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密条例

2024-10-23

公司保密条例(通用9篇)

1.公司保密条例 篇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密检查条例

第一条 所有应用计算机的工作人员不允许私自将计算机原内、外网线位置交叉联接。

第二条 禁止局外电脑随意连接省局计算机网络,如有实际需要,需向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由信息办分配IP地址进行连接。

第三条 要严格执行网络IP管理制度,严禁擅自更改IP地址,影响网络安全。

第四条 禁止内外网移动存储介质混插,对于内部存储介质需要经过授权后连接计算机。

第五条 禁止在外网编辑、处理办公文件,所有办公文件必须在内网进行处理,如需在外网发布则用光盘刻录后直接发布,但不允许拷贝到外网硬盘中,对于从外网接收的办公文件直接刻录进光盘然后删除。

第六条 涉密信息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低于所处理文件涉密等级的计算机上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下载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反动资料。

第八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九条 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易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杀毒软件杀毒后使用。

第十条 任何个人不允许私自卸载、破坏违规外联平台软件及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软件。

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及存储介质严禁带离办公室,如有实际需要,要经办公室审批,并随身携带。

第十二条 保存涉密移动载体必须按照密件管理的安全防范要求存放在保密柜中

第十三条 对于目前外网计算机内存储办公文件的要立即转存至内网,并清空。

第十四条 对于2010年上报计算机台账涉及的计算机及存储介质如有变更的需在5日内及时上报信息办进行更新(对于2010年上报台账如有需要查询可以咨询信息办)。

第十五条 日后对于上报计算机台账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发生变更时要及时通知信息办进行处理及台账更新。

2.公司保密条例 篇二

关键词:保密意识,防范措施,保密环境

几年来, 石油三厂的保密工作, 在抚顺市国家保密局和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 认真开展各项工作, 没有发生失泄密事件, 先后被评为抚顺市、集团公司保密工作先进集体。石油三厂是抚顺石化炼油和化工业务上下游一体化的中枢, 具有承上启下作用。也是中央军委军用油指定生产厂, 中国石油重点科研项目试验基地, 抚顺市油品储存防恐怖目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现有员工2100余人。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创效能力的不断攀升, 使企业的保密项目和保密内容相应增多。尤其是集团公司在三厂进行的我国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5万吨/年重油悬浮床加氢技术三次工业化试验, 和抚顺公司重点科研开发项目——重液蜡加工工艺实验。我们充分认清保密工作的严峻形势和重要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两级公司的保密要求, 设定涉密岗位、划定涉密人员, 从基础工作入手, 咬定“要害”不放松, 深入开展物防、技防和人防工作, 充分发挥了“保安全、保稳定、促发展”的积极作用, 保持了

1 保密教育, 在实效上下功夫

坚持以人为本, 注重保密教育的实效。一是进行宣传教育。认真开展《保密法》活动月等专项保密宣传活动, 为领导干部订阅了《保密工作》《国家安全》等杂志;在企业自办刊物《员工必读》上开辟了保密专栏, 明确涉及生产、安全环保、长远发展的数据和内容等重要保密事项, 使保密知识深入到一线班组。又在门户网站设立了保密知识专栏, 进一步拓展了保密教育的渠道。二是进行案例教育。定期刊发泄密案例, 在各单位循环播放保密光盘, 将保密案例和保密措施更直观传递给员工, 召开座谈并撰写体会, 促进了保密意识的逐步提高。三是进行培训教育。组织开展信息网络安全员培训, 指派保密干部参加上级保密知识学习, 并对重要涉密岗位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及时解读《保密管理规定》《中国石油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十不准》等上级保密工作的文件、规定, 深化了保密教育, 筑牢了思想防线。

