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登记统计制度(11篇)
1.学校登记统计制度 篇一
最新学校登记制度(精选8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学校登记制度(精选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登记制度1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有序进行,确保校园安全,学校实行来访出入登记制度:
1、门卫值班人员对来访者须礼貌、热情接待、询问来访事由。
2、来校联系工作的来访人员(如家长),必须在门卫室进行实名登记,来访人员必须按会客单上的要求真实地填写会客单并取得校内被访人员的认可方可进入校区。离校时必须回收由被访人员签名和填写离校时间的回执,经门卫值班人员确认后方可离校。
3、校外人员无正当理由到校,不遵守本校制度,无法与被访人取得联系并填写会客单,门卫值班人员不得让其进入校园。如果外来人员强行入内,门卫值班人员应及时报警,以防止意外发生。
4、在正常的教学时段内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离校的必须出具学校相关部门或班主任签发的出门凭证,才可让家长接回,在正常教学时段内,学校严禁学生单独离校。
5、上课期间如无预约谢绝外人进入校区,严禁推销人员进入校区。
6、会客登记凭证每学期整理后归档,保存期为三年。
7、由于工作疏漏,造成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登记制度21、门卫要严格执行门卫查验学生证、出入证、身份证的制度。避免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2、本校学生凭学生证进入校园,进校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校园的,必须有班主任和教导处领导签字的请假手续或家长陪伴,在门卫室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3、来校会客人员应当遵守会客时间并履行会客登记手续方可入校;来校办事人员应当向门卫说明情况,登记后或经门卫与校内业务部门电话联系核准后方可入校。
4、上课期间,任何车辆不得进入校园,其它时间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接送学生车辆一律按规定地点停靠,不得在校门附近停放。
5、节假日和平日夜间,门卫对出入学校的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要严格盘查,注意发现可疑情况,确保学校安全。
6、对没有证件,又无法核实其身份的,门卫有权禁止其入校。
7、严禁无关人员在值班室及周围逗留、闲聊。
8、凡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须告知来访事由及对象,经查实征得对方同意,进行详细登记,留下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校园;严禁商贩进入校园叫卖、推销、收购,不允许非本校或与本校无关人员(包括小孩)进校闲逛、打球。
9、对违反门卫制度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其相关责任。
学校登记制度3一、坚决执行封闭式校园平安管理模式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在校期间,按时封闭校门。
2、学校实行校外人员来访登记制度,测体温、扫健康码严防坏人或带有传染病毒的人员进入校内。
3、学生在校期间,除校内人外,教学区内不准任何校外人员与学生来往。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随便出校,如有事需出校门,必须携带由班主任批准的假条经门卫值班人员许可,方可外出。
二、外来人来访平安管理
1、认真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测体温、扫健康码,并填写会客单。来访本校教职员工请与被访人员联系,确认前方可进校。
2、上级部门或有关单位来校检査、联系工作,当天值班教师应认真验看其工作证〔介绍信〕,做好登记,并与带班领导联系。
3、严格把守校门,拒绝一切外来推销人员进入校内。
4、教师不得带外来人员进校,会客一般安排在校门口外。
5、重大节、假日或活动,外来人员未经带班领导允许,不得进入校园。
6、携带公物出校必须主动出示有关部门的证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后,方能离校。
三、责任追究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如果因执行封闭式管理不到位而造成损害的,必须承当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除在考核时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登记制度4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要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
二、各班每天要进行晨检。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三、学校卫生室保健医负责学校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班主任和教师发现学生有发热、皮诊、腹泻、呕吐、黄疸等传染病早期症状,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及疫情报告人,疫情报告人在24小时内上报卫生科与教育局。
四、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学校登记制度5为了能够及时有序地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我校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上级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成立由校长陈运占为组长,业务主任陈德伟为付组长的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班班主任负责本校传染病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
2、各班班主任为本班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一旦发现本班有传染病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校长及主任报告。各班班主任应定期对各班卫生委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及疫情报告程序进行培训。
3、针对不同季节的传染病,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传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各班班主任坚持每天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和午检,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5、为预防各种传染病在校内的发生,各班应把本班的公共区、教室、寝室彻底打扫干净,不留卫生死角。并加强教室、寝室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学校登记制度6规范学校管理,保障师生安全,保护学校财产,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关于学生:
1.上学、放学穿校服且佩带红领巾、校徽出入。
2.学生迟到由执勤学生及时登记并报相关部门。
3.因特殊情况中途外出,须凭请假条方可外出。
4.进出校门应文明守纪、礼让有序,不得在校门口拥挤。
二、关于教职工:
1.教职工迟到必须在传达室自觉登记。
2.上班期间因公或因私需临时外出者,须领导批准方可外出。
三、关于来客来访:
1.上班时间谢绝私人来访;特殊情况来访人经核实后,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登记,由被访人接入,离校时被访人及来访者须在传达室签字方能离开。
2.家长来访须核实身份,与所访老师取得联系登记后方可入校,离校时传达室需登记离校时间;家长接送学生不能进入校内,有特殊需要的可由老师在校门口交接,全托家长接送孩子须持入校卡进入。
3.学校邀请来校参观、参加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者,应提前书面说明来人数量、时间等,并安排专人在校门口接待。
4.所有来客晚上20:00前必须离校。
5.禁止无关人员入校。
学校登记制度71、学生及家长出校门规定
(1)学生在小学规定时间内出入,要凭小学的学生胸卡进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出校门,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校园。
(3)学生翻越围墙进校,一律上报安全办,按违纪进行处理。
(4)学生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工作,先与门卫沟通、登记,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小学,更不能进入教学区域。
