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的故事》

2024-10-07

读《法律的故事》(精选8篇)

1.读《法律的故事》 篇一

在整本书中,我个人认为对自己心灵启迪最大的部分就在卷七的部分。其中的缘由在于张建伟教授在卷七讲述了一些法学大家及其著作。其中包括堪称地道的法学经典著作切萨雷·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对于司法,弗朗西斯·培根曾有名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这句名言相信不仅仅是我,大部分的法学生都很熟悉;还有堪称“现代美国法律精神基石”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捍卫司法独立的日本大审院院长的儿岛惟谦;作为法学界的精神象征的江平先生,更是将“只向真理低头”作为自己的名言,他不仅是精神启蒙者,也是身体力行者。纪伯伦曾言:“天堂就在那边,在那扇门后,在隔壁的房里;但是我把钥匙丢了。”在江平先生的呐喊里,在那些简单、朴素的真理里,我们找到这把钥匙。在这样的文章中徜徉,我的心灵无时无刻不在被净化着。

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也就是卷八的部分,张建伟教授提到了写短文的好处,文中提到如果仅看字数,短文当然好写,手快者可以让你立等可取;但要真的好,没点慧心,少些才气是不行的。教授的这番话正切中要点,短文虽短但写的精妙并不容易,张建伟教授这本书中的短文随笔正达到了这种简短精妙的境界,既发人深省又不会觉得读起来枯燥,实属佳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的认识又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不仅认识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司法问题,更深切感受到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性,中西方的对比下,理应慎重思考我国的司法体制。民众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的缺失更是目前司法体制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阅读这一本小书竟让我收获了数本佳作,实之我幸,获益匪浅。

最后,对于我国法律的评价,正如书中最后部分用下面纪伯伦的《法律》中的一段话的总结:

于是,一个律师说,但是,我们的法律怎么样呢,夫子?

他回答说:你们喜欢立法,却也喜欢犯法。

如同那在海边游戏的孩子,勤恳地建造了沙塔,然后又嬉笑着将它毁坏。

但是当你们建造沙塔的时候,海洋又送许多的沙土上来。

到你们毁坏那沙塔的时候,海洋又同你们一同欢笑。

真的,海洋常和天真的人一同欢笑。

作者|王小雪

公众号|新语莘苑

2.读《法律的故事》 篇二

本书作者立足于西方社会的法律运作情况, 引用不同时代不同流派的学者理论, 以及大量案例, 进而层层剖析法律价值在社会运行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并着重分析了在各种基本价值互相冲突的情况下该如何对之加以权衡的问题。西欧的法律, 部分源自罗马法, 部分源自日耳曼习惯法, 作者把一些基本价值的理论, 从希腊法到罗马法为我们揭开历史的源头, 然后把近几个世纪的西方法学家的理论加以罗列和对比, 从而展现出理论发展的整个历程, 最耐人寻味的是以大量的实例来为我们解释在现代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以及它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书中探讨的是西欧法律, 对于东方的法律鲜少涉及, 使得我们无从书中得到关于对比东西法律的信息。读这本书的意义何在?清朝末期, 人们翻译学习西方名著, “师夷长技以制夷, 窥探富强之术, 佐治更张, 揣索法理, 求体用之变。”今天, 我们研读此书的目的则是感受法律的普适价值、学习法律的思维模式。学习与研究法律精神, 并探究其真正的价值所在。

本书开篇即提出西方社会的核心法律价值:秩序, 公平, 个人自由。“这三个基本价值都不可缺少, 而且, 三者之间的平衡十分微妙。人们都希望法律能够保障社会秩序, 但人们同时还希望法律能促进公平。另外人们还希望, 法律保护自己不受过分热心的政府和对政府百依百顺的立法机构的妨碍。”笔者细读第二章《法律与社会价值》后, 结合全书, 对秩序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进一步探讨。

二、秩序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

所谓秩序, 在一般意义上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运转过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博登海默, 1974) 。和谐的社会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 去化解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冲突和矛盾。

(一) 先有秩序还是先有法律

这个问题看似“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循环论证, 实则不然。是先有了社会秩序, 这种秩序被人们广泛认可, 于是就产生法律来维护这种秩序;还是有人认为我们的社会需要某种秩序, 于是就通过法律创造了这种秩序?

“某些规则一旦强大到对社会组织产生足够大的影响力, 便被确认为法律, 而其他规则则逐步成为纯粹的社会习俗。”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观念的普遍一致, 这种一致即是说社会的主流价值观明显, 并且人们有发表自己看法的自由。这种一致性使得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 才能在社会历史的变革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一致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律对价值的追求, 理当大多数 (大于三分之二) 的人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大家公认的社会秩序, 这个时候需要制定规则, 来维护秩序, 维护人们的交易安全, 这个规则就成为法律。

然而, 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另一方面则是立法者的主观性。人们以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维护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约束彼此行为的自然秩序, 在社会进步后, 人们会形成新的秩序, 但法律还来不及反应, 不能即使调整, 这个时候的法律就不适合生存。于是, 需要不断改善立法, 面对新的社会秩序, 完善立法。可立法者毕竟只是一部分人, 当这部分人认为社会应该有某个秩序, 于是用法律去创造某个秩序或者立法者认为不存在某种秩序, 没必要立法去维护时就会出现立法不完善的问题。法律价值的产生与发展最根本的是来源于人文社会基础, 不该单纯依赖于立法者的制造和法院案例的实践。

(二) 维护秩序的重要性

“没有冲突, 社会就会呆滞, 就会灭亡。关键在于社会必须对冲突进行适当的调节, 使冲突不以将会毁掉整个社会的暴力方式而进行。”在原始的自然秩序中人们通过道德标准来约束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 道德标准远远不能满足维护秩序的需求, 于是, 就运用法律来维护秩序。社会秩序就在法律和道德的两种力量下来维持。秩序在法律价值中占首要地位, 维护社会秩序是实现其他法律价值的先决条件。

法律价值的维护有具体的法律规则, 当规则已不能完美的解决问题时, 还有适用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最后还可以诉诸事物的本质。“如果无法适用辅助标准, 也无法找到可以适用的有利原则, 那么, 法律专家们将求助于大陆国家所谓的‘事物本质’来适应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 发挥秩序作用, 实现利益衡平

秩序、公平、个人自由形成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三者相互制约, 相互平衡, 秩序无疑占到最重要的地位。如何发挥秩序的作用, 实现利益衡平?

为了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 法律要求社会成员的道德信仰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不是仅通过法律来维持, 也不是仅通过道德来约束, 而是二者共同作用下的社会秩序。“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一封无人收启的死信;而强制力如果被不适当的人所掌握, 那么必将使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一切预防措施都受到损害”。因此, 依法治国是一个国家的首要选择。贯彻落实依法治国, 发挥秩序的功能, 实现利益衡平。

参考文献

[1]胡钰.<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之书评[J].法制与经济, 2007 (11) .

3.暑假,读名人的故事 篇三

在心灵的河床上,谁可以帮我们凿开不竭的泉源?

请看,这些在人类历史上熠熠生辉的名字:达芬奇、塞万提斯、爱因斯坦、凡尔纳、玛丽·居里、莎士比亚、圣·埃克苏佩里、莫扎特、梵高、毕加索……

这些如雷贯耳的名字背后,有着怎么的故事呢?他们是怎样成长起来的呢?那就让“彩图世界名人成长记录”系列图书告诉你吧!这是一套来自西班牙的成长励志类人物传记丛书,由明天出版社引进出版。和以往以第三人称写的传记不同,它从第一人称的角度出发,以一种轻松有趣的方式讲述了主人公的精彩生活和非凡成就,更加亲切,令你感同身受。书的内容不仅丰富,里面的插图也极富时代特色,图文并茂,让人更加爱不释手。阅读这系列图书,将会带你步入名人所生活的那个时代,感受别样的阅读乐趣。

在这些精彩纷呈的名人世界中,你不仅可以深切地感受到名人们跋涉的艰辛与他们坚忍不拔的意志,同时也能真切地感悟到名人们会有那么多或成功或失败的人生经验可以借鉴。

愿名人的人生像一座灯塔,指引我们从稚嫩的童年出发,驶向美好的未来!

4.关于读《法律社会学》的读书笔记 篇四

近些日子有幸拜读了苏力老师的《法律社会学》,实为我的社会学启蒙老师张金俊老师的作业要求,读后实在有些不安。因本人能力有限,在理解上可能会有偏差,所以张老师在某些词句上千万不要太过认真,因为从2007年到2010年我只简单学了3年的法律,但是对于社会学基本是没有什么学习背景,当然,张老师可以对我的理解进行批评。另外一点是,读书笔记的总结借鉴了别人的一些总结经验,如果不当之处还请有关作者给予谅解!

法律社会学 第一讲 总论

一、法律规则无疑具有重要性,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同时也对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如罗斯福新政、里根改革等。但是,相关的一点是,法律的重要性能到什么样的程度?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些法律变革并不是很成功甚成功。有时候相似的法律变革却引起了不同的结果。(如明治维新和戊戌变法的对比。)这种现象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以及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时期中。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法律本身制定的好坏的问题吗?显然很难这样回答。法律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法律社会学正是要研究社会的基本条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这是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法律,是法律社会学最主要的研究内容之一,也是欧洲法律社会学的主要内容。比如,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其法律制度必然不可能是相同的。为什么农村不容易搞法治?也许有一个社会生活环境的问题。我们发现许多复杂的法律制度是配合陌生人社会即现代商业社会设计的。

另外,法律社会学也从微观的角度进行研究,把法律的实施看作是社会博弈。一项法律制定出来后,必然会引起人们的社会博弈,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的毫无反应的依法律而为。(“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所描述的状态永远不可能完全达到。)每个人对法律都会有所反应。法律社会学是对法律形式主义的纠正。法律形式主义虽然作了奠基,但是它不能解决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最高院关于“奸淫幼女”罪的司法解释,如果单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考虑的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一旦放到社会中去,问题就出现了。比如,有可能触犯这一条罪的人可能是哪些人呢?律师、法官和官的回旋余地大了之后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举证责任会有什么变化由此检察机关的资源配置又会有什么变化呢?但愿这只是杞人忧天。(见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法律社会学当然不能包治百病;但是,法律社会学可以看到社会条件、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乃至微观上的个人的行动对法律的影响。很多问题都可以纳入法律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如女权主义、同性恋问题,以及在国际交往中出现的不同社会的不同做法如对待安乐死的态度问题,西方由于基督教的传统和某些技术问题而对安乐死相当慎重。(再如人工流产问题,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的问题,等等。)我们仅仅通过概念法学的角度都很难理解这些问题。只有把部门法的边界打破,把学科的边界打破,问题才能达到很好的认识和解决。正因为以上的原因,关于法律社会学,我明白本课程旨在介绍一种思路、方法性的东西。而不是过多的实质性内容。

