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企改革

2024-07-16

国务院国企改革(共9篇)

1.国务院国企改革 篇一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2013年2月28日,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的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对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等作出重大部署。

改革后国务院机构设置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

(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不再保留铁道部。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2.国务院国企改革 篇二

会议指出, 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 创新政府监管方式, 建立高效透明公正的现代公司登记制度,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 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调动社会资本力量, 促进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成长, 带动就业, 推动新兴生产力发展。

会议强调,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 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 创新公司登记制度, 降低准入门槛,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 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 (发起人) 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 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 放宽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 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 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 向社会公布, 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提高企业“失信成本”。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实行由公司股东 (发起人) 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意义深远。工商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 这项改革将推动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充分发挥, 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其次, 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 强化协同监管, 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 推进政府管理方式的进一步转变。最后, 有利于推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设, 这里面包括了商务诚信和政务诚信, 改革将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明显的推进作用。

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的影响也是巨大的。首先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的放宽, 无疑将大大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 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特别是有利于鼓励民间投资, 使民间投资者少遇到一些“玻璃门”“弹簧门”, 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投资力量, 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特别是创新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其次使得政府改革落到实处, 这次改革体现了促进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这一大的改革方向。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后, 市场监管部门必须更加重视做好市场主体的监管工作。其中, 对工商部门而言, 改革登记制度不是监管职责的弱化, 而是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在营造宽松准入环境的同时,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手段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3.国务院布局“年度改革” 篇三

据这份《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今年的年度改革中,国务院将在七个领域着力推进,其中“行政体制改革”被排为首阵,打破过去四年一直以经济领域改革居首的模式。与以往类似文件不同的是,“总体要求”中未出现“稳增长、控物价”之类字眼。

类似细节被敏感的观察者们注意到,将其解读为决策者的改革思路正在起变化。新加坡《联合早报》在当日报道中,认为“总体要求”中未提“稳增长、控物价”,反映出“新一任决策者将对经济降速有相对更高的容忍度”。

“国务院年度改革战略一定要与十八大布局紧密结合。”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指出,今年的改革重点,均契合并回应了社会争议焦点。此外,与以往相比较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年内将启动或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

政府与市场关系为重点

今年《意见》的指导思想中,关键词体现为经济转型、民生改善、社会公正,并提出要“使改革红利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总体要求中,首次提到要处理好增量改革与存量优化的关系。

回顾过去三年的同期《意见》,每一年的改革重点均与当年的大背景密切相关,改革布局亦随之起伏变化。

2010年作为重要过渡年,微观经济层面的压力受到关注,同年的《意见》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改革首要之举。次年改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改革,并且未提及行政体制改革,转而代之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2012年,行政体制改革再提,排在年度改革第九项,首推的则是基本经济制度。

相较而言,虽然去年的改革同样强调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但在迟福林看来,今年的整体改革思路在这方面体现得尤其明显,“今年改革比较大的特点,在于把政府与市场关系真正作为重点。”他认为,这是2013年全国“两会”确定该战略指导思想后,体现在年度改革战略中的重要布局变化。《意见》中的各项改革,无一不围绕这一主线在谋篇布局。

回溯今年以来新一届政府的执政,简政放权一直引人注目。“本届政府组建后,就紧紧抓住政府放权,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迟福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也是正确解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前提。

根据《意见》,今年中国政府所要推进的行政体制改革,除了完成新组建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和相关部门“三定”规定修订工作以外,将继续简政放权,下决心减少审批事项。

《意见》第三条格外引人注目,就是要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其中包括,将出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意见,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元化。此外,还再次强调要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城镇化进一步明确

由于李克强上任以来,即强调将城镇化作为改革最大红利加以释放,坊间一直对其在该领域的改革思路怀有极大期待。

《意见》以四条内容来部署城镇化改革思路,仅从篇幅内容看,在所有七项改革事项中应属着墨偏多。其中“研究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在此项改革中位列第一项。紧随其后的是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等内容。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投融资体制,以及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等,在全篇第21条、22条予以明确。

