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03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共10篇)

1.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成人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9/8 9:22:51

常理工[2006]9号

一、为明确成人教育经费管理职责,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二、成人教育经费管理指各系、各部门举办的成人学历教育、证书教育、以及各类短期培训班的收费、分成、结算等的管理。成人教育经费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

三、学校财务处为成教经费管理归口单位,负责成教收费的审核申报、现金出纳、资金结算以及帐目的记录归档。成教处负责制定学历教育收费政策、非学历教育收费初审和执行学校制定的成教收入分成政策。各办学单位按章自主使用本单位的收入,并接受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接受审计室的审计。

四、收费和票据管理

(一)成人教育学费、培训费需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收取。票据管理严格执行我校财务处关于收费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监制的收费收据,校内服务收费项目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款收据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备的三联单作为收款收据。

(二)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由成教处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文件制定执行标准,经财务处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他各类非学历教育由各系填报常熟理工学院非学历教育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成教处,成教处汇总后,送财务处办理收费申报审批手续。

(三)各办班单位与其他高校联合举办的研究生班和本科班,收费如使用本校的收费收据,办学单位应向财务处提供收费依据,报财务处备案。如使用对方合作单位合法收据,无需另行申报。

(四)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的书籍代办费收费标准由各办学单位根据需要确定,报财务处备案,收费时出具财务处统一收据。代办费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学生公布,多退少补。

(五)各办学单位为合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代收代缴的管理费、考务费等,由办学单位代收后直接缴付,收款单位出具收据。

五、收费手续的办理

(一)学校确定每年3月上旬的一个双休日为学生报到时间。学生报到时学费由财务处负责收取,注册由各系负责办理。少数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间交费的,由系代收,在3月底向财务处缴销。学历班学生在3月底前不办理报到手续,视作自动放弃学籍,由成教处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各办学单位应在3月30日前将学生注册名单报成教处。

(二)其他培训项目的收费,如果报到时间统一、收费数额较大,办学单位可与财务处约定时间,由财务处集中办理;如果报到时间分散、收费数额较小,由办学单位收取后及时向财务处缴销。

(三)各办学单位可根据学生意愿和本单位办学条件,招收少量旁听生。申请旁听生需填写旁听生登记表,并与办学单位签订旁听合同,报成教处批准后取得旁听资格。旁听生按旁听当年在籍新生标准预收学费和代办费,取得学籍时,按取得学籍当年学费标准多退少补。

六、经费分成和账目管理

(一)财务处为各办学单位设立专门的结算账户,统一管理各单位成教收支账目。各办学单位收入均进入本单位账户,各项支出凭有效票据报销。

(二)成教处根据学校规定比例,负责对成教收入的分成,并通知财务处将收入经费分别转入学校和办学单位账户。

(三)本校各单位与其他高校或单位联合办学,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书,报成教处

备案。协议书应规定合作内容、时间、形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收入分配要有明确约

定。资金结算要符合财务规定,大额资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小额资金可采用现金支付,但

无论何种支付形式,必须有对方的合法票据。

2.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从教育部获悉, 为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 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 适应各地教育教学需要, 教育部日前印发《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 教科书选用应当坚持适宜性, 符合本地中小学教学实际 ;坚持多样化, 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 ;坚持公平、公正, 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

《办法》规定, 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单位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并成立教科书选用委员会, 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 一线教师不少于1/2, 教科书编写人员、出版发行人员不得进入该委员会。

《办法》规定, 学科组先提出初选意见, 选用委员会再投票决定选用结果并网上公示。教科书版本选定使用后, 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科书版本一经选定使用, 在学段周期内, 不得中途更换。出现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与教育部审定内容不一致的等情形之一, 要重新选用教科书。

3.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聘 任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 责 权

第九条 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 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 参加培训情况。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 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 条 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4.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改革 等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规范省农委机关公 用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 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 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 支出,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强化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公用经费管理 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是指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 算中的公用支出,主要是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六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的使用分处(室、办、局)记账、单独核算,所有经济业务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

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核,由常务副主任签批。

4、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允许乘飞机 和火车软卧,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的,要在事前填写乘坐飞机(软 卧)审批单,由常务副主任签批后乘坐。

5、出差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 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出差地的定点宾馆住宿;出差地 没有定点的,要按照定点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6、报销差旅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票据粘 贴整齐,栏目填写齐全,住宿票据必须写清楚姓名、日期、天数、单价、金额等,经本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审 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报销。