二、法律社会学既是一门新的学科,又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萌芽在最古老的思想家的思想中就存在。早期的思想家都是杂家,他们的思考不是按照现代意义上的学科的边界来进行的,而是依靠他们的直觉和疑问。如柏拉图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考虑法治的问题的,强调哲学王的统治,但他后来又发现这种哲学王在现实世界中是不存在的,于是又提出法律的重要性。亚里士多德对政体的考虑也是关注了与政体相关的国家疆土问题以及中产阶级问题等。孔子曰:德在刑先。奥古斯丁、阿奎那讲自然法。再到霍布斯和洛克,他们虽然是谈法律,但其文章的主要内容竟是非法律本身的问题。(如《利维坦》虽然说的是自然法,却主要谈的是国家。)真正意义上的法学产生于十九世纪,它是随着律师和法官职业的出现而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社会学的先驱是孟德斯鸠和历史法学派的萨维尼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地理、气候、政体、国家大小以及人种等的关系,虽然其某些结论看起来是很荒谬的,但是其分析问题的思路是正确的,揭露了很多人们没有注意到的联系。历史学派的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这里的民族精神,虽然有些抽象化,但是也可以在一定意义上理解为社会综合条件。近代意义的法社会学的两大传统实在19世纪中叶产生的。在欧洲是一个传统。即宏观角度的传统,关注大的宏观的结构。其创始人是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他们从自己的知识传统出发,揭露了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虽然其有些结论比较粗糙或者太一般化。但是其思路对后世是有重大影响的。纠正了法律职业化所带来的对法律自身过多的关注的状况。此外,人类学、心理学以及自然科学的发展对法学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现在又有哈贝马斯等代表人物。另一个传统是英美特别是美国的法律社会学。它是从法官的传统中发展出来的,经验的色彩很浓。即使理论化较浓的法律经济学也是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这个传统的发展主要是在1864年以后,当时,美国开始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问题的增加使得原有的法律不在适应,由于在侵权法、刑法、公司法等传统的普通法领域制定法并不加以干涉,法官就面临着改革法律的迫切任务。他们必须面对现有的社会条件和状况。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将来法律的主宰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以及卡多佐说“法律的终极目的是社会福利”等,都是体现了对法律形式主义、法条主义的反动。他们注意把非法律学科与法律结合,如心理学的知识,认为法官的审判是受他的心理因素的影响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乃至整个世界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女权主义、环境问题、种族问题等,促进了法律社会学的发展。在这一时期,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被重新发现,此外还有福柯以及阐释学被重视,现代意义上的法社会学更加强调一个学科依靠多种学科知识解决某一个问题,被称为法律和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总的来说,从宏观的角度讲,法律社会学是作为一个单独的学科而存在的,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主要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它往往限于理论,对部门法虽有启发性,但对适用法律并无太大影响。这种意义上的社会学在现代社会比较弱化。而微观意义上的法律社会学并没有明确的学科界限,它是研究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包括具体关系和综合关系。它又包括两个传统:一是以问题的方式出现,围绕具体的问题展开研究;二是跨学科的法学研究,如法律经济学、社会生物学、法律人类学、哲学特别是分析哲学、统计学等(如心理学对刑事诉讼结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当然,这些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的重大时期,单靠法条主义不可能是中国法治发展的最佳路径。我们要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第二讲 马克思的贡献 上

法学研究中,经验的研究、因果关系的研究非常重要。我们不能只停留在概念上。也不能停留在那些似是而非的解说上。比如说法律文化,真的有什么永恒不变的文化吗?如果说中国人厌讼是一种文化的表现,那么文化又是什么呢?显然,它又不得不归结为厌讼等表现形式。没有什么意义。我们的研究,应当剔除概念的东西,应当观察一个现象对另一个现象的影响,而不是一个概念对另一个概念的影响。任何一个概念都可以变成一个可观察到的现象。(比如男女谁比较心软,“心软”这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就可以变得非常经验化,支持女性比较心软的人会举出很多有关女性心软的实例,比如女性关心人,看见别人的悲伤会表示同情,等等。又如“这个人太坏”,为什么?肯定有一些事实让你这么认定。又如刑法上的犯罪意图,其实也是通过对犯罪人的行为推测出来的。所以,在奸淫幼女的罪名上,似乎就不应该太过强调什么是否明知十四岁。)

我们这一讲主要来谈马克思。马克思是一位非常重要的思想家,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提出了非常重要的论述。马克思以前的思想家都没有看到经济对法律的影响,把法律看作是永恒的。黑格尔看到了变化(绝对理念的变化),马克思则认为一切都处在流变之中,这一观点被达尔文的研究印证。马克思关于法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把社会看成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把社会看成一个整体,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具有同构性。法律从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占主导地位的群体的利益、意志、情感的表现。(不要否认这一点,正因为我们大多数人是异性恋者,所以我们才视同性恋者为异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正因为生活条件允许了,才会有保护动物的善举。我们无法想象一个饥寒交迫的农民会参加什么保护动物组织。又如,古代社会为什么会株连九族,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刑罚残酷,实际上这跟当时人们的生活背景如一个家族的人往往生活在一块、容易互相包庇,跟当时国家力量弱小,只能以这种方式维持社会秩序有关。而现代社会为什么强调罪责自负,也应从这个角度去研究)。我们研究任何社会的法律问题,都要结合当时的生产方式、政治结构等综合考察分析。(以后的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及谱系学的研究中其实就有马克思的方法论在里头。如谱系学,把思想放到社会结构中研究而不认为是前人思想的影响。有如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正是马克思的所说的:人是创造历史,但他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运用阶级分析、利益群体的分析。(“是我们禁止流浪,但问题是谁流浪”。又如所谓“自由选择”,真的吗?)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原则的解释。

为什么自由平等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核心原则?许多人认为是人类理性的突然发现;马克思对此作出了分析。马克思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换需要双方都是自由人,是独立的个体,不依附于对方和第三人。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意思自治受到了特别的强调。工人的劳动力是商品而不是工人个人,工人个人是自由的。不仅如此,交换过程也应当是平等的(古典经济学由于强调“主观价值”而对这一命题持不同意见),每个人都关注自己的利益,因为交换而发生联系。?恩格斯从经验的角度,从更广泛的社会的角度做了分析,他指出,国际贸易要求商品所有者的流动不受限制,也要求他所接受的法律在各地应当是大致相同的,即平等的。要求资本主义法律的相同,与资本、劳动力的流通有很大的关系。资本主义法律塑造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人(赤裸裸的利益、金钱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社会整个刑法发生了变化,开始强调个体形,不再株连九族。(考虑一下“父债子还”、“株连九族”的存在背景或原因)。资本主义原则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强调独立、自由的法律制度。这是资本主义经济中隐含的原则,这就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同构性。(可以看到计划经济的组织形式与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相联系。)但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这一步(否则只是为资本主义唱赞歌)。马克思是批判者。他认为,由于法律是占主导地位群体的情感、意志的表现,必然不可能是真正平等的,它源于经 济上的不平等。资本主义只有创造出一个无产阶级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才能延续下去,才能实现自我的再生产。两个阶级之间的这种对立是必然的。资本主义的人权等观念是随着资本主义向全世界的推广而得到正当性的。

※关于犹太人问题。

犹太人流落欧洲各国。受到了歧视和排挤。法律禁止他们从事某种行业,不允许他们做农民,只让他们做商人、从事金融业。(基督徒是不能放贷的。由此可以看出歧视不是天生的,而是社会结构促成的。又如唐人街的形成。)18世纪末,西欧的犹太人享有了许多权利,出现了许多杰出的人物。为什么?是启蒙运动的影响吗?但是同时代的印第安人和黑人为什么没有获此待遇?是因为犹太人从事贸易,其生产方式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法律平等的规范剔除了种族、地域、文化、教育程度等等方面的差异,人被一般化了,而犹太人由于从事的是资本主义的工商业,最早介入了这个一般化的过程。由此犹太人最早获得了解放。而且犹太人得到解放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完善的西欧国家。问题的产生不是哪个观念的产物,而是社会力量综合起作用的过程。这正是谱系学的方法。

※美国的民权运动。

1865年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制定了三条宪法修正案。(13、14、15),规定了禁止畜奴和选举权利等等。在南方,随着北方军的撤离,南方开始了种族歧视、种族隔离。以投票税、文化考试等方式剥夺黑人的选举权。1896年的普兰西诉弗格森案,最高院判决隔离但平等。后来美国社会也曾多次提出异议,1954年,最高法院的另一个判决指出:隔离不平等。1964年,民权改革。为什么同样的法律会在不同时期发生不同结果?美国社会学者研究认为:欧洲的国家都是小国,而美国则是个大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生产方式实际上是不同的。内战发生时,北方已工业化,而南方还是农业社会,北方自然而然的对奴隶的歧视少;内战后,虽然试图改变南方,但没有有效的进行。南方的大土地生产方式需要的正是依赖和服从,而不需要自由的工人。这样,种族歧视就在南方有着深厚的基础。只要大农业的生产方式不改变,黑人就没有办法免于歧视。

20世纪以后特别是二战后,许多原因促成了美国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南方农业科技的发展,技术工人、黑人跑到北方。社会发生了许多变化,农业灾害对南方大农场的破坏,另外还有冷战时期针对苏联的攻诘必须作出行动。所有这些都使得民权运动得以发展。(对我国的启示:现代,农村与城市)

※刑罚形式的变化

两个德国学者在1930年做了一个研究,指出刑事惩罚的形式也是受到了经济基础的影响。19世纪以前,刑罚形式是罚金、鞭笞、肢体刑、放逐等。而现代社会却主要是监禁等自由刑。学者们拒绝认为这是启蒙思想的作用。他们调查了许多档案,认为刑罚形式是与劳动力的需求相适应的。当经济发展过快时,劳动力需求多,刑罚便轻。反之则重。而最早的监狱首先是用来使用劳动力的,劳动力的需求与监禁有明显的关联。但为什么劳动力过剩时监狱还能存在呢?两位学者认为是路径依赖。认为监狱既然已经建立就很难再撤销。这又掉入了意识形态的窠臼。美国的学者进一步研究。指出:不仅刑罚形式与经济相关,刑罚的严厉性与经济也有关。成反比。他们做个一个实证实验:失业率和监禁率之间有着共变关系。(头一年失业率增加,第二年监禁率增加。)苏联的尤金认为:监狱的惩罚形式与以前不同。以前是重质量,但不可计算;而监狱却按照数学方式进行处罚,讲求精确。这种处罚方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常见。监禁刑体现出一种赔偿,这种惩罚与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创造出的价值相联,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强调 数目字的管理相一致。由于资本主义对价值的抽象化,人们也以抽象的价值、用抽象的时机那计算社会上的一切。总之,监狱、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人权是一体而变的,乃是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这不是偶然的事件。货币化构成了社会基本的思维格式。资本主义生产是理性化的定量化的生产方式。

※ 19世纪英国的刑罚变革

主要内容是:法律统一,改革不人道的刑罚,废除许多死刑。

大部分学者认为这是贝卡利亚、边沁观点的流行。把其看作是观念的产物。有一位学者指出:其实我们把封建社会理解的太残酷了。其实中世纪英国适用的死刑并不多,大概50多种。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后才严酷起来,大概200多种死刑。根据国会的立法,至少有100多种罪可立决。这是由于当时英国走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农业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遭到了破坏,许多农民涌入城市,成为罪犯。政府只好用死刑遏制犯罪率。后来,由于条件的变化,罪行的变化,(如犯罪量的增加、财产特别是动产犯罪的增多),同时陪审团由于宗教传统和社区情感也不太满意,商业城市也反对,商业组织(而不是边沁)要求在刑事司法上变革,使刑罚更加确定而不那么严厉。这些变化是经济上的因素,是社会变迁的要求。

第三讲 马克思的贡献 下

参考文章:《为什么朝朝暮暮》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看婚姻制度。

第四讲 马克斯·韦伯 上

参考文章:苏力,“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74页。

韦伯,德国经济学家。其主要兴趣不在于法律,但他的观点对法律有很大的影响。

1、要理性的预算法律的后果。法律制定出来后,到底有那些影响,又会影响谁?