2、外来人员来访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是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填好外来会客登记表。
(2)外来人员进入小学,必须遵守小学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小学教学有序进行。
3、物品出入规定
(1)学生及教职工携带物品出校,必须出示部门负责人批条。
(2)外单位物品入校,严格验看,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其他规定
(1)门卫负责引导允许近校的车辆的停放及安全。
(2)门卫要保持校门前环境卫生,保管好门前的安全警示标志。
(3)门卫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要与德育室配合,保证校门前师生的安全。
学校登记制度8管理是学校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为加强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建设良好的校风,使管理工作不断走上新层次,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事故的范围:
管理事故由于管理者的原因,使学校某一工作或某一环节失误,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学校正常运转。具体范围:
(1)未经学校研究私自改变学校工作计划的部署或没有按照学校计划安排,没有按照校务会议决策或行政办公会的部署,而改变或拖延工作进程。
(2)对上级通知或指示没有按时传达、部署,造成重大失误。
(3)对自己主管的工作准备不充分,工作进程把握不住,造成不良影响。
(4)由于本人所主管的工作某一环节的失误而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连锁反应。
(5)其它管理方面的失误。
二、管理事故登记办法:
校务处同各处室组成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核实,对查出来或发生的管理事故登记入册,按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三、管理事故处理办法:
记入管理事故登记本,主管领导同有关处室研究处理办法,由校长主持的校务会议研究处理或处罚。
2.学校登记统计制度 篇二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完善
一、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的必然性分析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立案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 立案审查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主要表现有两个方面:
第一, 起诉的条件过高, 不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起诉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予以立案受理。这样做虽然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但却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而且, 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相隔很长一段时间, 不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效果。
其次, 法院审查起诉程序欠缺公开性。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立案审查制度, 但具体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去实行法律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当事人程序参与性不足, 导致这一程序的行政色彩很重, 法官的裁量权大, 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二、对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
立案登记制度, 是指对民事诉讼案件不采用实质审查方式, 当事人一旦起诉就可以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书记官只对诉状进行格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办理登记和排期手续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目在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
(一) 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
第一, 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屏障, 如果设置严格的立案条件, 在立案阶段就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这并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立案登记制度在立案阶段只要求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形式要求就可以进行诉讼系属, 这样有利于纠纷尽快进入审判程序, 使纠纷尽早得到解决。因此立案登记制度可以较为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 以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快的提交法院审理, 避免法院的公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损害。
第二, 避免立案审查制度程序的不公开性, 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由于立案登记制度是由书记官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 只要诉状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进行诉讼。根据目前当事人的法律素质, 大多数当事人都可以判断自己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规定, 这样就可以避免在立案审查制度中当事人不知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二) 立案登记制度的弊端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 立案登记制度有其不利一面。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会使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大量增加, 法院的工作量会加大, 又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首先, 由于我国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善, 本因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诉讼有被推向极致的趋势。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势必造成法院工作量的增加, 基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可能会导致法官追求诉讼效率而忽略司法公正, 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能彻底公正的解决, 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不当, 实体正义无法实现。
其次, 案件不经实质审查进入审判程序, 可能会出现案件当事人不适格, 或者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情况, 只有进入审判程序之后, 当法官对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时才会发现这些问题, 此种情况下不论是更换当事人还是进行案件的移送, 都会造成诉讼拖延, 浪费司法资源。[1]
再次, 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权利不受控制会导致权利滥用。立案登记制度, 其定义隐含了这样的意思:只要当事人的所提交的诉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该受理, 那么这样会出现诉讼欺诈等情况, 当事人滥用诉权, 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三、对我国建立立案登记制度的思考