7、出差人用公务卡支付出差费用的,在完成报销审批手续 后,将票据交付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 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

8、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需在一周内结清账务,保证及时 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

9、出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宿费等按照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 2007 ]56 号)文件规定执行。

5.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及吉林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分为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和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立项单位批复预算的内容及开支范围执行,并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项目经费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按经费来源单位批准的预算进行支出管理。

第三条 我校在职人员利用学校条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立项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未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的,学校对其立项资格不予承认,不作为考核、聘任的依据。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经费支出的审批,按照《吉林财经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77号)和《吉林财经大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规定》(吉财大发【2014】20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处负责科研管理政策的制定、科研项目的总体规划、预算审核、组织指导、宣传培训、遴选申报、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考核与评估。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结题经费审核、决算编制、税费缴纳及减免等指导和服务。

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审核、登记、监管和核销。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规定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的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纪检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五条 各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制订本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细则,明确院长、主管科研副院长、科研秘书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科研经费管理绩效将纳入学院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预算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学院及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八条 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经审核批复的经费预算,将作为支出依据,实行预算指标管理,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或委托方签字确认,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学院及学校科研处审核同意,财务处予以调整。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条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应按照项目预算科目金额,提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根据批复的意见办理,对于允许自购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购完成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财务结算付款。

第十一条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十二条 测试、实验、化验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实验、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第十三条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支出应提供费用清单(包括标准、测算依据等)。

第十四条 信息费是指计算机录入、软件设计及有关测试、计算、分析、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等费用。

第十五条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决算表、会议签到簿、会议纪要等资料。举办会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严禁借会议名义铺张浪费、发放礼品、公款旅游等。

第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组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国际往返旅费、食宿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报销来华专家费用要提供专家护照复印件、机票等资料。科研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出国费用,需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签章材料。具体按照国家因公出国出境人员和外国专家来华费用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会务费等。差旅费的报销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外出调研的应有调研说明并有项目负责人和经手人签字;报销飞机票需提供登机牌;因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的应有会议通知、往返的交通费、异地住宿费等。项目组学生参加调研报销差旅费与公职人员标准相同。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与其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 2 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印刷费是指打印、复印、誊写、印刷和装订等费用。培训费指项目组成员的业务培训支出。

第十九条 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费、出版费、专利申请、翻译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二十条 印刷费、出版费、保险费、租赁费、维护费、服务费等报销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要附有双方签订的协议,报销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供符合学校要求的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还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研究生资助经费是指将导师科研经费部分用于资助研究生进行科研活动的费用。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以零现金方式支付,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按工薪计税,发至本人银行账户。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标准,来源于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立项单位对劳务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立项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20%;来源于非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劳务费和研究生资助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40%,其中,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可以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半。

第二十二条 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预算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三条 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被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这类费用要按财务制度的规定,事先有预算,有项目负责人和收款人的签名或手印并附有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项目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的费用。支付成果鉴定费事先要有预算,支付标准按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改装费是指为顺利完成研究项目,对现有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的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资料费是指为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图书资料以及档案、文献等费用。图书采购完成后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协作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协费,需事先有预算,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学校与接收经费单位的科研协作合同或协议,以及协作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据,经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科研处和财务处联签审批后支付,只对任务合同书中列示的合作单位和金额办理经费转拨。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了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除项目立项单位有特殊规定外,学校统一按到帐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批方可报销。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千元(含5千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2万元(含2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及财务处长签批;单笔票据或向同一单位付款超5万元(含5万元)的,需学院(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长、科研处长及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签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委托方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或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消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报告,学院应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和财务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使用。项目组在一个月内提交经费结算的书面报告,结余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征地拆迁工作积极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2009〕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辖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9〕9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海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征地工作经费和征地业务经费,其中征地业务经费包括征地劳务费和拆迁劳务费(以下简称征地拆迁劳务费)等。第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来源:

(一)上级或项目业主拨入的征地工作经费。

(二)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市*城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价费字〔2010〕24号)规定,由区征地拆迁办按规定收取的征地拆迁劳务费。

第四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

(二)遵守财经纪律;

(三)节约高效。

第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谁征地、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额用于全区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征地拆迁办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征地拆迁相关工作;

2.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拟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3.送达和张贴征地拆迁有关批文、公示、公告、通告。