2、文化、精神、思想与资本主义的发展有关。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特殊的,其特殊性在于参与市场经济的人是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获得利润的。资产者、经济参与者特别注重对长期利润的精细的系统的计算,即数目字的管理。资本主义经济是规模经济,注重长期收益而不是短期投机。这种长期的投资和规模性的经济,使得机会成本和风险增大,于是要求有一定的预期和规则,从而对各种可能的风险作出预测并提出对策,保证收到预期利益。法律和法律文化就在形成这种市场经济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统一的法律使得人们的预期在原则上得到了满足。反过来,这种市场经济又要求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即坚持逻辑原则的始终如一,不管其是否合理,要保证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有预期。因此,法律就不能太讲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实求是,而是要法治化、理性化。而之所以在欧洲产生这种理性化的法律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乃是因为在西方社会理性主义的文化传统非常久远,同时业已形成的统一的民族国家对于这种资本主义的发展也有着保障作用。

3、法律的类型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形式非理性 实质非理性

形式:带有普遍性的东西。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原则、原理。实质:具体的,个别的,不系统的。

理性:运用法律的状态,在目的明确的条件下,对于最佳手段的合理选择。特别强调法官运用各种手段调整冲突。这种理性应该是大家可以理解的、公认的理性。换言之,理性就是指规则的适用是否是合乎情理的,可以接受的,而其结论可能是合理的,也可能是不合理的。(1)、实质非理性

例子:所罗门国王对于两个妇女争夺一个孩子的判决。

分析:没有人知道国王运用的是什么规则,以及为什么运用之。只知道结果是非常合理、公道的。(没有人知道其规则和推理)(2)、形式非理性 例子:神明裁判

分析:有规则,但推理过程没办法预测。(3)、实质理性

例子:张金柱案。法院似乎把公愤也带了进去。

分析:推理过程是理性的。但规则是不明确的,或只是一些道德的规则和政治原则。法律的原则变得模糊不清了。换言之,法律规则不是明确的,确定的。(4)、形式理性

例子: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案子。A偷了一架飞机,从一州飞往另一州。被判刑,法律依据是:禁止盗窃机动运输工具。但A上诉至最高法院,声称自己偷的是飞机。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高法院最后同意了A的说法。释之。

分析:有固定的规则,推理过程也很明确。但结论未必是合理的。

韦伯本人比较偏好形式理性。认为形式理性是资本主义最好的选择。但他也认为无法论证形式理性就比其他的更合理。韦伯承认相对主义的文化观,认为形式理性在不同文化中可能有所不同。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四种分类,不是绝对的。这只是一种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理想型的概念,帮助我们理解各时代、各民族的法律。事实上,每个法院都在不同程度上集几种类型于一身。但总体上来说,西方法律与东方还是不同的。

4、行为的意义和理解

韦伯强调意义和理解。先看一个人的行为是不知道他在作什么的,一定要努力理解行为人赋予行为什么意义。(对刑法也有作用)这并不是说我们都能知道其中的意义,但我们要尽量的去理解之。这对于理解一个法律文化的产生有助。

5、法治、法律及官僚化

(1)法律是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的一种合法的秩序。

首先,法律是一种秩序。这带有行为主义的意味。强调法律的社会性,而不仅仅是君主或人民的意志。

其次,法律是一种合法的秩序。强调人的主观的下意识的认同。由此区分了基于认同的秩序和基于暴力的秩序。

再次,强调了专门人员的作用。强调法律的职业化。现代的法律职业是与现代的官僚制联系在一起的。(2)官僚制

官僚制和现代法治是同义语。就是管理上的理性化。所有的官员根据工作能力决定其位置,其活动根据组织规则和国家法律,其权限有法律规定,并同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下级要服从上级,但不是服从作为上级的那个个人,实际是服从法律。(注意这也不是绝对的。)只有这样,现代经济、政治才能大规模的、理性而有计划的运作。现代法治的重要部分就是现代的官僚制,它是维持现代经济政治秩序的重要工具。韦伯对此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

○公务是连续的,不因个人的原因而中断 ○机构是依明确的规章组织进行的 a. 官员适用非个人化的标准。

b. 给予官员执行公务的必要权力,并不受追究 c. 权力和实行权力的手段要受到限制

○每个官员的职责和权威都是等级的构成部分 ○雇员都不拥有行使职权必要的物质,但可使用之

个人收入和公务收入是严格分开的。可以使用执行公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但必须对使用 负责。

○官员没有权力处理他的职务,无权出售和继承 ○所有的公文必须通过文件,保证机构能够运转起来

(3)官僚制的优点是可预测,有效、稳定。缺点是没办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乃至形成

一个铁笼。(韦伯是最早预见到现代性的危及的人之一。)(4)对于中国的启示。第五讲 马克斯·韦伯 下

参考文章:《认真的对待人治》 第六讲 迪尔凯姆 迪尔凯姆,近代法国最著名的社会科学家。主要著作有:《论社会的劳动分工》、《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论自杀》等。

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与马克思和韦伯不同。马克思的方法是哲学的方法,韦伯强调的是解释(个体解释学的传统),而迪尔凯姆则注重实证研究和宏观把握。把个人看作是社会当中的个人。(与韦伯不同,迪尔凯姆认为在社会学研究中不应考虑行为人的感觉,其实很多人是自己给自己找理由,不能当真的。迪尔凯姆强调总体特征,必须把群体特征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否则只是看到了表象,而不能看到功能。这正是功能主义的观点。)

其实证主义和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人类学上的结构功能主义也有迪尔凯姆的影响。

迪尔凯姆非常强调人的社会性。认为只有把人放到社会中才能理解。最重要的还是要研究社会是怎么维系的。由此,他非常关注整个社会是怎么连在一起的,这就是社会的一体化问题或社会的团结问题。与此相适应,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的特点是:反个体主义,总是在把握总体的情况下研究个体。比如他对于自杀的研究。个别看来,似乎自杀总是一个个人的事情,与个人的经历、情感等等有关,但迪尔凯姆却把欧洲各国的的自杀统计数据总结起来进行研究。发现地域、宗教信仰、年龄、性别等等因素对于自杀都有影响。这样自杀就不是一个个人选择的问题,不是一个个人想不开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

社会事实。

迪尔凯姆强调从经验和事实研究社会,这是可能的。但事实并不是可以直接观察的到的,只是可以感觉到。不是我们看到了什么东西,而是我们理解了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才理解社会、国家、家庭、教授等等现象。这些事实与我们看到的太阳、石头等不同,它们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就是不易改变的、对个人有强制的、对人的行为有社会制约的、凌驾于个人或某个集团之上的一种固定的或不固定的对社会具有制约性的方式。比如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并不需要明文规定和执法,却还是存在的。这对我们理解法律是很有益的。不可能所有的规范都写在法条上。那么怎么观察和研究社会事实呢?借助可见标志。通过这种可见标志来观察之。(仍可以男女谁有同情心为例,把同情心转化成可测量的事实。)

那么法律是什么呢?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并不一定需要通过法条规定、法律执行来表征。法律同时又是一个社会的可见标志。可以用来观察一个社会的连带关系,一体化过程。

社会整合问题

迪尔凯姆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机械性一体化的社会,而现代社会是一种有机一体化的社会。在传统社会,没有太大的社会分工,人们是通过社区的、每个个体的宗教、文化、种族、语言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一致性是这个社会的核心标准。人们缺乏个性,关系亲密,有共同的集体良知代表特定社会的共同观念、情感。这种集体良知不是个体能改动的,是一种保守势力,任何人侵犯之都会受到惩罚。在现代社会,表面上看去每个个人都是自由自在的,但其实不是。由于城市的形成和发展,人口流动的增加,交通、通讯的发展等,使得社会分工成为一种必然和必需。人们日益专业化的同时履行着不同的社会职能。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缺少普遍分享的良知,集体良知碎裂化,个人主义取代了原来的集体主义。但集体良知的碎裂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瓦解,因为现代社会由于分工的专业化使得人们必须联系在一起,相互依赖。社会仍然能保持连带,这种连带对维系社会更有力,是一种有机连带。不过,我们知道,所有的社会都不绝对是上述两种社会中的一种,没有纯粹机械性或有机一体化的社会。但大致还是可以判断的。那么怎么判断是哪一种社会呢?最重要的标志就是法律。两类社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法律类型:压制型和赔偿型。

压制型的法律,对个人惩罚,剥夺自由、前途,施加痛苦。刑法是典型的压制型的法律。如果一个社会中某种行为与社会的共同良知相背,就会受到社会的严厉惩罚,即使这种行为未必有社会危害性(如同性恋)。压制型的法律是为了不使社会和谐遭到破坏,保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共识。

赔偿型法律,是恢复事物的原状,使原来弄乱的社会关系恢复。民、商是典型的赔偿型法律。通过这种法律使社会正常运转。在原始社会,压制型法律是主导,与机械一体化相联;在现代社会,赔偿型法律是主导,与有机一体化相联。与此相关的是,压制型法律并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法律实施机关,有集体良知的制裁。而赔偿型法律必须有专门的机构保证法律实施的连续、稳定,需要明确的法律和专业化的法律人才如法官律师。

社会失范和犯罪现象

在社会转型时期,会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犯罪、自杀会增加。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失范问题。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实就是对社会集体良知的侵犯。(在人类社会有很多禁忌,不是规范的东西,也不一定有害,但触犯之就会受到惩罚。“我们不是因为是犯罪而谴责之,而是因为谴责之而认为它是犯罪”。)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先天决定的,而是与社会的集体良知有关。迪尔凯姆认为,犯罪是一个社会秩序的组成部分,任何社会都需要犯罪。犯罪是社会发现和制造出来的,但不必定是犯罪本身所固有的特征。

为什么社会内部需要发现和制造犯罪呢?

犯罪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特殊的功能。社会需要犯罪来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能1:社会可以增强和重新增强社会的集体良知。如欧洲中世纪瘟疫产生便惩罚巫婆,其实里面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对社会的一种稳定,为社会找一个发泄口。是把社会统在一起的需要。又如古代社会的“罪己诏”。功能2:增进社会发展。集体良知构成道德的边界,但道德的边界不能太僵化,需要突破。有些犯罪就是对社会限制的突破,使社会限制减少从而使社会更有活力。并可以帮助社会形成新的集体良知。如同姓不婚。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犯罪并不是一种纯粹病态的现象。

影响和评议:

影响很大。芝加哥学派由此而来。“失范学派”认为,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重建社会的一体化,使人们有归属感。

还有的学者根据功能主义的观点,主张废除对妓女、毒品的限制。

《法律的运作行为》也受到了迪尔凯姆的影响。社会的文化越发展,社会分层越多,财富分配越不平等,分工越多,组织机构越多,则法律越多。同时,功能主义的分析也遭到了批判:

1、受马克思影响,许多学者认为迪尔凯姆所认为的刑法是社会共同的集体良知掩盖了阶级性、阶层矛盾。法律不是也不可能是代表了一个社会中所有人的集体良知。解禁妓女,其实是一个男人的视角。

2、功能主义本身很难预测。表现出保守的倾向。倾向于凡是存在即是合理的。

第七讲 法律人类学

一、人类学、文化人类学和法律人类学

人类学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体制人类学;

2、考古人类学;

3、文化人类学。其中文化人类学以初民社会为研究对象。法律人类学正是来源于此。

人类学其实基本上没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开始研究无文字社会,由于受现代文化冲击,原始社会越来越少,后来开始研究农业社会。

人类学和社会学很难区分。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研究的就是农业社会,马林诺斯基在序中就鼓励他朝着人类学的方向努力。但细究起来,两者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1、社会学研究往往是研究社会中的某一个方面,如犯罪、性别化等;人类学则往往是研究一个比较小的社区,长期观察人们的日常生活,把整个社会作为一套制度观察,研究个案。

2、社会学可以是跨文化的研究,但不必定如此,甚至大部分都不是这样;而人类学则往往是跨文化的研究,如欧洲人研究非洲部落,汉族研究少数民族,城市里的人研究农村等。

3、社会学可以是实验,也经常是个案研究;而文化人类学几乎都是解释性的和个案研究,无法实证研究。从这一点看,社会学更像科学而人类学更像人文学科。另外,人类学的消费者往往是研究者本文化的人,社会学的研究并不一定如此。

文化人类学的研究不是必然要研究法律,但研究中必然要触及这个社会或文化(这里的文化就是指的社会)中的制度,包括可能的准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规范性秩序、制裁机制等。由此演化出法律人类学。借助于人类学对传统的法学方法进行批判。

法律人类学的历史: 主要围绕着初民社会、原始社会展开论述。(为什么?可参考萨义德《东方主义》。)这种研究主要是随着殖民主义向外扩张而开始的对殖民地的研究,以供殖民者参考。(福柯:“权力创造知识。”)近现代的殖民主义需要却无意萌生了人类学。后来摩尔根、梅因借鉴一些资料对古代社会进行了分析考察。到马林诺斯基的时候,开始了实地考察。马林诺斯基把社会从进化论中解脱出来。(进化 论在殖民地侵略中起到了极坏的影响。殖民者总是宣称自己代表了先进的社会文明。)到霍贝尔、卢埃林、布莱克曼的时期,法律人类学已成形。成为普遍的法律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著作:霍贝尔:《原始人的法》,埃利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等。)法律人类学认为,每种法律都是具体的、地方性的偏见。没有普适性的法。这不是说初民社会就好,也不是说不能改革。而是认为改革要照顾社会的整体结构。

