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

2024-08-26

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共8篇)

1.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 篇一

同仁们:

今天,我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暨“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交流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经验,重点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对全面推进全市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讲一些情况和意见。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积极会同各级妇联组织,认真组织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等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平安,维护了社会稳定。据统计,20--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共接报家庭暴力纠纷警情1000余起,直接调处800余起,依法处理112起,及时解救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230人次;共立各类案件28起,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2人。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以“110”报警处置为抓手,推进机构网络建设。全市公安机关依托“110”报警服务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等一线单位,构建了覆盖全区域、涵盖全时段的反家庭暴力处置网络。二是以规范执法为抓手,推进体制机制建设。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立足岗位职能,围绕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流程,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健全完善了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现场调查、治安调解等工作机制,形成了职责明晰、流转顺畅的反对家庭暴力工作体系。三是以学习培训为抓手,推进能力素质建设。围绕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各地相继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轮值轮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民警学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相关政策法律、处置技巧和工作规范。

虽然公安机关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社区防治的缺位和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抓紧抓实,常抓不懈。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再提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和进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面建设“四个--”的高度,充分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置婚姻家庭矛盾,积极预防和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性排查化解,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机制。当前,要重点强化四个环节的工作:一要强化接处警流程。要充分利用家庭暴力投诉举报网络,切实做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一道关卡。二要强化调查取证。要切实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综合采取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全面搜集固定家庭暴力现场证据。三要强化治安调解。要牢固确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调解工作标准,改进调解工作方法,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力争将事端化解在前期,化解在萌芽状态。四要强化查处打击。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打击,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把握工作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滨湖分局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良好的缓解作用。日前,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妇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全面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全市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诫要有度。要认真把握好家庭暴力告诫书发放范围和条件,真正领会告诫书发放的目的和意义,既要防止不讲原则、多发滥发,又要防止瞻前顾后、少发不发。二是执行要到位。告诫过程就是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教育过程,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民警对施暴者进行当面告诫,必要时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确保告诫到位。三是程序要规范。在贯彻执行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执法的要求,做到严谨调查取证、严格审批流程、严密档案管理,确保告诫工作规范有序。

四、密切部门协作,不断提升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整体合力。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工作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三个方面的协作:一要密切与妇联组织的协作。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健全报警投诉、联合调解、法律援助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信息流通渠道,搭建联动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二要密切与检法部门的协作。对执行告诫制度存在异议的,要主动与检法部门沟通协调,严防以告诫代替行政或刑事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要主动邀请检法部门提前介入,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犯罪。三要密切警种部门的协作。公安派出所是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主体,社区民警要及时掌握辖区家庭暴力案事件情况,积极配合接处警民警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具体承担告诫制度的实施。相关警种部门在110接处警、案件侦办、纠纷调解等工作中发现的家庭暴力线索,要及时移交属地公安派出所,督促并支持派出所及社区民警依法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整体战斗力。

同事们,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是一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部署精神,全力做好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为建设“四个--”,实现“第二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2.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 篇二

【案情一】东东长期遭受父亲张某的家庭暴力,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 有哪些个人或单位可以投诉、报案或起诉?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投诉,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有权及时劝阻。本案中, 东东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可以投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机构也可以成为报案主体。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若上述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情二】东东长期遭受父亲张某的家庭暴力, 对此, 东东享有哪些权利?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 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十九条规定,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规定,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东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是在临时庇护场所得到临时生活帮助的权利;二是得到法律援助, 并缓减免诉讼费的权利;三是接受心理辅导的权利;四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

【案情三】东东父亲张某长期对东东施以家庭暴力, 应当受到何种惩处?

