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2024-08-28

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共11篇)

1.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一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

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南京市主要污染物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3‟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总量控制、许可排污,市场调节、适度溢价,公正公开、规范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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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医疗、宾馆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按照国家、省下达的污染减排考核目标和本市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定区(流)域、主要行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措施。分配初始排污权和组织排污权交易必须符合区(流)域和主要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大科技示范项目的建设。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见证等服务。

第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污染损坏赔偿的责任和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管理

第七条 市分配各区(园区)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类排污权指标之和不得超过本市总量控制目标,区(园区)核定给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之和不得超过本辖区总量控制目标。

对区(园区)排污权指标的分配原则上按照区(园区)实际排放状况、产业发展规划、污染负荷强度、污染减排目标以及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进行综合分析;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市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排污权指标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单位对排污权指标拥有使用、出让和抵押等权利。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可以购买排污权指标:

(一)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

(二)排污单位现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齐全的,应当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方式购买初始排污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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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单位现有项目有短期(不超过9个月,下同)排污权指标需求的,应当通过排污权租赁的方式购买短期排污权指标;

(四)排污单位排污权有效使用期满的,应当通过排污权延续的方式购买排污权指标。

排污单位购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必须符合环境准入和区(流)域、行业总量控制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可以出让其经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一)排污单位限产、转产、关闭或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深度治理的;

(二)排污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三)排污单位排污权指标短期闲置的;

(四)其他可以出让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排污单位经有偿使用获得的富余排污权指标进行回购:

(一)排污单位限产、转产、关闭或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深度治理的;

(二)排污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发生变化的;

(四)建设项目购入排污权指标满两年未进行建设的,或者停止建设的,或者未能通过环评审批的;

(五)其他可以回购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排污单位未经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指标:

(一)排污单位因限产、转产、关闭或者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生产工艺、实施深度治理的;

(二)排污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三)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的;

(四)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需要,建立排污权指标政府储备库,对排污权指标保持一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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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调控本市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来源主要为:

(一)分配初始排污权时预留的;

(二)通过回购或者收回获得的;

(三)其他途径获得的。

第十四条 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半年内不得出让;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在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不得出让,因故不再使用的可以申请政府回购。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五条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初始排污权核定技术导则,对排污单位现有项目核定初始排污权,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全面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为排污权交易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并对区(园区)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定期将本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情况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符合区(流)域和行业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以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为依据,按照现行排放标准和限值,结合行业平均排放强度控制要求以及排污单位近三年实际排放状况,对排污单位逐个项目核定排污权指标,确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

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参照《南京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试行)》执行,其他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初始排污权的申报和核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排污单位填报初始排污权申报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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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各项目排放量、排放控制标准、核定依据以及意见反馈相关要求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核定意见,对反馈意见逐项予以说明;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经排污单位确认的初步核定意见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反馈情况逐项调查、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排污单位下达初始排污权核定意见,并告知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初始排污权核定意见及时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取得初始排污权,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排污单位填报《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业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始排污权申请数量不得超过核定数量;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有偿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符合办理要求的排污单位签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协议,确定初始排污权数量、有效使用期限及缴费方式等;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排污单位签订《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协议》,出具《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四)排污单位按照协议规定和缴费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缴费凭证;

(五)排污单位取得缴费凭证后,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以下规定征收: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根据全市总体计划逐步推进,收费标准分步实施,第一年按照收费标准的40%执行,第二年按照收费标准的70%执行,第三年起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二)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清有效使用期限的全部费用)或者分缴费。凡一次性缴费的,在第一款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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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基础上,再给予20%的优惠。

第四章 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排污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全市统一交易平台上实施。

第二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分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一)出让方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可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二)受让方主要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有短期排污权指标需求的排污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市排污权交易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指标达到交易控制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购买,未达到交易控制标准的以及重大科技示范项目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购买。交易控制标准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要求明确。

(二)排污单位经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指标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也可以申请政府回购;

(三)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省管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符合以下范围控制要求:

(一)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二)工业排污单位不得与其他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交易;

(三)火电行业(包括其他行业企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四)环境质量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地区不得参与增加本地区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排污权交易;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和排污单位不得参与增加此类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第二十五条 本市排污权交易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每次按照排污权指标的类别设立相应交易场次,每个场次按照意向受让方的数量设立N-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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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轮次(N为此项指标的意向受让方数量,3≤N≤20)。每个轮次竞价交易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该项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数量、购买数量和意向受让方数量,当排污权指标可出让数量为零或者意向受让方少于3个时,该项排污权指标交易活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购买、出让排污权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排污权指标购买(出让)申请,填写《南京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排污权交易业务联系单,并将排污单位购买(出让)申请和联系单一并提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网站公开发布出让排污权指标的相关信息,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按照规定缴纳交易保证金;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范程序组织排污权交易,组织交易双方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下达《南京市排污权交易缴费通知书》;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资金结算:受让方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向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出让方划出交易价款;将政府储备指标出让收入划入市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账户;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出具排污权交易确认单。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竞买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其缴纳的保证金;