4.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和确认,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确认等相关业务工作,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

5.拟订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负责征地拆迁成本费用预算编制及上报审批工作。

6.负责编制、修改和完善征地拆迁协议、补偿协议及补偿安置方案。

7.负责与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放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8.按规定程序支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办理征地成本结算手续。9.协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清场工作。10.配合职能部门调处征地补偿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争议。11.负责调查处理征地遗留问题及征地涉及的信访工作。12.负责对接协调项目业主、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征地拆迁办等职能部门相关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负责开展被征地农民、相关权利人、被搬迁户的思想动员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调处征地拆迁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纠纷。

2.动员、发动、组织被征地农民配合开展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土地被征收前后人均耕地面积变化,涉及土地承包户数量、人口、社会保障安置人员等前期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配合征地拆迁部门组织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复核及确认工作。3.协助市国土局法组织征地听证。

4.组织被征地单位、相关权利人和被拆迁户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征地和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费用,按时交出被征收土地。

5.负责组织村民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复核、确认等相关工作,组织所涉村民签领补偿款。

6.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7.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8.在区征地拆迁办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开展征收土地的清场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区征地拆迁办协调化解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协同做好征地拆迁有关工作。第七条 根据我区征地工作实际,征地工作经费按7:3比例分配给街道办事处与区征地拆迁办。街道办事处应合理使用经费,统筹兼顾大面积和小面积征地项目工作需要。

第八条 征地拆迁劳务费除上缴建设项目征地报批费用、税金外,余额上缴区财政统一管理使用,对于400亩以下(含400亩)的项目用地,征地拆迁劳务费由区政府、区征地拆迁办和相关街道办事处按6︰2︰2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400亩以上(不含400亩)的项目用地,超出面积部分的征地拆迁劳务费留存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支出使用范围。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工作所需的车辆用油费、误餐费、会议费、差旅费、群众误工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理费、有关人员补助及奖励资金等支出。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支出使用范围。

1.区政府留存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考虑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征地拆迁工作量、工作表现、工作难度、工作成效等在辖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主要:①对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单位进行经费补助;②补助相关单位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季度或每半年对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予以奖励;④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2.分配给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的征地拆迁劳务费,主要用于征地拆迁工作所需的工作车辆用油、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开支。第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审批程序。

(一)征地工作经费的审批。征地工作经费由区征地拆迁办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比例分别核定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征地工作经费金额,并据此填写“征地工作经费用款申请表”,经分管征地拆迁工作的副区长审批后拨付。

(二)征地拆迁劳务费的审批。征地拆迁劳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区财政,支出全部经审批后通过区财政拨付。项目业主向区征地拆迁办缴纳项目征地拆迁劳务费后,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上缴至区财政,区征地拆迁办按本办法规定并视项目进度情况,向区政府提出拨付金额(计划),经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至有关单位。对征地100亩以下的(含100亩),由区财政局按比例一次性将项目业主缴存的劳务费拨付至街道办事处和区征地拆迁办;100亩以上的(不含100亩),首次核拨项目业主缴纳劳务费应分配比例的50%,余下50%在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后按程序予以拨付。

(三)区直其他部门(单位)申请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由区征地拆迁办及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分别经分管征地拆迁及财政工作的副区长核签后报区长审批,或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予以核拨。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管理。

(一)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在其基本支出帐户中单列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专项检查和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使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法人代表报账制度,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开支,支出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必须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开支。

(三)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支出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

(四)区征地拆迁办每年作出征地业务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安排纳入预算并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通过。

(五)征地拆迁范围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后即视为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后,如出现遗留问题需进一步解决导致经费支出的,由项目征地拆迁责任单位从各自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区政府不再另行拨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本办法前未结算的征地拆迁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征地拆迁办负责解释。

二、征地搬迁补偿款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管理,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二、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项目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款和工作经费的资金由海南省地产集团预付,资金汇入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专项用于征地、地面附着物、青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小区建设及项目开展工作经费的支出。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

省级土地储备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联合发函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拨付资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市长审批,再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将资金拨付给具体实施单位实行专账核算。

四、赔偿款管理和使用 征地补偿、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房屋搬迁补偿等由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置专账分类核算,预留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和委派会计印鉴。补偿款的支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各驻村工作组经办人、审核人员和组长对补偿事项进行核实签名,提出意见;项目单位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送市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领导提出审核意见;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及财务组长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五、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

