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的义务

2024-09-10

党员的义务(通用8篇)

1.党员的义务 篇一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与大学生党员的要求及程序

一.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党员的权利:是指党员按照党章的规定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

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这八项权利是党的性质、宗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需要。

有必要在全党进行党员权利的教育,使每一位党员都了解党员权利的内容、目的、使用,增强民主意识,提高享用权利的主动性和对党的事业的责任感,懂得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是非常充分的。

党员应享有的八项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组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上述八项党员权利,是受到党纪保护的,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每个党员对自己享有的民主权利,都应当十分珍惜,正确行使,既不能放弃自己的民主权利,又不能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护,并对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作严肃的处理。

共产党员八项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什么是科学发展观?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把它的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1世纪,中国的发展进程不可避免地遭遇到如下的6大基本挑战:人口三大高峰(即人口总量高峰、就业人口总量高峰、老龄人口总量高峰)相继来临的压力;能源和自然资源的超常规利用;加速整体生态环境“倒U型曲线”的右侧逆转:实施城市化战略的巨大压力;缩小区域间发展差距并逐步解决三农问题;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建设和国际竞争力的培育。

因受贿200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的南昌 铁路局原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沈长生,在反思自己腐败堕落的原因时说:“我放松了学习,特别是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少之又少。我的失足再一次证明,一个不懂法的领导干部,是多么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因受贿30多万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云南省新平县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夏家伟曾对办案人员说,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兢兢业业,却放松了学习,没把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当回事,拒腐防变的防线没有筑牢,导致自己走上了犯罪道路。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新修正的党章将学习法律知识增加为党员应尽的义务,要求党员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至于党的领导干部,更需要做全体党员、全社会学法守法的表率。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预备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同正式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相同,哪些不同?

在党章规定的共产党员的八项权利中,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有七项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在行使党员的其他权利和义务方面,与正式党员都是一样的。因此、在预备期间,所有的预备党员都应积极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认真听取党的文件精神的传达,自觉接受党的培养和教育,十分珍惜正确行使党章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履行党章规定自己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

党员义务,也可以说是党员责任,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天职。每一名党员当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已经明白表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也就是向党作出了承诺或约定。共产党员当然不能负约,不应该违背自己的承诺。因此,党员履行义务,可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否则,就不能认为是合格的党员。

不能认为在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之外的其他方面,就可以自行其是,为所欲为了。我们要真正领会党员义务规定的精神实质,要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全局、党的政治和组织任务的高度来严格要求自己,把履行党员义务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这样,就不是徒有虚名,而是名副其实的合格的共产党员。

对大学生党员的基本要求

1、思想成熟,入党的动机端正,对党忠诚。

2、学习勤奋刻苦,具有敬业精神,职业化意识。

3、待人诚恳,尊重他人;群众基础好,能起带头作用。

4、有奉献精神、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面对压力,工作积极 主动。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6、谦虚谨慎,宽容别人,知错能改

1、思想成熟,入党的动机端正,对党忠诚。

2、具有敬业精神。

我们常常讲敬业,那么什么是敬业呢? 将工作当成自己的事,融入一种使命感和道德感。而无论哪个层次,敬业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善始善终的工作志度。

汉斯和诺恩同在一个车间里工作,每当下班的铃声响起,诺恩总是第一个换上衣服,冲出厂房;而汉斯则总是最后一个离开,他十分仔细地做完自己的工作,并且在车间里走一圈,看到没有问题后才关上大门。有一天.诺恩和汉斯在洒吧里喝酒,诺恩对汉斯说:“你让我们感到很难堪。” “为什么?”汉斯有些疑惑不解。“你让老板认为我们不够努力。”诺恩停顿了一下又说:“要知道,我们不过是在为别人工作。”

“是的,我们是在为老板工作.但是.也是在为自己工作。”汉斯的回答十分肯定有力。但是,大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已在为他人工作的同时,也是在为自己工作——你不仅为自己赚到养家糊口的薪水,还为自己积累了工作经验,工作带给你的远远超过薪水以外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工作真正是为了自己。

敬业是一种习惯,尽管一开始并不能为你带来可观的收益,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那些缺乏敬业精神的人,是无法取得真正的成就的。一旦散漫、马虎、不负责任的做事态度深入潜意识时,做任何事都会随意而为之,其结果自然可想而知。

有这样一个故事: 贝恩做了一辈子的木匠工作,并且以其敬业和勤奋向深得老板的信任。年老力衰,贝恩对老板说,自己想退休回家与妻子儿女享受天伦之乐。老板十分舍不得他,再三挽留,但是他去意已决,不为所动。老板只好答应他的请辞,但希望他能再帮助自己盖一座房子。贝恩自然无法推辞。贝恩已归心似箭,心思全不在工作上了。用料也不那么严格,做出的活也全无

往日的水准。老板看在眼里,但却什么也没说。等到房子盖好后,老板将钥匙交给了贝思。“这是你的房子,”老板说,“我送给你的礼物。”

老木匠愣住了,悔恨和羞愧溢于言表。一生盖了那么多华亭豪宅,最后却为自己建了这样一座粗制滥造的房子。

这也许不过是一个寓言故事,但是却生动地说明了,你所做的努力并不完全是为了老板,归根到底是为自己。

许多年轻人却是一踏入社会就缺乏责任心,以善于投机

巧为荣:老板一转身就懈怠下来,没有监督就没有工作;工作推委塞责,划地自封;不思进取,反而以种种借口来遮掩自己缺乏责任心。

不论老板是否在办公室都会努力工作的人,那些尽心尽力完成自己工作的人,那些把信送给加西亚的人。这种人永远不会被解雇.他在任何地方都会受到欢迎,这个时代更需要这种人。

3、待人诚恳,尊重他人;群众基础好,能起带头作用。三好学生:(1)德育非常高尚(2)智慧非常高尚(3)体魄非常健壮(4)艺术眼光一流(5)合群关系良好

4、有奉献精神、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面对压力,工作积极主动

5、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6、谦虚谨慎,宽容别人,知错能改

二、申请入党的大学生应该怎样争取加入党组织?

大学生是广大青年中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群体,而大学生党员则是这个群体中的优秀分子。所以,申请入党的大学生必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首先是端正入党动机

(1)什么是入党动机

入党动机就是一个人要求入党的内在原因和真实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要求入党的同志的入党动机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有些同志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要求入党的;有的则认为当党员光荣,入了党个人和家庭都光彩,在亲戚朋友面前也好看;有的是看到周围一些同志都提出了申请,随大流而要求入党;有的认为现在政策好,自己富起来了,为报答党的恩情要求入党;有的认为“党票”是一种政治资本,通过入党在政治上找个靠山;也有的认为入了党,容易受重用,提拔快,或者大学毕业后可以找个好工作;等等。还有极少数人,要求入党是妄图到党内来改造我们党。

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当认真剖析一下自己的思想,思考一下自己究竟是抱着什么样的动机申请入党。上述种种入党动机中,只有为了献身共产主义事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要求入党,才是唯一正确的入党动机。这种入党动机之所以是唯一正确的,因为它与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和党员条件是一致的。其他的入党动机则是与此相违背的,是不正确的甚至是极端错误的。

