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意见

2024-06-27

预算意见(精选7篇)

1.预算意见 篇一

关于强化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预算管理,建立正常有序的预算分配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使之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预算法》、《安徽省预算监督审查条例》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区政府成立由区长、常务副区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财政局长、财政局预算股长组成的预算执行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召开财税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收入征管中存在的

问题;

(二)提出预算编制意见;

(三)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预算追加事项;

(五)提出调整区、乡财政体制的意见;

(六)研究财政预算执行的其它相关事项。

二、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批复

区财政局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测算出当年可用财力,本着“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采取先外

后内、零基预算、综合预算、细化预算的办法。个人经费按人头、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规定结合财力编制综合部门预算,并汇总编制分类支出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区人代会批准。区财政局根据区人代会通过的预算,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不得搞二次分配。

具体编制办法:

(一)人员经费预算:人员工资预算根据在职、离休、退休、遗补人数和现行标准核定;其他人员经费按有关规定核定。

(二)办公经费预算:按人均公用经费定额、定编车辆定额及相关支出定额核定。

(三)专项经费预算:根据有关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及财力可能核定。

三、支出预算的执行

(一)正常支出预算的拨付程序

包括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及公用支出中的办公费、车燃修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离退休人员特需费等经费,由区财政局主管股室根据批复到单位的部门综合预算,按均衡性原则,视财力情况分月编制计划报局长签署意见后,由预算股办理拨款。

(二)项目(专项)经费的拨付程序

年初预算到单位的项目经费,由部门(单位)根据业务需要、项目进度于每月10日前向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经区财政局业务股审核列表汇总,报局长签署意见后,办理拨款。

(三)政府采购项目专项经费的拨付程序

年初预算中凡属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区财政局业务股审核,报局长签署意见后,办理拨款;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同时由业务股通知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资产的账务处理。

(四)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专项经费拨付程序 年初预算中已经确定到项目,但尚未批复到部门(单位)的项目预算,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财政局业务股审核,局长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后,由财政局预算股下发指标文件,办理拨款。

(五)专项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的审批程序 对由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城市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专项支出和政府性基金支出,年初预算核定具体项目,预算执行中,财政局相关业务股按照“收支同步”的原则进行审核制表汇总,报局长签署意见后,办理支出。

四、预算的追加和调整

(一)预算追加的条件

一是经编委研究批准同意的增人增资;

二是预算执行中国家和省、市出台增资政策,当年必须兑现增加支出;

三是预算执行中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支出。

(二)预算追加的审批程序

各部门(单位)要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控制支出,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支出的款项,必须提出追加申请的理由(预算追加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追加的事项和理由、追加的必要性、追加的金额等,并附有效依据),追加申请报告统一由区财政局受理。

各部门(单位)因人员变动和增资、调资,要及时报送区财政局相关业务股,由业务股按月汇总报经局长审批后,送预算股办理追加手续。

专项追加事项由区财政局预算股汇总并结合财力状况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核定,上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审签或提请区政府预算执行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执行。其审批权限分别为:

(一)3千元以内(含3千元),由常务副区长审批;

(二)3千元以上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交预算执行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由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50万元以上,由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按规定程序确定的追加经费,区财政部门必须及时拨付,并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健全对专项项目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追加预算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除按规定程序报批外,各预算部门(单位)还需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中心按照采购程序组织政府采购;财政局预算股根据采购合同金额下达预算指标,办理拨款,并通知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支出和资产的账务处理。

(三)预算调整的程序

预算执行中安排到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单位)提出项目调整申请,区财政审查批准,按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五、强化预算管理意识,确保收支平衡

各部门在严格执行预算的同时,要努力挖掘潜力,增收节支。要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花好用好每一分钱,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严格执行预算和财经法规办事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预算意见 篇二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指出,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 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建立, 规范统一。二是统筹编制, 明确责任。三是专项基金, 专款专用。四是相对独立, 有机衔接。五是收支平衡, 留有结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 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条件成熟时, 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3.预算意见 篇三

过去一个月,施正文步履匆匆,往返于京沪之间,参加多个研讨会,主题均不离“预算法(亦被经济学界称为“经济宪法”)修改”。

其间,这位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个人名义、研讨会集体名义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多份关于这部“经济宪法”的修改意见。而据全国人大披露,在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内,截至8月5日夜间,通过全国人大网征询系统向该常委会递交意见的人多达19115人(次),意见共计330960条。

