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贿赂协议

2024-08-09

反贿赂协议(共8篇)

1.反贿赂协议 篇一

反商业贿赂协议

甲方(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员工):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良好发展,保持良好的商业风纪,共同制止商业贿赂和贪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履行反贪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的商业贿赂是指“乙方”在甲方公司就职期间,向与甲方有利益关系的供应商等合作单位及人员,在经济业务交往中,索取、吃拿回扣及其他各种形式的馈赠,一律视为贪污受贿情形处理。

二、甲、乙双方明确,乙方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贪腐,均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乙方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以及侵犯公司及他人财产的各项规定。

三、乙方承诺在甲方单位任职期间,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得有以下商业贿赂、贪腐行为:

3.1

乙方不得为了获取与甲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向甲方的供应商等业务相关单位索取、收受的一切精神与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如金钱、物品、回扣、娱乐、旅游及任何形式的馈赠;

(金钱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支票、信用卡等;物品及馈赠品包括但不限于礼品、样品或其他商品、娱乐票券、会员卡等;货币或货物形式的回扣、回佣、就业或者置业;业务单位付款的旅游、宴请及个人服务等。)

3.2

乙方不得在任职期间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范围,并获得利益;

3.3

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甲方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3.4

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以此换取个人利益;

四、甲方权利义务

4.1如发现乙方有上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劳资赔偿责任;

4.2

因乙方个人行为,对公司名誉、经济等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3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情节严重者,将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处理。

五、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出现相关商业受贿行为;

5.2乙方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就获悉的商业贿赂行为向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5.3若乙方发现本公司员工有贪污受贿行为,乙方及时向甲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甲方核定属实后,对于乙方的协助,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相应的奖励。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法上述各项规定,按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6.1

在经济业务交往中,乙方如吃拿回扣或收取其他各种形式的馈赠,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6.1.1

金额达到50元者,给予罚款500元(十倍),并做警告处理;

6.1.2金额达到200元以上者,除给予十倍罚款外,一律开除;

6.1.3金额达到5000元者,除给予十倍罚款外,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1.4若受贿为事物,按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6.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的反商业贿赂承诺,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元);

6.3

若乙方违法本协议所规定的反商业贿赂承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劳资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因乙方个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客户、培植有关商业项目计划所有人的费用,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减少的金额以及因商业贿赂行为导致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6.4

依照6.3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30倍。

6.5

若因乙方违约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乙方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以下无正文)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篇二

反商业贿赂协议

为规范企业经营活动,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下承诺: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进行正当的商业交往。

3、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采用任何方式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4、在合同履行完毕前,双方相互承诺如下

(1)

不以金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现金,提成回扣(包含帐外暗中回扣),礼金、佣金、好处费、感谢费、装修返利、赠与银行卡,赠与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

证券等,贿赂对方的业务人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

(2)

不以实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出借贵重物品,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3)

不以消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宴请、高档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4)

不得在一方的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另一方或者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5)

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一方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为另一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或为其配偶及亲戚朋友安排工作提供方便或者介绍经营等活动。

(6)

不得不以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方式,贿赂对方的合同履行相关人员。

(7)

双方工作人员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或商业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或者要求透露任何一方商业支持政策等企业商业机密信息。

(8)

在接受监管过程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

(9)

任何一方发现对方业务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上述所述之任何一行为(无论是行为人是基于合法或非法目的)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违反本协议行为的,有义务即时向对方监督部门举报或者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举报时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一方发现对方业务员、高管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向己方索要第一条所述的任一好处,应予拒绝,并应在第一时间向对方通报,对方承诺予以合同价款的(比例)的奖励。

第三条

如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约定,守约方有权视违约方的行为严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和损害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即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   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同时,将永久性取消再次合作机会。构成犯罪的,守约方将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违约方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协议之争议解决方式与合同相同。