2 保密重点, 在防范上下功夫

按照“兼职化设置、专职化管理”的原则, 建立了由厂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各部室为成员单位、重要涉密岗位为包保目标的保密工作体系, 各专业部室配备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兼职保密干部。确定了26个重要涉密岗位, 每年与厂领导、重要岗位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与多个职能部室签定保密责任状。围绕软盘、U盘、移动硬盘, 在工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的实际, 认真落实集团公司文件的规定, 严格执行与公司签订的《办公国际互联网安全保密责任书》要求, 加强移动介质和计算机上网管理, 对保密介质进行了登记、清理, 对重要涉密岗位人员发放的U盘进行编号管理, 统一电脑保密设置, 对网络防火墙、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更新和系统补丁, 保证涉密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存储和传输安全。围绕周检工作, 将保密工作纳入其中, 每周对重要岗位计算机开关机密码、屏保密码、夜间关机、文件管理及重点部位录像回放等保密措施进行督促检查, 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围绕科学试验, 实施立项管理、责任到人, 较好完成了集团公司在我厂实施的重油悬浮床加氢技术工业化试验和抚顺公司重液蜡加工工艺实验两个重要科研项目, 保密工作形成了层层抓落实、事事有人管的良好局面。

3 保密制度, 在管用上下功夫

随着《保密法》的贯彻实施, 国家已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们结合本单位实际,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相继制定、完善了《厂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重油悬浮床加氢工业化试验保密制度》《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办法》《档案保密管理制度》等专项制度, 技术、信息、宣传、档案等专业部室针对保密工作提出了专业要求, 尤其对各专业重要涉密会议, 明确专人负责每次会议和活动中的保密工作, 按照保密要求对参加人员范围进行严格控制, 重要会议文件印制、分发、清退、销毁等环节符合保密要求。同时, 严格执行《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 对信息的发布、上网和新闻报道严格执行规范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门户网页、OA网、个人工作平台使用, 对OA文件、纸制文档, 设专人管理, 严格执行门户网页审批制, 及时登记、传阅、清理和回交机要文件, 做到涉密文件不上网, 上网文件不涉密, 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4 保密条件, 在改善上下功夫

厂保密委员会认真做好相关保密设备的添置、更新和完善工作, 不因省小钱而误大事, 注重依靠技术提高防范手段。

在重要涉密岗位实施了“两机一屏”, 同时安装了物理隔离卡, 两块硬盘共用一台计算机, 工作与上网分别利用不同的操作系统和存储空间, 避免了涉密重要数据通过系统漏洞或木马病毒等途径向局域网泄露。

按照保密要求, 设定了保密会议室, 安装了手机信号屏闭器, 在档案室增设了红外报警器, 专门设立了保密室, 存放重要保密资料。在厂区重要部位增设了摄像头, 及时整改了重要岗位门窗护栏, 做到保密工作未雨绸缪, 防患未然。

3.公司保密条例 篇三

——曹 俊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持续扩容,上市公司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同时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也将成为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控制系统性风险,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今年年初,根据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政策环境的工作目标,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证监会已将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提上建章立制的议事日程,正在积极加快推进修改完善,投资者期盼已久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呼之欲出。

上市公司治理和监管存缺陷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先天不足,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是造成违规行为频发的主要诱因。据统计,近三年来沪深两市因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已超过200家,今年以来,在宽进严管的治市理念指导下,截至目前已有120家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中国证监会查处违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政府强势监管的威慑力,不仅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自律意识,更得到了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广泛认同。

事实上,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相关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欺诈发行、财务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等几个方面,而上市公司内设机构不尽责、管理流程不规范、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等公司治理问题突出,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此外,上市公司监管存在问题,基础性法律规章缺失,使政策主导行政手段成了处罚主要手段。作为政府证券行业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始终把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作为重要工作,尤其是近年来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已远超过以往,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各种证券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还时有发生,这与监管条例征求意见迟迟不出台,造成行为规范长期缺位不无关系。《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从2006年开始起草,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称目前已经完成初稿,涉及股东行为的监管措施、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但历经数年,条例迟迟不出台令投资者失望,也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尽快推进实施监管条例