“草案有一些进步,但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改。”施正文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直言不讳。

受瞩有因

“经济宪法”受关注程度空前,33万多条征求意见,超过此前个人所得税法草案公开征求的23万余条意见,令施正文意外的同时,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连称“好事”,将之视为公民公共意识的觉醒。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草案征求意见伊始,并未引起太多关注,提意见者寥寥。但是后来突然增多,一度达到日提建议量数万,这种猛增得益于诸多院校、研究机构及专家的推动。其间,天则经济研究所、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等机构均组织专家讨论,并通过媒体等平台提出修改意见。这些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普法作用,同时也以专业视角将草案所存在问题公之于众,使得老百姓获得参与讨论的理论基础。

“从本质上看,该法绝非一部空洞的法律,预算与每个人的生老病死都直接相关,是一部关系老百姓生存权等诸多权力的民生保障法。”施正文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该法受到如此大关注归功于老百姓理念的改变,“老百姓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转变为开始关注公共事务,反映出公众对社会的参与度增强,是公民的公共意识觉醒的表现。”他认为这样的趋势将对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部门立法遇热议

草案公开后,第一条即立法宗旨就受到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的热议。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条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立法宗旨和我们国家要树立法治国家公共财政支付的预算法理念有差距,依然保持着浓厚的行政色彩,更像一部部门规章。”施正文向《中国新闻周刊》指出,早在1994年的预算法,甚至更早的1988年的政府预算管理条例,即有相似表述,至今未变,其中人大对预算的监督职能等均未体现。

预算法实施近20年来,修改呼声久已有之,2006年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就曾起草一个文本,其中虽未明显体现人大主导监督权,但也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大权力。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当时的相关政府部门对该文本强烈反对,认为根本无法执行。随后,由全国人大授权,财政部和全国人大预算工委牵头重启草案起草工作,实际由前者主导。

施正文和俞光远等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的专家、学者一致认为,之所以草案从立法宗旨开始就体现出明显的部门色彩,就在于立法机关的过度授权。

“立法机关不要左授权,右授权,如果一定要授权就要规定授权的基本原则,而且授权至少应该在国务院而不能是财政部。”俞光远表示。

不过,一位已退休的原财政部官员与这些专家学者的意见不尽相同,他将问题根源归于不合理的行政制度,“财政部并无权力左右预算制度,只是替现实不合理的行政制度背了黑锅”。

施正文则认为,不管怎样,该法的核心应为规范政府行为。相应地,也要按照权力分离原则重新配置权力,合理划分人大、政府部门的预算权力。“执行权、否决权、监督权等无疑要交由人大行使,并且人大应保证将这些权力充分行使到位。”他将此视为改革的目的,并希望以此保障预算的民主原则、公开原则、统一原则等在现实中得以很好体现。

由此,他还建议通过设置“分项审查制度”和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一个事业编制的预算审查专业机构等,提高人大的预算审查能力,以解决现实中部门审查流于形式、过于草率等问题。

权责亟需明确

一部法律的立法过程,同样也是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其间伴随着权力分割及责任归属。按照施正文对该法的修改理想,其结果尤其应体现明确的权责划分。

在俞光远提供给《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份《对預算法修改稿的主要修改建议》中,他同样围绕权责细化和明确提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意见:细化和科学编制预算,增强预算科学性和完整性;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部门预算编制;赋予地方省级政府适当举债权,并将地方债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严格法律责任,强化预算约束。

他建议,必须在预算法中重点规定:预算编制要从预算年度前一年初开始至年末结束,期限为12个月。同时,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应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包括公共预算、政府基金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

为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加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俞光远提出应明确人大职能:人大常委会可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可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专题调查;可就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问题举行听证会,对预算工作进行评议,作出有关决议;其组成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有关预算的修正案;并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编制临时预算,规范人代会召开前的预算支出。

就法律责任问题,俞光远建议,“将较为普遍、危害较大的违反预算管理行为有重点地列举出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并视违者的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4.预算意见 篇四

一、桥梁工程

1、人行道桥面铺装子目中,水泥砂浆调整为环氧砂浆,而图纸中既有水泥砂浆又有环氧砂浆前后矛盾;

2、挖淤泥、挖垃圾工程量是如何确定的,图纸中没有具体要求;