有媒体分析称,《意见》并未详细述及发展规划,而是一笔带过,“间接透露城镇化将降温”,预示着政府将采取更加稳妥的态度。

但迟福林对此说法予以否定,“城镇化改革并非降温,而是要进一步明确。”他认为,所有内容表明一点,政府将摒弃以往的规模性城镇化模式,转而要推动以人为本的城镇化转型。这种趋势可以在《意见》中找到佐证:涉及城镇化改革的四条内容中,均对“公共服务”加以明确强调。

在迟福林看来,2013年中国的城镇化改革部署,路径已经非常明确,其关键是体制机制创新,包括户籍制度、社保制度、土地制度、城乡一体化管理制度,以及投融资制度等。而在所有这些要素当中,户籍制度改革无疑是重中之重。

在去年的改革方案中,提及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仅有40多字;对于主管部门,文中只是提到由公安部牵头。而今年的《意见》这方面的内容更具体详细,增加了公共服务覆盖等相关内容,并明确参与改革部门除了公安部外,还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八个部门。“显然,国家要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增强力度,细化分工。”迟福林说。

迟福林认为,今年起,中国的户改将提速。关于今年的目标,他概括为三方面:中小城镇的实质性进展;有条件的大中城市扩大试点范围;与户改同步,配以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扩大。各相关部委各司其职,提出具体政策、方案等。

收入分配改革亟待突破

与以往做法不同,本次《意见》特别对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予以理清并明确,要求继续深化。其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对此,改革方案以80余字加以部署,包括要落实深化此项改革的若干意见,制定出台合理提高劳动报酬、加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重点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

对此,外界有观点表达失望情绪,认为仍旧过于笼统。迟福林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则表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大的改革,要面对的是社会利益格局失衡的突出问题,要调整的是存量与增量的各种利益关系,并且,各方对此期盼不同,“有人支持,有人抵触”。

“但是,不管怎样,这项改革必须尽快突破。至少我非常期盼。”他说。

就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表,迟福林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今年年内应该拿出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首先要看到此项改革对于下一步改革的重要意义,不管是调整利益关系,抑或经济转型,都需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其次,各个部门应细化分工,从不同方面推进。另外,对于已经成熟的事项,要尽快先期行动。

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样颇受关注的,还有房产税改革。与2012改革方案相比,房产税仍然只有短短一句话,内容只是少了“适时”二字,却最受民众关注。这也是今年官方首次正式宣布房产税扩大试点。

4.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篇四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此轮改革不再保留铁道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7个正部级机构,新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3个正部级机构,减少了4个正部级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的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保障。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

(一)实行铁路政企分开。为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

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负责拟订铁路技术标准,监督管理铁路安全生产、运输服务质量和铁路工程质量等。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负责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经营铁路客货运输业务,承担专运、特运任务,负责铁路建设,承担铁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

国家继续支持铁路建设发展,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价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公益性线路和运输补贴机制,继续深化铁路企业改革。

不再保留铁道部。

(二)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强医疗卫生工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等。

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三)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药品安全质量水平,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新组建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农业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农业部。

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为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统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加挂国家版权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五)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为推进海上统一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

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

为加强海洋事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海洋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协调海洋重大事项。国家海洋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海洋局承担。

(六)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为统筹推进能源发展和改革,加强能源监督管理,将现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这次改革,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其中组成部门减少2个,副部级机构增减相抵数量不变。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5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4.中国人民银行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调整和设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国务院其他机构的调整和设置,将由新组成的国务院审查批准。

关于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转变国务院机构职能,必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同时该加强的加强,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机制,加

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

(一)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抓紧修订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其他地区、需要全国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国务院部门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相应加强对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依法需要实施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一律下放地方。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

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一律予以取消。

(四)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政府,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五)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分别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

(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

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

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民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严格依法管理的原则,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八)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强化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项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宏观调控措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加强社会管理能力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加强自身改革,大力推进本系统改革。

(九)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推进国务院组织机构、职能配置、运行方式法治化。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完善信息网络、金融账户等实名登记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体制。

(十)加强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行政法规有效执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建立健全各项监督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

5.国务院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 篇五

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

2013年04月03日 20:3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4月3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

会议指出,发展现代农业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通过深化改革同步推进“新四化”建设,是持续发展经济的重要支撑,也是富裕农民,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要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围绕发展现代农业,推行综合配套改革,推动转变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农民收入。会议确定,选择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主要任务是:

一、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培育壮大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与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

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行支持现代农业发展的差别化用地管理政策。规范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制度,创新耕地保护机制。完善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机制。

三、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建立农业信贷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鼓励引入多元化资金,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组织。完善涉农贷款抵押担保、农业保险等机制。探索加强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办法。

四、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完善农民培训体系。强化农业科技等公益性服务。

五、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和流通业态。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网络,创新农产品交易方式。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六、推进水利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

七、完善粮食生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增长、生态补偿、粮食产业发展保护等机制,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大县的奖励资金,新增农业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

八、整合涉农资金,把专项资金集中起来由试验地区的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各部门要保证支持力度不减,地方政府要确保资金不用于非农领域。

九、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投入,注重保护我国农业文明和农村文化特色,探索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的新模式。

6.国务院国企改革 篇六

【发布文号】国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5-19 【生效日期】 2009-5-1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

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修订出台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最大限度地缩减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投资管理程序,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稳步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后评价、重大项目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界定政府投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石油、铁路、电力、电信、市政公用设施等重要领域的相关政策,带动社会投资(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商务部、电监会负责)。抓紧研究制订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继续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制定出台配套监管政策,加快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深化邮政体制改革,推动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落实国家相关规定,实现广电和电信企业的双向进入,推动“三网融合”取得实质性进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加快推进电网企业主辅分离和农电体制改革(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国资委、能源局、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制订出台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扩大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

四、大力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节能环保体制改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

继续深化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适度竞争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减少各类用户电价间交叉补贴;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研究制订农村电力普遍服务政策(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大用户直接购电和双边交易试点(电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煤炭成本构成,反映开采、经营过程中的资源、环境和安全成本(财政部牵头)。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建立初始水权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完善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体制(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和多元化节能环保投入机制;健全高效节能环保产品推广激励制度及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循环经济考核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负责)。探索建立环境法制、绿色信贷、政绩考核、公众参与等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改革(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负责)。加快推进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负责)。建立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改革,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和环境治理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负责)。

五、着力优化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推动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完善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抓紧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贷款担保机构等多层次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机构评级制度建设(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财政部负责)。继续发展中小企业板市场,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继续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证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加快建立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推动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发展改革委牵头)。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深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国管局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多元化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负责)。

六、加快推进民生领域改革,提高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灵活多样的就业和创业促进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发展改革委牵头)。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收入分配差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设,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出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制订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研究解决农垦职工社会保障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负责)。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推动林区棚户区房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负责)。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以加强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加快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开放共享,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服务企业,大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资委负责)。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牵头)。进一步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均等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制定和完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财政部、教育部负责)。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面向农村地区的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加快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就学制度(教育部牵头)。继续深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体制改革(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认真组织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深化体育体制改革,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体育总局牵头)。

八、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机制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牵头)。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改革,研究制订流转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国土资源部牵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国有农场体制改革(农业部牵头)。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国有林区、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林业局牵头)。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负责)。完善与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挂钩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财政部牵头)。加快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业部牵头)。探索建立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管理体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研究制订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在城市落户的相关政策;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公安部牵头)。

九、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健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加快完善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财政部牵头)。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研究起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条例,试行社会保险预算制度,实现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有机衔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财政部牵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制度;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体系

深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改革;继续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人民银行牵头)。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财政部牵头)。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贷担保机构发展(银监会牵头)。扩大农村有效担保范围,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出台放贷人条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人民银行、法制办负责)。建立健全存款保险制度(人民银行、银监会负责)。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牵头)。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适时推出创业板,推进场外市场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证监会牵头)。完善债券市场化发行机制、市场约束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债券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深化保险业改革,积极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保监会牵头)。加快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建设,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和国际合作机制(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十一、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开放型经济体系

尽快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研究制订服务贸易促进条例,制定并实施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先进技术、设备和战略性资源进口的协调、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稳妥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进一步推进区域和次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着力推进对外劳务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商务部牵头)。完善国际贸易投资风险防范机制,研究建立国际经济波动对我国经济影响的信息引导和预测预警机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负责)。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机制;完善利用外资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法制办负责)。研究制订境外投资条例,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管理程序,扩大境外投资备案登记范围,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支持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措施,加快对外投资合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负责)。