二、法律人类学对法学研究的贡献

1、对于单线进化论的批判。指出法律不是历史进化的产物而是一个文化的产物,这个文化包含的就是特定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宗教等因素。所以法律的正当化应当是它能否满足自己的文化。所以,不能以所谓现代的法律来取代所谓古代的落后的法律,不能脱离具体社会变革法律。(如证人出庭制度为什么在中国实行的不是很好?在很大程度上与熟人社会有关。)

2、关于法律的概念。

法律不仅仅是成文法。在初民社会也有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那里也有实体性的规则乃至宪法性的规则,只是没有成文而已。说他们没有法律,乃是说他们没有成文法,没有西方法的一些特征,没有西方的司法机关等,但这些都不是法律的根本特征。哈特说过,当一个人觉得有义务遵守它的时候,它就是法律。部落法律就是该部落社会习惯的总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这样对于法律的理解有助于扩展我们的视野,以理解一些潜规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成文法的局限,和法律变革的艰难。

这里就提出了一个“民间法”的概念。当然,民间法的称谓可能有些问题,它容易浪漫化。民间法也不是什么超国家、超阶级的东西,它也可能受到特定社区中强权者的影响,或受国家意识形态的影响。所以,民间法虽然有自己的好处,但也要以国家法律制约民间法。与此相联系的就是法律多元的现象。就是一个社会中同时有几种不同文化、传统的法律。如殖民地的法律。其实,这种法律多元存在于任何一个社会,西方发达国家也不例外,如美国(存在欧洲法律与印第安人的法律)。这种多元的法律互相交流、借鉴和发展,是一种流变关系。这种法律多元秩序是不可分割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3、功能主义的分析,法律要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八讲 女权主义与法学研究

一、女权主义运动与女权主义法学

现在出现了许多以问题为导向的法理学。如种族问题、民族问题、性别问题等。女权主义法理学乃其中一种。也称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政治运动的一个表现。这个流派以女性为主,但并不都是女性。内部也有不同的派别。

1、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

照搬18、19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而形成的。创始人是密尔。强调抽象的人,女性也是人,应当拥有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自由权等。应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以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为中心,认为只要给了妇女选举、结社等的权利,她们就团结起来选举出她们的代理人进入议会从而改变她们的现状。这种思想是贫瘠的,抽象化,不考虑妇女的特殊问题。而我们实际生活中的乃是活生生的人。(而且,这种抽象的人是以谁为标准的呢?男子,白人,有产阶级等。)强调以自由为本,但很大程度上又是以对妇女的压迫为代价。如言论自由可能导致淫秽物品的增多,往往带有对妇女的暴力。没有考虑到社会结构、经济问题对妇女解放的影响。

2、马克思主义的女权主义

认为妇女解放不是与意志而是与生产力、经济基础有关,不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全人类解放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一个社会中妇女普遍不占有生产资料,就没有办法发挥其作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主义对于妇女解放的经典分析。指出大工业生产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前提,使女性从社会生产的边缘地带进入中心,社会地位的重要性加强。女性的社会交往增加了,互相形成了共同利益,形成了作为运动的妇女解放运动。

3、激进的女权主义 二战后形成的。认为男女在生理、心理及相应的其他方面存在根本的不同。女性压迫的根源就在于男性。认为女性在生理上就是弱者。相信科技的发展能根本改变男女生理、心理差距。如人工流产、避孕药品、基因工程、试管婴儿等。这种观点建立在当时社会的反传统的思想的基础上,建立在对科学技术的信仰上。其优点在于细致的考察了妇女特殊的原因。但过分强调男女差别,使问题简单化,把男女不平等固定化,当他们诉诸的科技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这种差距在他们那里就成为永恒的了。这显然是分裂主义的思路。

4、文化批判的女权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认为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别是一个因素,但是不仅仅是这些。还有经济的因素、文化的因素。而且,还要对以男权主义为中心的文化进行批判,对现行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批判。建立全新的视角。

二、贡献

1、研究的问题

女权主义研究的是有关妇女的问题,特别是离婚、性别歧视、人工流产、色情淫秽出版物以及对妇女的性犯罪等问题。让社会听到一些以前被压制的声音。(1)就业上的性别歧视问题

在职务提升和收入上,男性占了很大的便宜。怎样把妇女的付出变成社会财产呢?但这里有一个两难问题:若允许私有财产,则应该允许以自由意志雇工。(妇女的生育被认为是不创造社会价值的,至少没有给其雇主创造价值。)女性的就业权利却需要国家进行干预,那么,国家应干预到什么程度呢?(女性权利和对私有产权的激励)(2)人工流产问题

如果承认妇女是独立的个人,则就应当可以对自己的身体作决策、自主。但怀孕其实并不是妇女之私事,可能与丈夫的权利有关,跟整个社会的文化有关(如西方天主教文化禁止堕胎,认为受孕是生命的开始。)还有妇女的权利与胎儿权利的冲突等等。其实,关于人工流产,就体现了两种女性的关系:传统女性和职业女性。一种妇女价值的上升意味着另一种妇女价值的贬低。传统女性反对人工流产。

(3)色情作品

色情作品是否应当保护?会不会有侮辱女性的倾向?会不会有男权宣传?许多色情作品可能会贬低女性,鼓吹对女性的征服,会造成对所有女性的侮辱。但色情怎么界定呢?边界在哪里?不同人有不同的视角和标准。另外确实有一些描写色情的现实主义作品,但反应现实不可以吗?文学必须是理想的吗?大法官斯图特加:什么是色情,我看了就知道。(4)对女性的性犯罪问题

关于强奸。现在的制度往往从男权主义角度考虑,要求女性提供证据,有自己强烈反抗的证明,置妇女于难堪的境地。这种批判是强有力的,但是又不能太过,否则又可能反过来造成男性的危险。关于性骚扰。性骚扰很难界定。对于女性来讲,同一种行为不同人做就有不同的意义。

2、对于男权主义文化的批判 男女文化不同论

认为男女由于心理、生理、社会教育等原因,形成不同的声音。男性强调逻辑、分析、思辩、规则、个人主义、法律规定;而女性更强调情感、直觉、整体表达、和谐、集体主义和冲突和解。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差别,而是生理、心理等因素造成的文化差别。诉讼程序的设置是依据男性的思维方式,只要求回答yes或no,但女性往往会说:Yes,but„;法律上的理性常人(reasonable man)是以男性为标准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但许多保护是从男性的角度。如有的酒店不允许女性作招待员,好像是对女性的保护,通过这种方式把女性从这种行当上解放,但问题是,女性的工作没有了,而且,如果是因为怕女性受到侮辱,为什么要解除女性的职务而不惩罚那些侮辱女性的男子呢?(不过这里还有一个成本的问题,女性推出的成本是很低的,但惩罚那些男性的成本是很高的,比较困难。)主张用新文化代替现有的文化,男女应重新界定其位置。

3、女权主义方法论(1)着重研究妇女问题

(2)具体问题不是用一个系统的、逻辑的规则,而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强调实体正义

。强调人跟人不同,案子跟案子不同。(3)强调社群主义、多视角主义

三、评价

女权主义是否有一定的方法论还值得商榷。激进女权主义过分强调了特殊性,乃至使法律作为一个规则失去了意义,增加了社会成本。女权主义强调社群主义的道德听起来很好听,但在高度工商社会中法律很难办到。另外,男女是存在生理、心理上的差别,但未必无法沟通。当然,男权主义的文化还是存在的。在我国,现在至少是某些妇女的生活地位在下降,男权主义文化在振兴,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对女性不利。最终来说,女性地位的提升还是要靠社会经济条件。女权主义的观点在细节的问题上还是有启发的,而且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如形式主义的问题,程序的问题等等。所以,女权主义法理学的价值可能并不在于发现了什么女权主义法理学或方法论,而是这些理论在实际生活中产生的后果使我们重新考虑妇女、女性的问题并且可能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第九讲 公共知识分子(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其他现象)参考文章:苏力:《遭遇哈姆雷特》; 第十讲 福柯

参考文章:《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 第十一讲 市场经济中的违法犯罪现象 参考文章:

苏力,“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

社会结构的变化引起原有的社会机制的失效,从而引起诸多社会问题。就拿sars来说,张文康的做法其实是依照计划经济的模式进行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人口的流动性比较小,所以,广东的病是不大容易传播到北京来的。但是,现在是市场经济,人口流动性很大,瘟疫的传播就会波及面广一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开始关心sars的有关情况,知情权的问题就提出来了。(人们关心的往往是与自身有关的信息。)一定的社会结构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机制。法治是现代社会所必须的。但我们不必迷信之。应当客观的、清醒的对待。第十二讲 司法制度的法社会学研究 参考文章:《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 第十三讲 法律解释的法社会学研究

这次主要是从宏观的角度去把握法律解释的问题。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很多人会认为法律解释受到了法律界的普遍重视,只要把解释的问题搞好了就可以完美的解决法律问题。其实没有这么简单。解释不仅仅是法条的解释,许多问题是法条解释不能单独解决的。法学家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不同,因为他们所处的地位不同。法学家是很超脱的,但法官不行。哲学上的阐释学不同与法律解释,因为后者涉及一个利益的问题。故不能简单的把哲学上的解释往法律解释上套。

※首先一个问题是:什么是法律解释?

一般认为是解释法条,其实不然。法律解释往往与法律推理连在一起,我们讲法律解释的时候更多讲的是法律推理,即如何把一个法律条文具体适用到一个案件中去。这种解释的最大问题在于,它不是一个哲学阐释学的问题,它不是一个理解、体会文本的问题。在法律中,重要的问题在与处理问题,人们关心的是这个案子如何处理才让人信服,而不是解释。(所以说法律是实践理性的学科。)事实上,法律更多的是一个判断的问题而不是解释的问题。解释其实是一个掩盖利益的过程。杀了你还让你觉得杀得有道理。(但人们不是那么傻。)解释是一个公共事件:

法官解释时是决定别人的命运的,他想的不是自己对法条的理解对不对,而是这种解释能否产生自己所设想的结果,解决案件。律师关心的是当事人,即使一般的理解对当事人不利,律师也要找出一点特例使自己的当事人免于损失或获得利益。而对方律师则由于其所处的地位而把解释往另一个方向推。(屁股决定脑袋。)即使是法学家的解释,能够比较超脱,但也是要为了解决纠纷,这是一个利害关系,解决时也要给一些理由。法律解释不是说服自己,更主要的是说服当事人。现代社会尤其如此,要说服公众,确立法律的权威。我们会看见解释当中有许多修辞。如司法独立、人权等等,使人们信服、接受之,形成统一的观点。

所以法律解释不是一个智力上的竞赛,其背后是权力的因素。美国最高院大法官杰克逊曾说:我们说了算并不是因为我们正确;我们正确是因为我们说了算。

※实用主义的法律解释和形式主义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就包含对大前提的解释,对小前提的解释。