尽快推进实施监管条例,对于改善证券市场运行环境,提振投资者信心,事不宜迟。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重点关注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首次发行的充分信息披露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这也是注册制证券发行的核心。然而在监管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意识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仅仅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远远不够的,要依靠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让上市公司产生内生性的自律意识则更为重要,监管的重点还是要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运行过程的监管,因此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作为监管法规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也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证券监管领域的基础性规范,对上市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不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回报等问题加以规范,是将《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相配套的法律及经济责任追究的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强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责任履行和公司治理方面对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要求,同时还涉及对公司并购重组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塑上市公司优势群体形象,至关重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作为公众公司诚信的基本要求,由于历史形成的公司股权结构缺陷,造成“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诸多问题,存在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形象的损害是很大的,中国证监会从2007年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开始,以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进行处罚,对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操控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

然而,在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通过规范强制信息披露,依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后监管,不能有效地预防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纳入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中,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关制度安排,并增加了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规范,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能够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可以重塑上市公司的优势群体形象,也更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可以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赔偿机制,以切实强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可以从推进完善内控建设,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自我评价及第三方评价机制,以切实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可以从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削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绝对控制,完善董事会结构和职能等方面有所突破,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通过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有机结合,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规范强制信息披露入手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延伸,更能够体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来源:中国经济网)

4.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要点解读 篇四

一、科学准确定密把好保密工作起点

近年来,军队各级业务部门不断探索军事秘密确定方法,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当前在军事秘密确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给保密工作带来了一系

列“后遗症”。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订《保密条例》作出了相应调整。

◎重新调整军事秘密范围。新修订《保密条例》根据“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划密指导思想,对原有军事秘密范围的规定作了调整,在第10条军事秘密事项中,放开了绝大多数军级单位的番号,增加了信息对抗和训练、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使军事秘密范围更加科学明确。

◎明确指定军事秘密定密责任人。新修订《保密条例》根据国家保密法有关要求,在第13条中明确“各单位主要领导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军事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并且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变更以及军事秘密的解除,由相关事项的承办人员提出意见,定密责任人负责审定”。这既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也为将来的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具体规定军事秘密保密期限。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如何确定保密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第17条指出“军事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确定”,并指出“军事秘密能够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具体保密期限;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既不能确定具体保密期限又不能确定解密条件的,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确定”。规范军事秘密调整解除严格界定保密工作内容军事秘密的调整与解除,是及时规范保密工作内容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保密工作高效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但近年来这项工作开展不够规范,军事秘密一定终身、只定不调、只定不解的问题较为普遍,导致军事秘密日益增多、长期堆积,影响和制约了保密工作效益。新修订《保密条例》对相关问题提出了三项制度。

◎完善了军事秘密变更制度。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要根据时间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0条明确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同时指出“军事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人员”。

◎提出了军事秘密审核制度。军事秘密审核是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前的必要程序,审核的目的一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需要提前解密,二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可以届满自行解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1条明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并指出审核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细化了军事秘密解密制度。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修订《保密条例》的一个重要思想。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坚持突出重点方针着力提升保密效益突出重点是保密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只有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事关全局和影响长远的重点问题,才能有效带动各项工作发展。新修订《保密条例》在内容要求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突出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1条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特别强调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问题,指出任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退出现役应实行脱密期管理等等,反映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管理理念。

◎突出了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绝密级军事秘密密级最高,泄露后给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带来的损失最严重,应该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4条详细规定了绝密级载体的保管、使用、阅办、传递等事项,指出“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明确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两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等等。特别强调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

◎突出了重大军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近年来,军事斗争准备扎实推进,机关和部队组织实施的重要会议、重大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活动越来越多,这些重大活动与

现实任务联系紧密,涉密程度深、保密要求高,必须从严进行保密管控。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组织单位应当周密部署和开展保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临时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保密规定,开展专题保密教育,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第37条进一步强调:“组织重要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国防工程建设等,应当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对

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注重网络泄密防范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目前,网络空间成为各世界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网络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危和未来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防范网络窃密泄密任务日趋繁重。新修订《保密条例》专门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内容,明确提出了有关要求。

◎强调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问题。当前,我军正在着力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作战训练、日常办公、教学全军保密工作大检查深入开展,发现并纠治各类隐患问题科研对网络依赖程度明显增强,安全保密对于网络功能发挥和作战能力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5条指出,安全保密建设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第26条指出“新建或者改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制定安全保密建设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系统开通使用前,应当进行保密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27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和管理措施。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第28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优先选用国内研制开发的设备和软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技术安全保密检查”。这些规定,使得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有了法规依据。