对东东父亲张某施以家庭暴力的惩处, 应当参照其家庭暴力的情节轻重来区别对待。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 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 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本案中, 如张某家庭暴力情节较轻, 将接受公安机关的批评教育, 并被出具告诫书, 通知居委会等地方组织, 由其加以监督。

3.《反家庭暴力法》亮点解读 篇三

《反家庭暴力法》有四大亮点:

一、全面贯彻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四条对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的要求为整个第二章所规定的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的体系化措施奠定了基础。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有利于改变人们传统意识中对家庭暴力的漠视,以及受害人求告无门的状态。

二、对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在家庭暴力中的各种关系采取了更为宽泛的定义

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首先,在第二条中将身体侵害与精神侵害并列,明确承认了在家庭暴力中更为多发且更具隐藏性的精神侵害的存在。其次,在第三条中扩大了实施家庭暴力人员的范围,避免了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无法定罪的尴尬。

三、明确规定强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于第十四条的规定更多的强调了各种社会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有利于全方位多角度的预防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同时,第三十五条明确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更加增强了该项特别保护措施的强制力。

四、完善救助手段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从紧急庇护制度到告诫制度再到撤销监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完成了对家庭暴力救助体系的全面构建。从而保障了受害人在遭遇侵害后可以得到妥善的安置庇佑以防二次侵害的发生。特别是第二十条规定的“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解决了受害人取证难的问题。

作为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其在预防、制止、救治家庭暴力行为方面开创了历史的先河,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家庭暴力的客观表现形式上遗漏了性暴力。

目前学界普遍承认婚内存在强迫性行为,但却难以纳入立法规制。主要是因为夫妻间享有同居权,因此有学者认为夫妻间不存在“奸”的情况存在,也就无法将丈夫强迫妻子进行性行为归入“强奸”的范畴。而且由于我国不存在“事实离婚”,可是婚内强制性行为对一些已经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分居但尚未离婚的女性来说具有同被强奸一样的伤害性,并且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但由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以“强奸罪”来认定此种暴力行为,而在实践中以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在认定中又有一定的困难性。因此对于这种婚内违背妇女意志又对妇女具有强烈伤害性的强迫性行为,虽然不宜将其规定为“强奸罪”但也有必要在《反家庭暴力法》中给予其法律的制约以保护妇女性的性的权利。

此外,国外的立法里都已经把性暴力规定为家庭暴力的重要形式,例如,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明确提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一词系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方面或性方面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而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又如,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个人为了控制或支配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过某种亲属关系中的他人所采取的任何暴力或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的或经济上的)。”[1]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预示着国家越来越开始关注对个人权利的全方位保护,被寒冷和干旱摧残千年的土地终于迎来早春的希望。橙红色的光芒正逐渐驱散笼罩在冰山上的厚重乌云。千百年来的默默隐忍和玉石俱焚的抗争终于冲破了历史和观念的枷锁,迎接着璀璨的生机与曙光。公权力机构的关注与介入正汇聚成国之利器撼动着沉寂了几个世纪的冰山。消融的冰水顺流而下滋润大地孕育出新的希望,几千年受压迫的女性终将可以迎着朝阳拥抱春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李明舜,曲美霞,侯宗兵.《适度加强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干预》,载于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年4月第2期.

作者简介:

4.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心得体会 篇四

18、喀什7·30、7·31案件的真相,看清暴力恐怖分子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凶残面目,深刻认识到了暴力恐怖案件对全区发展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次事件的发生,是继7.5事件发生后又一次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案件。这对新疆的稳定和人民生活影响重大。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何种方式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都必将会受到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我们的政府将会严惩不贷,绝不手软。这几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告诉我们同境内外三股势力斗争是长期的、尖锐的和复杂的。

纵观世界各国,暴力恐怖犯罪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民的唾弃。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犯罪行为,其目的就是要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是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就没有人民的幸福安康。无论哪个民族,还是什么人,谁都不愿意生活在恐惧和**中,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能容忍暴力和血腥。

5.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 篇五

一、反暴力 讲法治 讲秩序

一是反暴力。暴力犯罪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犯罪,是损害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严重犯罪。纵观世界任何国家,暴力犯罪活动都会受到严惩。“8•19”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它伤害的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案件的发生再次表明,我们同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这是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严肃政治斗争,事关国家核心利益,事关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我们要坚决同暴力犯罪活动作斗争,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维护各族人民根本利益。