(七)受让方(出让方)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单后,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申请或者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富余排污权指标回购申请时,应当填写《南京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八条 排污权租赁由排污单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排污权交易业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排污权指标租赁必须在同行业(水污染物在同流域)排污单位之间进行,仅限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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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一)被市级及以上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的区(园区)在解除限批之前不得安排本辖区排污单位参与限批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二)被实施环境保护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摘牌前以及被实施环境保护限期治理期的排污单位整改验收通过前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三)未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排污单位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四)排污权交易过程中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排污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排污权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排污单位在公开竞价交易中未能购足排污权指标但超过应当购买数量的70%时,可以在公开竞价交易后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购买不足的指标,也可以选择参与下一次排污权交易;

(二)排污单位超过合同规定时间仍未支付交易价款的视为违约,其通过公开竞价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将自动取消;原出让方出让的富余排污权指标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回购;

(三)排污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强化污染治理,污染排放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其富余排污权指标在规定标准提高前享有持续出让的权利;

(四)排污权交易优先安排排污单位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当排污单位可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不足购买数量的80%时,不足部分由政府储备指标出让;

(五)排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排污权交易的各项规定和交易合同的各项约定。排污单位出让富余排污权指标应当提前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

第五章 价格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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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排污权交易市场年平均价格与当年的有偿使用费标准相差达到30%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启动动态调整机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一)购买价格:按照受让方公开竞价当日排污权指标竞买成交价结算;

(二)出让价格:按照出让方公开竞价当日排污权指标加权平均成交价结算;

(三)回购价格:按照排污权指标原购入价的105%结算。

第三十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指标出让收入纳入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属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征收。每年2月底前,区(园区)财政部门应当将本辖区有偿使用费上决算数的30%上缴市财政,其他纳入本区(园区)财政预算管理;

(二)政府储备指标出让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统筹用于污染防治,纳入现行设立的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指标回购、交易体系建设和交易服务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五条 排污权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与购买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数额按照“指标购买数量×交易指标有偿使用征收标准×30%”计算;

(二)参与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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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排污权有偿和交易制度,是环境资源领域重大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市、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排污单位调整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积极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下监督管理职能:

(一)掌握国家、省对本市污染减排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关要求,按照最新排放标准和控制目标,及时调整区(流)域、主要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

(二)建立规范、透明的排污权指标审核制度,完善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指标的审核认定办法,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以及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核定排污权;

(三)加大对排污单位的总量核算和执法监管,对超排放总量排放的单位一律依法查处。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下监督管理职能:

(一)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和排污权交易服务费标准;

(二)加强价格监督管理,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行为,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下监督管理职能:

(一)建立环保专项资金,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指标出让收入纳入专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

(二)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指标出让收入的使用监管,保证重点减排工程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第四十条 社会公众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享有知情权,有权投诉或者举报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依法对超排污权指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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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国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四项主要污染物。市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调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使用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有限期限一致。排污单位现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齐全项目的排污权又称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办理;

(三)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在某时间段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许可量,以吨为基本计量单位。排污单位排放减少、长期不用的排污权指标以及短期闲置不用的排污权指标又称富余排污权指标,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让和租赁;

(四)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权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五)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或者排污单位与政府排污权储备管理部门之间在指定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的排污权指标购买、出让、回购、租赁等行为。

第四十三条 2015年1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排污单位新增排污权指标开展排污权交易,2015年7月起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排污单位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执行时间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省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的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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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二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CAS理论,多Agent建模,Netlogo仿真

1 相关概念与主要理论方法介绍

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排污权交易政策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经济激励型环境政策手段,其效果得到学术界及各国政府的广泛认同[1]。我国政府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进行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但由于交易成本过高、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等因素,排污权交易市场试点呈现出 “试点多,交易少” “有规则、无交易”等特点,难以在全国推广[2,3]。