◎强调了国际联网行为保密管理问题。目前由互联网引发的泄密问题越来越严重,防范网络窃密泄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9条对军队单位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应当严格执行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的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数据上传、下载措施”。第30条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互联网明确了十种禁止行为。这“十个严禁”是从近年来大量泄密案件的惨痛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信息化条件下保密防范的必然要求。

◎强调了移动电话使用保密管理问题。移动电话是当前广大官兵应用最普遍的通信工具。移动通信信号处于开放空间中,通过相应设备可以截听通话内容、锁定目标位置、实施远程遥控,对军事行动安全和军事秘密安全都造成潜在威胁。为加强军队人员使用移动电话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9条提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严格遵守十条规定。

二、明确各级保密责任细化各项保密要求

明确职责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加强保密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各级的保密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全体军人的保密义务。军队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保守军事秘密是对每一位军人最起码的要求。新修订《保密条例》第6条从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方面,对军队所有人员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各级保密委员会职责。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各级保密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较以往有了很大拓展,需要对其职责做出新的调整和定位。新修订《保密条例》第7条从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拟制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划分军事秘密及其密级范围、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保密检查等方面,阐述了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职责,为信息化条件下各级保密委员会组织指导保密工作和建设,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明确了各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职责。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对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8条明确,“各单位主官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主官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并负责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指出,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严肃泄密案件查处维护保密法纪权威保密监督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在新修订《保密条例》中,单独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泄密认定、案件查处和密级鉴定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了泄密认定和泄密案件等级。泄密认定是泄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新修订《保密条例》第52条明确,“军事秘密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以及军事秘密失控且不能证明未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的,应当认定为泄变更或解密前的必要程序,审核的目的一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需要提前解密,二是确定军事秘密是否可以届满自行解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1条明确“各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军事秘密”,并指出审核由原定密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细化了军事秘密解密制度。解密是保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修订《保密条例》的一个重要思想。第21条指出“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军事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危害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并规定“军事秘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规定程序确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坚持突出重点方针着力提升保密效益突出重点是保密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保密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内容多,只有紧紧抓住并着力解决事关全局和影响长远的重点问题,才能有效带动各项工作发展。新修订《保密条例》在内容要求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突出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1条按照涉密程度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特别强调了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问题,指出任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出国(境)必须严格控制,退出现役应实行脱密期管理等等,反映了更加严格、具体的管理理念。

◎突出了绝密级载体的保密管理。绝密级军事秘密密级最高,泄露后给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带来的损失最严重,应该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采取最严格的管控措施。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4条详细规定了绝密级载体的保管、使用、阅办、传递等事项,指出“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单独登记、单独存放、专人保管。阅办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对阅办人员、时间应当作出文字记载”,明确取送绝密级军事秘密载体应当两人同行,绝密载体必须随身携带,等等。特别强调绝密级军事秘密中涉及核心事项的,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严密管控。

◎突出了重大军事活动的保密管理。近年来,军事斗争准备扎实推进,机关和部队组织实施的重要会议、重大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活动越来越多,这些重大活动与现实任务联系紧密,涉密程度深、保密要求高,必须从严进行保密管控。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6条规定“组织单位应当周密部署和开展保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临时保密工作机构,制定专项保密规定,开展专题保密教育,进行保密监督检查”。第37条进一步强调:“组织重要演习、武器装备试验、国防工程建设等,应当进行保密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消除泄密隐患”。

三、注重网络泄密防范适应信息时代要求

目前,网络空间成为各世界大国竞相争夺的战略制高点,网络安全成为事关国家安危和未来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防范网络窃密泄密任务日趋繁重。新修订《保密条例》专门增加了网络安全保密内容,明确提出了有关要求。

