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调查报告

2024-10-10

法律知识调查报告(精选8篇)

1.法律知识调查报告 篇一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调研报告

遵化市人民法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调研报告 遵化市师达律师事务所 孙吉森

一、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适用存在以下问题,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无法解决,侵权责任法施行后也无法得到解决

1、交警部门的行政责任认定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不明确。

实践中,当事人以为交警队划分的事故认定就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需要进行大量的解释工作,如有相关规定,可有效消除当事人的误会,减少法官的工作强度。

2、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方面的规定应当细化。

交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过程中存在较多瑕疵,由于该认定过程缺乏监督,当事人的权利被侵害后,无有效的途经救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复核权无法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9〕39号)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因该规定未能被细化,缺乏可操作性,为避免风险,法官对交警事故认定有采信率极高,导致其拥有高于其他证据的绝对效力,有失公允。

3、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纳入诉讼。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将机动车交通强制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由其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个通行的做法,但交强险赔偿额度毕竟有限,所有项目加在一起最多也只有122000元,对于一些受害人受伤较为严重的案件中,往往不足以赔偿,而肇事车辆一般都有缴纳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且往往赔偿的额度都比较大,经常都是30万或者50万的赔偿额度,这对于弥补交强险赔偿不足是个比较有力的可能的赔付途径。但对于商业保险公司能否参与案件的诉讼,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做法不尽一致。

4、同命不同价,应有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由于适用的前提是该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实践中,大量事故仅有一人死亡时,仍适用现行标准判决,同命不同价的不平等情况仍未得到解决。

5、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应当明确

目前的法律规定,均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原则,各个法官的认识不一,理论争议较大。我院在调研时,法官们就提出“均等分割说”、“参照遗产分割说”等理论。

二、对上述问题,我院的处理方法及理由

1、交警事故认定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不明确。

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将民法理论结合现实情况向当事人做深入浅出的解释工作,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审理和调解做好准备工作。

2、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方面的规定应当细化。

以采信为原则,以不采信为例外。除非当事人提供了视频、照片可以有力地推翻交警认定,其他类型的证据一般不予采信。

3、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纳入诉讼。

有商业保险的,纳入诉讼,进行判决。

因为受害者治疗、生活急需较大数额的资金支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他们的生活难题,缩短他们得到赔偿的周期。

4、同命不同价,应有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目前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赔偿问题仍按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因为,实践中,我院所在地区的农民,即使常年生活在城镇,由于无法有效提供相关证明,无法变通适用城镇的标准。

5、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应当明确

我院目前按遗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处理。

因为假如受害人不死亡,他的收入的一半将属于配偶所有。受害人死亡的发生,家庭中损失最大的当然是配偶,那么死亡赔偿金主要由配偶获得,应当是合法合理的。死者的死亡,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丧失了未来本可以预期继承的遗产,因此家庭成员应当分配余下的死亡赔偿金。

三、因法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而造成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诉性。

《道路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法院能否直接改变认定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能否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民事诉讼应否中止?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可以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其理由是:依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应属具体行政行为,而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了交通事故双方的责任划分,实际上是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看待。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诉,理由是: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责任划分的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重新认定。

我院倾向于第一种意见,无救济即无权利,只有在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救济权利后和畅通的救济途径,才能保障行政权不被滥用,当事人权利能得到切实保护。

2、伤残鉴定内容问题

第一,明确鉴定时机,对“治疗终结”做出原则性规定。

第二,明确是否需要继续护理、如需要那么护理的等级、人员、时限等。

四、尚未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侵权责任法冲突之处。

2.法律知识调查报告 篇二

1.1 调查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了“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 “普及科学知识, 弘扬科学精神, 提高全民科学素养”, “构建和发展现代传播体系, 提高传播能力”, “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等内容, 可见加强基层群众文化科技知识传播, 加强数字化与信息化建设是今后一个重要发展课题, 而开展基层群众数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调查则是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必要的基础。

十六大以来, 我国的信息化事业取得长足进步。截至2012年6月底, 我国的网民规模为5.38亿, 较2011年底增长1.6%, 互联网接入条件不断改善, 网络硬件设备更加完备, 网民规模持续增长。其中, 农村网民数量超过1亿。公众通过网络传播获取文化科技知识的需求在不断增加。

在国家对于全民科学普及和文化建设不断加强、信息化条件长足发展的背景下,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基层群众提供科技文化信息服务, 从2010年开始, 我们连续三年组织开展了农村网络科普、农民科技知识文化知识、基层群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情况的调查。

2010年, 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科普联盟、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农业科技信息研究所针对当前我国各地区农村基于互联网开展科普工作的基础条件及农村科普受众对网络科普的应用现状进行了调查, 分析了全国农村网络科普的需求状况。自2010年4月至9月, 分别在全国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3个市和区县进行调研, 共抽取样本总量3 303个, 其中农村基层科普工作参与者样本2 520个、乡镇样本140个、行政村样本140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样本503个, 共调查数据43.85万个。通过调研数据分析科普受众对网络科普的需求, 并以此为依据, 提出农村网络科普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对策建议。

