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2024-10-18

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共8篇)

1.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篇一

户外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户外广告制作是在九十年代末期产生,近两年发展起来的。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户外广告也引用了不少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并成为美化城市的一种艺术品,是城市经济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但是,随着户外广告的大量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也变得十分重要。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导致户外广告在内容、设置位置方面出现诸多问题,不但不能美化城市,反而会使城市面貌变得杂乱不堪。为此,国家也出台了法律来规范约束户外广告的发布,即使如此,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能否引起重视并积极寻求解决的方法,将直接影响户外广告的发展。【关键词】户外广告 发布 监督 管理 一般把设置在户外的广告叫做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空地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户外广告的分类:(1)自设性户外广告 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 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社会团体的 名称含标识等。(2)经营性户外广告 指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两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分、河湖管理范围和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和在交通工具上设置的商业广告。

一、户外广告监管的现状

(一)户外广告发布应遵循的规定(1)各种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户外广告应当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2)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3)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对户外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 广告显视屏是指在户外或者公共场所建筑物内设置的,用以发布广告并可以随时变换内容的各类显示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广告显示屏设置的批准工作。广告显示屏联网,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广告显示屏一般不得播放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播发的新闻信息的,需经所在地省级新闻主管部门批准,并只限于播发国家通讯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和省级以上党委机关报登载的新闻,不得播发其他来源的新闻信息。有特殊需要播发其他非广告信息的,须分别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播放文艺类节目,只限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音乐电视和旅游风光片,不得播放电影、电视剧等有关情节的文艺节目。广告显示屏经营单位持上述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负责批准设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后,方可播出上述非广告信息。

(三)户外广告内容监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对广告内容的监管,根据广告发布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自我宣传的广告内容的监管,主要是向广告主进行广告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广告法规,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健康;二是对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监管,主要是要求广告经营者建立验证、审稿制度,承接广告业务时认真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真实的,不得发布。同时对登记备案的会外广告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城市或者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数量和质量不仅在一定程度反应该城市的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而且可从一个侧面反应该城市的风貌、企业和市民的经济意识、文化素质、道德水平以及城市美化、环境保护的程度等。户外广告在其发展中从设置、内容到管理都暴露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容、环境的美化,也限制了户外广告对经济发展应有的作用。

(一)各地广告法规建设不平衡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由于户外广告管理的重要性,部分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的监管呈现出一定的地方性特色。但事实上,这些杂七杂八的规范,不仅削弱了广告法律的统一性,而且培养出了更多的利益主体。同一部《广告法》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解释,造成了各地广告法规的建设不平衡。比如,不同地方对行政单位的审批时间所做的规定不同。一些地方没有具体规定。相关单位迟迟不做广告审批与否的答复,有些广告经营者怕流失客户就铤而走险,设立非法广告,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麻烦。据 2004 年 1 月 2 日的《成都商报》报道:机场高速公路沿线的户外广告收到急拆令,必须在 2004 年 1 月 15 日前拆除,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而这些广告在 2002 年申报审批的时候,作为审批单位的市容环境管理局,并没有做出“设置还是不设置”的明确答复。目前,有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比较具体、责权相对明确的法规,对政府审批的时间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山东省《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意见》中强调“城市空间和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具有国有资源性质,所有权归政府。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必须一发缴纳费用。无论是在公共产权还是在非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都要向政府缴纳城市空间有偿使用(2005 年修订)“第十四条 市、上费。” 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街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既不批准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批准。”

(二)户外广告的设置缺乏合理的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导致的无序是户外广告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由于地段的不可复制性,在有些主要路段或地区,户外广告显得十分拥挤、杂乱,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城市的市容市貌,对广告的实际效果也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同时户外广告规划的缺乏,使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增加了户外广告经营上的风险。

(三)户外广告的技术和施工质量问题 我国户外广告的技术相比发达国家还存在差距,许多新技术、新设施有待于引进和普及。很多户外广告制作粗糙,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些地方的户外广告无严格的施工设计、无技术标准、无专业人员的指导、无鉴定验收等,遇到台风、大雨,毁损倒坍伤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四)户外广告的多头审批、多头管理问题 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涉及多家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城市规划、市容环卫、公安、交通、园林等部门,设置户外广告要经过以上部门的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过长。由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的执法尺度的差异以及政策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导致监管的混乱,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划和标准,有的部门的审批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五)户外广告的维护问题 户外广告的维护问题也是业内一直关注的话题,广告的破损不仅影响城市美观、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利于传播效果。从流程上看,一块户外广告的诞生大致要经过以下几个“主人”:拥有户外广告使用权的广告公司、户外广告发布商、户外广告制作者。户外广告发布商一般不介入广告的安装和维护程序,由广告公司和广告制作公司负责。而现在由于竞争激烈,许多小型广告制作公司争抢业务,拼命压低价格,出于成本考虑,他们得到业务之后根本不会去定期维护。另一方面,由于户外广告发布商流动性很大,户外广告大多一年便“改头换面”了,广告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也不会对安装后的户外广告进行维护。北京、上海等一些大中城市制定了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从法规上明确了户外广告的安全问题,但很多中小城市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

三、加强户外广告监管途径的思考

(一)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认识 从户外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中可以看出,在户外广告的监管方面,面临进一步提高其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所以普及广告法律方面的知识是十分重要。这就要求要加大对《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如利用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及组织广告经营业主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积极宣传广告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地提高广告经营者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自律意识。另外,在日常监管巡查时上门进行面对面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主的指导,促使广大经营者知晓并自觉遵守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到规范户外广告的行动之中,自觉抵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动维护户外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二)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 户外广告的整体规划是一个城市户外广告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实现户外广告的有序、合理发展的前提和关键性工作。因此必须加强户外广告的规划,可以由地方政府牵头,相关政府机构、广告协会等行业组织共同参加,并组织社会上城市建设规划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最终形成一个城市或一个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相应的管理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使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有章可循,增强户外广告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广告经营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三)引进新技术,提供施工质量,加强户外广告的维护 我国在户外广告的技术和施工质量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户外广告的质量差且容易损毁,也给户外广告的维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要解决这个难题,首先就是引进和发展户外广告设计安装技术,提供户外广告的施工质量,这方面发达国家做得比较好,我们可以从中进行比较学习,提高我国户外广告的施工技术和质量;其次,要对户外广告的施工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并严格审查,以防止偷工减料造成的户外广告设施质量差的问题。另外,户外广告的维护也非常重要。户外广告设施整日经受日晒雨淋,很快便会褪色、损坏等,如不及时修缮,就会影响城市的美观。所以户外广告的维护应引起重视,相关部门应定时对户外广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相关负责人进行修复。