安置小区建设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设银行专户,并设立专账分类核算,预留该局局长和委派会计印鉴。建设资金的拨付须经以下程序:先由该局业务股对需要的建设资金提出意见,经项目单位会计核算站长和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送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然后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复核签章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六、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和核算

(一)项目各项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办公室每月集中按程序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1、省级土地储备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设立银行专户管理,实行独立核算。银行专户预留项目领导小组专用章,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和项目委派会计的印鉴。

2、项目办公室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分别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分别设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进行日常的财务核算。帐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栏账和多栏账簿。

3、项目领导小组成立财务组,组长由市省级土地储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会计由市直财务第七核算站站长担任,出纳由市粮食局主任科员担任。

(二)工作经费支出。

1、项目领导小组工作经费含办公室、征地拆迁组、住房分配组、治安组等工作经费。

2、项目领导小组财务核算设置分类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3、工作组各项工作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标准,严格按经费预算科目执行,禁止超预算、无计划开支。

4、各项开支单据取得及报批程序:

(1)各工作组由专人收集项目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相应的书面凭证——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由报销事项的经手人、证明人在原始凭证背面或固定格式的报销封面指定栏目里签名,送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确认。

(2)各工作组将初审合格的报销凭证送项目办财务组会计审核签名确认。(3)项目办财务人员将审核无误的凭证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财务组长复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一般每月集中报批一次)。

5、项目办财务人员依法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现金管理。

1、各工作组因工作需要预借现金,须由工作人员填写借款单,并附带用款计划,由工作组负责人初审签名,送办公室会计审核后,报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2、出纳员在支付现金时必须认真、详细审查现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合法、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负责人是否审批。

(四)支票管理。

1、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出纳根据用量统一到开户银行购买和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2、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为: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收回已使用过的支票存根,未使用过的支票要及时逐笔勾对注销。

3、支票在使用时签发,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一旦发现支票遗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4、实行银行预留印鉴分管理制度。签发支票时使用的印章有三个,即会计印鉴,由主办会计保管,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领导小组负责人印鉴和领导小组专用公章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管。

(五)往来款项的管理。

各类往来款项应及清理,不得长期挂账。各工作组借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送办公室财务人员,然按审批程序办理报销。上一次借款未及时提供完备手续办理报销冲账的,不得再次提出预借款。

(六)对账程序。

每月初办公室财务人员按以下程序开展对账工作。

1、核对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记录是否相符。

2、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

3、核对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相符。

4、核对总账与会计报表是否相符。并将核对后的明细开支情况编制报表,每月呈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做到财务公开。

七、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和考勤登记

抽调镇、村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以考勤登记为准,按规定标准计发。考勤由各工作组负责登记,并每天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三、田家庵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拆迁工作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的组成

拆迁工作经费采取按比例结算拆迁工作经费和包干拆迁经费两种形式。

1、按比例结算拆迁工作经费。全区内新征土地和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根据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按照项目征地拆迁总额的2%提取工作经费(区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2、包干拆迁经费。全区内新征土地和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签订的包干拆迁协议提取工作经费。

二、经费使用原则

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精简原则;

2、合理支出原则;

3、专款专用原则。

三、经费的用途

拆迁工作经费的用途分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工作奖励经费。具体使用范围是:

1、区、乡(镇)、项目责任单位协调征地拆迁工作等相关经费的支出;

2、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等相应费用的开支;

3、征地拆迁工作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参与征地拆迁工作的村干部的补贴;

4、征地拆迁工作中必需的日常办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

5、征地拆迁工作中的治安经费、协调经费;

6、对完成拆迁任务工作的集体、个人奖励经费;

7、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

四、经费使用的标准

1、购置办公设施、用品及食堂建设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拆迁工作经费的20%;

2、拆迁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不含区、乡镇政府正式工作人员)按实际出勤天数每人每天20元发放,每月每人不突破600元;

3、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就餐全部使用工作餐制,每餐每人10元标准。来人接待由拆迁办公室统一安排,每人每餐20元标准;拆迁招待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拆迁工作经费的30%;

4、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可以对征迁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项目给予适当的奖励,表彰奖励金从拆迁工作经费列支,奖励费用不超过工作经费总额的10%。

