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档案管理

2024-09-21

律师执业档案管理(共7篇)

1.律师执业档案管理 篇一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离不开良好的环境, 良好的环境是社会主义发展建设的基础。律师行业活动需要得到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律师除了自身的严格自律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律师行业还离不开良好的职业环境。虽然律师执业环境逐年改善, 但是还存在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面对中国律师行业存在的执业难、生存难问题,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并加大了律师执业环境改善力度。在2004年1月23日, 胡锦涛总书记就对改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做出重要批示:强调加强中国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力度, 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也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中国各地政府要从法律教育、法律管理、法律监督和律师自律等方面着手, 不断改善中国律师执业环境, 并充分发挥中国律师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这一重要批示既加强了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 又为律师执业环境的发展明确了方向。

2 律师执业环境存在问题

2.1 执业地位低

中国司法体制中, 司法机关拥有最终决定权, 其掌握国家权力, 可以对案件结果进行最终决定。然而, 律师只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并无案件最终决定权力。这种司法制度使得律师和司法人士的地位不平等, 影响律师的社会形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公安、检察院和司法机关希望严格、公正和快速地对待犯罪分子, 并且肩负追究责任和惩治罪犯的任务。律师作为犯罪分子的辩护人, 在法庭上与公、检和法人员进行辩护, 使得公、检和法人员将对待犯罪分子的态度转移到律师身上, 最终导致各执一词的司法惯例。律师为了获得预期效果, 必须在言行方面谨慎小心, 避免出现对辩护人不利的结果。因此, 律师不敢在公、检和法人员面前进行公平、公正地辩护, 以此换取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合作。律师既不想与法官针锋相对, 又不想对诉讼人员不负责任, 这就使得律师在法律诉讼中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引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2 权利受到限制

《律师法》中明确规定,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出现行贿、威胁和引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也不能隐瞒和妨碍当事人合法收集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 《律师法》似乎公正、合理和公平。然而, 《律师法》中并未明确行贿、威胁和引诱的凭据是什么, 也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言辞就认为律师存在行贿和伪证行为。《律师法》中对行贿、威胁和引诱规定的不明确, 严重影响律师执业环境。同时, 法官、警察和检察官一般相信当事人所说的这类问题, 这就使得律师经常背负行贿、威胁和引诱的罪名, 进而在诉讼案件中败诉。《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也增强了司法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干涉权力, 使得很多立法部门解决问题也由司法部门处理。例如,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出台、律师收费制度的制定等等。《律师法》增强了司法机关对律师以及相关部门的控制权力, 使得律师以及相关部门成为司法机关的附属人员和部门, 严重违背了立法原则。例如, 《律师法》第七章中全部是对律师违法责任的规定, 而未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说明, 也未对相关机构的处理办法进行说明, 这无形中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也增加了司法机关权利。例如, 司法机关强制征缴管理费, 就可以充分说明律师在主管部门面前地位。因此, 《律师法》增大了司法机关权利, 也严重侵害了律师合法权利。在《律师法》中也对律师一些权利进行规定, 但未对这些权利的执行进行说明, 甚至是不完善的说明。例如, 《律师法》规定, 律师只能在“可以调查情况”的时候进行调查取证, 这一规定仅仅承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但未对“可以调查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律师法》要求律师执行法律任务时, 必须获得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同意, 这无形中又削弱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3 安全性低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发展, 律师处理案件越来越复杂, 使得律师执业环境变得更复杂。同时, 律师既得不到司法机关的理解, 又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另外, 律师在执行法律任务时, 经常出现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囚禁和绑架, 部分手段十分恶劣, 大大降低了律师执业的安全性。例如, 沈阳律师张明在受理一起重大杀人形式案件过程中, 被当事人雇佣的一群社会人员绑架, 殴打2~3个小时。在绑架和殴打过程中, 律师被透明胶带进行封口, 双手后绑, 头戴面罩等非人手段折磨。在执业过程中, 律师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也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4 经济责任过重

相对于国外律师来说, 中国律师既要维护社会中的各种关系, 又要承担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来, 各地纷纷对律师和相关机构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甚至包括印花税、城建维护税、教育附加税、建设基金、调节基金、防洪基金和教育基金等。然而, 最让律师承受不了的问题就是行政管理费, 所以中国律师比国外律师承担着更重的经济责任。