(四)提高审批效率,探索统一管理的新的管理模式 鉴于多头审批给户外广告的运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对户外广告多头审批、多头管理局面的改革必然会提上议事日程。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为提高户外广告行政审批和管理的效率,可以考虑有一个部门牵头,实行户外广告的并联审批制度。并联审批就是由一个审批部门一门对外,牵头受理户外广告申请的所有材料,然后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有关部门,并由有关部门限期向该牵头部门答复审批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最后由牵头部门汇总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登记手续,并答复申请人。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以进一步实行网上的并联审批。由于《广告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并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经验丰富、力量强大的执法队伍,有利于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和执法,因此有些地方政府组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多家相关部门参加的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或联席会议等,实行户外广告并联审批,积极探索户外广告统一监管的新模式。

(五)加强行业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其人员编制是有限的,具体到广告执法职能机构,人员就更少。但广告却是无处不在的,以有限的人员去监管无处不在的广告,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主要增强信用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如成立广告主协会等。广告协会也应该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建立行业保护体系。广告经营、设计者在设立户外广告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周围环境因素,尽量与之相和谐,设置格调高雅、赏心悦目的广告,更要注意广告的安全问题,使户外广告成为公共空间中一个美的景观。这不但对受众有利,对广告商来说也能达到更好的广告传播效果,这可谓是利人利己之举。

(六)强化社会监督 消费者是受广告影响最大的群体,对广告进行监管、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最终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消费者群体的范围也是最广泛的,因此保证消费者的监督权对实现有效监管意义重大。另外还要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形成一定的道德评判标准。户外广告管理规范的无序性跟这一媒体形式处于弱势,还不成熟有很大的关系,相信等它的实力增强到形成足够规模的时候,这种现象就会相对弱化甚至遏制。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还有不完善与依然模糊的地方,但有关部门毕竟已经意识到了户外广告监管的紧迫性,并且政府监管也已经朝理性、透明的方向发展了。户外广告必将告别关系营销与作坊式操作,向相对独立的产业化、法治化方向稳健发展。

四、总结 如今,我国目前主要大中城市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或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同时随着对户外广告监管研究的不断发展,依法监管的要求也不断得到体现,一些城市或者地区政府制定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但从整个户外广告监管层面来看,立法固然十分重要,但其他方面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如技术和施工质量、维护问题等,况且即使已制定好法律和规划,其合理性和操作性也值得研究。因此目前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虽然针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措施有成果但并不彻底。相信在以后的时期,经过社会各方的努力,户外广告定然会发展的更好。

五、参考文献【1】 杨同庆.广告监督管理M,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3.8。【2】 刘林清.广告监管与自律-广告人行为规范M.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7。【3】 甘忠泽.现代广告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11。【4】 刘洋.学子论文:浅谈户外广告的监管问题M.2006.2

2.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篇二

1. 会计监管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会计信息市场中, 交易的对象是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是包括投资者 (现实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债权人、政府以及各类中介机构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集合, 供给方是企业管理当局。在资本市场上, 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的会计信息是各利益相关者赖以决策的依据, 其真实性和公允性关乎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 因而使得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为主要监管对象的会计监管成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

2. 会计监管是维系交易各方利益平衡的制度安排。

会计监管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以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依据, 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鉴证、监督与评价, 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

3. 会计监管是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需要。

现代企业制度的两权分离使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冲突, 而“搭便车”行为和竞争对手的模仿效应, 导致企业产生提供低质量信息的动机, 在这种客观环境下, 那些缺乏足够资源验证信息质量的信息使用者, 必然需要由独立的第三方即注册会计师从事这项工作。因此, 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便成为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管者。

二、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会计监管工作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 我国已基本形成一套以《会计法》、《公司法》、《审计法》、《证券法》为主体的包含其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业自律性规范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会计监管体系, 为促进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和经济活动有序运行提供了保障。但是, 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逐渐扩大, 会计信息质量对全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日益加深, 资本市场不断出现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充分揭示了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的诸多局限性, 我国会计监管体系尚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尤其不能满足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与国际惯例趋同的需要。

1. 监管力量分散, 监管力度不够。

在监管方法上, 我国会计监管从形式上看是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参与的部门很多,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工商会、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于我国当前市场有效性不足的情况下, 能够较好地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决策方面的效率。但由于这种监管模式是政出多门, 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这种多头监管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部门分别监管, 会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 协调困难, 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 最终导致无效监管;二是由于监管力量分散, 导致政府监管效率低下, 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 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2. 治理结构缺陷导致监管关系不明显。

监管体系中涉及三方关系人:监管委托人、监管对象、监管者。监管委托人与监管对象之间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经济责任关系, 其中, 监管委托人一般是财产所有者, 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相关政府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 ;监管对象是受托经营的企业管理层。监管者与监管委托人及监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派生和服务于上述经济责任关系的。狭义的监管者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广义的监管者还应包括监管标准及监管标准的制定者。监管内容主要是企业受托经营财产、提交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及其经营绩效。

3. 相关法律环境不完善。

我国的会计规范缺少理论基础。理论指导政策, 政策决定效果。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缺少理论基础, 系统性和连续性不足,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与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法规性文件的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而现行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存协调性不够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重视对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 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承担的原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现有法律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 致使投资者的损失实际上得不到赔偿。 (2) 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存在问题。目前, 作为标准的法规主要有:以《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为主导的会计规范, 以《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为主导的审计规范, 以及《公司法》、《税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会计监管的法律环境看, 部门立法、部门分割, 相互交叉或存在遗漏和抵触现象, 没有一个规范的体系, 致使监管部门很难对会计违法行为定性。 (3) 法规制定缺乏前瞻性和长期规划。会计法规作为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规, 应该保持其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

4. 财务人员素质偏低。

市场经济条件下, 会计主体行为日益多样化, 会计程序和技术方法不断科学化, 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 企业中的财务人员多数对会计理论缺乏系统地学习, 对会计的核算原则、方法认识不全, 理解不透, 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 必然导致会计监管的失误。