◎强调了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问题。当前,我军正在着力提高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作战训练、日常办公、教学全军保密工作大检查深入开展,发现并纠治各类隐患问题科研对网络依赖程度明显增强,安全保密对于网络功能发挥和作战能力形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5条指出,安全保密建设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第26条指出“新建或者改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制定安全保密建设方案并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系统开通使用前,应当进行保密检查评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27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安全风险,确定防护等级,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和管理措施。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第28条指出“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优先选用国内研制开发的设备和软件,使用前应当进行技术安全保密检查”。这些规定,使得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有了法规依据。

◎强调了国际联网行为保密管理问题。目前由互联网引发的泄密问题越来越严重,防范网络窃密泄密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新修订《保密条例》第29条对军队单位计算机连接国际互联网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连接国际互联网的,应当严格执行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的规定,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数据上传、下载措施”。第30条对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互联网明确了十种禁止行为。这“十个严禁”是从近年来大量泄密案件的惨痛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信息化条件下保密防范的必然要求。

◎强调了移动电话使用保密管理问题。移动电话是当前广大官兵应用最普遍的通信工具。移动通信信号处于开放空间中,通过相应设备可以截听通话内容、锁定目标位置、实施远程遥控,对军事行动安全和军事秘密安全都造成潜在威胁。为加强军队人员使用移动电话保密管理,新修订《保密条例》第39条提出,因工作需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严格遵守十条规定。明确各级保密责任细化各项保密要求明确职责是做好保密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加强保密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新修订《保密条例》对各级的保密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了全体军人的保密义务。军队作为执行特殊任务的武装集团,保守军事秘密是对每一位军人最起码的要求。新修订《保密条例》第6条从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严守知悉的军事秘密、及时报告泄密问题和隐患、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等方面,对军队所有人员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明确了各级保密委员会职责。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各级保密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较以往有了很大拓展,需要对其职责做出新的调整和定位。新修订《保密条例》第7条从贯彻上级方针政策、拟制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划分军事秘密及其密级范围、指导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保密检查等方面,阐述了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职责,为信息化条件下各级保密委员会组织指导保密工作和建设,提供了遵循和依据。

◎明确了各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职责。单位主官和业务部门对开展好本单位、本部门或本系统的保密工作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保密条例》第8条明确,“各单位主官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保密工作。副职领导协助主官做好本单位保密工作,并负责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并指出,各级机关及其所属业务部门负责主管业务中的保密工作。

四、严肃泄密案件查处维护保密法纪权威

保密监督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问题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在新修订《保密条例》中,单独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泄密认定、案件查处和密级鉴定等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了泄密认定和泄密案件等级。泄密认定是泄密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新修订《保密条例》第52条明确,“军事秘密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以及军事秘密失控且不能证明未被规定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知悉的,应当认定为泄门进行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助、配合。查处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人员作出说明,调阅有关文件资料,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公司保密协议 2010 篇五

公司保密协议

甲方: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 住所: ; 身份证号码: ;

因乙方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和提供服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或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一)经营信息

本协议所称经营信息是指有关公司活动的被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秘密级的各项经营信息,详情参见《员工手册》第六部分。

(二)技术信息

本协议所称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三)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四)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公司文件保密分级制度详见《员工手册》第六部分。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相关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第三条:乙方的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及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一)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二)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公司秘密、制造再现公司秘密的器材、取

员工保密协议

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如甲方未依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经乙方催告仍不履行付款义务,则视为甲方自动解除本协议条款,乙方可不再受本协议条款约束。

或: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四)任职期间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在甲方办理入职手续到甲方终止向乙方发放工资或乙方不再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止的期间。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乙方明确表示解除聘用关系并将此种意愿付诸事实的行为,包括辞职、辞退等正常离职和非正常离职。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二)保密津贴每月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三)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四)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通知乙方,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或: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有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

(二)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三)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1、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2、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1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5、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

乙方(签字):身份证号码:年 月

6.公司员工保密制度 篇六

1、公司保密资料包括范围如下:

1)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开发项目及经营管理;

2)公司内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3)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4)公司技术资料及计算机内所有资料;

5)公司月度、总结,业务往来、产品价格、采购价格、配方、业务通讯录等反映公司业务的文件资料;

