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2024-10-25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共11篇)

1.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篇一

关键词:司法公正,媒体自由,舆论监督

一、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新闻媒体在个人与社会之间架起了快捷、迅速的沟通桥梁。若新闻媒体公正客观, 所报道的事件均符合事情的本质, 原本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不会产生任何的冲突。然而, 毕竟媒体是由人操作的, 报道是由人撰写的, 人并非全知全能的上帝, 即使内心再想符合事件本质的报道, 客观上也未必能够做到每件事情均符合客观事实。况且, 我们不能排除媒体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私利引导, 渴望利益最大化。近年来自媒体等新兴媒体强势兴起, 传播速度之快是过去任何时代都难以比拟的。然而新兴媒体中也常传播一些未经证实的言论, 误导、混淆视听。

近年来一个又一个由于媒体报道而发生巨大审判结果变化的案例都存在媒体过度干预司法公正的嫌疑。相对来说影响较大的案件有“许霆案”、“彭宇案”、“吴英案”。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 首先, 媒体并未介入司法审判, 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给出裁判结果; 其次, 裁判结果出来后, 由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将案件引入媒体视野, 媒体通过导向性的报道吸引了公众眼球; 再次, 在“民意”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下, 法院和主审法官均会承受相当的舆论压力, 为追求社会效果对原判决做出了极大的修正, 比如许霆案就从无期徒刑变更称为5 年有期徒刑; 最后, 案件的事实往往并非如媒体当初报道的一般, 比如“彭宇案”的案件事实就一波三折, 近期报道显示彭宇当初的确撞人了。

二、媒体自由应当以职业伦理为前提

媒体自由是指媒体在报道社会现象, 发表相应评论的过程中意志是自由的, 不受外界政党、人员等因素的影响, 根据自己的职业操守予以相应报道。由此, 媒体自由也并非是肆无忌惮的自由, 职业操守应当是其“自由”的“防线”。

媒体可以让报道的内容达到多种传播效果。[1]第一层次: 客观事实。即报道即事实。第二层次: 理解事实。即观众根据报道认为这个事实应该是什么样的。第三层次: 传播事实。即媒体通过自己的报道方式, 言语措辞, 希望让观众认为事实应当为何。媒体和观众由于自身背景不同, 报道的结果往往都是客观事实+ 媒体传播+ 观众理解的综合结果。新闻媒体的传播过程对最终结果有决定性的作用。所以, 新闻媒体应当在自由传播的过程中秉持下列职业伦理。一是, 以客观真实为原则。新闻媒体在报道之前需要竭尽全力的发现客观事实, 并以符合真实的文字将事件报道出来, 而不以极强的导向性误导观众。二是, 以社会责任为己任。新闻媒体是为社会普通大众服务的, 其身上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所以新闻媒体运作过程中需要符合真实的服务于社会大众, 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三是, 不以获取私利为唯一目的。商品经济社会, 追逐私利成为了很多行业的目标。然而在社会责任的制约下, 媒体不能够过度的通过自己的媒体传播手段获取私利, 否则新闻报道将存在远远偏离客观事实轨道的危险。当媒体监督司法时, 这三项职业伦理尤为重要, 因为司法案件本身就必须以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前提, 若媒体报道严重偏离客观事实, 并引导观众认为报道事实即客观事实则很有可能妨碍司法公正。

三、司法应在媒体监督中寻求公正

如若媒体能够保证秉持上文所述的职业伦理进行客观的司法案件的报道, 那么司法公正就有可能在媒体监督中实现。

首先, 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在司法独立中保持自身的职业伦理。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前提, 即法官审判案件只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伦理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寻求客观事实; 中立裁判; 公开平等; 独立审判。

其次, 媒体须在符合客观真实的前提下对司法进行媒体监督。[2]没有监督就没有公正, 若司法没有任何监督则极易滋生司法腐败。所以媒体应在遵从自身职业伦理的前提下对司法工作做出监督, 对于枉法裁判案件及时曝光于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下以此监督司法工作公正客观。

最后, 对于不符合真实的媒体报道司法机关应及时辟谣。有些司法案件的媒体报道并不符合事实真相, 此时为了司法公正, 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盲目屈从于媒体, 而应积极的将事实真相等告知社会大众以此遏制媒体的扭曲报道实现司法公正。

四、结语

综上, 媒体自由与司法公正是两个不同社会领域追求的价值理念, 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只有在新闻媒体界和司法界的工作人员都秉持自己的职业操守为相关工作才能两相促进、两相收益, 最终实现此两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李萌.论媒体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实现——以职业伦理为视角[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5 (02) :46-51.