三、完善我国会计监管的几点建议

1. 改变监管模式与监管思路。

从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可以深刻地认识到, 在当今这样一个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市场经济中, 仅仅依靠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来进行会计监管是不现实的, 也是难以奏效的, 其结果很难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只有通过行政监管手段并发挥行业监管的积极作用, 才能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政府在监管体系中的参与力度不应该弱化, 而应强调效率和效果, 从目前的多头管理中理出头绪, 明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等部门的职责划分。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之初是为国有企业的控股权逐步分散, 社会对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要求越来越强烈, 特别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 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已融入国际经济的大潮, 这些都要求我们必须改变监管思路, 以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基本原则, 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2. 建立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

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是指建立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的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从我国目前审计组织体系来看, 国家审计效果显著, 社会审计监督乏力, 内部审计形同虚设。多年来, 国家审计在全国掀起的“审计风暴”共查处问题资金数千亿元, 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前几年我国会计市场暴露的大量虚假财务案件, 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社会审计监督乏力和内部管理存在诸多弊端的问题。内部审计则几乎形同虚设, 虽然大部分上市公司都设有内部监管部门, 但由于未建立相应的责权利机制, 很难发挥作用。事实上, 内部监督部门是最直接的监管组织, 内部监管最大的优势还在于可以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如果能真正发挥作用, 可以节约社会资源, 极大提高监管效果。当前应充分发挥政府审计的权威性、社会审计的专业性和内部审计的便捷性, 建立企业资信档案, 实现信息共享, 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 节约监管成本。可由审计实务界 (包括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 的精英人物与会计、经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公众代表组成独立的会计监管委员会, 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行业重大事务的决策, 并负责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工作。

美国自律监管模式最大的失败之处就在于其公共监管委员会没有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使会计监管委员会真正发挥作用而不重蹈覆辙, 关键在于要保持其形式上特别是实质上的独立性。首先要保持经济上的独立性, 其经费来源可以考虑由政府专项拨款, 并从证券交易费中按适当比例提取, 因为归根结底, 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了维护政府 (税金) 、社会 (经济秩序) 和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3. 加强法制建设, 强化会计监管的法律责任。

要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相关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 实行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和刑事追究“三管齐下”;加大企业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我国近年来对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大, 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信心, 如红光实业、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案件中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都承担了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7年6月4日第1428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并于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这对于正确界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使会计监管行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虽都有针对责任人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但在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严重违法案件的处理中, 鲜有刑事处罚。这说明执法既未到位又缺乏力度, 对违法、违规者未起到警示作用。因此, 要健全法制, 严格执法程序, 坚决做到违法必究。对严重违法者, 不但要没收其非法利润、处以罚款, 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人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并行不悖的, 关键是要根据其行为违法性质和程度而确定, 如果相关责任人在虚假陈述案件中触犯了法律法规, 不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严肃财务会计法纪, 加大执法力度。紧紧围绕贯彻《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违纪问题, 形成对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威慑效应。

4. 加强会计监管队伍建设, 提高监管效率。

3.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篇三

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务的合法、稳健运行,是人民银行的职责。作为人民银行内部管理的会计部门也要把对金融机构的会计管理作为中心任务,承担起对金融机构会计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这就是要求人民银行在强化各项对外监管职能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作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支付清算的具体承担者的会计的监管工作。

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了重大调整,作为金融服务基础和监管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监管工作也面临变化,会计监管由以往的单纯性结算监管向更深层次发展,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也在逐步加大。但通过对基层央行的调查,笔者发现在会计监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加强中央银行会计监管的重要性

(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是人民银行监管的基础

随着中央银行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基层中央银行承担大量的、具体的监管和服务任务,会计业务也超越了一般的银行日常业务核算,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支付清算的具体承担者,通过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流动进行综合反映,使会计监管成为整个金融监管的基础和核心。作为央行对金融机构的会计进行管理也是基层会计部门的任务,应依法行使权利,严格有效地进行监管。

(二)充分发挥中央银行会计监管作用,既是当前形势对中央银行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央银行自身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

当前会计工作中还存在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等不规范行为,这些现象的存在对金融会计工作危害极大,不仅极易产生大量的经济案件,而且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影响了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中央银行从金融监管的大局出发,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实施全面、完整的会计监管,这对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二、当前会计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央银行会计监管观念淡薄、力度不够

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一方面会计部门由于承担着部分人民银行自身的业务核算工作,会计工作人员只是侧重于日常的核算业务,从而忽视了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中央银行会计监管历年来都停留在完成上级布置的检查任务上,缺少监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会计监管未建立自己的反馈渠道,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措施和办法,使得一些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切实有效解决,也影响了监管处罚的力度,弱化了会计监管职能。

(二)中央银行基层会计监管人员匮乏,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中央银行的会计任务繁重,基层央行的会计人员不仅要担负本系统内会计的检查辅导,而且担负辖区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监管及结算管理。特别是金融机构改革后,各项检查、调研任务加重,会计监管人员的匮乏情况越来越明显。中央银行在行使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知识远远跟不上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要求,存在着人员素质、技能不高的矛盾,再加上一直沿用传统的监管模式,严重影响了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

(三)监管手段落后,不能满足金融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基层中央银行的会计监管基本上还是沿用传统的操作方式,局限于查账薄、翻传票等老办法。目前各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基本上被计算机所代替,监管人员如不尽快掌握各方面的金融知识、电子化知识,掌握新的监管技能,就很难真正地发挥监管职能,收到真实的监管效果。

(四)查处力度不够,造成屡查屡犯

对会计工作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是发挥中央银行会计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程序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手段运用得并不理想。中央银行在实施监管过程中,耗用了大量精力,发现了诸多问题,但有的单位在处理时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被查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结果造成这次查存在此问题,下次查还存在此问题,甚至冒出了其他问题,降低了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且对当地的金融程序会产生恶劣影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会计监管人员怕伤“和气”,监管单位领导怕伤“关系”。

三、进一步强化会计监管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会计部门要以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和完善各种会计监管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把工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补充进去,逐渐地充实完善,监管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开办事程序和操作规程,处理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会计监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央银行会计部门要依法强化监管,严格执行法规,对违规问题要坚决查处,要使工作人员认识到,查处金融机构违规违章行为是为了维护本地的金融秩序;是建立金融安全区;是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不能掺杂任何私心杂念,在这一点上各单位的领导和会计人员应达成共识。在处理上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实事求是,依法查处,多管齐下,以体现会计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会计监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监管人员素质

