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4-08-10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共9篇)

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一

一篇调研文章初稿,请大家多提修改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永隆司法所杨四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

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部分农民滥用权利,存在内容不合法的现象。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由于大多数流转行为都是在农户之间私下进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似乎理所应当。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规定,剥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优先权。二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的前述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意即非经同意不得转让。同时,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就相当于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显然,不经法定程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三是变相抵押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少数农户在民间借贷中,因无法偿还清到期债务,而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给别人以还债。还极少数农户,贪图一时的享受,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作价出卖给别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承包人永久(在承包期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使今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四是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比如收取高额的“补偿费”,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建房等。这一行为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公平:一方面,高额的“补偿费”由承包方独享,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公平;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建房者,拿出高额的费用取得农村宅基地也不公平。

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出现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不够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近几年来,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免征农业税以及对种田农民给予各种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让农民得到了实惠,大大地增强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由于对这些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宣传不够,使得农民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从主观上对农村土地的权利“扩大化”,使之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范围,甚至有极少数农民存在土地私有化的思想。二是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履行权利的时候,不愿意接受法律的限制。有的是受到亲戚朋友之间感情的影响,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亲戚朋友。有的是受利益驱动,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三是配套制度建设不够,缺乏应有监管措施。《土地承法法》颁布之后,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但对不按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流转的监督与处理,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为了妥善解决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

面着手

1、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农民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流转等问题做了详尽地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们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专题讲座以及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公开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等多种形式大力进行宣传。让广大农民重点掌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让他们懂得党和国家惠农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知道农民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有限性”。让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在得到政策优惠、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加强指导服务,规范运作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服务农民的职能下移,在各村建立服务点,为群众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一是提供政策咨询,向群众解答法律和政策上的难题;二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帮助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在办理登记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3、健全监督机制,防止问题发生

法律的正确实施,离开不了有效的监督。健全对流转行为的监督机制,是一项防止问题发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的有效措施。一是群众监督。与治安中心户、湾长理事等群众治安防控体制相结合,建立一套完整的群众监督体系,让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二是村委会监督。充分发挥村委会干部情况熟、懂政策的优势,发现苗头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汇报。三是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进行检查与抽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四是公示公开,凡是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公示公开,让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普遍知晓,以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除了以上三个方面的对策外,各级立法机关要加强配套立法,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特别是对不按规定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的处理,要有相应的规定,做到于法有据。

2.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流转方式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 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我国解决土地问题, 保障农民利益,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前,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不少问题, 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不清晰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不清晰, 一是表现在集体所有权主题不明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乡镇、村、村民小组所有。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十分抽象, 难以操作。乡镇、村、村民小组三级所有的土地制度, 给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界定带来许多麻烦, 造成许多纠纷, 严重制约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二是表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残缺。现行立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界定不清, 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有限, 不可能享有完整的所有权, 土地的最终支配权掌握在政府手中。不清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得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信心不足, 也严重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不充分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方式包括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等方式。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方式不包括抵押, 只允许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当前农地流转方式不充分的直接体现。法律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作出这种限制主要是基于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性。然而, 对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这种限制性规定, 从逻辑上很难认定其合理性。首先, 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那么就没有理由不可以抵押;其次, 目前农民可以作为抵押的其他财产非常有限, 农民贷款、筹集资金很困难, 作为一项财产权,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 不利于加大农村承包地上的投资, 限制了农业发展。

(二)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受限

我国《物权法》《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 应当经发包人同意, 这种规定同样有其不合理之处。首先, 这种规定违背了物权法法理。按照物权法原理, 依性质可以转让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时无需所有权人同意。法律规定转让需得发包人同意的实质是将承包经营权视为债权, 如此规定显然与《土地承包法》立法目的和宗旨相矛盾。所以农民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享有自主转让的权利, 而无需发包人同意;其次, 发包人做出是否同意转让缺乏法定或科学依据, 而且发包人也不可能在此问题上为承包人做出合理的安排, 其结果是这一规定要么流于形式, 要么成为发包人寻租的手段。

(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存在的不规范

首先, 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有些地区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越权对外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的地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 随意将土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有的则在没有获得农民授权的情况下, 代表承包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从而造成了一块地多份合同的“一女多嫁”现象, 人为地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不规范。《土地承包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其目的在于通过书面形式和备案的形式能够做到清楚规范, 不会引起争议, 即使引起了争议, 也有书面凭证予以解决。然而农民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大多数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特别是户与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没有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些地方即使签了合同, 但土地流转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地规定, 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造成很大困难。

再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缓慢、服务机构缺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 许多农民之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交易行为既没有任何权威性的法规可遵循, 又缺乏相应的市场规则、监督机构保证规范运作, 结果造成交易成本高, 交易缺乏透明度与公平性。另一方面, 交易只局限在本村、小组狭小范围内, 这种自发行为所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很不稳定, 制约了土地的长期有序流转, 无法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因此, 建立健全中介组织, 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无疑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的重要举措。

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一) 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首先, 要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要通过修订现行法律, 科学界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界定为村集体, 并明确集体所有就是广大农户共同所有, 广大农户享有土地的最终归属权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要强化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能, 使之成为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最高机构。其次, 要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要赋予土地承包经营者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赋予承包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条件的处分权, 其中, 有条件的处分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键权能, 必须在法律上予以确认。要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要取消村干部在短期内任意发包土地的行为, 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独立性。要赋予土地承包经营者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稳定承包者对土地经营的预期, 使其能注重对土地的中长期改良, 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 从而拓展土地流转的空间。