2.论司法公正的实现 篇二

【关键词】司法公正 实现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和标准

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司法活动,维护社会正义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看出要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司法裁判符合公正的要求。因此在假定法律均系公正的前提之下,判断司法实体公正的标准有二: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司法裁判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实体公正的要求还包括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一般来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都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争议时,表明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状况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司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对错误的法律关系予以矫正,而要使司法结果公正,司法人员必须正确地运用法律。

对于司法公正,过去民众通常把焦点放在实体公正或者是结果公正方面,而相对忽略了对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视,现在程序公正问题逐渐受到大家的重视。程序公正要求诉讼手段以及诉讼方式具有正当性,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首先,裁判者保持中立、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这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格局,也是程序公正在司法程序方面的重要体现。其次,当事人是否能够积极、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是诉讼程序是否公正的重要标志。再次,程序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区别于司法史上曾经有过的秘密司法。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1. 保证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公正要求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正义。如果司法机关或司法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时,不得不面对方方面面的压力和不可抗拒的意志,所谓的服从法律正义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被各国宪法所采用。

2. 建立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可更换制度。司法独立在具体工作中最终要表现为司法工作者个体权利的独立。如果具体办案人员有后顾之忧且不能排除,所谓司法独立也只是纸上谈兵。综观各国的司法实践,司法工作者的任命权在谁手里对司法权的独立并没有实质的影响,但司法人员有无独立的地位及其独立地位是否有保障则是问题的关键,因此只有从制度这一根本上保证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且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威胁的压力,免其后顾之优,司法独立才有可能真正实现。建立法官、检察官的不可更换制度则是实现上述目的的一项重要手段。

3. 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水平,因此,实现司法公正必先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司法队伍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都上升到更高的层次。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队伍素质较低,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不公,乃至违规、违法操作等现象几乎覆盖了从立案到判决执行全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因此,提高我国司法队伍的素质应当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4. 完善专家任职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理论如果脱离实践,便失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实践如果没有理论,也是盲目的实践,收不到应有的成效。专家任职制度是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改变法律专业人才分配不平衡状况的重要方式,对缓解上述改革可能导致的司法队伍人力不足也有重要的意义。而人民陪审员制度原本就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拥有一支陪审员队伍意味着拥有一支司法后备军。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于不仅反映了司法程序的民主,而且它的存在也会大量减少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编制,同时也是解决因整顿司法队伍可能造成的暂时困难等问题的有效手段。

5. 完善监督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从形式上来看,我国并不缺少对司法权力进行监督的机关和形式,监督的机关和渠道之多为许多国家所不及。但在实际上监督的效果却并不理想,甚至有些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此,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并不在于重新设计监督形式或创设、增加监督主体,而在于对现行各种监督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地改革,使各个监督机关能够忠实地履行其职权,使各种监督的作用充分并有效地发挥出来并形成合力,产生最有效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徐昀.简论中国司法改革的规律——以民事审判结构理论为视角[J].学习与探索,2010(4):89.

[2]马向,贾静.体育新闻采访权刍议[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2005(2):91.

[3]徐昀.司法效率的经济分析初论[J].司法改革评论,2002(01):240.

3.司法公证行 汇报材料2 篇三

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2010年是“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全面推进之年,我队在上级组织的强力领导和正确指挥下,本着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原则,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卓有成效,在和谐警民关系上取得很大进步,有效投诉和新增信访案件明显较少,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取得了预计中的效果。

二、芙蓉大队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的主要做法

1、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精心部署“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

2009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组织开展了“司法公正长沙行”专项活动。2010年是“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全面推进之年,活动已经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的工作重点,各级各部门也都积极响应上级指示,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长沙交警芙蓉大队领导们深刻领会上级组织的指示精神,强烈认识到2010年在我队开展好“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重大意义,一再强调抓住难得的机遇,做好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廉政执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队在大队长陈效林领导下,对这项工作作了专门部署,由芙蓉交警大队综管中队负责牵头“司法公正长沙行”的各项具体活动,其他各中队为组员负责实施,并要求各中队高度重视,按照活动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中队的工作实际,明确主管领导,确定责任,围绕大队“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精心组织,创新形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为监督活动的实施情况,成立了“监督委员会”,以教导员王良钢为组长,负责每月针对活动的具体讲评,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措施和方法,不断提高“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的效果。