排污权交易中涉及排污企业、管理部门、交易中介机构、公众和环保组织等参与主体,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有效实施取决于参与主体的积极参与。现实中的企业存在不同的排污权需求、不同的边际处理成本和交易成本以及排污权交易的参与态度,企业会根据自身情况作出排污权交易的决策,同时还会积累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经验,这就使得排污权交易系统具有了复杂系统的基本特征。排污权交易系统具有动态性、模糊性及随机性,利用传统的建模方法难以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和分析,而复杂适应性系统( Complex Adaptive System,CAS) 是目前被广泛认可的针对复杂系统的计算机科学实验基础[4]。CAS理论把系统中的个体称为具有适应性的主体,在此基础上,多Agent系统( Multi - Agent System,MAS) 建模方法被广泛地运用于主体具有自我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方面的研究[5]。多Agent系统赋予每一个Agent通过与外界、其它Agent的信息交流而采取某种相对较进步的策略的能力,即学习能力。而经过Vidal等[6]的发展,Agent具备了判断、学习和预测其他Agent可能采取的行为的能力,使得多Agent系统能够更好地反映复杂系统自适应性、高智能性以及非线性等特征[7,8]。这种建模方式强调群体中个体的特性,更强调个体之间的相互交互作用,并且这种建模方式能够对模型进行可视化的观察。

本文借鉴CAS理论与多Agent建模方法构建排污权交易模型,模拟排污权交易系统中的主体行为及其规则,并在Netlogo平台上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仿真,定量分析排污权交易系统的运行机制、交易成本、企业和政府行为对政策运行效果的影响。

2 排污权交易系统分析

2. 1 排污权交易系统的特征

复杂适应性系统( CAS) 具有开放性、非线性、自适应性以及涌现性等特征,而排污权交易系统具备复杂适应性系统的以上4 个特征。

( 1) 开放性: 排污权交易系统中的排污企业,它们生产、交换、消费,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同时也向环境中排放出废水、废气、废物,以维持企业的运转。

( 2) 非线性: 污染物的复杂特征、买卖双方企业的非对称性供需、信息的非对称性、企业排污量的差异、企业主体的 “有限理性”等,都是排污权交易系统中非线性特征的体现。

( 3) 自适应性: 由于客观条件的复杂性和人的有限理性等方面的影响,系统中主体的行为选择和互动往往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一般只能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将自身的选择和决定建立在一定的必然性基础上,通过一定程度的控制行为来达成目标,并且通过学习经验来适应环境,从而使自己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具有高度的自适应性。

3.排污权交易的思考 篇三

探讨了排污权交易存在的若干热点问题,主要包括:政策和法律、排污总量、初始分配、市场不规范.进而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利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把环境问题引入市场,在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场运作.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力量来解决环境问题,以此来促进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展.

作 者:冯颖 张雅莉 刘欣 洪佩怀 于淑梅 赵民 作者单位:冯颖,张雅莉,刘欣(天津市环境保护科技信息中心,天津,300190)

洪佩怀,于淑梅,赵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300190)

4.内蒙古排污权交易制度初探 篇四

潘高娃1滕有正2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2内蒙古大学)

摘要:排污权交易政策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当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是控制污染、降低污染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在国外特别是美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功经验。本文在分析“十二五”内蒙古节能减排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以构建重点行业(如电力行业和钢铁)SO2排污权交易为例,探讨排污权交易政策在内蒙古的需求和紧迫性,并提出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内蒙古地区

Key words:emission trade,SO2,Inner Mongolia

排污(权)交易(emission trade)政策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容量节余(netting),并逐步建立起以气泡(bubble)、补偿(offset)、银行(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排污权交易体系,现已发展成为许多国家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是运用市场机制削减污染的重要的手段,而且正在用于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合作。这是最经典的利用市场机制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有利于政府通过出售排污权得可观的环境治理资金,也有利于排污权向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流动,促进经济的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是典型的资源型省,以煤炭、电力(火电)、建材(水泥)、重化工为主要产业结构的省份,正是适合搞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推行电力行业排污交易,目的是促进深度治理,腾出发展空间,提高总量指标资源配置效率;在2015年起研究和推广非电力行业的排污权交易,如化工、建材等行业。

一、“十二五”内蒙古节能减排的形势和任务

“十五”期间由于我区产业结构以“两高一资”为主,造成污染物排放量大,特别是二氧化硫排放量高达145.6万吨,排全国第五位。“十一五”初期,随着我区GDP的快速增长,污染排放新增量大幅增加,仅二氧化硫新增78万吨以上,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受2006年两项减排指标“不降反升”和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我区的减排工作一度处在非常被动状态。

“十一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积极制定减排政策,实施三大减排措施,严格实行责任考核,两项污染物减排目标圆满完成。据环保部核查认定,2010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7.51万吨,比2005年下降7.46%,完成目标的109.51%;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39.41万吨,比2005年下降4.25%,完成了目标的110.61%,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考核结果为74.6分,高于全国平均成绩2.8分,超额完成了国务院对我区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累计淘汰落后火电装机289.60万千瓦、煤炭2000万吨、钢铁961万吨、水泥839.5万吨、焦炭1748.30万吨、铁合金60万吨、电石88.28万吨、有色冶炼15.5万吨、造纸26.60万吨、味精0.60万吨、酒精0.80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0%,污染物排放总量每年减少lO%,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同时,全区12个盟市也克服重重困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完成了两项减排任务。