(二) 放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

无论在民法理论还是国外的立法经验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可以设立抵押是不受怀疑的。既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真正的用益物权, 权利人就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从现实经济状况而言, 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也有利于解决农业融资的“瓶颈”问题。当然,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 土地仍然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生存保障手段的权利人, 不得以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但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设置过多限制, 则妨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为发包人的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 也为以行政或准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多余地。为了保障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和生产自主权, 法律应当赋予承包人完整的流转权, 并确定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应具备的条件和范围等,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农民与土地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更好的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 保护土地资源。

(三)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管理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关键是要依法规范流转行为, 确保流转平稳有序进行, 流转形式严格遵循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必须按照申请、信息发布、洽谈、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 双方就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并报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和登记。在现有制度框架内, 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 强化农民承包权, 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农民, 禁止乡、村两级组织代替农民或越过农民对外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体。清楚界定流转中各方的权利, 将权利变动的信息向社会公开, 使承包经营权的得失变更清晰透明, 可以减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各种纠纷, 保障交易的安全与承包经营权权属的稳定。

(四)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

3.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0(a)-0245-01

在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做出调整的大背景下,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存在种种问题,如土地承包关系的不稳定等问题。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且数量不断增多,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1 土地承包纠纷的类型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是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及期满交还过程中的不规范而造成的纠纷。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及农民的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甚明确;也存在承包方因合同内容存在争议而延期交纳承包费等原因引起纠纷。主要有:①因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或违法收回已发包的承包地而引起的纠纷。②因承包方没有依约交纳承包费,发包方以此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而引起的纠纷。③农户间因婚丧嫁娶、生老病死而将土地代耕、代种、转包、转让,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而另一方主张违约金而引起的纠纷。此外,若是承包方将土地同时转包给几个不同的农户,多个转包人之间的纠纷将使问题进一步复杂化。④因原承包人交回土地的手续不完备而引发的纠纷。原承包人会出于主张自己的权利的考虑,在承包到期后,仍长时间占用、滞留在原承包地,新旧承包人的交接无法按时完成。

(2)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实践中,因农民缺乏法律知识,加上村委也未担负起应尽的职责,农民之间流转土地时很少签订书面的转包、转让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有时只是在田间地头言语交谈时就达成流转的意思,往往连证人也没有。近几年由于土地升值,原承包户又想要回土地。这时,一方主张是转让关系,一方主张是代耕、代种关系。

(3)侵占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在土地的使用过程中,因为土地都是大面积的,界限不是很明显,两农户之间在种植过程中会互相侵占,各不相让引起诉讼,或者发包方在承包土地后出于其他用途考虑侵占了承包方承包的土地,因补偿问题发生纠纷,此类案件标的比较小,但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4)因土地被征收、征用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城区旧城改造、公路建设、工业园区发展迅速,这些项目需要征用大量土地,在征地过程中,因资金、土地置换不到位或补偿款过低导致农民结队上访或因农户间土地权属不明而引起纠纷。该类案件诉至法院的数量不多,但是大批的农民在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

2 土地承包纠纷的争议点

土地承包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许多合同签订不严密、存在纰漏,合同条款不完备,特别是对于征收补偿等关键问题约定模糊,极易导致纠纷发生。

(1)原有土地上的房屋及设备的补偿问题。原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多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投放一定的设备或建造一些房屋及附房。在承包合同到期后,这些房屋及设备的补偿问题往往就成为纠纷产生的导火索。

(2)对于原承包人是否构成土地生产能力提高的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往往存在两大困惑:一是作为原承包人往往无法提供己方在承包过程中使得土地生产能力得到提高的证据。二是对于原承包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行为进行补偿的标准也不统一。

(3)承包优先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四十七条“以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然而,因为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优先权的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几乎空白,所以审理主张优先权案件遇到的司法操作层面上的难题较多。

(4)在土地承包的招投标过程中,合同成立与否的司法争议问题。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职权,往往不发中标通知书,或不签中标合同。在此情况下,纠纷产生时,认定承包合同的成立与否成为审判该类案件的一个关键点。

(5)投标保证金的问题。在新一轮的招投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承包一方因经济利益而弃标,或村组织因为另一方价高而随意毁标的情况。当前述问题四中所涉及的合同被认定成立时,毁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成为审理过程中的难点。

3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及对策

(1)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要严格按照法定承包程序进行发包、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法律还有特别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对严格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是否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要按照程序确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在第二轮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特别登记有误、四址不清以及对承包地使用有争议的及时清理、核查,调处解决,以预防和减少承包经营权纠纷。及时做好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变更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3)坚持细致、公正审判。首先对于承包合同,要全面审查。审查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的内容是否明了等。对于拖欠承包费的原因要审查清楚,特别是不可抗力的;对于违约金的使用要结合实际情况公正裁决。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其次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依法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保证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尊严。

(4)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强化基层调解,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作用。承包合同的双方往往是普通农民,法律意识不强,承包经营权纠纷所涉及诉讼金额较大,容易激化矛盾,当事人之间容易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酿成事故。这种情况要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及时制止矛盾冲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四

朱敏2011-04-29

摘 要: 目前,全国土地流转比例总体还比较低,全国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

例大约为8.7%,流出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明确,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这都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行。为此,文章提出建立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农民共享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 农业经济,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的战略决策,为推进土地流转提供了大力的政策支持。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全国土地流转比例总体还比较低,目前全国平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比例大约为8.7%,流出农户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那么,到底什么原因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大面积推开?政府又该采取何种政策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目前土地还承担着基本生活保障功能,难以大规模铺开