二是讲法治。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论什么人、什么民族、出于什么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对于一切暴力犯罪,将依法打击、坚决惩处、决不手软,哪里有犯罪分子就打击到哪里,谁是犯罪分子就打击谁。要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敌人,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人民,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新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三是讲秩序。没有秩序就没有祥和,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新疆各族人民生活、工作之必需。当前自治区稳定形势总体可控、向好,经济社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各族人民谋发展、思稳定、盼和谐,对未来充满信心。各地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力争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治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珍惜当前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和重大历史机遇,引导各族群众讲政治、讲大局,以合理合法方式表达诉求,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人人有责的局面。

二、新疆是祖国圣神不可分割的领土

距今几千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天山南北各地,都已出现人类祖先活动的遗迹,其石器型制、打刻技术以及共存的陶器色彩、花纹与我国甘肃、内蒙、宁夏等地相近。

公元前60年,西域都护府的建立,标志着西域诸地自此成为我们统一多民族伟大祖国的组成部分。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出现了社会大动荡和民族大融合的局面。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空前繁荣、昌盛的时期,并在西域设立了安西大都护府和北庭大都护府,以及回鹘西迁,是这一时期西域历史上的两件大事。

元朝建立后,中央政府对天山南北各地的统辖管理进一步加强,各项政策日臻完善。为便于管理经济事宜,元朝政府在今吉木萨尔、吐鲁番等地先后设立了各种政府机构和军事机构。

明代,西域各族人民为保卫和开拓祖国边疆、繁荣西域经济、发展科学文化技术,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空前巩固和发展的时期。

清代,将西域改称为“新疆”或“西域新疆”,清政府开始在新疆各地置官立府,行使中央政府对天山南北各地的管辖治理。

1884年,清政府发布新疆建省上谕。将迪化直隶州升为府,新疆军政中心由伊犁移到乌鲁木齐。

清朝对新疆的经营,无论是规模和范围皆远胜从前历代,社会经济得到前所未有的进步和发展。

1、屯田戍边,农垦事业规模空前。

2、移民及人口增长。

3、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4、商业贸易有一定发展。

5、兴办各种文化教育事业。

1941年新疆省沦入国民党统治。1946年1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承认外蒙古的独立。

1949年9月,新疆宣告和平解放。接着王震将军率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第一兵团进驻新疆。

1949年10月1日,新疆各族人民同全国人民一起,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中国的历史,从此开辟了一个新时代。”

大量的史实证明: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祖国的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能走向繁荣和发展。民族团结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只有加强民族团结,才能汇集各民族的智慧,使各民族拧成一股绳,形 2 成坚不可摧的民族之墙。

三、7.18和田事件,7.30和7.31喀什事件

就在我们这个快乐的暑假,西方反华势力与国内外疆独势力相互勾结,狼狈为奸,制造了一起又一起惨绝人寰的暴力恐怖事件,和田7.18事件

7月18日12时许,18名暴徒突然袭击了税务所,造成两名税务所干部受伤。暴徒又趁着派出所民警接警和巡逻警力空虚之际,突袭纳尔巴格派出所,手持斧头、砍刀、匕首、汽油燃烧瓶和爆炸装置等,疯狂进行打、砸、烧、杀,杀害一名联防队员和两名办事群众,劫持六名人质,焚烧警车,在派出所楼顶悬挂极端宗教旗帜,纵火焚烧派出所。事件发生后,公安、武警击毙凶犯和负隅顽抗的暴徒14人,抓获4人,成功解救6名人质。喀什7.30事件

7月30日23时45分,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喀什市美食街路口劫持一辆正在等候红绿灯的单排座卡车,持刀杀害一名司机后驾车冲向人群,并下车持刀砍杀路边群众,现场造成六名无辜群众死亡,28名群众受伤。周围群众奋力抓捕,搏斗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死亡,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喀什7.31事件