经环保部反复论证,初步确定全国“十二五”减排目标是: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老指标分别比2010年下降8%;氨氮和氮氧化物在2010污染源普查和动态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分别下降10%。国家初步确定我区“十二五”的减排指标是:与2010年相比,化学需氧量下降6.7%,二氧化硫下降3.8%,氨氮下降

9.7%,氮氧化物下降5.8%。2011年,环保部要求各省区市的4项减排指标暂按下降1.5%安排。虽然国家按西部地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原则安排我区的减排指标,但仍与发展的要求矛盾突出。根据自治区“十二五”发展规划测算,我区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除氨氮外,均呈上升趋势。

2011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围绕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努力,节能减排的氛围日益浓厚,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完成节能减排目标形势仍不容乐观,面临着严峻挑战。

首先,目前自治区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历史时期,面对着经济快速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双重挑战。从消费结构、生产结构、城乡结构的变化及其内在关联看,我区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较快增长还会持续很长时间,在这一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与经济增长一般呈现正向关联。这意味着在我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难度非常大。任务异常艰巨,必须处理好经济较快增长与节能减排的关系,更新发展理

念,以节能减排为强有力抓手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质量。

其次,内蒙古资源相对富集,但生态环境比较脆弱,需要处理好重化工业加快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矛盾。“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重化工业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主要重化工产品产量在“十一五”基础上大幅增长,到20l5年,全区将煤炭产能将达到10亿吨、电力装机容量9600万千瓦(即“十二五”期间新增4200万千瓦)、钢产能将达到1500万吨,这些新增产能必然带来能源需求量的大幅度上升,使能源资源消耗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仍将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进一步加大了节能减排的难度。为此,必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以节能减排为重要契机调整结构,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二、排污权交易在内蒙古市场化研究的现实意义(紧迫性)

(1)节能减排,将环境“容量节余”,直接用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是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

排污权交易政策是节能减排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手段,尽管“十一五”期间减排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主要污染减排成绩显著。但是形势依然严峻,而且减排空间急剧压缩。目前减排主要靠行政手段,社会成本高,也容易反弹,应重视制度创新,进一步围绕减排工作,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努力促使减排长效机制建立。引入和借鉴排污交易制度,是推动污染减排定量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由单一行政管理向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过渡、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过渡,也能促进产业升级,当前减排形式下,促进减排指标下降,开展排污交易实践尤其重要。

(2)环境治理形势所迫,也是自治区治理环境污染的有效手段和制度。我们关注的更多的是环境污染对人居环境带来的影响,排污权交易政策也是个环境治理方案,对区域环境治理(方面),能够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必须实现排污权交易在内蒙古的市场化。

(3)环境保护目标,总量控制的需求。

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较低成本实现总量目标。总量指标变得越来越稀缺。排污权机制能够盘活总量指标,促进重点行业如电力行业等深度治理,腾出发展空间。提高总量指标资源配置效率。二氧化硫的污染源主要来自电力行业,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行业排污权交易,才能适应跨省区电力交易,资源优化配置更大范围的需求,这也是构建全国电力市场的重要基础。

(4)从实践的角度排污权交易市场化研究,用于实践当中,这样有利于该制度在地方管理办法、条例、规范的制定,因此研究是基础,是根本。

国家推行新环境经济政策,由于新政策的推行,容易出现“不公平性”交易现象,以自治区层面上研究技术与政策,有利于防止由于政策层面的研究缺失导致的不公平交易的产生,如环境脆弱区或污染严重地区(酸雨严重区)、经济欠发达地的节余容量,被用于经济发达区等现象,因此,也是自治区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

内蒙古是典型的资源型省区,研究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对同样资源型城市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需求。

(6)自治区“十二五”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增加,经济的高涨必将带来对环境容量的需求,也就是进一步形成对排污权市场的需求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因势利导,完善总量收费制度,科学核定收费标准,促使一批企业积极治理污染,有偿让出排污权,从而就会形成一种排污权市场供需两旺的局面,均衡市场价格也将出现,污染治理的黄金季节也即到来。随着“十二五”规划大投资和大治理的推进,富余并打算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会迅速增加,正是迎来排污权交易市场将十分看好。

三、内蒙古排污权交易的设想与建议

为了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推行,还需要在完善法律、科研、管理、机构以及经济手段等方面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合理分配初始排放权,是关键。初始分配是否高,企业能否接受,在全国有否推广意义等。应对“十二五”乃至2020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总量的合理分配进行研究,包括国家任务要求、分配原则、方式和初步落实意见,如哪些是重点企业,具体落实。在初始排污权分配合理的前提条件下(或情况下),才能保证交易公平合理性。