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农村土地除了发挥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功能之外,还发挥着确保农民基本温饱的社会保障功能,这些保障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获取的利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这些收益满足了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维持了我国农村在社会转型期的和谐稳定。二是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所提供的各种补贴,包括“黄箱”补贴和“绿箱”补贴。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四分之一,稳定转移的比重更低,在农民收入中,农业收入的比重占到三分之二,种植业收入的比重仍占一半左右。尽管当前农民外出经商务工的人数不断增加,但大多数

农民因为无“一技之长”,就业很不稳定。因此,宁肯让田地抛荒,也不愿流转给他人。甚至花钱雇人种地,或者靠每亩倒贴农药、化肥请人代耕,大量良田处于低效利用中。在土地的这种生存保障功能没有改变之前,土地流转难以真正实现。

二、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一系列政策障碍

(一)土地流转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落后

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日益活跃,但现行法律仍然以限制流转为主,法制建设落后社会发展需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产权权能体系设计过于抽象化,产权细分不够。我国土地管理法仅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大类权利,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具体代表不明确,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取得方式界定不清楚,集体土地几乎没有抵押、担保等派生的产权权能,其功能的发挥受到严格限制。二是政策明确规定长期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没说明什么人有权承包土地,即什么人算是集体组织的成员。三是规定农民承包土地要承担义务,其中向乡村社会交纳公共开支,但没有明确提出这部分费用属于地租还是管理费用,这一费用的标准是多少,给农民造成过重的负担。四是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被占用农地越来越多,但现行的城市土地政策中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不能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只有在政府征用土地后转包给土地开发商,这造成土地增值部分与农民无关,从土地上获利的不是农民,而是中间开发商。

(二)土地使用权商品属性不明确

土地权属主要是两个方面,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相对于一个完整的产权而言,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构成农民的财产权,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表现在:一是土地受让主体有严格身份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

闭性,使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二是承包经营人没有完全自主权。目前国家对农村土地转让进行严格的控制,只允许国家“依法”征用,不准在农民之间进行有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既然已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质,就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主权,这才符合商品属性。三是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全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导致承包者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看待,缺乏长远的收入预期,土地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在市场流动。

(三)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容易造成对农民利益的剥夺

现行土地流转制度存在五个方面问题:一是农地使用权流转多以农户自发流转和当地基层政权的行政推动为主,农户对市场行情不能充分把握,导致他们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定价十分随意,既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统一手续,造成农用地流转市场的价格混乱。二是流转管理无序,操作随意,程序随便,土地流转中既签订了流转合同又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的只是极少数,大部分的流转只进行口头约定甚至无约定。三是部分地区土地确权工作不到位,一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收益,遗留问题就容易暴露出来,从而产生纠纷。四是土地发包中存在着种种“黑箱操作”行为。五是部分地区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极易受到侵害。一些村干部、基层政府以集体享有承包地的所有权为名,宣称“土地是集体的”,任意收回、越权流转农户承包地,剥夺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一些基层干部凭借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操控土地流转,搞硬性流转、越俎代庖。甚至动用警力逼迫农民,搞强制性的土地流转。

三、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农地流转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尽快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详细的规范和健全的程序,以系统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各方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顺利推进。必须通过法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配置,建立公正合理的运行程序。实体法方面,亟需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主体限制、土地类型、流转方式、价格市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法律责任形式等内容进行系统的约束和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各方当事人能在法律的制度框架内规范行事。程序法方面,各地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指导下,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规范,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审查及备案工作,用于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由于各地农业经济发展参差不齐,地方立法可以超前,先行制定地方性的条例或办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本地农村土地流转加以规范,使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对暂不具备立法条件的地方也应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完善土地流转的政策,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的进行。

(二)建立土地流转增值收益农民共享机制

为确保合理分配土地流转收益,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土地流转收益流入少数人口袋,必须建立或完善由农民当家做主的土地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机制,总的分配原则应是初次分配基于产权、再次分配税收参与。一是要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一步明晰土地产权。二是要清晰界定集体与农户土地权利之间的界限,规范村集体代表农民流转土地的程序,明确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的地位和职责,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三是要依法保障农户的主体地位,土地流转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流转、流转数量、流转方式应由农民自己决定,任何组织不得以行政手段阻碍或强迫农民流转土地,严厉惩处基层干部、村干部越权流转、私自流转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行为。四是流转收益除交纳必要的税收外,也应归集体农民所有,并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近期与长远利益兼顾的原则落实到户、人。

(三)建立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机制

要建立矛盾预防机制。进一步完善土地确权工作,妥善解决土地遗留问题,做到先解决问题,再进行流转。要及时处理流转矛盾纠纷,纠正和查处违背农民意愿的强迫流转问题。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机制。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仲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当权益,促进土地健康流转。

(四)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免除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

5.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五

关键词:农村土地使用;合理使用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农民获得稳定的土地权利是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妥善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农村以及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

为此,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土地使用中的问题就有了重要的意义。

充分认识农村土地合理使用的必要性1.1保护耕地是发展农业的重要基础社会的稳定在于经济的稳定,而经济的稳定,有论文发表赖于农业的持续发展,保护耕地则是发展农业的重要前提。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一再强调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性,并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作为我们经济工作的出发点。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坚持把发展现代化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严格保护耕地,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可以说,农业对任何国家都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在我国目前农业科技水平和粮食单产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稳定粮食产量,稳定农业,首先必须稳定耕地面积,只有这样,才能较好的解决我国人口的吃饭问题。

合理使用农村土地是经济持续发展的保证国家管理土地的目的是使全社会合理利用土地,保证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能否持续协调发展。农业一直是工业特别是轻工业原料的重要来源,而且未来尖端技术工业也离不开农业。这就要求在为经济建设项目分配农村土地时,既要考虑土地资源分配方案给有关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民带来的经济损失,又要考虑占用耕地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寻求既能满足农业发展要求,又能促进经济建设,同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满足人们各种效用的土地资源分配方案。