7月31日16时许,喀什市香榭大街新区大盘鸡店爆炸起火,当公安民警、消防官兵赶到现场进行救援时,从着火的房间冲出5名犯罪嫌疑人持刀砍杀群众,我公安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当场击毙嫌犯4人、击伤嫌犯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处置过程中,三名民警受伤。据统计,此起暴力案件共造成6名无辜群众死亡、12名群众受伤。

2011年9月13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对“7·18”、“7·30”两起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4名暴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一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这次发生在和田、喀什的恐怖袭击不论从手法、工具还是袭击目标、表现形式上,都和国际上典型的恐怖主义事件如出一辙。而不是民族问题。

今天的中国是强大的中国,团结进步是当代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 3 势所趋,闹独立、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喀什、和田的暴力恐怖事件只是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的恶毒行径,他们的行为不会影响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和睦相处,喀什市、和田市会在各族人民的团结、努力下,一定会不断地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四、恐怖袭击的防护常见恐怖袭击手段有哪些?

常规手段:

(1)爆炸。

(2)枪击。

(3)劫持。

(4)纵火。

非常规手段:

(1)核与辐射恐怖袭击。通过核爆炸或放射性物质的散布、造成环境污染或使人员受到辐射照射;

(2)生物恐怖袭击。利用有害生物或有害生物产品侵害人、农作物、家畜等。如发生在美国9.11事件以后的炭疽邮件事件;

(3)化学恐怖袭击。利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侵害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食品与饮用水等。如东京地铁沙林毒气袭击事件;

(4)网络恐怖袭击活动。利用网络散布恐怖袭击、组织恐怖活动、攻击电脑程序和信息系统等。

如何识别恐怖嫌疑人?

实施恐怖袭击的嫌疑人脸上不会贴有标记,但是会有一些不同寻常的举止行为可以引起我们的警惕,例如:

(1)神情恐慌、言行异常者;

(2)着装、携带物品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者;

(3)冒称熟人、假献殷勤者;

(4)在检查过程中,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5)频繁进出大型活动场所;

(6)反复在警戒区附近出现;

(7)疑似公安部门通报的嫌疑人员。如何从租住房屋人员中发现嫌疑人?

(1)昼伏夜出,作息时间反常;(2)房屋内有异常声响、气味;(3)常出现非生活垃圾;(4)交往复杂、异常(5)常携带异常物品出入。如何识别可疑车辆?

(1)状态异常。车辆结合部位及边角外部的车漆颜色与车辆颜色是否一致、确定车辆是否改色;车的门锁、后备厢锁、车窗玻璃是否有撬压破损痕迹;如车灯是否破损或异物填塞,车体表面是否附有异常导线或细绳;(2)车辆停留异常。违反规定停留在水、电、气等重要设施附近或人员密集场所;

(3)车内人员异常。如在检查过程中,神色惊慌、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发现警察后启动车辆躲避的。

紧急撤离危险现场应注意什么?

(1)保持镇静,判明所处位置,及时撤离。(2)善选通道,不要使用电梯;(3)迅速撤离,不要贪恋财物,重返危险境地;(4)防护自身,注意避险,如用物品遮掩身体易受害部分和不靠近窗户玻璃,不要逆着人流前进,以避免被推倒在地;(5)紧抓固物,溜边前行。拥挤时,如有可能,要抓住牢靠的东西如楼梯,暂时躲避,待人群过去后迅速离开现场。

如何规避七种危险:爆炸

爆炸物可能放置在公共场所什么地方?

(1)标志性建筑物或其他附近的建筑物内外;

(2)重大活动场合,如大型运动会、检阅、演出、朝拜、展览等场所;

(3)人口相对聚集的场所,如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运动员村、商场、超市、车站、机场、码头、学校等;

(4)行李、包裹、食品、手提包及各种日用品之中;

(5)宾馆、饭店、洗浴中心、歌舞厅及其易于隐蔽且闲杂人员容易进出的地点;

(6)各种交通工具上;

(7)易于接近且能够实现其爆炸目的的地点。

发现可疑爆炸物怎么办?