对大前提的解释就是对法条的解释,当法律条文与案件似乎无关,不能适用的时候,通过解释,使用某种规则使之适用;这正是普通法的实践。这种大前提的解释往往掩盖了判断的问题。比如王海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问题的关键不是他是不是,而是他应当不应当是。前者是解释,而后者是判断。对小前提的解释即对事实的解释,法律解释在很多时候都涉及事实,如美国的“焚烧国旗案”,“焚烧”这个事实被解释为一种“表达”,因而被纳入言论自由的领域。很多案件 都必须把法条和事实联系起来,并对事实进行剪彩,有时是通过证据重构事实;所以法律解释就不是一个纯文本的解释,往往与事实纠缠。由此,我们提出两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和形式主义的解释方法。其中实用主义的解释方法又包括个案实用主义和规则实用主义两种。实用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关心后果。(严格来讲,每个人都是实用主义的,都会关心后果。)形式主义最大的特点是关心自己判断所依据的规则是哪儿来的,关心自己解释的正当行性,不大考虑事实问题,不大考虑由大前提到小前提到结论形成的后果。实用主义中的规则实用主义主要考虑后果,但对形式主义的东西也给出一定的回应。持这种解释方法的人们认为:个案实用主义可能出错。第一,信息的提供和处理,个人的理性等都会由缺陷,许多问题可能会被忽略;第二,每个案件都具体分析,给法官的裁量很大的空间,给权力滥用带来可能;第三,如果依据具体情况而不是一个合法的依据判决案件的话,法官的个人权威必须有保证,而这在现代社会往往不行;第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成本太高。

形式主义则有许多好处:

1、凭借经验和规则性的东西进行形式推理,减少法律的冲突,增加法律的一致性,这在现代社会很重要。很多法官都愿意用形式主义的方法。

2、减少法官处理问题的成本,减少决策是所需要的信息。

3、由于有了固定的规则,人们也可以事先预防之。(恶法也会变成好法)

4、凭借先例法典,增强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掩饰个人魅力的不足。

5、与现代的意识形态相关。现代社会有一个关于民主的神话,由此,法官依法判案就是把作为人民主权的意志的法律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同时,法官还诉诸科学的权威,把解释变成精密的学科,成为一门“科学”。

6、保护法官,形式主义掩盖了法官个人的判断,把个人参与的东西变成了非个人的,为法官排除了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压力。形式主义很有道理。但也有很多问题。形式主义不大关心法律的后果,而法官在很多时候不得不关心后果。形式主义认为大前提是明确的,但法条实际上可能涵盖不了新出现的事物,对于一些边际问题适用哪一个法条也是不确定的。形式主义的解释可能很难执行。而且,现代社会价值多元,社会利益群体多元,不能过分强调立法机关制定规则,实际上行政机关、法官也在制定法律。如果过多 的形式主义,法官的积极性就没有了(只有给予裁量权才给了法官努力做事情的激励);而没有积极性的后果可能是法官群体素质的下降。形式主义过分强化,法官可能会不负责任。

形式主义的假定是:文字的意义是精确的,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志,不会改变,所有人通过一定的训练都可以一致的理解之。但这个假定不成立。

1、文字的意义不是确定的,也不是不会改变的,对于文字的字面含义不同的群体也有不同的理解,字面含义也会发生变化。

2、立法者能否把自己的思想准确的表达于文本之中呢?

3、阅读文本就能够完全理解其中的意思吗?人们总是带着特定的问题去阅读文本的,对文本的阅读与自己想解决的特定问题有关。而且不同的人即使经过统一的训练也有不同的理解。那么规则实用主义是什么样的进路呢?

规则实用主义认为,解决问题最重要的是要考虑后果,注重对未来的影响。但不能放弃规则,规则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包括了先前的经验和和智慧,体现了合法性。好的法官会强调自己的权威性不够,政治合法性不够,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而规则积累了前人的智慧,故遵守规则;同时又由于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所以要考虑未来,不必定完全遵循先例。另外,在规则实用主义那里,强调法律解释得出的结论并不是唯一正确的,强调合乎情理而不是唯一正确。最主要的还是要解决问题,面向未来,保持合乎情理,保持开放性。

※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两种方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第一,司法制度

抗辩制,实用主义可能多些;纠问制,形式主义可能多些。第二,律师的教育和知识结构

律师的教育如果是职业教育的话,可能倾向于实用主义;而如果律师接受的只是法学的理论教育,则往往易纠缠于法条之中。第三,对法律规则的怀疑因素 如果一个社会对法条很重视,强调议会至上,则会倾向于形式主义。如果一个社会规则本身就不是立法得来的,强调常识并从中发展出法律,则会倾向于实用主义。

第四,精英问题

如果精英中有反精英的倾向,如抗辩制,由此破坏精英的垄断,很容易会导向实用主义。如果强调专业化的神秘,创造出专业化的概念,强调法律的神圣性,则会倾向于形式主义。

第五,科学传统和人文传统

社会科学传统往往倾向于实用主义;哲学人文科学传统往往倾向于形式主义。第六,社会分工,学科分工以及信息交流 若学科分工很细,其他学科的知识就会很容易带到法庭,表现出实用主义的态度。第七,大国和小国

小国各地差异小,同质化程度高,没有更多复杂的东西,法律的形式化会更多一些。大国各地不统一,政治经济发展不一,要发展、普及法律就必须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研究表明,同为普通法系,英国的解释更像欧陆)第八,现代社会和传统社会

现代社会,社会发展变化很快,完全依法条主义的解释就不能面对危机,必须采用实用主义的解释,才能面对未来。古代社会则是天不变则道亦不变。

那么,对于中国来讲,哪一种解释更能解决问题呢?可能会更倾向于实用主义。但中国有一个坏的传统,很容易导向个案实用主义,一定要注意。

第十四讲 法学著作翻译的制度性研究

今天来研究一下法学著作的翻译问题。那么这跟法律社会学有什么关系呢?这是一篇法学文章吗?所谓法学文章,就是用法律的视角解说问题。本文正是从社会的角度,分析什么样的制度影响法学翻译著作的产生等。文章的分析中必然会涉及对某些著作的评论,请大家以学术的眼光看待。概览:

自1978年以来,法学著作的翻译就成为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在法学领域活跃的人物都或多或少翻译过法学著作,这不仅是法理学中存在的现象,在各个部门法学中都可见到。法学的移植和发展过程,基本上与法学著作的翻译有关。法学著作的翻译,最早见商务印书馆翻译的一套汉译名著(其中大部分其实不是法学方面的著作),以及一些作为内部资料的翻译(如沈宗灵翻译的《通过法律的控制》),还有一些作为教学资料的编译(如北大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还有一些法典的翻译,如法国民法典等。

80年代中后期,有了一些分散、零散的著作翻译,如邓正来翻译的《法理学》(博登海默),张志铭翻译的《惩罚与责任》(哈特),梁治平翻译的《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贺卫方等翻译的《比较法律文化》等。这一时期翻译之所以比较零散,主要是当时翻译人才少,可以接收外文著作的途径少,出版途径不畅通。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出现译丛。开始也是把零碎的译著凑在一起。最早是公安大学的世界法学汉译名著。接着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外国法律文库。从93年至今已出版25本。90年代初至今,已有多种译丛。如“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宪政译丛”,“公法译丛”,“丹宁勋爵文丛”,“当代德国法律名著”,“美国法律文库”,“世界法学名著译丛”等等。另外还有一些零散的翻译。法学著作的翻译集中在过去十年。这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有关。法学此时成为显学,市场对法学的要求也增多了。同时法学翻译人才增多,外文资料也增多了。随着经济及各方面的发展,可以预测下一个十年法学著作的翻译有一个发展,但再过一段时间,可能就会衰弱下去。

我们回过头来,也可以发现这二十多年来翻译中的问题,一是有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著作没有被翻译过来,如霍姆斯的《普通法》,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等,二是对于英美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学著作翻译不够。等等。我们同时也发现许多其他学科的译著对法学的影响很大。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主要是政治学的著作。还有伽达默尔的《真理与方法》,哲学阐释学的著作。还有一些经济学家如科斯、哈耶克、弗里德曼的著作。还有一些社会学的著作,像福柯、布迪厄的著作等。它们对于法学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中国当代法学已与其他学科相互交叉、交流。下面将从制度的角度研究一下法学著作翻译中的一些问题。

一、翻译什么著作?(著作的问题)

很多人愿意用传统的信达雅理论来看待著作的翻译问题。但这可能并不适用于法学著作的翻译。传统的翻译理论主要是一个个人才华的问题,而不涉及一个制度的问题。这种理论对于翻译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的经典性著作是适宜的,但对于一般法学著作的翻译不适用。法学著作不一定要到达“雅”,更多的是“信”,为了保持作者原有的结构,很多时候还不能翻译的太平白。所以,翻译的作品是什么决定了采取什么样的翻译理论。

另外我们会发现,法学著作的翻译现在很多都是译丛性质的(这与当代中国的大背景有关,前已述及),构成了一个群体,这就需要研究群体的翻译模式而不可能只关注翻译的一些个人化的标准。总的来说,翻译中形成了大致两种基本模式:民主式的和集权式的。另外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民主模式在于,出版社出一个大的题目,然后招集译者,没有统一的中心主题。如外国法律文库等。其特点是,书籍的数量、种类、语种涵盖面广,涉及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其弱点在于:由于没有最后的责任人,入选的著作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翻译的质量太差,审校不严格,著作的针对性不强,翻译出版周期太长。

集权模式在于,有一个主持人,根据事先预想提出书单,然后再去找译者。如波斯纳文丛。目前这种集权模式越来越多。特点:集中主题,学术标准高,出版周期短;由主编负责审校,对翻译的审核较高,翻译的术语译名比较统一。当然,集权模式也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受到赞助商的制约(赞助商可能会干预翻译工作或提出一定的条件)。另外,集权模式还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主编要对相关的领域比较熟悉,否则在选题上可能会出问题。那么,具体来讲,主编应该怎样选择著作呢?这不光是主编个人的眼光问题,还需要借助市场给予的信息。著作其实是一种信用品,我们只有在消费了之后才知道它的好坏,但是,市场还是给了我们一些选择和辨别的机制的,比如作品的市场影响力、作者的影响力以 及出版社的影响力等等,市场的评价是一个很有效的筛选机制。所以,在选择著作时,要注意利用市场机制,大体来说,就是看该著作在其本国的影响力;对于比较有影响力的人物,也可以考虑他(她)的新作。(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也会存在国内外的反差。比如在国外畅销的书在国内可能受到了冷落,而在国外一般的书在国内则大行其道。这个也是有原因可查的。)

二、译者的问题

一个事实是,译者的队伍比较年轻。大家可能都希望有翻译经验、已取得相当成就的人去翻译,但这其实不大可能。因为,一是这批人现在基本上都是作为本学科机构的骨干,科研教育任务相当繁重,没有精力投入。二是他们都已有学术地位,更希望自己尝试写作。

三是翻译的收入较讲课、办案低,虽然这个可能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还是会有一定的影响。四是,翻译往往译的的旧有的著作,而一个真正的学者是喜欢新东西的,如果没有什么新的东西,没有挑战性,他们也不愿意把时间花在翻译上。基于这四点制度上的原因,使这些学者在到了一定年龄之后就不大翻译著作了。事实上也是如此,许多在90年代中期以前活跃的译者现在都很少翻译了。仍然翻译的,也是沿着自己原来翻译的进路。当然,这并不是谴责他们。而是理解他们。事实上,这是他们的理性选择。而且,如果从更广的意义上看,不翻译可能是件好事,他们可能会更多的把精力投入到自己的写作中去。因为法学著作不同于哲学著作,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真正的法学家,翻译是他的工作的一部分,但更主要的还是应当面对中国的现实问题。终身以翻译为业的,不是 一个法学家。还有重要的一点是,他们会把经验传给年轻的一代(事实上是这样的,他们当中的许多仍然关注翻译事业,并愿意帮助和指导年轻的译者)。而且,让年轻人来翻译可能是件好事。让他们在翻译中得到锻炼,培养他们的学术传统,在翻译中成长。这对他们是非常有益的。现在法学界比较活跃的人物,在年轻的时候都有翻译的经历,张志铭在翻译《惩罚与责任》时候,26岁。其他像贺卫方、高鸿钧、梁治平等在翻译他们的第一篇著作时也是在30岁左右。不过,需要指出的时,法学著作的翻译在20年以后很可能会衰弱。现在是法学著作翻译繁荣的特定时刻,正好适应了我们对外国学术传统的吸收过程,另外外语水平不高也是一个因素。但随着外语水平的提高,中国法治的基本形成,翻译可能就会弱化了。而且法治本来就是很有地方特色的,并且保守的,翻译到那个时候便不太需要了。所以,没有必要搞翻译的职业化。