第五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文档内容仅供参考

2.反贿赂协议 篇二

商业贿赂不管其形式如何, 说到底是一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人的行为。既然是人的行为, 它的产生和变化就必然会遵循人的行为规律, 我们只有从人的行为规律的角度来观察、分析商业贿赂问题, 才能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而提出正确的对策和方法。

正像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各自的运动规律一样, 纷繁复杂的人类行为也有其运动的规律, 它是人们的行为之间必然的、本质的联系, 是左右人们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是我们观察、研究、调整人类一切行为的指南针, 当然也是我们观察、研究、调整商业贿赂行为的指南针。人的行为规律是一个内容丰富的研究课题, 笔者在此仅介绍几项与本文有关的内容, 并用来分析目前所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行为。

人的行为规律之一是本能律。本能律是指, 人生来就有四大本能需求, 这些本能需求在人成年以后就基本上处于稳定的状态。这四大本能需求分别是生命的需求, 物质需求, 性需求和精神需求。生命的需求指的是个体人身安全和生命的延续 (下一代) , 精神需求包括受尊重的需求、成功感、荣誉感和道德感等。需求是饥渴的等待和急于获取的冲动状态, 本能是指这些需求是人与生俱来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人的本能需求具有普遍性、特殊性和不可满足性三大特点。普遍性是指人人都有本能需求, 是人概莫能外。特殊性是指具体到每一个人, 每种需求的强度是各不相同的, 而且在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上这些强度也会发生变化。不可满足性是指人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相对于人的本能需求来说, 能满足人的本能需求的各种资源均可称之为利益。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对所有进入市场的各个行为主体来说, 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利润。所以, 进入市场的各个行为主体必然会努力争取实现自身利益 (利润) 最大化, 这也是商业贿赂产生的源头所在。

本能律揭示了行为的动力之源。行为的动力是人类社会万事万物产生的根源, 它既是万恶之首, 也是百善之先, 但仅有动力尚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人的行为不仅需要动力, 更需要行为的指向, 行为的动力和行为的指向和在一起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行为。左右人们行为指向的规律就是行为的综合取舍律。

人受本能驱使, 几乎所有的行为都是为了获取利益的。人类要获取的利益不仅种类繁多, 影响利益获取的因素也很多。在一个特定的场景下, 人们在作出一个行为、获取一种或几种利益的同时, 可能会损失或不获得其它几种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 人们就会面临多个行为选择。综合取舍律指的是, 当人们面临多个行为选择时, 他会将各种行为所可能产生的利益增减进行综合评估, 然后选择能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为。例如, 当甲作出A行为时, 可获取10个a利益, 5个b利益, 同时失去 (或不获得) 5个c利益, 综合结果是获得10个利益。当甲作出B行为时, 可获得20个c利益, 同时失去10个a利益, 5个b利益, 综合结果是获得5个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甲一般会选择A行为而舍去B行为。在计算利益损失量的时候, 会选择利益损失最小的行为, 两害相权取其轻。在现实生活中, 同种等量的资源对每个人的利益量的大小是不同的, 而且随着时间和外围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但在市场这个条件下, 等量利润对每个行为者的利益量却是相等的。这样, 市场条件下的行为主体就会毫不犹豫的选择那些能给自己带来最大利润的行为, 而舍弃那些带来较少利润或不产生利润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换句话说, 在市场这个条件下, 当人们面临是否贿赂的行为选择时, 主要看行为本身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的利润, 当正当经营能带来最大利润时, 人们就会正当经营, 反之亦然。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修养较高的人可能在市场中是个商业贿赂者, 一个在现实生活中道德修养较低的人在市场中可能是个正当经营者。某人与甲打交道时可能会选择正当行为, 与乙打交道时可能选择贿赂行为, 在某一个时期可能循规蹈矩, 在另一个时期可能会选择贿赂行为, 在交易的场合发生变化时也会发生这些变化。左右这一切变化的就是行为所带来的利润的大小, 它是一只看不见的手, 时刻左右着人们在市场中的行为方式, 不管行为者的内心感受如何。只要市场中的行为者不退出市场, 迟早都得按这个规律行事。