3 律师执业环境改善的具体措施

针对上述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第一, 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力度

政府应该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宣传和法律知识竞猜等活动, 加强对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力度。这样既可以帮助人民群众树立现代的法律、法制观, 又可以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知识水平。

第二,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政府应该明确律师责任、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和律师的相关权利, 取消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条款, 为律师执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三, 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

政府机关应该转变司法人员对律师的歧视态度, 将律师引入到行政、司法体现。这样既保证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性。

第四, 提高律师素质

律师也要不断完善自己, 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律师执业过程中, 严格按照法律道德和法律规范执业。这样既可以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又可以改善执业环境。

综上所述, 中国律师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 以此帮助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为律师执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从而律师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着积极作用。然而, 律师执业环境的改善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长时间努力才能实现。律师执业环境改善涉及到社会、政府和律师三方面, 这就需要政府、社会和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并有效地推动中国法制化发展。

摘要: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 中国律师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 律师相关制度也得到很大改善。然而, 在中国法律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也遇到了很多制约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主要包括执业地位低、权力受到限制、安全性低和经济责任过重等。另外, 中国社会管理尚处于低水平阶段, 律师执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这严重影响了律师执业环境, 也影响中国法律建设进程和律师行业的发展。通过对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的研究, 找出律师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律师执业,执业环境,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朱磊.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N]法制日报, 2007

[2]李富金.审判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N]法制日报, 2009.

[3]陆银泉.如何改善律师执业环境[J]企业导报, 2011, (7) :187-188.

2.域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述评 篇二

关键词:律师;保障性权利;比较研究

一、域外律师执业保障性权利

为有效地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域外很多国家赋予了律师很多保障性的权利,笔者选取了其中的业务垄断权、职业豁免权、作证特免权、不受随意搜查和扣押权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第一,业务垄断权。律师业务垄断权,指的是律师从事特定法律事务所、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专有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实行律师业务垄断权的国家,只有律师才能从事特定法律事务。根据垄断程度不同,律师业务垄断权的又可以分为两类:全面垄断和有限垄断。第一,全面垄断。法律明确禁止任何非律师人士从事律师业务活动,只有律师才有权接受代理和出庭,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实施的是全面垄断,如日本。第二,有限垄断。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一定范围内业务垄断,非律师人士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从事法律事务,实行有限垄断的国家较少,且多为次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譬如俄罗斯,在法典中规定律师、公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可以担任辩护;刑事被告人的近亲属、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依照法院的裁定或审判员的裁定,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第二,职业豁免权。根据英国学者和法官的解释,职业豁免权指的是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时,其所有有关于法庭诉讼的言论和通信均不受法律追究。大部分国家对职业豁免权都进行了规定,且规定的内容基本类似,基本都涵盖了刑事豁免权、言论豁免权,但都做了限制性规定,以防止律师滥用权利。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律师言论不得诋毁宪法,不得侮辱法官,不得扰乱法庭秩序,不得污蔑法院和政府等,并根据限制性规定制定了惩戒措施。

第三,作证特免权。作证豁免权指的是律师对于从当事人处获悉的有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秘密信息,有拒绝作证的权利。此项权利源于古罗马法谚“律师不得成为委托人案件中的证人”,主要是为了维护律师的社会信任。律师若将对当事人不利的秘密信息予以泄露,将严重损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群体的信心,律师的存在也将丧失其存在的基础。在美国联邦法律和德国刑诉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和隐私。当然,各国对律师作证豁免权也作了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有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或犯罪预谋的除外;第二律师和当事人同谋犯罪或欺诈的除外;第三涉及律师自身利益的除外。

第四,不受随意搜查、扣押权。在西方很多国家,因为律师有作证豁免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强迫律师公开被委托人的信息,律师的文件材料等自然不得被随意搜查和扣押。譬如意大利、荷兰、希腊,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律师的文件等不受随意搜查、扣押。律师的办公场所、住宅一般来说都有可能保存许多与当事人有关的秘密,因而法律对搜查律师住宅、办公场所后的扣押行为也作了限制性规定,如德国、意大利,明确规定对律师处搜查出与辩护人有关的纸质文件等不得被扣押,除非是犯罪物品。