五、经费的管理

1、拆迁工作经费由具体责任单位在其基本支出帐户中单列拆迁工作经费收入和支出明细,拆迁工作经费应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对大额支出实行先批后支原则。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拆迁办公室主任审批;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项目领导和区长审批,或报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3、办理经费支出手续要完备,报销凭据要真实合规,报销单上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

4、拆迁工作经费实行项目决算制度和审计制度,征地拆迁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进行经费决算,并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拆迁工作经费结余部分纳入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统一管理。

5、拆迁范围土地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应为拆迁项目完成日,拆迁项目完成后,解决遗留问题发生的零星经费支出,由拆迁项目责任单位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按实际需要从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审批程序按本款第二条规定办理。

6、拆迁项目完成后,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办公用品、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登记造册,并根据《田家庵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移交区财政局进行处置。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发文日以前未结算项目可参照执行。

7.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摇 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认定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按照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原则进行。国家教育督导团对省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四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对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的评估,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五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义务教育经费在财政预算中单列,近三年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了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达到省级规定要求。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义务教育学校学科教师配备合理,生师比达到省定编制标准。

3.建立并有效实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4.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加强教师培训。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

2.小学、初中巩固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3.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省级规定标准。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5.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六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學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以上参与调查的主体中,应以学生家长为主,各类调查主体的比例以及选取方式,由省(区、市)确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本办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地在制定本省(区、市)评估标准时,可结合实际,对本办法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将制定本省(区、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审核后实施。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制定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标准,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的,报地市级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同时报送自评报告和复核报告。

第十条 各省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申请评估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各省(区、市)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审核结果,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进行认定,每年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二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及各省(区、市)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进行复查。

第四章 表彰与处罚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实现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教育部不予认定,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对认定后连续三年(非常情况除外)不能达到本办法标准的县,教育部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

一、《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本省(区、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小学和初中均达到省级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三、《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平均数

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1.1”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1.2”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100分。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各省(区、市)在制定本部分评估指标和标准时,可结合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要求,在上述一级指标中增加二级指标,并对各项二级指标赋以相应分值。

8.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保障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7月24日

附件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和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而安排用于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及时结算、平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七条 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不得用专项资金抵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伙房)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重点倾斜。

第九条 地方财政应当统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结合地方财力,将学生食堂(伙房)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优先予以支持。

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应当坚持“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及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捐助,在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于每年9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以教育部核定的本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为依据,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下一春季学期专项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提前通知额度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每年3月30日前,省级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教育部和财政部汇总上报当年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人数和上一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教育部对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进行审核,并

于4月30日前提供给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学生人数核定各省份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数,并结合上一结余和提前通知额度情况,于6月15日前下发预算文件补足当年所需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制订周密的资金拨付计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资金,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学校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滚动用于下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供餐模式,并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合理确定经费补助方式。

实行学校食堂(伙房)供餐的,由学校将专项资金直接存入受助学生不能变现和用于其他消费的个人就餐卡、发放餐券或直接提供就餐,并经学生本人或家长签字确认。

实行购买供餐服务的,由学校或相关单位依据采购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个人或家庭托餐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与个人或家庭签订供餐协议,按照协议及履约情况,从专项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中,各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财政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期拨付、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并予公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办理专项资金支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教育部负责指导各地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健全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审核汇总各地报送的学生人数、资金结余情况等基础数据,督导检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地方教育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和学校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合理的用款计划,建立本地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对供餐单位或托餐家庭(个人)实行招投标管理,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二)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

(三)健全食堂(伙房)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伙房)会计核算;

(四)定期公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明细账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充分发挥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

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地应当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

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在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9.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法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9]32号)要求以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财行[2009]209号)和《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晋财政法[2010]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政法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法经费的绩效考评,是指对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政法部门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产生的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第三条

政法经费主要包括: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政法部门的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以及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政法部门的专项经费。第四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专项考核”的管理方式。第五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关于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与政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三)政法部门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四)财政部门补助(下达)专款文件及政法部门申请经费报告;

(五)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上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考评工作规范和对政法经费使用、管理的要求;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中央及省有关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相关文件及规定情况;

(二)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装备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及落实情况等;

(四)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是否得到有效提高、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条件是否得到有效改善、政法机关办案成效是否有明显提高并达到预定效果等;

(五)对资金使用过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适时提出针对性建议和采取了必要的整改措施;