三、作者的问题

现代的著作翻译是一个群体,包括译者(很多时候不止一个)、校对、编辑等等。翻译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群体内部的结构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要从制度的角度考虑问题。(可适用于其他著作的翻译问题中去。)

在这种有组织的活动中,需要关注的是什么样的机制使每个人的学术能力、责任心都能够充分的调动起来,防止冲突和搭便车,使大家的水平保持一致等等。这就是生产的制度结构问题(翻译的制度结构问题)。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对翻译理论的贡献。在组织化的翻译中,首先要形成一个相对来说较完整的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对一些基本的术语和人名要有统一的译表。对统一性要求较高时,就要尽量减少民主模式。译者之间最好要有着较好的关系,空间上尽可能的接近,形成良好的交流。负责人要有能力、有权威并愿意负责任。

相比之下,集权结构可能比民主结构更好。集权结构可以形成熟人结构的翻译群体,密切的人际关系可以形成自动的执行机制,从而节省组织内部建立制度的成本。违规容易发现,译者也会比较自我约束。当然,信任是一方面,但还需要一些利益、责任和激励机制。否则还是会出现搭便车的情况的。具体来讲,建议以下一些改进:

鼓励一个人独立翻译,尽可能减少译者的人数。取消审核者的署名制度,强化责任和激励。尽量不进行大的翻译,尤其是百科全书类的书。废除民主模式中的编委会。(对于翻译工作无益。)培养专业化的编辑。编辑是翻译生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影响翻译质量的重要变量。结语:从制度的角度看问题。比如中国的综述文章为什么差,也可以从这个角度研究。

第五讲 马克斯韦伯

我们不能简单地反对一个概念。韦伯认为历史的发展就是人治与法治的循环.法治和人治都是治国的基本手段.历史上有没有法治呢?为什么历史从来没有过长治久安呢?

法治与人治的差别在于对人的判断,对社会的判断.人治的人是贤人和智者.人治论者认为: 1,人是有差别的.2,假定这些智者是能够被挑选出来的.3,社会最终要由人来统治.以上是人治的基础.人治论者也没有否认法律的重要性,中国古代的礼事实上也是宪法关系.柏拉图的哲学王是在希腊城邦的条件下才能成立的,这并非现代的民主.我们应该注重思想家的理论基础层面.法律论者则认为: 1,唯理论者,法律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永远正确.2,怀疑论者,怀疑是否有哲人能实现人治.没有人能保证哲人不会出错,只有一代一代的制度和先例才能符合社会规律.法律论者是保守主义的,注意法律的一致.韦伯在实证哲学上的创造:统治类型的分类-----传统型,魅力型,法理型.其中魅力型的统治是制大家都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能力.统治者们形成了一个魅力共同体,同时有一帮魅力型的人物聚集在一起,下面的人则希望有这样的领袖,一个人不理性的行为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理性的.理性的讨论方式对于现实情况来说却可能是不理智的.在社会变革的时期经常会出现魅力型统治.相对而言,民主则是一种平庸的政治.由于人治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其内部没有固定的机制,在建设时期没有专业技术.没有一个时期一个人都一直处在变革之中,社会总会平静下来,平庸下来.社会平庸以后,魅力型的任务适应不了需要,其政治生命也即将结束.魅力是不能继承的,所以,魅力型统终将结束.选举使领袖的产生常规化,制度化.魅力型领袖的权力交替则伴随着血腥.平庸时期的领导人依赖于制度的运做,权力更替时也不会发生**,但这个体制的缺点就在于它过于循规蹈矩,甚至会出现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在这种社会下改革很难,因为会牵涉到很多机构的利益,这个制度一旦僵化,社会又会开始需求魅力型的人物了.循环又开始了.文章有些地方作了一些标注,是我个人认为比较重要的。我个人认为人文科学的研究,并非是一种独白的个人行为,而是需要对话与沟通,需要学术批评的。本文虽然作为一次作业,但是我个人认为只有自己主动的去学习才能有更深刻的体会,也期待同学和张老师的批评指正!

学生:代鹏飞

学号:20101011042

5.一生读,读一生的励志故事 篇五

早晨,读朝阳。一天读一轮,一辈子能读多少轮?再遇阴雨雾霾,一生又能读多少轮?朝阳从来也不会等着让你去读,你不读它,它就走了。它不会错过你,你只会错过它。读得多与少,全在勤与懒。不去读朝阳,心中怎会有晨光?

水边,读水。水是世界上最柔弱的,但最柔弱的水滴常常能穿透最坚硬的顽石。读懂了水,你还有什么不能穿透呢?

下雨,读雨。雨是来自天上的特殊使者,或大或小或急或缓,不知已经下了多少万年,总还在不遗余力地洗刷着世界上不沌净的世界。读一次雨,得到洗涤滋润的不仅是大自然,更是你的心灵。

雪中,读雪,雪是一张巨大的无字白纸,只有读出一行行字来才能读出它的内涵,这字只有天知,雪知,读它的人知。有人读出了渺茫,有人读出了萧瑟,有人读出了春意……你读到什么呢?

风中,读风。风是山的呼吸,海的呼吸,田野的呼吸,城市的呼吸,大自然的呼吸,地球的呼吸。读懂了风,你就触摸到了大地的脉搏,你的呼吸才能融入它的呼吸。

白天,读云。云是挂在无边天幕上的一张张或白或红或黑的稿纸,写满了天上的秘密。阴晴雨雪霞露晨夕,全悄悄写在云里。你若不去读,何时才能获知它的奥秘呢?

晚上,读夜。夜博大深邃,无边无际。没有夜,何来满天星光,千古明月,万家灯火?!“夜来风雨声”“随风潜入夜”。谁读懂了夜,谁就等于读懂了这世间最美好的梦境。

灯下,读灯。灯里装着的是另一个世界,是一本透明的杂志,是一部点亮夜的书。全书只写着一行字:只有燃烧自己,才能成为灯。读懂了灯,你的生命便如灯,你的人生便不再会被黑暗拦截。

上山,读山。山是一部立体大书,脚登着山,不如说脚“读”着山,脚上也有眼睛。山不过来,我就过去,山不读我,我就读山。登山,其实是在读山。读透了山,再高再险的山也会趴在你的脚下。

山上,读石。石是山这部大书中的一个个立体汉字,大小高低形状各异,每一块也许都藏着一个个千古之谜,要想读懂山,须先读懂石,石头无言自春秋。

林中,读树。树是世界上发行量最大的绿色杂志,常读树才能读懂成长,读懂枯荣,读懂盛衰,读懂叶黄叶绿,读懂果酸果甜。

花间,读花。花是天底下最早诞生的彩色杂志,常读花方可聆听花开的声音,破解花的密码,捕捉花香的基因。花若无人读,它为何要开,它开给谁看?

海边,读海。博是因有容,阔是因有怀,大是因纳小,多是因聚少,深是因聚浅,宽是因汇窄,巨是因积微,广是因缆狭,无边无际是因吸收了有边有际。常读海,多读海,才能把自己也读成海。

过河,读河。读到深处,河里流淌着的不再是水,而是一滴滴秒,一瓢瓢分,一桶桶小时,一缸缸日子……千万别让这时间的长河“决口”,否则你的人生会很快“流”尽的。

人间,读脸。见人先见脸,品人先品脸,脸是一扇窗,人情脸上写,人变脸先变,心在脸上显。脸是一部没有结尾的系列剧,永远也演不完,一生也读不完。但可貌相也不可貌相,可读脸又不能全读脸,更须读心。

蓝天下,读天。你大,在地球上不过是粒尘埃;地球大,在太阳上不过是粒尘埃;太阳大,在银河系中不过是粒尘埃;银河大,在整个宇宙中不过是粒尘埃……你还大吗?

中秋,读月。月亮就此一个,千万人都在读它,每个人都希望读到自己心中的那一轮月亮。读月,一人一月亮,千人千婵娟,万人万版本。甜月酸月苦月辣月悲月欢月离月合月阴月晴月圆月缺月,你的月是哪个版本呢?

黄昏,读夕阳。“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这是古人要商隐说的,今人吕游说:夕阳从这儿看是夕阳,若是从地球的另一端看,它却是日出。……

读上知下,读远知近,读前知后,读表知里,读快知慢,读重知轻,读宽知窄,读深知浅,读繁知简,读厚知薄,读动知静,读呼知吸,读真知假,读丑知美,读邪知正,读失知得,读忧知喜,读浑知清,读苦知甜,读阴知晴,读落知升,读夜知昼,读冬知春。

读海知博大,读汇知奔腾,读鹰知翱翔,读火知温暖,读病知健康。读老知青春,读死知生命,读小草知坚韧,读果实知汗水,读瀑布知献身,读时间知速度,读逝去知珍惜,读古迹知沧桑,读岁月知变迁,读国家知兴衰,读太阳知给予,读月亮知缺憾,读星群知无限,读自然知力量……

读爱才知爱,读恨才知恨,读物才知物,读人才知人。读一个人就象读一本书。读高尚,读真诚,如在钢琴上漫步,每一步都会发出优美旋律;读虚伪,似在沼泽中行走,每一步都让你警惕脚下就是泥潭。

读懂男人,方真正读懂女人,读懂女人,方真正读懂男人。对男人来说,一生百读不厌的女人是世上最难得的一部好书;对女人来说,一生百读不厌的男人是世上最难得的一部好书。读懂了它,你就读懂了一生的幸福。

能读懂寂寞的人最不寂寞,能读懂孤独的人最不孤独,能读懂忧郁的人最不忧郁,能读懂痛苦的人最不痛苦,能读懂爱的人最会爱,能读懂快乐的人最快乐,能读懂幸福的人最幸福。

读如春,你心便无冬,读如秋,你胸中便挂满果实。从阴雨读出晴日,从暗夜读出霞云,从枯黄读出翠绿,从沙漠读出清泉,你就读出了常人所读不到的意境。读的最高境界是读出灵魂,把被读的生命与自己的生命读在一起。

6.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篇六

江源区和平小学——马秀华

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未成年人的武器,用来保护未成年人的。

有这样一个故事:在几年前,我们这里有一个青年人名叫阿龙,他一直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对这个孙子又百依百顺。由于长期与父母缺少沟通,阿龙的父母和儿子已经没什么话可说,只要见儿子有做得不对的地方,夫妻俩就严厉斥责,早被奶奶宠惯了的阿龙哪里受得了。

他有一份体面的工作和一个幸福的家庭。自从学会麻将、上网后,天天拿钱到麻将档去打牌、去上网,渐渐的觉的小的打得不过瘾,便开始打百元的局,就这样钱一点一点的花光了,没钱的时候就回家吵、闹着要钱, 父母怕孩子受委屈就给了他钱,过了很久, 他又回来要钱,家人就没有给他钱。可出乎他们的欲料的是,他竟然在这年寒假里绑架了自己的表弟,成了丧智的人了。

这年寒假,阿龙在外面和表弟、11岁的小文一起玩时,发现身上的钱花得差不多了,阿龙想在小文身上打主意。阿龙把他带到 附近的雪地上,在绑架的过程中,年仅11岁的表弟被他那罪恶的双手捂死了。这个11岁的少年才上小学五年级,学习优秀,是班里的学习委员,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就怎样被无情的夺去了生命。他发现第二天上午,阿龙拨通了小文家里的电话,要小文家长拿8000块钱来赎人。小文家报了警,当警察找到他时,他正拿着从家里骗来的钱在网吧里玩呢。

这个青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一年后,一颗子弹结束了这个年轻的生命。

这个故事告诉了我们,玩物丧智的代价太大了!现代有很多玩的东西,有些更是一玩上就不可自拔了,这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如果小学生迷上了游戏,就像上面讲的年轻人一样,无法自拔,而毁了两个原本幸福的家庭。

从另一个方面告诉我们,学校的法律教育是不可缺少的。因为现在伤害未成年人的事件屡见不鲜,这就提醒我们教师,要组织好学生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因为一次小小的放松就很有可能驻成一次大错。

我们身边的法律无处不在,其中法律里面有着我们不可磨灭的道德行为。

诚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鲁迅先生曾说过:“诚信为人之本。”历史上关于诚信故事也很多:苏武牧羊、一千棵樱桃树„„在我身边也有一个诚信故事,这件事让我更明白诚信对每个人的重要意义。

古时候的中国就有许多诚实守信的例子:曾子就是个非常诚实守信的人。有一次,曾子的妻子要去赶集,孩子哭闹着也要去。妻子哄孩子说,你不要去了,我回来杀猪给你吃。她赶集回来后,看见曾子真要杀猪,妻子连忙上前阻止。曾子说,你欺骗了孩子,孩子就会不信任你。说着,就把猪杀了。曾子不欺骗孩子,也培养了孩子讲信用的品德。

在清朝科举考试中就存在着一个流行词——作弊工具,科举考试作弊原理一脉相承。那个时候所有应试人员,都想方设法的从这个所谓的工具中求得“前途”,这些方法无非是请人替考、夹带抄袭、送礼换卷、贿赂批卷官、出钱买题等等,科举出朝廷的栋梁,科考关系社被的稳定和国运的兴衰,因而对科场舞弊者的惩罚十分严厉。因而这些都是惘然的想象,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已是朝廷选拔人才的标准之一。

把眼光放近点,今天的考试你作弊了吗?