6)人事档案。

2、公司机密资料(如合同等)均整理成册,统一编号。

3、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公司机密文件的阅读范围,严禁越权阅读、传播、发布公司保密资料。

4、因工作需要查看超出自己权限的文件或资料,必须得到有阅读权限的上一级领导批准。

5、严禁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机密,严禁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机密。

6、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机密事项必须获得总经理准许。

7、各部门计算机要设定密码,并且定期更改密码。

8、公司员工发现机密已经泄露,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及时做出处理。

9、各部门保密制度执行由部门负责监督,办公室负责监察。

10、因泄露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公司给予严厉处分。

7.公司保密条例 篇七

关键词:新保密法,变化,部队保密工作

0 引言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新保密法)于2010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 新保密法对定密工作的新举措,有利于把握好军事秘密的“定”与“解”

1.1 落实军事秘密定密人责任制、规范定密工作程序

目前,几乎部队所有的机关、单位都产生“军事秘密”,谁该为其定密,责任不清。建立军事秘密定密人责任制,就是要根据不同人员在定密活动中的不同责任,落实到人,依法行使定密权,保证定密活动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进行。

首先,要明确军事秘密定密责任主体。明确定密责任人为各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是法定的军事秘密责任人。军事秘密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有特殊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履行定密责任人的职责。其次,解决军事秘密定密技能问题。从定密工作的职责、定密的依据、程序、方法以及定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策等方面对各部门定密责任人进行全面培训,为定密工作规范化奠定基础。

1.2 规范军事秘密密级调整和解密机制,提高秘密调整和解除的及时性

无论是军事秘密的范围、对象,还是军事秘密的密级,其秘密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应当根据军事秘密事项的秘密程度的变化,及时调整变更密级。一方面是建立军事秘密调整和解密审查制度。对于大量暂时还无法预见保密期限的军事秘密,应当通过建立定期的调整和解密审查制度来保证密级调整和解密的及时性;另一方面是完善密级调整和解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一般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部门领导审核,最后由相应级别的保密委员会批准,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应对军事秘密的调整和解密工作实施有效监督,对于那些已经具备解密条件并应当及时公开的和密事项,要依法进行解密监督或者直接行使解密权。

2 新保密法明确规定了涉密人员的权与责,有利于加强部队涉密人员的科学管理

在保密与窃密的斗争中,人是根本,涉密人员是关键。目前,我们对部队涉密人员的管理,基本上还处于“信任管理”阶段,缺乏制度规范。新保密法增加规定了涉密人员管理制度,突出了对人的管理,体现责任与权益相适应,使保密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为进一步加强部队涉密人员的管理提供了科学指导。

2.1 建立健全部队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义务和责任要求

管理好涉密人员,是做部队保密工作的核心,应对涉密人员从选拔任用到离岗离职这一工作周期的每一个环节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任用审查制度。各机关、单位要贯彻先审后用的原则,在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考量。二是建立健全涉密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对涉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保密技术培训、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三是建立健全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四是健全涉密人员经常性考查制度。平时要进行经常性的思想考查,定期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五是建立健全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制度。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法规定就业。

2.2 建立健全部队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重视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

涉密人员处在涉及国家军队秘密的岗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较一般人员多,对于他们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必须提供特别保障:一是保障涉密人员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如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二是保障涉密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三是保密涉密人员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另外,部队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和相关的奖励。比如积极推行保密津贴。保密津贴制度的推行对于营造拴心留人的氛围、提高管理工作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3 新保密法在违法必究方面的创新理念,有利于部队保密部门强化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针对失泄密事件查处难的问题,新保密法改“结果论”为“行为论”,规定不论是否产生泄密实际危害后果,只要发生法律列举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一,都将依法追究责任。新保密法在违法必究方面的创新理念,有利于部队保密部门强化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3.1 细化违规行为,加大违规行为处分的力度