二、域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启示

对比中外法律,我国法律对律师权利的规定仍有以下不足:第一,域外法律对律师权利没有太多限制性的规定,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事实,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二,域外对律师的职业豁免权、作证豁免权,都有相应的强制性法律条文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就打消了律师执业的顾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护律师的执业安全,使得律师地位得到了提升,有助于更好的推行法治。第三,域外对律师执业保障性权利设置了一定的“门槛”,以防止律师滥用权利。因为律师职业豁免权等,是为律师职务而设置,而不是为了律师个人身份而设置,只是职务权利,其本意是让律师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利。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欠缺,而且条款多数较为笼统和粗糙,不便于实际操作。

中国虽然与域外很多国家的国情不同,发展形势亦有不同,但是仍然有必要借鉴他们关于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的部分规定。第一、保护人权是世界发展的主题,我国关于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初衷要从这一方面出发,为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为程序正义奠定基础。第二、要重视律师的辩护活动,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有效实现,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赋予刑事辩护更大的空间。第三、要让辩护律师权利得到保障,不仅需要法律在执法者面前筑起限制公权力的堤坝,也需要公众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国良等.中外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版

[2]张善燚.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理查德·L·埃贝尔著.美国律师[M].张元元、张国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施鹏鹏.法国律师制度述评[J].当代法学,2010年第6期

[5]谭世贵主编.律师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作者简介:

袁章午(1968~),女,湖南省郴州市人,本科學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科科长,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柏纯洁(1988~),男,湖南省郴州市人,硕士学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3.律师执业档案管理 篇三

对于人事档案,相信注意人事档案的朋友们看的都不少,肯定也了解的很仔细。不过,本文的目的不是重复人事档案的专题,只是从律师执业角度对人事档案的重要程度给予阐述,以便有需要的朋友用到时候有所参考。

我曾文及律师执业证办理时的材料问题,当中说到人事档案的重要性,那么,究竟重要到那个程度,我想从实践中的角度给予说明。人事档案,在每个人学生生涯结束时就会做以相应处理,要么办理托管,要么就送到对接单位。办理托管手续也就是人事代理合同,放于各地的人才中心以便管理和方便使用。

法律从业者在取得司法资格以后,办理律师实习证和律师执业证的过程当中,办理的资料的一个重点就是人事档案,例如在河南执业的律师,不仅要求其资格档案在执业地,而且人事档案也必须在执业地,这就牵扯到人事档案转移的问题,如果一律师欲从河北转到河南执业,那么他的人事档案当然的要办理转移,至于办理的方法也是根据各地管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出于管理的需要,河南省内变更执业地也是要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的,比如信阳转到郑州,需要存档证明-调函申请-办理调档-办理转入地存档等等来回周折于路上的情形,大致用时半个月。

当然这只是办理执业证地要求的情况下的第一步而已,在档案存放手续办完以后,要出具人事代理合同和合同托管缴费凭证,办理律师实习证和律师执业证的时候都是需要这两个证明的,直至执业证办理完毕档案的事宜才算处理完毕。

4.律师执业档案管理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领取律师执业证,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五条 律师不得私自接案和收费。

第六条 律师不得同时为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律师应当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九条 律师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

第十条 律师每年应接受不少于四十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律师应接受上岗培训。

第十一条 律师应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或既在律师事务所又在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接办法律事务。律师也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律师执业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十四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章 实习律师

第十五条 实习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十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先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实习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实习。第十八条 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不得变更实习场所,实习律师应保证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 接受实习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要求,将申请人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律师管理机构备案并代为领取实习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条 实习律师执业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发,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印发。

第二十一条 申领实习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实习律师执业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

(2)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的意见(可在申请表中填写);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可在申请表中填写)。无业人员应出具无业证明; 律师事务所应同专职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品行良好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名单应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专职律师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实习律师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律师事务所不得规定实习律师的创收数额。

第二十五条 实习律师实习期未满,不得无故中止(终止)实习。无故中止(终止)者,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实习证。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满,实习律师应写出书面总结,律师事务所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律师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鉴定。