(2)专家建议,应尽快打破区域分割,实现全国统一大市场。应制定跨区域交易的原则和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的转嫁和加剧,实现区域间公平交易,建立健康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3)国家先推进跨区域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选择重点行业电力行业和钢铁行业率先排污权交易研究,一方面益有环境容量,另一方面也具有

前瞻性。其中研究钢铁行业,肯定的要包括焦化等行业在内。

(4)区域性层面上排污权交易的研究,应分为内蒙古蒙东地区和内蒙古蒙西地区来研究;包括锡林郭勒盟、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和呼伦贝尔市的蒙东地区,与包括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和阿拉善盟的蒙西地区,其大气二氧化硫排放虽然互相影响,但各自向对方的贡献率都很低,可以忽视,而各自的污染削减都不能抵消对方的排放,因此蒙东地区和蒙西地区应分别进行排污权交易。内蒙古蒙西地区,资源富集、煤化工发展迅速,应先示范研究,成果扩推到周边的山西、山西、宁夏石嘴山工业区。

(5)以行政区划单元研究排污权交易,对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有贡献,更有实际意义。通过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放达标成本降低;在经济全面增长下,实现二氧化硫大幅度削减;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6)工业园区内“联合治理的可能性和设想”,要计算治理成本,具体调查联合治理企业的措施情况以及推广的可行性。联合治理也是降低环境治理社会成本的有效方法之一。

(7)建立排污交易中介机构建议

在国外,比较成熟的排污权交易是通过专门的控污银行或环保银行进行的,其性质就是排污权交易所,排污权(许可证)就如同股票或其它有价证券一样,在银行交易,价格随供求变动而涨落。这种交易中介机构是完全市场化的,具有较高的运作效率,也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上海市在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建立的环保基金会,是一个“准银行”机构,受环保局委托,负责排污交易的具体工作,其经验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腾有正,刘钟玲。2001,环境经济机制探索:机制与政策。排污权交易研究

(14).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464-505

王金楠,董战峰等.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践和展望.环境保护,2009a,420(5):17-22.王金楠,董战峰等.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最新实践与展望.环境经济,2008a,10:31-45.董战峰、於方等.中国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及发展建议.环境保护与循环经

济.严刚,杨金田等.中国火电行业SO2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及框架设计.环境污

染与防治,2008a,30(7):92-96.赵凤春,杨金田.火电行业SO2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探讨.环境污染与

5.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五

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排污权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分析

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明显的外部性,导致环境治理投入不足、排放超量.控制污染超量排放的方法之一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效实施又必须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前提.交易成本由外生交易成本和内生交易成本两大部分构成,二者呈现此消彼涨的关系.尽快建立排污权交易的法规,明确排污权的产权归属,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体系,降低排污权交易中的内生交易费用,是我国实施排污权交易的关键.

作 者:胡民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部,成都,610074;四川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066刊 名:理论探讨 PKU CSSCI英文刊名:THEORETICAL INVESTIGATION年,卷(期):“”(5)分类号:X5-05关键词: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 交易费用

6.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六

湖南省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2014月11月17~21日,我中心组织部分市州排污权交易机构前往陕西、重庆学习调研排污权交易工作。经认真调查、深入分析,形成以下调研报告。

一、陕西、重庆排污权交易工作基本情况

(一)陕西基本情况

1、开展时间和交易因子。陕西省于2010年6月启动排污权交易工作,2011年7月被列为国家试点省份。

2、交易机构。2010年5月成立陕西省环保厅排污权储备管理中心,负责排污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县无交易机构。交易过程由“陕西环境权交易所”负责完成,全部实施电子竞价交易,“陕西环境权交易所”专门从事与环境有关的现代化电子交易服务,由上海石油交易所、天财控股有限公司等共同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交易所。

3、工作模式。陕西目前只开展省级审批项目的排污权交易,暂时没有启动初始分配和有偿使用。交易资金全部汇缴省财政,环境权交易所向交易双方收取一定佣金。但因为每年只举办四次竞价交易,建设项目从提交申请到申购成功需要较长时间,所以项目单位都尽量提前申购排污权指标。

4、交易因子和交易价格。交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交易基准价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6000元/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12000元/吨。目前最高成交价为:二氧化硫34500元/吨,氮氧化物39200元/吨,化学需氧量35000元/吨,氨氮28100元/吨。竞价交易大幅提升了交易价格。

5、业务进展。陕西累计开展交易44次,成交金额5.9亿元。

(二)重庆基本情况

1、开展时间。2009年12月启动首笔交易,2011年2月被列为试点省份。

2、交易机构。2010年8月成立重庆市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范围内排污权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暂无机构,但确定了责任科室和工作人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负责搭建交易平台,组织实施具体交易,所有易全部实施电子竞价。