只追究窃密泄密行为不追究违法行为,任何保密法律规范都会失去强制力和约束性,有法不依的现象就会越来越多。新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任何”两字为部队制裁违法行为提供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空间和修订依据,部队可根据窃密技术手段的发展和保密防护工作的需要,突破目前新法第48条所规定的12种违法行为的局限,及时细化违法违规行为范围,设置新的制裁内容。依法处分违法行为是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的,既不要考虑有无泄密后果,也无需区分情节轻重和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违反行为,就一定免不了被依法追究的下场。

3.2 坚持积极防范,从被动保密向主动保密转化

8.公司保密制度 篇八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文件、资料、档案及经营决策的知情权范围,维护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环境,保障公司的经营成果与持续发展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成立之日起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档案及经营管理决策。

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文件、资料、档案及经营管理决策;

1、项目来源信息;

2、项目开发、实施进度及其结果的信息;

3、项目销售服务信息;

4、项目客户信息;

5、管理经营的运行及决策信息;

6、财务信息;

7、人力资源的管理信息;

8、与其它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的信息;

9、任何具有保密价值的信息。第三条 保密等级划分

秘密等级的划分原则: 文件资料按保密程度分为机密文件、秘密文件、公开性文件(宣传资料)。

一、机密文件:指最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文件资料。

1、财务分析报告;

2、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报告;

3、对工资分配方案及所属文件;

4、涉及项目成本、利润的报告或论证材料;

5、公司尚未实施或正在实施的经营战略决策、公司项目技术的核心资料;

6、公司其它认为应列入机密范畴内的文件资料。

二、秘密文件:

1、公司注册及相关文件;

2、技术资料、工程建设的重要图纸; 3、立项报告、业务进度分析报告;

4、涉及公司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情报的来往文书,以及合同、协议文本;

5、公司管理人员信息及审批资料;

6、公司其它认为应列入秘密范畴内的文件材料。

三、普通文件(宣传资料):指一般性的,可以提供给所有的员工查考利用的文件资料。

1、平时各种工作条例、规章制度;

2、一般业务工作来往文件(不涉及绝密、机密的文件; 3、各类一般性的请示、通知、会议纪要、简报、情况反映等; 4、行政管理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 5、一般性的月、季工作计划与总结报告; 6、有关干部任免、调配、定级等的文件; 7、财产、物资、档案等各类行政交接手续凭证。根据以上原则对秘密等级的划分,可按文件内容涉及的机密程度提高或降低。

第三条 管理权限:

1、机密文件由相关责任部门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副总以上级别人员知晓;

2、秘密文件由相关责任部门内部相关人员以上级别,主管副总以上级别人员知晓;

3、普通文件(宣传资料)公司全体人员知晓。宣传资料经公司领导审批可公开发布。

4、以上文件涉及财务信息资料的,财务部门有知情权。

5、以上资料原件需定期移交办公室存档。

第四条 关于文件、资料及档案的保密要求规定:

1、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携带保密性文件、资料、档案进行出游、参观、访友等私人活动,若因参加工作或其它活动而必须携带时要妥善保管,并在带回公司后及时放回原存放处。

2、需要销毁保密性文件时,要由公司指派专人监督,并一律进行销毁,作废保留的保密文件、资料、档案加盖作废章后统一保管。

3、凡属保密性文件资料、档案的借阅、传阅、复印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由专人妥善登记保管。

4、凡属保密性的文件、资料、档案均不得使用传真机传递,不得私自将保密性文件、资料拷贝。

第五条 关于经营管理决策的保密规定:

1、对任何会议、活动、访谈或其它场合所形成的经营管理决策均应予以保密,需传达时经领导批示后再行传达。

2、公司任何员工均不得在公共场所及家属、亲友面前谈论未在公司范围内公开传达的经营管理决策,更不得在电话中涉及相关经营管理决策。

3、不得将会议、活动、访谈记录随意放置,应置于有利保密的地点妥善保管。

4、文件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保密意识,不得向任何人有意或无意的泄露公司机密,废旧文件不得随意丢弃,经公司认定作废的文件应定期销毁,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电脑操作人员在打印、复印文件、资料时,应树立高度保密意识,不得随意将文件、资料流露他人。

6、财务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账务,报表,资料,不得将公司财务秘密泄露他人。

7、员工的薪金、奖金、应予以保密,公司禁止员工自相打听他人的工资待遇,以免给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障碍。