回首现实学习生活,俨然也存在着同一个道德问题——不诚实守信。小到坐在课堂上学ABCD的小学生,大到每天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在他们当中或许就存在不诚实守信的一面。进入考场之前,老师都会进行一次诚信考试的教育,可是又有多少人把它灌输进去呢?

记得有一次考试,和我在同考场的一位女同学,因为作弊被老师发现,导致被清除考场,在她离开考场之前留下了后悔的眼泪,这不仅仅对她是个教训,也可以说是对在场的所有考生的警示。

考试结束后,从别人那里得知了她的作弊原由,原来是女同学在考试期间,因为考题不会就在监考官的眼皮下拿出了考试之前做的小抄,她的一举一动被监考官看在了眼里,为了教育其本人警示他人,经过考官们的讨论,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清除考场。放宽心来说这或许只是个教训,但严肃的说这或许影响了女同学的前途。她因为自己的无知断送了自己光明的未来,这对她本人来说是一种无法挽回的可惜。再或许在以后的成长道路中这会成为她不可磨灭的阴影。

现今的社会,不论你是干哪行的,诚实守信都是必须的,有一定的诚实守信的原则,我相信无论你走到哪里,别人都会以尊重的眼光看待你,所以诚实守信将会成为你我他的“通行证”。

诚实守信做人,让法律、道德与我们同行!!

现在我们生活的环境处处充满了法律,一些被人们认为根本与法律无关的事却与法律有着紧密的联系.以下的案例为我们增强了法律意识:

沈小弟,男,52岁,汉族,苏州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沧浪区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原苏州市政设施管理处处长,2004年2月7日因涉嫌受贿被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月20日,被逮捕。4月16日,沧浪区人民法院以受贿720000元人民币、5000美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

人性本善,沈小弟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呢?

下面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沈小弟犯罪特点:

一、犯罪的特点:

(一)受贿原来不缺钱。

沈小弟出身在江南名镇周庄的一个商人家庭,据说还是沈万山的后人。一家人的生活相当不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沈小弟的父母做起了丝绸生意,并且不断发展壮大。

自己又有着七、八万的年薪,和妻子两人也有十几万的年收入,加上母亲不时的贴补,以及这几年买下的几处房产,一个相当富有的三口之家,就连沈小弟自己也说,“我不缺钱花,家里生活确实不错,已远远超过了小康标准”,那么不缺钱的他为什么会走上犯受贿罪道路呢?我们接着看他犯罪的第二个特点。

(二)痴迷赌局不能自拔

提到打麻将,还有一段由来,原来沈小弟并没有什么业余爱好,每天把全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去,他的老母亲看了心疼,为了让儿子放松一下,就鼓动他学打麻将,说以后退休也有个业余爱好,但善良的老人却万万没有想到后来发生的事情,让她懊悔一辈子。

刚开始,沈小弟打麻将只是“小来来”,只和自己的亲戚,连自己的下属都不打,“决不打感情麻将”,这是沈小弟最初的原则。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业的成功,环境的改变,慢慢地,不知什么时候起,他的那个原则早已经被他抛到脑后了。

2003年上半年——沈小弟生命中的转折点,他结交认了社会上的一些所谓颇有身价的老板,命运的车轮开始倾斜了,赌局在不断升级,赌注也在不断的升级,从最初的一个花2元,到5元,20元,50元,最后到了200元,输赢也从几千升级到了几万。聚赌的地点也从家里转移到了吴宫喜来登、胥城大厦高级酒店。

十赌九输,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到2004年春节这半年中,沈小弟在赌桌上输掉的钱达到了几十万之多。

那么为什么沈小弟如此痴迷呢?我们听听沈小弟对此问题的看法:“之所以在赌博上面一

发不可收拾,实乃这些钱来得太容易。”对的,钱来的太容易了!钱来的容易,所以输起来也不心疼,更加赌的厉害;赌的厉害,更需要金钱,就更贪婪地索要。这使沈小弟在犯罪的深渊里越走越远。

(三)疯狂收敛钱财

从2003年7月到2004年1月短短的7个月间,沈小弟所收受的贿赂高达76万元之多。月进10万余元的速度令人惊讶!2003年7月上旬,沈小弟被区区30000元打倒了,这是他收受的第一笔贿赂。他收了之后,还是有些害怕,心里还告诫自己下不为例。

但是贼手伸出去以后是再难缩回来的。在以后的日子里,沈小弟就来者不拒,一而再、再而三的心安理得收起了别人的钱。用他自己的话说,一开始还是真客气,后来就是假客气两声了。

再后来,他收受贿赂的方式也从在家里坐等上门发展到开口索要。有一次,他开口就向下属公司的经理要20万,由于该经理当时身上没有带那么多现金,将仅有的2万元分文不剩地给了他,但过后该经理又心领神会地分两次给了他28万,如此大的数目,沈小弟客气了两声就收了下来。

“反思自己的行为,实在是令人后怕的。如果不是检察机关及时查处,以月进10万元的速度计算,几年下去自己也将和报道上的有些人一样,受贿数额达到几百万之多甚至是千万。届时所受的可能就不仅仅是牢狱之苦,等待自己的可能就是终结生命的一击了”。

李真也有同样的话语,“对我的立案侦查如若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若发生在5年后,也一定会比今天的问题还严重。”那么沈小弟为什么会如此肆无忌惮呢?我们一起来看看他的第四个犯罪特点:

(四)知法犯法,心存侥幸

沈小弟之所以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私心膨胀,把权力置于法律之上,同时又心存侥幸。

我们在他的办公室搜到一份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的笔记,记录的很详细。沈小弟也坦然地承认,“从我收别人送的第一笔钱起,我就知道这是受贿,是犯罪。因为以前纪委也为我们上过这方面的课,加上我是人大代表,每年都要审阅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但我是心存侥幸的。看看现在的社会环境,媒体报道的案例,动辄就是某某某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而上千万的。想到这个,我心头仅有的几丝害怕就荡然无存了,觉得自己收这么一点算不了什么。”沈小弟确实是心存侥幸的。刚到检察院时,他气焰非常嚣张,不但对受贿的事实矢口否认,而且大力指责检察机关的做法,但在检察机关对贪污腐败一查到底的决心面前,在事实与证据面前,他很快就败下阵来,一一交代了受贿的事实。

不该有侥幸心理,这是现在沈小弟最后悔一件事情。

本是一种小小的娱乐麻将但却使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所以人做任何事都应该有法律概念,才会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溧水县第一初级中学 初二(2)班 吴 秀指导老师:魏晋生)

我身边的法律故事

回首新中国跨越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建立了新中国,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从此,无数中国人开始认识法律、关心法律。以邓小平为核心第二代领导集体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为开创普法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这一方略载入国家根本大法。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出版发行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就,有助于推行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

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就

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前,随着信息领域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传播和交流工具,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正在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阵地。在互联网的普及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值得关注,这就是网吧问题。网吧的确有效地把网络推向了平民化。然而,随着互联网信息垃圾的增加,失控网吧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呈现,尤其是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引起了社会的焦虑。一些网吧的无序发展和惟利是图,衍生出暴力游戏、沉溺聊天、淫秽色情三个公害,成为“电子海洛因”,从而引发出学生分心、家长伤心、教师烦心、社会担心的负面忧患。不良网络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例不胜枚举,在此不一一例举。

未成年人违规上网是学校、家长、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国务院通过了《互联网服务营业所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网吧、电脑休闲屋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同时还应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违者将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直到吊销经营许可证。政府加强管理,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应该吸取网络危害的教训,克己自律,按照《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规定做到文明上网,正确对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自觉抵制、摒弃其中的糟粕。

首先就是一定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我们同学们在自我防范违法犯罪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最近几年,我县青少年犯罪人数和比重逐年递增,案件性质涉及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强奸、敲诈勒索等等,而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只有针对违法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才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总结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家庭环境不好,家庭教育扭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现在由于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家庭过分宠爱子女,无原则迁就子女的要求,养成子女唯我独尊,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任性、蛮横、粗野、为所欲为等畸型性格,当他们的需要得不到满足,就会不惜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铤而走险。也有的父母脾气暴燥,子女一有问题,开口就骂,动手就打,这样久而久之,就会导致子女产生对抗心理,或者造成悲观、自卑心理,失去进取心。还有由于有的家庭父母残缺,有的是去世或者有的是离了婚,缺乏父爱或者母爱,没有健全的家庭教育,失去精神支柱,容易造成情绪低落,从而产生多疑、孤僻等病态心理,形成人格分裂与性格障碍。也有的虽然父母健在,但是因为教育方法不当,或者父母榜样教育不良,自己整日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思想不健康或者作风不正派,或者行为不检点,这样时间一长,他们的子女经过耳濡目染,潜移默化,逐步染上恶习,导致有样学样,也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某城市对2000名青少年罪犯进行的调查显示,他们中的24%来自父母离异或者父母中有一人去世的家庭,另有20%是家庭其他成员有过犯罪记录的,余下的人是因为缺乏父母管教。

不良的社会影响,引人误入歧途。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思潮并存,有些丑恶现象容易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如说有钱就有一切这种观念,他们作案时心安理得,根本没有一种负罪感,直到事发东窗才追悔莫及。还有就是现在大街上到处是录像网吧,受到录像网吧里非法出版物的影响,从中学到一些作案方法后不惜以身试法,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3、放松自己的思想建设,缺乏远大理想和奋斗目标。以为这只是空洞无物的理论,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不够,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求上进。不懂得自尊自爱,只追求吃喝玩乐,没有心思学习,甚至发展到逃学弃学,过早地步入社会,在不良因素诱惑下,很快走上歧途。

所以,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问题。青少年的一言一行影响着各自的家庭,社会应对迷茫的青少年采取法律教育,使其“浪子回头”。

7.读《法律的故事》 篇七

关键词:零感情,故事解构

余华作为先锋派作家, 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与很多先锋派作家一样在小说的创作中迷恋暴力与死亡, 这也是那个时代的先锋作家创作的群体性取向。创作于这个时期的小说《现实一种》 (1) 更是将这一取向推向了极致:这是一家人, 血脉相连的一家人。血脉亲情却在一瞬间化为冰冷, 一偶发事件就彻底解构了这一家人的血缘关系, 使本该血肉相连的紧密关系支离破碎, 作者余华将家庭亲情这一情感推至了零度。

这是小说中这家人的关系图, 隐藏在这些亲情关系下的却只有悄悄来临的死亡, 一件偶发的结局为死亡的事件将这一关系图打开了缺口, 并一步一步地慢慢地将全部的关系统统的敲碎, 死亡接踵而来。