会计监管人员素质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会计监管职能的发挥。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会计人员少,特别是会计监管人员严重缺乏,这主要是由于人民银行会计工作一直注重自身的会计核算工作,在对商业银行的会计监管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各基层人民银行需要加强对会计监管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够具备新形势下与会计监管职能相适应的各方面知识,以使会计监管工作真正起到有效作用。

(四)建立会计监管的信息化管理,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畅通的通讯网络为会计监管服务

4.药品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篇四

一、药品零售企业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和各项专项检查反馈的结果,我们发现我市部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表现在:企业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部分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未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企业对部分首营企业未审核其合法资格,有许多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委托书已过期,未做首营企业审批表,对首营企业的资质材料收集不完整;企业对各项管理制度未定期检查和考核;质量管理人员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不到位;质量管理人员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不全;质量管理人员未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企业购进药品与企业未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对质量保证协议未注明有效期,双方也未签名或盖章;少数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未建立健康档案。

(二)从药人员素质偏低。表现在:一是企业不重视对员工的培训,不能发挥质量管理机构的作用,存在走形势,多数企业负责人忽视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质量管理人员未能组织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企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不完善,多数企业没有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实施记录里也没有什么内容。二是企业成立时配备了一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但难以保证在职在位,仅有一些不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的人员在岗。

(三)设施与设备配备不全。表现在:企业未配备完好的称取中药饮片的衡器,称取中药饮片的戥未定期拿到计量所校验;企业营业场所部分销售柜组标志不清,有些柜组没标识;部分药品经营企业营业场所或仓库无空调,无冰箱、温湿监测调节、无防潮、防虫等基本设施的不同程度的存在。检查中发现有的空调夏天不开,有的冰箱存放食品,甚至营业场所与生活区未完全分开。

(四)药品购进验收不规范。表现在:一是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未能按规定逐批验收,有些药品没有验收就上柜销售,验收后也没在单据上签字或记录,即使验收也只是看看数量是否相符,未能按规定检查药品的内外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等内容。二是部分农村牧区比较偏远的药店以及个别规模小的药店的药品采购渠道的正规化难以确保,企业负责人由于受利益的诱惑,从个体药贩走乡串户、厂家代理上门推销、无证单位违规售药等人购进药品;少数用药单位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按规定索取、保存票据,药品采购档案不全,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出库登记制度。

(五)陈列与储存药品不规范。表现在:企业营业场所部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药品与非药品未分柜摆放,部分非处方药放在处方药柜中,非药品放在药品柜中陈列,内服药与外用药混放;部分药品未按用途分类摆放;部分中药饮片装斗前未做质量复核,有串斗现象;中药饮片未附有质量合格的标识;店堂内陈列的药品的包装不符合规定,部分拆零药品未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未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对陈列药品未按月检查并记录,有些检查也是流于形式,有近效期药品没有填摧销表,有过期、标签脱落及批号不清等不合格药品也没能发现;少数企业陈列的药品没有类别标签,未标注药品的价钱。许多设有仓库的药店,存储条件普遍简陋,管理措施不到位,药品不按分区管理随意摆放情况依然存在;药房或仓库无空调,无冰箱温湿监测、调节、无防潮、防虫等基本设施的不同程度的存在,且有的空调夏天不开,有的冰箱存放食品,甚至营业场所与生活区混合。有的中药饮片霉点清晰可见,生物制品无冷链运转设施设备。

(六)违规销售与服务行为。表现在: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而忽视了人民的用药安全。部分驻店药师不在岗,且不挂牌告知,时有无医生开具的处方销售处方药,在检查中大多数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营业时间内驻店药师未佩带标明技术职称的胸卡;部分企业在营业店堂内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虚假广告宣传现象。

(七)出租出借柜台行为。表现在:个别零售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直接为一些生产厂家,提供药品经营场所和销售柜台,厂家派促销员专一促销本厂供的药品,来误导消费者,导致药店存在有出租柜台形为。这种现象很难取证查处。

(八)未健全企业良好的退出机制。表现在:目前我市大多数单体药店一般是以个体工商户形式存在,相关法规政策不允许企业采取转让形式退出,因此只能采取关停方式。而关停势必要求企业将药品通过原渠道退回,可是一些近效期药品难以实现退货,造成经营者经济损失同时遗留注销许可证后继续无证经营或流入非法渠道的安全隐患。

二、监管对策 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一方面企业要不断的调整自身经营服务理念、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创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监督市场药品质量、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加强政策机制建设促进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在目前药品零售业日趋饱和的状态下,为避免低水平的重复,更好的发挥市场调节资源配臵的基础性作用,监管部门应本着保证用药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适时调整药店设臵门槛。一是要提高硬件水平:新增的药店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软件能满足GSP进、销、存各个环节管理的需求,为今后与药监部门实行动态链接,进行实时动态监管打下基础;二是要提高人员配备要求。适当增设驻店药师以满足指导顾客安全用药工作;三是要实行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驻店药师)能力测试机制,对不能满足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缺乏指导公众合理用药的人员不予开办受理;四是逐步实行药品经营许可证年审制度,年审制度可以结合目前实行驻店药师继续教育、药品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严肃《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是通过市场对资源的配臵作用,淘汰一部分经营差、效益差的药品零售企业;二是加强开办后监管,特别应严肃GS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加大打击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力度,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真正实行《许可证》、《GSP证书》吊销制度,迫使关掉一部分管理差的企业;三是杜绝转让买卖许可证的发生,认真做好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变更企业负责人许可事项的审核,对新开的企业一年内不准变更企业负责人及质量负责人,半年内不准变更地址(特殊情况除外)。

(三)加强法规宣传教育,促进经营者守法意识。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法律法规知识、药物学基础知识以及综合业务知识的培训。全面提高涉药人员的药品质量意识、专业素质、法律意识和药学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需要结合“诚信体系考核”活动采取适当的、灵活的方式和方法,利用新闻媒体及各类安全用药知识宣传活动,增强企业自律意识。