只有端正了入党动机,才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入党以后,才能发挥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作用,从而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战斗力。反之,如果让那些动机不纯的人特别是企图利用党员称号来捞取好处的人进入党内,就难以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甚至给党带来严重的损失。因此,党组织把端正入党动机作为对申请入党的同志的最基本的要求,把考察要求入党同志的入党动机和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作为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措施。发展新党员,只能把那些人党动机端正,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表现出色,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进来;那些动机不纯的人,决不能吸收入党。

(2)端正入党动机的重要意义

首先,正确的动机,是正确行动的精神力量。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有持久不衰的动力,刻苦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把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起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积极作出贡献;才能够在日常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努力摆正党和人民的利益同个人利益的关系,逐步培养和树立起甘愿“吃亏”、不怕“吃苦”、为人民无私奉献的人生价值观;才能够正确对待争取入党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当周围的同志比自己先入党的时候,不会沮丧和急躁,而是加倍努力;当接受考验的时间较长时,不会自暴自弃,怨天尤人,而是找出不足,迎头赶上;当自己要求入党的行动没有被正确理解,甚至受到一些人的曲解、误会时,也能正确对待;当自己在工作、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也不动摇自己的信念,始终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

其次,要求入党的同志只有树立了正确的入党动机,才能经受住党组织的考验。这种考验在新时期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在革命战争年代,参加革命和加入党组织,意味着担负艰巨、危险的工作,甚至要牺牲自己的生命。在这样的条件下,即使有个别投机分子混入党的队伍中来,残酷的环境也起着大浪淘沙的作用,一些不坚定分子很容易被淘汰。党在全国执政以后,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一方面,执政地位能够使党更好地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千千万万有志于改造社会、振兴民族、造福人民的有志之士吸引和团结在自己的周围,并不断地把其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共同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而奋斗。另一方面,由于党处于执政地位,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存有投机心理,认为入党不仅没有什么危险,而且还可以捞到个人好处;有的甚至把入党当作追名逐利的政治阶梯。因此,为了维护党的纯洁性,党组织必须严格考察要求入党同志的入党动机,通过必要的审查和考验,去发现哪些同志的入党动机是端正的,哪些同志的入党动机是不够端正的。只有那些人党动机端正又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才能被吸收入党。这就告诉我们,申请入党的同志要想实现自己的入党愿望,只有老老实实地树立起正确的入党动机,经受住党组织的考察,并通过正确途径加入党组织,而不能怀着不端正的入党动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混进党组织。

(3)如何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努力。一般说来,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一个人入党的动机是不是正确,往往同他对共产主义事业和无产阶级政党的认识正确不正确、深刻不深刻有直接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党建理论,科学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只有认真学习这些理论,才能对上述问题有更加明确和深刻的认识。事实也证明,一个人对共产主义事业和共产党有了明确、深刻的认识,他的入党动机才会端正。近几年来,许多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加强了以党章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包括党的理想、宗旨的学习,党的纲领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学习,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觉悟,对他们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起了积极的作用。

第二,通过实践锻炼,不断端正入党动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告诉我们,人们的正确认识,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并不断循环往复,才能获得。这里最重要的是实践。要求入党的同志仅有入党的迫切愿望还不够,还必须见诸于行动,在实践中不断用切身体验来深化对党的认识,从而进一步端正自己的入党动机。例如,通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积极的贡献,来体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实际行动,来体会为共产主义不惜牺牲一切的高尚情操;通过学习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来增强自己对党的感情,激励自己的行动,等等。一句话,就是通过身边活生生的、实实在在的、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活动,来加深对党和共产主义事业的认识,强化正确的入党动机。

第三,用正确的入党动机克服不正确的入党动机。人的思想活动是比较复杂的。在争取入党的过程中,一个人的入党动机往往既有正确的成分,也会掺杂一些不正确的东西。只不过有些同志入党动机正确的成分是主要的,不正确的成分是次要的;而有些同志则是相反。这就要求申请入党的同志主动靠拢党的组织,争取党组织对自己的帮助,通过接受党的教育、实际锻炼和自我思想改造,发扬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把不正确的动机改正过来。前面讲过,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的入党动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这里着重剖析其中的三种:第一种是觉得当党员光荣而要求入党。当一名共产党员的确是光荣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共产党员称号之所以光荣,就在于他们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能够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也就是说,共产党员的光荣是与责任、奉献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人要求入党,只是为了荣耀,为了脸面好看,而不准备为共产主义事业做艰苦的工作,那是同共产党员的光荣称号不相称的。第二种是看见别人提出入党申请,自己也跟着申请,并没有认真思考到底为什么要入党。这是一种带有盲目性的入党动机。应当肯定,这些同志提出入党申请,也是一种要求进步的表现。但是,一个人要求入党,应该有坚实的思想基础,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责任,懂得工人阶级彻底解放的道理,决心为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贡献自己的一切。如果没有这样的思想基础,只是为了入党而入党,即使入了党,一遇风浪就会动摇。这样的人是不具备入党条件的。第三种是为了到党内捞取某种好处而要求入党,这样的动机与党的根本宗旨是背道而驰的。在党执政的条件下,有些同志入党后担任了领导职务,受到党和人民的重用和提拔。但是,这种提拔和重用,只意味着党员要担负起更重大的责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而决不意味着党员担任了某种职务,或者有了某种权力,就可以谋取私利。任何以权谋私的行为,都是党和人民所不允许的。我们党历来主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党不能动摇的根本原则。因此,怀有到党内捞好处念头的同志,应当自觉克服私心杂念,真正树立起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全心全意地为党和人民勤奋工作,以实际行动来端正入党动机。

要求入党的同志还应该懂得:端正入党动机,不是入党前一时的问题,而是一辈子的事情。有的人虽然组织上入了党,但端正入党动机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有的入党时动机是端正的,但后来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革命意志衰退了,甚至蜕化变质了。这些同志由于没有树立好或者未能经常保持正确的入党动机,即使组织上入了党,遇到适当的气候,还会犯错误。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有许多党员,在组织上入了党,思想上并没有完全入党,甚至完全没有入党。这种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头脑里还装着许多剥削阶级的东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875页)这段论述极为深刻。每个要求入党的同志都应引以为鉴,不论组织上是否入了党,都应做到首先在思想上真正入党;而且要长期地注意检查自己做党员的动机,克服那些不正确的思想,决不能入党前拼命干,入党后松一半。

2、从思想上入党

要入党,首先必须要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高度的共产主义觉悟。

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树立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

②坚信共产主义是科学,实现共产主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和客观规律;

③把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

④把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高度的共产主义觉悟化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精神力量,成为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先锋战士。

3、从行动上入党

(1)树立四个意识

①责任意识:入党代表着一种责任,在认识上要提到维护党员崇高称号、保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性质的高度。作为大学生党员,应该自觉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大学生党组织的形象联系起来,与大学生的发展联系起来,要善于为所在党组织出谋划策,要协助做好普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化解学生之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矛盾,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真正做到平时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难关头挺得出来。

②纪律意识: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在行动上要树立自重、自爱、自律的精神,贵在自律,有组织的监督和没有组织的监督,都要一样遵守纪律,履行义务规定。对于大学生来说,遵纪守法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党员要同党组织保持一致,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党内保留;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组织的安排。

