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课件

2024-10-13

车辆购置税课件(通用11篇)

1.车辆购置税课件 篇一

车辆购置税总结

2006年,我们在市局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规范岗位设置,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源头控管,优化税收服务,一手抓规范执法,一手抓精细化管理,圆满完成了车辆购置税征收任务。去年,我们共组织车购税3278.93万元,比去年同期2686.02万元增长22.07%,增收592.91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10.40%。

一、整合岗位,明确职责

一是定岗定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按职设岗,按岗定人,按岗定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受理申报、综合业务、异常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处理、票证管理、会统管理七个岗位,全面推行“一窗一人一机”纳税申报管理模式。

二是理顺流程。在业务管理上,正常业务6步办结,异常业务8步办结。在办税工作中,做好前台受理申报岗与后台综合业务岗的衔接,使每一个环节相互审核,重点环节双人上岗,重要事项实行岗位人员与负责人两级审核制。

三是制度明责。制定和细化了岗位责任制度,对纳税申报、计税价格审核、免(减)税、退税等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的规定,统一工作标准,明确各岗职责,做到岗责统一,岗责衔接。

四是考核强责。我们根据各岗工作需要,制定了各岗考核办法和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成立考核小组,每月抽查各岗所办业务的10%—20%,对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当月奖惩兑现,将个人工资和荣誉与工作质量、工作业绩挂钩。去年,我们共对3人次处罚580元,促进了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了工作质量。

二、抓住关键,规范征管

一是受理申报注重真实。我们牢牢把握住车购税征收受理申报第一关,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确保资料合法、数据真实、内容齐全、逻辑关系相符,坚持做到“四个一致”,即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与申报表填写一致,个人身份证明与购车发票上注明的购车人信息一致,购车发票上开具的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与合格证信息一致,申报车辆情况与现场验车情况一致,对纳税人由于不熟悉纳税申报填报规程,造成错填、漏填等情况的,我们耐心细致地辅导纳税人填报,在申报信息齐全、准确、真实的基础上,我们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报信息录入征管系统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手续。二是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严格依照发票价格,按政策规定扣除增值税确定计税价格,对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发票扣税价格办理征收手续,对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办理征收手续,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系统中无车辆价格信息的,我们及时按着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同国别,同型号,同车长,同排量,配置近似的同类型车辆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购税征收手续。对办理转籍、变更、过户和完税证明补办手续的,在经过实地验车核实其车辆与档案信息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对办理免(减)税、退税的车辆,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收齐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车辆免(减)税和退税手续,同时做好征税车辆、退税车辆、免(减)税车辆等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去年,我们共受理各类机动车辆纳税申报7912辆,我们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征收原则,对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1040台车辆,我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办理了征收手续;并按照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规定将异常信息上传给市局。办理免(减)税车辆17台,退税车辆34台;没有一台车辆超出规定办理免(减)税和退税车辆手续。办理转籍车辆482台,过户车辆537台,完税证明补办手续96台,没有发生利用办理转籍、变更、过户和完税证明补办手续套取完税证明的现象。

三是资料管理力求完整。在完税证明管理上,我们实行专人、专柜、专库、专账管理,安排了一名同志专门负责票证的安全保管工作,建立了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登记簿,坚持每日核对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详细登记完税证明的种类和号码,每月对完税证明和缴税凭证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核销,没有发生一例借证、赊证、损毁、丢失的现象。在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上,建立了车辆档案台账,实行一车一档制,及时搞好接收、复核、补录、归档和档案保管等工作,确保车辆档案中车辆合格证明、价格证明、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副本复印件、验车记录、纳税申报表中签章等资料全部齐全。

三、源头控管,堵塞漏洞

一是加强横向联系。我们积极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和信息交换方式,对纳税人购买摩托车不缴纳车购税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牌照。有效地堵塞了摩托车征收的漏洞。去年,我们共办理摩托车征收3975辆,征收税款113.5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701辆,增收税款37.68万元。

二是搞好信息采集。针对我市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车型较多、变化较快的现状,安排专人深入到我市13家车辆生产企业,对车辆生产企业上报的1294种各类车辆信息以及308种免税车型信息,我们一是采取案头审计,二是实地查验并对其出厂价格进行审核,确保出厂价格的真实性,为上级机关核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供了可靠依据。

四、改善环境,优化服务

一是实行“一窗式”办税。在前台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在后台快速办理,实现了“一窗、一次、全程”办理,避免了纳税人在各个窗口来回跑,减少了办税时间。