第二十七条 实习期满,实习律师证由省辖市司法局收回,报省司法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实习期限不得无故延长。

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在五年内未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如需申领律师执业证应重新实习。

第三章 专职律师

第二十九条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

(二)品行良好;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已辞去原职或离、退休后受聘到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五)年龄未满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在编人员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加盖法律援助专用章),其执业机构是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十二条 申报专职律师执业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实习律师执业证原件;

(四)已无其他职业的证明及其人事档案存放合同。

法律援助中心人员申领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应提供其专职在编的相关证明。

(五)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鉴定意见(可在执业申请表中填写);

(七)年龄超过六十周岁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八)品行良好的证明;

(九)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书。

第四章兼职律师

第三十三条 兼职律师是指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非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取 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担任兼职律师:

(一)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

(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

(三)品行良好;

(四)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五)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 申报兼职律师执业证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贴足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二寸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曾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的鉴定意见(可填在登记表内);

(四)品行良好的有效说明;

(五)与拟加入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何种职业及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可在登记表中填写);

(七)非法律院校的应提供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法律专业的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的保证书。

第五章 律师执业证的发放程序

第三十六条 律师执业证申领、发放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收到申请材料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司法局,该市局收到申请材料按下列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省司法厅。

1。省辖市司法局上报申领执业证材料应相对集中,每次上报材料除申请人提交材料外,还应将申请人名单登记造表一式二份一并上报(表格式样由省司法厅统一制发)。

2.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省辖市司法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3.省辖市司法局在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时,应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条章(核对人并签名)。

(二)省司法厅收到律师执业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决定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由省辖市司法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的,省司法厅应及时通知省辖市司法局在二十日内补齐材料,省司法厅自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省司法厅同意颁发的各类执业证(含转所、换证、遗失补发等)统一由省司法厅寄、交省辖市司法局律管科(处),由其登记并对领证人进行专门执业前培训后予以发放。申请人因急需执业证而直接到省司法厅办理的,须凭所在省辖市司法局律管科(处)出具的介绍信方可办理。省辖市司法局律管科(处)负责对新领执业证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专职律师申请转换兼职执业证的,除应提交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材料外,人还应提交

大专院校法律院系或法学研究单位聘用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兼职律师申请转换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第四十条 申请转换律师执业证类别的,申请人应同时将原执业证上交省辖市司法局,由其报送省司法厅注销并申领新的执业证。

第四十一条 申领律师执业证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证明须由原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司法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品行,发现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因严重违纪被政法机关辞退不满五年的;

(四)过失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或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

(五)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学籍等不满五年的;

(六)有确凿证据证明,申请人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的;

(七)未领取律师执业证即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受过行政处分的;

(八)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况的,由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执业证收回,并逐级上交省司法厅律管处:

(一)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已不在本省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已出国(境)定居伪;

(四)持证人已死亡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不继续执业的。

第六章 律师人员流动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鼓励律师有序流动,除因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或财务及案件同律师事务所未交清等原因外,凡符合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者,应允许转所。对律师的转所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在二十日内答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妨碍律师正常转所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省司法厅申请办理转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执业律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所: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在原户籍所在地的;

(三)依法发起成立新所的;

(四)原律师事务所解散或被注销的;

(五)律师事务所同律师协商一致,同意其转所的;

(六)其他确需转所的。

第四十五条 合伙人申请转所应先退出合伙,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六条 律师应在原律师事务所服务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转所。合伙所合伙人有过错退伙的两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办律师事务所,也不得作为合伙人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七条 律师在省辖市范围流动的,由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转所手续报省司法厅备案。第四十八条 律师申请跨省辖市区域转所、省直所申请到省辖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均由省司法厅

办理转所手续。

第四十九条 律师申请转所到省直属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由省司法厅办理转所手续。

第五十条 律师申请转所须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表格式样统一由省厅印发)一式三份,经转出和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审批机关办理转所手续。

第五十一年 转所执业的律师不得继续在原执业地常住受理律师业务。

第五十二条 律师转所执业,须同原律师事务所办妥财产、案件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律师办理非户籍所在地执业证变更登记,除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外,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转入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二)在非户籍所在地的租房协议;