3、挖填土方、钢绞线、波纹管等工程量与图纸量不符;

4、直径1.5米长50米桩基在算混凝土及泥浆工程量时桩长按55米计算;

5、钢护筒长度按3米计入,是否满足要求;

6、桩基子目中钻孔按桩长+2米计量,混凝土及泥浆按桩长+1米计量,桥墩承台高2.5米,钻孔按桩长+2米计量是否合适,泥浆要不要考虑多钻孔部分;

7、因障碍物增加的4根桩怎么处理;

8、声测管材料价格与信息价不符;

9、混凝土采用商品砼,与实际不符,是否调整;

10、橡胶支座按3000KN和15000KN两种分类,图纸已全,是否应该调整,支座价格如何确定;

11、图纸未明确防撞护栏是否刷漆,是否考虑;另人行道栏杆上的铸造石是否要考虑计量;

12、伸缩缝图纸前后标注不统一,如何确定,C50钢纤维砼是否考虑;

13、绿化工程未给详图,只在总体布置图有示意,是否划入此工程;

14、浆砌块料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无具体做法,因在河道中,有水流,砂垫层是否合适;

15、钢箱梁除锈图纸为喷砂除锈,另外刷蓝色饰带、1#珍珠白是否要计量;钢构件按制作、安装套取定额,是否也要按成品考虑;

16、土方开挖因现场工作面影响,是否考虑场内运输;

17、满堂支架无预压费用;

18、混凝土运输、泵送清单是否要单列。

19、清单实体工程量根据图纸计算所得是否要设计院出具或调整相应的数据

二、道路工程

1、挖沟槽土方是否要考虑人工配合;

2、推草皮1-76定额为30cm厚,而图纸暂定清表50cm,是否要换算,另是否计取废料外运;

3、填方子目中,填前是否考虑碾压,加宽部分是否要考虑;

4、余方弃置,是否考虑弃土场费用;

5、非机动车道水泥石灰稳定土子目中,配合比未调整;利用方是否要考虑运输;2-43为铺前碾压还是铺后碾压;

6、水泥粉煤灰碎石运距按5km考虑是否满足要求;

7、沥青砼铺筑是否要考虑粘层、透层

8、雨水、污水、给水中都有考虑钢挡板,应明示使用部位;

5.预算意见 篇五

2010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意见书

根据全市、县总要求对同级工会经费加强审计监督的指示精神,县总经审办于2011年4月对县总工会经费2010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县总财务部提供了账簿、凭证及会计报表等资料,现将审计情况报告如下:

一、财务收支情况及审计评价

1、财务收支情况:2010年收入合计为31.19万元,其中:拨交经费收入25.61万元,上级补助收入4.04万元,事业收入1.05万元,其它收入0.49万元。支出合计为30.39万元,其中:工会行政费10.24万元,工会业务费9.11万元,职工活动费支出2.02万元,补助下级支出4.65万元,其它支出4.37万元,收支相抵当年经费节余0.99万元,滚存经费节余1万元。

2、审计评价:一年来县总工会采取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了对工会经费的收交力度,使工会经费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有力地保证了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账务部编报的2010本级收支决策遵循了真实、全面、客观的原则,准确反映了市总全年收支实际情况。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1、2010年总支出比预算减少5万元,各项支出与预算相 1

比有所下降但与2009年决算相比仍有增长,反映县总根据年初预算对各项支出进行了很好的控制,但还应进一步下压预算,严控支出。

2、补助下级经费偏少,2010年补助下级支出4.65万元,比去年增加了1万元,比预算减少2万元。

三、对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1、各项支出的说明还应进一步细化,对一些大的支出项目是如何使用的,应有更具体的说明。

2、预算应坚持工会经费服务职工群众的方针,建议对各项行政开支进行更大幅度的压缩,提高职工活动费、工会业务费以及对下补助的比例。对基层工会的经费补助和救济慰问等力度应进一步加大。

3、县总还需进一步增加收入,严控支出。

绛县总工会经审办

6.预算意见 篇六

进一步深化项目支出绩效预算

管理改革的意见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建立全面规范、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推进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中央绩效预算管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预算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项目支出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项目支出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性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工作要求,为下一步推进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指明方向。