任何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可以脱离本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法律体制。由于上述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 在目前司法环境下建立立案登记制度还需慎重。必须使该制度与当前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相符合, 对其进行进一步完善, 扬其利而避其弊。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 在立案阶段, 书记官审查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 不应只限于对起诉状形式的审查, 应当还涉及案件的管辖, 一旦发现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可以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以避免在审理阶段才发现法院对其无管辖权。
其次, 在立案登记制度中, 书记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所以应当提高书记官的法律素质, 这样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最后, 应当规定滥用诉权的惩罚措施。由于立案登记制度只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很有可能造成当事人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欺诈, 为防止这种现象的出现, 法律应当规定相关的惩罚措施, 在立法上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也可以借鉴国外作法, 赋予对方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防止当事人权利的滥用。
参考文献
3.论预告登记制度 篇三
摘要: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重要规定,它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请求权,最终达到平衡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目的。但是,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仍然存在着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必须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物权法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1.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遵循的是法典式与特别法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基本法(《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并且在特别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对预告登记的详细内容予以细化,这种立法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简洁性,又不失可操作性。
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颁布之前,就已经对房屋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 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5年《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2007年《广州市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通过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说明我国已经从体制上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2.实际操作情况
(1)预告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的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区的地方立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地区来说,目前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进行“发放产权证”和“保留产权档案”这两项内容,其中的“保留产权档案”一项即具有“登记”性质,只不过旧登记办法未建立“房屋登记簿”。新办法实施后,行政部门就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购房者写进登记簿,并详细记录房产自然情况、位置、所有权人及权属转移等信息。
(2)预售登记制度
另外,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部分,我国设立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0条都对预售登记作出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未明确该预售登记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赋予购房人申请登记的权利。因此,不能有效发挥预防“一房二卖”等房屋买卖纠纷的作用。
二、我国预售登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1.预告登记制度的保护请求权范围不明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以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权限定在买卖和抵押房屋的协议,而对变更、消灭或赠与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等是否能够进行预告登记没有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就不能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了保全给予或取消土地上的某项权利,对土地抵押权的请求权或变更此种权利的内容的请求权,或者是为了保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时并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同样对债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利条件,笔者认为这些权利也应该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因而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不能仅限定在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 应根据物权交易安全的需要给予适当的扩大。
2.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有待完善
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由于预告登记的权利具有类似物权的排他效力。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这种排他效力主要包括权利保全、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效力,它们分别体现了预告登记的担保作用、顺位作用和完善作用。我国《物权法》只规定了权利保全效力,而对顺位保全和破产保护效力均未涉及。笔者建议采取相对无效的效力规范模式。预告登记后,登记义务人有权处分不动产,但与预告登记保全的权利相抵触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且,为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在经法院确定的判决而对不动产为强制执行也不能排除预告登记的效力。另外,明确规定预告登记保全顺位的效力和破产保护效力。
3.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方式缺失