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能起多大作用, 关键取决于当行为者面临贿赂或不贿赂的行为选择时, 道德在综合利益的取舍时能有多大的分量。在一个特定的商业环境下, 假定其他因素不变, 贿赂或不贿赂所涉及的利益构成有以下三项: (1) 道德感; (2) 荣誉感; (3) 经济利益。道德感是人内心里的一种感受。人做了合乎道德的事内心感到愉快、高兴, 反之则感到内疚、难受。愉快和内疚的程度根据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但相差不会太大, 原因就在于凡是道德感极高的人会难以忍受商业贿赂现象, 因而会早早退出市场。荣誉感是公众对道德行为或不道德行为的褒贬评价对当事人的影响。一个人做了合乎道德的事受到公众的赞扬, 会产生荣誉感, 反之, 作了不道德的事并受到公众的谴责会产生耻辱、羞愧感。其利益量的大小根据褒奖谴责的程度、频率、受褒奖和谴责的人数以及是否附加经济利益有所不同。简单的说, 受褒奖的人数越少, 褒奖等级越高, 附带的经济利益越多, 被褒奖者所产生的荣誉感就越强;受谴责的人数越少, 谴责等级越高, 附带的经济损失越大, 羞愧耻辱感越强。商业贿赂是一种十分隐蔽的现象, 除了当事者双方知道外, 很难被外人发现, 因而就不会受到谴责。一般性的谴责又因受众太广, 不会使商业贿赂者产生耻辱感。经济利益是商业贿赂的主要目标。经济利益的大小又有两个因素构成, 一个是实际经济利益的大小, 二是被发现、查处的风险。根据上文所说,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严格、有效的反商业贿赂机制, 加之商业贿赂隐蔽性较好, 查处难度大, 目前事实上的风险为零。剩下的唯一因素就是实际利益量的大小。实际利益量的大小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项目各有所不同, 有些领域达到极高的数目, 如高速公路建设, 房地产开发等, 行贿者所得的回报利益是其行贿额的百倍、千倍甚至万倍之多。

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知道, 一个人在面临贿赂还是不贿赂的选择时, 在目前的情况下, 道德的作用是有限的。在我国历史上的某个时期, 当政者想要将自己的道德原则贯彻到全社会时, 曾经将某些道德的荣誉感提高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如宋朝的“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一说, 在这种情况下, 无论怎么取舍, 总是坚守这条道德原则者获利最大, 因而道德原则能够坚持下去。这为我们发挥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的作用提供了一些启发。

首先, 道德在反商业贿赂中能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通过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切实抓好公民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大力宣扬好人好事, 批判不道德、不诚信、商业贿赂等丑陋行为, 可以激活公民的道德感, 大大提高公民的荣誉感, 可以大幅度地提高道德感和荣誉感的利益量, 从而左右其行为的指向, 减少商业贿赂行为。

但我们同时也应该认识到, 道德在左右人们的行为时并不是唯一的考量, 而且道德感和荣誉感利益量的提升在目前的情况总有一定的限度, 它与商业贿赂所可能带来的利益量相比, 总是相形见绌, 因而仅靠道德来反商业贿赂很难奏效。要想从根本上扭转商业贿赂盛行的局面, 除了搞好道德建设外, 还要多方采取行政、法律的手段, 大幅度降低商业贿赂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利润量直至利益损失最大化, 加大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力度, 大大增加商业贿赂的风险,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根除商业贿赂现象。

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法律分析

彭华何桂兰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学院

[摘要]商品房预售广告领域虚假行为遍地开花, 欺诈横生, 主要源于预售商品房带有经验品的特点, 预售广告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邀请, 且现有法律规制存在不足。今后, 我们可赋予预售广告以明示的质量担保效力, 或将那些没有被格式合同文本明文否定的要约邀请视为要约, 进一步完善开发商预售广告失真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广告失真明示担保法律规制

