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研究论文(共8篇)
1.法治研究论文 篇一
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研究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教育中心 庞桂婵
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首度提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信用工商、法治工商和信息工商”,这一高度概括的提法,指明了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的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要牢牢抓住这三个重点,不断创新监管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为此,我省工商系统也提出了打造“数字、法治、和谐”为内容的“三型工商”建设的目标,各级工商机关正在为推进目标的有效实现,努力创造条件。在此,本文仅就加强法治工商建设作以粗浅的探讨。
一、“法治工商”建设的理论依据及内涵
(一)“法治工商” 建设提出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步入快车道,在中国社会进入全面改革的背景下,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也使人们对法治的理解逐步接近法治的精义和内核。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确定了依法行政的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决策上升为国家意志,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此相适应,依法行政作为政府权力配臵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其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该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其
间,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治国、推行依法行政的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而实施依法治国,党必须依法执政,为此,国务院作出的相关规定,又进一步推进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进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有序发展,才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愿。
(二)“法治工商”的内涵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到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以此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念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变化,这种理念的变化表现为“法治”与“法制”比较,除了包含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还丰富了运用法律制度体系进行治理的内涵。
法治工商建设,是指为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大力加强工商执法能力建设,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的新跨越。进一步理解,就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切权力来源和行使都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都要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这里的“法治”就是依据法律的治理,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一种方略或原则。而“法制”通常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其基本要求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最终要实现法治,那么对法治工商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基本层面来理解:
1、职权法定。指工商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力的获得及行使均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非依法取得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权限,非依法行使的权力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2、依法行政。工商管理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必须
遵守法定的行为规则,不得任意扩大行政权力,更不得将部门或个人利益凌驾于法律、法规、规章之上,否则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3、公正行政。工商管理机关要以社会正义的要求,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出发,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做到实体公正而且保障程序公正,不仅考虑合法限度,自由裁量,而且实施人性化监管,文明执法,这也是法治工商建设的理想追求。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的确立
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精神及国家工商总局的工作思路以及我省工商工作的实践,笔者认为,我省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基本可以确立为:
(一)体制顺畅,职能到位——基本建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从理顺“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基本关系出发,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也就是说按照所管理事务的特点和规律确定行政职能,设臵管理机构,明确权限职责,解决行政执法体制中多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职责不清等问题。法治工商建设就是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二)制度建设,规范科学
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建设是建设法治工商的基础和前提,建设法治工商必须确保制度明确具体、科学规范、切合实际、切实可行。
(三)依法履责,政令畅通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的,行政部门的依法履责就是要实现“三必须”、“三平衡”。“三必须”指必须依法执法、必须严格执法、必须文明执法。“三平衡”指价值、目的平衡,公私利益平衡,目的、手段平衡。
(四)决策科学,顺应民意
政府提供的信息、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保证决策科学、正确;只有发扬民主、尊重民意、广开言路、集思广益,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工商发展的决策才能得到有效执行,法治工商的建设才能向前迈进一步。
(五)纠纷解决,高效便民
法治社会要求一个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这就需要政府发挥专业、迅速、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工商管理机关主要是在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基础上,通过创新机制、扩大功能、理顺关系、完善网络等措施,大力推进以行政执法、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12315行政执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
(六)权责一致、监督有力
现代行政是一种责任行政,法律在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也就意味着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治工商的基本标志是公权力受法律控制,只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到有法可依,责权一致,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加强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才能有效推进法治工商的建设。
(七)观念增强,能力提高
法治社会,不仅是制定了法律制度,建立了法律实施机制,更要求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具有法治意识,即人们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马怀德认为,科学的发展观,还应当包含科学的法治观。所以,是否具有法治意识,是能否实现法治政府的关键所在,也是法治工商的关键所在。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是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和基本保证,工商部门要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提高工商干部队伍的执法理念,进而促进执法能力的提高。
三、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要求
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觉运用体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根据《纲要》的规定,法治工商建设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中应当达到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即职权法定和行为有据,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既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也不得作出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合法行政,对行政机关而言,意味着“法不授权即禁止”,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则意味着“法不禁止即自由”。
2、合理行政。就是要体现宪法规定的法律实施原则——公平、公正。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一视同仁,不偏私、不歧视。具体包括: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作同样的处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
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方式,或者应当采用损害较轻的方式。
3、程序正当。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程序设定正当,不偏向、不歧视,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二是法律实施中,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工商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高效便民包括两项要求:一是法律规定有时限的,行政机关要按时限办事,这是应尽的职责和最低的义务。二是在法律无时限规定场合,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当事人。如工商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不遗漏或倒臵必要程序的条件下,及时履行应尽职责,保障法律实施的畅通无阻,尽一切努力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办事便利,提供优质服务,实现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提高办事效率。
5、诚实守信。主要表现在:工商机关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时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维护政府行为应有的公信力;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因此受到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工商机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责,法律、法规应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同时,如果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换言之,就是要求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从而实现权力和责任的有机统一。
(二)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条件
1、完善的制度体系。要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就必须有一系列制度。制度是人类社会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是一套科学完备、逻辑严谨、成熟可行的规则体系,它包括一系列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首先,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法治工商建设必须建立一套适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体系,为工商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是重视市场管理基本制度的研究和建设,如在监管对象方面、在监管领域方面,在监管方式方面、在监管效果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再次,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如全面建立行政效能告诫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岗位职责制,过错责任追究制、领导问责制、廉政否决制等,以此规范环节、约束裁量、透明流程、强化监督,让权力运行规范化、规则化、序列化,用制度实现不准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通过完善的制度,使执法人员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办事规程及准则,为法治工商建设目标提供保证。
2、规范的执法行为。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工商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执法行为规范,要求执法者不仅要通晓法律体系和基本原则,并能从社会规范的层面来恰当区分不同法律的适用领域,要精通与本身执法职业相关的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不仅能够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而且能够知晓蕴涵在法律条文中的立法精神和法理;还应能够运用法律所蕴涵的法律精神来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与空白,从而使抽象的法律在适用具体案件时准确化,实现法律规范的最佳法律效果。因此,首先是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其次,明确工商部门的执法依据、权限和职能划分;再次,对自由裁量权细