绩效预算管理,是重效果、讲成本、可问责的新型预算管理模式,是实现现代公共财政管理的必由之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及市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勇于攻坚克难,大力推进项目支出绩效预算管理改革。项目支出绩效预算管理改革是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突破口、着力点;是建立全面规范、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加大资金、资产、资源统筹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二、准确把握深化项目支出绩效预算管理的总体方向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认真落实《预算法》等相关法规,从编制2018年部门预算起,利用3年时间,以全面绩效、标准科学、政策导向、约束有力、权责明晰、公开透明为基本原则,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导向,以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为基础,以三年滚动项目预算为手段,以支出项目为载体,以绩效管理为抓手,以部门内控和财政监督为保障,以预决算公开为约束,以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资源为目的,全面推进绩效预算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建立起规范透明、约束有力、配置高效的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新模式,切实优化财政资金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人民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全面绩效原则。用钱先问效,无效必问责,紧紧围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管理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各个环节,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建立事前有评估、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评价、结果要运用的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机制。

标准科学原则。深入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发挥标准对预算编制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及时总结不同项目的支出规律,建立同类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模式。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范围管理,建立健全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政策导向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新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为依据,结合部门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

约束有力原则。严格落实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执行中,严格执行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严控预算调整和调剂事项。加大问责追责和查处力度,完善政绩考核体系,做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权责明晰原则。明确界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预算管理权限,通过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加强财政部门对支出政策的管理,依法下放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权限,强化预算单位主体责任。合理划分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转移支付制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公开透明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拓展预算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充分发挥预算公开对预算管理的监督和约束作用,扩大项目支出预算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积极推进项目决策、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公开,主动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深化项目支出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深化绩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1.构建绩效管理架构。构建“政府-财政-部门”三级绩效预算管理架构。各级政府有序推动中长期绩效管理规划的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意见,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框架。财政部门以党委政府重点项目预算、部门整体支出预算、财政支出政策建设为抓手,推动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与预算部门共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预算部门主要以部门履职为目标、以项目支出为支撑,开展部门绩效管理,对项目单位和项目支出开展全过程绩效监管,督促项目单位履行绩效管理责任,推动财政支出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常态化。

2.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的多层次、全过程绩效评价体系。一是按照全面性、准确性和兼容性的原则,合理设定绩效目标。二是明确评价重点,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将工作重心更多地放在结果的关注上。三是科学选定绩效评价指标,建立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四是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及时有效反馈评价结果,充分利用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管理,促进提升部门绩效。

3.深化绩效目标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各级预算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编制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推动绩效目标编制实现完整、全面、可行性,促进绩效预算管理质量的有效提升。二是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加大绩效目标审核力度,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预算申报的重要前置条件,对无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偏低的,不予安排或相应核减预算。三是在批复年初部门预算或调整预算时,一并批复绩效目标。各预算部门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

4.强化事前评估工作。将事前评估从预算编报期前移到项目申报阶段,建立事前评估审核机制,通过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专家和人大参与的形式,依据部门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理由,对各部门新增事业发展类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设置的科学性、申请资金额度的合理性、财政支持的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结果作为当年追加和下一预算安排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5.推动绩效评价提质扩围。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拓宽评价范围,将绩效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财政支出政策等方面,推动构建“广覆盖、多层级、全过程”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政策性审核,五年内实现对财政支出政策的绩效评价“全覆盖”,进一步推进重大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高效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6.加强绩效目标执行动态监控。一是规范绩效报告制度,各级预算部门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财政部门汇总、分析各预算部门提交的预算绩效报告,提出整改建议。二是完善绩效监控机制全覆盖,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监控,并定期报告绩效监控信息。三是加强绩效监控信息应用,将绩效监控信息作为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的参考依据,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支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四是绩效监督与内控建设相结合,将绩效跟踪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单位内控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7.强化评价结果运用。一是建立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作为制定政策、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不予支持的项目不得进入预算申报流程,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以下,核减部门下项目预算控制数。二是将预算绩效管理和政府绩效管理有机衔接,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管理综合考核,各级政府要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三是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褒奖激励和处罚问责,加大结果通报和问责力度,认真落实问题整改,发挥好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二)理顺权责,完善政策制度机制

8.依法明确预算管理权限,强化预算部门主体责任。一是强化预算部门在项目预算编制中的主体责任,预算部门对项目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也要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结果负责。二是强化财政部门宏观管理、总量平衡、综合性预算管理制度设计等职能,加强对财政支出政策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财政支出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对预算部门预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履行程序的合规性、项目立项的政策性进行重点审核,实现财政部门职能从单纯“审核项目”到“研究政策、审核项目”两手抓的转变。