(三)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

(四)离开原执业机构的有效证明。

第五十四条 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到非户籍所在地执业的,应发函该律师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请其监督该律师是否变相在原地设立非法分支机构或接待处。

第五十五条 外省(市)律师调入或受聘到我省律师事务所的,须先将其律师档案调入我省后方可申报律师执业证。

第五十六条 外省、市律师申请在我省律师事务所执业,办理调档手续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省律师事务所试用合格,有该律师事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二)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

(三)外省、市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没有执业经历的,应在拟调入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后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的;

(四)品行良好的。

第五十七条 申请调档的先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统一发函调档。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在外省、市已有执业证(专职、兼职)的,其档案调到我省后,可不经实习程序,直接申领律师执业证,但应附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及主管部门出具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良好的情况证明。

第五十九条 外省、市律师人员在本省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必须提供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保证书。

第六十条 凡经省律师协会或政府出资选送出国培训的,应在本省律师事务所服务一定限期,具体期限视出资额而定,最少不得低于五年。凡服务年限不满,申请离省执业的,应予赔偿。具体赔偿数额及办法按培训协议确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申请各类律师执业证及变更登记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虚伪陈述,或伪造涂改有关证明材料的,发证机关或登记机关可依法作出不予颁发执业证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其申请人两年内不得申领律师执业证。

已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律师执业证。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申请人予以处罚。

第八章其他

第六十二条 律师辞去原职的文件指:

(一)原系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应提供机关辞职决定;

(二)原系事业、全额拨款单位及企业中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应提供下列文件之一:

1.单位做出的辞职决定;

2.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辞职申请表;

3.人才交流中心的辞职证明书。

(三)原系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需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四)系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提供分配函、毕业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或毕业五联单;

(五)系往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失业、下岗人员应提供就业登记证;

(六)申请人系农业户口的,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长期居所地是指具有固定住址并办理了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等居住手续的住所地。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律师执业证指专职律师执业证、兼职律师执业证及实习律师执业证。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及公职律师的管理由省厅另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其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合伙所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必须同被聘用人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聘用协议中的服务期限应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出资培训等因素。

第六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解聘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十六条 律师间执业纠纷应首先申请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调处。纠纷当事人应当自觉和全面地履行调处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司法厅解释。

5.律师执业档案管理 篇五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济南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济南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济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山东省律师协会(如本协会同时组织应一并参加)组织的集中培训,以及所在实习的 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应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七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 2 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二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八)未参加当考核或虽参加当年审未获得通过的;(九)未按本协会要求足额缴纳当会费的;

(十)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十一)不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

3(十二)其他不符合接受实习人员情况的。

第十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及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市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

(七)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对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根据情况轻重,同时给予一年内不得再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五条 本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其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第十六条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省律师协会、培训机构及本协会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 5 参加学习。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山东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十九条《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 7 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本协会申报,将变更指导律师的情况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后一年内向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及实务训练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5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五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实习人员登记表》。

第三十五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 9 条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 10 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三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六)安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 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济南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济南市司法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关于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分析 篇六

一、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现状分析

在当事人委托律师, 并进入整个案件的诉讼环节后, 按照执业程序, 律师会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 并针对诉讼过程查阅卷宗, 还会结合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取证等环节, 但是这些执业程序在执行过程中, 律师会面临来自人格、道德、人身等方面的危险, 甚至会出现不利的法律后果等。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的众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 约有超七成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有的案件如果有律师参与其中, 大多也是停留在走形式的范围内, 律师所要做的是配合整个案件审理程序的完成。再审理案件时, 律师会缺乏安全感, 他在审理案件时会与法官产生摩擦。

例如, 前不久在云南地区, 律师被某法院法官, 铐在球场上暴晒, 还有法官驱逐律师等, 这一件件事件, 都映射出律师正处于基本尊严难保的境地, 尊重和维护律师职业等问题亟待解决。