化,便于基层操作;最后,掌握各部法的立法精神并灵活运用。
3、牢固的法治理念和较高的执法素质。为实现法治工商的建设目标,首先以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树立主权在民理念、人权保障理念、权力制约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程序正当理念和法律极大权威理念。从单纯执法向以人为本、注重疏导、加强服务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效果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形式与效果统一转变,从片面强调公民责任向同时强化执法机关责任转变。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其次是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工商执法干部队伍,依据国家工商总局2006—2010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目标要求,对行政执法人才队伍的要求,着眼于提高基层一线综合监管执法能力,坚持以专为主,一专多能,培养一大批能够执行方针政策、掌握执法办案技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优质服务的基层复合型人才队伍。努力改善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结构,充实法律、经济、管理、计算机、财会、外语等专业知识,扩大执法人才队伍的专业覆盖面。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核心,形成一支业务门类齐全、结构梯次合理、整体素质较高、有效适应市场监管和行政执需要的高层次专家型和基层复合型行政执法人才队伍。
4、高效的行政执法效能。执法效能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作用,是衡量执法水平和效果的标尺,它能否有效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因而它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就要切实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创新的能力,推进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整体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效能,是新形势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也是确保工商行政管理各项职能到位的关键所在。
四、“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与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
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有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理论基础尚显薄弱,立法进程与形势发展和行政管理需要仍有差距,仍然存在行政立法“量”的滞后性和“质” 的滞后性。由于一些领域还存在着法规上的盲区,一些本应属于工商行政执法的领域由于无法可依而出现了执法的真空,现有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法规与规章的重叠性规定且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执法主体不够明确,执法手段薄弱,行政措施不力,违法行为不受制裁,缺乏法律的惩戒性,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出现有法可依,但无法可用的局面。加上部门利益思想作怪,参与起草制订的有关部门既是立法者,又进行执法,难免有偏见,这势必影响到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和执行机关的效能,也影响工商执法效果。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工商执法才能有法可依,才能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梳理,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体系基本确立。形成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等不同层次、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至2006年6月30日,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共有99部法律和258部行政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其中一部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要执法机关;总局单独以及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101部,其中,总局单独发布的规章69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规章32部;这些法规和规章基本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各方面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二)理顺执法体制,促进职能到位
“工商监管体制”属于国家经济行政管理体制的范畴,它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所设臵和构成的工商管理机构和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工商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相互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改革;二是领导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配臵、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精简、高效、统一、协调的工商行政管理组织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领导体制,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谁领导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制度。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经过几年的努力,全系统实现了与所办市场的全部分离,确立了工商行政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定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真正站在了市场经济裁判员的位臵上,担负起市场卫士的重要职责,实现了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历史性转变。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确立,我们实现了两个战略性的转变,即从监管集贸市场和小商小贩转到了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从监管比较单一的国内市场转到了监管日益国际化的市场。2001年国发„2001‟13号和国办发„2001‟57号再次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升为正部级单位。从而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工商行政管理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有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能,但由于部门职能交叉、各自利益纷争、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影响职能的履行,只有做到工商职能真正归位,才能适应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的基本要求。
(三)提升工商执法队伍素质
近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有了一定增强,但距“法治工商”建设的目标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主要问题表现为:
1、执法队伍思想观念上仍存有偏差。目前工商
干部执法队伍中,仍有少数执法人员思想上重人治轻法治,没有树立依法执政的理念,对党提出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理解不深,对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握不够,工作上,喜欢主观臆断,不愿按法律规定办事,定指标、下任务、做决策不注重科学性、合法性,官本位、凭经验办事、按照“潜规则”行事、“管理即收费,执法即罚款”,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法律掌握程度不足。目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仍较低,执法水平良莠不齐,一线办案人员年龄结构老化,新招录的公务员留在一线办案的比例不大,由于办案经验的延续性,一线办案人员习惯于一些传统的案件,没有随形势的发展而有效跟进,有的执法人员不加强政治学习,宗旨观念淡薄,甚至还有不少的执法人员没有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自身又不注重业务学习,造成不能胜任行政执法工作。
3、执法能力不强。有些执法机构人员连基本的执法程序都搞不清楚,有的滥用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移交、擅自改变执法办案流程、擅自剥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权,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不当,案件定性不准以及法律适用不准确,咨询解答不到位问题经常出现,粗暴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越权办案问题仍有存在等。
以上问题直接关系到执法队伍的素质,影响执法水平,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必须转变观念,提升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必须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系统学习,综合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中的各种问题,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构建工商执法监督体系
目前,由于监督法律不健全,某些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可操作性差,致使监督责任不够明确。由于受复杂情况和关系等因素的影响,监督力度仍不够,责任追究不到位。由于行政违法追究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够完备,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责任权利不相统一,致使许多行政违法案件无法
严肃处理,造成行政违法人员有恃无恐,乱检查,滥收费,乱罚款现象屡禁不止。
构建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强化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力度, 是依法行政的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也是保障法治工商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可分为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的途径为: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各种具体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队伍等;加强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途径为:加强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加强和改善人大监督,确保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强化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切实发挥人民政协的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处理制度等执法监督体系,使执法监督工作做到了经常化、规范化,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及时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五、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主要途径
建设法治工商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着我们每一项执法行为的每一个环节,既包括依法行政的观念、理念,又包括依法行政的素质、能力和水平。根据温家宝总理和吴仪副总理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和指示,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会议精神及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个统一”的要求,我们应紧紧抓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这条主线,在工作实践中用已知求未知,在具体操作上以创新促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培训体系与培训网络,通过培训全面提升执法队伍素质。
培训是目前提高业务素质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产业、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期货贸易等新型经济领域层出
不穷,国际间的争端、法律诉讼也更为普遍和复杂,加强法治工商建设,强化新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成为必然。这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一线的执法干部必须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和处理复杂经济案件的能力。同时要加强一线执法人员自学业务的自觉性引导,特别是对法律法规学习和运用,不仅要学习实体法,还要学习程序法,不仅要学习国内法,也要学习国际法。只有这样才能更新自己,超越自己,溶入大市场,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①在培训人员上根据工作所需实行分级分层培训,具体包括综合管理层、业务执法层;科级、分局级和一般人员、初任公务员培训;办案能手培训和各业务精英培训等。②在培训方式上,可以采取进修、自学与培训相结合,既有针对性较强的中长期培训,又有阶段性短期培训;既能建立网上培训,又能开展巡回培训,直接服务基层;还可以采用专题讲座,理论研讨、“实践工作的以老带新、传帮带”、组织岗位练兵,开展模拟办案实务竞赛、举办法制员案件核审技能竞赛,推行阳光办案和星级法制员评比制度等多形式;推行“两网,即通过系统内部局域网和互联网,对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上级文件等网上发布;两书,即整理编辑《执法办案必读》(需要内容丰富、含盖面更广、能解决工作上疑难问题)和《制度规范大全》;一讲堂,即“法制大讲堂”,由各业务处室的骨干、专门教师、专家、学者主讲相关知识”等教育培训载体。③在培训内容上,应注意在执法能力培养中突出重点,增强业务技能培训的针对性。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培训、疑难案例探讨研究、综合素质提高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技能常规培训为主,融新旧知识的交叉、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提升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④在培训质量要求上,做到通晓法条、学以致用;对教师质量的要求,更应力求专家、学者、业务骨干、执法办案精英教学相长、相互促进,以求达到最佳培训目标。