③奉献意识:本世纪头二十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社会全面转型,利益分化调整,高校党组织的工作任务相当艰巨,需要广大学生党员的积极参与和无私奉献。广大学生党员要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真正体现出在日常生活中乐于奉献、在学习工作中甘于奉献、在关键时刻敢于奉献的高尚品质。

④进取意识: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只是基本的、最主要的要求,没有也不可能在所有的方面定出细则,提出要求,因此,不能认为在党章规定的八项义务之外的其他方面,就可以自以为是,为所欲为了。

(2)全面、严格、自觉地履行党员义务

全面——是指对党员八项义务的理解和履行要全面。八项义务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对党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条都很重要,都要切实履行。

严格——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标准要高,要求要严,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迁就。

自觉——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时时处处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去做。

(3)用实际行动表现出相对于普通同学的先进性

①从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做起,身体力行,把要求进步的信念转化为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动力;

②团结同学、关心同学,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③具有强烈的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④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⑤关心国内外大事。

三、入党的程序

(一)《党章》规定的一般程序

1、个人自愿申请

2、党组织培养考察

3、填写入党志愿书

4、党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5、上级党组织(党总支、党委)批准

6、入党宣誓

7、预备期考

8、转正

二、数学与统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四个阶段: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2、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3、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阶段

1、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阶段

(1)递交入党申请书(申请人)[①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申请; ②对于团支部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2)一个月内与申请人谈话,并通知申请人所在团组织(党支部、党小组)

(3)团组织每学期初推优(团支部、团总支)

(4)对于已经向党组织提出申请,各方面符合条件的同学,要经党小组提名,党支部讨论确定为积极分子,建立《培养考察登记表》,公示一周(党总支)

(5)指定一至二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填写考察记录(党支部、联系人)

(6)研究制定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党支部、组织员、党总支)[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座谈了解、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然后重点进行培养教育,发展计划经党支部审查后11月底交报党总支、组织部备案。]

(7)外(函)调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党支部)

[①组织积极分子听以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为主题的党课,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他们进一步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端正入党动机;②定期谈话,按时填写《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③给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让他们担负一定的学生工作和群团工作,在工作中成长和成熟起来;④安排参加党校培训。]

2、确定发展对象阶段

(8)讨论确定近期发展对象(党支部、组织员、党总支)[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后,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

(9)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员)[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座谈前认真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资料,座谈对象主要有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党员、群众。座谈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品质、思想觉悟、工作表现、培养情况,有时可找个别人员进行单独了解。是团员的应向团组织征求意见。]

[①培养考察必须一年以上;②个人经历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清楚,政审材料完备;③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符合党员条件,入党动机端正,政治素质好。]

(10)公示一周(党支部)

(11)审查有关材料和《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党总支预审,确定发展对象名单(党总支、组织员、组织部)[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党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应该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①审查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人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在新时间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能否正确对待组织的考验等;②审查入党对象本人的经历及家庭、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填写清楚,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附带必要的材料,这些材料与本人所述情况是否一致;③审查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党小组或团组织推荐意见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有关要求;④审查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在此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讨论其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有关材料是否齐全、完备,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即可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凡经支部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的,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召开党支部大会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并通知支部每个党员和发展对象,以及列席会议的人党积极分子和有关人员,确定召开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

]

(12)教工发展对象报党委组织部预审(组织部)

(13)发放《入党志愿书》(组织部)

(14)填写《入党志愿书》和自传(申请人、介绍人)

3、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

(15)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准备(党支部、介绍人)[①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其谈话;②审查《入党志愿书》填写情况和有关情况;③介绍人向党支部汇报情况;④支委会讨论,确认合格再提交支部大会;⑤决议(草案)。]

(16)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党支部)[①报告出席会议党员人数;②发展对象宣读志愿书,向大家汇报有关情况;③介绍人发表意见;④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⑤大会讨论,党员发表意见;⑥党员表决,作出决定;⑦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及通过决议(草案);⑧发展对象发言,表明态度; ⑨填写支部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

(17)审查材料;与发展对象谈话(党总支出、组织员)[①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②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③填写党员登记表。]

(18)党总支两周内审查(批)(党总支、组织员)[召开党总支委员会审批,对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党总支要集体审批。要坚持五个不批:没经过1-2年培养、考察不批;入党动机不纯、觉悟不高、信念不坚定不批;不懂和不了解党的基本知识不批;没有政审和政审不清不批;若有问题需进行调查而未及时上报调查结果的不批,时间超过六个月应退回支部,重写《入党志愿书》。

]

(19)审批后一周内报送材料,组织部审查盖章,交“发展党员一览表”;教工发展对象由组织部在三个月内报党委审批(组织部、党总支、组织员)[党总支审批程序①组织员汇报谈话情况,发表意见或看法;②总支委员会讨论;③表决,形成决议;④党总支书记填写审批意见;⑤组织部审查盖章后,总支下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

(20)下发接收预备党员通知、预备党员须知(组织部、党总支)

入党宣誓

4、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阶段

(21)组织培养教育考察(介绍人、党支部)[①党内基本知识教育;②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③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④预备党员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支部派人审阅思想汇报,介绍人每半年向支部汇报一次继续教育考察的情况,并形成文字材料;⑤支部根据介绍人的文字考察材料和预备党员的书面思想汇报,每半年讨论一次,并填写考察表一次;⑥与预备党员谈话,指出不足,促其改进。]

(22)预备期满前15天提交转正申请,期满前一周进行公示(预备党员、党支部)

(23)审查预备期材料,征求意见,准备决议草案(组织员、党支部)

(24)党员大会讨论(党支部)[①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情况,提出转正申请;②介绍人发表意见;③支委会介绍考察情况,并发表意见;④大会讨论;⑤党员表决,通过支部决议(草案);⑥填写决议。]

(25)党总支审查(批)(党总支)

(26)一周内报送材料,组织部审查盖章,交“转正一览表”;教工预备党员转正由组织部在三个月内报党委审批(组织部、党总支)

(27)下发预备党员转正通知,归档(组织部、党总支)

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三者有什么区别?

申请人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一般应书面申请),均称作“申请人党人”。

经党小组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支委会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确认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称为“发展对象”。

2.党员的义务 篇二

铅山县汪二镇荷田村农机大户毛雪生, 先后出资30 余万元购置了大型拖拉机、收割机和插秧机等农机具, 今年, 他承包了600 多亩田准备大干一番。今天, 毛雪生在田里正忙着操作拖拉机打田, 机器突然出现了故障, 他给县农机局党员服务队打了一个电话。县农机局党员服务队来到田间为他排除农机故障, 还教了他如何做好农机的保养、维护知识。

农机户毛雪生说, 我拖拉机坏掉了, 打一个电话到农机局, 他们马上就派人来修了, 这个机器刚修好了, 今年春耕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了, 感谢县农机局, 他们服务态度好。

3.党员的义务 篇三

企业担当社会责任的动因

最初,当有人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SA8000)来量度中国企业的所作所为时,曾经引起了广泛的敌视和排斥。有人认为,企业责任是跨国公司和贸易利己主义的一个阴谋,是西方国家处心积虑为中国设置的一个贸易壁垒。更有人认为,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办社会”现象的复辟,是政府对自身责任的推卸。然而,随着一系列被指责为“社会责任缺失”的事件的频繁发生(如矿难、环境污染、工伤事件、民工荒等),中国的主流舆论和企业界的精英们在感受切肤之痛的同时率先注意到,上述事件的发生确与企业社会责任某种程度的旁落存有千丝万缕的因果关系;他们进而领悟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并不是(至少不完全是)竞争对手刻意设置的一道贸易门槛,而是企业谋求持续发展和提高竞争力必备的一剂苦口良药。