(1)不要触动;

(2)及时报警;

(3)迅速撤离。疏散时,有序撤离,不要互相拥挤,以免发生踩踏造成伤亡;

(4)协助警方的调查。目击者应尽量识别可疑物发现的时间、大小、位置、外观,有无人动过等情况,如有可能,用手中的照相机进行照相或录像,为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娱乐场所发生爆炸怎么办?

(1)迅速就近隐蔽或者卧倒,就近寻找简易遮挡物护住身体重要部位和器官;

(2)寻找、观察安全出口;

(3)不要用打火机点火照明,以免形成再次爆炸或燃烧;

(4)服从工作人员和专门人员的指挥;

(5)迅速有序撤离现场,避免出现踩踏等事件;

(6)不要因顾及贵重物品而浪费宝贵的逃生时间;

(7)迅速报警,客观详细地向警方描述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

(8)注意观察现场可疑人、可疑物,协助警方调查。

遇到枪击时如何选择掩蔽物?

(1)掩蔽物最好处于自己与恐怖分子之间;

(2)选择密度质地不易被穿透的掩蔽物。如墙体、立柱、大树干,汽车前部发动机及轮胎等;但木门、玻璃门、垃圾桶、灌木丛、花篮、柜台、场馆内座椅、汽车门和尾部等不能够挡住子弹,虽不能作为掩蔽体,但能够提供隐蔽作用,使恐怖分子在第一时间不能够发现你,为下一步逃生提供了时间;

(3)选择能够挡住自己身体的掩蔽物。有些物体质地密度大,但体积过小,不足以完全挡住自己身体,就起不到掩蔽目的。如路灯杆、小树干、消防栓等。

(4)选择形状易于隐藏身体,如立柱;不规则物体容易产生跳弹,掩蔽其后容易被跳弹伤及,如假山、观赏石等。

被恐怖分子劫持后怎么办?

(1)保持冷静,不要反抗,相信政府;

(2)不对视,不对话,趴在地上,动作要缓慢;

(3)尽可能保留和隐藏自己的通讯工具,及时把手机改为静音,适时用短信等方式向警方(110)求救,短信主要内容:自己所在位置,人质人数,恐怖分子人数等;

(4)注意观察恐怖分子人数,头领,便于事后提供证言;

(5)在警方发起突击的瞬间,尽可能趴在地上,在警方掩护下脱离现场。

遇到纵火恐怖袭击怎么办?

高层建筑物中遇到纵火恐怖袭击怎么办

(1)沉着冷静。不能自乱方,乱跑乱撞;

(2)开门前先触摸门锁,若门锁温度很高,应关闭房内所有门窗,用毛巾、被子等堵塞门缝,并泼水降温。同时利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向外报警;

(3)不要轻易乘电梯。电梯往往因断电而造成“卡壳”,电梯门直通大楼各层,火场上烟气涌人电梯并极易形成“烟囱效应”,在电梯里随时会被浓烟毒气熏呛而窒息;

(4)不可乱钻、乱躲。高层建筑火灾中千万不可钻到床底下、衣橱内躲避火焰或烟 雾,这些都是最危险的地方,又不易被发觉,难以获得及时营救;

(5)利用建筑内部设施,利用普通楼梯、观景楼梯进行逃生;利用阳台、通廊、安全绳等进行逃生;将房间内的床单或窗帘等物品连接起来进行逃生;

(6)根据火场广播逃生:当某一楼层或某—部位火势已经蔓延时,不可盲目行动,要注意听火场消防人员广播和救援疏导信号,选择合适的逃生路线和方法。

遇到核与辐射恐怖袭击怎么办?

(1)不要惊慌,进一步判明情况;

(2)尽快有序撤离到相对安全的地方,远离辐射源;

(3)利用随身携带的物品遮掩口鼻,防止或减少放射性灰尘的吸入;

(4)及时报警,请求救助;

(5)听从相关人员的指挥;

(6)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遇到生物恐怖袭击该怎么办?