(二)加强制度建设,制定执法标准,建立执法标准体系,逐步实现
执法行为的标准化。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规范权力,依法行使权力,摆正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不得以公权力侵犯私权利。因此,依法行政要求每一名执法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职能,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决纠正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随意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
工商机关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不同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可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
1、规范制度建设
首先要理解立法层面的精神实质,制定业务操作规范,如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与监管相关的配套制度、办案制度规范、市场监管、商标、广告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规范。其次,制定工商自身发展与建设规范,如各职能机构工作制度等;再次,制定执法监督制度规范,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内部审理规则、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
2、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根据国务院对工商职能的定位,在明确执法依据和执法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违法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以国家工商总局梳理的458件执法依据,加之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商工作的实际,对不同违法行为表现及处罚依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整理,便与实践中操作。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就是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这一权利的行使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受地方保护主
义干扰和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加之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超过一定标准,超出一定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现象,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背离了公共利益,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助长了特权思想,滋生了腐败。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是工商执法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一实施执法实务指导制度。对执法实践中具有具体性、复杂性和可借鉴性的个案,通过编辑典型案例,指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二在执法办案中实行立案、调查、审核、执行分离,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人员来履行职责,建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规则细化。研究制定具有参考价值和指导性的意见,确保法制统一和执法公平、公正。如:江西、福建、上海、北京等地工商部门都已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自由裁量幅度或裁量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分解,进一步规范了工商执法行为。
3、规范有关程序中的重点问题
随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领域的拓宽、执法力度的加大,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增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变得更加重要和紧迫。实践中主要做到: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合法高效的原则,简化和完善企业登记、公司登记、市场登记、广告经营许可、动产抵押物登记等一系列行政许可和确认的程序,健全和完善有关证照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证照的颁发、变更、终止等程序; 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行政收费程序,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对收费票证的使用、接受检查和社会监督等程序明确规定;③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行政处罚程序做出更加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定;④对行政复议和应诉程序做出具体规定,以解决复议工作中复议管辖不清、复议程序不明等问题,对行政应诉
程序的组织、协调、诉讼代理人等事项作出规定,以规范行政应诉程序。
(三)充分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严格执法考核,以考核带队伍,以考核促发展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建设,省、市、县三级要从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出台一系列配套制度,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形成上下一体、法理相通、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体系,实现对全面执法活动的规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议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是否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机制,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建立科学的行政执法考核目标体系是搞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基础和关键,应根据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本机关、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目标及标准。并把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细化,逐级落实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做到目标合理,责任明确。
如:实行执法人员能力考核可每年或分季度进行,建立考核档案,考察结果将作为执法人员评先、晋级、晋职的重要采纳靠依据。考核内容为执法人员在工商执法活动中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包括执法人员业务技能及执法实践中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能力和在执法活动中综合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的能力。考核办法采取百分制量化,将考核进行分解,细化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明确考核标准。
通过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探索和实施,评议结果作为行政主体矫正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以及对其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对于提高各级工商机关的行政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加快基层法制建设步伐,推动全系统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工商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开展行政执法
评议考核工作,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和规范权力运行不可逾越的一个过程。
(四)整合执法资源,实施管理创新,在执法效能上求突破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的市场环境、法制环境、社会环境和生存环境已经发生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已进入了一个“发展与规范并重”的阶段,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成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执法资源的整合,使执法力量整体合一,避免了多头执法,在着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同时,努力为经济建设创造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如继续优化工商所的布局,加强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基层一线监管执法力量配备,加强执法车辆、现代化信息处理设备、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等执法装备建设,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此外,科学调整事权划分,强化工商所属地综合监管和执法办案职能,建立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机制,实现县级工商局机关与工商所上下联动,提高整体合力。在管理创新方面主要抓好:①制度创新。继续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商品准入制度、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监管等监管制度改革,要注重整合执法资源,加强与司法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外省市工商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联合协作,建立长期广泛的协作制度,充分发挥系统垂直管理的优势,形成监管执法的强大合力;②手段创新。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要善于运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监管执法的科技含量,如建立电子执法档案,推行电子办案模板,规范办案单位执法办案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以此推动整体执法效能的提高。③执法实践创新。从拓宽执法新领域入手,以挖掘启动市场经济秩序深层次中的违法行为类型案源为切入点,攻克一批案件类型新、案值大、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大要案,严厉查处商业贿赂、传销和变相传销、“霸王条款”、陈化粮倒卖、坑农害农、公司虚假出资骗取登记以及登记后抽逃注册资金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租赁、教育、医疗、旅游、金融、咨询、拍卖、中介等各种商事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及对电子
商务市场的监管;④执法方式创新。严密规范执法程序的同时,讲究工作策略,注重办案艺术,通过换位思考、柔性办案、人性办案,如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企业,超期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等,以预警、行政告诫为主的行政指导方式。如采取以下行政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的信息发布、告示制度;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奖励制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指导制度;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评议制度和工商行政管理调研制度;建立工商行政指导审查制度。
六、法治工商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保障
法治工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法治系统工程,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出,更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各方的支持。
1、领导重视,一手抓。
全省、市、县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在全系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为法治工商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转变观念,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树立“法制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的理念,将静态制度的“制”变为动态治理的“治”,使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型工商”工作,从具体业务工作,提升为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从法制机构的事情,提升为工商机关所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大事,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革除单纯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树立法律工具主义与法律目标主义同时并重的意识,树立监管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3、各内设机构协调配合,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共促发展。
法治工商建设的核心是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各级要把各项