商品房预售这一新事物由香港引进后在内地得到迅速发展。当前, 开发商预售广告虚假行为遍地开花, 笔者拟就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广告失真这一问题进行法律分析。

一、商品房预售广告的现状

3.中国如何反商业贿赂? 篇三

6月15日,中国公安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国掀起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一个高潮。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计,2000-2005年,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医药购销、商业零售、建筑、旅游等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1.5万多例,案值57.5亿元。而据公安部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领导小组负责人称,“目前查办的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商业贿赂在中国已经渐渐成为一种潜规则,但一直没有严厉的治理,直至疯狂的医药回扣引起全国民怨沸腾。

2005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公布的一份报告指出,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厂商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自1991年到2002年间,向中国医生行贿累计达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母公司DPC公司的产品,并从中赚取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判定,DPC公司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处罚其向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分别交纳200万美元和204万美元罚款,以及75万美元预审费等费用。

令人深思的是,这起发生在中国持续时间长达11年之久的贿赂案件,中国执法机关竟然丝毫没有察觉。

这起事件引起舆论哗然,治理商业贿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六大流弊

尽管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历史由来已久,但是一直效果不佳,这其中制度缺失是根本原因。

一是商业贿赂点多面广,牵涉部门多行业多。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牵涉到诸多部门、行业和人员,使得治理商业贿赂成为一项繁杂低效的工作。

二是权力对市场的干预。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以各种手段获得行政的支持、获得项目、获得特许、获取资源成为可能。这就为搞钱权交易得商业贿赂提供了土壤。

三是监管部门分散,缺乏协调统一和明确的管理责任。已经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初始成员有18个部委,2006年2月又扩充到22个部委,监管部门虽多,却难以形成合力,是否能高效地达到防治商业贿赂的目的值得商榷。比如,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的部门是纪检和检察院,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规干部处理却牵涉到人事部门,还有对账目进行审计的审计部门,以及诸多相关协助支持部门。众多部门共同管理,诸多环节中,只要一环出现问题,就可能会导致全盘皆输。

四是理念落后。从目前来看,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还处于事后监督阶段,尚未实施由项目预算开始到验收合格结束的程序监督。查处商业贿赂也停留在对“结果合法”的追究上,并不重视程序是否公平公正透明合法。另外,由于监管、查处、处罚政出多门,加之目前惩治商业贿赂的法律存在缺陷,导致商业贿赂查证难。

五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首先是范围界定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经营者的董事、经理、控股人、代理人、雇员等在商业贿赂行为中都有其各自作用,他们共同构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共谋者的刑事、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连带赔偿责任,但因法律没有规定,相关人便可逍遥法外。

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规定不够完善,处罚力度较弱。商业贿赂最直接的目的,是要获得正当竞争所不能得到的商业利益,打击的短期策略必须是“惩处有力”,让贿赂双方得不偿失。比如美国,在1861年林肯就签订了民事性法律来打击国内的商业贿赂,主要在经济上给与处罚,罚款以贿赂所得到的好处和贿赂行为对于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作为基础,给予3倍的罚款。而我国的现实是,现有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应用中很难注意到这一点。处罚都是以贿赂金额作为判罚标准,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商业贿赂大案,比如在建筑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合同金额动辄数十亿元,处罚过于轻微就会失去威慑力。

六是举报人保护制度缺失。商业贿赂秘密进行,往往知情人也是违法者,所以法律必须提供一套举报人无罪和奖励制度,让知情人勇于举报。现在公安机关也在采用奖励制度,但是没有相应的保护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把举报人暴露出来导致举报人很可能受到报复。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如果不认为举报者举报的情况是严重案件,举报人也很难受到保护。

他山之石

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得经验,有些对中国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经验