3、工作模式。重庆主要实施二级市场交易,全市所有建设项目全部实施排污权交易,主城区部分企业开展了二氧化硫有偿使用试点。交易资金大部分汇缴到同级财政,少部分由减排企业收取。联合产权交易所向买卖双方各收2.5%的手续费。项目单位在环评报告书编制阶段就提前申购排污权指标,从提交申请到申购成功平均需要两周时间。

4、交易因子和交易价格。二氧化硫排放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为为976元/吨.年,一次收费五年。交易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交易基准价为:化学需氧量6800元/吨、二氧化硫4880元/吨、氮氧化物5000元/吨、氨氮12000元/吨。

5、业务进展。重庆市累计开展市场交易930次,成交金额8989万元。

二、陕西省、重庆市排污权交易工作特色

1、管办分离,公正公开。陕西、重庆均采用了交易管理和交易实施完全分离的工作模式,管理中心负责交易的审核、认定、指标投放等管理工作,交易所负责具体实施。

交易管理中心将转让、购买信息告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买方进行电子网络竞价,买房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络报价,没有场地规定,流程简单,操作容易。

2、政策执行到位,交易活跃。两省市所有新建项目都已经全部按政策实施总量前置和排污权交易。重庆市还组织对区县开展专项稽查,确保新建项目排污权交易政策执行到位。

3、交易流程简单,行政干预少。一是总量部门统一认定各企业减排量,交易管理中心对已经认定的减排量统一收储、入库,企业申请转让时不要重复进行审定,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建设项目申购指标的时间与编制环评报告同步,不耽误环评审批时效。三是交易实施之后才进行总量前置审核,避免重复进行行政审核。

4、竞价机制实施顺利。陕西省每季度组织一次市场交易,由管理中心根据申购情况确定单次指标投放量(需求总量的60%~70%)。每场可得出多个中标方,但陕西省市场需求量和政府投放量供求悬殊,加上交易次数少,每场竞价都非常激烈。

重庆市每周三、周五举行多场竞价,安排购买量相近的3~5家企业同场竞买,每场只得出一个中标方,指标投放数量略高于需求总量,企业可多次参与竞价,成交价格上升幅度比较小。

三、关于我省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建议

1、严格、公平地执行政策

当前,我省试点区域执行总量置换和排污权交易政策情况仍不理想,省级审批项目也有遗漏,湘潭等地的市级审批项目政策执行率不到20%、县级审批项目几乎未实施。没有严格执行总量指标前置审核和交易,政策有失公允。

建议:下发“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批和交易的通知”。明确所有工业项目都要实施总量前置审批及排污权交易;集团内部的指标交易、企业整合等项目同样要对总量进行核算,不置换不交易,但同样要将指标入账管理;各市州切实将建设项目总量前置审批和交易政策落实到位。

2、规范交易时间及流程

许多地方的总量前置审批和交易工作非常被动,大多是进入审批环节后才匆匆忙忙开始办理,既影响审批时效,又不能切实有效地开展总量核定和交易替代工作。有些地方总量前置审核虽然比较严格,但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管得过宽,需要规范简化。

建议:一是总量替代和交易工作环节要提前实施。按照环保部的规定,总量指标要在环评报告书编制阶段就落实到位。排污权交易作为总量替代方案之一,必须提前实施,要将排污权指标视同于企业用地,是企业的生产要素,不能变成环保部门借“环评审批搭车收费”的行为。二是简化交易工作流程。项目单位依据环评报告书的核算量,申请和购买排污权指标,这是市场行为,只需向交易机构提出申请,交易机构按照市场规则拟定交易方案。三是规范总量前置的行政审核。行政审核在交易之后实施,主要审核总量替代方案和替代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不干涉指标来源、价格等市场行为。

3、规范减排指标的储备和出让管理

许多地方对可替代总量指标的管理不规范:许多交易所拿不到国家已经认定减排量,不能统一入库、储备;没有通过环保部认定但确实已经到位的减排指标不能及时认定、入库和转让;企业申请转让指标时,审核程序复杂,行政干预过多,很多企业有意见;有些新建项目指标来源不明,有些减排指标重复使用,账目不清。

建议:一是统一、及时将减排指标入库储备。每年,在环保部认定减排量之后,市州环保局统一认定可置换指标并通知交易机构,交易机构集中入库。二是简化入库指标的转让审核程序。环保部们已经认可、交易机构已经收录入库的减排量,在企业申请转让时,不再重复进行审定。三是合理扩大收储范围。环保部没有认定的减排量,可以采取“企业申报→市县审核→省厅核定→指标入库”的模式进行认定,允许上市交易,保障企业利益。

4、加强检查与考核

2014年3月,交易中心组织对长株潭三市的排污权交易工作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稽查,形成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对提高市县业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从重庆市工作经验来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对促进区县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和交易政策起到了明显的成效。