(1)不要惊慌,尽量保持镇静、判明情况,(2)利用环境设施和随身携带的物品,遮掩身体和口鼻,避免或减少病原体的侵袭和吸人;

(3)尽快寻找出口,迅速有序地离开污染源或污染区域;

(4)及时报警,请求救助,可拨打110、119、120报警;

(5)听从相关人员的指挥;

(6)不要回家或到人员多的地方,以避免扩大病源污染;

(7)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工作。

作为一名学生,我们应该坚定立场,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暴力恐怖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团结协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着来之不易的大好发展,并且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学校的布署上来,决不能让“三股势力”干扰、破坏新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以及干扰破坏各族人民群众安定、祥和的幸福生活。还要学习国家安全法的有关内容,养成一个良好的意识和树立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正确态度,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6.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 篇六

心 得 体 会

2011年8月24日

深刻揭露暴力恐怖分子罪恶行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喀什各族干部群众认真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满怀欣喜建设美好家园的时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制造了骇人听闻的和田“7〃18”、喀什“7〃30”、“7〃31”系列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打破了这幅宁静的画面,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有预谋、有组织地袭击无辜群众,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严重影响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

“7〃30”系列恐怖案件共造成12名无辜群众死亡,41名群众受伤,3名民警受伤。该案件有组织、有预谋,目标明确、手法简单、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危害严重。其意图都是针对汉族群众聚集场所发动突然袭击,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准备,先实施爆炸,制造混乱,吸引警力,而后利用汽车冲撞、碾压,利用液化气罐、燃烧瓶爆炸和持刀行凶作案,惨绝人寰,令人发指。

值得称赞的是,当手持利器的暴力恐怖分子袭击无辜群众的时候,周围的各族人民群众并没有退却,而是毫不畏惧,团结一心,力擒歹徒。案件发生后,我们的各族群众一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一边义愤填膺地一同谴责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的恶行。事实充分说明,我们的民族关系是和谐的,是牢不可摧的。“7﹒30”系列暴力恐怖案件的及时果断处置,充分显示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力量,充分了显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各族人民团结对敌的强大力量,充分显示了喀什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充分说明党中央、自治

区党委关于新疆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判断和决策部署是十分正确的,充分说明地委、行署抓团结稳定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措施是十分有效的,充分说明喀什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历史基础、思想基础、文化基础、经济基础是坚不可摧的,充分说明“三股势力”在喀什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是根本不得人心,注定要失败的。

“7〃30”系列恐怖案件的发生是有着深刻复杂的政治背景,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组织、有预谋、有策划的,是一起由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组织策划暴力犯罪案件,是敌人在当前特殊形势下组织策划的一起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其险恶用心,就是要破坏民族团结、挑起民族仇视、制造民族矛盾,妄图把喀什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把各族人民推向灾难的深渊。这起案件既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我们与境内外敌对势力之间进行的一场捍卫国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境内外各种分裂势力都在不断加紧联合,他们不断调整策略,变换手法,时而实施暴力,时而蛰伏欺骗鼓惑,但万变不离其宗,其反动本质和罪恶目的就是妄图把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当几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发生后,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关注,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迅速启动应急措施,在极短时间内便将所有犯罪嫌疑人抓获或就地正法。事实充分证明,我们的政府是敢于担当、敢于负责的政府。同时也告

诉人们,我们的政府是反暴力,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

这几起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告诉我们同境内外“三股势力”斗争的长期性、尖锐性和复杂性。案件发生以后,我们不免会听到一些异声怪调、歪曲事实的批评和指责。诸如此类的小伎俩,丝毫都不能削弱我们坚定打击“三股势力”的决心。这一小撮犯罪分子,既代表不了新疆任何一个民族,也不能动摇新疆各族人民群众思稳定、求进取、盼发展的坚定信念,更不能动摇新疆各族人民群众大团结的牢固根基。当前,“7〃30”系列恐怖案件虽然已经得到平息,但是高压态势下的稳定是脆弱的,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暴力犯罪分子决不会就此罢休,他们仍在寻找时机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我们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齐心协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长期以来,“三股势力”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局的罪恶活动就一直有着复杂国际背景。历史与现实的事实一再证明:“三股势力”自滋生、纠合成势以来,分裂新疆的企图就深深地根植于其思想之中。他们打着民族、宗教的幌子,煽动民族仇视,制造宗教狂热,鼓吹对“异教徒”进行“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挑起**骚乱。但,历史与现实的事实也一再证明: “三股势力”分裂国家的图谋永远都是极其不