1977年,美国制定颁布《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同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美国以及主要发达国家都是成员国)通过了《打击贿赂国际商务活动中外国官员行为公约》。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际反贿赂与公平竞争法》,修订了《反海外腐败法》。

《反海外腐败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要求公司根据《反海外腐败法》加强公司财务制度;二是关于反贿赂的规定。如果被定有罪,将对公司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对股东、雇员和代理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金并可判五年徒刑。

《反海外腐败法》对“公关费”和贿赂之间的区别做了明确的界定:前者是为了得到某位官员的接见或确保货物能通过海关而支付的费用;后者则是为了影响他人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同时,根据《不当影响和腐败组织法》,商业贿赂被告的竞争对手可以对其提出诉讼索赔,理由是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交易或收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

从美国的市场运作和社会监管方面来看,对商业贿赂的治理主要依靠四个机制:

一是反垄断机制。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发生。为此,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于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Anti-trust Act),其市场反垄断已经深入到各行各业。

二是公平竞争机制。在自由、激烈而又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动态平衡关系成为决定公司经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在这一机制下,公司采购和营销人员通过商业贿赂舍弃低价产品和服务转而购买高价商品和服务,就必然会导致公司产品成本的上升和质量的下降,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无论公司管理层还是股东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

三是舆论监督机制。在公开和严格的舆论监督下,任何形式的贿赂都将成为丑闻被公布于众,使行贿和受赌者和公司本身遭到媒体曝光、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同时对自身形象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是法律机制。严格的反腐败立法和执法是打击商业贿赂最重要的手段。在这方面,美国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打击商业腐败,为治理商业贿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日本经验

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造成政坛大地震。当前,日本已经构筑起一整套比较有效的制约机制。

日本刑法将商业贿赂统一为行贿罪和受贿罪,无论在商业方面还是其他方面,具有行贿或者受贿行为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设立保护举报人制度。日本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透露公司主管或分管人员违法舞弊行为的举报人。规定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用其他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果发生此类情况,将按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日本大企业基本上都建立了严密的防止和制约商业贿赂的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实施招投标制度。只要超过一定数量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项目均采用真实的招投标制度,企业最高领导人不直接参与招标工作,具体招标工作由具体部门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有专人对招标小组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检查监督,防止个别人在招标中营私舞弊,接受贿赂。如企业发现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贿赂,造成企业损失的,除赔偿损失之外,有关人员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三)韩国经验

韩国曾经是一个腐败问题严重的国家。韩国政府历经二十多年反腐败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程度逐渐减轻,商业环境得到改善,社会清廉度明显提高。

2005年3月,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规定了公共部门、政界、经济界和社会公民共建透明、廉洁机制的办法。公共部门的任务包括,由国家清廉委员会、监察院、检察所(院)、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分工协作,建立防止腐败、信息公开、公众监督和纳税人诉讼等机制;加强票务管理;实行公营企业透明经营;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等。

政界的任务主要是清除非法政治资金,防止金元选举。经济界的任务是实行伦理经营、透明经营;防止商业贿赂,绘制“反腐败地图”以切断商业贿赂的关系网;加强会计制度的透明度,建立企业内部举报制度等。社会公民的任务是协助建立与反腐败有关的居民传唤制、居民投票制、纳税人诉讼制等机制;制定《透明社会实践市民参与宪章》;参与反腐败社会行动等。

我国香港地区经验

我国香港地区反商业贿赂工作由香港廉政公署(ICAC)负责,廉政公署是与政府机关相脱离的独立反贪机构,其首长廉政专员仅仅向特区政府最高长官负责。同时,特区政府委任由社会各界贤达组成的四人委员会对廉政公署的工作进行监督,委员会的主席由非官方人士担任。

香港特区政府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先后颁布过3个特别法案:《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和《防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的界定和相关细节及处罚措施等。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士向政府雇员或公共机构提供任何利益都属违法。政府雇员未获得政府准许,因公因私均不得随意接受利益。比如,接受下属赠送的结婚礼物也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特别许可,并且有明确的数额限制。