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如果约定不成,如何处理,在国外有相应的假处分制度。假处分是法院为保全某项请求权而做出的有临时效力的指令,我国诉讼法中没有假处分制度,假处分类似于我国司法中的保全措施,可类推适用。笔者认为可增加规定由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经由法院的保全裁定进行预告登记。另外,将预告登记条款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防止购房者因为不了解预告登记,使得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而如果将预告登记制度写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提醒购房者这项权利,将使预告登记制度的发挥应有作用。
4.预告登记薄的公开化
4.学校门卫登记制度 篇四
1、上午
⑴上班时间:
①早读课老师于市局规定的早读课时间15分钟前到达教室,行政值班人员于早读时间前30分钟到校;
②食堂工作人员在7:30前到校,购菜、验菜的除外;
③其余教职工在上午早读课结束前到校。
⑵下班时间:11:00(有第五节11:15),上第四(五)节课及食堂工作人员除外。
2、中午静校时间:值班老师12:00进入教室,学生于12:15前进入教室。
3、下午
⑴上班时间:下午预备钟之前到校。
⑵下班时间:5:00,食堂工作人员4:00。
二、履行的手续
1、上午、下午上班进校门均需要本人于规定到校时间前在校门卫处刷卡,在校内用餐的教职工也需要在规定到校时间前刷卡。班主任老师早晨还必须在班主任签到表上签到,傍晚下班前到相关行政人员处签离。
2、教职工中途进出校门一律凭批条在门卫处登记后再刷卡。
3、校办公室每天上、下午2次将刷卡存储器数据读取转储汇总。
三、考核
5.学校缺勤登记追踪制度 篇五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缺勤登记追踪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学校缺勤登记追踪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传染病监测和预防,有效遏制学校传染病的流行,做到对传染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因病缺勤登记与病因追踪制度具体内容
教职工、学生因身体状况请假或缺勤,如有发热、咳嗽或其 他可疑的不适症状时,科室部负责人、班主任要对该职工或学生进行症状问询,并填写《学校因病缺勤人员登记表》(如出现症状明显的疑似传染病例时,需汇报学校防控办公室,联系疾控中心或120 送往就诊)。对缺勤在家的学生,班主任应通过电话等形式,保持联系,咨询该生离校返家后治疗情况、与疫区人员、传染病病人接触情况,详细记录其缺勤原因及相关情况。病愈返校学生,询问身体恢复情况,查看医院诊断证明材料,验证解除隔离材料。
二、康复复学制度
对已确诊或者疑似传染病的教职工、学生,班主任要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做好登记工作,及时上报教育局、或疾控中心。对治疗完毕后要求返校的教职工或学生,必须提供正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康复证明)由班主任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核实后方可返校。
三、实行报告责任制
班主任每天须认真填写《学校因病缺勤人员登记表》并按要求及时上交。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全校传染病疫情的统计工作,对各办公室、各班报告来的有传染病疑似症状和体征的师生进行筛查。对传染性疾病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不得缓报、瞒报、漏报。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拒不执行登记制度或瞒报、隐瞒、谎报的教职工、学生,将视情节,对其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执行制度不力造成传染病扩散的人员,将依法依纪查处。
学校缺勤登记追踪制度21、为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制定本校师生因病缺课缺勤登记制度。
2、学校各科处室(包括学院所有合同工)、各二级学院要求各班级要指定专人每天分别对每个师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师生的出勤、全院所有工作人员的`出勤、健康状况。
3、班主任负责每天的晨午检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特别是体温异常>37.3度、及腹泻、皮疹等)以及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卫生所并做好晟午检详细信息记录。若班级有因病缺课的学生,应详细登记《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表》并于每天下午四点班主任上报学院卫生所。
4、各部门相关负责任人应详细登记了解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工作人员,应当了解他们缺勤的原因并做好因病缺勤人员的联系工作,并详细登记《工作人员因病缺勤登记表》每天下午4点上报学院卫生所。
5、学院卫生所接到班主任或部门负责人的《因病缺课缺勤登记表》后应及时追查患病人的患病情况等,以做好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做做好详细统计等。
6、各班班主任负责每天班内的因病缺课同学的联系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联系工作,密切关注其健康状况,学生或者患病的工作人员凭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痊愈证明并交于学院卫生所开具证明方可返校。
7、学院卫生所对因病缺课缺勤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8、学校突然出现大量学生不明原因缺课时,要及时上报教育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学校缺勤登记追踪制度3为防止传染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校长为学校疫情总责任人,各班主任老师为疫情第一排查人,学校确定信息员为疫情报告人。
2.严格按照晨午检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晨检工作,班主任早晨和午间对到校的每个学生应仔细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
3.学校考勤人员要及时查看考勤签到记录,对没来签到的教职工要及时了解原因,并做好登记,如有病请假来不了的,要询问清楚,是何病,是否发烧等,如有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给校长。
4、班主任在晨午检时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在学生请假时认真登记,并将存在以上可疑症状的学生及时报告给疫情报告人。
5.班主任应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
如学生没有按时到校,班主任应向家长询问缘由,如是因病缺勤,应及时了解病情,补办请假手续。
6.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上,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7.疫情报告人如发现在同一班级,一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疫情报告人应告知校长,并在第一时间向疾控中心和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经确诊为传染病例后,按规定做好校的消毒工作。
6.学校校园出入登记制度 篇六
家长进出学校制度
1、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请在校门口止步。
2、家长一定要知悉孩子就读的班级、班主任及副班主任的姓名和电话。如确因急事需要进入校园,须与老师取得联系,在门卫处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校园。对不按要求履行登记手续,强行冲入学校的人员,我校门卫有权进行控制并报警处理。
3、事毕后不得在学校长久逗留、不得大声喧哗,需注意文明形象。
4、家长应尽可能做好孩子上学前的准备工作,收拾好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用品,减少或杜绝中途到校送物品的次数。家长如有私人物品交给学生,请转交门卫或提前电话联系班主任、生活老师(药品则由家长完善门卫登记手续后在课间交到孩子手里)。
5、家长接送孩子上下学时严格遵守校门口的秩序,自觉将车辆停靠在停车线以内,不拥堵进出通道,保障交通的通畅和安全。
6、家长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拒绝进入校园:吸烟、嚼槟榔、携带宠物、饮酒后情绪状况不佳、衣冠不整(穿背心.睡衣.拖鞋等)、不服从门卫管理。
来访人员进出学校制度
1、学校在正常教学时间,关闭校门,严禁机动车辆和外来人员随意进入。
2、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应主动向学校保安表明身份,说明事由,须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相关人员告知保安后,在门卫处进行来访登记,方可进校。