二、预防律师执业风险的规范操作

(一) 规范操作预防职业风险

首先, 应当有效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辩护律师具备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征得证人的同意后, 检察院或法院应当首先许可对被害方的证人调查取证后, 辩护律师方可开始展开调查取证的行为。在侦查阶段, 辩护律师同样具备调查取证的权利, 但是辩护律师应当始终持有审慎态度, 按照规范的操作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原则上, 辩护律师是不应当在侦查阶段参与调查取证的, 如果要调查取证, 则必须对证据做好保全工作, 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打击报复, 甚至损毁证据等。在询问或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 一定要做好笔录, 并让在场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果有条件时, 要做好录音或录像。

其次, 规范核实证据行为。核实证据的权利应当是从开始审查起诉的阶段由辩护律师享有, 但是关于如何核实证据, 在我国尚未明确给予规定, 特别是当律师将自己的案件卷宗等相关资料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方阅读, 此项是否允许在业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让处于被告或嫌疑人身份的角色直接阅读资料, 有强化他们角色的嫌疑, 有悖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还会有串供、翻供等方面的风险。因此, 为了安全起见, 也为了执业风险考虑, 有关案件的资料, 辩护律师还是不应当将其提供给嫌疑人或被告方阅读。

(二) 通过其他手段预防执业风险

首先, 完善律师伪证罪。伪证罪是一个不合理, 但废除又不现实的罪名, 该项罪名的弊端很多。之后我国的有关法律也对该项罪名进行了修改, 最大限度地将该项罪名与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但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 很多时候律师经过调查掌握的证据, 却和公安机关搜集到的证据出现不一致的现象, 而伪证罪在律师行业中是一种容易被滥用的罪名。

其次, 规定揭发律师伪证罪不适用立功制度。我国刑法中明确指出, 但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现律师存在伪证罪, 一旦他们揭发律师的这些行为, 便可以视为立功表现, 应受的处罚将会被从轻处置。很多嫌疑人或被告方会滥用这一权利, 他们为了使自己的罪行减轻, 将会主动配合, 积极揭发检举律师, 以此来获得见面罪行的目的。为了有效杜绝这一现象, 应当加大对嫌疑人及被告方的审核, 确保适用立功的情况下, 确实是揭发律师的某种伪证罪名。

三、健全相关制度

在办理案件时, 为了有效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可以在办理案件时, 实行两名律师一共办案的方式, 这样可以在调查取证时规避不必要的麻烦。在调查案件时, 可以寻找相关证人, 邀请第三方在场, 例如可以选择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机构负责人到场见证律师取证的过程。此外, 还应当不断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绝不允许出现冤假错案等问题的存在, 尽可能将案件处理地科学化, 规范化。在考核过程中, 如果遇到有案件错误立案或出现错误量刑等方面的问题时, 应当及时奖励或扣除律师的绩效考核分数, 并给当事人以适度的奖励或惩罚。

参考文献

[1]林睦翔.论律师刑事执业风险及其人身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 01:41-44.

[2]詹安乐.论律师调查取证执业风险与避险[J].法制与社会, 2010, 21:127-128.

[3]杨晓静.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与防范[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0, 08:34-39.

[4]付奇艺, 沈树强.辩护律师规范操作与执业风险的关系之思辨[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 06:100-103.

7.论如何提高律师执业的基本素养 篇七

关键词:律师;执业;职业素养;成功

律师执业的基本素养主要是由职业理念、职业技能和职业案源三个方面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对这三方面的素养要求逐渐在升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的最低限只有不断地提升才能在律师界立足,但是经过调查发现我国律师在这三方面都有所欠缺,例如缺乏法律检索能力等,因此提升律师的职业素养的亟待解决的,本文对此进行简要的叙述,希望对律师和社会人员有帮助。

一、我国律师职业能力现状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发展目标的提出,高校法学教育的获得了飞速发展。目前,我国高校中有300多所的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学习律师专业的学生有七万多,律师专业的学生毕业以后进入社会,律师人才不断升高。从学校毕业,进入律师行业的实习律师,具有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具有基本法律知识能力,四年的法学本科教育,学生系统学习了法律专业知识,对我国法律体系有较为深入了解。在学习期间,根据个人爱好,选择毕业论文方向,使得毕业生在某个法学领域有较深入的理论基础。同时,实习律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筛选,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说,基本具备了从事律师行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二是缺乏法律检索能力,这主要是因为高校教育模式存在缺陷,主要教授学生课本上的知识,实践课程的课时少,有的学校甚至是没有,还有就是法律图书馆作用因为硬件设备欠缺未充分发挥,毕业实习流于形式,不重视实习,因此律师行业对刚入行的实习律师来讲是全新的,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以及法律检索能力的培养是需要专门学习,并通过法律实践来验证的。对实习律师而言,这方面的能力较弱,当面对接手的案件时,不知从何着手。