2、狠抓落实,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拓展活动内涵,结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紧扣公正司法、廉政执法,围绕破解投诉难点、热点问题和构建长效机制来深入推进“司法公正长沙行”。一是广纳良言,鼓励全体民警和群众献言献策。基层民警直接面对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公平的问题,直接执行“司法公正行”活动的具体措施,对影响当前司法公正公平的因素最有体会,对如何更有效率的做好这次活动最有灵感,因此取得全体民警对这项活动的认同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二是做好全体民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首先要做好全体民警的思想教育工作,用党的理论来武装头脑,用崇高的理念来激励民警,鼓励全体民警树立崇高的理想,切切实实地履行作为长沙交警的职责,明明白白的执行交通法律法规,切实做好辖区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道路畅通、人民满意。其次是做好业务素质的培训工作,加强民警的执法办案素质。大队将如何做好群众工作纳入全年教育培训计划安排,以相关法制法规、社会心理学、公共关系建设、突发事件处置、舆论舆情引导为重点,抓好各中队民警的教育培训。各中队要在民警轮值轮训中,按照“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的要求,改进培训内容,调整培训方式。特别是加强路面执勤民警事故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民警快速处理路面简易事故的能力,要求各中队中队长和指导员,切实担负起民警的执法素质提升的责任,经常开展学习和培训工作。三是从日常工作实际入手,切实保障“司法公正长沙行”的效果体现在具体的工作中,让人民能体会到。各中队紧密结合自身工作,从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入手,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分析研究如何更好更公正更公平的处理。四是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我队在一楼设有首问接待窗口,任何有异议的群众都可向窗口部门反映意见。如对解释不服,可直接找到二楼“法制办”反映相关情况,了解相关司法的处罚流程和条例,对执法确实存在有违规的地方,由法制办形成文字资料交主管领导审阅,切实保障群众利益。

3、转变观念,加强服务,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要使广大民警明确在和谐警民关系构建中的主体地位,将主动公关、全警经营的理念落实到日常工作的每个环节,在执法、管理、服务中,始终以建立和谐警民关系为目标,以提高自身影响力为手段,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通过每一位民警的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通过矛盾化解消除冲突与隔阂,体现和谐社会效应,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一是加强人文执法。各中队要善于把握群众心理,懂得群众语言,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多些微笑,少些蛮脸;多些解释,少些粗暴;多些教育,少些罚款。既要严格执法,也要人性执法,让群众真正懂法、守法、爱法。二是加强针对措施主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各中队每月召开一次探讨会,定期分析影响警民关系的现实问题,结合各中队实际,研究提出工作意见,组织实施针对措施,切实维护好警民关系。三是真正关心群众,推进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大队各业务部门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从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问题入手,创新服务方式,改进便民措施、推广便民项目,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各中队也要紧紧围绕本中队辖区内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研究推出符合辖区实际情况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如我队辖区的“护学岗”,方便了学生上下学,保障了他们的安全,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肯定和赞扬。

4、加大宣传,正确引导,着力深化“司法公正长沙行”的社会影响

大队领导要求全体民警加强“司法公正长沙行”的宣传,尤其窗口部门和“五进办”宣传部。一是在窗口部门放立或悬挂“司法公正长沙行”的宣传画或宣传横幅,在显眼处放宣传册便于群众翻阅。二是“五进办”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确定宣传方案,着力推进“司法公正长沙行”在社会上的宣传教育。适时组织好宣传报道,营造活动的氛围。通过抓典型示范引路,大力宣传先进典型,重点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活动阶段,各中队与“五进办”一道宣传,所有中队同步进行,确保宣传效果。尤其是加强创新宣法工作,大队利用各种实体宣传平台以及QQ群、论坛、博客等网络媒体,及时发布各种服务信息、出行提示,切实增强宣法的效果。

