安哥拉海洋渔业合作项目建议书

2024-10-11

安哥拉海洋渔业合作项目建议书

1.安哥拉海洋渔业合作项目建议书 篇一

浙江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与资金管理,促进我省海洋与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海洋经济增长、加快渔业新兴产业发展。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从事海洋与渔业相关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用于补助海洋与渔业经济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设施渔业、生态渔业、休闲渔业、水产品精深加工等海洋和渔业新兴产业。主要扶持环节为养殖专用生产设施建设、渔业机械、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水产品加工、储藏设备购置等,已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机械设备不再重复补贴。

(二)海洋与渔业管理及技术服务类:用于扶持新技术应用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统计、资源调查与保护、防灾减灾、应急处置等。主要扶持环节为技术培训、数据采集分析、资料与图件编制处理、设备购置、信息网络维护、信息发布、应急物资购置、救灾补助等。

(三)其他类:用于经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共同认定的与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项目。

第五条 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项目: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25%;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可采用以奖代补方式,项目完成后省财政按不高于投资额25%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海洋与渔业管理及技术服务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三)其他类项目: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统计、渔技信息服务项目,需提交申请补助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单位从业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方案、资金概算等内容;其他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均按《农业财政资金申报标准文本》的格式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请补助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海洋与渔业新兴产业发展类项目,还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由市或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申报(省海洋与渔业局2份,并通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项目管理系统”网上申报;省财政厅1份)。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根据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当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实施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联合行文下达,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

第四章 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注重绩效,充分考虑项目的现实需要、执行情况和效果。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并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统计、渔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其他项目完成后,由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当地进行验收。上项目未完成或验收未通过的,对该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不再安排下同类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地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浙财绩效字〔2009〕5号)的要求,对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报送《浙江省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下项目安排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取消该单位下本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

(一)未履行海洋经济和渔业新兴产业补助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经查实,谎报、虚报项目实施状况、未完成项目任务或挪用、截留专项补助资金的;

(四)对项目、资金例行检查不予配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项目绩效评价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纠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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