二是推行公开办税。在大厅墙壁上公开计税方式、办税流程,印制了导税小手册详细解释如何办理申报纳税,辅助纳税人办理车购税手续。

三是优化大厅服务。推行了“大厅咨询服务制”,每天安排一名同志在大厅值班,负责引导纳税人申报纳税,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使纳税人对辆购置税政策和办税流程清楚明白,对纳税人在办税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去年,我们共受理政策咨询319条,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289条,得到了办理车购税纳税人的好评。

四是提高人员素质。经常利用双休日开展岗位业务轮训,采取集中讲解和自学相结合、以老带新等方式,让窗口人员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规范窗口人员的礼仪规范,对每一个办税人都温馨接待,热情礼貌,态度和蔼,快速办理,提高了服务质量,树立了国税干部良好的外部形象。单位领导经常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卸下他们的思想包袱,促使干部职工努力工作,很好地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通过一年来的努力工作,我们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工作取得了五个方面的提高:

一是车购税收入稳步增长。2006年,累计征收应税车辆数量7912台,比同期5706台增加2206台,增长38.66%。征收车辆购置税收入3278.93万元,比同期2686.02万元增加592.91万元,增长22.07%。二是办税效率明显提高。实行 “一窗一人一机”办税模式后,实现了受理一人制,办理一窗式,监督全程制。每笔业务平均办税时间缩短为8分钟,效率有了明显提高,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纳税人办税时间。

三是队伍素质全面提升。通过不断加强岗位培训,促使干部加强学习,提高了车购税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四是执法行为逐步规范。利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征管的全程审核和监督,减少了收“人情税”、“关系税”的问题,有效地堵塞了征管漏洞,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

五是纳税服务不断优化。积极提供多元化的纳税服务,尤其是实行了“大厅咨询服务制”,及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有效地解决了纳税人在大厅滞留的问题,为纳税人节约了办税时间,使纳税人办税更加方便,进而不断提高了纳税人的满意度,树立了良好地窗口形象。

2.车辆购置税课件 篇二

一、增加一条, 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 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 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 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 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确定计税依据, 征收税款, 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3.车辆购置税课件 篇三

关键词:车辆购置税;诈骗;金融凭证诈骗

2012年9月11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上述部分车辆领取完税证明而税款一直未入库的情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9月17日,公安人员在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将正在办理业务的被告人谢某抓获归案。同时,公安人员从其办公场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二路碧湖佳园17梯204室缴获上述8张《税收通用缴款书》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观音山支行”印章1枚。经鉴定,该枚印章系伪造。

一、分歧意见

对本案谢某该如何定性,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车主或车行委托谢某代为办理车辆购置税手续,其将相关款项交由谢某,已经构成一种代为保管、代为办理的民事合同关系。而谢某拿到款项后,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而是去伪造假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其目的是想非法占为己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谢某平时就接受多部车的车主或车行的委托向税务机关代缴车辆购置税,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赚取所谓的代办费,实质上是一种生产经营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現有证据能够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即便只是口头合同的形式,也不影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本案中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虽然并非由银行印制使用,但该税收通用缴款书客观上起到银行结算的作用,并为银行金融机构所接受。2003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称,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转账结算业务所使用的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因此,对金融凭证的范围不能作过于狭义的理解,只要在经济活动中具有货币给付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证,均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从该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功能和性质看,其具有支付功能,能进入银行结算业务,由国家统一规定并为银行金融机构所接受,是符合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要求的。

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理由笔者将在接下来的部分详细阐明。

二、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此案应定诈骗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谢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侵占罪区别于诈骗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犯罪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物或者拾得物、埋藏物。本案中犯罪对象是车主预交的税款。车主并不是让嫌疑人代为保管,而是委托其交由税务机关。

(二)谢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谢某与车主形成的口头委托代办合同不涉及商品生产、交换、买卖,不属于市场经济领域的经济合同。

(三)谢某的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手段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本案的犯罪手段是通过伪造《税收通用缴款书》。区分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关键就在于本案中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金融凭证。该凭证是由税务机关印制、发行、使用的,不具有银行结算功能。而且对刑法的适用,应秉承更加严苛的认定标准,在没有法律法规等依据的情况下,不宜随意扩大金融凭证的内涵和范围。另外,金融凭证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伪造银行印章是犯罪手段而不是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为骗取车主的税款,而银行并没有被骗,也没有遭受损失。

(四)谢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谢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了伪造银行印章的行为,一个月内连续作案多起,从伪造银行印章开始说明谢某即产生非法占有税款的主观故意。从赃款使用情况来看,谢某辩解用于二手车经营的情况无法查证是否属实。谢某事后补交2部车的税款只能说明其对该2部车的税款没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而不足以推定其没有非法占有其他6部车税款的主观故意。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三)关于金融诈骗罪的部分列举了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情形:①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②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根据该规定,笔者认为谢某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弥补亏空的手段,足以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

