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2024-10-31

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精选10篇)

1.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篇一

京食药监备—29(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发布时间:2014-08-11

项目名称: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编号:京食药监备—29(械)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八、九、十条)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 第26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 当场

办理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适用范围: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由备案人所在直属分局、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因此项备案属于新增事项,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间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的,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代为办理)办理程序:

一、申请与接收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办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请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1)应有备案人签章;

(2)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2.安全风险分析报告;

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应按照YY 03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预期用途和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计每个危害处境的风险;对每个已判定的危害处境,评价和决定是否需要降低风险;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和验证结果,必要时应引用检测和评价性报告;任何一个或多个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等,形成风险管理报告。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4.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

5.临床评价资料; 临床评价资料应包括:(1)详述产品预期用途,包括产品所提供的功能,并可描述其适用的医疗阶段(如治疗后的监测、康复等),目标用户及其操作该产品应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预期与其组合使用的器械。

(2)详述产品预期使用环境,包括该产品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院、医疗/临床实验室、救护车、家庭等,以及可能会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功率、压力、移动等)。

(3)详述产品适用人群,包括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儿童或新生儿),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

(4)详述产品禁忌症,如适用,应明确说明该器械禁止使用的疾病或情况。(5)已上市同类产品临床使用情况的比对说明。(6)同类产品不良事件情况说明。

6.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7.生产制造信息;

生产制造信息应包括:(1)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有源医疗器械应提供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描述性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是生产过程的概述。(2)应概述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

1.按照变更后内容填写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

2.变化情况说明;

3.备案信息表变化内容比对列表;如产品技术要求变化的,应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内容比对表; 4.变更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的应提交安全风险分析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生产制造信息;

5.《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原件。

(三)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 2.注销申请,应有备案人签章。

(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准确 2.遗失情况说明(应有法人签字)。

(五)除提交以上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证明性文件;

证明性文件应包括: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变更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应包括:(1)声明符合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2)声明本产品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有关内容;(3)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4)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

3.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提交备案的文件资料目录; 目录应包括全部申报资料,并表格形式说明每项页码(如申报资料较多需要分为多卷的,目录应包括全部申报资料的1级和2级标题,并表格形式说明每项的卷和页码)。标准: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备案人签章;(签章是指:备案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加企业盖章。所盖章必须是备案人公章,不得使用注册专用章。)

2.申请材料除证明性文件外均应以中文形式提供。如证明性文件为外文形式还应提供中文译本。根据外文资料翻译的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文。3.申请企业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按原尺寸提供;

4.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备案人签章;

5.申请材料一般应左页边距大于20mm(用于档案装订); 6.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人员(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项目应属于本程序适用范围。2.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3.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接收。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当场不能补正的,告知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期限:即日

二、审查与备案凭证制作 标准: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

2.《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产品名称”、“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相应内容一致(产品名称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

3.所提交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4.证明性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5.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

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所填写项目应齐全;备案人的备案人名称、注册地址是否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产品名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变更的,变更后应与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相应内容一致(产品名称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应当与目录所列内容相同或者少于目录内容)。3.所提交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资料形式要求。4.证明性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5.申请材料中同一项目的填写应一致。

(三)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

1.所提交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2.证明性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

(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遗失补办

1.所提交资料项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备案资料形式要求。

2.证明性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在有效期。

(五)除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

1.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变更备案、遗失补办的,制作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准确、无误;

2.申请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的,制作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准确、无误;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加盖的

3.制作的《不予备案通知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说明不予备案理由。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人员(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人加盖专用印章的备案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2.核对制作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内容一致;

3.对准予备案、变更备案、遗失补办的,制作《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2份,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将申请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2份移交受理办送达人员;

4.对准予注销的,制作《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备案专用章;将申请材料、《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2份移交受理办送达人员;2份,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对不予备案的,制作《不予备案通知书》2份,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移交受理办送达人员。期限:即日

三、送达 标准:

1.核发《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 2.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专用章准确、无误;

3.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达回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不予备案通知书》转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档。岗位责任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人员(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送达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送达人员向申请人发放《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1份,送达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送达后3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送达回执》、《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注销备案凭证》、《不予备案通知书》转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

(四)》,使用电子签章,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或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全部材料随卷归档。期限:即日

2.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篇二

众所周知,投资者在投资金融资产之前,需要设定投资目的,确保投资是在不影响未来生活品质的情况下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机会。因此对于投资而言,一定要做好风险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评估和设定止损点,以保证可能的投资损失对生活没有实质性的重大影响。