《廉政公署条例》授予廉署调查有关贪污行为的极大权力。如凡获得廉署专员授权的廉署人员,无须拘捕令即可拘捕涉嫌者,进行审问;在调查时,有权直接调查涉案人员的银行账号;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楼宇,不必说明理由就可中止任何官员的工作;必要时还可使用武力。

4.反商业贿赂补充协议 篇四

甲方: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_

乙方:

甲乙双方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的协议,为了更好地保持甲乙双方的合作伙伴关系、降低双方成本以达共赢,特签订本补充协议约定如下:

1、乙方不得向甲方与之对接的个人或其亲友支付回扣现金。

2、乙方不得向甲方与之对接的个人或其亲友赠送或者低价售予购物券、门票等有价票券,不得赠送旅游、培训机会、股份等财物。

3、乙方不得单独宴请甲方与之对接的个人或其亲友(工作餐除外),并不得接待其参加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如乙方发现甲方与之对接的个人有索取回扣或礼物等违规行为,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如果调查属实,甲方将给予举报人员适当的奖励,同时授予乙方长期合作伙伴资格。

在本次合作交易过程中,乙方在处理与甲方公司人员的关系时,应当以简单、透明为原则,不可夹杂有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并向甲方反映甲方员工的主动违规行为。否则,乙方同意承担以下不利后果:

1、甲方永久取消与乙方的合作。

2、甲方有权不向乙方支付剩余款项

3、甲方将向乙方追究经济损失,并保留向公安机关举报乙方公司及其行贿人员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本协议自双方本次合作之日起生效。

甲方: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吴剑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8号创意产业园5栋6B座

5.反商业贿赂协议书 篇五

甲方(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共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及保持良好商业风纪,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定义:

以下行为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1、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

1.2、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借用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

1.3、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或国外考察等形式的消费。

1.4、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回扣、好处、活动抽奖、赌博中故意输钱、性贿赂等其他任何形式商业贿赂。

以下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1.5、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200元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1.6、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二、甲方权利义务

2.1 如发现乙方有上述1.1至1.4条行为,甲方可视情节严重,对乙方给予书面警告、承担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以上惩戒措施可同时适用。

2.2 有义务监督乙方业务行为,保持公司良好商业风纪。

2.3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出现1.1至1.4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

3.2 乙方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就获悉的商业贿赂行为向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4.1、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反商业贿赂承诺,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元);

4.2、若因乙方前款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予以扣除),具体损失赔偿标准为:

4.2.1、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项目、计划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减少的金额,以及因商业贿赂行为导致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4.2.2、依照(1)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50倍。

4.2.3、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4.2.4、因乙方违约行为违法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五、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其他

6.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6.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6.3、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 ___

6.反贿赂、反腐败承诺书员工协议 篇六

甲方(单位)XX有限公司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为共建阳光、正气、公平、透明的工作平台,保持良好商业风纪,共同制止商业贿赂和贪腐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履行反贿赂反贪腐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都明确,乙方以任何形式的受贿和贪腐,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乙方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以及侵犯公司及他人财产的各项法律规定。

二、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严格遵守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2.1、不得有以下商业贿赂行为:

2.1.1、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卡、有价证券如购物卡、提货 单、娱乐场所会员卡、打折卡、代币券。

2.1.2、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或借用录像摄像设备、家电设备、健身器材、汽车、住房等实物。

2.1.3、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的包括但不限于宴请、娱乐消费、旅游、国内外考察等形式的 消费。

2.1.4、收受业务相关单位及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以朋友名义提供各种回扣、好处、活动抽奖、赌 博等其他任何形式商业贿赂。

2.2、不得有以下贪腐行为:

2.2.1、乙方不得在任职期间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业务范围,并获取利益;

2.2.2、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关系密切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采购各类材 料或商品;或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或关系密切的经营单位、个人销售公司产品。