农村土地使用问题事关社会稳定有限的农村土地资源,不但要承载城镇居民的吃饭问题及全国工业化所需的原料,还必须负荷栖息在它上面的农民的生活来源,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对60%的农村劳动力来讲,经营土地是一种福利和社会保障。

6.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六

我国有十几亿人口,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农业和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的实现和国家长治久安。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成为了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的主旋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十七大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措施中又提到,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义不容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解决好农民问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只有农民有了积极性,农村和农业问题才可以迎刃而解。但是,新农村建设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制约因素和困难。尽管我国的新农村建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当前我国的新农村建设还是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新农村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尤其在当前形势下,农村更是我国拉动内需,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以下仅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当前新农村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弱化、党员队伍老化、后继乏人。

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但是,一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党员干部“双带”作用发挥不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不强;有的农村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不能成为领导农村发展的核心;个别村甚至正常的办公地点都没有,成为无办公用房、无办公设施、无活动场所的“三无”支部。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日益弱化,选举中存在贿选、拉票现象,在村民中缺乏威信,不能成为领导农村发展的核心;很多村的党员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上,后备力量严重不足,村中有能力的党员青年都在外发展,留守者多为平庸之辈。没有优秀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新农村建设无从谈起。

(二)村集体经济薄弱、农民增收缓慢。

近年来,农民收入虽然逐年增长,但是农产品科技含量低,生产单一,这样农产品生产成本高,价格低,常常是增产不增收。村民除种地外,以打零工为主,增收缓慢,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民增收渠道不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仍然是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为突出的矛盾。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农民的素质偏低、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

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大多数农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特别是一些有文化、有技能的农村青壮劳力都在外务工,留守者以老人或儿童居多,难以承担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担。村民集体观念淡薄,重私利,损人利己现象经常发生,精神文明建设亟待加强。因此培养讲道德、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已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迫切要求。

(四)农村公共设施严重投入不足、农村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生产生活环境很差。

由于多年来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导致农村基础设施脆弱,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的渠道变窄。最明显就是农村里垃圾问题,村民历来都是随处乱倒,村庄周围垃圾成堆,污染了环境和饮用水源。近年来农村水利建设“重蓄轻疏”,很多排水设施遭到破坏,雨季很多村庄发生内涝,影响农业生产。如果农村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的矛盾不解决,发展生产,致富农民只能是一句空话。

(五)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依然存在。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项改革也在不断深化。但是城乡二元结构仍未彻底打破,土地、资金等影响农村发展的因素未能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新农村建设任务相当艰巨。

(六)部分村依赖思想严重。

有些地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落后于农村改革发展客观形势的需要,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能力较弱,对新农村建设认识不够,对上级的依赖思想较为严重。有一些干部就像是风车的轮子,推一推就转一转,上级财政给多少钱就干多少事,不给钱不干事。有的试点村就像个独生子女,而上级就像他们的家长,过于溺爱,要求各相关的部门支持试点村各项工作,都要给试点村做一份贡献,相关部门有的给树苗、有的给电脑、有的负责修路、有的负责改水等等。如公路局参与修路,什么时候修完、质量怎么样,村里不用操心。上级的参与以及政策、资金的扶持,使有些村级班子有不思进取、过度依赖的思想。

(七)缺乏科学的规划。

有的村干部对新农村建设知识了解甚少,对新农村建设实质认识模糊。他们往往错误地认为新农村建设就只是改善本村的村容村貌,不考虑本村的经济实力和农民的意愿,盲目地、一味地搞建设,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急于求成。有的村甚至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前很好的绿化铲掉了重新绿化;本来应该先改水后修路,有的村修好了路再刨开;为了追求速度、抢工期、抢成绩,已经进入冬季了还修路,结果第二年路面就开裂了。这些行为劳民伤财,有的村因此欠下了很多债,给农民增加了负担。

(八)农民参与少。

有的地方在搞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忽视了农民这一主体,广大农民不能参与进来,他们的意愿也就不能得到体现。有的村新农村规划,包括施工方案,完全是规划部门做出来的,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没有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这种做法严重挫伤了一部分农民的积极性,甚至有些农民唱反调。有些农民认为新农村建设跟自己没关系,村里建啥样是啥样,没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0 字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中央一号文件,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一)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持续较快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努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积极探索成立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首先是稳定粮食收入,国家应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并提高农机具购买补贴、良种补贴,广大农村应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增加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其次针对农村存在大量富余劳动力以及许多有技术、有能力农民工返乡的情况,积极引导和扶持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有效地消化本地富余劳动力,在致富自己的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与此同时,利用本地有利条件,发展精品农业,特色农业,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条件

尽快改变农村基础设施的滞后状况,是广大农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国家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力手段。首先应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农村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实施力度,组织实施好中、高产田的改造,加强大江大河和重点中小河流的治理,并建成一批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其次是全面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在加大

中央财政投资力度的同时,吸纳社会资金,以切实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应扩大电网供电人口覆盖率,增加农村油气工程建设投资。与此同时,在当前国家大幅度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生产力。

(三)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综合素质

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力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是将农村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的根本途径。一是加快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大力普及和巩年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办学条件,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二是加强技能培训。尤其在目前国家引导鼓励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情,有针对性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效果更好,作用更大。三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要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提倡易俗,反对封建迷信;要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办好农民图、老年活动室等、满足农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文化需求。

(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模范带头作用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加强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农员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三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农民群众的自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四是充分利用“大学生村官”头脑灵活、眼界开阔,知识面广,思维活跃的特点,使其在科技致富,科技兴农挥更大的作用。