而比金融资产宝贵得多的是投资者自己,因此在投资自己之前,需要做好自身的风险管理,设置止损点。对每个人来讲,损失就是未来可能出现的重大保险事故(身故、残疾、癌症等重大疾病),会导致收入中断,支付巨额的治疗费用,还可能需要家人牺牲工作来照顾自己。

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增值和财务保障的功能,消费者往往容易将投资增值和财务保障这两个需求混在一起。从人身保险产品种类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保障型产品和投资储蓄型产品两大类,其中保障型产品又可以分为“消费型”保障产品和“返本型”保障产品。而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不同的需求来梳理保险产品,分析利率变化对不同保险产品的影响。

1 “消费型”保障产品

所谓“消费型”保障产品,是指投保人缴纳的保费仅用于支付保障产品的保费,如果在特定的保障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可以获得赔偿,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则保费就被“消费”了,不会再得到保费返还。

具有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癌症保险),以及其他高额医疗保险。这种产品的特点是,在多数情况下保险事故是不发生的,但是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对投保人而言就会产生较大的损失。对于多数人而言,投保人拿不到保险公司赔款,所缴纳的保费是“打水漂”的。这种“消费型”保险保障产品的卖点是高杠杆,也就是缴纳较少的保费就可以撬动较高的赔款。由于缴纳的保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返还的,自然就没有投资收益的说法。所以,市场上利率变化不会影响这类产品的保险利益。

在推行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前,保障类产品的定价利率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固定在2.5%(在之前有更高的,将在投资储蓄类产品中展开),而且按照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改变的。现在,保监会推行了费率市场化改革,非年金类的传统保障产品的定价利率放宽到了3.5%(如果更高,则需要事先获得保监会审批),这也是目前保险市场保障类产品费率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保险期限越长,交费期越短,带来的保费折扣会越大。据笔者初步测算,一款保险期限30年、交费期限10年的产品,保费下降10%以上。同样的产品保险期限为30年,交费为30年的产品,则保费下降5%左右。

虽然定价利率上升到了3.5%,但依然低于市场流行的投资产品的投资收益率。但由于保障产品的期限较长,需要用长期的历史收益率来作比较,而不能简单地看当期的收益率,毕竟当未来市场收益率下降到3.5%以下时,保险公司并不会要求投保人多缴纳保费。笔者对比了一下3年定期存款的历史平均利率,过去10年的平均利率水平在4.04%左右,相当于复利3.41%,过去20年的平均复利率为3.04%,过去30年的平均复利率为3.56%,自1979年4月1日以来,平均复利率大概为3.3%,整体的趋势曲线紧靠3.5%的下沿。

从3年期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历史走势来看,3.5%的定价利率看起来并没有明显的劣势。这类保障产品不是为了投资增值,保险公司在这类产品上的投资策略也相对保守,资金的安全是投资的第一要求。当然,保险公司的实际投资资产不一定以定期存款为主,而且即使存款也可能会高于3年期的。由于3年期是目前金融投资产品相对较长的期限,所以,以3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参考说明保障类产品的利率敏感度。

保险产品首先要实现财务保障功能,保障类保险产品发展空间更大,行业渗透率还远远不够。这类产品受短期和长期利率影响最小,现阶段是利率的低点,可以借此机会发展保障类产品。从销售的角度来说,“消费型”保障保险产品,保费收入不多,但却是拜访准客户很好的一块“敲门砖”。

2 “还本型”保障产品

上文提到的“消费型”保障产品,对消费者来说没有投资功能,不太被消费者接受,这就构成了该类产品在国内销售的难点。所以,国内很多公司在设计上述产品时,至少会增加一个满期返还保费的责任,如果保险期间没有保险事故发生,待保险期满时,保险公司会返还已经缴纳的所有保费,有的甚至还额外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息。与上述“消费型”保障产品相比,这类“还本型”保障产品的保费会大幅提高,主要原因是需要用保费的投资收益来支付“消费型”产品的保障成本。

3 投资储蓄类产品影响

3.1 投资连接保险

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储蓄功能最强。该产品类似于基金产品,投资风险全部由投保人承担(没有最低投资收益的保证,与股票投资类似),兼具一定的保障功能(比如身故保险金等于账户价值的10%或者一个固定的金额等),保障成本占保费的比例很小。这类产品的资产一般会偏重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所以和其他保险产品相比,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受股票市场的冲击最大。利率的走势或者利率政策的变化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会直接传递到这类产品的收益上。选择投资连接产品的消费者,一般相对年轻,未来工作的时间相对较长,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较强,希望长期投资在这类产品上以博取较高的长期收益。