工作结合起来,实现整体推进。一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相结合,以整改规范的成果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二要与建设学习型机关相结合,继续开展好法律学习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达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的;三要与机关效能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严肃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四要与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相结合,严格法定职责、规范执法流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五要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结合,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4、现代化设施基本配臵完备,提供技术支撑
吴仪副总理指出,“信息化既是工商部门的监管手段,也是创新监管方式的依托”。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销售方式日趋多样化、现代化,对监管手段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市场监管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管理水平,以信息化带动监管执法效能的提高。以信息化为法治工商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有充足的资金保障及支持
无论是提高工商干部队伍业务素质,加大培训力度,还是进行规范化建设,推行信息化建设,都离不开财力的支持和保障,只有资金到位,才能更好地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才能有效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法治工商建设的基本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逐步转向法制化,党的十六大以后,转向势头更为强劲,外部的法制环境开始形成,内部的工作机制开始进入法制轨道运行,依法行政的氛围日益浓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从人治走向法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工商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是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实现工商监管执法水平新跨越的必然选择。加强工商法治建设,必须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核心,以切实履行工商法规工作基本职能为立足点,以提高工商队伍素质为关键,以建
立规范和监督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参考书目:
1、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3、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 应松年:《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
4、著名行政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建设法治国家打造法治政府》
5、我国行政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莫于川: 《行政指导法治化问题研究》
6、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法治政府研究基地主任 马怀德: 《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
7、马怀德 薛刚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通知 冀政„2005‟33号》
9、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 王学政:《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
2.法治研究论文 篇二
一、法治素养的基本内涵及构成要素
对于法治素养的内涵, 迄今为止, 已经有不少学者和研究者在各类论著中加以阐述。但是我们发现, 很多论述对于法治素养内涵的理解有偏颇之处。有的简单地将其与法律意识相等同, 认为法律意识即代表着一个人的法治素养。还有的则把法治素养等同于法律认识 ( 知识) , 认为法律知识越多, 法治素养就越高[2]。但所谓素养, 是人的一种能力。而法治素养, 也应当反映为公民参与法律治理的一种能力, 它是在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基础上, 主动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来处理问题的能力。法治素养主要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 一) 法律知识。所谓法律知识, 包括对法的价值、法律原理的理解, 还包括对法律制度的了解。在所有的法律原理中, 最基本的原理就是“法治”。所谓“法治”, 是与“人治”相对的, 它排斥专断的国家权力, 而是要以法律来约束权力, 从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3]。近代的“法治”理念, 又是由宪法的最高效力、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法律内容和程序的公正性、对受到侵犯的公民权利予以救济的法院等四个基本原理所支撑。可以说, 这些原理是最为基本的法律原理, 而了解、理解这些基本原理, 是形成法治素养的基础。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 还包括对于法律价值的理解和领悟。其中, 最为核心的就是“法是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这一价值。理解法的基本价值, 从而形成对于法律的正确认识和印象, 也是形成法治素养的必要条件。另外, 理解法律解决问题的流程、即法律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
( 二) 法律技能。所谓法律技能, 是指在理解法律价值、法律原理的基础上, 有效利用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 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于国民法治素养的形成来说, 仅仅有对法律价值、法律原理等法律知识的了解是不够的, 还需要了解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的流程以及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并且要能够主动地、有效地利用这些流程和制度解决自己所遇到的问题, 这是国民法治素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法治素养的基本能力要求
所谓法治素养是指在了解和掌握法律和法律技能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具体来说, 它要求国民具备以下五项能力。
( 一) 能够认识到法律是与日常生活密切关联的存在。这一点非常重要, 是形成正确法律认识的基础。之所以需要具备这一素养, 主要理由如下。
1. 中国传统法律是独具特色的刑事法律, 存在着“民法刑法化”的倾向, 导致传统思想中人们一直把法律仅仅视为惩治犯罪的工具, 认为法律与自己的日常生活没有关系。这种思想直至今日依然根深蒂固, 也成为很多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但是, 当代法律制度作为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工具, 活跃于国民日常生活的每个场景。让国民们正确地理解法律的这一根本目的和职能, 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与自己的生活关系密切, 对于形成国民的法治素养是非常重要的。
2. 法律作用的有限性。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把法律视为万能的, 认为不管发生什么问题, 都可以要求法律来加以解决。但实际上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而且在很多领域、特别是涉及到公民思想自由的领域, 不宜用法律进行干涉。事实上, 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角度来看, 法律并非越多越好。而要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 还要结合道德、习俗等多种规则来共同发挥作用。要提升国民的法治素养, 让他们正确地理解法律的功能并充分认识到法律的有限性也是非常重要的。
( 二) 能够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要正确地理解法律, 首先需要理解法律具体是如何制定、如何使用的, 也就是要对立法、行政、司法制度有所了解。比如说, 了解法律是由哪个机构依据何种程序制定的, 可以帮助公民了解法律产生的过程, 理解“法律并不仅仅是意思一致的产物”。而如果能够了解“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等基本的立法原理, 也能够帮助公民正确地认识和运用法律。另外, 司法在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司法的正确理解和认识也是形成法治素养的必要条件。
( 三) 能够理解法律是不断变化的。法律及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个人的尊严”, 由此, 法律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作为公民来说, 需要去了解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 并且要理解法律是在不断变化的, 从而不断更新法律知识, 提高法律应用能力。
( 四) 能够了解并掌握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流程, 并且能够对法律进行批判性的讨论。对于普通公民来说, 虽然没有必要像法律专业的学生一样, 掌握诸如事实认定、三段论推理等等运用法律的专业技能, 但是了解并掌握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流程是必要的。所谓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流程, 就是在问题发生之后, 发现并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整理争议点、并根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原理对争议点进行判断的流程。尤其是在法治社会中, 个人之间的纠纷要依法解决, 因而掌握必要的法律技能, 理解法律的价值和原理, 并努力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素养之一。另外, 要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更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让法律得到不断完善, 也需要更多地发挥国民在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这就要求公民们能够经常关注时事, 能够从法律价值、原理的角度, 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的讨论。而要实现这一点, 也要求公民具备相应的素质。
( 五) 能够依照法的基础价值和原理采取行动。对于公民来说, 能够在理解“法治”的内涵、法的价值和原理的基础上, 主动在行动中加以贯彻, 也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基本素养之一。
提升国民的法治素养, 需要从法的价值、法的原理的角度出发, 立足于法治社会对公民的能力要求进行系统推进。我国需要改革、加强义务教育以及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 并结合国民的实际情况, 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普法活动。同时还要构建和完善公民参与法律活动的路径和体系, 来切实提高我国国民的法治素养, 为法治国家的实现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人民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EB/OL].http://sc.people.com.cn/n/2014/0329/c345167-20885264-4.html
[2]公民法律素质[EB/OL].http://wenku.baidu.com/linkurl=D_MBB0GTnO QuaI QMwF J1vI rszuxG KOk9C8GNVCfwH we1MkxQ RRrM b03mqRoG 3DKwcagV_Agnj3ubug3LPsoC F6kkz99kH66X7xjY VTfK 303
3.法治研究论文 篇三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人治
1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涵义及关系
1.1 涵义 “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的治国方略,是指依靠法律管理社会、治理国家,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的基本精神,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包括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1.2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领导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前提和基础。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强调以法治支配人们的言行。区别在于内在和外在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法治思维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法治方式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手段,为实现习近平提出的依法治国指出方向。
2 法治和人治的区别
“法治“和“人治”的主要区别体现在:第一,法治崇尚法律的权威性,人治则普遍尊崇权力至上。第二,法治注重保障公民权利,人治却漠视公民的合法权利。第三,法治倡导对权力进行有效规范,从而克服消极腐败。然而,人治却主导通过道德来自发调节,结果必然滋生腐败。第四,法治以程序的完善为基本标志,人治则藐视拒斥法治程序,导致领导干部滥用职权。第五,法治主张权力的公开透明,而人治极易导致暗箱操作。
3 探索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途径
历史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各种新的问题、矛盾显现,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全面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了行动纲领,表明了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3.1 要带头学法,做法治的坚定信仰者 完备的法律知识是提高法治思维能力不可或缺的基础和前提。首先要学习宪法,理解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从内心拥护法治、信仰法治,自觉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2 要勤于实践,做依法行政的先行者 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以法律为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处事。依照法律程序或制度规定做好重大问题的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牢固树立为民理念,将法治与德治有效结合起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排除各种违法干扰,确保依法到位②。
4 加强法治教育是基础