3、节假日期间,校门关闭,校园体育设施不对外开放,攀爬、翻越学校围栏进入校园人员,造成人身伤害或物品损失的,后果自负。
学生进出学校制度
1、所有学生凭校卡从东大门智慧校园系统刷脸出入。
2、严禁学生上学迟到、早退。学校教学时间内,学生一律不得外出,如情况特殊需要离校的,由班主任通过智慧校园系统批假,孩子在门卫室请假机刷卡,方可外出。
3、不携带零食、手机(电话手表)、与学习无关的玩具、管制刀具及危险品进校门。
4、严格遵守上下学时间:
周一到周五早上上学
7:20——8:00
周一到周四下午放学
17:10
周五下午放学
13:40(走读生)
13:35(乘车生)
周日到周四晚自习下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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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校登记统计制度 篇七
1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分析,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立法中, 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缺乏统一的登记机关
在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一共有六个部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例如房屋产权登记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土地产权登记在土地管理部门、草原登记在农牧业部门等, 导致不动产的登记管理相对混乱。不仅如此, 登记机关与行政管理部门相互结合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例如由于登记机关比较分散, 不仅不利于相互沟通和协调, 而且也给当事人对不动产产权的查阅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如果两个或者以上的登记机关出现权利相互交叉和重合的情况, 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损害其正常利益, 也会扰乱正常的法律秩序。
1.2 缺乏统一的登记程序
在我国, 现行的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在这些法规中, 对于不动产登记程序的规定并不一致, 导致各个登记机关各行其是, 当事人难以有效适应, 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1.3 缺乏健全的责任机制
当前许多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登记不动产时, 经常会出现错登或者漏登、登记资料遗失等问题, 但是由于责任机制的欠缺, 尽管当事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登记机关却只是承担了极其有限的责任。
2 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问题,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 加强立法, 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改革, 强化不动产登记管理, 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合理、有序。
2.1 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应该结合国情, 建立相应的不动产法律, 与不动产物法相适应。针对道路、森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规定, 制订合理、可靠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制, 按照不同的登记法规进行登记, 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进行调整和统一。
2.2 应用生效主义
所谓“生效主义”, 就是指将不动产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 只有在登记完成后, 合同才会生效。近几年来, 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城市人口迅速增加, 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 如果采用登记对抗主义, 势必会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 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而如果登记只是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则房地产开发商与当事人达成合意后, 房地产合同就会生效。但是此时, 开放商还可以以同样的内容与第三人签订相应的合同, 合同同样会成立, 这就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无法有效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对此, 应该将房地产登记作为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在这样的前提下, 当事人就要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进行登记, 然后合同才能成立, 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3 引入形式审查制
针对我国当前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的基本国情, 现行的实质审查制很容易导致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扰和过度干预问题, 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 应该以形式审查制取代实质审查制来解决上述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 在不动产登记中采用形式审查制会导致登记缺乏公信力, 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不够明朗, 不仅会导致物权归属不明晰, 还可能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对此, 在实际管理中, 可以利用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证明权利人名下不动产物的凭证, 确保不动产登记的有效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2.4 建立预告登记制度
所谓“预告登记”, 就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时,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向登记机关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与一般不动产登记相比, 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的一种登记。登记完成后, 并不会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 只是使得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预告登记的应用能够有效保证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同时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秩序。在我国, 要想构建预告登记制度, 需要明确几个方面的问题: (1) 申请人资格, 应该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申请, 或者依据相关合同单独进行申请; (2) 预告登记的效力, 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 不仅能够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及其他物权人, 还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
2.5 全面重视不动产登记管理