4.车辆购置税退税流程 篇四

一、纳税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符合规定可以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核实,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手续,将应退还的车辆购置税退还纳税人。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三、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四、误征退税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居民身份证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

3、完税凭证等已缴税款证明原件、复印件;

4、纳税人书面申请或其他说明材料;

五、税务机关承诺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经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确定是否同意退税意见。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将告知纳税人;符合退税条件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值得提醒的是:车辆购置税虽然是按不含税销售额计算缴纳的,但是您的车辆的价格应当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您的车辆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缴纳车辆购置税。如果是这种情况而引起的所谓“多交”车辆购置税,就没有退税的可能

问题补充回答:

1、申请退税书面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领取并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2份

2、要花费多长时间: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审核环节再转审批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最短2小时办结)。

5.车辆购置税新规定 篇五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发生丢失,纳税人须持《机动车行驶证》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补发,并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明申请表》。补发时,如属个人,应亲自办理,不可代办;如属单位,须在申请表上盖章,经办人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在申请表上签名。

购置税本补办

1、出具需补证车辆的行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查询并领取“车购税换补证申请表”。

2、在《中国税务报》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

6.车辆购置税退税证明范本 篇六

XXX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管理分局:

XXX(购车单位/人)于X年X月X日购买壹辆XX(厂牌型号)的轿车。发动机号码为:XXX,车架号码为:XXX。因何原因,无法进行上牌,故申请退税。

请予协助办理为盼!

XXX(销货单位名称)(公章及财务章)日期(大写)

退税证明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王小燕于2014年1月27日购买壹辆大众牌FV7166FAAGG轿车。发动机号码为:M05595,车架号码为:LFV2A21K3D4238840。因该车购车发票开具错误,无法进行上牌,故申请退税。

请予协助办理为盼!

7.大家看看新版车辆购置税 篇七

届时买车上牌可以省钱

税务达人请进!

全文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免减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免税、减税范围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到下列地点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一)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条(申报方式)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第五条(申报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

第六条(免税条件消失车辆重新申报)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第七条(转让免税二手车重新申报)

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应税车辆发生转让时,受让方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者免税手续。第八条(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主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申报资料)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二)未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完税证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证明资料。第十条(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

(四)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最低计税价格;

(五)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发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六)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凡纳税人能出具有效证明的,计税价格为其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

(七)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的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第十一条(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十二条(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无正当理由情形)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车辆之外的情形。

第十四条(税款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第十五条(资料保存)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车辆的征管资料及电子信息按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退税管理)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第十七条(退税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由本人、单位授权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按下列情况分别提供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原完税凭证、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退税额)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第十九条(免减税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减)税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除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分别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四)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教育部学历认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五)长期来华定居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六)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办理)纳税人在办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车辆固定装置进行核实,依据免税图册办理免税。具体核实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免税图册管理)

需要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纳税人按照规定填写《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表》(以下简称车辆信息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车辆有关资料及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完税证明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完税证明管理,不得交由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核发。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款足额入库后发放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不得转借、涂改、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完税证明管理)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完税证明。第二十五条(完税证明核发)

完税证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车核发,每车一证。正本由纳税人保管,副本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税务机关逐步推行完税证明电子化,用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第二十六条(完税证明补办)

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在补办完税证明时,填写《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表》(以下简称补办表),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补办:

(一)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联或者主管税务机关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留存联次或者其电子信息、车辆合格证明,予以补办;

(二)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车主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七条(完税证明更正)

完税证明内容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时,纳税人可以到发证税务机关办理完税证明的更正。

第二十八条(完税证明印制)完税证明的样式、规格、编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并印制。

第二十九条(税源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源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表证单书)

8.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篇八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元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申请退税时填写。

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

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

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5、“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6、“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

7、“完税凭证号码”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号码。

8、“已缴纳车购税税款”栏,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上注明的应纳税款。

9、“退税原因”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

A、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B、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C、因其他原因多缴税款的。

9.2017年车辆购置税最新规定 篇九

小排量车辆购置税为5%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小排量车辆购置税为7.5% 2018年1月1日-小排量车辆购置税为10% 2018最新政策请关注上牌123网。(2016购置税减半; 自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政策。)

实例举证1:排量在1.6以下的购置税为百分之五,1.6以上的购置税为百分之十。6万元左右的车排量一般不会超过1.6升,购置税应该是百分之五,再加上入户入保,估计应该是在6万四左右