3.2 万能保险

万能保险的投资储蓄功能较强,与投资连接保险一样,保险公司每月都会公布相应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账户运营相对比较透明。同样,这类产品保障成本占投资账户的比例很小。万能险设立了最低保证利率(目前的最高保证利率为3.5%),这使得其销量在国内远远高于投资连接保险。近几年把万能险当作短期理财产品销售的公司不在少数,结算利率也很有吸引力,一般会高于同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因此而取得了相当大的销量。定位于短期理财产品(3年以内)的万能保险产品,由于替代产品是银行的理财产品(与银行利率浮动挂钩),因此这类产品的收益率受同期利率的直接影响。而万能保险的理论保险期限要远大于3年,所以与保险产品的设计初衷不一致,目前保监会已拟对类似产品进行严格限制。未来,此类产品的销量应该会逐渐被更长期限的产品所替代。

3.3 两全保险或者年金保险(含分红)

目前国内市场上大的保险公司更倾向于销售带有分红性质的两全保险或者年金保险。这类产品和万能保险相比,不需要每月公布结算利率,只需要每年给投保人寄送分红说明书,保底收益率目前最高的是3.5%(更高的需要报送保监会审批)。

3.4 两全保险或者年金保险(不含分红)

没有分红功能的两全险或者年金险,这类产品的定价利率同样也会受到同期利率政策的影响。

长期来看,由于没有分红功能,现在的定价利率锁定了未来的长期收益率,因此会更多地受到利率走势的影响。

4 结语

总之,保险行业应该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保障类产品和长期类产品,从而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长期保障的需求,这类产品对利率的敏感性相对较低,也便于保险公司进行长期稳定的资产负债管理。

收稿日期:2016-09-01

3.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篇三

桂保监发〔2011〕71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扩大行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滋生误导行为,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健康发展。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业务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总称。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辖统一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会议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和抽查监督等,制度应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每级机构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五、各级保险机构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支公司及以上机构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营销服务部不得行使产品说明会审批权。申请资料至少应当包括:

(一)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

(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员、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勤人员名单及预计参加外勤人数;

(三)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使用的讲义课件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宣传材料;

(四)会议安全保障措施等。

经审批后,举办单位方可举办产品说明会,各级保险机构应建立上述申请及审批材料档案,档案留存期不得少于5年。

六、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讲解人员的管理,应由有资格的讲师负责产品说明会讲解工作。产品说明会讲师资格授予、考核制度由各省级分公司建立,但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6课时,其中《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培训不得少于6课时。

七、各级保险机构召开产品说明会前,应当在邀请函上向被邀请人明确召开产品说明会的目的,不得采取欺骗方式组织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

八、各级保险机构不得以赠送礼品、奖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产品说明会上赠送礼品不得以购买保险为条件,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奖品一经赠出,不得因获赠人未购买保险产品而收回。

九、各级保险机构应当对本级公司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在产品说明会上的宣传、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并对辖属公司产品说明会上的宣传、销售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十、各级保险机构应对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该保险公司产品为目的的产品说明会进行管理、指导与监督。

十一、严禁保险销售人员私自组织产品说明会。

十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于2011年8月30日前建立健全本公司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没有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标准流程的应完成制定工作,已有制度但与本通知要求不相符的应完成修改工作,以备我局检查。

十三、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公司,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篇四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index.jsp,并可通过该系统查询备案进度。

四、备案要求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运营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自上线运营之日起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官网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部进行备案。

附件一: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报表

5.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报送材料 篇五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国产网络游戏的产品,需向文化部备案后方可运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八)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例:软件著作权(复印件)。

6.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篇六

申请号: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发货人名称及地址:

备案产品名称、型号:

备案产品数量:

备案产品金额:

备案产品产地:

备案产品制造日期:

备案产品的用途:□企业自用 □市场销售 □其他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就上述拟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申请备案,随附单证(共 页):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同(协议)□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 □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 其他资料

申请人(单位)郑重声明:

上述填写内容及随附单证正确属实,如申请备案产品须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本人(单位)将遵照《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申请人(单位章):

7.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篇七

事项的公告

(第32号)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1年12月6日颁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此前已经在我会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将于2002年3月1日起遵照此《办法》进行信息披露。