4.1 拓展教育形式 在培训方法上注重使用“研讨式”、“现场教学”等现代培训方法,调动学员参训的积极性,实现理论知识向能力的转化;③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增强领导干部的法律体验;同时,把对干部的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把法治教育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中。
4.2 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机构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并将其法治化,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④
4.3 建立严格问责制度 加强对事后的监督是做好法治构建的重点。因此,首先必须通诺立法的方式对问责主体、程序、方式等进行规范,同时建立重大工程或事件的决策、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以此不断的完善整个行政问责追究制度,逐步推进我国行政问责的法治建立;其次是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建立责任明细清单,并将责任分工公开,真正做到责任主体透明,并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对官员进行监督。
4.4 建立适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运用干部成长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特别是法治观念的学习,由此才能更好的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合理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因此,首先,应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将法治素养作为重要的任职资格条件。其次要大力宣传表彰、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再次,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干部绩效考核。
5 改善法治环境是保证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仍有不健全的地方,应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各项立法,如及时出台行政程序法等重点领域的法律,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对现行地方法规进行梳理,理顺上下位法、同位法之间的关系⑤。
6 总结
总之,只有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构建完善的法治环境,才能逐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形成。同时不断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才能倒逼广大的领导干部通过法制思维行使手中的权力。另外还应该加强对新闻工作者在法治方面的教育力度,让广大的新闻工作者宣传社会的正能量,以此提高青年的法治理念。
注释:
①曹秀伟。
②王陛佳:依法治国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③熊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研究。
④杨曼: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思考。
⑤黄蕊: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探究。
参考文献:
[1]朱新现.提升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J].长白学刊,2015,01:16-19.
[2]傅思明.论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5,01:12-17.
4.信访法治化改革与完善研究 篇四
摘 要:信访是一项特色的制度,在反映诉求、沟通政府与民众关系方面起到过重要的桥梁作用。但是近年来,信访制度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司法权威受到损害、纠纷化解效果差、党政机关负担重等。从客观条件看,加强对信访法治化的改革是信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对信访功能定位的调整,明确信访事项受理的具体范围,加强对是非标准的制定,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对信访法治化的完善。
关键词:信访;法治化;改革;完善
信访作为一种普通群众解决问题、表达诉求的途径,在中国存在、发展多年。信访制度在解决群众部分问题、倾听群众心声、缓和矛盾、维护地方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多种矛盾,信访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加,直接导致信访制度中呈现出多种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信访法治化的运行受到一定的阻碍,所以,相关单位应该加强对信访法治化的改革与完善。
一、信访制度现阶段的问题
(一)信访机构数量众多、工作标准不统一
现在从中央到县级各级党政机关都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也有自己的信访科室。信访机构数量众多,但是整体架构松散,统一协调工作机制运转不好。工作规范缺乏统一的管理,并且没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规范。由于职能中具有重叠交叉现象,所以,信访问题的处理会涉及到比较多的部门机构,这直接会影响信访问题的解决,信访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导致矛盾更加严重。
(二)信访表现缺乏理性化
现今社会在进行法治环境创设时,一个必不可少的要求便是极为有序的公共秩序及政府优良环境的建设。但是,在我国存在着一些信访者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如果其要求无法得到满足,那么则会迅速采取一些非理性化的方式去引起政府组织的注意。在通常状况下,大部分的政府机关将会对这些信访者采取包容的态度。另外,为了防止事态朝着不好的方向发展,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对信访事件进行及时解决。这种现象的出现,直接导致一些正常上访事件无法得到根本解决,从而使这些信访者学者该种信访方式。这样,整个信访环境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同时,掀夹掀名的非理性信访行为及事件出现。
(三)信访司法独立性较差
加强对信访制度司法环境的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及自身的独立性,在我国司法独立尚未完全实现。比如,尽管我国法律规定,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具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是由于审判机关的人、财、物受到各个方面的制约,法律作为独立审判机构的基础还未完全建立。司法的不独立导致司法权威的尴尬状况的普遍出现。部分信访人员认为即使将自身的诉求放入司法程序中,但是由于司法具有不独立性,所以,直接影响诉求者的个人利益,从而直接影响信访司法无序化。很大程度上,普通大?信“访”不信“法”的思想的出现是与司法不独立有重大关联的。
二、信访问题出现的相关原因
(一)官治意识导致公民依赖性较强
官治意识直接使公民的依赖性增强,从而不利于我国信访法治化的改革及完善。受到几千年的封建制度、传统思想意识影响,在许多民众心中,长时间留存着权力观念等法律、行政文化。有一些信访事件,本来可以借助法律渠道来得到妥善解决,然而部分民众却认为问题解决的效率与领导的级别有直接关系,领导级别越高,问题越易得到解决。这种错误的政治认识直接影响民众对信访的依赖程度。民众对于权力的崇信开始逐渐超过法律,有些民众甚至在信访中期待“青天”的出现。
(二)司法权威的丢失
司法权威的丢失直接影响我国信访法治化的建设水平,进而影响我国法规的正常运行。在当前,有许多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会受到地方的限制,在进行案件审理时,也会受到一些当地强大势力的影响,如权力机关。有些案件法院无法直接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进行独立判定,而是必须由相关领导的明确批示之后才能够解决。有些案件不能进行独立解决,在这个过程中上级法院等会对其进行一定的干扰。另外,司法权威的丢失还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水平方面,我国部分信访司法从业人员素质水平并没有达到相关的要求及标准,甚至有部分从业人员将法律权利作为自身谋求非法利益的工具。多种因素致使我国的大量民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大幅度的降低,其信访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信访法治化的改革完善措施
(一)加强健全民意表达渠道
我国民主法治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正是改革的关键时期,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对信访法治化的建设,加强对民意表达渠道的健全,加强对行政、司法等运行机制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运行。信访的初衷就是使公民合理表达自己的诉求,依照法律政策予以解决相关诉求,矛盾能够及时化解,维持和谐稳定,鼓励民众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表达诉求,允许民众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建立社团组织,发挥协会等维护群体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加强信访制度的司法环境建设
加强对信访制度司法环境的建设,不仅能够实现信访法治化完善,而且有利于我国文明法治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走向法治化,必然要求拥有符合法治化要求的外围司法环境。信访制度的司法环境建设最重要的是形成司法权威,司法权威表明司法既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也表明司法受到整个社会的普遍的尊重。整个社会人员加强对司法的维护与尊重,形成良好的法治化氛围,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层面的政党及相关国家机关应该加强对司法的尊重,公共权力机关不应该因为自身利益而影响司法的正常运行,同时,普通群众也应该加强对司法的尊重与信任。
(三)信访处理标准的法治化
第一,加强对信访事业法治化的处理,在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相关人员需要加强对理性解决方式的运用。加强对法治权威性的树立,促进多种矛盾的有效解决。在对信访事件进行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的寻求一些法律或是政策上的依据,以此帮助增强其问题解决的理性。如果在问题处理中出现无法律依据,但存在政策规范的状况,则应依照政策规范进行处理。如果政策、法规均依据不足,则可采用公平的方式进行讨论解决。只有做到依规处理信访问题,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所有问题,实现信访法治化发展。
第二,对信访人及信访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法治化建设,主要从处理条件、方式及标准等多个方面进行法治化管理。从法治化的角度分析,在对信访人及信访事件进行处理时,处理方式及处理标准不应该受到人力、时间等其他方面的影响,尽可能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真正的实现信访的法治化建设。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信访制度现阶段的问题、信访问题出现的相关原因、信访法治化的改革完善措施等的研究分析,明确了信访法治化改革及完善对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信访法治化的改革及完善,相关人员及部门应该从加强健全民意表达渠道、信访处理标准的法治化、加强信访制度的司法环境建设等多个方面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对信访的法治化建设。
参考文献:
5.法治研究论文 篇五
2011年12月
一、名词解释(共48个)
A类(16个):
1、邓小平理论
2、“三个代表”
3、法制
4、法治
5、依法治国
6、人权
7、社会主义本质
8、社会主义民主
9、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11、政府部门职能法定化
12、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13、政治体制
14、政治体制改革
15、“一国两制”
16、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17、科学发展观B类(17个):
1、生存权
2、发展权
3、小康社会
4、按生产要素分配
5、按劳分配
6、基层民主
7、中国政党制度的特点
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9、行政公开
10、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职能
11、国家机关的职能
12、党政分工
13、司法体制改革
14、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
15、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
16、中国共产党的思想领导
17、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导
C类(15个):
1、“三三制”政权
2、人治
3、德治
4、共同富裕
5、计划经济
6、市场经济
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8、民主集中制
9、文明
10、道德
11、行政制度化
12、港人治港
13、政策
14、香港高度自治
15、扩大基层民主
1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简答题(共40个)
A类:
1、什么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什么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何在?
4、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5、简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6、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7、如何理解人权的含义?
8、如何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按劳分配?
9、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0、怎样理解“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1、为什么政治体制改革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12、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13、为什么说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求政治体制改革?
14、为什么说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5、“一国两制”构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6、对台湾“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7、中国共产党应如何依法执政?
18、为什么说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19、怎样处理法律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20、如何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过程?
B类:
1、怎样认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关系?