9.按照行政管理体制梳理事权,进一步明确市、区支出责任。一是明确市级管理职责,主要是制定转移支付总体管理制度,根据重点任务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督促各区加强转移支付预算执行管理,组织开展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二是强化区级主体责任,主要是制定本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实施细则,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本区转移支付项目,做好转移支付项目组织实施和预算执行,组织开展本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转移支付执行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10.健全以绩效为核心的项目资金办法,扎紧“制度笼子”。为适应绩效预算管理改革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原则上实现“一类项目、一个办法”,约束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增设绩效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办法中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设立依据、使用方向、分配原则、分配方式、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期限、退出方式及资金使用禁令等规范化要求。为防止资金固化,应减少专项资金规模,避免先确定资金规模后遴选项目。办法中的项目执行期限,要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除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实施周期的项目以外,其余项目的办法一般不超过5年;项目到期后,项目资金办法自动废止,确需继续安排的,要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价和公平竞争审查,并根据评价和审查结果重新安排。

(三)筑牢基础,健全预算标准体系

11.推进项目预算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加强预算评审结果运用,及时总结不同项目的支出规律,探索建立同类项目的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定期清理和调整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水平变动、部门职能调整、财务制度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定额标准。

12.推进绩效评价标准化研究建设。一是推进绩效指标体系标准化的建设,逐步完善公共服务的单位成本库,逐步完善项目支出的标准体系建设。二是研究引入成本效益分析和提高满意度指标评价权重的方法,提高预算绩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各预算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和支出类型,建立分行业的绩效指标体系,对所有执行完成的财政资金,按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三是开展绩效指标库的建设研究,梳理、汇总近几年来各部门、各行业的绩效指标,分类形成绩效指标库,确定行业评价指标和标杆值,为各部门填报绩效指标和开展绩效评价提供依据。

(四)分类改革,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13.为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将财政涉企资金政策,区分为公共性和市场性两个层次,并引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对公益性行业项目,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多种形式鼓励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的投入。

14.对具有战略性和需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引入市场化投入。更多采用“政府投资基金”、“注入资本金”、“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通过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有效融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

15.对关系民生的投资回报率不高的产业项目,转为间接支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直补”方式调整为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间接支持方式,对有银行贷款的财政支持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对担保机构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风险补偿,实现由“输血”向“造血”的转变。

16.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确需保留的无偿资助类产业项目,实行评价后补助。严格按照“菜单式、目录化、全公开、程序清、条件明、事后查、问绩效”的方式管理,将“事前无偿资助”改为以事后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的“事后以奖代补”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17.对所有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所有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政府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

(五)严格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约束

18.严格立项管理。把规范的程序和合理的依据作为项目立项和入库的必要前提,立项程序要涵盖政策研究、方案论证、行政决策等方面,立项依据要着重反映本部门与其他部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财政事权范围的,以及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都不得安排项目支出。同时提高重点支出的决策层级,年初报市人代会审议的重点支出及执行中新出台的重大支出政策,需经市政府会议审定。

19.加强项目储备。通过尽早布置、提前启动项目研究论证、编制立项、审核评审等工作,做好预算项目储备,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的计划性,减少“钱等项目”和“敞口政策”的现象发生,进一步提高年初预算批复率。

20.建立项目约束和退出机制。财政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中长期支出政策或重大项目进行动态评估。整合投向趋同、交叉或政策碎片化的项目,防止资金固化;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项目;取消政策目标已实现、不再具备实施条件或绩效效果不佳的项目。各预算部门也要建立类似机制,通过动态评估调整支出政策,挤出更多资金用于保障本部门重点工作。

(六)强化监管,防控支出管理风险

21.推进部门内控体制机制建设。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快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促进单位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对重大项目立项和大额资金使用,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部门党组会或办公会讨论决定。建立项目实施终身负责制,项目立项、编报、审核和实施责任要明确到人,落实到位,有效控制项目支出管理风险。

22.健全财政“大监督”格局。在全市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和各级预算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有效衔接,统筹搭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覆盖的“大监督”格局。一是加大专项资金监控力度,将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并延伸到乡镇。二是加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针对项目资金管理薄弱环节,重点开展涉企、涉农、涉及个人补助的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三是强化市区两级财政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互通计划,共同在以后对大额项目资金开展专项检查。