(六)需要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运用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等定量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对政法经费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一、比较法:就是通过比较政法资金支出所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的绩效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各项指标的实现情况,从而评价政法资金支出绩效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就是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绩效目标的内外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方法。

三、公众评判法:就是针对不同的咨询对象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对绩效目标某一方面的实现效果进行评价判断。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般以预算为周期,对跨的重大(重点)资金可根据采购情况或支出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评。

第三章

绩效考评指标

第九条

按照简明、实用的原则设置政法经费考评指标,既要客观、科学地对采购整体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考评,又要便于操作。第十条

根据政法经费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绩效考评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到位情况:主要考核转移支付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是否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同级财政对政法经费投入情况及基层政法机关公用经费标准落实情况。

(二)资金使用情况: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是否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分配、使用;是否首先保证了政法机关基层一线的办案需要;装备配置是否首先坚持了“共建共享”原则,是否科学合理和有效使用。

(三)装备采购情况:主要考核采购方式是否规范并按时完成;是否达到了“质优价廉”的目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采购计划、及时组织政府采购、及时下达装备等程序进行。装备购置是否充分体现了“共建、共享、共用”的原则等。

(四)财务管理情况:主要考核项目单位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是否采取了成本控制机制和有效激励办案机制。

(五)业务开展情况:主要考核随着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推进是否有效促进政法工作的开展,与上年相比,辖区的发案率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或下降,辖区的结案率是否得到有效提高。

(六)资料上报情况:是否适时上报各阶段经费执行情况和按要求及时上报了相关资料并针对问题适时提出合理建议。

(七)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以上考评指标为我厅根据政法系统经费保障实际特点确定的共性考评指标,对特殊的项目,我厅将商有关部门另行确定考评内容和具体指标。第十二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

第四章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三条 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按照绩效考评指标应当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组织实施过程、工作效果等;

(二)政法经费使用情况和调整情况;

(三)预算内业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总结;

(四)政法经费保障改革所取得的成效评价;

(五)分析说明未完成事项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二)为实现“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五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由我厅统一管理,财政部门、政法部门和被考评单位分级实施。第十七条

我厅负责制定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办法,并负责对省本级政法部门及市级财政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同时联合省级政法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各级政法经费考评工作,并选择部分市县或重大项目直接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研究拓展评价结果的应用领域,同时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汇总上报工作。第十八条

省级政法部门依据我厅制定的绩效考评办法和工作部署,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考评的自评工作,并向我厅报送自评结果,同时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市、县政法部门绩效考评的自评工作。第十九条

各市财政部门应做好市、县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会同同级政法部门汇总上报我厅和省级政法部门。第二十条 市、县政法部门要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的政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的自评工作,同时上报上级政法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政法部门组织实施绩效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第二十二条

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时,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绩效考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绩效考评报告并报委托方。第二十四条

根据各项绩效考评指标得分情况对政法经费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得分在75—89分(含89分)为良,得分在60—74分(含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应用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政法部门应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绩效考评经验,完善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并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和加强政法经费后续实施过程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政法经费绩效考评结果是确定各政法系统以后分配因素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

对绩效考评不合格的,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相应减少其以后预算。第二十八条

每年按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安排奖励资

金。

第二十九条

在绩效考评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我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一、市、县财政部门能够按要求及时足额下达上级补助政法专款资金的,并按时、按要求上报上级各项政法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省财政将另行给予相应奖励。

二、各级政法部门的业务装备费能按要求及时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能及时实施招投标或组织政府采购、并按要求联合行文下达装备(包含市场询价、采购价等)、且通过政府采购有相应结余的,省财政将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三、市、县级政法部门办案率、结案率(调解率)与上年相比有明显提高的,省财政将会同省级政法部门酌情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奖励。第三十条

在绩效考评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我厅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一、省级政法部门占用中央政法专项资金的,相应扣减其省本级同额度预算,同时调整相应系统下的经费分配比例;

二、市财政部门或省级政法部门对业务装备费未按要求及时组织政府采购的,要调整其下装备采购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式;

三、市、县财政、政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下拨专项经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限期整改,同时相应核减下经费;

四、占用、挪用专项经费的,责成限期整改同时扣减下相应比例的经费。

第七章

绩效考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评工作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考评工作,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准确,并对考评结果承担责任;绩效考评工作是一种政府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评单位收取费用;考评工作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考评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考评工作组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其考评资格、终止其受委托关系,并由其承担涉及的经济责任,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