不动产登记人员应该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积极提升自身业务素质, 切实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避免出现人为失误。对于登记部门而言, 应该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手段, 宣传不动产登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使人们认识到不动产登记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提高维权意识。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 从我国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 在不动产登记中, 尚存在许多的问题和缺陷, 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的监管, 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对此, 相关部门应该充分重视起来, 切实做好立法工作, 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 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 解决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全面管理,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谢亦苒.浅议改革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加强不动产登记管理[J].黑河学刊, 2011 (2) :101.
[2]王双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研究[D].天津:天津商业大学, 2008.
8.浅谈预告登记制度探究 篇八
关键词:预告登记制度;商品房;物权法
一、预告登记的性质
目前在国内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甚有争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和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房地产登记簿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遵循的是法典式与特别法式相结合的方式:即在基本法(《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原则性规定,并且在特别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对预告登记的详细内容予以细化,这种立法方式既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简洁性,又不失可操作性。
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早在《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颁布之前,就已经对房屋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例如《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29条,2002年《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5年《天津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2007年《广州市城镇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等。通过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三个层面的法律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规范,说明我国已经从体制上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二)实际操作情况
1.预告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的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等地区的地方立法对于预告登记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他地区来说,目前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进行“发放产权证”和“保留产权档案”这两项内容,其中的“保留产权档案”一项即具有“登记”性质,只不过旧登记办法未建立“房屋登记簿”。新办法实施后,行政部门就要建立“房屋登记簿”,将购房者写进登记簿,并详细记录房产自然情况、位置、所有权人及权属转移等信息。
2.预售登记制度
另外,作为房地产登记的一个部分,我国设立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0条都对预售登记作出规定。其目的是通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对开发商预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并未明确该预售登记的效力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赋予购房人申请登记的权利。因此,不能有效发挥预防“一房二卖”等房屋买卖纠纷的作用。
三、我国预售登记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保护请求权范围不明晰
根据《物权法》第20条以及《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以及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申请房屋预告登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范围权限定在买卖和抵押房屋的协议,而对变更、消灭或赠与及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等是否能够进行预告登记没有规定。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没有规定就不能适用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为了保全给予或取消土地上的某项权利,对土地抵押权的请求权或变更此种权利的内容的请求权,或者是为了保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请求权时并没有进行预告登记,同样对债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利条件,笔者认为这些权利也应该在土地登记簿中进行登记。因而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不能仅限定在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应根据物权交易安全的需要给予适当的扩大。
(二)预告登记制度的发生方式缺失
关于预告登记的产生原因及申请程序。我国物权法只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但如果约定不成,如何处理,在国外有相应的假处分制度。假处分是法院为保全某项请求权而做出的有临时效力的指令,我国诉讼法中没有假处分制度,假处分类似于我国司法中的保全措施,可类推适用。笔者认为可增加规定由请求权人向法院申请,经由法院的保全裁定进行预告登记。另外,将预告登记条款写进《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里,防止购房者因为不了解预告登记,使得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受到影响,而如果将预告登记制度写入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提醒购房者这项权利,将使预告登记制度的发挥应有作用。
(三)预告登记薄的公开化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都将预告登记作为预售房屋的一项重要内容,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预告登记薄应当公开化,允许购房者查询,购房者也要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但是据笔者了解,目前房屋权属登记薄只允许房屋产权证上面的登记人进行查询,其他人员无权查询,这给购房者带来很大的麻烦,不利于房地產交易的安全稳定,因此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登记机关要为查询人提供方便。另外,此次《房屋登记办法》可谓采用前瞻立法方式,规定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进行登记,并且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笔者认为,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中心应该建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信息网,使普通市民随时随地都可以了解房屋权属信息,方便买卖。
参考文献:
[1]房绍坤,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3年4期.