小说在一种死一般的冷寂中叙述着故事的发展, 预示着故事的走向。母亲的抱怨和她嘴里的臭味、身上发霉的骨头、妯娌俩像泥土一样的神色、天空不停的雨, 一切就像是一个腐烂的世界一样压得人喘不过气来。可怕的事件就这样发生了, 首先撕裂了四岁的皮皮与他的堂弟之间的兄弟关系。而这一关系的裂缝使得这个家庭的血脉关系像一个底部有破洞的漏斗一样将一切的亲情全都泄漏殆尽。

然而孩子感到越来越沉重了 (手里抱着堂弟) , 他感到这沉重来自手中抱着的东西, 所以他就松开了手, 他听到那东西掉下去时同时发出两种声音, 一种沉闷一种清脆, 随后什么声音也没有了。现在他感到轻松自在, 他看到几只麻雀在树枝间跳来跳去, 因为树枝的抖动, 那些树叶像扇子似地……

他走到近旁蹲下去推推他, 堂弟没有动, 接着他看到堂弟头部的水泥地上有一小摊血。他俯下身去察看, 发现血是从脑袋里流出来的, 流在地上像一朵花似地在慢吞吞开放着。

接下来死亡的事件便像是理所当然的一样在读者的眼前像止不住的可怕的流血一样呈现出来。随之呈现的还有脆弱的层层亲情, 像寒风里飘零的树叶一样没有支撑没有定力, 不堪一击。儿子死后, 山峰夫妻的关系只剩下了由暴怒而引发的暴力, 山峰对妻子一声一声的咆哮及至动手———这一拳使她感到天昏地暗, 她窒息般地呜咽了一声后倒了下去。当山峰再去拉起她的时候感到特别沉重, 她的身体就像掉入水中一样直往下沉。于是山峰就屈起膝盖顶住她的腹部, 让她贴在墙上, 然后抓住她的头发狠命地往墙上撞了三下。山峰吼道:“为什么死的不是你。”吼毕才松开手, 她的身体便贴着墙壁滑了下去。发现自己的儿子的死亡是自己的亲侄子皮皮导致的, 山峰向哥哥山岗亮出了自己的拳头, 把山岗打得鼻青脸肿。又一层亲情将被撕破, 死亡也随之来临。

山岗这时看到弟媳伤痕累累地出现了, 她嘴里叫着“咬死你”扑向了皮皮。与此同时山峰飞起一脚踢进了皮皮的胯里。皮皮的身体腾空而起, 随即脑袋朝下撞在了水泥地上, 发出一声沉重的声响。他看到儿子挣扎了几下后就舒展四肢瘫痪似的不再动了。

四岁的皮皮死了, 如果说皮皮堂弟的死亡是所有事件的开端, 那么皮皮的死亡使得所有的事件成了永无止境的循环, 一来二往———“去找山峰算帐。”妻子咬牙切齿地说。……这时山峰出现在门口, 山峰说:“不用找了。”他手里拿着两把菜刀。他对山岗说:“现在轮到我们了。”说着将一把菜刀递了过去。山岗看到妻子走上去接过了菜刀, 然后又看到妻子把菜刀递过来。他就将双手插入裤袋, 他说:“我不需要。”“你是胆小鬼。”妻子说。“我不是。”“那你就拿住菜刀。”“我不需要。”……“你听着。”她对他说:“我宁愿你死去, 也不愿看你这样活着。”他摇摇头, 表示无可奈何。家人亲情关系已经消失殆尽继续下去的只会也只能是无聊的残酷的循环的报复。家庭关系至此预示着被彻底解构的可能至必然, 家庭只剩下了躯壳, 只是个表象, 撕开家庭这一外壳往里看死亡早已被推向极远且推向了极致。

山岗走上前, 伸手托住山峰的下巴, 他感到山峰的脑袋特别沉重。他将那脑袋托起来, 看到了一张扭曲的脸。他那么看了一会才松开手, 于是山峰的脑袋跌落下去, 又挂在了胸前。山岗看了看表, 才过去四十分钟。于是他转过身, 朝屋内走去。他在屋门口站住了脚, 他听到妻子这样问他:“死了吗?”“死了。”他答。进屋后他在餐桌旁坐了下来, 早餐像仪仗队似的在桌上迎候他, 依旧由米粥和油条组成。这时妻子也走了进来。妻子一直看着他, 但妻子没在他旁边坐下, 也没说什么。她脸上的神色让人觉得什么都没有发生。

这一死亡事件发生之前, 有很长一段的对杀人者和被杀者的各自的描述, 杀人者井井有条、不慌不忙的准备着, 冷静之中全是冷漠, 看似轻松的语言叙述实则给人很大的阅读压力, 让人不寒而栗的文字中读者能想到的只是报复将以何种形式出现, 这时我们会发现读者已经不由自主的变成了冷漠的观众。冷漠像洪水肆意, 寒气逼人, 冷酷便蔓延开来, 所谓的家庭之中仇杀一触即发。然而这一长段的对仇杀的精心设计的准备的叙述令接下来的虐杀事件更加地触目惊心的。死亡是必然的, 更令人震惊的也是作者冷冷叙述的是死亡的过程, 兄弟俩互相报复的死亡。山峰死了, 被自己的哥哥精心设计的残忍地杀死了, 报复便又要继续了。

一个月以来, 她常去法院询问山岗的案子, 她自称是山岗的妻子 (尽管一个月前她作为原告的身份是山峰的妻子, 但是谁也没有注意到这一点) 。直到前天他们才告诉她今天这种结果。她很满意, 她告诉他们, 她愿将山岗的尸体献给国家。法院的人听了这话并不兴高采烈, 但他们表示接受。她知道医生们会兴高采烈的。她在街上走着的时候, 脑子里已经开始想象着医生们如何瓜分山岗, 因此她的嘴角始终挂着微笑。

接下来触目惊心的瓜分开始了。山岗的尸体被各科医生熟练地切割、分离, 被瓜分地干干净净。然而被移植成功的器官却不多, 医生将他的睾丸移植在一个因车祸而睾丸被碾碎的年轻人身上。不久之后年轻人居然结婚了, 而且他妻子立刻就怀孕, 十个月后生下一个十分壮实的儿子。这一点山峰的妻子万万没有想到, 因为是她成全了山岗, 山岗后继有人了。生命很荒诞地延续了下来, 生命不止, 死亡就不断, 成就死亡的冷酷就绵绵不断, 家庭的仇杀开始了外延。家人与家人之间, 人与人之间除了冷酷的仇杀和报复之外, 没有任何的纽带联结, 没有任何情感可言。

还有一个人, 这个家庭的中心———母亲, 丝毫不动声色的观看着一切, 她冷眼看着自己的后代相互的报复仇杀, 想象着自己的死亡。———她很明白自己体内已经没有多少空隙了。为了不使那腐烂的肠子像水一样在她体内涌来涌去, 她躺下以后就不再动弹。现在她感到一点声音都没有, 她对此很满意。她不再忧心忡忡, 相反她因为自己的高明而很得意。她一直看着屋顶上的光线, 从上午到傍晚, 她看着光线如何扩张和如何收缩。现在对她来说只有光线还活着, 别的全都死了。作为处于这个家庭的中心位置的母亲, 她处处散发着恶臭的气息, 那腐烂的气味已经侵蚀全家, 她的冷漠早已冻结了这个家庭中所有的情感。

小说中全部的家庭纽带仅剩了报复和随之产生的死亡, 家人只是表象, 一切的情感均是假象, 经不住任何外来物的参与, 更经不住任何事件的试探, 揭开华丽丽的表层, 能看到的只是血腥死亡, 却是本性所为。这是极端化的生存景象, 这是推向极致的冷酷, 这是极端冷酷之上的残酷。

然而这一切的背后还有作者本人, 作者余华将这一切的家人仇杀娓娓道来, 没有任何附带的情感, 仅仅是展示了人物的感觉和直接的反应。余华在《虚伪的作品》 (2) 一书中写到:“我寻找的是无我的叙述方式”, 在叙述过程中“尽可能回避直接的叙述, 让阴沉的天空来展示阳光”。所以在行云流水的仇杀叙述中文字本身也露出了冷漠的神色, 同时使得冷漠的文字本身具备了侵犯性, 让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冷漠而不自觉。作者将一切的人性一切的人情统统推向极致推至零度。

参考文献

①《余华作品集》第2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本文引用《现实一种》原文均出自此书。

8.送给孩子的法律故事大礼包 篇八

(一)莉莉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吗?

案例:

从小到大,莉莉一直在爸爸妈妈的争吵中生活,每次争吵之后,爸爸都会莫名其妙地往莉莉身上撒气。渐渐地,莉莉终于知道爸爸为何对她不好了,因为他一直怀疑莉莉不是自己亲生的!

在莉莉上小学四年级的时候,爸爸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妈妈离婚。对于这件事,莉莉早就有了思想准备,可令她未曾想到的是,在法庭上,爸爸坚决要求去做亲子鉴定。妈妈起初说什么也不同意,后来经不住爸爸的一再要求,也就同意了。可莉莉实在不愿意去,她怕自己会成为一个没有爸爸的野孩子,怕遭到同学们的耻笑。

可爸爸要做亲子鉴定的决心似乎铁定了,莉莉无论怎么哀求和哭闹都不能改变爸爸的决定,莉莉很无助。那么,莉莉真的必须去做亲子鉴定吗?

说法律:

莉莉可以拒绝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关系到孩子父母、子女和许多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不能说做就做。如果父母都同意做亲子鉴定,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是,如果只是父母一方要求,或者子女已经超过3周岁的,则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莉莉已经是一名小学生了,做亲子鉴定会严重影响她的学习和生活,而且鉴定的结果很有可能会将她置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这对她将来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因此,莉莉可以拒绝去做亲子鉴定,法院当然也应当充分考虑莉莉的意见。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节录):

“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

(二)豆豆受人教唆做坏事由谁担责?

案例:

9岁的豆豆在放学的途中看到有人在路边卖小金鱼,就停下来观看。卖鱼的叔叔见豆豆感兴趣,就问他想不想要,豆豆点点头,可他身上没钱购买。

那位叔叔告诉豆豆,只要他将自己旁边的一只鱼篓子踩扁后扔到路边的垃圾筒里去,就送他两条小金鱼。豆豆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他立即去将那只鱼篓子踩扁扔进了垃圾筒。那位叔叔很爽快地将两条小金鱼送给了豆豆。

正在这时,一位老大爷气喘吁吁地跑了过来,原来,他是那只鱼篓的主人,那位卖金鱼的叔叔嫌他在身边影响自己的生意,才唆使豆豆做的。那位老大爷拉住豆豆,非得让他赔偿。豆豆感到很委屈。

那么,豆豆到底要不要赔偿卖鱼老大爷的篓子呢?

说法律:

卖鱼老大爷的篓子不应当由豆豆来赔偿。

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而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豆豆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那位卖鱼的叔叔哄骗和教唆而将那位老大爷的鱼篓扔进垃圾桶,因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教唆者承担。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规定: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妈妈有权将阿龙的小金龙送人吗?

案例:

阿龙有一只金龙,是舅舅送给他的9岁生日礼物。阿龙常常向同学们描述这只小金龙,惹得许多同学都想见识一下小金龙。在同学们的再三要求之下,阿龙答应带同学们到自己家里看。

到家后,阿龙请妈妈将小金龙拿出来,因为小金龙一直都由妈妈保管着。可妈妈却告诉阿龙,她已经将这只小金龙作为礼物送给她领导的孩子了。同学们都认为阿龙一直是在吹牛,他在同学们面前丢尽了面子。

将同学们送走后,阿龙生气地责问妈妈,为何不经他的允许就将自己的礼物送人?阿龙的话令妈妈很生气,她说舅舅送给阿龙的礼物属于家庭所有,自己当然有权将这只小金龙送人了。

妈妈真的有权将阿龙的小金龙送人吗?

说法律:

妈妈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阿龙的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未成年人同样享有财产所有权。我国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小金龙属于阿龙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妈妈在没有征得阿龙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它送人。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9条规定: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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