8、工程部人员应注意图纸、技术资料的妥善处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设计图纸意图泄露他人。工程监理人员在接待来访的客人谈话中应由保密意识,在合同签订进度审核,预防过程中不得擅自将标底告诉对方,应严格保守公司的机密。

9、公司全体人员都有责任和权利保守公司机密,发现他人泄露机密,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对保护公司机密,维护公司利益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保密措施

1、各部门都应明确一名员工负责保密工作,并令专人负责秘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2、加强对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传递过程中的受理、控制。

3、属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阅、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

4、公司秘密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内的员工解除。接触员工不得向他人泄密,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5、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6、保密人员调动时,必须做好保密工作及有关资料的交接工作,保密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必须要严守保密规定,谨防造成泄密现象。

7、逢重要节日,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各部门保密工作责任人,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节后应检查落实情况。

8、未经授权人员私下打听或散布信息,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8、员工入职需跟劳动合同一同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条 附则

1、本制度制定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9.薪酬保密制度(公司) 篇九

一、制定目的1、为实现规范化管理,保守公司经营秘密,保护员工个人私隐

2、为维护公司稳定的工作氛围与改善公司激励环境,配合薪酬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含劳务工、临时工与在校实习生);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薪资操作过程;

3、本制度适用于监督全体员工的薪资保密行为;

4、本制度适用于薪资泄密行为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三、定义

1、薪资作业人员:指参与薪资确定、调整、编制、核算、发放、调阅的各部门负责人及负责人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岗位人员。

2、薪酬信息知情人:指因工作需要,被授权知悉部分或全部薪酬信息

四、保密内容

1、薪资作业过程包含但不限于,新进职工定薪、职工调薪过程、薪资资料保存过程、薪资核算过程、薪资发放过程、薪资资料查阅过程等;

2、调薪资料(包含入职、调薪、等)经核准后,应 由综合部统一保存于薪资资料专柜中;

3、综合部负责编制薪酬发放表,编制薪酬表的电子文档须加密,以防泄密。

4、编制薪酬表的人员如在制作薪酬表时有其他事情离开工作现场,不得将薪酬表和相关的薪酬资料摊放在桌面上,必须收集起来放入专门的档案柜内加锁,以免他人翻阅,并关闭打开的电脑文档。

5、薪资作业人员一律不得向未获授权的任何人透露公司薪酬信息。

6、员工可向综合部查询自己的薪酬信息,如有疑问,可由综合部安排在非公开的场地进行面谈,严禁在公开场合询问或谈论个人或他人薪酬话题。

6、未经总经理审批,严禁公司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询问其他人员的薪酬状

7、各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调阅本部门人员薪资资料时,须经总(副)经理核准,否则,综合部有权不予受理;原则上部门负责人只能申请查阅所管辖部门下属的薪资资料。对于所有的关于薪酬查询的请求,一律只提供电子信息,不提供纸质信息。

8、财务应制定有效措施确保财务人员在发放薪资时应以有效措施保证薪资保密。

五、保障措置(配合公司奖惩制度)

1、凡因薪资作业人员行为造成薪资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处理;

2、薪资作业人员主动造成薪资资料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即时开除处理,必要时可追

加经济责任赔偿;

3、全体职工不得询问其他职工的薪资情况,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一次处理,第二

次给予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处理,第三次即开除出公司;

4、全体职工任何时候都不得泄露自己的薪资资料,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一次处理,第二次给予当事人记大过一次处理,第三次即开除出公司;

5、职工主动散播自己的薪资资料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立即开除处分,并不给予

任何经济补偿;

6、公司欢迎广大职工揭发、检举薪资泄密事件,凡检举薪资作业人员违反薪资保密制度,造成薪资

泄密的,一经查实,给予检举人记小功一次;凡检举职工有散播自已薪资资料或询问他人薪资资料者,一经查实,给予检举人嘉奖一次。

六、制定、变更与作废:

1、本办法为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的,由综合部编写,经总经理审批后公布实施,修改、废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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