一个不容质疑的事实是,虽然SA8000只是一家美国民间组织(SAI: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于1997年自创的一套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但由于其深受欧美一些大型采购集团的青睐和追捧,故该认证标准正日渐演变成为一个广受国际社会首肯的公用标准。 欧盟于2001年也出台了《企业社会责任框架标准》,并辅以诸多与之配套的认证标准,由此给欧盟各国的贸易对象设置了诸多准入条件。面对这样的现状,中国企业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或者,说得更直白一点,中国企业要想把自己的产品卖到欧美去,将不得不“屈尊”认可和选择国际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并为此付出相应的成本。

另一个不容忽略的事实是,伴随着全球化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浪潮,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将会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公众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无论他们是消费者、打工仔,还是有权享受绿色和清新空气的普通公民,他们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正日渐注意到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并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发评价体系中来。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在任何程度上的缺失,都是对他们利益的一种侵犯。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中,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能兼顾众多利益相关人的感受,就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的局面。相应地,受到损害的利益相关人有权向企业提出诸多的诉求,也有权排斥和拒绝企业的产品。面对这样的现状,任何企业都不能不考虑自身如何对社会评价标准的顺应。

无论是国际社会所推崇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还是国内外利益相关人员所自发形成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一旦为我国立法的强制性规范所确认,便上升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反之,则属于企业的道德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定义务

当企业注定要为自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买单的前提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究竟哪些社会责任标准是自己必须要遵循的?也只有在回答这个问题的基础上,企业对自己需要为之付出的成本,才有一个清晰的量化。

如果从纯商业的角度来解读这个问题,其答案是相对简单的:一个企业只要能够逾越特定的社会责任认证门槛,消弥所有特定利益相关者的质疑和诉求,就算是履行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然而,如此的商业化解题显然不具有广泛性。企业社会责任要成为一个受到普遍遵循的准则,必须首先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简而言之,只有法律强制性规范中涉及到的企业社会责任规定,才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5条、《合伙企业法》第7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与之相配套的是,我国颁布的《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环境污染噪声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产品质量法》、《电力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则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对那些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而言,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就成了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定社会责任,如果不履行该项社会责任,就会招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所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一种不能豁免的义务。一旦怠于履行或拒不履行该项义务,就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就得为此付出代价。由此看来,因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法定义务所需要的支出,是每个企业在进行规划和预算时不可省略的必要成本。

相对国内法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律上设制了更为严格的企业社会责任规范。以欧盟为例,自2001年出台《企业社会责任框架标准》之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规范大量见诸于各类法律法规。如,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食品卫生法》,就对欧盟各成员国生产的以及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的水产品、肉类食品、肠衣、奶制品及部分植物源性食品等,规定了非常严格的审查标准,而且非常强调生产商在食品卫生、动物健康及动物福利等方面的责任。很有意思的是,该法在动物福利方面的审查标准,要求向欧盟出口的生猪饲养企业确保生猪在出生后应当享受13天的母乳,在喂养中需在猪圈里堆满泥土以满足其拱食泥土的天性,并应在猪圈内堆放干草,以使其有良好的休息空间;在运输过程中,每隔8小时应当给猪喂食物并让其休息;在屠宰时要先将猪电晕才能进行宰杀,以使其在无恐惧的状态下走向“安乐死”。相形之下,英国的立法则更具“人道主义”,早在2002年,他们的立法就规定,为了满足猪拱物的天性,要在猪圈里放上足球或篮球之类的玩具,以使猪能够在拱物的嬉戏中快乐地成长。如果饲养者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将会被处以罚款甚至监禁。对于很多在童年时代都不曾拥有过自己的篮球或足球的中国人来说,猛然接触到这样的规定,和我们的祖先最初看到西洋镜的感觉可能没有什么两样。坦率地讲,我们无从体验食用这些“快乐的猪”和我们平日食用的猪肉在味道上有何区别,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对于欧洲的食客而言,只有当他们确信其所食用的猪肉曾经经历过一段符合其伦理标准的人道主义旅程,他们在享受佳肴的时候才会心安理得。显而易见,让猪成为“快乐的猪”本来是公众的一种心理需求,当其被载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后,就演化成了猪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循的一种法定社会责任。对于中国的相关企业来说,除非你不想把自己的猪肉制品卖到欧盟去,否则,你就必须迈过这道门槛,让自己饲养的猪也成为“快乐的猪”。

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义务

由于“企业的社会责任”本身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特别是在诸多利益集团语言不详的晦涩注解中,不仅“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责任”纠缠不清;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的边界也易于混淆,这不仅使企业家感到迷惑,也由此导致了前文所提及的“企业办社会现象的复归”或“政府推卸、转移自身责任”等奇谈怪论的出现。

实际上,企业通常不喜欢纠缠于概念的争执,而希望明明白白求得一个答案:究竟哪些社会责任属于法定的强制性规范?哪些社会责任属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或倡导性规范,抑或是在公众中自发形成的伦理规范?对于前者,亦即社会责任中的法定义务,企业怠于或拒不履行这些责任将会招致相应的(有时候甚至是严厉的)法律责罚?对于后者,亦即社会责任中的道德义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治来决定是否履行这些责任,并且不会因为不承担这些责任而招致法律后果?

有关企业道德义务内容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大量散见于我国的众多法律法规中,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在作出“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强制性规定外,还以任意性规范授权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不仅如此,该法还以倡导性规范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在该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中,只有违反强制性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与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对应的罚则。由此不难看出,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受到的评价是完全不同的。

除了法律法规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外,利益相关人通过言行和道德评价而对企业形成的一些合理期待,也是企业道德义务的一部分。这部分道德义务是非法定化的,它不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其履行的保障,而是取决于义务人对公众舆论和社会评价的在乎程度。通常,只有那些对自己有较高道德标准要求的企业,或者是意识到履行道德义务将有助于企业持续发展或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企业,才会去主动承担该项义务。以重庆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 该企业战略的精髓在于,他们极大地满足甚至超越了客户的期待和想象,除了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及主动履行企业的法定义务之外,在很多开发商面对企业的道德义务踌躇、徘徊的时候,“龙湖”却率先担待了大量的道德义务。比如,他们为了解除“龙湖花园”住户对环境的担忧,主动花钱对“龙湖花园”毗邻的九龙湖湖水进行治理和保护;他们在销售“蓝湖郡”之前,主动对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公开予以披露;他们在提供物管服务时,以超乎寻常的忍耐心和包容心来善待客户的高要求甚至刁难,等等。“龙湖”秉承始终的“善待你一身”,表面看来似一句广告词,但细细品味,却是“龙湖”甘愿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神圣宣言。当然,“龙湖”在大量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立竿见影地获得了持续发展。此间的因果关系,正是许多企业需要加以体味的。我个人认为,企业主动承担道德义务的动机绝不能单纯为了慈善,而是籍此给企业带来足量的回报,这一点无可厚非。倘若挥洒千金只是图个虚荣,或者得不偿失,则是对企业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结束语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双重担当。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项下之法定义务的承担,可以豁免企业的法律责任;对于企业社会责任项下之道德义务的承担,可以提高企业的品牌号召力,并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好处。