7.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七

“十一五”期间,黄南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全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从2006年开始全面铺开,各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积极稳妥开展此项工作。全州涉及18个乡镇、144个村、450个组、16913户农户、13.46万亩土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6913份,占全州应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总数的100%。据统计,黄南州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涉及农户15875户,当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2379份,发放率为78%。其中:同仁县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涉及农户8500户,当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5950份,发放率为70%;尖扎县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涉及农户7375户,当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429份,发放率为87%。

二、所做的工作

第一,加强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全州各县充分认识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利用广播、电视、举办培训班、张贴宣传挂图,在农区等群众聚集地设立宣传点、发放宣传资料、提供现场咨询问答等多种形式,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确保法律顺利实施。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各级农经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另一方面广大农民群众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增强。第二,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的重要性。实施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黄南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举措,涉及广大群众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直接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黄南州各级农经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办公,因为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一是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不得借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之机调整承包期限。二是不得重新丈量土地,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清册为依据,不得重新丈量。三是依法行政。各地在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事。四是坚持据实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民保存完好,证书内容与实际地块、面积等相一致的经营权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换发。对补换发新的经营权证,要严格依据原承包合同的户主姓名、承包面积、承包年限、地块四至进行填写,不得重新变更。

三、南州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人地矛盾突出。由于承包农户家庭人口的变动以及立家分户,一些村组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第二,承包土地面积不均。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基本是按人头平均承包土地,由于人口变动和征占用土地等因素,造成人均承包地面积不均;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又以顺延为主,人均承包土地不均的矛盾未能解决。第三,土地承包纠纷频发。随着农业税费的取消和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多予少取政策的落实,农民对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更加强烈,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增多。第四,有户无地、无户有地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农户对此意见很大。第五,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调处机构不健全。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但是在乡镇并未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的具体部门、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经费等,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管理和调处机构不健全,调处机制不完善,许多土地承包纠纷都是通过上访的途径寻求解决办法,导致土地承包纠纷互相推诿、矛盾上交、越级上访。以上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基本政策的落实,对农村的稳定关系重大。如不及时妥善解决,势必影响农村稳定的大局。因此,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迫切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的迫切需要,是依法行政、维护农民权益的迫切需要。

四、黄南州对当前土地承包管理的对策

第一,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是加强学习宣传。要继续采取贴近农牧区、贴近农牧民的多种方式,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提高广大农牧区工作干部的法律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主动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配套的法规制度建设。各地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抓紧按土地承包法的要求,修改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第二,继续抓紧抓好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续完善工作。对个别地方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问题久拖不解决的案件,建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建议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同时,建议将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实行地方主要领导负责制。第三,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一是乡村组织要建立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土地承包资料档案健全完备,长期保管完好。二是围绕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土地承包流转管理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形成规范的工作规程,使土地承包管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及时调查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要高度重视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工作,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机制。从实践看,仲裁是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便民快捷的特点。第四,正确引导承包土地规范流转。各地农牧部门特别是经营管理部门要实施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办法》,把正确引导土地承包规范流转作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土地承包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指导,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

摘要:文章通过对黄南州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现状的深入调研,认真分析了该地区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当前土地承包管理的对策。

8.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八

关键词:内乡县; 土地承包管理;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9-167-001

近年来,在坚持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原则下,较好地落实了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从总体上看,内乡县的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基础牢固,运作有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涉及到惠农政策好利、产业结构调整、人口增减变化等因素,诱发了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矛盾,这就要求我们管理者及时加以研究,努力化解矛盾。

一、管理现状

南阳市内乡县辖16个乡镇,289个行政村,3859个村民小组,承包耕地面积68.56万亩,其中机动地2.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6%。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签订合同的组3286个,签订合同12.29万份;未签合同的组573个,占应签合同的15%。合同书发放到户的216个村2757个组,发放合同11.99万份。经营权证书已填发的197个村2549个组,填发10.87万份;未发的91个村1266个组,占应发的31.7%。1998年以来变动土地7.2万亩,涉及3.1万农户;土地流转面积3.2万亩,涉及1万户,共签订土地流转合同1860份。农村“四荒”承包多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农户自己开发;二是集体统一开发,划份发包;三是联合开发,受益分成。

二、存在问题

1.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宣传不力。一些村组干部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工作中随意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剥夺农民的合法权益,引发部分群众上访、群访案件时有发生。

2.依法规范还有很大差距。全县有10%的农户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31.7%的农户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和规范率不到10%。究其原因有:一是领导认识不到位;二是班子瘫痪,没有开展土地延包;三是撤走农经人员,削弱了农经管理职能;四是部分村组无视法律、法规,调地频繁;五是面积不实,合同无法签发;六是承包标的物发生变化,没有及时修订合同。

3.没有切实保护好耕地和农民的权益。近年来,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略了耕地保护,忽略了农民利益。具体表现在:一是盲目大面积占用耕地;二是征占用土地补偿不到位,甚至出现截留、挪用补偿款现象,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4.土地流转运行不规范。一是个别村组违背政策,以行政手段强行推动土地流转,有的村组还不顾群众利益,截留、强扣土地流转收益,抵顶农户原欠税费;二是土地流转双方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有书面合同,条款也不规范,内容过于简单,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不清不明;三是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形成,中介组织未建立,供求信息闭塞,不是出租方找不到承租方,就是土地流转费高低没有可操作的市价标准,阻碍了土地流转;四是流转时没有严格限制耕地用途或复耕保障措施,流转后大多由于经营期限短,承租者略夺性生产较为普遍。