芙蓉大队领导极为重视,精心组织,全体民警尽心尽力,充分发挥自身潜能,活动开展取得了一定成绩,警民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帮助辖区形成了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环境。但还不够,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个别民警思想觉悟不高,特权思想根深蒂固,短时间难以改变执法作风。二是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形式固定,方式老套,不符合群众的接受心理。三是我队科技力量不足,过于依赖民警,使本来压力就很大的民警们更背上了一层包袱。

4.公证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构 篇四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北京市求是公证处,是公证机关向事业化改革的试点单位,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报司法部核准后正式成立,是具有国家证明的全名民事业型法人机构的证明机关。北京市求是公证处地处中关村科技园中心区域,现有公证人员十人,其中公证员七人,公证助理三人。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七名公证员均具备国内公证资格和涉外公证资格,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依法对各类国内、国外的民事、经济公证事项从事证明活动,每年为当事人办理涉外及国内公证逾万件。北京市求是公证处自成立之时,就力求追逐我国改革开放和世界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国家的进步为已任,以世界的发展为方向。几年来,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公证员们先后办理了众多的较为有影响或较为重大的公证事项,其中参与了:铁道部大型企业的资产联合和资产重组;我国首例软件盗版侵权保全证据;美国微软公司在中国打击盗版侵权活动;四千家杂志社在网络上被侵权的保全证据;我国首例泄露商业机密犯罪的保全证据;“鳄鱼”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状况的保全证据;外交部办公楼址拆迁安置楼宇转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体制改革;大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年终年初预决算、计划案股东大会;国家图书馆“皇家藏书票真迹”、“国家图书馆藏书票”、“清乾隆补刻明代端石兰亭图帖珂罗版仿真品”、“国家图书馆甲骨文藏书票百年记”、“国家图书馆藏书票中华体育文化珍藏集”的限量发行;广电出版社“香港回归大型纪念册”;民航总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国家海洋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海军后勤部北京干休所住宅建设开发项目;空军政治部与海淀区教委合作开发住宅项目;总参二部办公楼物业管理开发项目;中国干协筹建“中国酒文化城”项目;总参谋部筹建海淀、通州副食品基地项目;海淀区农村地区大面积、大批量农转居工作;中国科学院、中国邮电科学院、中国纺织设计院、中国卫星设计院、航天部第二设计院、中国建筑总公司、中国水电科学院等单位的大批量住房制度改革协议书的签约、北京市海淀妇产医院“世纪婴儿”出生、为北京市农村信用社系统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北京市求是公证处的公证员们在参与了上述公证活动的同时,还根据我国现实的经济形式,重点研究了企业间各类债权关系的表现形式及债权关系形成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础上,几年来,公证员们办理了大量的有价证券提存;各类物品、现场、知识产权的保全证据;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等公证事项,有效地稳定了各类民事债权关系,保护了债权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作出了贡献,为公证当事人提供了良好的、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处受理的业务主要包括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1. 证明合同、协议

2.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罚

2. 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 3. 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 办理证据保全 5. 制作票据拒绝证书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四、提存公证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财产,确认遗嘱效力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 监督拍卖、招投标、评奖开奖、商品抽样检测等 2. 声明书、委托书等公民个人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

九、保管文书,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十、依法办理其他的法律事务 1. 证明行政性合同、协议 2. 常年公证的法律顾问

5.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篇五

【发布文号】司法部司发(1991)078号【生效日期】1991-09-20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

第五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由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六条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包方(由企业经营者代表)为承包经营合同公证的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包方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

3.承包前的企业资产审计评估报告;

4.经过招标投标的,需提交企业经营者的中标证明;

5.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6.其他有关材料。

(二)承包方

1.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企业承包),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全员承包代表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全员承包),合伙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合伙代表本人身份证件(合伙承包),本人身份证件(个人承包),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2.企业经营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发包方要求的厂长(经理)条件的证明材料;3.担保书和抵押物的所有权凭证,抵押物系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4.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合同的生效日期;

2.承包形式及承包期限;

3.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4.国家指令性原材料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5.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维护和增殖;

7.留利使用、贷款归还;

8.承包前债权债务的处理,承包期满后的资产返还验收;

9.双方的权利、义务;

10.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11.违允责任和合同争议处理办法;

12.经济担保及风险基金;

13.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1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三)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条 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应在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公证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实行承包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经过招标投标的,招标投标情况;