(四)完善管理制度,狠抓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是药店经营管理工作的行为准则,是质量负责人抓好药品质量的纲领,药品经营企业要把它摆到重要的位臵上来并加以完善,切不可流于形式。一是强化药店管理制度的可行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企业负责人要密切关心国家的政策变化,包括法律法规、质量信息公告、假劣药品通知等,注意收集并认真分析,并列入管理制度,用于指导药店的经营活动。二是企业负责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企业负责人要把利润和质量摆到合适的平衡点,切不可盲目追求高利润,出了事情,得不偿失。

5.工商所企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五

第十二届理论研讨会论文

浅谈工商所企业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

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袁 发

工商管理所全面实行“经济户口”管理和“巡查制”监管模式以来,工商行政管理将监督检查的重心下移至工商所,工商所在辖区内对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依法检查具有广泛性。从经营主体上看,工商所可以对辖区内各类性质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从经营场所看,可以对集贸市场、农村集市、街市、企业内部进行检查;从职责看,既可以对市场准入、退出行为进行检查,也可以对经营行为的多种情形进行检查;从形式上看,可以对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所以说工商行政管理监管工作主要由工商所承担,笔者根据在基层工商所多年的工作实践粗浅的谈一谈当前工商所企业监管工作(含私营企业监管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抛砖引玉,供同志们参考。

当前工商所在企业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人员缺乏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知识,工商所的企业监管工作难以向纵深开展,严重制约了企业监管执法的广度。

一名合格企业监管人员必须掌握涉及企业登记管理四部法律、八个法规和十六个规章(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统计),同时要掌握大量的国家、省工商局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解释以及相关规定,还

1要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等其他知识。笔者认为成为一名合格的企业监管人员决不是几次培训考试就能实现的,必须经过长期不断的学习实践培养,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监管人员。

建立巡查制,实行综合执法,一方面要求基层执法人员对各类经营主体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基层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这就造成基层人员不仅要掌握企业登记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同时还要掌握对其他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的确定和市场经营行为监管的法律法规(具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止到二00六年六月三十日,与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现行有效法律 99件,行政法规258件,行政规章(包括联合规章)101件,总计458件,如含省级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定的话要上千件)。长期以来,大部分基层管理人员从事市场管理和个体管理工作一方面缺乏企业监管法律知识与经验,另一方面需要掌握的其他法律知识更多。大部分同志监管工作按照个体和市场管理工作经验的思维方式来管理,比如在巡查中查验营业执照是否悬挂,是否参加企业年检,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内容。造成企业监管工作开展停留在浅层次上。

二、工商所人员少、事务多、任务重,企业监管难以形成合力,严重制约了企业监管执法的力度。

俗话说:“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管理所人员少,既要受理个体营业执照的申请办理,完善“经济户口”建设,坚持日常巡查工作,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还要完成上级部署的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对企业全面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要全面掌握企业的登记办照材料,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其次要坚持巡查掌

握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企业经营行为,第三能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会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做到上述三方面,在时间上、在经费上、在人员上必须有保障,否则就做不到对企业进行全面监管。现实企业监管工作中,管理员做到一是看住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悬挂,是否参加企业年检,是否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是否超范经营等,二是管好企业是否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否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是否有合同欺诈行为等。工商所对执法成本低、风险小的一般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敢抓敢管,对执法成本高、风险高的严重违反登记事项的行为一是没能力发现,二是由于人力、经费和时间的困难,此类案件采取移交处理。造成对企业监管缺乏执法力度。

三、全局网上企业资料没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没有形成上下互动,影响工商所企业监管执法向深度发展。

企业监管工作是企业登记工作的的延续,保障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确立工商部门企业登记的权威性。企业监管活动主要是围绕企业登记内容对企业进行监管的,离开企业登记,企业监管就是无源之水,因此,要求企业监管必须掌握企业登记的第一手材料。工商所对企业监管的实现主要是建立在“经济户口”和“巡查制”之上的一种管理活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取消了工商所对企业的登记初审权,因此,全面掌握企业第一手材料就成了企业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现实工作中,我省工商所管理软件企业登记内容卡片式,内容过于简单,工商所无法通过工商所管理软件全面详细了解企业

情况。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软件,管理所又无对企业登记内容的查询权。两个软件信息资源不共享,都没有互动功能,更无智能管理的能力。严重制约了工商所信息的来源,制约了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快速查处机制。

完善工商所当前企业监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一支精英型的专职企业监管队伍,重点培养企业监管人材,充实工商所企业监管人员,提高工商所企业监管能力。

建立一支精英型的专职企业监管队伍的目的是: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工商所企业监管工作的开展,解决工商所企业监管遇到的实际问题,同时,补充工商所企业监管难点弱项,形成合力,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提高企业监管执法能力,重点培养企业监管人材,改善工商所企业监管人员短缺现状。

建立一支精英型的专职企业监管队伍的具体办法是:在全局通过考核选出具有较高的企业监管知识和相关知识人员,从工商所选派人员组成企业监督执法队,开展执法活动,重点查处企业登记中严重违法行为,通过帮教一是树立工商所人员企业监管意识,二是提高工商所人员企业监管能力和执法能力,通过实战培训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返回工商所从事企业监管工作,全局上下经过连续不断的培训和专项重点培训,工商所一定会提高企业监管执法能力。

二、有计划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和研讨活动,锻练工商所企业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工商所企业监督执法水平。

发挥专职企业监管队伍作用,一是指导全局工商所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练式的专项整治活动,通过言传身教,传授执法技能,规范执法行为,带动工商所开展企业监督执法活动;二是针对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开展研讨活动,通过研讨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总结经验,统一思想,明确是非,树立正确执法理念。

三、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及时为工商所提供企业第一手材料,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上下连动,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快速查处机制,促进工商所企业监管工作的开展。

首先,将企业登记信息全面上网实现网上信息共享,使工商所有针对性地对开展企业监督执法活动,做到巡查有重点,工作有目标,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其次,建议省局尽快实现软件的智能管理,对定期回访,重点企业的巡查,登记重点内容等方面建立预警防范机制,指导监督管理所巡查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监管工作常抓不懈。

第三,建立上下连动机制,发挥专职监管队伍的指导作用,针对工商所巡查记录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意见,发挥工商所的作用,完善监管工作,努力实现工商所企业监管的全面发展。

6.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篇六

近年来,中国的银行业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在防范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注意的是,中国当前的银行业风险仍然十分突出,银行业的监管也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银行业市场日益开放,如何通过健全银行业法规体系,改进监管理念、方式和手段来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对于促进金融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一、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足,市场约束机制不够。