2、简述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
3、简述列宁的无产阶级专政思想。
4、简述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
5、在法制建设中,如何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怎样认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7、如何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8、国家运用法治手段促进公平分配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9、邓小平同志关于达到共同富裕的途径是什么?
10、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哪些分配方式?
1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行多党派合作,有哪些特点和优点?
12、怎样扩大基层民主?
13、为什么在中国发扬民主不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的模式?
14、怎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5、为什么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政治体制改革?
16、以马克思主义文化观为依据,简要说明各种法律现象。
17、中国政府处理国际组织与台湾关系问题的原则有哪些?
18、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重要主张是什么?
19、为什么说香港、澳门不是殖民地?
20、为什么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同于内地经济特区?
三、论述题(共30个)
A类:
1、为什么说“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的最新成果?
2、怎样理解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核心?
3、如何理解马克思所说“权利就不应该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4、为什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5、为什么要实行依法治国?
6、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手段促进社会公平分配?
7、如何理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8、如何解决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职工下岗、贫富差距拉大等问题?
9、怎样认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人权观点?
10、如何理解“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
11、为什么说“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12、怎样认识江泽民同志提出的“要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13、怎样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1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何区别?
15、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B类:
1、怎样认识学习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如何认识邓小平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4、在贯彻依法治国治国方略的同时,怎样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5、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特征。
6、怎样推进我国的人权建设?
7、为什么说当代中国人权同西方世界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
8、如何看待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私有制经济和剥削?
9、为什么说“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为什么说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根本上讲完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
11、如何理解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主政治的理论?
12、举例说明应当如何正确对待和借鉴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
13、“一国两制”在国家制度和法律上有哪些创新?
14、如何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6.法治化下高校学生管理研究论文 篇六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生证行政诉讼案”打破了长期以来的高校无讼状态,开启了高校行政诉讼的先河,推动了学界关于高校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讨论。随着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实施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教育行政争议案件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学生诉高校部分争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笔者在北大法宝裁判文书分享平台查找了截止到2015年已经审结的59个学生诉高校行政诉讼案例,对学生诉高校之行政诉讼的趋势进行初步分析。2016年至今共有16件学生诉高校案件二审已审结,是否提起再审犹未可知,因此并未列入本文分析之列。2015年前审结的59个学生诉高校案例中,从案件数量来看,2011年前共有19起,2011年至2015年4年间该数量增加到40起;从案件结果来看,高校胜诉33起,占全部诉讼案件的55.9%;从案件发生原因来看,因学生违法违纪引起学校处分的有16起,占全部诉讼案件的27.1%,而其余的43起案件均与学校未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有关。学生胜诉的16起案件中,基本都与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不予授予学位决定中的程序瑕疵有关。
二、高校学生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成因
在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不断深入的大趋势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基本态势良好: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建立了以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15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中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为高校管理法治化提供了制度基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关键在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当前许多高校已制定本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学籍管理、奖助学金评定、违纪处分和校园安全管理,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效果;高校教师、学生群体的法治素养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体现,越来越多师生的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增强,学生的自主维权意识也有提高。但在实践中不断增加的学生诉高校案例,暴露出不少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没有理顺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高校管理过程中对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调和平衡问题。鉴于高校自身兼具行政主体、自治主体和民事主体的三重性,在管理学生过程中,可以与学生形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自治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实践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了不对等:处于管理者地位的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典型的行政管理公权力的彰显,双方地位不对等;建立在学术自由基础上以学生学籍管理为中心的自治管理权,学生往往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实际上是依申请的公权力行为;高校基于财产关系与学生就餐饮服务和宿舍管理形成的民事管理权,实践中高校仍在使用行政管理方式对宿舍进行管理,高校在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占据主控地位。地位的不平等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以至于在实践中屡屡出现权利被滥用的情况,“刘燕文案”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例。
(二)学校管理缺乏法治精神
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基本的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建立,但其科学性有待提高,具体表现在:法规亟待健全完善,有些规章制度明显落后于现实发展;应急性、临时性的“意见、办法、通知”与法规并存,朝令夕改现象存在;部分法规政出多门,口径不同,标准不一,矛盾难以避免,学生管理工作、日常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不够。规章制度的实施方面,学生处分、校园安全等方面在执行中出现偏差。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行政化倾向严重,对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视程度不够,滥用管理权,漠视学生拥有的法律权利,对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处理过程不符合法律程序,由此引发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三)学生权益缺乏完善的救济途径
2003年的“郑文滔诉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勒令退学案”引发了学者对高校学生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的思考。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同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有权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该权利具有强制性,行政色彩浓厚,且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多数高校都未建立救济制度,缺乏专门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学生不了解如何通过行使异议权和申诉权来维护自身权益,高校漠视学生诉求的情况很多。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本属于宣言型立法,条文笼统、抽象,多为原则性规范,有关高校学生管理处分权的法律条文只各有一条,只是对高校处分学生行为进行概括性空白授权,至于高校行使学生管理处分权的条件、方式和程序规则未具体规定。[1]53-72无处分权主体行使处分权、程序瑕疵、处理结果有失公正、处分不符合公正目的成为处分权行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学生的救济分为校内救济和校外救济,其中校内救济又分为事先救济和事后救济。事前救济是指高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后救济体现为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校内申诉制度。校外救济分为校外申诉和行政诉讼。目前各高校的校内申诉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对维护学生权利很难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学生在处分作出时应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知情权、申诉权得不到学校的尊重和保护,权利救济渠道不顺畅;校外救济方式渠道不畅,行政复议存在理论困境,而行政诉讼大多数也只能在与学历、学位相关的纠纷中实现救济。
三、高校学生法治化管理的必要性
高校学生管理权是高等学校依法享有作用于学生并体现于高校内部行政事务、学籍事务和民事事务上的管理权。它是一个由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权、自治管理权和民事管理权三种不同性质的权利组成的一个集合性概念。[3]41行政管理权本质上是国家行政权力在高校内部的延伸,表现为高校可以对学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分;自治管理权是高校在学术自由的前提下以学生学籍为中心而展开的事务管理权;民事管理权是取得法人资格的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体现为基于财产而享有的各项民事管理权。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继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治国方针后,2014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部署,对高校而言,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将高校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第20章“推进依法治教”中明确提出:要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形成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4]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高校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2015年我国高校在校人数已经达到了4018万,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随着学生权利意识和维权观念的觉醒,单纯的思想政治教育无法解决部分学生由于法制观念淡漠引起的违法行为,单纯的法律处分和处罚无法调和学生与学校就违法违纪行为引发的学生诉讼学校行为,现有高校法律的空白对学生离校出走、自杀等行为带来的家长和学校之间的责任未能进行划分。从法治角度审视高校学生管理,高校应在法定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对学生进行依法管理。高校学生管理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民主法治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是高校学生管理体制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三)有助于促进学生权益维护和学生全面发展