二、提高律师执业的基本素养的措施

1.提高律师职业理念的措施

态度将决定一切。律师需要自己更加努力打拼,不能盲目的努力,要树立自己正确的发展观念。在决定做律师时要确定好目标,在工作中朝着目标发展,在此过程中需要提高律师执业理念,主要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勇于面对困难,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肯定要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例如资历浅的律师会遇到案源偏少、业务经验不足、经济收入微薄等问题,因此在此过程中应该坚定信念,勇于面对各种困难,只有在经历过各种的难题以后才会积累到更多的经验;二是要热衷于律师事业,从律师职业的特点可以看出一个律师成长需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和提高自我,这段时都比较长,如果不是因为兴趣而选律师的,那么这样的律师很难做到持之以恒,职业生涯也可能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只有对律师行业充满热情和喜爱的人才能在律师界得到很好的发展,体现自己的价值;三是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律师的职业操守在《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中已有详细规定,其核心就是诚信和敬业,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不二选择,诚信更是律师为人之本,立业之基,敬业的前提是爱业,要把律师事业作为一项崇高的职业而为之奋斗,兢兢业业,勤勉尽责。只有具备真诚、可靠、勤奋、敬业等良好的品行,才能迈进律师事业的成功门槛;四是要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好的习惯能提高自己的能力,不放纵自己,好习惯对于律师是很重要的;五是要培养独立的法律思维,敬畏法律是律师的天职,法眼看世界,从法律的视角去透视世间百态,养成与职业特性相适应的思维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提供出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2.提高律师职业技能的方式

刚进入职场的新手律师业务量少,锻炼机会很少,因此提高律师职业技能是非常有必要的,常见的方式有如下几个:一是提高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技能,这是律师工作中很重要的环节,因为这是展现自己基本素养的方式,也是能否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得关键步骤,因此在此阶段律师需要选择有关接待场所、准备接待材料、注意执业礼仪是否得当等,并且认真聆听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给予其详略得当的回答,当然要防止吹嘘蒙骗等有损律师职业形象的伎俩;二是重视法律文书写作的技能提高,律师文书的写作既要重视文书的格式,又要重视其中内容的说服力和影响力,因此需要勤加练习,揣摩优秀法律文书;三是提高规划案件及诉讼策略的技能,主要进行整理设计、搜集、调查、准备证据材料,查找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等,对案件进行详细且有序的整理,理清案件发展方向,将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四是提高出庭的技能,经常参加旁听,适当的作些记录,认真的听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发言,在开庭以后对其中的内容进行整理,评价各个环节,提升能力。

3.职业案源的拓展

青年律师要想生存得好,发展得快,就必须拥有一定的案源。取得收入需要案源,锻炼实战需要案源,经验和能力也都需要在办案中积累和提高。一方面是选择律师事务所,在讲求成效和借势的今天,青年律师必须跟上时代对我们的要求,青年律师要学会选择律师事务所,要学会充分融入团队和发挥团队的优势。向律师事务所里优秀的前辈学习,也经常分享自己的观点和方法,进入快速成长的轨道,与团队共同成长。另一方面是重视宣传推广,律师要学会在律师事务所营销战略中发挥自己的力量,要珍惜和把握每一次工作機会,真正投入到团队建设中,不去过分地计较个人得失,应该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带给我们的便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律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功底,还要有良好的律师执业素养,例如总结出一套适合自己治理资料的方式,总结处理案件的能力,也要学习律师专业以外的知识,例如经济学、管理学和营销学等,这样才能处理更多的案件,因此律师需要不断的学习才能在律师界里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本森主编.《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版,第1页.

[2]柳宪章.《律师执业基本素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8月修订版,第16页.

[3]柳宪章.律师执业的基本素养:法律检索[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02:5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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