(作者系重庆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4.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篇四

敬爱的党组织:

这一周上了两次党课,通过第二次党课和第三次党课的学习,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党的认识,在此分别对这一周的两次党课做一下思想汇报。

4月7号,党校第二次党课,是由陈x老师为我们讲授的,党课内容是关于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本质都是按照一定原则所指定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作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我们不仅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享有自己的权利,这是党组织发挥功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战斗力,实现最终奋斗目标的重要保证。

那么共产党员究竟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享有哪些权利呢?课上,陈雄辉老师提到了党员的八项义务,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还要形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要竭尽全力成为公众的模范代表,规范自己的行为,带动他人向共产党看齐。

4月10号,党校第三次党课,是由蒋达勇老师为我们讲授的,党课内容是关于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党是由众多组织、众多党员集合起来的政治组织,这个组织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是一致的,才能使这个浩浩荡荡的队伍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才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向着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前进。所以,作为一个党员,了解我们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课上,蒋达勇老师结合党的发展历史和自己的生活经历,生动地给我们讲解了有关党的组织制度和党的纪律等内容。蒋老师着重讲述了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原因:首先,组织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一种内在需求;其次,良好的制度和严明的纪律要求是政党团结制胜的基本保证;最后,全球化背景,社会的多元化被迫需要政党加强组织建设增强纪律要求。

我的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即民主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所以,怎样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也值得我们深入思考。雷锋同志说过:“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永远不会干涸,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事业融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最有力量。”我认为,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情况下也会产生矛盾和冲突。集体利益并不排斥个人正当利益,但是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基础和保障,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集体生活中,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自觉服从集体利益。

5.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教案 篇五

1、党员义务,也可以说是党员责任,是党员对党的承诺和不可推诿的天职。每一名党员当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已经明白表示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这也就是向党作出了承诺或约定。

2、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党章有关义务规定,是表示了对党员的更为严格的要求。他是把义务问题作为党员标准来看待的。为此,他还提出以下任务来保证义务规定的遵守,从而也就保证了党员的更高标准。

第一,在党员中和准备入党的积极分子中,进行广泛深入的有关党员义务规定的教育。

第二,党员中有不遵守所应尽的义务者,党的组织必须迅速地给予批评和教育。对于那些初次违背党员八项义务规定的新党员,尤其要通过批评、教育、帮助,使他们不再犯类似的错误,避免由小错误发展为大错误。

第三,对于严重违背党员八项义务规定,破坏党的统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事实上构成了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者,则应给予纪律处分。

党章规定党员义务共有八项。各项义务之间是相互关联、具有严密逻辑性的。

首先是学习的义务,接着是执行路线的义务,坚持党的宗旨的义务,遵守党纪国法、执行党的决议的义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义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义务,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义务,以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义务。

为什么把学习的义务列为首要的义务:

因为这是一个党员能否正确地为人民事业而奋斗的基本环节。刘少奇曾经说,我们在党内,是强调党员的自觉性,党的一切工作,主要的都是依靠党员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去进行。党也采用一切办法去提高党员的觉悟,但是每一个党员必须自己努力,自己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弄通自己的思想。因此,这就被规定为党员义务的第一项。

党员义务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属于政治方面的要求: 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把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党员义务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属于组织方面的要求: 强调遵守纪律和国家法律,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员义务的第六、七、八项,属于道德、作风、品格,特别是同群众联系方面的要求:

每一个党员都有做群众工作、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不可推诿的责任。党员要在道德作风方面作表率,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同一切不健康的腐朽作风及腐败现象作斗争。

如果说第一项义务是前提和基本环节,那么第二、三项则是核心和重点要求,第四、五项是保证和必要条件,第六、七、八项则是前几项义务的自然延伸和具体表现。综合起来就构成了一个衡量党员合格不合格的基本标尺。

党员履行义务要做到全面、严格、自觉。

“全面”,就是对党员八项义务的理解和履行要全面。这八项义务从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对党员都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条都很重要,都要切实履行。

“严格”,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标准要高,要求要严,不能有半点马虎和迁就。

“自觉”,就是指党员在履行义务时要有高度的自觉性,时时刻刻按照党章规定的要求去做。

一是要在深入学习中全面履行:

党员的八项义务文字不多,语言也不难懂,但内涵却十分丰富。比如,第七条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我们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对实现党的任务的极端重要性,以及联系群众的方法。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会有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性、主动性,才会知道如何去联系群众,才能真正把这条义务履行好。又比如,第四条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我们要通过学习弄清党的纪律的内容、遵守党的纪律对于党的事业的极端重要性、违反党的纪律该受到何种处理。这样,我们就会更加自觉地去遵守党的纪律。

二是要在研究难点问题中严格履行:

有的义务之所以履行不够好,一个重要原因是“难”。比如第一条义务,党章规定了党员四个方面的学习内容。从党员履行这一条义务的情况看,对普通党员来说,后面三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好一些,而对第一个方面的学习内容履行得欠缺一些。这既有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也有方法上的问题。在思想认识方面,有的党员认为基层党员是做实际工作的,理论学习没多大用处。那么基层党员学习理论是不是没有用处呢?显然不是。

三是要在本职岗位上自觉履行:

履行党员的义务是与党员的本职工作紧密联系的。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既要有为人民服务的热情,又要掌握为人民服务的过硬本领。只有联系实际工作,在工作岗位上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才能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否则党员在群众中就没有威信,就会在实际工作中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这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党员权利的内涵

一、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和重要条件。党员能否有效而正确在行使权利,关系到党员先进性的发挥,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保持,从而也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二、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的程度关系到党内民主的实现程度。

发展党内民主,是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启示,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要求,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

三、党员权利得到有效行使,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础。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也就是说,坚持民主的基础上,始终要以发扬民主为基础前提,只有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正确的集中。

党组织如何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一直在大力提倡和努力发展党内民主,党员的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通过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党员的权益比过去得到了更多的保障,这是党内政治生活的进步。我们除了要继续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外,当前重要的是要切实保障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

一、及时通报党内信息,保障党员的知情权、重要情祝党内先通报,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内先传达,需作决策的重大问题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动员,使广大党员同上级组织、同中央更加息息相通。

二、实行民主议事,保障党员的参与权。党组织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及时参加其应参加的各种会议,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健全信访制度,使党员对上级组织的意见能及时反映上来,党组织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

三、认真搞好换届选举,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党员的选举权,使党章规定应由选举产生的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由选举产生,不得以委任制代替选举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四、要善于倾听各种意见,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组织对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五、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的监督权。领导干部要定期述职,由党员或一定范围的党员干部开展民主评议,提出意见以至质询。党组织对于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和罢免要求,应及时受理。要保护检举人和控告人。严禁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一、在讨论党的政策、决议和其他重要问题的时候,党员应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当自己的意见被多数人否决时,应该坚决服从党的决定。党员对于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和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但是,在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且不得在党外散布与党的决议和政策相反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全党在行动上的一致。

二、对于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有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提出批评。

但不允许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在政策性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也可以在党的会议上和按照正常的组织程序提出,但不得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到处散布与党不同甚至相反的政治主张。