我国银行缺乏准确和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的激励。出于对银行风险状况的担心等原因,我国政府和监管当局对银行公开披露信息的强制性监管规定和法律制裁措施的力度不足,导致银行缺乏准确、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的激励。

另外,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落后,难以提供公正、客观的评级信息。我国评级机构的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受资金规模、法律支持、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它对被评级对象还存在一定的利益依赖关系,没有成为真正独立的信息提供机构。

我国银行业信息披露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市场参与者无法判断银行经营状况的良莠,缺乏实施市场约束的决策依据,尤其是虚假、非充分性财务信息还会误导市场参与者的判断力,导致逆向选择行为。

(二)监管方式单一,过于依赖外部监管

在市场经济下,金银行监管的方式大致有三种:即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监督;所采取的手段也主要有三种:即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较为单一,主要是外部监管,自我管理虽有,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很少,而且还没有发挥大的作用。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银行业只是偶尔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的体制缺陷。从监管手段上来说,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情况却是法规不健全、实施细则缺乏,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约束力不强、操作随意性大等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另外,还没有多少监管的经济手段。

(三)监管法律滞后,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

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尚待健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在现已出台的银监法中,没有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如对不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行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发现银行经营有问题不能进行接管。另外,法律法规出台的速度落后于金融创新的速度,往往是新的金融产品出现以后才开始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银行的经营行为,这个矛盾在混业经营日趋发展、新业务新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有效性的银行监管,最关键的步骤是发现和评价银行存在的风险,这对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国外一些监管当局非常注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及培训,如OCC拥有法律、计算机、会计、信贷、反洗钱等各项领域的专家队伍,对监管人员安排了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我国在监管人员专业化培养方面较落后,主要表现在:

一是没有建立结构合理的专业化监管人员队伍。风险性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对象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模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从而能对风险管理系统的合理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及各项业务的合规性及风险程度进行评判和检查。这些监管内容不是某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一支结构合理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我国目前严重缺乏这样的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监管人员的专业结构配置不合理。

二是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银行业监管人员不仅要有较全面的基础知识,还要掌握系统的检查方法和技巧;同时金融市场和技术的发展,也带来了大量新知识、新的管理技术和新产品,对此监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银行业的发展和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学习也应成为监管人员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我国尚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全员的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相当部分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这对实施有效的银行业风险监管形成巨大障碍。

二、我国银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对策

(一)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市场约束机制

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尚未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市场奖惩并未在我商业银行中切实发挥作用。其原因之一在于信息披露的不健全,市场参与者以及时获得诸如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战略、风险管理能力、收益等方面的可靠信息,无法将更多的资本配置到风险低的银行,或者要求风险高的银行提供高的收益率。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引发的问题是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甚至浪费了大量的金融资源。我国应在信息披露制度多方面进行进一步改进:在及时性方面,可以增加季报、月报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的形式,报告的准备期限也应该适当的缩短;在有效性方面,需要对市场参与者利益最相关的风险暴露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加强披露,披露结果同时要提供形成原因和过程;在真实性方面,对于提高信息收集和处理中的误差,需要通过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规范的方式改进;在可比性方面,在会计规则和评估程序等方面应该达到标准、统一和国际化,便于市场参与者收集和整理来进行对比。

(二)建立多层次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它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它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我国来说同样如此,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

金融行业自律,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方式。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与官方金融监管机构一起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因此,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美国,除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分别负责对场内和场外的证券商进行充分的监管外,还有证券交易所工会、美国投资银行家协会、投资公司协会、投资顾问协会等组织,它们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对证券商进行不同角度的规范和引导,以促进会员业务的健康发展。法国1984年(银行法)使强制要求所有信贷机构都应从属于某一专业团体或隶属于法国信贷机构协会的中央组织机构。香港则以1981年《银行公会法案》确立了银行同业组织——银行公会的法定地位,并要求所有持牌银行均须加入。因此,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

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它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设立全回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信访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完善调整金融市场主体关系的主导性法律制度。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这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银行业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不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剥离不良资产,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在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但由于进行市场主体制度设计过程中主要按照政府意志展开改革,而未按照司法原理明确主体权利与义务,导致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改革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未来几年,法律需要在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出资人制度、股东权利与义务、股东行为约束、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在深刻理清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作出科学明晰的规定, 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7.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篇七

一、网络金融内涵

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e-finance),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也是一个比较新兴的概念。网络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和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从广义上讲,是指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网络金融业务,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交监管等业务。与传统的金融活动相比,网络金融主要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虚拟化的、网络化的金融运营模式。

二、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网络金融,将金融业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相结合,大大提高了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对网络金融的监管难度。加之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监管模式显得相对落后,金融监管工作也变得愈发困难。

(一)金融服务产品更新较快

网络技术在不断开发和日益更新,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增大市场竞争力,网络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速度也在不断加大。这在给网络金融和人民群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金融监管的难度。为了确保网络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需要紧跟金融服务产品的更新步伐,实时更新网络金融监管系统。

(二)计算机技术水平不高

网络金融的运行离不开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技术的更新、系统的升级,有可能导致某些配件发生故障,继而影响金融系统的整体运营状况。随着我国国际交流的不断加深,跨国金融交易数量也在逐步上升,我国的金融监管系统无法获得境外的监管信息,因此,国与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是新时代的发展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网络金融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此外,网络信息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防止网络系统被计算机病毒、黑客和木马等攻击,并最终确保信息的安全性,离不开计算机技术水平的逐步提高。

(三)体制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体系法律法规不完善,没有专门的法律政策和明确的监管主体,导致信用风险在不断上升,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在互联网起步阶段,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不规范,加之网络金融的虚拟形式,使得其业务边界模糊化,造成了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不到位,监管效率严重缺乏,形成了很多不规范操作。例如,我国直到2014 年5 月才有了7 天无条件退货的规定,而在此之前的网上交易,都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完善网络金融监管的对策

(一)加强网络技术开发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黑客攻击技术也在不断变更,为了确保网络金融监管系统的安全性,需要加大网络技术的研发工作。加强网络金融的市场调研工作,与之相关的计算机配套软件,要做到及时更新、升级,并制定相应的保密协议、规范制度、维护制度和备份制度。