(三)合同签订情况;

(四)承包方经营实施方案;

(五)公证费的负担及支付方式;

(六)公证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办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三)承包基数确定的依据;

(四)担保能力。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处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出具公证书:

(一)发包方、承包方符合规定的发包、承包条件;

(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内容真实、合法。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公证处应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企业集团承包经营合同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篇六

为了切实提高和保障公证质量,规范公证业务,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司法局于11月1日起组织对金昌市公证处和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的公证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本次检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公证质量标准,紧紧围绕真实性、合法性、程序化、规范化四个主要方面展开,重点集中在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事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11月1日到15日是各公证处自查阶段,采取承办公证员自查、各公证员交替互查、全处集中评查等方式,在此基础上公证处得出综合检查结论并上报市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11月16、17日是各地区检查阶段,由主管副局长带队,在市、县公证处之间组织两次互查。

一、基本情况

金昌市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6349件,其中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1561件。在本次公证质量检查中,重点检查民事经济类公证共526件,其中民事公证425件,经济公证101件,经统计:合格证为521件,占总数的95.3%;基本合格证25件,占总数的4.7%;未发现不合格证。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共262件,合格证257件,占总数的98.1%;基本合格证5件,占总数的1.9%;未发现不合格证。另外,该处还在全处集中评查中通过民主评议评出优秀卷4件,对承办公证员给予了奖励。

永昌县公证处200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373件,其中民事类117件,经济类256件。本次公证质量检查全面检查了所有办结案卷。经统计,合格证为373件,占总数的100%;未发现不合格证。

在检查中,市司法局和两级公证处采取承办公证员汇报自查结果、填写“质量检查阅卷笔录”、座谈检查体会等多种方式,找出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家帮助提出改进意见。公证员们还利用这次检查提供的交流机会,研究和探讨了一些公证理论热点和实践难点,如能否提供刑事诉讼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如何达到保密要求等等,从而提高了自身的业务水平。

综上,本次公证质量检查通过全面自查和地区互查,重点检查了市、县两级公证处各类公证事项办结案卷1161件,合格与基本合格率达到100%。我市公证人员确能坚持真实、合法、程序、规范的公证原则,办理公证时严格审查、认真把关,保证了公证质量。

二、存在的问题

1.存在轻视实体与程序其中一方的工作误区。一些公证员在办证时,或因事项简单而不仔细询问、理顺法律关系,或一味追求事实准确无误而忽视公证程序要求。

2.谈话笔录制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如谈话不能紧扣主题、切准要害,谈话内容缺乏“告知义务”内容,谈话针对性不强,谈话文字书写不规范等。

3.个别公证卷宗制作有瑕疵,如缺乏次要证据、《受理通知书》,公证书无页码,公证书出证日期与审批日期不一致等。

4.具体办证中把关不严的问题时有出现,特别是现场监督类公证,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往往导致先公证后补相关材料。

5.档案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没有专用保险柜,遗嘱等保密卷宗存放不安全,安全措施不完备。

6.限于实践操作困难,大部分案卷无法做到收费凭证入卷,公证处一般采用变通办法,仅将发票号码抄录在案卷中。

三、改进措施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我们争取能纠正的,及时纠正;对目前无法补救的,如大量案卷缺少受理通知书等,将之纳入公证处内部制度建设解决,在今后工作中注意改进。同时,还提出一些具体的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充分认识公证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公证人员的素质。

2.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执行公证质量标准,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漏补缺,力争今后公证质量实现新的突破。

3.完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程序,要抓紧制订档案管理等业务制度。

4.改善办公条件,增加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和保密设施。

5.树立市场意识,宣传公证业务,拓宽服务领域。

7.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篇七

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公证认证

一家BVI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起诉国内公司,法院要求提供BVI公司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这该怎么办?外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是什么?