十二、积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全国改革提供示范和借鉴

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针对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根据统筹城乡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开发开放、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发展战略的要求,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土地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健全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保障改革试点平稳有序推进。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和指导改革试点,将有关专项改革试点放在相应试验区先行先试。各地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各类综合和专项改革试点。

十三、加强统筹协调,认真落实改革任务

7.国务院国企改革 篇七

在国务院提出的种种节能减排措施之中, 深化能源价格改革被提升到非常重要的一环。分析人士指出, 在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压力之下, 能源资源价格改革今年将提速, 包括天然气价格改革、阶梯式电价和资源税改革等。

国务院短时间内反复强调节能减排, 恰恰说明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之难, 毕竟200年只剩下不到8个月的时间, 必须做出更大的努力。

我国政府在《“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提出, 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目标。但是, “十一五”前四年, 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仅下降14.38%。

从今年一季度的能耗数据来看, 工业特别是重工业的能源消耗正在显著回升, 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反弹的苗头重现, 这进一步加剧了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难度。

此次国务院加大了对地方政府的问责力度和对企业的惩罚力度。《通知》提出, 到“十一五”末, 要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 都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通知》说, 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 (电耗) 限额标准的, 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具体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超能耗 (电耗) 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 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 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落实节能减排, 关键在于执行, 在这之中, 地方政府和企业的角色都很重要。能否对地方政府形成有效约束, 直接影响到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通知》还提出了其他的一些约束性指标, 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00万千瓦, 淘汰落后炼铁产能2500万吨、炼钢600万吨、水泥5000万吨、电解铝33万吨、平板玻璃600万重箱、造纸53万吨。有关部门要确保落后产能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

8.国务院国企改革 篇八

《国务院关于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的批复》明确,国家开发银行要坚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定位。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充分利用服务国家战略、依托信用支持、市场运作、保本微利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开发性金融运作模式,积极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通过深化改革,合理界定业务范围,不断完善组织架构和治理结构,明确资金来源支持政策,合理补充资本金,强化资本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将国家开发银行建设成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资产优良的开发性金融机构。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要求,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要强化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合理界定业务范围,明确风险补偿机制,提升资本实力,建立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强化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把中国进出口银行建设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银行,充分发挥在稳增长、调结构、支持外贸发展、实施“走出去”战略中的功能和作用。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明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要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通过对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实施分账管理、分类核算,明确责任和风险补偿机制,确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建立规范的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成为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

9.国务院国企改革 篇九

投资体制改革六大关注点

备受社会瞩目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5日由新华社发布。推进投资体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这对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实行这项改革将会对调整结构、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挥积极作用。通读全文,这次投资体制改革中的六项内容尤其令人关注。关注点之一:企业自主投资空间更宽

[原文]:“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解读]: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这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突破,极大拓宽了企业自主投资“施展拳脚”的空间。

《决定》中明确指出,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关注点之二:颁布政府核准投资目录

[原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解读]:《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作为《决定》的附件,此次一并发布,这备受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人士所关注。

《决定》明确指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适时调整。《目录》中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为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等13个类别。按照规定,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目录所列项目是具有动态性的,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有专家指出,这一目录将根据国民经济运行情况,适时动态调整,有利于强化和完善投资宏观调控手段。

关注点之三: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

[原文]:“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解读]:“非禁地,即可进”,《决定》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将极大调动社会资本进行投资的积极性。《决定》明确提出,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决定》还指出,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

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关注点之四:加快推行“代建制”

[原文]:“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

[解读]:所谓“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突破了政府工程旧有方式,投资行为受到了规范。不少人将“代建制”看成是抑制腐败、克服“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现象的有效武器,这将有效地预防部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不廉政和腐败行为。

关注点之五: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

[原文]:“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

[解读]:《决定》直接对政府投资行为,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更是对政府部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相比过去对投资项目的层层审批,政府部门今后将主要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的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切实做到“微观上该放的一定要放开,宏观上该管的一定要管住”,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

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来引导社

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

关注点之六: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

[原文]:“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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