(二)完善法律体系

具备一整套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是网络金融监管系统能够有效实施的前提。一方面,要明确网络金融服务系统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指导和管理机构,对于现阶段不适用的法律法规,要加快修订和补充的步伐。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管理,制定规范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网络金融监管部门上报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使网络金融更加公开、公平、公正。此外,要重视发展网络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对其进行统一规划和并行整体管理。

(三)重视国际合作领域

监管部门应自觉做到公开机构内的信息资源库,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及时沟通,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对于国际间的网络金融服务业务,需要各国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做好国际间的合作协调工作,严厉打击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犯罪行为。还要主动学习吸收国际网络金融监管的技术、标准、规范,不断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

(四)培养复合型人才

网络金融业务的不断深化升级,带来的问题也愈来愈明显,目前我国的网络金融监管领域亟需一批新型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另一方面要有金融领域的知识储备及一定的网络开发、网络应用能力。为此,可以引进国际专业人士,学习其先进的网络监管技术,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进行改革调整。还可以实施专门的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学科间的交叉学习和研究计划,做好未来的人才储备工作。

参考文献

[1]史厚福.金融监管导论[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2]严谷军.网络金融监管:内容与措施[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

8.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 篇八

关键词:水能资源 招投标 拍卖 监管

中图分类号:F20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23-02

近年来,对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受到普遍重视,作为一种重要的可再生能源,水能资源又以其突出的优势倍受关注。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是出让水能资源的法定形式。如何有效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保证以招标拍卖的方式有效出让水能资源并加强政府监管,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水能资源的最优配置,是水能资源开发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招标拍卖是水能资源出让的最佳方式

目前,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是配置公共资源的主要方式。与其他的交易形式相比,具有其突出的、独特的优势。现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将招标和拍卖确定为出让水能资源的法定形式。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做出决定”。同时,各地方在进行相关立法时都明确,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应主要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如《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均明确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这就从法律、法规、地方性立法等几个层面确立了招标、拍卖作为水能资源出让主要法定形式的地位。而我国水能资源出让的实践也证明,招标、拍卖方式的广泛应用,确保了水能资源的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并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政府腐败行为的发生。

1.招标、拍卖是最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招标和拍卖有着独立的运作规则和机制设计,它们能够有效地体现出市场的有效性、竞争性和理性化,从而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竞争市场上资源配置效率最高的市场机制:第一,招投标和拍卖能够降低交易费用,因为这两种交易方式本身是以公开竞价为手段,把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提高了竞价的过程的效率,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基本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第二,招标和拍卖前的公告和宣传减少了交易者对商品数量、质量等方面信息的搜集成本,也省去了反复谈判、讨价还价的时间;第三,因为招标和拍卖都具有法定的操作程序,有章可循,减少了流通环节和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2.水能资源的招标和拍卖确保了水能资源的保值增值。通过招标和拍卖所形成的价格是竞争的结果,而非人为的确定,更具有透明性和竞争性,更能准确地反映供求关系,通过招标、拍卖手段出让水能资源,可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水能资源的保值和增值。这方面,四川省两个水能资源的出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其一是在2005年5月27日四川省甘洛县水利局举行五个水能资源开发点的出让中,深沟水能资源的出让经过62轮激烈竞价,价格从每千瓦30元起一路攀升,最终飚升到每千瓦360元成交,创凉山水能资源竞价出让的最高记录。其二是在2005年8月31日四川省旺昌人民政府拍卖其境内的盐井河、宽滩河等河段水能资源开发权中,出让底价从70万元起,经过21轮竞价,最终以118万元成交。以上事实和数据充分证明,招标、拍卖方式充分有效地体现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优势,确保了水能资源的保值和增值,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水能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水能资源的招标和拍卖避免了政府腐败行为的滋生。事实证明,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手段出让水能资源,能够弥补计划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不足,并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传统计划行政体制遗留下来的种种弊端,有效地阻止和避免政府官员“寻租”、管理人员的“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导致化公为私、损公为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第一,通过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能够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去伪存真、优胜劣汰;第二,通过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能够使为更多的具备条件的开发商有机会参与,打破水能资源出让市场的垄断格局,促进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第三,通过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使某些想通过圈占、炒作水能资源牟利的投机者失去了市场,使某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开发使用权的开发商失去了机会,防止了因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人为配置而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从而有效地净化了投资环境,从根本上解决了开发商无序争抢开发使用权而造成的各种矛盾。

虽然实践证明: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水能资源能使水能资源得到最优利用,然而在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实际操作中,却因为以下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其“最优利用”的效果的充分实现。

二、水能资源招标拍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规避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问题。目前,一些政府相关部门运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水能资源的意识还很淡漠,甚至由于利益驱使,会着意规避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水能资源,这种情况在中小流域的开发中体现得较为突出:水能资源的出让不是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来出让,而是凭关系、暗箱操作来配置资源。由于水能资源开发没有、或者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争选择条件最适合的开发商,很多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各种手段获取水能资源开发权后,却无力开发;还有部分开发商为了自身利益常常不按照规划开发,破坏了规划的科学性和资源的整体性,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出让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水能资源的出让市场,造成了资源的极度浪费。

2.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在水能资源的招标问题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些地方水能资源的招标有形市场尚未建立或建立的不完善,由于水能资源的招标项目不能进入市场进行招投标,于是就被通过直接分派等不规范的形式交给本地区的企业承接。这是排除以上着意规避的主观因素之后,招标这种方式无法在水能资源出让中实施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因素。而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在水能资源的出让中,即便是在形式上采用了招标方式,在具体操作中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人和投标人相互串通;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投标人、中标人,搞暗箱操作;评标走过场;招标人滥用选择权,吃回扣、收受贿赂等等在招投标市场存在的不健康因素,在水能资源的招标市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3.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在水能资源的拍卖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相关政府部门把行政权带到交易活动中,影响了交易的效率,甚至导致市场机制的扭曲。具体而言,实践中有以下表现形式:一是拍卖主体不合法。比如说由当地政府组织拍卖当地的水能资源,而不是由拍卖中介机构组织拍卖。二是拍卖由行政官员主持,而不是由拍卖师主持。三是有些具有执法权的单位也开办了拍卖企业等情况。这反映了社会公众包括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甚至拍卖由行政官员主持的做法还受到了当地新闻媒体的大加宣传,可见地方政府对拍卖这种出让水能资源的方式缺乏最基本的认识,这必然导致拍卖中偏离拍卖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导致拍卖过程的不规范和拍卖结果的不合法。第二,拍卖企业恶性竞争,在经营中为确定自己的竞争地位,不择手段,甚至采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冲击其他拍卖机构的活动,还有以回扣的形式竞争业务,这不但增加了拍卖企业的经营成本,还造成了无序竞争的局面。第三,拍卖企业层次低,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运作不规范,拍卖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4.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管不力的问题。 以上水能资源招标拍卖中存在的问题体现了相关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漠,但是另一方面,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现实中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监督管理不力也是市场不规范难以得到全面改善的重要原因。