这是很典型的外国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所要求的公证认证文件。

首先要确定国外公司的真实存在性,那么就需要对其注册登记文件进行公证,国外公司的登记注册文件在国外叫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在国外没有法定代表人之说,公司只有董事,然后董事会决议选举出对某项事务的有权签字人,然后这个人来签署授权委托书,这是一个很完整的逻辑顺序。

BVI公司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英国外交部认证,最后到中国驻英使馆认证。

来源于

8.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篇八

【发布日期】1999-06-07 【生效日期】1999-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涉外公证处的管理办法

(1999年6月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涉外(含涉台、港、澳,下同)公证处的管理,提高涉外公证信誉,推动涉外公证业务全面发展,充分运用公证手段为全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省司法厅是全省涉外公证处的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能是根据公证处的申请和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公证处开展涉外公证业务;负责涉外公证员的资格审批、备案和执业注册;指定涉外公证处的业务管辖;对涉外公证处进行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省厅对涉外公证处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是省厅公证管理处。

第三条 第三条 涉外公证处是指经省厅批准开办涉外及涉台、港、澳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未经批准的公证处不得开展该类业务。

鼓励各公证处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第四条 第四条 公证处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员;

二、有专职或兼职外语翻译;

三、有较好的办公条件和设备(应配有电脑和打印机);

四、每年的涉外公证量不少于三十件;

五、公证处有较好的社会声誉,连续三年无错、假证和影响较大的上访、诉讼案件。

第五条 第五条 申报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由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公证处的同级和上级司法局同意后向省厅申报,申报时应附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详细材料。

第六条 第六条 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公证员守则; 二、一、二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员,经省厅考核合格;三级公证员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证工作三年以上的四级公证员,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核合格;

三、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

四、具有较高的公证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连续三年无错、假证;

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员,应按规定填写涉外公证人员登记表,逐级报省厅批准并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备案,未经备案和执业注册的不得履行涉外公证员职务。办理涉台业务的公证员还需由省厅公证管理处指定。

第七条 第七条 全省各涉外公证处的管辖范围由省厅指定,涉外收养业务由省厅公证管理处指定办理。

第八条 第八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涉外公证处的监督、指导,通过检查、评比、培训、交流、会议等形式,提高涉外公证处和涉外公证员的办证水平,保证涉外公证质量。

第九条 第九条 涉外公证处应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涉外业务,认真执行香港委托公证人的证书转递、公证书的涉外认证和涉台公证书寄送、查证等制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逐级请示汇报:

一、当事人所申请办理公证事项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

二、当事人有骗取公证书嫌疑的;

三、公证处就涉外公证事项经集体讨论不能形成决议的;

四、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五、涉及重大涉外(涉台、港、澳)法律、政策的;

六、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本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过问或交办的公证事项;

八、其他应当请示汇报的事项。

应当请示汇报而没有请示汇报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公证处和公证员的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涉外公证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决定限期整改或停办涉外业务:

一、已不再具备开办涉外业务条件的;

二、出具错、假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涉外业务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出现问题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四、对水印纸管理不善造成水印纸丢失或被盗的;

五、不按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涉外办公设备的;

六、连续三年办理涉外公证达不到三十件的;

七、发生其他影响涉外业务正常开展情形的。限期整改或停办公证处涉外业务应由公证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向省厅申报。省厅发现涉外公证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直接决定公证处限期整改或停办公证处涉外业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办理涉外业务的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厅决定限期改正或停办涉外业务:

一、因过错出具错、假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有关涉外公证规定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完不成规定的培训学习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执业注册的;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应限期改正或停办涉外业务的情形。

限期改正或停办公证员涉外业务应由公证员所在公证处提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厅批准。省厅发现涉外公证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直接决定限期改正或停办其涉外业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省厅考核批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和公证员或经省厅决定停办涉外公证业务的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备案。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9.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篇九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人民法院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务必要做

到忠实于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其途径也是多方面的,但实现好落实好社会公平正义是关键。

一、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落实好法院工作主题是彰显司法公信力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安居乐业的信心;公正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胜败皆服”和“案结事了”;加强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要始终将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件案件中,将能否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指标,将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审判工作的检验标准。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对那些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案件,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妨碍司法的行为,坚决予以处罚,确保司法的公信力。总之,法院审理案件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在公众的眼里,司法公正的标准是法官必须是公正的,同时还要表现出来是公正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责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高效,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筑牢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法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始终把维护党的事业、人民群众的利益、宪法法律的权威永远放在第一位,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服务水平。法官首先要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坚持司法为民方向,维护社会正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转变审判作风。法律是威严的,但由富有仁爱之心的法官操作起来,可以是富有人情味的。当事人先信赖法官,进而才会相信法律。