2.2.3、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甲方资金归其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2.2.4、乙方不得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甲方公司的财物;

2.2.5、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下属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更不得以此换取个人利益;

2.2.6、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甲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泄露涉及甲方工程、货物招投标标底、工艺技术

指标、图纸、商业机密等,严禁串标、围标,更不得以此来换取财物、钱款或其他利益。

3.以下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1、因业务需要,经阳晨公司总部(副总裁及以上)同意或指派人员参加的餐会及相关活动。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2、因工作需要索要的样品、夹具、设备等辅助类工具。

3、代表公司在年底向供应商提出的年会赞助要求,(此赞助需在公司登记造册)。

三、甲方权利义务

3.1、如发现乙方有上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劳资赔偿责任;

3.2、依协议、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3.3、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理工作。

四、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不得出现相关商业受贿行为。

4.2、乙方应自觉抵制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就获悉的商业贿赂行为向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4.3、如发现已签约或已产生事实合作关系的合作商意欲通过行贿损害公司利益;或本公司同事贪污受贿等行为,乙方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甲方核定属实者,予以甲方成功追讨赔偿金额的5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按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5.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反商业贿赂承诺,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即¥20,000元);

5.2、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损

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甲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项目、计划所投入的费用,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产品销售减少的金额,以及因商业贿赂行为导致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5.3、依照5.2款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的30倍。

5.4、若因乙方违约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甲方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乙方

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执,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7.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7.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7.3、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

7.反商业贿赂 悬反腐利剑(续) 篇七

除此之外,仍然有若干方面,认识相当模糊。比如何谓商业贿赂?问卷结论显示,大约有接近半数的人表示对于商业贿赂这个概念知道一些,但是不甚明确。国家工商局在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给出了定义,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谓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这一规章所限定的查处范围是交易行为人,也就是说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都是直接参与交易的。也就是从这个意义上,将这一范围称为狭义上的商业贿赂,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目前所进行的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显然是广义上的,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或其他事实上的优势而收受贿赂的行为。

何谓依法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治理不是简单地进行专门立法。针对需要处理的问题,直观地呼吁进行专门立法,其实是对于法治的庸俗化理解。其实,现有的规则体系,已经覆盖了诸多事项,除特别情况外,并不需要临事议制,一事一规。就治理商业贿赂而言,已有的相关规定如,《刑法》中的“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禁止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以及其他一些部颁规章;依法治理不是掀风暴搞会战,而是长期持续地查处违法行为。当然在社会积弊非常严重的时候,通过政策导向、舆论力量等引起广泛关注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法治最根本的理念之一就是理性地设定行为标准,对同类行为同一处置,不上下其手,不畸轻畸重;依法治理针对的仅仅违法行为,其间对执法者也有相当的约束。规则的设定本身是不同群体利益博弈的结果。确实,商业贿赂在多个行业都存在,而且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和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面目出现。这就要特别区分哪些是规避法律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哪些就是合法行为,切不可以滥用权力扩大解释,矫枉过正,以公权力干预对正常的商业活动。

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从其序言中就开门见山地指出:腐败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是至关重要的。其实,早在《公约》之前的1996年,联大通过了在国际商业交易领域反腐败和贿赂的宣言。这个宣言同时处理私营和公共部门的腐败问题。经济全球化和技术革命为商业贿赂的跨国化提供了滋生的土壤,而市场竞争的国际化又需要市场主体遵循共同的道德规范和游戏规则,以保证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因此,打击商业贿赂是各国共同的责任。