5.要地人数增加,土地承包矛盾增多。随着惠农补贴资金的加大,一些原来不要地的外出务工或经商人员现又要求重新承包土地,一些原空挂户口的人员也要求分地,加之新生、婚入等增人因素,形成了多方压力,诱发了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矛盾。

6.依法仲裁纠纷工作没有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颁布实施,但由于缺乏宣传,加之领导重视不够,县级仲裁机构尚未建立,原有的管理机构也缺乏专门经费,致使仲裁工作处于停滞状态。

三、对策与建议

1.扩大宣传,尽快组建和充实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采取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承包仲裁法,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尽快组建县级仲裁庭,要给县级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增加编制,核拨专项经费;乡镇要把熟悉土地承包工作的农经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村级也要成立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调解组织。要尽快开展合同的签订、鉴证、登记发证、建档备案、调解和仲裁工作。县政府要因势利导,及时对土地承包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2.全面扫清土地承包遗留。没有开展第二轮延包和有遗留的村组,要在2012年底前扫清遗留,并达到“三到户”。即:地块确权到户、合同签订到户、证书发放到户。对外出务工人员、新增人口等无承包地的人员要拿出详细的解决方案,妥善解决承包地问题。

3.完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在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信访工作的同时,要选择群众基础好、乡镇政府有积极性、土地承包纠纷较多的地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试点,探索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机制保障和有效途径。

4.依法加强集体土地收益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的利用和收益分配事关承包农户切身利益,要逐步纳入土地承包管理范围。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基本农田检查,依法维护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要加强机动地和“四荒”等资源性的承包管理,严格控制机动地,规范招投标行为;要强化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管理,要把工作重点放到土地出让和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上;要把农村集体土地收益及分配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实行群众监督和民主管理。

5.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程序办事,避免随意性。土地流转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流转合同,并报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和村组备案。对没有签订合同的,要重新补签;没有发证的,进行补发;没有备案的,要重新到农经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环节,要及时掌握土地动态,在农业信息网站开辟土地流转专版,定期发布土地供求信息和指导价格,要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

9.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九

摘要

随着我国农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村土地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规范有序地流转己经是农村土地制度发展的大方向,也是农村土地制度契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首先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观点,然后给出了与土地流转有关的概念和理论,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后改变农业用途,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承包的分散性制约了土地流转等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了规范国家、集体及农户在流转中的行为,确保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等建议。以期推动农村土地流转更加有效合理。

关键词:农村土地;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1.国内外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1.1国外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在国外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的研究中,很少使用农村土地流转这个概念,更多使用的是农村土地交易。国外农村土地交易中既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也包括农村土地租赁、置换、转让等使用权的流转。

1.1.1对于农村土地交易影响因素的研究

国外学者对于农村土地交易影响因素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产权制度、宏观环境和交易费用等方面。Feder and Feeney阐释了产权清晰的土地资源对提高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力有重要作用。明确土地产权还会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把生产要素配置给最有效率的农户,形成规模经营,最终提高农业生产力。Macmillan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市场,认为土地可以自由交易,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会发生市场失灵,造成土地利用的动荡,因此,财政部门应市特政府干预市场,以弥补市场缺陷。科斯认为交易费用就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

1.1.2对于土地规模经营及其效率的研究

土地交易(或流转)有可能导致土地集中,从而带来土地规模经营。关于土地规模经营的绩效问题,国外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Tesfaye and Adugn认为农户是否扩大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与家庭可用劳动力和牲畜拥有数量成正相关,与土地质量成负相关。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为农村土地经营规模与土地产出率成反比,即土地经营规模小的农户的土地产出率反而高于土地经营规模大的农户的土地产出率。Yotopoulos and Nugent认为土地集中并不一定带来农业生产规模收益递增,主要原因是农业技术通常具有规模收益不变或规模收益递减的特点,即土地集中并不一定带来农业规模收益递增,而且这是影响农户土地流转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原因。

1.2国内主要研究成果综述

1.2.1对农村土地流转内涵及意义的分析研究

目前的学者多认为农地流转是在不改变我国农地所有权及农地用途的情况下,农民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 2 用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开来有偿或者无偿的转移给亲朋或者其他农户的行为。罗必良(2008)将土地看作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的市场化是土地路转的本质属性,土地流转将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经营、剩余劳动力利用以及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一体性地完成。蒋满元(2010)经研究认为目前的农地流转是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优化配置现有分散的、细碎化的农村土地资源。

1.2.2对农村土地流转模式与特点的分析研究

周红波(2011)通过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历史沿革、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和制度规范、广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的实践进行了系统分析,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总体情况的研究表明,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的地区,土地市场发育相对较好,土地流转机制也相对较完善,发生流转的农地面积比例也较高,而流转的形式则主要有租赁、转让、转包、入股、四荒拍卖、互换等形式。庞宏(2010)指出在我国特定国情约束之下,市场机制是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最佳选择。

1.2.3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原因的分析研究

覃事娅(2009)从转出方、转入方、基层政府三个方面分析了制约农地流转的主体原因,转出方认为放弃土地后缺乏生活保障、流转土地时的补偿过低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困难因此不进行性土地流转;而转入方认为整理细碎化的、分散化的农地成本过高、双方信息不对称往往有损害其利益、农资成本居高不下以及缺乏信贷支持以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其交易成本过高而不愿转入土地;基层政府的越位与缺位又引发政府方面的原因。史志强(2010)等认为我国农村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的双重功能:生存和社保的功能制约了农地流转;制约因素包括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制度因素。韩若冰(2012)利用产权理论中的交易成本来研究其对农地流转的影响,从交易主体、流转组织形式、租佃合约安排、交易量及交易价格体系四方面具体分析了交易成本对农地流转的阻碍,认为交易成本过高抑制了农地市场的需求,使中介组织更为有效,使农户趋向于选择短期租约,总量成本的增加也极大地降低了交易量,降低了农地的资源配置效率。