第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一个清正廉洁的法官,一定能身体力行促进司法公正,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进一步完善廉政机关,营造廉洁司法氛围,促进廉洁办案;强化思想教育,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开展主题教育,提升司法能力和队伍素质;开展示范教育,使干警学有方向,赶有目标;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桂渐;坚持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开展诫勉谈话和廉政保证金制度,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

第三,强化业务训练,提高执法能力。重点之一是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打造精品裁判文书,可以有效地提高裁判说服力和公信力。而判决书中的细微差错,则极大影响群众对法律的信任。重点之二系规范庭审行为。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心,是法院向社会展示司法活动、行使裁判权的重要平台。规范的庭审行为,高超的庭审驾驭能力,可以增强当事人、公众及媒体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信任。日常工作中,重点之三是向“执行乱”开刀,让执行更有力。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目标。重点之四系依法高效处理政府拆迁、企业破产、重大反腐等社会热点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也强烈。这时候,对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律师共同参加、公开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化解纠纷,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这对增强法院公信力也有着不可低估之作用。

第四,加强学习,更新知识。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公民法律意识的快速提高,新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这对法官队伍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加强学习、不断学习,这才不至于落伍,才可达到宋鱼水式的“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

第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失误者,要进行责任追究。目前法官缺乏尊荣感,法官管理制度缺少问责制,这样对树立司法权威不利。

三、规范的监督管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在公众心目中的信服状态,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严格

抓好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审判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完善独任审判、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

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仪容、仪表、待人、接物等方面,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和忌语,革除陋习积弊,养成办案进程序、讲制度的职业习惯,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四、夯实的司法基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动力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司法活动中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直接关系到法院形象和司示公信度。要通过积极转变观念,加强服务意识,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既要公正审判、正确适用法律,为人民提供有力的法律帮助,又要充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还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健全巡回办案制度和信访接待制度,采取有效的司法服务措施拓宽服务渠道、推广便民举措、拓宽亲民之路、探索利民之策,做到心系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思想,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务必做到爱民、亲民、便民、利民。要按照方便群众诉讼,方便法庭办案的原则,积极化解矛盾纷争,做到案结事了。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弱势群体能打得起官司,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审判效率;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五、有效解决涉诉信访问题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怀疑和不理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同时信访工作还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审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处置,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六、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实行司法改革,加强法院与外界的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搞清办案的指导思想,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现代司法理念。办案中要强调案件的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其次,严格审判管理,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法律程序办事。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引用法律,最好写明所引用法律条文,明之以法,寓教于判。主要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该制度明确要求立案法官、庭前准备法官、案件裁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积极履行释明权。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存在的法律后果、可能存在的风险、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而裁判法官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经手,谁解释,谁释明。

七、加强司法宣传是拓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扩展司法权威的辐射面。基层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通过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既判力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10.论如何实现司法公证 篇十

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颁布日期】:2000-09-0

1【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颁布日期】2000.09.0

1【生效日期】2000.09.01

【时 效 性】有效

【发文编号】司发通〔200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司法局,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11.市司法局积极推进公证服务进基层 篇十一

市司法局积极推进公证服务进基层

近日,市司法局建立公证与基层挂钩服务联系机制,使更多人了解公证,扩大公证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一是加强公证宣传。深化“公证开放日”主题活动,深入基层村、社区开展公证法律法规的宣传,缩短公证行业与普通群众的距离;开设公证讲座,编印发放公证法律服务资料,详细介绍公证业务范围和办理流程,让基层群众了解公证、善用公证,受益公证。二是优化公证服务。深入基层调查了解群众的公证需求,通过有针对性地派发宣传资料进行公证业务知识宣传、义务提供法律咨询、现场和预约受理基层群众公证事项申办、上门为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等形式开展活动。组织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等指导各区镇司法所开展运用人民调解协议书分割农村动迁房产权、接待群众现场咨询、办证等工作,积极引导居民群众运用公证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落实工作机制。通过电话、网络等手段,与各区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立联系平台,以“一名公证员配一名协助人员,挂钩一个司法所”的形式,建立固定服务联系机制,每名与基层挂钩联系的公证人员和协助人员,年内在挂钩单位实地工作不少于四次,为挂钩单位做实事不少于两件,切实保证公证质量,提高公证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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