在《公约》的框架中,贿赂行为包括贿赂公职人员、影响力交易、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商业贿赂)等等。可以说,《公约》对贿赂犯罪的规范是建立在区分犯罪主体的基础上的。《公约》在第三章“定罪和执法”中,专门将“私营部门内的贿赂”与贿赂公职人员区别开来。《公约》非常重视对犯罪主体的界定,它的第二条花费大量篇幅对公职人员进行定义,由此可见,无论是在犯罪的预防上,还是在犯罪的定罪和执法上,这两种贿赂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公约》第21条将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限定为在“经济、金融或者商业(commercial)活动过程中”故意实施的行为。本文以为,这里的“经济”、“金融”、“商业”仅仅是一种泛指的意义,《公约》本身无意于在此三者间进行区别,它们都属于广义上的商业活动。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将“commercia lbribery"解释为“对潜在的买方的代理人或雇员进行腐败以获得超越商业竞争者的利益”,这是对商业贿赂狭义的理解。事实上,商业贿赂广泛存在于各种市场交易过程中,只要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买卖)中并且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它都可以归入商业贿赂的范畴。

私营部门的贿赂犯罪包括行贿和受(索)贿两种,它们属于对向犯。《公约》第21条的条文体现了这样的逻辑结构。它将行贿罪规定为:“直接或间接向以任何身份领导(directs)私营部门实体或者为该实体工作的任何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该人本人或者他人不正当好处,以使该人违背职责(duties)作为或不作为。”由此可见,《公约》对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进行了宽泛的界定。第21条对于行贿的对象没有要求一定的职务,而只要求为该私营部门工作。也就是说,它没有强调行贿对象的身份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21条规定行贿的目的是“使该人违背职责作为或不作为”,从其表述上看,《公约》更多地关注受贿者对企业的义务,而不是受贿者所拥有的具体的职权。对于贿赂的手段,第21条笼统地规定了“不正当好处”,而没有限于给予财物。这是与现在的贿赂手段多样化、隐蔽化的现实相适应的。第21条没有“账外暗中”的要求,但是,《公约》第12条从预防腐败的目的出发,也要求各国禁止私营部门设立账外账户和进行账外交易或者账实不符的交易。

如何界定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通常是指在商品购销过程中发生的贿赂行为,根据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在全面惩治商业贿赂中,必须严格划分商业贿赂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严格划分商业贿赂与正当促销行为的界限,以利准确查禁和打击商业贿赂,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因篇幅有限,本文概要谈两个问题。

一、关于商业贿赂的主体

从行政违法的角度来讲,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违法主体限于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则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违法主体。但这里的经营者,是否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呢?有种观点认为经营者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这样理解“经营者”,恐怕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只要事实上成为经营者,而不管其是否已经登记注册,均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违法主体。

二、关于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

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特别要注意分清回扣和折扣、佣金的区别。回扣是商业贿赂主要的表现形式。无论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我国刑法都严禁私下收受回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的,是商业贿赂行为,这同公开给予折扣或佣金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具体而言,回扣是指在商品购销中,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账外暗中向对方经办人员支付钱财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可以是支付现金、实物、提供消费、服务等等,但其共同特征都是“账外暗中”给予。而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优惠。是商品购销中的一种让利行为。只要是采取"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就是一种正当合法的商业促销手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打折销售,不仅不应予以禁止,而且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另外从受益人来看,折扣的收受人是商品交易的相对人,而回扣的收受人既可能是商品交易的相对人,也可能是对促成交易有决定作用或有影响力的单位主管人员、采购人员、业务人员等等。

8.反商业贿赂程序 篇八

1.目的确保检测工作的独立性不受任何行政干预,不受任何关系和部门领导的影响,不因任何经济利益而影响判断的公正性,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2.职责

2.1 质量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与防止商业贿赂相关的文件规定。

2.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实施监督。

3.细则

3.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公司员工的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3.2对于直接对外接触或较易接触的岗位,实施部门领导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实施监督。

3.3在对客户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不准收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给予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旅游活动;不准在分析检测中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扯皮,不得有意刁难、勒索服务对象。

3.4内审和管理评审应把公正性声明和公正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审核和评审内容,质量负责人应跟踪与此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其落到实处。

3.5总经理应对自觉维护公司信誉,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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