1.2.4对农村土地流转驱动力的研究

邵书慧(2005)指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外因内因的共同作用,土地流转的发展也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文章指出了土地流转的内部动力与外在动力,各有五点,分别是,内部动力:每亩农业纯收入,非农就业率,政府干预,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农民受教育水平。外部动力:农业新技术应用需要农地流转,WTO促进农地的流转,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需要农地流转,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使农地流转。黄贤金(2008)3 分析了农地流转的内在和外在驱动力,认为农地流转的内在机理包括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经营规模、转移安置富余劳动力、转变农地功能而外在机理则有价格机制、利益诱导机制。康雄华(2011)认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是部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升,推动了农地流转。杨德才(2012)从当前我国农村地区农户经营土地的机会成本高、农业生产本身高风险、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低三个角度分析了农地流转的驱动力,他经过研究认为采用新生产技术并拥有较高生产经营能力的农户使土地的边际产出提高,这一部分农户愿意转入土地扩大经营规模。

2.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理论及概念

2.1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农村土地是一个内涵较为宽泛的概念,按农地的用途,可将农地分为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而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农业生产用地

2.2农村土地流转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2.3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质

土地流转的本质是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质是对承包地使用权的重新调配。据我国《宪法》修正案和《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出租、抵押和转让。承包地的使用权是一项权利束,承包方不仅拥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承包地进行经营、支配的权利,还拥有对农地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和依法处分权。在承包期限内农地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承包期结束后,承包方需将承包地交还给发包方,在下一轮承包期内,各集体成员的承包地一般会发生变化。因此,农户能够流转的只是本轮承包期剩余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

2.4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形式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转让、互换、抵押、出租、转包、借用、入股等方式。

3.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总书记在2013年7月下旬的湖北视察讲话中要求,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解决处理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土地流转要尊重土地流转双方意愿,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基本农田、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但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己经严重影响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3.1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

3.1.1政府垄断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政府、集体的权力不能得到很好的约束,地方政府在利益的驱逐下对农地使用权流转进行过多干预;并且一部分村干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官本位思想严重泛滥,缺乏民主法制意识,对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不够重视。导致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普遍偏低,一些村干部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以权谋私、暗箱操作、不按法律程序办事,随意调整或者收回农户承包地。政府和集体的垄断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户的利益,加深了农户与政府、村集体之间的矛盾。

3.1.2农村土地非正式的流转过程中行为不规范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的非正式流转所占比例较大,非正式流转一般由农户自发进行。由于农户对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普及,以及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缺乏,导致这些自发的土地流转随意性大,不稳定性强。农地流转中有近半数的农地流转没有约定流转期限,并且绝大部分的农地流转都未签订书面合同。即使签订了农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也没有统一的格式,对流转时间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不够详尽,甚至有的合同条款违背现行法律要求。这些不规范的农地流转行为导 5 致农业生产条件差,生产成本过高,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加上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农产品价格走低,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农业效益明显下滑,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被严重挫伤,长久下去则会影响农业生产的稳定。

3.2农村土地流转后改变农业用途

尽管政府出于扶持农业的目的,曾多次提高粮面油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但土地承包经营投入很多、种田效益产出较少,城镇化的发展促使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造成留守老人、妇女不愿种地、不能种地,并且农产品需求缺乏弹性,在来自市场风险、大自然风险以及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价格上等多因素综合作用下,从事农业的获利空间十分狭小,多数农民趋向于把劳动时间和资金投向非农行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利润少的特点,使土地流转后获得上地经营权的受让方很有可能把所承包的上地改作它用。在很多农村土地流转后,一般用作了木材市场、建材市场,还有建楼房以用于出租。土地流转后改变土地用途会导致土地质量下降,这样做缺乏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意识。

3.3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限于城镇地区,城镇居民有健全的养老和医疗体系,但农村地区相对薄弱,覆盖面窄、发展层次低、发展不平衡,社保资金短缺。农村居民基本上得不到像城镇居民一样的医疗、养老和保险,目前保障水平也较低。现有的“新农合”和“新农保”,也存在报销力度小,60周岁以后领钱少的情况;“低保制度”和“五保制度”也有对象的限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覆盖到农民,普惠性的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广大的农民无法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所以,土地在为农民提供资源的同时,带来一定的收入,更加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一旦外出打工的农民年老或无法再从事体力性的劳动,不得不回乡继续的耕地的时候,土地的保障功能更加体现出来,因为他们虽然没工作、但是有上地可以依赖,有土地意味着有粮食、有吃饭,就有人生的希望,还可以继续为家庭提供收入,供子女上学、结婚、购买家电等花销,这导致农民不愿意不可能放心的进行土地流转。

3.4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中介服务组织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和农地使用权流转主体之间的媒介,可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农地的供给和需求信息,还能提供政策咨询、金融借贷等帮助,不仅能够有效减少农地使用权流转中所需交易成本,还能帮助流转主体规避流转中的风险。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介组织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中介组织 6 的数量少,质量参差不齐。现有中介组织的作用也多流于形式,使得流转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得不到改善。中介服务组织的缺乏使农地供需信息不对称,导致土地流转过于分散。分散的流转形式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制约因素。只有实现农地由散户向大户的流转才能形成规模经营。但散户与大户之间,无论是在生产和经营管理方式上,还是在土地流转的供给与需求信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流转过程中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散户普遍认为把土地流转给亲戚或朋友比较可靠,但这样的流转无法实现成片经营;大户需要成片的农地,但相邻农户不一定会将土地流转给该农户。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十分缺乏,导致了供求双方信息流动受阻,造成较高的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3.5土地承包的分散性制约了土地流转