得人心的。“三股势力”一切罪恶图谋从分裂的目的开始,也必将以可耻的失败告终。

在党中央和兄弟省市的大力援助下,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迎来了绝好的历史契机,新疆各族人民群众团结协作,互帮互助,发挥才智,正使自己的生活走向更宽广的幸福大道。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一点私欲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全然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暴力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为人民服务的,谁是想损害人民利益的,人民群众是看在眼中,记在心里。美好的生活来之不易,新疆各族人民群众正是深刻看到了“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和险恶用心,才能不信谣、不盲从,在关键时刻坚定地站在反暴力、反分裂的第一线,维护人民政权,维护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我们的政府在为新疆各族人民群众谋福利,我们的政府就是得道者,自然就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三股势力”恰是要破坏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他们就是失道者,总会被人民群众所唾弃。中国政府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势力的破坏活动,为新疆的发展进步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因而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也正是在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公安机关才能迅速侦破案件,使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严厉地打击了境内外“三股势力”的嚣张气焰。

当前,喀什发展已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新一轮对口支援的滚滚春潮在蓬勃涌动,建设经济特区和中国西部明珠的宏伟目标令人鼓舞,催人奋进,势不可挡。乌云遮不住太阳,阴霾终将很快过去。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的暴力恐怖活动阻挡不了喀什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的步伐,吓不倒反对暴力、真爱团结、维护稳定的英雄人民。我们坚信,有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有人民武装力量的坚强后盾,有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有全区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团结奋斗,喀什一定会更加团结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一定会更好更快,推进喀什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战略目标一定能够实现,喀什各族人民一定能够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喀什的明天一定更美好!

7.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 篇七

家庭暴力近年来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无数的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破裂瓦解,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更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反家庭暴力法》在现实需求和民众的呼声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并已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一法律旨在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反对家庭暴力, 更加有力地保护妇女、儿童及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努力通过维护家庭的和谐来保障国家的稳定发展。

二、《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一)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社会性问题, 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引起了大家的普遍关注, 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也备受人们的关注。我国在家庭暴力的法规建设方面较为匮乏, 受害人能够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也较为缺失, 一旦出现家庭暴力, 受害人只能通过婚姻家庭法、人身损害赔偿或者是刑法来得到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法律在这一处的空白, 是一次卓有成效的立法创新。

(二)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 标志着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的形成, 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里程碑。制定完善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法, 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 也能够更直接有力的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家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堡垒, 更有助于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 被看做是家庭内部的矛盾, 往往就被人们所忽略, 使得外界难以介入家庭去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但根据目前的现状来看, 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外界干预已经是刻不容缓了, 只有将家庭暴力置于公权力的干预范围内才能有效及时的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因此, 要将遏制和干预家庭暴力纳入法律程序之中。

也就是说, 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去看待家庭暴力, 让家庭暴力不再单单是一个家庭内部的矛盾, 而是上升到社会问题的层面, 加强司法干预, 加大社会各界的监督, 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 让受害人能够寻求到更加全面完善的救济。

三、《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中的主要亮点

(一) 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1) 这也就是说, 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也被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行列。这一规定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的范围, 也就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举措可以明显的看出《反家庭暴力法》与《婚姻家庭法》的不同之处, 在《婚姻家庭法》当中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主体是特定的。《反家庭暴力法》扩大了主体的范围, 不仅仅是拘泥于家庭关系成员之间, 由此可见, 《反家庭暴力法》更趋向于是一部社会保护法。

(二) 强调预防为主, 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 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过程中, 对于受害人的意愿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但这些应当建立在家庭暴力程度较为轻微的基础之上, 如果家庭暴力已经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 并且已经触犯刑法的时候, 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 司法机关还是应当加大干预的力度, 不可对违法行为姑息养奸。