建议: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纳入市州环保工作考核体系,重点考核“机构人员到位率”、“交易政策执行率”、“有偿使用费征收到位率”等情况。交易中心也可会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市县交易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

5、启动竞价交易试点

从陕西、重庆经验来看,引入竞价机制后,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对于排污权指标的物权属性、资源稀缺性等认识更加深刻,主动参与交易的意识更强,促进了交易市场发展。

7.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七

中国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背景与现状分析

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是近年来环境政策的.一项富有特色的改革.本文对中国刚刚起步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包括其历史的由来、经济学的原理、可行性分析、必要性分析、基本作用解析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作 者:杨姝影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北京,100871 刊 名:环境保护  PKU CSSCI英文刊名: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年,卷(期): “”(11) 分类号: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   总量控制  

8.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八

浅析我国在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保护环境和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它始于美国成熟于美国,而我国在此方面还处于试点阶段.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排污权交易的性质、概念和作用,并在借鉴总结国外关于排污权交易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探讨我国构建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着重点.

作 者:于鸿军 作者单位:山东烟台城市排水管理处,山东,烟台,264001刊 名:大科技・科技天地英文刊名:SUPER SCIENCE年,卷(期):“”(2)分类号:X3关键词:排污权 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 总量控制

9.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九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三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交易模式或网上交易模式开展交易。

第四条 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 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电子竞价交易方式

第八条 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

第九条

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

交易机构也可根据交易登记的受让方申购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差异较大情况,将排污权申购数量相近的竞买人集中起来组织竞价。

第十条

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采取现场交易模式的,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采取网上交易模式的,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由受让方输入口令确认。

第十一条

上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已全部转让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二条

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根据《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价格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十三条

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且办理了电子竞价登记确认手续的竞买人,或者竞买人参加两次及以上电子竞

价,但未能购得排污权,由转让方与该竞买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交易机构最近一次电子竞价最高成交价为协议价组织实施。协议不成的,竞买人参加下一场交易。

第十四条 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转让标的尚未全部转让,且仍有两个以上竞买人的,由交易机构组织下轮电子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电子竞价交易报价开始后,在应价时间内没有一个竞买人应价的,本场电子竞价交易结束。

第十六条

电子竞价交易报价采取连续报价方式,竞买人在应价时间内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报价指令未确认前可撤回或更改,经确认后,不得撤销。

第十七条 电子竞价的首次报价不低于竞价基价,再次报价高于前次报价,成为最新报价,原报价即丧失其约束力。

第十八条

电子竞价交易加价方式为规定加价幅度的整数倍。电子竞价加价幅度由转让方确定。加价幅度须为整数,且不得高于竞价基价的2%。

第十九条 当前最高报价均在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中即时显示,最高报价结果以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记录数据为准。应价时间截止,本轮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格,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即为受让方。

第三章

电子竞价交易流程

第二十条

排污权交易活动进入电子竞价交易程序时,竞买人缴纳的受让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规定时间、地点,使用交易机构提供的用户代码、口令,登陆交易机构指定 的电子竞价系统,进行电子竞价。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子竞价的竞买人对其电子竞价系统登陆用户代码、口令负有保密责任,凡使用其用户代码所进行的一切竞价操作均为竞买人完全认可。

第二十三条

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应在《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获得受让权的竞买人与转让方签订《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该竞买人违约,交易机构有权取消该竞买人电子竞价资格,并全额扣除该竞买人竞价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取得电子竞价资格但未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的;

2.竞买人参加交易机构组织的电子竞价交易,但未按规定办理电子竞价交易登记确认手续的;

3.竞买人未按规定登录电子竞价交易报价系统的; 4.竞买人在本场电子竞价中未进行一次报价的;

5.竞买人在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未按规定确认电子竞价交易结果的;

6.竞买人出现扰乱电子竞价交易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竞买人未按本规则进行操作,导致其竞价失败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不可预见因素指超出交易机构可控范围的并且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水灾、火灾、战争、单台电脑故障等)导致竞价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但需另行确定时间重新组织交易。

竞买人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不能(或延缓)参与竞价系统报价的,该竞买人作为意外原因退出本场(轮)竞价处理,参与下场(轮)竞价。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放弃受让权的,转让标的仍归转让方所有,由交易机构另行组织交易。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10.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十

中国排污权低效管理与市场化改革路径

本文首先描述我国排污权管理制度、排污权市场运行状况,然后从市场的.三个层次分析我国排污权市场运行低效的制度成因,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排污权市场由计划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形态“转轨”建设的制度路径.