实例举证2:购车价格(含税价)/1.17(增值税率17%)*10%=购置税额。注意这个10%是1.8及1.8排量以上的。1.6及1.6以下的购置税是7.5%。当然这只是理想的算法。实际情况还是需要根据当地的国税为准,但是不会超出这样计算出来的数字。某些车型可能跟当地国税有些优惠政策,实际缴税额达不到计算数目。总之不会超出我跟你算的。另外进口车这样算:进口车税率计算: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关税+消费税计税价格×10% 实例举证3:我想知道10%包括销售商的增值税吗?——根据《条例》第六条一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因购车的价格已经包含了17%或4%的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个税种在出售环节交纳的,所以在计算购车价格时要先扣除增值税,即: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然后再按照计税价格的10%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1.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第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决定并公布。第3.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本条例第一条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本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实例举证4:2012年汽车购置税大调整,汽车购置税怎么算?同比早前5%的征收比例,2012 年汽车购置税将提升2.5%幅度。依据调整后的汽车购置税政策,2012 年汽车购置税怎么算呢?很多网友还是心存疑惑的。PCauto在此为大家对几个热门车型进行举例,列出前后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差价比较,让大家在购车时能够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按照新汽车购置税政策,1.6升及以下车型国家购置税征收标准为10%,在执行减半优惠期间,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汽车按5%缴纳购置税。以车价10万元为例,在今年买车,只需缴纳5000元的汽车购置税即可。而到了明年,按照新的7.5%的优惠方案,就要缴纳7500元的购置税。而1.6升及以下排量汽车的消费者,相对而言对价格的敏感度又非常高,虽然2000多元的费用说起来不高,但对消费者心理上的影响,无疑比实际的经济因素影响更大。

据悉,现行的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政策只是临时的,业界人士认为,目前的购置税优惠政策正处在一个长期的调整阶段,此次的优惠幅度缩水只是一个缓冲,以后的调整方向可能不会将购置税税率定在统一的10%,而是依据乘用车按排量、客车按长度、货车按吨位等标准进行调整。从长远来看,国家此次对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政策作出调整仍然表明了国家支持小排量车发展、支持节能减排的态度。同时,此次的调整可能是国家在为今后相关优惠政策预留空间。

2015 年汽车购置税怎么算?我们以热门的1.6L车型举例说明“汽车购置税算法”: 原:汽车购置税=(车身价/11.7)*0.5 ;现:汽车购置税=(车身价/11.7)*0.75 新宝来1.6L自动舒适型:厂家指导价格13.08万元

原购置税=5589元;现购置税=8384元;前后差价=2795元 速腾1.6L自动时尚型:厂家指导价14.48万元

原购置税=6188元;现购置税=9282元,前后差价=3094元 北京现代2010款悦动:厂家指导价10.88万元

原购置税=4649元;现购置税=6974元;前后差价=2325元

新车购置税怎么计算实例举证5:

1、私家车购买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根据《条例》第六条一款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因购车的价格已经包含了17%或4%的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个税种在出售环节交纳的,所以在计算购车价格时要先扣除增值税,即: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然后再按照计税价格的10%缴纳车辆购置税。

例:李某购买一台国产私家车150.000万元,手续费10.000元,包装费6.000元,应缴纳车辆购置税14.188.03元。计算过程为:

A.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50.000+10.000+6.000)÷(1+17%)=141.880.34(元)

B.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141.880.34×10%=14.188.03(元)

2、进口自用车车辆购置税的计算

根据《条例》第六条二款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例:吴某2016年1月8日进口一辆小轿车,到岸价格400000元,已知关税税率50%,消费税税率8%,吴某应纳车辆购置税65217.39元。计算过程为:

A.应纳关税=关税价格×关税税率=400000×50%=200000元;

B.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400000+200000)÷(1-8%)=652173.91元

C.应纳税额=652173.91×10%=65217.39元

汽车购置税怎么算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不等于计税价格

3、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车辆计税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或进口自用车辆的计税价格。其中,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并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10.车辆购置税课件 篇十

1、纸质坚韧,用手弹击声音清脆。

2、对光观看可见纸内有多个税徽标识。

3、证明下边花纹集中,显示“车辆购置税”五字汉语拼音第一个大写字母CLGZS。

4、证明正、副本备注页中有一个蓝色税徽。

5、完税证明右上方编码规则,2009年以前证明为10位数字,第一位数字表示年份,第二、三数字“13”代表省份河北,以后数字表示证明编号。2010年后为11位数字,第一、二位数字表示年份,第三、四位数字“13”代表省份河北,以后数字表示证明编号。

6、在征税或免税栏内有征税专用章。专用章为圆形,直径3cm,外边宽1mm,内容是“XX市(县)国家税务局,01(02)号,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宋体字。

11.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篇十一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成都指南针学校会计专业的李老师告诉我们以下就是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2)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通报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情况。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3.纳税地点

上一篇:中学廉洁文化进校园第二期活动计划范文下一篇:善意的谎言高一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