为了避免矛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初,不论鱼塘、旱田、水田,还是草滩、山林、荒坡,一律根据地势、地力优劣进行平均分配,这样就造成了土地经营范围的分散性合细碎化。上世纪末多数地区采用直接延长承包期的方法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分散承包出现的土地细碎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土地流转仍比较困难,加之部分基层干部少害怕麻烦,土地流转进程从而被影响。

4.健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4.1规范国家、集体及农户在流转中的行为

规范国家和集体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越位行为,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明确政府的管理范围,转变管理方式,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1)政府要完善农地流转市场体制建设,坚持市场化原则,使市场在农地价格的制定中发挥基础作用,防止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农地集体所有的名义,强制推行农地流转。市场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是实现农地资源合理配置、保证农户获得级差地租的根本途径。

(2)政府要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进行宏观调控。对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对农田、工业发展区、居民住宅、以及公共服务区等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并完善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建设,对所辖区域内的土地进行总体规划。

(3)政府应坚持自愿原则,改变使用行政命令强迫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行为。使农户在土地的承包期内,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可依法有偿地进行土地流转,拥有土地的自主经营权、流转权和收益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农户流转土地。

(4)政府应履行好服务职能。政府要做好政策导向工作,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服务对象上,要加强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服务,为其提供流转信息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在提供流转信息服务方面,政府可为农户提供土地供需信息、参考价格,并为承包方提供资金、技术的支持。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政府应加强农户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工作,规范流转主体的行为,指导农户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合同由乡镇农经站鉴证;对存在手续不完备等问题的己流转土地,须重新商议,完善合同;还可为流转主体提供代拟合同的服务。

4.2确保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地不但是农民最基木的生产资料也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是农民最基木的生活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上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该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上地流转。当地政府应该实行上地用途管制。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是依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各项建设用地,不得改变规划用途。总之,农村城镇化对上地的需求,本质上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需求,不能因土地流转而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必须遵循土地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约每一寸土地,从而达到优化上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率,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且,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

4.3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农村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城乡二元制度。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在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有着不同的待遇,农民工放弃原有的土地权益在城市生活,但却无法获得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成为游走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群体”。这种农村劳动力的非实质性转移不仅会阻碍我国城镇化进程,也会阻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进行。因此,要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就要加快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取消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另外还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政府对农村的医疗、养老保险的投入补贴。

(2)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不仅需要政府的支持,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帮助。政府可联合社会培训机构,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方向制定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劳动力转移就业与技能配套培训内容;地方政府应给予此类社会培训机构以政策优惠和倾斜,要充分调动社会培训力量的积极性,鼓励开展多层次、多门类、多渠道的技术教育培训,增强农户的就业能力来降低农户对土地的依赖。

(3)加快农村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政府需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信息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高效合理转移。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经历系统而复杂的过程,政府不仅需要联合社会力量对劳动力转移前进行培训,使其具有基本劳动素养,还需提供劳动力转移的中介服务,建立企业与农村劳动力联系的桥梁;农村劳动力的培训信息、就业信息及就业后的社会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获得也需要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支持。

4.4培育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

加强农地流转在中介组织的建设,应该在提高现有中介组织质量的同时,丰富中介组织的种类。

首先,改革现有的中介组织。现有中介组织应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丰富专业人员的种类。在土地评估勘测方面、农业技术方面、网络信息收集方面以及金融、法律方面都应具备相应的人才,以其专业的素质来保证中介服务组织运作的规范化;另外,中介组织还应具备独立动作的能力,在政府、集体和农户三者之间能够保持中立的态度,以市场为导向,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最真实可靠的信息。

其次,鼓励发展多种性质的中介组织。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应更多地尝试建立自发性和金融机构性质的中介组织,自发性组织相对于政府建立的中介组织而言,有更强的独立性和市场性,有利于市场机制在流转中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而金融机构性质的中介组织更有利于承包者在农地使用权流转和经营的过程中得到资金支持,缓解我国农户资金短缺的情况。同时还可加强虚拟的网络中介服务组织的建设,利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为农地使用权流转提供更便捷、高效和专业化的服当然在此过程中需要加大对网络服务组织的监管,防止网络诈骗的发生。

4.5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

解决土地流转双方之间纠纷的前提在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晰,当前土地流转双方之间仅凭口头协议的原因在于所在地区没有对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仅在当地村组内具有一定的效力,双方知根知底,知道那一块土地属于自己,但是在外来承包人员介入时,村组内部的熟人社会就被打破,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就必须要相关的权利证件要证明自己的权利,因此,要想有效的推进土地流转,必须对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并颁证。我国的土地确权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五年之内全国的土地都会实现确权颁证。土地确权要对现有土地的“四至”进行界定,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确权、颁证和登记,把每个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具体的地块,并依法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发放证书,对土地承包的档案资料进行备案以备查,逐步实现土地流转的规范化。从而有效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调动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保障农村的土地流转权利,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将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推动城镇化的进程。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而土地作为农民赖以存在的根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村土地使用权利的自由流转己经是当代农业发展的趋向,然而我国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无法满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需要。这样的现实状况,对于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是不利的。对于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本文分析总结了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研究成果,分析了当前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所面临的困境,得出了以下结论:为了保证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应该规范国家和集体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越位行为,要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明确政府的管理范围,转变管理方式,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不能因土地流转而改变土地用途,必须遵循土地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规律,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约每一寸土地。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农地流转在中介组织的建设,提高现有中介组织质量的同时,丰富中介组织的种类。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颁证。

总而言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博弈。它直接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影响着农民的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要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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