现就《办法》中涉及到的消费者在购买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中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为使消费者充分了解新型产品的特性及其风险,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向客户出具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用非专业语言表述的产品说明书。消费者在购买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不保障的内容等事项,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消费者应明确了解该产品哪些利益是保险公司保证的,哪些项目是不保证的,哪些是根据保险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的好坏确定的,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对于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消费者应重点了解该类产品投资收益与投资帐户的关系、投资帐户的情况、对投资帐户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情况、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风险、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我会要求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帐户的单位价值,投保人可以注意阅读,掌握投资单位价值的变动情况。

对于万能保险产品,消费者应全面了解万能产品的保证利率、费用扣除情况、风险保费扣除情况、死亡保险金和保单价值等的变动情况、投保人退保时保险公司要扣除的费用和投保人可退还份额等事项。消费者购买万能保险产品后,还应掌握自己的保单状况,及时缴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消费者应了解该产品的保险责任、特征、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等事项,由于各种分红保险的设计有一定差异,分红保险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各有不同,消费者应全面把握分红产品的保障和投资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多少作简单、片面的比较,更不能与其他类型的产品收益作比较。

8.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篇八

保监会令„200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第九条 除团体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材料管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总精算师应当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并且符合本办法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演示新型产品未来利益给付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第三章 投资连结保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

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臵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还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投资账户情况说明

1、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的资产配臵目标、原则、投资策略、投资工具及比例等;

2、产品所连结的各投资账户过去10年每月末账户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投资账户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则为其存续时间内每月末账户的卖出单位价格变化图;

3、各投资账户提取的各项费用及提取时间;

4、投资单位价值评估方法;

5、各投资账户面临的主要投资风险;

6、在投资账户设定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下,说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计算方法。

委托商业银行进行资产托管的投连产品,还应当披露资产托管银行名称。

(四)利益演示

1、利益演示应当以表格形式预测投资部分的未来利益给付情况,且至少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投资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投资回报率下的投资账户价值、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超过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必须注明投资连结保险对应资产的假设投资回报率,并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基于公司的投资收益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实际投资收益可能出现负值。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及天数;

2、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选择权以及不同选择权下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退还的金额;

3、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第十九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周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历史信息;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投资连结保险开办以来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全部历史信息。保险公司在网站上公布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应当方便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 开办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公司每半年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发布一次信息公告。信息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投资账户简介,包括投资策略、主要投资工具及各类资产比例;

(二)各投资账户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三)列表比较各投资账户自设立以来各的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账户资产估值原则,包括上市交易和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和处理方法;

(五)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涉及业绩表现的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

(六)报告期末股票资产中各行业股票市值及占比;

(七)报告期末债券资产中各类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账面余额及占比;

(八)报告期末基金资产中各类基金净值及占比;

(九)报告期内资产托管银行变更情况;

(十)其他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经营投连产品,发生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信息。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周年日(若保单周年日为资产评估日)或者保单周年日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若保单周年日为非资产评估日)各投资账户余额,包括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账户价值总额;

(三)报告期间保单项下各投资单位数变动情况及报告期初和期末各投资账户余额;

(四)逐笔列示报告期间内发生的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部分领取、账户转换、保单管理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等事项;

(五)报告期间发生的其他需要告知投保人的重要信息。

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以及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回报是不确定的,实际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亏损;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仅基于假定的投资收益,不代表未来的实际收益;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四章 万能保险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万能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1、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臵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万能保险,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2、提供灵活缴费方式的,应当特别提示投保人停止缴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

(二)产品基本特征

万能保险的运作原理,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万能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保单账户

1、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2、逐项列明收取的各项费用、费用扣除比例(或者金额)及扣费时间。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万能保险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期缴或者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以及累计保险费;

(2)收取的各项费用,其中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费等主要费用需逐项列明;

(3)进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4)不同假设结算利率下各保单末保单账户余额、死亡给付金额和现金价值。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前10年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时,必须注明用于演示的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并用醒目字体注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每月应当至少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一次当月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上保留至少最近10年万能保险各月结算利率的历史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运作时间不足10年的,应当保留万能保险开办以来各月结算利率的全部历史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保单期满前,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前的风险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告投保人,并且告知不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保单状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报告期内本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情况:

1、期初保单账户价值;

2、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增加情况,包括基本保险费、额外保险费、趸缴保险费、追加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项)、保单账户结算收益、持续奖金等;

3、本期保单账户价值减少情况,包括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等;