三、党员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也要维护党的组织原则。比如说,当你揭露工作中的缺点,或向党的组织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意见时,要注意使自己的言行不脱离党内集中统一的原则,要注意场合和形式,注意批评的态度和分寸,使自己的言行不损害党的威信。党员义务与权利之间的主要关系 党员的义务和党员的权利具有: 强制性 实践性平等性 对等性

时代性

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与时俱进的。从七大党章的四项义务权利,八大《党章》的十项义务和七项权利。到十二大《党章》的八项义务和权利,至十五大时基本形成了一个完备的体系。十六大《党章》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容,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不断充实新的内容。

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关系。马克思曾经说过:“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义务和权利之间是互为条件,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都统一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党员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一定的权利不行,另一面要让广大党员都行使应享有的权利,就必须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

党员如何正确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党员履行义务,是党员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为完成党的任务而自觉承担的责任;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发挥作用,维护党的利益的重要表现。

履行义务是行使权利的前提,行使权利是履行义务的保证。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或只要求党员履行义务不尊重党员应有的权利,都是错误的。

党员义务和权利,具有党内最高法规的严肃性。党章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党员。在党内,党员无论职位高低、党龄长短、能力强弱、贡献大小,都必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充分享有党员权利。党内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

思考题

一、党章为什么要规定党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什么?它们相互关系?

6.如何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篇六

最佳答案检举《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只有切实履行党员的义务,才能切实有党员的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是共产党员的天职,是向党组织所做的庄严承诺。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党员的权利也就成了一张白纸。那么,怎样才能准确把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争做合格党员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正确履行党员义务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

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更是党员全面履行党员义务的基础。党员只有认真学习,提高素质,才能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首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我们的行动指南。当前要特别加强对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在当代中国,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的邓小平理论,而没有别的理论能够解决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问题。”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只有认真学习,并努力掌握这一先进思想武器,运用它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各种复杂的问题,从而增强履行党员义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其次,要认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共产党员不仅要“红”,而且要“专”,否则就难以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在履行党员义务的实践中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共产党员一切言论和行动的出发点和最高标准,也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绝无私利可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既是由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党的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在党的性质上的具体体现,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客观要求。共产党员只有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忠实地、五条件地、始终如一地履行党员义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就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创造性地开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深化改革;就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其次,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要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看得高于一切。当个人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要无条件地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毫不犹豫地牺牲个人利益。再次,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善于把党的主张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做到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向群众请教;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勇于同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当前特别要坚决反对和克服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取信于民。

3、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

增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既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党员

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保证。

共产党员只有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不断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帮助和监督,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找出自己的差距,及时发现和纠正自己的缺点、错误,从而保证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和监督,保证自己全面、忠实地履行党员义务,必须做到:

第一,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各种会议,认真阅读党的文件和党报党刊。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自己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自觉性和水平,及时纠正自己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的言行,并自觉把自己置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

第二,经常忠实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以争取党组织的教育和指导,共产党员决不能对党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括动,更不能对党组织阳奉阴违,搞两面派和小集团活动。

第三,积极开展自我批评,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要经常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勇于承认和纠正自己的错误,并诚心诚意地争取和接受党组织和其他党员同志对自己批评、教育和帮助。

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

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和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一样,都是一个合格党员必须做到的。但是,一个时期以来,在行使党员权利问题上,还存在不正确的认识和行为,主要表现在:有的误认为党员只要尽义务就行了,似乎这才是党性强的表现;有的则超越党员权利,把党员权利看成是一种特权;有的不敢行使党员权利,怕打击报复;有的不善于行使党员权利,行使权利时不分范围和场合,收不到应有的成效。共产党员要在党的教育和监督下,一切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持原则,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神圣权利。

1、要树立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我们党是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共产党人的一切权利都必须用于更好地为党工作,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必须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并努力做到:

第一,解放思想,开动脑筋,积极为党的工作和决策进言献策。党的工作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共同努力去完成,党的政策必须通过广大党员的创造性劳动去贯彻执行。共产党员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就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常对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倡议,通过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阐述自己对党的政策的观点,为改善党的工作,保证党的政策的正确和完善尽自己的职责。

第二,坚持真理,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不利于甚至损害党和人民根本利益的言行,共产党员都要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不以感情代替政策,不拿原则作交易,对犯了错误的同志,既要进行不讲情面的严肃的批评,帮助其改正错误,也要防止无情打击,甚至冤枉、诬陷好人;对违法乱纪的人和事,要向党负责

地进行揭发、检举并要求党组织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和不称职的干部以党纪、政纪和国法为准绳,以行斗争,从而捍卫党的利益和原则。

2、学会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分析问题,辩明是非,认清本质。行使党员权利,既要有正确的动机和出发点,又要有明晰的是非观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以求达到良好的效果。在新的形势下,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共产党员要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就特别要注意这一点。例如,我们向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就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并善于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结论。而不能把眼光停留在事物表面,更不能为事物假象所迷惑,或以道听途说甚至以讹传讹为根据。否则,我们反映的情况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情况,我们提出的建议就是没有价值的甚至是对党的事业有害的建议。再如,我们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批评,就一定要分清是非,分清性质。批评时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以团结的愿望出发。否则,则有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

7.党员的义务 篇七

关键词:信用证,拒付,付款义务,信用证独立

一、一个案例

(一)主要案情

中国A公司与香港B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中国A公司向香港B公司销售16 000吨钢材,B公司应作为开证申请人开出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10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此后,香港B公司作为中间商找到新加坡C公司,双方以B为卖方、C为买方,也做出了同样的合同安排。合同订立后,C公司依约开出了信用证,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便按照其与B公司间合同的规定装运货物,向银行提交了全套议付单据,得到了合同项下70%的货款,并得到了由开证行承兑的30%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但由于B与C之间的争议,双方协议撤销上述信用证远期30%的部分,C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终止信用证所余30%货款的支付,并撤销了该信用证。合同约定见图1,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见图2[1]。一开始英国司法界认为卖方只有在开证行无清偿能力致使卖方不能获得支付时,才能向买方追偿[2]。

之后,在著名的Alan v.El Nasr案中,法官Denning总结出了关于信用证效力的三种看法[3]。但Denning法官认为,只要银行接受了卖方的汇票,买方的责任就绝对免除了,即使银行后来拒付汇票,但此观点没有获得英国法院的支持[4]。

(二)美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总结出的,其中第2章“货物销售”的第325条(2)规定:“买方向卖方提供适当信用证后,暂时中止付款义务。如果信用证被拒付,卖方可在及时通知买方后要求买方直接付款”。从此条款看,美国司法实践持的观点是“信用证完全不是付款”,因为卖方可以直接要求买方付款,而非要求买方赔偿损失。也就是说,买方付款的义务在信用证被拒付后便自行恢复。

(三)中国的司法实践

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本文认为也是持第三种观点———信用证完全不构成付款。中国国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Shree Radha Vallabh Exim Private Limit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信用证是双方选择支付货款的一种方式,在信用证与单据不符的情况下,仅构成银行拒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理由,但不影响双方履行各自义务”[5]。还有学者认为,信用证从性质上属于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一种。它担保的是买卖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而与买卖合同整体无关。但信用证担保不同于一般民事担保,开证行负有首先付款的责任,承担第一性付款义务[6]。