作 者:王万山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江西,南昌,330013刊 名:兰州商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NZHOU COMMERCIAL COLLEGE年,卷(期):200420(4)分类号:F123.9关键词:排污权 市场 产权 制度

11.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论文 篇十一

号:绍政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1-23 执行日期:2008-1-23 生效日期:1900-1-1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结合绍兴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区(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和镜湖新区)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放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等污染物的权利。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贯彻以下原则:

(一)尊重历史:注重排污权初次分配的公平合理,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二)分步实施:COD、SO2两种污染物排污权先行实施有偿取得,其它污染物排污权视情逐步实施。

(三)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权限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排污权的稀缺程度、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排污权出让基准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四)统一许可: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的合法凭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五)总量控制:排污权总量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污染物减排。

第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市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排污权指标的确定和取得

第六条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已依法成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老污染源”)通过转换或补交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自2008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和新设立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新污染源”),通过向环保部门申购或向其他排污单位购买的办法取得排污权。

第七条 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COD排污权指标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确定。

未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污水已纳管、并按照纳管水量向水务部门缴纳相应的污水入网费(或入网投资款)的排污单位,经环保部门核查认可后,其COD排污权指标可按当时所购买的污水纳管量计算;该污水纳管量与环评批复量不一致的,按从小原则确认,即取较小量确定排污权指标。

享受政府有关排污优惠政策的排污单位,COD排污权在环评批复总量范围内按实际产生量计算。

第八条 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认可,获得SO2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经核查认可,其SO2排污权指标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确定;无法确定的,根据排污单位的年用煤量与脱硫率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SO2年排放量=排污单位年用煤量×含硫率×2×0.8×(1-脱硫率)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新污染源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排污指标范围内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

第三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核定

第十条 废水达标后直接排入环境的老污染源,按环保部门核定的年COD排放量交纳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5000元/吨。

已纳管、并向水务等部门交纳过污水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的老污染源,其已缴的污水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由排污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按第七条规定转为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而未缴纳污水入网费的老污染源,凭原享受优惠政策正式文件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后,免缴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一条 废水达标后直接排入环境的新污染源在环评批复核定的年COD排放量范围内申购COD排污权的,其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20000元/吨。

废水纳管的新污染源,COD排污权按日纳管废水量计算,其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1000元/吨,并乘以行业污染系数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金。行业污染系数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排放生活废水为主的轻污染项目,系数按“1”计算;

(二)排放一般性工业废水的项目,系数按“1.2”计算;

(三)排放高污染工业废水的项目,系数按“1.5—2.0”计算。其中生物制药、印染等项目系数按“1.5”计算;化学合成制药、化工、电镀等项目系数按“2.0”计算。

第十二条 老污染源按环保部门核定的年SO2排放量交纳SO2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1000元/吨。

第十三条 新污染源按环评批复核定的SO2年排放总量申购SO2排污权,其有偿使用金基准价为20000元/吨。

第四章 排污权的出让

第十四条 排污权出让是指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申购审核确认后,将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部分出让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支付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五条 新污染源排污权申购,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同步进行。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该水域环境质量应符合功能区要求。

纳管排放的,需提交由废水收集单位签具的废水纳管意见书。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申购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核定排污总量和排污权有偿使用金。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老污染源在初次核发缴纳通知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缴清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可优惠20%.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排污权的转让

第十九条 排污权的转让是指排污单位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技术工艺改进、关停落后设备等所腾出的排污指标余量可由政府回购,作为排污总量指标储备;也允许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并纳入市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政策无偿获取的排污指标若多余时,由政府无偿收回,不得进行转让。

排污单位根据政府减排要求在排污许可权限内削减排污总量的,不得转让;削减部分给予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政府回购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原入网费(或进网投资款)通过转换取得COD排污权的,按回购有偿使用基准价格的80%确定回购价。

(二)老污染源以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方式取得SO2排污权的,按原购买价的200%确定回购价。

(三)新污染源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按回购该类企业的有偿使用价的80%确定回购价。

新批建设项目购买排污权后,三年内不使用的,按当时购买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价格强制回购。

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排污权多余并符合政府回购条件的,由管理机构出具回购回执并支付回购金后,环保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企业的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符合条件转让或受让排污权的,应当向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废水纳管的,应当与废水收集单位签订或变更废水纳管协议。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依法对双方当事人的排污许可证进行核发、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主要用于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提高治理标准的补助、实施减排重点企业的补偿以及多余排污权的回购,做到专款专用。

对纳管单位缴纳的COD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以日排废水800元/吨标准划给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单位,用于污水集中收集系统建设。

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及招投标办公室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进行监督。

财政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审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废水纳管的,COD排污权按日排放废水量计算,单位为:吨/日;废水排入环境的,COD排污权按年COD排放量计算,单位为:吨/年。

SO2排污权按年排放量计算,单位为:吨/年。

第二十八条 纳管废水以吨为最小计量单位,日均纳管不足1吨的,以1吨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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