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教程考试

2024-10-12

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教程考试(共6篇)

1.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教程考试 篇一

河南师范大学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学院: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通信工程

班级:1班

学号:0908224037

姓名:王磊

Email:1216634201@qq.com

电话:***

日期:2012.12.22/

5解读:大学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一、什么是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又叫三方协议。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从以上可以看出:

1、签订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初步约定,具有法律效应。如果一方违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就业协议书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3、就业协议书人手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期,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有效,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接收后自行终止。

二、就业协议中应该十分注意的问题:

1、约定内容

(1)违约条款:对于就业协议书上的违约条款填写一定要慎重,因为直接涉及到您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在签订合同前,如果发现合同的条款都是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而义务没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确,或是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约定了数额过大的违约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胆的提出来并协商修改。

(2)劳动合同相关:就业协议表明的是就业意向的约定,因此工资福利、从事岗位、工作地点、拟签订合同期限等一定要十分仔细查看,是否与企业承诺的一致。如果有疑问,需要企业解释清楚。比如:

1.明确工资类型工资是劳动者最关心的要素之一,对于工资,劳动者有一些细节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确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税前工资是包含了劳动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劳动者实际拿到的工资是税前工资减去个人所得税和“四险一金”所剩下的金额。如果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是税后工资,朋友们一定要用人单位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四险一金“四险”严格来说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工资里扣除。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在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四险”是法定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而“一金”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没有这项福利

(3)协议签订主体。一定要明确与你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即与你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名称是否与招聘单位一致,如果不一致阐明什么原因,必要时可以再就业协议中约定一些保护性条款。因为目前存在很多劳务派遣制、还有皮包公司等。

我曾在富士康工作过,就碰过过这种劳务派遣。被人忽悠进富士康了,领导签合同的时候才发现合同双方竟然不是富士康和工人,而是另外一家当地的劳务公司。后来才知道这意味着一系列的责任与义务的主体都不是正规的程序。好在没出什么岔子,只当学到了一点儿经验。

(4)试用期的规定。目前用人单位任聘时都会设定一个试用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随意的离开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提供给劳动者的工资都比较低,福利也没有正式员工好。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在试用期内找一些借口解雇劳动者,大家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到底。

合同应该在试用期之前签订,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试用期阶段劳动者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试用期的劳动者买社会保险,并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此义务,而这项义务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购买保险。

2、户口

仔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能为员工解决户口,是否有集体户,写明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如果不能落户该怎样解决?。如果能落户,需要准备提供什么样的落户材料,必须要提供的材料是:户口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等。

另外也应该了解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于大学生派遣的户口规定。

我的一个山东同学的亲身经历:与东北某高校的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按照山东省的规定,本该由高校所在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派遣到用人单位,但是该地教育主管部门却将户口打回原籍,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主要原因是,该地进行派遣时,需要用人单位(具有档案保管权、或委托代理机构)出具毕业生接收函,才进行派遣。

3.用人单位的签字

签字时最好能在一定的场合并双方一起签字,比如在单位的办公室,有些不法分子仿造一些公认比较好的单位的签名,以骗取劳动力,因此,大家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场合。有些用人单位使用公章,大家一定要确定此公章是否是用人单位对外使用代表自己身份的公章。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能掉以轻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主要是用来规范劳动者工作纪律的,在规章制度中可能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权利进行限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些单位会拿出《员工手册》之类的文件叫劳动者签收,签收之后就意味着大家了解文件的内容并同意文件里的任何规定。在这里,建议大家在签收前认真读其内容,以免犯错误被用人单位解雇,尤其是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满意但劳动者又能胜任工作,会借口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不符合条件以解雇劳动者。大家认真阅读后如果发现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有相矛盾的地方,应提出来更改使两者统一。

5.关于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就业的一个特有现象,即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就学生就业方向签订的一种协议,由三方共同签署后生效,协议对三方有约束力。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该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就业协议自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使劳动合同和就业协议一致,尤其是要把就业协议里的约定在劳动合同里明确表达,如果在就业协议中的某些约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则视为权利人对权利的自动放弃,任何一方不应当以就业协议的条款约束对方。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发现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按就业协议修改合同。

6、档案

仔细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档案保管权,或者托管档案单位。写明准确而详细的地址。以防地址不明确造成档案丢失。必要时可以由用人单位出具调档函。

4、组织关系

组织关系一般要随档案关系走,明确完整填写档案管理单位的党委名称。

5、派遣证

派遣证共有两联,一联为正联(本科是绿色,硕士是粉红色)---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候用,白联由学校直接存放在本人档案里面。派遣证是大学生干部身份的依据。