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使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能有效避免高校借助行政权力侵害学生权益的现象;通过审查高校内部规定是否违反法治精神,能从源头上减少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推进高校法治化管理对高校落实以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科学的学生管理秩序以及培养学生公民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构建了一种新型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改变了学校将学生作为教育的被动接受者、一味强调服从的习惯,将学生从束缚和管制中解放出来,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5]20-2
3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一)高校管理权运行合法化
合法性是高校学生管理权行使的基本要求,学校从事学生管理工作要做到目的正当、依据合法、过程适当、程序完整。目的正当与否决定了高校学生管理的社会认同程度,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处罚就是基于对学校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维护的目的,因此学校在行使该行政权力时,注意不能借公共秩序管理之名免除学校责任、加重学生责任或排除学生主要权利。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实施行政管理权和自治管理权的具体情形、范围和种类,因此高校容易滥用自由裁量权。2016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司法运用的基本原则,也应是高校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公正的程序不能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不公正的程序结果必然是不公正的。高校学生管理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或在制定学校管理制度时忽略了程序要件的部分,或在实施管理时放松了对程序部分的执行。实践中程序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高校在行使处分权时是否能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诉权等权益。程序的正当性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学生对处罚结果道德上的可接受性。(二)学生民主参与法治化
联合国《二十一世纪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世界宣言》指出:“国家和公安等院校的决策者应将学生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的和负责的参与者。这应包括学生参与有关高等教育的讨论,参与评估,参与课程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在现行体制范围内,参与制定政策和院校的管理工作。”[6]183在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民主参与的范围可根据管理工作的性质分为决策参与和过程参与。决策参与即参与高校决策的制定,是指高校在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规则制定时,如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办法、奖学金评定办法、学生申诉及听政规则,应征求并适当采纳学生意见;过程参与,即参与具体事务的管理活动,是指通过书面、口头或网络投票、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参与学校管理活动,如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申请审批、后勤服务及管理、教学质量的监督等。[7]581目前学生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情况与理想状态还有差距,在探索学生民主参与法治化的路径时,可以从完善制度、创新形式、提高学生参与能力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如下:第一,完善民主参与制度。2016年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高校要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民主参与的组织形式,但对如何参与并未规定,因此需通过完善该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对学生民主参与的内容、范围、形式、程序予以具体化,进而推动高校学生的民主参与。目前许多高校普遍缺少学生民主参与的专门制度,大多在各部门规章制度或学生组织章程中零散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专门制度以明确学生民主参与人数、事项、内容、方式等,并完善参与机制和保障机制,保证学生真正实现民主参与。第二,创新参与形式。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高校学生民主参与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序。目前高校学生民主参与的形式主要有学生代表大会、决策听证会、征求意见会、列席校务管理以及通过学生社团参与等形式。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网络的普及,微信、微博、校园论坛进入大学生的生活,网络交流的便捷性、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使得更多的学生乐于用这种方式来参与学校事务。此外,高校还可以参考域外高校设置的理事会制度,为学生参与管理拓宽新的渠道。第三,培养大学生参与能力。正确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的塑造和培养,不仅可以纠正将民主参与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错误观念,而且能有效提高学生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正确参与意识的培养,可通过课堂教育、主题班会、教育实践活动进行,通过对学生进行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宣传,能培养学生民主参与的责任感。学校可通过学生会、学生社团、班级等组织多种活动引导大学生自觉开展民主参与,培养和提高学生民主参与能力。
(三)学生与高校间争议解决完备化
7.西塞罗“法治-义务观”研究 篇七
关键词:西塞罗,法治观,义务观,古罗马
法律体系是判明一个文明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 在一个文化昌明的社会中, 它最为重要的制度体系就是它的法制。罗马国家的成功可以从不同方面去寻找各种原因, 但是有一条使它卓立于世界文明史之上, 这就是它的法制传统。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之后, 就尽可能详细地研讨了罗马的法律, 但是他不是对于已有的法律条文的评注, 而是对于法律观念的研究。在他生活的时代, 希腊文化如潮水般融入这个地中海中央的超级城邦———它已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帝国了。但是罗马上层阶级醉心于希腊文化, 这就给希腊文化留下了施展自身魅力的广阔空间。希腊政治哲学中的自然法观念和正义观当然不会被罗马的思想家们拒之门外, 自然法的学说如此“自然”的成为了罗马法权学说的基本原则。但是罗马法权理念早在希腊文化引入之前就已经达到了很到的水平。只是, 在西塞罗这里, 他需要在现实的法律之外找到一个普遍性原则来确定法律对于个体、社会和国家的本质意义与价值。罗马城邦从自身的法制化建设中, 得到了如同军事纪律之于军队的相同效果。这种内部的军事化就是法制化全面扩展的表现, 一个能够与迦太基争衡两个世纪并最终打败对手的城邦, 绝不是依靠上天的恩赐或命运中的巧合。在罗马社会的肌体中蕴藏的最为强大的力量就是法律的力量, 罗马的法权比她的霸权更伟大, 也更持久。而西塞罗对这种支撑国家的强大力量有着深切的感受, 作为一个文人政治家, 他不可能像同时代的凯撒和庞培那样驰骋疆场, 建立赫赫武功, 他的政治生命所依赖的不单单是他的贵族出身和阶级立场, 还有罗马民族对于法律的笃实的信念。
法律是集体理性的化身, 其字面意义正是“正确地进行选择”。集体理性通过法律的形式向社会成员证明其稳定性, 而不是通过群众集会或代表会议上, 政客们的煽情演说, 与会者的疯狂鼓噪, 乃至集体无意识的情绪化行动去体现公共意志。为了排除集体意志在表达过程中的感性因素, 它必须通过理性的方式, 慎重地将所有的习俗、道德、规则的抽象概念实体化为条文, 目的正是为了向公众展示他们自己的意志, 而且不得随意违反或变更。在此, 一种有别于雅典城邦政治模式的社会治理形式, 将罗马政体的优越性显著地表现出来。雅典———西方文明的第一个橱窗, 里面只有一个伯利克里, 而罗马却既能拥护马略, 又能容纳苏拉, 既能服从庞培, 又能膜拜凯撒。二个半世纪的王政、四个半世纪的共和, 这个文明成长的时间比许多文明的一生都要漫长, 而它确立的法律传统至今还在影响着世界。
此外, 西塞罗将个人对国家的义务与个人的道德品质相联系, 个人的道德可以在后天的学习中, 通过特定课程 (来自希腊的, 或希腊式的教育) 获得积累或塑造。道德的成形首先是一种个人修养, 然后是对国家的回报。个体具备的独立性在古典时代是相对的, 且范围极为狭小, 个体对国家的义务是天然的责任, 不可能像近代的法制规定的那样, 使义务与权利相统一。对西塞罗的家族而言, 从政是一项传统, 为了实现个人的政治目标, 西塞罗要求他的儿子去希腊拜师学艺, 这种学习过程既是一项修行, 又是对个人政治能力的锻炼。从这个过程看, 个人行为与国家的需求相一致。义务的道德化在古典时代是一种显著的趋势, 它使国家在社会伦理中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国家在实际上取代了奥利匹斯山上的诸神, 这是罗马的特色, 也是她成功的原因之一。义务的道德化, 使个人从属于国家, 这种从属关系不再是一种被迫的消极的法律规定, 而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个人德行。爱国主义在罗马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 这正是几个世纪的城邦社会道德不断灌输和累积的结果。反过来, 罗马国家在对外征服中的不断胜利又强化了这种国家崇拜的伦理地位。罗马的伟大和荣光是罗马人民效忠于她的现实依据, 一个伟大的国家必然有伟大的人民。罗马公民们对国家的义务将国家神圣化之后, 又将自我神圣化了。民族优越感使这种义务观更加根深蒂固, 也使罗马国家的合法性得到了巩固。西塞罗将个人的德行与对国家的义务紧密的铆合在一起, 这并非是西塞罗的一厢情愿, 他是在阐述一个真实的现实状态。
义务具有责任上的意义, 义务首先是个人对国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家是个人道德实现的最高客体。但只有具备强烈责任感的人, 愿意积极从事于政治活动的人才能算得上是履行了对国家的义务。西塞罗指出了有人拒绝权力和职务, 是因为他们害怕承担对于国家的责任, 将政治生活视为畏途, 不愿意用自己的能力为国家和民众服务。这些人会辩解, 称自己淡泊名利, 但实际上却可能是, 担心政治生活中的失败会危及个人前途, 甚至是丢掉身家性命。而最普遍的一种心态就是, 这些人不愿意处理政治生活中的繁杂事务。西塞罗认为, 这种推卸责任的借口十分荒唐, 因为即使个人可以选择自己希望扮演的社会角色, 也并不意味着他能够推卸对国家的实际责任。每个人的能力确有不同, 选择的职业可以千差万别。但是对于国家的责任则是与生俱来的, 不可能一方面享受国家的保护, 另一方面又拒绝国家赋予的责任。
而履行对国家义务的最好方式, 通过前述内容, 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那就是担任公职。特别是担任国家的领导职务。但是担任国家的领导职务必须“遵循柏拉图的两点教导”:第一, 他们应该这样维护公民的利益, 即不论他们作什么事情, 都要使之符合公民的利益, 忘记个人的利益;第二, 他们应该维护国家整体, 而不要为维护某个部分, 忽略其他的部分。然而, 对于义务的履行却不是一切容易的事, 他需要个人的道德水平能够不为外界的干扰所动而坚守自己的信念。如果不能拒斥普通人的那种道德习性, 特别是阴暗的一面, 那么作为国家领导职务的担当者就会给国家带来灾难。为了避免上述灾难, 西塞罗的义务必须伦理化, 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规则被遵守。义务成为强制性的道德要求, 只有如此, 个人才能与自己的天性作斗争———如果这种天性有悖于义务的履行的话。强制性的义务使个人在社会伦理的层面上完成家庭个体向社会个体的转变。他不再是一家一户的私人关系的成员, 而是国家之中的社会关系的一份子。一旦国家或社会有所召唤, 他就必须挺身而出, 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乃至生命。针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在从责任转变为伦理之时, 个人的命运就与国家的命运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离开了国家, 个人就什么也不是。
综上所述, 对于西塞罗而言, 国家的法治基础来自于罗马国家的历史传统, 这种根植民族传统的法治精神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这种法治在政治现实中是与罗马国家对公民的义务相结合的, 它将罗马公民与国家的政治事务紧密的联系起来, 这为罗马国家的强大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苏力, 沈叔平,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
8.法治扬州的量化评估研究 篇八
关键词:法治;量化评估;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30-03
前言
数字化管理在我国经济领域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步扩展到各项社会管理活动中。法治建设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应该可以运用各种方式加以观察和量化评估。近年来,国内外部分地区或国际组织已经开始研究或施行本地区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法治评价指标体系是反映法治的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重要指标组成的评价系统,作为法治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系统指标,各个指标的权重之和为百分之百;同时,为了对一级系统指标情况做出更好的判断,在每一个一级指标下,再选择若干与之联系密切的因素作为二级评价系统指标,最后,以一个比较直观的分数也就是法治指数来评价当地的法治状况。
一、法治量化评估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地方法治是指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框架下,各地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执行国家法律并在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创制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建设活动和达到的法治状态。地方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生动实践,是促进地方法治建设,提高地方各项事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载体,也是地方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推进体现。
运用评价指标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政府绩效进行评估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和政府机构十分关注的工作。民主指数、法治指数、幸福指数、公共诚信指数、政府透明指数、职务犯罪预防指数、人的全面发展指数、社会和谐指数等评价标准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野。法治量化评估作为试图通过指标来展示法治建设的成果和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的社会实践,在方式和起源上发端于美国。通过指数对民主、法治、治理与发展的程度进行评估是近十多年来国际学术界的热点之一,尤其是运用法治指数来评价一国或地方的法治水平更是近年来法治实践的新举措、新探索。