4、期末保单账户价值;

(三)报告期内各月的年化结算利率。保单状态报告不得用于销售宣传等其他目的。第二十九条 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五章 分红保险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分红保险的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风险提示

在产品说明书封面显著位臵用比正文至少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其中,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应当特别提示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

(二)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以及分红保险的主要投资策略。

(三)红利及红利分配

1、说明产品的红利来源,包括死差、费差、利差等,并作出简要解释;

2、说明产品红利分配的方式,属于现金红利还是增额红利,是否具有终了红利,并作出简要解释;

3、说明红利实现方式,包括直接领取、抵缴保险费、累积生息或者其他方式;

4、说明红利分配政策以及确定保单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四)利益演示

1、以表格形式演示分红保险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表格中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各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

(2)满期给付、身故给付、退保金等保证利益;(3)当红利、累积红利等非保证利益。采用增额方式分红的,可以在表格中演示终了红利,但应当特别说明终了红利的领取条件。演示的红利和终了红利累计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少于10年的,必须逐年演示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保险期间大于10年的,最近10年各保单末的保单利益必须逐年演示。

3、利益演示应当用醒目字体标明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4、利益演示时,不得披露用于演示的分红保险的投资回报率。

(五)犹豫期及退保

1、犹豫期的含义、起算时间、天数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2、犹豫期后退保需扣除的费用以及退保金的计算方法。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分红率、投资回报率等比率性指标描述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二)保单各保险费以及至上一保单末该投保人已分配的红利总额;

(三)红利分配政策;

(四)本公司红利分配额度以及分配给投保人的红利总额;

(五)本分配给该投保人的红利。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第三十三条 对分红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宣传材料上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精算假设,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有关回访的规定外,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开办其他新型产品的,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后,应当比照本办法中最相类似的新型产品进行信息披露。

9.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范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实现农产品生产的源头控制和生产加工过程管理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县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县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实行双备案制度,由平邑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对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考核备案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平邑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发放基地备案证明。达到检验检疫备案标准的由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备案。

第二章 基地备案条件

第四条:基地结合本地实际,通过“龙头+基地+农户”等多种产业组织形式,实现农业产业化和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备案主体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会等。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连片种植,在醒目位置设立标志牌。

第六条:基地必须选择在农业生态环境良好,没有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医疗废水和废弃物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基地环境条件最低应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产地环境标准。

第七条:基地配有相关农产品标准化种(养)植操作技术规范,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操作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体系,并记录存档。

第八条:每个基地至少设有一名专职植保员(技术员)或兽医,具体指导生产作业。

第九条:基地应有完整的农残检测监控机构,具有自检自控所必须的仪器设备,配备农药残留速测仪。能够对原料及其产品进行准确检测。

第十条:基地应有健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农药、种子、肥料(饲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指导,有专用农药储存仓库。

第三章 基地备案程序

第十一条: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协会等备案主体通过所在乡镇,向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1、备案主体对基地具有合法管理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的种植合同复印件等)。

2、基地负责人,植保员(技术员)或兽医的相关证明材料。

3、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环节上的追溯体系及操作技术规范等相关材料。

4、基地的位置、面积及周围的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等材料。并绘制成平面图,由企业编号。

5、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在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

6、符合检验检疫部门备案要求的,由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验检疫备案。

第四章:基地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和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获得备案的基地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限其整改,进行整顿,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地的备案资格。

1、基地条件改变,达不到备案条件的。

2、基地在种植、生产环节中,违背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技术规范和生产技术操作操作规范,追溯体系不健全,生产记录,档案不规范的。

3、违反农药使用,存放和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用农药、产品被检出农药残留的。

10.人身险备案产品查询 篇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本文就基金备案的流程及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

基金产品备案需要准备的文件及模板

一、营业执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合伙型、公司型基金备案必备文件

只有合伙型、合作型、公司型的基金产品,中基协的系统会要求上传此项文件,契约型基金不需要上传,因为契约型基金不存在组织结构。需要明确的是,这里要上传的是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非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投资前的必读文件。但在基金备案系统内,《基金招募说明书》之后有个不适用的选项,属于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

三、《基金风险揭示书》——备案必备文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中基协于2016年4月15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同时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格式指引》,参考网址:http://

四、《投资者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基金风险揭示书》与《投资者承诺函》,均需要提交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如果有5个投资者,就要5份全部上传。我们有些客户在有多个投资者的情况下,会只上传一个投资者签署的承诺函,这就会遭遇中基协的反馈意见。应当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文件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投资者承诺函参考模板:

五、《机构承诺函》——备案必备文件

这是需要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并且会因为管理股权类或证券类产品的不同,而有细微差别。机构承诺函参考模板:

六、募集规模证明/实缴出资证明——备案必备文件 募集规模证明包括:

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或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

现在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的使用非常广泛,这里的实缴出资证明并非一定要银行加盖公章的纸质稿文件,网上银行的截屏也同样能够通过中基协的审核,但是要注意,截屏的内容中必须要包含银行的电子章。我们有个客户,就是在截屏的时候,截取了不包含银行电子章的页面而遭遇了反馈。

七、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备案必备文件

在进行基金产品备案时,最重要也是最容易遭遇反馈的文件就是基金合同。2016年4月18日,中基协正式发布酝酿已久的基金合同指引,指引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类,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指引方式。

因此,在制作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时,要对应具体的合同指引要求,对文件进行制作。合同指引的参考网址:http://

八、《委托管理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委托管理协议》非必须上传的文件,可以在系统内选择不适用。举个需要上传《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况:合伙型基金产品的GP并未担任基金管理人,而外聘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九、《托管协议》——非备案必备文件

不论是证券类基金还是股权类基金,都可以选择不托管。如果基金选择不托管,经常会遭遇中基协的一类反馈意见,即要求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中需要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按照基金合同指引,无托管的基金产品,需要在基金合同内说明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以及纠纷解决机制。

十、销售归集/托管账户信息——备案必备文件

这对基金产品备案提出了两个要求,一是已经开好专户,二是募集资金已经进入专户。在有托管或者PB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下,需要开托管账户和销售归集两个账户,如果没有托管和外包业务,只要开一个销售归集账户即可。

十一、《投资者明细》——备案必备文件

《投资者明细》包括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汇总金额,备注;备注包括GP/LP,优先/劣后,是否是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汇总金额应当与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同时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加盖机构公章,不需要投资者再次签字。投资者明细参考模板:

十二、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十三、对份额登记业务的管理制度——备案必备文件

以上两项文件,可直接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文件,并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

常见产品备案被拒绝的原因及整改方法

被拒绝原因一:请填写正确的基金全称

整改方法:基金全称应与合同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被拒绝原因二:请填写正确的管理类型

整改方法:可以选择的管理类型有三种,分别是受托管理、自我管理和顾问管理。自我管理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也应当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受托管理指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顾问管理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的方式为信托公司、券商资管、QFII等管理资产。

被拒绝原因三:请上传所有投资者签字的风险揭示书

整改方法:将所有投资者签字的风险揭示书扫描在一个PDF文档内上传。

被拒绝原因四:请上传募集规模证明。

整改方法:募集规模证明包括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对账单(并加盖银行公章),或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被拒绝原因五:请管理人出具基金是否募集完毕及是否继续对外募集的说明。

整改方法:管理人如实出具上述说明,签章确认并上传至其他问题处。

被拒绝原因六:本基金的合伙人信息与工商注册信息存在不一致。

整改方法:能变更的情况下完成变更后重新备案,暂时无法变更的由所有合伙人出具承诺函,承诺三个月之内完成整改,并将签章确认的承诺函上传至其他问题处。

被拒绝原因七:请XXX投资者实缴满足100万后再来备案。

整改方法:根据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故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最低不能少于100万。

被拒绝原因八:请对外募集后再到协会备案。

整改方法:基金产品必须要有外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直投或者基金产品仅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认购,中基协不予备案。

被拒绝原因九:请上传投资者明细表并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整改方法:投资者明细包括序号,姓名/机构名称,证件号码,认缴金额,实缴金额,汇总金额,备注;备注包括GP/LP,优先/劣后,是否是管理人或员工跟投。汇总金额应当与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

被拒绝原因十:若基金产品无托管,请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

整改方法:在管理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里说明,合同中明确本产品无托管及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章节,同时上传所有投资者签署的无托管协议,无托管协议中明确说明“本基金无托管”。

被拒绝原因十一:请管理人确认首轮募集是否结束,并上传投资项目情况表至其他问题处。

整改方法:在其他问题处对首轮募集情况进行说明,例如“XXXX基金首轮募集资金已经到位,暂不对外进行募集”,出具说明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将PDF扫描件同投资项目表一起上传至其他问题处。

被拒绝的原因十二:请投资者中的基金备案通过后再次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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