9.学校财产登记、管理制度 篇九
一、建立财产登记制度。一是建立公共财物借、还登记制度。凡是向公共财物管理责任人借、还公物,均记录好借、还公物的品种数量及日期和其它应有的说明。凡有损坏或遗失,借物人须照价赔偿或负责维修好。登记薄将作为档案予以保存备查。二是要建立健全财产管理财薄,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做到物物有账,账物相符。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每学期组织人员对公共财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落实财产管理责任人。每学期对公物进行必要的检查维修。
三、班级的公物管理实行班级负责制。凡是班级的桌凳、讲台,一切电器、门窗、玻璃等,均由该班全体学生共同负责保护、管理。如有人为损毁,由该班自行解决维修或照价赔偿的问题。
四、建立公共财物管理部门负责制。实验室器材、微机室器材、体育室、档案室、图书室、少先队室的公物管理由各室管理人员负责。
10.学校门卫检查登记制度 篇十
为了做好学校的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学校领导讨论研究决定,特订如下门卫制度,望广大师生及家长配合执行。
一、本校学生进校后在上课时间内,一律不准随便离校;如确需离校者由班主任或学校领导签发通行便条,方可通行。
二、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上课期间家长找老师联系或家长要找学生,门卫应先通知总务处,打电话征得老师同意方可进校。
三、天雨送伞,上课时一律不得进校,在校门口等候,放学前家长不得随便进校。
四、为了保护学校财产,老师将学校财产带出学校,必须征得总务主管和财产保管员同意方可放行。
11.中俄选民登记制度之比较 篇十一
【关键词】:民主,选民登记,参选率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国家主权在人民,最好的政体则是民主共和国。人民与权力分离的事实使民主问题凸现而出。民主是国家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各个国家都在宪法中确定民主原则,然而民主绝不能仅是一个宪法原则,它更应是一种制度,一种社会状态。民主由宪法上的原则转化为社会的实际需有中间形式,即民主的实现形式。在民主的实现形式上,各个国家不约而同的选择了代表制度,由公众选举代表行使公共权力,由于最终的决定权在选举人,所以代表只是选举人的代言人。而选民登记是确定直接选举中选举人的重要程序,每个选民只有经过选民登记程序才能成为合格的选举人,因此科学的选民登记制度,是实现选举公正的第一步。
一俄罗斯联邦选民登记制度
1993年的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每个俄罗斯联邦公民在俄罗斯联邦的领土上享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并承担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同等的义务。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直接的或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己的极力。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的直接形式是全民公决和自由选举。根据上述原则,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又作了进一步规定: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进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享有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国家保障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平等,而不管其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信仰、政治信仰、社会联合组织属性以及其他的情况如何。根据上述规定,俄罗斯联邦及其各个主体共同构建了包括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联邦主体杜马选举法、联邦主体最高公职人员选举法等子法的俄罗斯的选举法体系。选举制度在这些法律中规定的甚是详细和完备。
(一)每届选举均需进行选民登记
城乡差别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因此,农民入城打工及其他原因导致的人口流动在所难免。与中国不同的是,苏联时期就有自由的户籍登记制度,这给人的自由迁徙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条件。据统计,到20世纪80年代,俄罗斯联邦80%的人口在城市,20%的人口在农村。因此,每届苏维埃选举前均须进行选民登记。在苏联解体初期,俄罗斯联邦推行“休克疗法”。激进的经济体制改革,导致部分企业减产、破产,大批工人失业在所难免,工人要生存,必然要流动。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问题解决的途径便是不厌其烦的选民登记。因此,每届联邦国家杜马代表、联邦主体国家杜马代表等代表和长官选举时,均须进行相应的选民登记,以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笔者认为,与我国相比这是相对科学的做法。
(二)25%以上的选民参加选举,选举有效
目前,在选民投票制度上,通行的做甚有两种;自由投票制和强制投票制。包括中国和俄罗斯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实行选民自由投票制,那在自由投票制下,多少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才被视为有效呢?在经过长期立怯调查的基础上,俄罗斯联邦国家代表选举法及各联邦主体杜马代表选举法都规定,本选区25%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注重实际效果而不是单纯追求形式上的选民高参选率,高得票率的做法。我国与俄罗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他们务实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我国选民登记制度的反思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这是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宪法依据。在选举法中,第26条对选民登记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从理论上来讲,这样的选民登记制度是科学可行的。选民登记一次,长期有效,在以后的选举中,只是对变动的人员进行登记,省去了-一些程序性的操作,看似方便、快捷。其实,与此同时,一些人的选举权在无形中被剥夺了。