2005年世界银行正式提出了“法治指数”这个概念并设计出一套法治指数,用以评判一国人民守法意识的意愿及对该国法律制度的信任程度。2008年美国律师协会的世界正义工程项目在维也纳推出的法治指数据说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全方位的法治指数,该指数基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一些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对法治的要求,评价了法治的100多项变量,关注的重点不仅是理论上的法治架构,更是现实的法治状况。以世界银行和世界正义工程指数为代表,主要兴起于国际社会及西方发达国家的此类评估实践都致力于提供一套具有国别比较作用的评估方法,形成了各自的评估测量方法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影响力和示范效应,引发了法治指数运动,成为各国各地区进行评估的模本。
随着地方法治工作的深入,如何科学总结过去的经验、评价现在的工作,把握未来工作的方向,成为法治工作能否深入的重要课题;国外社会指标运动传入中国,为建立法治状况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了可能的技术手段。法治指标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指标,它是指法律制度本体和运行状况的数量特质,可以作为判断社会法治状况的依据。法治指数是科学合理衡量依法治理工作成败的重要准则,是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客观要求,其具有导向、描述和评价功能和检测预测作用。法治评价指数为建设地方法治提供动力,法治指数将作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尺,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把法治内在要求转化为一个个可以测评的指标。一方面,每个指标具体客观,让每个参与者都有清晰的努力目标,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又综合成一个全方位的目标体系,要获得好的分值,需兼顾各项要求。
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提高,直接经验作为信息来源与判断基础所发挥的作用缩小了而法治指标等数字符号所代表的信息发挥的作用更大了。法治评价指标作为一种评价尺度,通过对其进行分析比较可以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法治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判断和评价。法治评价指标犹如自动化控制的各种仪表所显示的数字,人们通过这些指标指数的比较、分析而定期或者随时监测整个法治或法治的某一方面的运行情况以便探索法治建设的发展变化规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可能对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做出预测。
建立地方法治的评价体系,衡量一个地方的法治状况,不仅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理论问题,而且它将在实践上为地方法治建设明确目标、指明方向。法治建设问题是极为复杂的,如果只用几个法治评价指标是不能满足研究的需要和目的的,必须建立比较完善的法治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地方法治评价体系尤为必要,将为全面掌握地方法治建设工作状况及其产生的社会效果提供第一手资料,为科学评价地方法治化水平提供客观参考依据。
二、国内外法治量化评估的实践
不仅众多国际组织的相关评价指标都直接或间接涉及国家与地区的法治评价,国内部分地区也开始试行区域性的法治指标体系,例如北京、上海、余杭、无锡、北京、成都等省市都先后出台了本地区的法治指标体系或法治政府考核标准,浙江余杭地区2008年8月公布的余杭地区法治指数更是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
1.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美国律师协会的世界正义工程项目于2008年7月在维也纳推出的法治指数据说是全球范围内第一个全方位的法治指数,其首发仪式吸引了来自105个不同国家与15个学科近500名专家学者的参加。该指数基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一些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对法治的要求,评价了法治的100多项变量,关注的重点不仅是理论上的法治架构,更是现实的法治状况。该指数认为法治应该包括如下四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及其官员对法律负责;二是法律清晰、公开、稳定、公平并保护包括公民人身权与财产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的法律;三是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公正、有实效并便于参与;四是法律受到尊重并由代表社会基本结构的、独立的、德才兼备的律师、代表或者执法官员实施。
2.香港法治指数。香港的法治指数在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的倡导及赞助下,于2005年开展和实施,得分为75分,这是中国第一个法治指数。该项目以体制性的进路,以质化和量化相混合的方法来确定特定地区的法治指数。该项研究是以体制性的进路来对法治进行研究的。这种对法治的理解着重于看政府依法行为的程度。这些政府的运行和建立是通过某些基本法律建立起来的,并且完全要求其根据已经公布和制定的法律程序来运作,从而确保法治社会目的的达成。另一种关于法治的研究方式主要是重视法律的实质内容,主要看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对人类所公认的基本人权和价值的确立和保护。
3.浙江余杭的法治指数。“法治余杭”的评估结构可以用“149”来概括。“1”是一个余杭法治指数,是通过数字的方式对年度余杭法治发展水平进行的最直观的评价。“4”即四个评估层面,分别为区本级总指标、区级机关指标、乡镇街道指标、农村社区指标。通过从高到低纵向深化和横向展开对各政府机关部门逐个评估方法,使评估体系既能得出反映余杭整体法治状况的总指标,又能对政府各具体部门的绩效具体考核,还能具体落实到乡以下的基层政权机关的量化考核。“9”主要指制定面向市民的9种调查问卷,这些调查问卷的内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政府行政工作、民主政治参与、安全感和满意度等九个方面,然后通过对这些调查问卷的分析整理,得出的结论作为客观数据提供给评审者参考。
上述三个项目中,世界正义工程采取的是一个偏重客观测量方法的评价系统,这是因为该项目的评价对象为各个国家,主观测量方法无法保证其评价的客观性。而香港法治指数计划和余杭法治评价项目,都是以主观评价方法为主,同时辅之以客观评价的方法。客观评价一般用来反映所研究的社会现象中客观存在的事物及其状况说明客观现象是什么。主观评价是通过数量来表现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感受愿望和态度的评价方法,这类评价一般通过问卷来测定人们的感受评价和态度。在笔者看来,进行地方法治评价,采取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是较为妥当的。这是因为,法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依赖于人(尤其是执法者)的规则意识的培养和守法意识的提高。法律的实施需要借助于人力和物力,但单纯地计算司法人员、司法装备、犯罪率等,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地方的法治水平。法治水平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律得到有效的遵守。因此,评价地方法治时,以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相结合,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我们应当认识到,人的主观评价,有时会发生一些偏差,例如,在调查时,可能当年发生的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会导致受访者对当年的司法工作给予负面的评价。因此,在评价时,应当以客观的评价为主,适当降低主观评价比例以防数据的过分失真和过大偏差。
此外,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也在建立城市法治评价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社科规划项目《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与方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中认为,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由立法、执法与司法、国家投入、公民权益保障等四个一级指标及15个具体指标组成评价体系。
江苏省南京市在2012年制定了南京市法治建设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包含了六大类别:民主政治、市场监管、民生权益、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公众评价,46项具体指标。此外,无锡市制定了省内首个法治城市创建评估指标体系内容包括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加强地方法制建设,依法保障城市发展等9个方面,总共131个具体指标。
三、法治扬州建设的量化评估
2008年,余杭区在国内大陆地区发布了首个“法治指数”,开创了地方法治建设的先河。近年来,扬州市经济、政治、社会建设等方面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针对经济发展等方面制定出了一套较全面的考核评价体系,但比较科学全面的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建立。扬州市委提出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依据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法治政府,完善司法体制,强化公权监督,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规范城市管理和社会保障体系,全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全面提高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打造富民强市的优良法治环境,建设文明安全和谐的社会秩序,为把扬州建设成为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名城提供法治保障。课题组在吸纳世界权威指数、香港指数与余杭指数、成都和无锡的经验与成果的同时,通过运用科学的法治评估理论方法和指标体系,将法治状况转化为具体的直观的数字形式,对扬州政府部门及政治经济社会领域的法治水平进行描述,并运用指标体系对该区域的法治水平做出整体的、统一的说明与评估。
1.法治评估指标的设计原则。第一,科学性与目的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设计法治指标体系必须首先确定明确的目的,即该指标体系要用于做什么,要达到的目的,由此,才能决定选择哪些指标,确定怎样的指标体系。如香港法治指数在建构时就确立了这样的目标:试图起到“比较香港和其他社会法治发展”的作用。所谓科学性,指的是评估体系指标的确定和数据不是随心所欲的,而是有客观依据的,是通过反复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得出的结果,应保证各指标之间的合理搭配,注意指标权重的科学性。同时,评价指标只有具备科学性才能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因此,依据明确的目的设计指标体系,确定其名称、含义和口径范围等在理论上必须有科学依据,没有理论作为基础不仅没有说服力,更经不住时间和实践应用的考验。
第二,可行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求设计的法治指标在技术和经济上要有获得的可能性,不要凭空设计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获得的指标。要考虑评价指标的可靠性和灵敏性,需要具有能够及时捕捉法治环境变动方向且具有较高可信度功能的指标,在法治环境发生变化时,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变化的征兆或特征。要求设计法治指标时在目的一定的前提下,同时也要求法治指标在不同的时间或地区范围上具有可比性。
第三,客观指标与主观指标相结合的原则。客观指标是指用来反映所研究的法律现象客观存在状况的指标,是对法律现象本来面貌的客观反映。主观指标则是指人们对客观法律现象的感受,也称感觉指标,表现为人们的心理状态、情绪愿望和满意程度等。主观指标是通过数值来表现个体的人对事物的认识和评价,是人们对地方法治绩效的主观反映,主要是指满意度,主观指标是对无法采用客观指标量化的内容进行的实质性评价,因而在法治建设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中也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设计指标时注意搭配好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的比例关系,尽可能使用现行的统计指标,减少主观指标和设计新指标。
方法上要内部测评与外部测评相结合,定量指标为主、定性分析为辅。指标体系设计应具有层次性,指标权重分配要合理。地方法治量化评估的基本构成涵盖测评主体、测评对象、指标体系、测评程序、建议反馈等。
2.法治量化评估的主体。法治指标体系的评价结果不仅仅是通过简单的自我评价得出,而应该是由多层次的评价主体构成,测评主体应包括政府部门、公民和专家学者。在国外,为了增强法治评估的民主化与可信度,法治评估往往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并由多个层面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如果是政府主导绩效评估式的法治评估,参与人员是清一色的政府工作人员,数字即使真实不造假,也难有说服力;如果第三方主持评估,那么参与评估者往往体现多元化特点,混合式的多元主体,能够避免单一主体评估的形式化和局限性。世界银行、世界正义工程以及余杭法治指数等法治评估的研究与实践都呈现出第三方评估特色。余杭法治指数由浙江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研究院牵头组织课题组和评审组完成。余杭区的法治评估参与主体有政府工作人员、政府工作服务对象、专家学者等各种人员。香港与余杭在评估人员的组成上都同时包括了“内部组”和“外部组”,这种内外主体相结合、各个层次相关主体合作完成评估的混合式多元主体评估模式,可以保证法治指数的公信度。扬州的法治评估还可以借鉴余杭的做法,也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评估比较合适。
3.法治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具体设计。法治是一个多维性的概念,可以从多角度理解,所以,法治评估的指标通常由多角度的指标构建成一个指标体系。法治指标是用来判断各项政府措施合法程度的基准,是衡量法治体系的标尺。作为一个评价系统,法治评价指标应该反映法治的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本质要求,由具有内在关联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状况指标所组成。通过这组指标体系,测量出总体法治水平,从中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对策。世界正义工程的“法治指数”、香港地区的“法治指数”和余杭区的“法治指数”将立法、司法、执法等指标涵盖其中,扬州将这几类指标作为普遍适用的内容加以利用外,同时要增加针对扬州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如扬州不是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不具有立法权,农村人口比重较大,如失地农民的保障、失业再就业、征地拆迁、工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等,用以监测法治实践中的薄弱环节评价指数,为进一步建设法治扬州提供帮助。
【法治研究论文】推荐阅读:
论邓小平法治思想论文09-23
公路工程中的法治思维论文09-21
法治知识教案10-14
法治知识竞赛题库07-11
倾力打造法治政府07-13
金龙小学法治计划07-18
乡镇法治政府建设07-19
法制思维法治方式07-20
法治工作考核制度07-22
建设法治型政府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