派遣证是唯一的,非常重要。派遣证的派遣单位应该与就业协议书上单位一致。未就业的要打回原籍当地人事局,到当地人事局报到。

最后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在签订合同时,我们有任何疑问,都要大胆的询问,尤其是对表达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地方,一定要细问并在合同中以明确的语词表达出来,很多合同纠纷来自于合同中用语的模糊,一般都是用人单位出具合同原型,用词上喜欢用有利于单位利益的模糊词语,所以劳动者在看合同时一定要亮出自己的火眼金星,用心为自己多争取权利。

2.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教程考试 篇二

从听说教程unit 1-unit 8中选取: 1.Cherish the love from others.2.Be aware of mental health 3.My success strategies 4.What I want to do before I die 5.Great acts are made up of small deeds 口语考试形式:

本次口语考试在停课前两周进行,以小组为单位,2-5人一组(因本学期选课及四级强化的特殊情况,请提前让同学分好组)。教师提前一周告诉学生5个口语话题。口试时,学生通过抽签选取话题。第一组学生口试的时间为第二组学生准备的时间,第二组口试的时间为第三组准备的时间,以此类推。每组口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以小组成员对话的形式进行口试,学生讲完后,教师提1-2个问题/组。

Cherish the love from others As a college students ,I think ,it is a must and necessary event for our everyone in the world.Because , we live in the world ,we can receive the love and the help from people around us from time to time.Even though , some love can not play important role when we are in difficult.We also should cherish their love for us.It is not only our reward to the people who help us but can see one person quality to others.All in all , I think ,we should cherish the love for others.Be aware of mental health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of the modern society, the future society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the quality of people, requiring every person to have the spirit of facing the reality, not being afraid of difficulties having the pioneering spirit, with the ability to co-operation, communication and the innovative spirit.This means that the cross-century generation not only should have good intelligence quality, but also have a healthy psychology.So we can say, kindergarten education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quality education of our people, it is not only the preparation for the primary stage of learning and living, more importantly, the preparation for their lifelong development and health psychology.Therefore, we should be aware of mental healthy

My success strategies Firstly, set a goal for myself.Secondly, make up my mind to achieve my goal and spare no effort.Thirdly, seize every chance you meet.At last, keep attitude of continuous study.grasp

never say never

What I want to do before die

Now, I am a college student ,if I receive the bad news that I will die ,I think ,the first I want to do is to accompany my parents and enjoy the time with my parents to express my love to them.The second is that ,because I am young ,the life for me is too short to do some thing meaningful ,and to do something I haven’t ever do to realize the value of my life.Besides , I want to tell people to be aware that the life is very fragile, and make them think about the value of their lives and encourage them to make full use of each day to pursue their dreams.5.Great acts are made up of small deeds

3.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教程考试 篇三

上海高院出台了《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裁审规定”),上海法院、市总工会、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都参加此意见的讨论和制订,因此对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劳动仲裁和诉讼案件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但必须注意的是:

1、裁审规定仅在上海管辖范围内适用;

2、裁审规定仅在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适用,即法院或劳动仲裁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会适用该裁审规定;

3、上海高院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并没有也不能取代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限定或扩大的解释。现对于其中的重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的处理(意见第二条)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解读:

裁审规定将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分为:用人单位原因、劳动者原因(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并拒绝履行)、客观原因三种。第一种原因用人单位需要付双倍工资,但是对于后两种原因,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如通知等),但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合同且拒绝履行合同,视为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审规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进行进一步的明确界定,防止劳动者滥用该权利。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意见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等。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其休假、奖金、工资标准都会发生变化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对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

解读:

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化是频繁的,如果都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变更劳动合同,无疑会增加许多工作量和困难。裁审规定对怎样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作出界定,不局限于用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的方式。比如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工资变化通知、岗位变化通知等都属于书面的形式,如通过该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实践中如需一并变更众多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可以首先通过会议形式告知劳动者变更的大致内容和具体情况,会后再以前述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其劳动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并在该书面通知上注明其如果签收或者在几天内不提出异议就是同意或者接受变更。

三、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意见第四条)

1、应订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书面合同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和以事实劳动关系方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读:

裁审规定防止了双方因对无固定期限合同内容协商不一致而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情况。在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既不愿意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签订,又不提出辞职的,则认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决定。

2、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裁审规定明确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解读:

裁审规定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续订合同的情形作了扩张解释。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对已连续订两次固定合同,如果不愿和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让员工在不续签和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进行选择;对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的员工,如果不愿和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让员工在按原条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签新条件较好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进行选择,如签固定期限合同的,到期以后依然是终止的。从而避免许多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合同的员工都续订合同时都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其实质就是遵循了法律上所规定的“订立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3、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不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

解读:

对可能出现部分工作时间临近10年的员工在10年期限将至时,用请假,休病假等方法延长期限,从而迫使用人单位不得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裁审规定认为如员工劳动合同本因在10年期内结束,但是发生了法定顺延事由致使该员工的工作时间超过了10年。但在该法定顺延事由消失时,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因此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续订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读:

裁审规定认为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适用本条必须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为前提,因此实践操作中,用人单位也可以用前款方式和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协商不成不续签劳动合同。本条尤其需要注意,由于和上位法的解释存在较大差异,各地规定可能存在和上海规定不同,各地因以自己的规定为准。

四、“代通金”的支付标准(意见第五条)

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是以上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解读:

所以裁审规定认为: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从而避免了类似上月正好发年终奖或者劳动者正好请长假等情况,标准制定比较公平公正。

五、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意见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基于民事权利都可以放弃的原则,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应当准许。此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追索服务期的赔偿责任。

解读:

裁审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以后放弃未到期的服务期,适用于用人单位不满意培训归来的劳动者而不愿意将其留到服务期满的类似比较特殊的情况。实践中,可以在服务期合同中直接约定公司可以在服务期未到,劳动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和员工解除合同。

六、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的期限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特殊待遇的处理规定(意见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劳动者按照相应比例返还的,可以支持。解读:

裁审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中只有专项培训费用一项可以适用违约金的情况,用合同履行对等和损害赔偿的原理进行了较迂回的补充。规定“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未缴纳”社保金为由解除合同的处理(意见第九条)

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保金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解读:

对于《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员工拥有很大的推定解雇权利,只要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即可认为是推定解雇,且需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为防止员工可能滥用该权利,裁审规定明确只有在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情况下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八、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合同责任的处理中规定(意见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在规章制度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解读:

依据裁审规定,单位可以通过合同和劳动者约定承担的义务(如:可将一些劳动纪律写入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合同义务,规章制度如无效,劳动者违反合同义务也应承担责任。

九、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意见第十二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单位为防止财物灭失或被轻易毁坏,与劳动者约定设置了相应的合理担保的,法律没有禁止,可以认定有效。

解读:

裁审规定认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可以,但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如该劳动者占有单位价值较高的财物的,可以建立符合条件的担保,该担保有效。

十、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中规定(意见第十三条)

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解读:

对此,裁审规定依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规定对竞业限制费的支付只有经过催告仍不支付(在上海地区),用人单位才承担无竞业限制的责任,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此之前竞业限制条款是有效的。

十一、如何把握同工同酬中规定(意见第十四条)

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对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

解读:

裁审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将《劳动合同法》中僵化的条文进行解释,更具有灵活性。

十二、关于“退休年龄”和“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终止劳动合同依据的规定(意见第十六条)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均可以终止合同。解读:

解决到了退休年龄却未达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只得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到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十三、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意见第十八条)

2008年9月18日之后,不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而是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到另外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属于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而由单位安排到新用人单位的情况。2008年9月18日之前产生的类似问题,按当时的规定处理。”

解读:

裁审规定对变更用人单位时工龄连续计算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非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以组织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否则,就不能连续计算。

对企业改制、转制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裁审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已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转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劣势企业关闭退出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十四、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即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在未满足该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裁员,被裁的劳动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可以支持。

解读:

实践中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注意程序方面的问题: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优先留用的规定,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程序的完整性。

十五、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意见二十一条)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解读:

本条款指“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实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倍+12个月封顶算法。

(二)、1、《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解读:

1、其中应支付的情形包括: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况变化解除、经济性裁员、企业破产解散三种情况,且工资不高于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其中应支付情形包括: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以上四种情形的经济补偿金以十二个月的收入总额封顶,且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标准,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新标准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解读:

以上1,2中的所有解除情形,在工资高于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况下,2008年1月1日前按原标准,2008年1月1日以后都按照3倍+12月封顶计算。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解读:

4.解读英国大学考试模式 篇四

解读英国大学考试的模式。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岛国的原因,每年都要等过了复活节假期,伦敦才逐渐有了一点春意。树绿了,天明显长了,巷子里的穿堂风也不再冷不丁地让人打哆嗦了。这种慢半拍的气候特点常常让留学生很怨念:终于迎来了好天气,可是期末考试马上就要开始了。郊游是罪,会友是罪,复习功课才是正经事。哎!