被考评单位必须按照考评要求,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政法经费绩效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10.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前身是《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2001年1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从《暂行办法》到《新办法》经历了12年的时间,“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需作进一步完善。根据2012年立法计划,为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总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负责人介绍说。

12年催生《新办法》

经历了近几年拍卖市场的急剧扩张,截至2012年4月12日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拍卖企业5600家,其中文物拍卖企业323家,近年成交额虽然受到全球经济疲软的影响但仍处于高位。伴随着艺术市场的快速发展,虚假宣传、知假拍假等市场乱象丛生,《新办法》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相对于12年前的《暂行办法》,修订过的新办法在某些方面做出了一些改动:重点对备案管理、现场监拍等制度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办案程序、完善了监管制度,新办法第5条增加了“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将备案内容中拍卖公告发布的“媒体”改为“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增加了“成交清单”和“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或者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作为拍后备案内容,便于对拍卖会后发现的问题调查。

“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新的规定,在备案材料增加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利于解决异地管辖问题;增加网上备案和提供视频等资料的内容”,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同时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的保存期限有了明确规定,“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同时也明确了工商机关对拍卖备案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的职责。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主任刘双舟在逐条比较了修订后的《新办法》和《暂行办法》后,认为“两者均为21条,其中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总计有15个。新增的两个条款(第2条和第6条)属于照搬《拍卖法》的条款。废除和新增的内容也都是因法律依据调整和社会发展不得不变的内容,如不再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为执法依据,增加网上备案等。”他认为这次修订值得肯定的内容有两方面:第一,不再将“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作为禁止行为,这可能为拍卖企业开展“私洽”业务保留了余地;第二,明确了拍卖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影响有限 期待政府角色

虽然《新办法》在正式发布之前向社会进行了意见征集,但1月5日正式发布后还是在艺术圈引起了热议,特别是日后将会对拍卖企业和拍卖行为产生怎样的影响。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欧阳树英表示“《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也是为了配合现在的市场发展状况,文物艺术品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板块,在近些年快速發展的情况下,更加需要成熟法律法规的规范指导,而《新办法》就是其中之一,未来政府可能会有更多关于艺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出台。”。

《新办法》的对象是拍卖企业,相关从业者也有自己的看法,华辰拍卖董事长甘学军向记者表示,《新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和监管部门对拍卖行业的关注,同时也反应了主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意愿,就其中具体条款,拍卖企业最关心的是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简化。新办法中增加了网络申报备案等方式,帮拍卖企业降低了人力和时间成本。

同时甘学军也表示,文物艺术品拍卖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此次《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能够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同时也能促使企业、消费者和主管部门形成相对一致的认知,共同促进艺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作为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之一,在以往日常的操作中也面临很多问题,“新办法细化了有关措施”,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企业的备案材料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五年”的规定。这明确了工商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拍卖活动后续问题的解决,任职于工商部门的刘先生表示。

虽然新办法在很多方面都做出了调整,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艺术市场的乱象,“总体上讲,除了对明显过时的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外,并无实质性改变。同时对拍卖业普遍关心的恶意串通、非拍卖主体开展经营性拍卖活动问题、网络竞价泛滥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它对未来《拍卖法》的修订没有太大借鉴意义,但这并不能否认新办法的意义。”刘双舟说。

这种看法也得到了拍卖市场专家王凤海和季涛的认可,王凤海说“新办法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

季涛同时也表示,从本质上说,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市场销售行为,与商场里卖货没什么根本差别。今后,法律、行政法规能否逐渐减少对于拍卖活动上的限制和干预,还有待于将来对于我国《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修改!

此次《新办法》的出台在业内引起了大讨论,其实我们讨论的可能并非《新办法》本身,而是因为《新办法》背后国家对于艺术市场监管的态度。二十年来艺术市场的发展,虽然有《拍卖法》和《暂行办法》等条款来监管,但其实对艺术市场的影响有限,“政府的角色在艺术发展初期的20年间是隐形的”,长期参与艺术拍卖的某位资深人士这样说。

近些年来艺术市场乱象的出现,政府的角色开始显得越来越重要,“查税门”、《新办法》的出台等事件都表明政府开始加大对艺术市场的监管力度,而如何监管、监管哪些,就成为艺术界关注的热点,也是引起这次关注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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