5.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对于水能资源的招标拍卖监管而言,目前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水行政部门既是水能资源招标、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而同时又履行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管管理职责,这实际上是一种同体监督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无法形成制衡机制,因而容易孕育滋生各种招标、拍卖的腐败行为。 (1)在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监管过程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监管主体往往只重视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但忽视对水能资源成交后合同所约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其内容本身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实质性监管。这导致了水能资源的招标、拍卖监管陷入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难以发现和查处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2)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方式上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其一,重“巡警监管”,轻“火警监管”,过分倚重采用审计、稽查、调查和其他直接方法进行监督,而在“检举揭发”投诉机制建设上却相对滞后。其二,重行政主体监管,轻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过分依靠行政主体“自上而下”的行政监督,而对于通过有形水能资源招标拍卖市场发挥招投标,拍卖行业自律监管和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社会监督等建设上相对落后。其三,重事中监管,轻事后监管,在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监管过程中,比较注意对水能资源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发生的泄漏保密资料,泄漏标底,串通招投标、歧视和排斥招投标,以及拍卖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事中监督,但忽视在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结束后采取必要的事后监管措施。

6.对招标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监管不够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招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构成条件,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限范围等有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中,由于一些历史的原因,还存在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直接隶属于某一行政机关,在与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竞争的同时,还行使行业管理者的职能的情况。这一方面使得这些代理机构具备了其他招标代理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不公正的待遇;另一方面,由于它与政府如此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影响了招投标公正、正常进行,更使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这些关系面前形同虚设。

现实中水能资源的拍卖机构也存在资格瑕疵的问题,比如目前有些地方的拍卖部门也是某些有执法权的单位开办的,这使得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在水能资源的拍卖中既是当事人,也是监督者,根本无法正常实施对拍卖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管

加强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督管理对规范水能资源的市场配置,对充分有效地实现水能资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全国各地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管处于不断加强、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但不可回避的是,水能资源的招标拍卖的监管仍然存在监管不严,对水能资源招投标、拍卖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惩处力度不够的问题。今后,应当针对目前水能资源招标拍卖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监管。

1.加强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范围和薄弱环节的监管。首先,要加强对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项目招标、拍卖的范围的监管,作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杜绝应当采用而规避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情形发生。同时,更要加强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过程的管理,针对水能资源招标中存在的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招投标程序不规范,以及水能资源拍卖中存在的拍卖主体不合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以规范水能资源招标、拍卖市场,确保水能资源出让的合法性。

2.建立统一的招标、拍卖行业监督委员会。针对前文所述的水行政部门同体监督的问题,要在行业外建立统一的招标、拍卖监督委员会。这方面,四川省政府的做法值得借鉴。四川省委省政府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招投标行为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于2003年6月底正式成立了四川省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省纪检委、省计委、省经贸委等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经营城市、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制定全省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和解决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地及有关部门落实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等工作。监督委员会并不取代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然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监督职责,而监督委员会主要是针对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招标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省招投标监管体制不顺的问题,其经验值得在各地水能资源出让中借鉴和推广,从而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同体监督”的问题。

3.加强对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的监管。针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市场存在的对招投标、拍卖机构监管不力的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加强监管。首先,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参与水能资源招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做严格的审查,不允许没有完成与政府脱钩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的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同时逐步建立招标代理信誉评价制度,使信誉好的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更好的发展,奖优罚劣。其次,拍卖机构和拍卖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是否可以在水能资源的拍卖中起到应有的作用,这对水能资源的拍卖是否能够合法、顺利地进行至关重要。各地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水能资源拍卖中出现的拍卖机构主体不合法、主体资格瑕疵和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加强对水能资源拍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和对拍卖机构的选择。

4.加强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实质行为的监管。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过程的监管不能局限于或停留于形式、程序的监管,今后更应该加强对其合同所涉及的实质性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的审查,从根本上确保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结果的合法性。 另外,还应当不断改革和创新监管的方式方法,以加强监管力度。具体而言, 第一,应当建立“巡警监管”和“火警监管”方式有机协调配合机制;第二,重视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作用,这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标、拍卖行业监督委员会来实现;另一方面,还应更加重视新闻媒介、社会团体、人民群众通过曝光、检举、揭发等方式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 第三,借鉴其他行业招投标、 拍卖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成果,认真研究和采用高科技的监管手段与措施,加强招投标监管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各种高科技监控设备的建设,积极推广 “黑名单”、“信用披露法”等当前比较有效的监管方法。

四、结束语

水能资源是我国重要的公共资源,其出让的合法性、规范性是确保自身保值和增值重要条件。作为水能资源出让的主要法定形式,招标、拍卖方式的实施、过程合法的监管都有赖于科学的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监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监管部门监管职能的落实。只有加强对水能资源招标拍卖的监管,才能净化水能资源出让市场,为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最大程度地实现水能资源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本文为200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西部大开发中公共资源的招标拍卖的监管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批号:04XFX008。]

参考文献:

1.牛师东,马爱龙.浅析招投标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及对策[J].水利发展研究,2002(15)

2.张倩.水能资源产权法律问题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05(7)

[3] 3.贵州省水利厅农村水电电气化发展局 . 加强水能资源管理 促进水电开发 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http://www.shp.com.cn/lsh/four/web/lt/4.asp

注释:

①倪正春,伍举鹏.甘洛·五个水能资源开发权卖得65万元.凉山日报,2005.6.2

②旺昌新闻.旺昌县拍卖水能资源开发权.旺昌县党政公众网,2005.9.1

③牛师东,马爱龙.浅析招投标市场的不规范行为及对策.水利发展研究,2002(15)

上一篇:《生命的壮歌》的教学反思下一篇:2020年建筑公司新员工培训感悟及未来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