不过学生才没有那么傻,阳光充足的时候,大学集中的布鲁姆茨伯里区所有的草坪,比如罗素广场、麦克伦伯府广场、戈登广场,总会聚集大量学生。简单的装备是几本书,或一个笔记夹。明显打算长期享受室外时光的,会拿上书包、铺开大野餐巾。不怕冷的女生会穿出比基尼,一边看着分子生物学,一边企图在天然日晒妆上也要先人一步。市中心来来往往各色的游客,此时只是学习大军的点缀罢了。

有趣的是,即便已是临时抱佛脚,拿小卡片背知识点的人很少,你会看到很多学生仍端着厚厚的大部头,或者对一张繁复的分支图愣半天。这大概和英国流行的`考试形式有关。比如绝大部分文科及部分理科考试,选择填空基本看不到,一般试卷就是一页纸,10来个论述题,自选2至3个在两三个小时内进行回答,貌似简单,但每一道题都要密密麻麻地阐述六七页答题纸才能通过呢。

这种侧重于考察学生对一领域提纲挈领掌握的考试方式即便在欧美也是上世纪60年代以来才逐步形成的,其源自认知心理学的一个发现,即基构理论。简单说,就是人对外物的认知不是通过一砖一瓦式的累积,而是通过一个或多个熟悉的基本(思维)框架,把现实世界的信息编织在一起掌握理解的。这个理论后因英国心理学家巴特莱特爵士的进一步研究推广到教育界。

有个学者做了这么个比喻:数字7是短期记忆的门槛,新手和专家(或学生和老师)的区别就在于,新手解决问题只能运筹7个数据,而专家不仅善于利用思维框架,并且可能同时驾驭几个框架模式,则可以运筹7组数据。这样说起来,教育的目的当然不是给知识点,而是训练建立信息关联的本事。所以学生都知道,考试论述题如果六七页纸能把某一个问题讲清楚,那一定是个B。想拿高分,至少要联系这个问题和所在章节的内容。而A只会给不仅把问题说清楚,还能明确指出其与课程上相关两三个章节的相互关系的。

5.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教程考试 篇五

论的掌握。

【考点增删、变更说明】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补充说明:

2011年、2012年的大纲中新增的考点中,部分在考试中未涉及,这些对于今年的司法考试仍有重要的考查价值,故对此类考点进行列举,望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仍予以重视。

2011年大纲新增考点:司法改革

【法律法规增删、修订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第二次修正);

6.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问题解读教程考试 篇六

原创: 莫文星

要想上好语文课,文本解读是第一步;要上出精彩的语文课,文本解读至关重要。

许多语文老师,之所以一直上不好语文课,恰恰是因为对文本解读不够重视。要想让阅读真正成为学生的个性化行为,前提就是教师能真正地拥有个性解读。阅读课教学是我的短板,文本解读能力弱是上不好阅读课的一个重要原因。根据木桶原理,我渴望将这块短板补起来,于是,我仔细阅读《语文文本解读实用教程》。

我合上书本那一刻不禁长吐口气,身心顿时放松了。这本书我断断续续读了将近半月才读完,这是我迄今为止阅读时间最长的一本书。说句实话,读完后,我比较失望,没有想象中那么实用。我中途几次试图放弃阅读,最终全靠一股阅读意志坚持了下来。这本书从“原理”、“方法”、“应用”三个方面指导读者进行文本解读,这样的布局是很有逻辑性,极富梯度性,奈何细节支撑不够,读完后仍然似懂非懂。

荣维东教授是知名教授,他学识渊博,出版的很多书让所有读者都受益匪浅,为何这本书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实用。等我回过头看书中的内容简介后释然了。内容简介中说:本书主要是写给语文教育的一线教师、语文本科师范生、研究生以及从事语文教育教研工作的人士。由简介中可知,本书的切口的非常大,如此,当然无法细化到任何一个学段。如此,对于我这个资质驽钝的文本解读小白来说,当然难以做到有针对性的指导。

尽管如此,书中许多的原理和策略,对我来说依然非常实用。书中有这么一段关于裸眼素读的描述:教师自身也要形成个性化的解读,不唯资料。不唯教参,提倡独立的阅读。而起始点就是裸眼素读,在素读的基础上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形成自己独特的见解。是的,只有阅读是个性化的行为,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裸眼素读才能保证我读到的那个哈姆雷特才是真正的属于我个人的哈姆雷特。这样,我的课堂才是个性化解读的结果。

朱光潜先生在《咬文嚼字》一文中提出了一种人们在用语言文字表达内心情思时常常陷入的困境,就是心中的感觉明明是真切鲜活的,可是一旦形之于文,就变成了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的套话、陈言,完全不能把自己内心独特的感受准确地表达出来。(这种困境在学生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表达中也很有代表性。)朱光潜先生把这种困境称作使用语言文字时的“套版反应”。朱先生这样论述这个问题:“联想起于习惯,习惯老师喜欢走熟路,熟路抵抗力最低引诱性最大,一人走过人人都跟着走,越走就越平滑俗滥,没有一点新奇的意味。字被人用得太滥也是如此。朱先生的这段论述既可以指导散文爱好者的写作实践,也可一给从事文本解读与教学的老师们提供启示。我们在文本解读时可以比较这篇文章所表现的主题与同题材的其他文章有何相同与不同?有了这样的启示,有了这样的思维,文本解读才能解读出不一般的意味,才能有个性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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