23.强化重点监控信息核查机制。增强监控问题核实、纠偏整改力度,通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及时将预警问题信息及时反馈市级部门核查,促进预算单位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定期通报,根据重大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并督促问题单位进行整改。

(七)严肃问责,完善追责问效机制

24.完善预算管理追责问效机制。一是研究建立“黑名单”制度。把巡视、审计、预算评审和监督检查中暴露出问题较多或屡犯不改的部门,纳入“黑名单”,在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绩效考核等各个方面采取督导整改措施;待部门整改到位、预算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后,再退出“黑名单”。二是强化结果应用。将事前评估、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结果与下部门预算编制、项目申报、绩效考核等紧密挂钩,对监督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并对下部门预算编制、资金申请等进行重点审核,相应扣减预算安排规模。

25.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加大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骗取、套取和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如涉及个人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和司法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八)加大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6.做好项目绩效信息公开。落实《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要求,对列入人代会审议的重点支出事项,按照“谁编制、谁公开”的原则,由牵头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同步公开重点支出事项的绩效目标、政策依据、预算安排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项目绩效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27.推进重点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在实现部门预决算公开“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重点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从2018年起推进涉企、涉农、涉及个人补助资金的项目信息公开,由预算部门在其官方网站此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决策程序、绩效目标、资金安排、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情况,并将部门公开情况纳入财政监督检查范围。

四、工作要求

7.预算意见 篇七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在明确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二)强化一般公共预算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中央部署,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款专用的规定,在一般公共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经费。统一预算分配,逐步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筹配置。

(三)强化政府性基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的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编制,并结合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统筹安排相关支出。按照中央规定,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的项目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的项目,一般公共预算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结转较多的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四)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列到具体项目,不列赤字。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提高到30%,同时加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调出部分外,应限定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一般公共预算要逐步退出上述方面的安排。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

(五)强化本级与上级资金统筹。各级政府编制年初预算,要将上级税收返还、下级上解收入、列入基数和提前通知的上级转移支付,与本级收入一并列入收入预算,统筹安排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

(六)完善预算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健全基本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完善机关运行经费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加快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加强人员编制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管理、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建立部门预算基础信息库,夯实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基础。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

(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从编制2016年预算开始,同步编制2016至2018年中期财政规划,以后逐年滚动。要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宏观调控方向,科学预测未来3年财政收入情况,全面梳理分析重大改革和支出政策,统筹编制本级3年滚动财政规划,并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预算编制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各级各部门研究制定部门规划、行业规划,凡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加强预算项目库建设,健全项目申报审核机制,实现预算项目的滚动管理。

(二)改进预算控制方式。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收支规模、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拓展。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收入预算要根据经济形势、税收政策、财政体制等因素科学预测,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经国务院批准,一般公共预算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编列赤字,通过举借一般债务予以弥补;政府性基金预算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可举借专项债务。全省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限额内分别核定省级限额、市县总限额,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政府举借债务,要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三)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规定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预算资金的不足。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经省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三、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一)强化税收征管。各级税收征管部门要依法及时、足额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建立与相关经济指标变化情况相衔接的税收收入考核体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税源管控模式,强化信息收集、分析应用,堵塞税收漏洞。严格减免税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

(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各级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非税收入征管,严禁违规减免或缓征。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完善政府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落实国有资本收益权。加快建立健全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收益共享机制。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方式转变,加快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实现代理银行、执收单位与财政部门信息及时传递和资源共享。完善非税收入征缴制度体系,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监督,严禁违规调库、乱收费、乱罚款。

(三)规范财税优惠政策。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级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部门起草其他法规、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不得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批准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同时要对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要停止执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备案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

(一)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按照中央规定,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对重点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严禁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真实反映各地支出成本差异,突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导向。大力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在合理界定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属市、县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整合;对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逐一甄别,“小、散、乱”以及效用不明显的一律坚决取消,确需保留的要压减或实行零增长,并改进分配方式,减少行政性分配,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与金融资本相结合,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增加投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在明确省、市、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认真清理现行配套政策,对属于省级承担的事项,不要求市、县配套;对属于省、市、县分担的事项,由省、市、县按各自应分担数额安排资金。各地要对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结转结余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各级上一年预算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除有明确规定或已进入政府采购程序外,到下一年9月底仍未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其他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包括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加大结转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亟需支持领域。严格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预算编制与上年结转结余资金挂钩机制,对结余结转规模较大的部门和项目,适当压缩预算额度,有效控制新增结转结余。