(三) 强制报告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 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 这一规定表明上述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家庭暴力案件有责任和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一规定扩大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监督, 协调各个单位来监督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产生, 社会的监督和举报, 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 强制报告制度还能够更加及时的发现家庭暴力, 对于未成年人、残障人士、失智老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四)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 还专门用一整个章节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性如此可见一斑。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这与以前大为不同的是,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 可以单独申请。有通常保护令, 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 还有其他措施。这就使得受害人在遭受到家庭暴力之后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这一保护机制, 而不必依赖于离婚诉讼。

四、对《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一)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概念

反家暴法中所称的人身保护令实质上就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对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借鉴和完善, 即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二) 反家暴法中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解读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建立在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基础之上, 结合我国的自身情况, 总结各个地区的经验所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在第四章中运用一整个章节总共十条法条来规定和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将事后惩罚加害人转为事先保护受害人, 能够有效地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

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 可以是受害人, 也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被恐吓、强制或其他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可以由口头或者书面两种形式进行申请。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受理及主要内容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并予以执行, 保护令以裁定的形式作出, 一经作出裁定, 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帮助协助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为事前救济的手段,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又一优势就是快速便捷, 人民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之后,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定。作出裁定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十二个小事, 如果情况紧急的, 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这样就能够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高效、快捷、便民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与传统的的家庭暴力救济措施相比, 也更具有前瞻性。加大事前保护的力度, 预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及时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主要内容有: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重要意义

传统的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民法中的侵权之诉, 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赔礼道歉或者丧失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 以此来惩罚施暴者;二是通过刑法寻求救济, 这是在家庭暴力后果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救济措施。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但是, 这两种救济方式都属于事后救济, 且时间较为持久、冗长, 程序复杂。受害人只有在施暴者实施暴力行为且造成一定后果之才能够寻求救济, 难以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 人身安全保护令都需要以其他案由作为依附, 而此次反家暴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极大的突破,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反家暴法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则是一种事前的救济, 能够预先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在暴力发生或确定将会发生之时, 依据受害人的申请即可做出, 可以少损害的发生, 及时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 此次反家暴法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和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两种, 情况紧急时, 应当在24小时之内签发保护令, 这样就能够及时的阻断家庭暴力, 在最短的时间内保护受害人, 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其中, 《反家庭暴力法》的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构成犯罪的,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 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训诫, 这就使得保护令的发挥有了更加切实的法律保障。

五、总结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事情, 这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 我们在对于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抛却“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迂腐的旧观念。受害人要学会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可姑息养奸, 酿成更大的悲剧。而司法立法者则需要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程度, 完善受害人的救济制度, 以良法全面的打击犯罪, 维护受害人的权益。让法律成为受害人们可信赖的武器。家庭暴力的出现, 不仅导致一个家庭破裂更对全社会的和谐有着很大的威胁, 希望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拥有和谐美满的生活。

家, 是心灵的归宿, 是避难的港湾, 是人类爱的天堂。通过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社会环境的不断净化, 让整个社会远离家庭暴力, 让每一个家都成为温暖明亮的灯塔。

参考文献

[1]李明舜.制定反家暴法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基本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 2014, 05:51-54.

[2]薛宁兰.反家暴立法的宗旨及其对幸存者的救助[J].妇女研究论丛, 2014, 05:56-57.

8.反家庭暴力法法制讲座 篇八

《反家暴法》有五大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家庭暴力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也适用。

该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亮点二: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特殊保护等五项原则。

《反家暴法》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项原则。即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则;共同责任原则;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特殊保护的原则;尊重受害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特殊保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非常重要。

亮点三:强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就是说,向公安机关报案是上述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亮点四:告诫制度。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同时还明确了告诫书的证据作用。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亮点五: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反家暴法》除强调预防为主外,一个很大亮点就是专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跟以前的做法不同的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可以单独申请。

有通常保护令,有紧急保护令;保护令内容有禁止家暴、禁止骚扰、禁止跟踪、禁止接触、责令迁出等,还有其他措施。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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