总的来说,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买卖双方互相不熟识、不够信任,因此用银行信用替代商家信用。因此有人认为,银行信用高于商家信用,卖方用比自己付款更为有保障的方式进行付款,应该说已经完成了付款义务。本文认为“替代”这个词用的不太准确,应该是用银行信用在商家信用前多加了一层保障,而非完全替代了商家信用;另外,银行信用高于商家信用是一种相对的平均状况,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不排除银行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若银行破产,但商家信用仍然存在。

(二)信用证独立原则

有学者认为,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7]。因此,若信用证被拒付,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与开证申请人(卖方)和受益人(买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无关,因此受益人不能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否则有“信用证短路”之嫌。为判断上述说法是否正确,我们首先需要考察信用证独立原则的基本意思。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支柱或基石。这一原则最早于本世纪初期为英美判例所确立。1920年的American Steel Initiating National Bank及同年的Ernesto Foglerco Corp.v.Webester案中,法院都判决认为,开证行不得以其同客户间的契约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兑付义务[8]。

此原则最终固定在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UCP 500第3条与UCP 600第4条规定:“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

从表面上来看,此条说的也是基础合同和信用证“相互”独立。但若看英文原文,则会有不同的理解。原文是:“A credit by its nature is a separate transaction from the sale or other contract on which it may be based.Banks are in no way concerned with or bound by such contract,even if any reference whatsoever to it is included in the credit.Consequently,the undertaking of a bank to honor,to negotiate or to fulfill any other obligation under the credit is not subject to claims or defenses by the applicant resulting from its relationships with the issuing bank or the beneficiary.”

可以看出,本条第1句正确的翻译应该为:“就性质而言,信用证独立于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相互”二字应该是出于翻译“信达雅”的标准而加上去的。其本身的意思仅仅是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后面的几句也一直在说信用证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但基础合同是否独立于信用证在其中并未规定。

1921年的Urguhart Lindsay Co.v.Easter Bank Ltd.案中,Rowlatt法官认为:“据我看来,信用证决不应受销售合同的限制,后者必须适应于信用证”[9]。我国学者也认为,如果信用证过期,则信用证关系消灭,银行根据信用证对卖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义务解除,但这并不影响买卖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卖方的交单、交货、转移所有权义务和买方的付款义务仍然存在[10]。

本文认为,基础合同并不独立于信用证,信用证是基础合同中卖方权利、买方义务的一种体现,其履行情况直接影响到基础合同中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合同目的的达成等。因此,用信用证独立原则作为在信用证失灵的情况下买方付款义务的免除理由,是不充足的。

(三)信用证失灵(fail)时买方的义务

有关开证行付款义务和买方付款义务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以下两种理论解释。

1. 委托理论。

从基础合同的角度看信用证,可以视作一个三角委托合同。买方委托银行先于自己向卖方付款,以达到用银行信用代替商家信用的目的,为此买方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费用。但若受托人(即银行)并未完成委托,并不代表委托人该做的事情就消失了,委托人可能需要以其他方式完成想做的事,在想做的事是法律上的义务时更是如此。因此,若银行出于某种原因并未履行付款义务,买方的付款义务仍然存在。若是出于第三人/卖方的原因导致受托人/银行未完成付款,此原因也许可以成为委托人/买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2. 默示义务理论。

买方开出信用证的行为可以看做是付款行为,但行为不一定总有结果。当卖方接受了买方开出的信用证,可以看成买方承担了一项默示义务,即开证行为是一个可靠的、有偿还能力的付款人(a reliable and solvent paymaster)。若银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则相当于买方违反了对卖方的此项默示义务,则买方需要进行补偿,即由买方来支付货款。

因此,Denning法官总结出的“附条件的付款”与“完全不是付款”理论各有其优劣。在信用证已经开出并被卖方接受的情况下,银行确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买方必须向银行提示单据,而不能直接向卖方提示单据,否则有“信用证短路”的危险。但在信用证被撤销、拒付时,买方的付款义务恢复,卖方应该有权利直接要求买方付款,而不仅仅拥有索要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上述仅为理论分析,在实践中,信用证被拒付可能出于买方、卖方、银行三方的过错,下面将一一分析此三方分别具有过错的情况下,买方的付款义务仍否存在的问题。

四、信用证业务各方过错分析

(一)买方开证与合同不符

1. 买方有过错。

在买方开出信用证,但由于故意或过失信用证上的信息与合同不符时,便将卖方置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若卖方仍然按照合同备货,则可能导致单证不符,信用证会被拒付;若卖方按照信用证备货,则又可能承担起本不在合同内的义务。这时,卖方有如下4种可能的做法:(1)卖方抗议,不接受信用证,要求买方改证或重新协商合同;(2)卖方明示接受此信用证条款,按信用证条款修改货物;(3)卖方未对信用证与合同不符做出任何意思表示,直接按信用证条款修改货物;(4)卖方未修改货物,仍按原合同进行备货、发货、交单等程序。

若卖方不接受信用证,要求买方修改,那么买方有义务修改信用证以保持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一致。此时卖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待买方开出符合基础合同的信用证后再履行其交货的义务。

对于卖方接受信用证,英美法上以案例确立了两种不同理论:

(1)弃权说(waiver)。弃权说由Enrico Furst&Co.v.W.E.Fischer Ltd.案确立,前提是承认卖方在信用证与合同不符时有权解除合同[11]。在此案中,买方没有按照基础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卖方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而是要求买方将信用证延期。后卖方又以此为理由,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认为卖方已无权要求解除基础合同,因为基础合同由于信用证的不同规定,已经被修改了,而卖方接受了此信用证,便是同意修改基础合同。换言之,卖方已放弃了要求买方严格按照基础合同开立信用证的权利,卖方对此不得再反悔[9]。

(2)变更说(variation)。变更说在Soproma S.p.A.v.Marine Animal By-Product Corporation案中确立[11]。

但不论是弃权说还是变更说,实践中均认为,若买方开出的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不符,而卖方并未提出异议(不论是否明示表示接受),而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发货,则可以认为基础合同已经被修改。若卖方并未明确拒绝与基础合同不符的信用证,但又根据基础合同发货,又该如何判断?本文将在下面“卖方无过错”处论述此问题。

2. 买方无过错。

买方无过错时,可能是由于银行的操作失误,导致开出的信用证与合同不符,也与买方原意不符。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而且也比较容易纠正,在此不做赘述。

(二)卖方交单与信用证不符

1. 卖方无过错。

卖方若交单既与信用证不符,又无过错,那很可能是在买方开证与基础合同不符的情况下,选择了第四种做法———既接受了信用证,又按照基础合同进行发货。卖方这样做的原因很可能是买方在信用证中为卖方增加了基础合同中没有的义务、或对基础合同进行了实质性的修改。

卖方接受了信用证,但按基础合同进行发货,对此种行为可能有两种法律上的解释:(1)基础合同并未修改,在此种情况下,属于买方先违约,但卖方并未及时指出,并未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是放任合同的履行继续出错,卖方也负有一定责任;(2)基础合同已经修改,那么卖方的此种做法就是根本违约。

卖方应避免让自己处于此境地,原因有二:(1)不论采用上述哪种法律解释,卖方对于合同无法顺利履行都负有一定责任;(2)信用证由于单证不符无法议付,卖方得不到货款,很可能导致很大的损失,甚至钱货两空的局面。因此,卖方发现信用证与基础合同不符时,若不符之处加重了卖方的义务或对基础合同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应该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不能让自己落入被动的境地。