长期以来,我国进行的选民登记,是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选举工作人员到基层单位、各家各户,按照选民资格的依据和标准,逐入进行。这种登记方式,对避免重登、漏登,错登,保证选民的选举资格和民主权利,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富余人口纷纷外出务工经商。人户分离,有人无户、有户无人的现象增多,原有的选民登记方式则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选民登记与选民投票产生一定的矛盾。进行选民登记的人数多,而实际参加投票选举的人少,参投率和直投率低。二是选民的厌选情绪增大。被动的选民登记使选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主人翁意识淡化,有的把选举作为解决问题的筹码。三是给组织工作带来难度。选民登记调查核实的难度增大。四是因委托代投不规范引起的矛盾增加,造成社会不稳。因此选民登记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这些矛盾中,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问题在近年来尤为显著。一方面,城市化为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提供和创造了大量的建筑业、工业就业岗位,使人口流动由农村和小城镇趋向大中城市,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在城市化过程中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流动人口已经成为城市生产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和其他流动打工经商者,是城市的重要纳税者,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这样一个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如果在政治权利方面游离于他们所生活的城市之外,对城市的管理和稳定都会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要让这部分人融入其所工作生活的城市,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回应和保障,使他们关心所在城市的发展,就不能不关注他们的政治权利,其中他们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否得以实现就显得十分重要。
只要是中国公民,不管他是在黑龙江还是在广东,他都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最基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道一个河南人到了广东就不再是中国公民了吗?因此,对流动人口的政治权利的保障是法律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律是静态的,而社会现实是动态的,亚里士多德称法律是“凝固的智慧”。任何法律的超前是短暂的,滞后是必然的,所以,我国的选民登记制度应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比如: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每届选举之前,均进行选民登记。我国选举法“一次登记长期有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选举登记机构和选民的麻烦,但由于人口流动和城市他进程的发展,这样的制度显然需要做出调整。因此,建议国家及地方应常设选民登记机构,选民登记机构可以设在民政部门,接受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选民登记机构在每次选举前,应主动根据有关户籍管理资料主动登记选民,及时更新选民信息和公布选民名单。
三对选民参选率的思考
理论上讲,选民参选率是衡量民主程度的一个指数,各国对此在法律上做了具体的规定。我国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而我国每次选举之后,那见诸报端、响于耳畔的高参选率让人感觉真的是时代不同了,公民的参政意识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是,高得票率的出现除了证明被选举的代表真的是众望所归之外。总让人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惆怅与无奈。笔者所感受到的选举,不是投下神圣的一票,而是像在兢兢业业地走过场,认认真真地搞形式。我们的候选人必定是优秀的,不然何以在人群中脱颖而出,但是权威必定是经过选择之后的权威。选举人无法做出自己真正选择的时候,对权威的态度也就无所谓了,这无形中也加剧了选举人对选举权的淡漠。
在此方面,俄罗斯做的很好,规定25%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而不是去规定选民参选率、代表得票率双50%。中俄两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生存问题都是两国选民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两国人民的选举意识也大致相同。我们应根据一贯坚持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规定切合实际的参选率和得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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