五、深化绩效预算改革

(一)全面推进绩效预算改革。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要求,加快建立全过程绩效预算管理新机制。2015年在11个设区市本级和定州、辛集市全面实施,每个设区市再选择3个县(市、区)同步试点;2016年所有市、县(市、区)全面推开。

(二)改进预算审核方式。各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首先审核部门职责目标与政府工作的匹配性,再审核各项工作活动绩效目标指标的科学性,然后审核预算项目与职责活动的关联性、立项的必要性,最终合理确定项目预算额度,确保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促进政府管理效能提升。

(三)全面推行绩效评价。采取部门自评与财政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负责“预算项目”层面的绩效评价,对完成情况全面自评;财政部门负责“工作活动”层面的绩效评价,并对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进行再评价。根据预算管理需要,拓展绩效评价范围,创新绩效评价方式,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

(四)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建立预算绩效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完善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和绩效问责制度,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

六、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一)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所有适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政府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管理。

(二)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准公益类建设项目,探索运用规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供给。

(三)积极推行股权投资。统筹政府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财政资金,设立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财政手段和金融手段相配合的资金投入机制。

(四)实行评价后补助。对于政府支持鼓励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等项目,由原来的事前补助资金,改为单位先行投入,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后,由财政与有关部门验收审查或评价绩效,再给予补助,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七、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一)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硬化预算约束,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一些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预算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法定时限批复部门预算,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和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大省、市两级转移支付提前下达力度,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提前下达比例要达到90%。省、市两级收到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后,凡是按规定用于下级的,要全部提前下达到下级。加快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进度,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省级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省、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本级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级接到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在30日内正式下达。规范预算变更,部门、单位预算支出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要按财政管理规定办理。

(二)规范国库资金管理。扩大国库集中收付覆盖范围,政府全部收支和所有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均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积极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和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将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库款调度、专户资金进出等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特别是各类建设项目的监控力度。全面清理规范财政专户,各级一律不得新设立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设其他财政专户要严格按程序报财政部核准;现有财政专户,除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外,其余财政专户要在2年内逐步取消。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各级财政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按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要限期收回。严格控制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借款或垫付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用活资金存量,提高增值收益。

(三)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条件成熟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要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主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绩效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公开机制。

八、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一)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各级政府举债,统一由省政府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以政府债券方式举借。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二)实行分类管理。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举借一般债务,由省政府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举借专项债务,由省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三)严格规模控制。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分地区限额由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市县总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状况、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在下达限额内申请省政府代为举借的政府债务,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列入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本级预算或调整预算。

(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处置机制。省政府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各级政府对举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动用偿债准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明确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对本地政府性债务负责,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认真抓好政策落实。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推进预算信息公开

(一)细化公开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要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各级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全部细化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并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积极推进财政政策公开,及时让群众了解政策范围、政策标准、执行程序、政策期限等。

(二)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要分别公开。

(三)明确公开时限。政府预决算要在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决算要在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一并公开。各级各部门政府采购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规范公开渠道。各级各部门要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等为主要载体,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预决算信息,保持长期公开,方便查询监督。对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及时规范整改、完善相关制度。

十、规范理财行为

(一)坚持依法理财。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税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收入、编制预算、管理支出,依法行使行政决策权和财政管理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适应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积极推进预算公开,增强理财透明度,让财政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算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级各部门要增强规范意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国库管理、政府采购、财政监督、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体系。要狠抓制度落实,细化管理规定和标准,坚持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财政管理机制。

(三)拓展监督手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执行主体地位和会计核算权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会同各部门建设统一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系统,统一账务信息数据标准和会计核算规范,各预算单位在会计核算管理系统记录会计信息,实现预算部门会计核算信息和预算项目绩效信息即时动态监控。

(四)严肃财经纪律。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各部门要定期检查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通过单位自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强化责任追究,对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要对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工作方案,梳理修订现有制度规定,做好制度衔接和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及时总结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引导各地加快改革进程。省财政厅要根据本意见和财政部相关改革措施,及时制定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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