2. 卖方有过错。

若在买方开证与基础合同一致的情况下,卖方提交的单据确实与信用证不符,那么便证明卖方已经违约。根据UCP 500第14条或UCP 600第16条[10]。本文并无意探讨银行在此三种情况下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而只想探讨在此三种情况下买方的付款义务会有何变化。根据上文的分析,在此三种情况下,买方的付款义务均恢复,卖方有权直接向买方要求付款,也可以要求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或政策变更可能有例外)。但卖方不得从银行或买方获得双重赔偿。

五、总结

(一)买方的开证义务与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买方开立了信用证是否免除了付款义务,对于这个问题,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并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基本否认了“绝对的付款”学说,各国纷纷选择“有条件的付款”和“完全不是付款”理论来处理此问题。本文认为,信用证并非用银行信用代替了商家信用,而是在商家信用前多加了一层保障。因此,本文倾向于认为信用证属于“附属的担保”,但并不否认银行付款义务的第一性。

(二)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不独立于信用证

另外,信用证独立原则是单方向的,即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但买卖合同不独立于信用证,若买卖双方均按照与基础合同不同的信用证行事,则相当于对基础合同进行了修改。因此,买卖双方在信用证的开立、接受、放弃不符点等环节,都应该格外谨慎。

(三)对国际贸易中卖方的建议

信用证出现问题时,卖方“应本着损失最小化的原则,尝试各种有效途径,制定灵活、务实的减损方案,尝试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减损”[12]。

1.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时,若加重了卖方义务或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基础变更,受益人/卖方必须坚持改证或者要求开证申请人/买方予以澄清[13]。

2. 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时,若减轻了卖方义务,受益人/卖方可以接受信用证,但履行时要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履行。

3.若开证行错误拒付,应积极向开证行抗辩追索,要求开证行按信用证约定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如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应与买方联系,争取要求买方接受“不符点”,并指示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12]。

8.商会的权利义务概述 篇八

关键词:商会;权利;义务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296-01

商会在其本质上是一种自治性组织,从各国当前商会立法对商会职能或权利的规定来看,其主要体现为一种自治权利。即商会基于会员章程或法律规定而取得的一种在组织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它是一种公权力与私权利混合体,它与国家权利不同之处在于国家权利是一种强制型权力,而它主要是一種报偿型权力,更多的带有私权利的色彩。商会是由商业自然人和商业组织组成的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主旨的社会团体,它有别于政府的统治管理,实行的是民主自治的治理模式。相应地从各国商会立法条文看,其义务主要表现为一种协力义务,即协助和支持商人维护自身利益,促进商业繁荣的义务。它体现为一种附属型义务,起一种帮助、扶持作用。

一 商会的自治权利

1.制定规章权

制定规章权是指商会为了进行正常活动以实现其组建宗旨而所具有的制定一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商会的规章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四类:①基本性规范。即商会的章程,它是商会组织及运行的规范,一般包括商会目的、会员资格、入会与退会程序、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内容。②行为规范。主要包括会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业准则,前者主要是指商业伦理行为准则,后者主要指商业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③惩罚规则。主要是指商会对违反章程或行为规则的个体是否应当惩罚以及如何惩罚的规定。④解决争端规则。主要规定商会成员相互发生争端时如何适用程序解决问题。商会制定规章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家制定法缺陷的弥补,有时甚至成为一些现代制定法产生的渊源,并且它更具有针对性和独到的功能优势。

2.监督管理权

监督管理权是指商会管理会员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①批准许可权。即允许企业享有在某行业或某产品上从事某项活动资格的权利。如在德国,汽车等行业的项目审批权都是由行业协会来行使;我国国家经贸委在2001年决定把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审查与颁发证书工作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来承担。②认证权。即商会对本行业产品的质量规格、产地等方面进行认定和鉴别的权利,由于商会最为了解行业的各种信息,故各国(地区)大都规定了商会的认证权。如我国2000年发布的《行业协会管理的暂行办法》第7条,《德国工商会法》第3条,《日本商工会议所法》第9条等。③日常管理权。指商会对其成员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权利,如《韩国商工会议所法》第5条。④标准制定和实施权。即商会由于其专业化背景和信息优势而获得的一种标准制定权利。如在美国,标准主要由私人性质的行业、团体制定。

3.解决争端权

解决争端权是指商会对有关内部事务或行业事务进行裁决或调解的权利。解决争端权是商会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其必要性表现为:①争端解决权的实质是一种自决权。而自决权是自治权不可或缺的构成,它同前述规章制定权、监督管理权以及将述的诉讼权一起构成了功能完备的系统。②赋予商会争端解决权是回应社会复杂性的需要。为了防范因某个争端诱发整个社会系统的秩序紊乱,国家通过它将争端消弭于系统内部而不至于将争端及其社会影响延展至其系统和整个社会层面从而降低了社会复杂性。③赋予解决争端权是商会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商会由于其专业性和信息方面等优势而适合介入争端之中胜任仲裁、调解之职;另一方面只有通过赋予商会争端解决权才能使其他自治权落到实处。④争端解决权是商会历史发展“路径依赖”的结果。通过商会来解决成员内部纷争历史由来已久,不论在我国还是西方,只要有商会,争端解决权都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构架。

4.诉讼权

诉讼权是指商会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的权利,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①当商会的自身利益受到直接损害时,商会有权直接提起诉讼。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的诉讼的当事人,其中“法人和其他组织”中就包含了商会。②当商会成员企业利益受损不便出面时,商会应当享有诉讼权。③当商会所代表团体利益受到侵害时,商会享有基于团体利益维护而产生的诉讼权。虽然此点在我国法律中无明确规定,但从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其乃大势所趋。④充当诉讼委托代理人。⑤支持诉讼。即对受产物,损害会员单位提起诉讼给与物质和法律帮助。

二 商会的协力义务

1.联络工商的义务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缺少的主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因此,商会的首要义务在于联络工商,即在商会会员与会员、商会会员与政府、商会会员与国外商人、商会与其他组织之间起协调联络职责。如《法国商会法》第16、17条规定; 1952年《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第2条之规定等均体现了这一内容。

2.调查商情的义务

商会之所以能在市场经济中得到繁荣与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信息优势,而这种优势则来源于其对商情的调查。围绕此义务,商会主要具有的下面两方面职责:一是制作商业报告,为政府提供商业建议。二是建立预警机制,为会员提供商业咨询。即在建立商业信息统计的基础上,采集分析对商业有害的数据和情报,检测其动态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为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各种信息咨询。

3.维护商序的义务

市场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其繁荣与发展需要经济得到有序安全的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在本质上就是维护最广大商人的利益。因此,商会最终也最重要的任务就要落实到维护商序上来。商会维护商业秩序的义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消极义务,即商会不作为义务。

如商会不得营利,商会不得为特定政党所利用,商会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等;二是积极义务,即商会积极参与立法建议和维护商品经济法律秩序的义务。此义务在我国当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如商会与反垄断、反倾销,商会与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商会与企业的社会责任,商会与国企改革,商会与政府职能转变;商会与商事仲裁等均有待深入研究。

4.促进商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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