2011年, 中国科协信息中心、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科普联盟、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同方知网 (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农科院信息所在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 继续针对全国农民科技文化知识需求进行问卷调查和访问, 全面考察农民信息化水平和条件, 了解广大农民最真实的科学文化知识需求。本次调研以各地区农村科技带头人为主, 普通农民为辅作为调查对象, 在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2个市和区县进行调查。在1 800个接受“三农”网络书屋建设与信息技术科普培训项目的人员中, 共抽取1/3的样本进行采访和问卷调查, 总量共计623个。通过对本次调研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 总结出当前农民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状况, 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为进一步了解基层群众对数字文化科技知识的需求, 为其提供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 希望通过本次调查能够探讨出在新时代下什么样的科技文化是基层群众乐意接受、用的上并且对生产生活有帮助的, 2012年, 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同方知网 (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 在前两年工作的基础上, 针对基层群众数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进行问卷调查和访问, 收集来自全国基层内容全面详实、可信度高的情况资料。

本次调查在了解基层群众数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和信息化水平的基础上, 针对各地区的数字文化科技知识服务情况进行了调研与分析, 最终总结出基层群众对数字文化科学知识的需求状况, 为下一步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1.2 调查方案设计

1.2.1 调查目标

本次调查旨在了解基层群众对数字文化科技知识的需求和信息化素质情况, 针对各地区数字文化科技知识服务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出当前基层群众最紧迫的数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状况, 以进一步提出普及数字文化科技知识, 推进网络书屋发展建设的对策建议。

1.2.2 调查指标设计

为实现调查目标, 以各地区基层群众作为调查对象, 围绕调研对象信息化基本情况、对数字文化科技知识的需求、“三农”网络书屋培训方式和内容需求、数字文化科技知识服务情况等四方面考查内容设计了问卷, 问卷的具体调查内容和评价指标见表1-1。

1.2.3 调查样本选取

为反映全国整体情况, 本次调查根据我国东、中、西部的地区划分, 分别选取了东部地区的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和海南省, 中部地区的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及西部地区的陕西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作为调查地区;在样本的选取上主要面向当前基层具有一定网络知识基础, 对数字文化科技知识具有迫切需求的各类群体, 包括机关干部、农民、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教师、外来务工人员等, 了解他们的信息化素质现状及对数字文化科技知识的需求。

1.2.4 调查数据分析

调查围绕各项指标应用Excel软件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于各项指标在进行总量分析的基础上, 进一步分析得出各项指标的影响因素。

1.3 调查工作实施

1.3.1 建立组织协调管理机制

本次调查是由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中国科协农村专业技术服务中心、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同方知网 (北京) 技术有限公司联合进行的全国范围内针对基层群众数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的专题调研。为保证调查能够按计划协调、有序开展, 在完成“三农”网络书屋建设与信息技术科普培训项目之后, 与17个省市自治区科协密切合作, 发挥各单位的技术、人才和组织网络优势, 共同研究确定了调查的实施方案、人员组织安排与分工和实施工作进程计划, 并制定了项目组的组织协调机制, 使各合作单位能够目标统一、分工明确、有条不紊的完成调查工作。

课题实施过程中, 在总项目组下, 设立多个调研小组, 并围绕问卷设计、实地调查、数据统计等项目实施的关键环节, 聘请专家进行相关问题的研讨, 对调查工作随时把关, 保证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开展。各调研小组按照总体调查计划分头开展实地调研工作, 并定期组织工作交流与讨论, 总结阶段性成果, 分析存在问题, 不断完善实施方案。总项目组对各调研小组的工作进行随时监督检查, 并在调研过程中给予协调帮助, 在调研工作结束后, 总项目组汇总调研成果, 完成项目研究总报告。

1.3.2 开展实地调研

项目组成员自2012年3月至10月, 分赴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湖南省、福建省、海南省、陕西省、四川省、山东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黑龙江省、重庆市、河南省、广东省、北京市郊区县开展问卷调查, 历时8个月, 行程遍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个市和区县。由3 700个接受“三农”网络书屋建设与信息技术科普培训项目的人员中, 共抽取1/2的样本进行采访和问卷调查, 总量共计1 800个。调查样本的地区分布情况见表1-2。

1.3.3 统计分析数据

项目应用Excel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在数据统计过程中主要完成了对各指标构成比等分析, 共完成了对48项指标的总体构成情况和频率分布的统计, 得出分析结果。在整理数据统计分析结果的基础上, 项目应用Excel绘图工具共绘制统计图43张。

1.4 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抽样主要选取31~45岁的基层工作人员, 职业主要为机关干部、企业职工、教师、农民、个体经营者、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男性比例为65%、女性为35%。调查样本的家庭年收入超过了20 000元的占到调查样本的52%, 文化程度为大专以上的超过65%, 所以本次调查选取的样本主要为年收入和文化程度较高的基层工作人员。

2 基层群众数字科技文化知识需求调查结果分析

2.1 调查样本信息化情况分析

本次调查从村镇和调查样本家庭应用网络的设施条件、信息化素质及其网络行为等方面考察基层群众在数字文化科技知识获取的基础条件现状。

2.1.1 调查样本具备的设施条件

对问卷分析结果显示, 调查样本所在单位、村镇及家庭能够上网的有1 700人, 占样本总数的94% (见图2-1) , 其中, 通过台式计算机上网的最多, 比重达到51%, 其次是笔记本电脑和手机, 各占总数的20%和23% (见图2-2) 。

从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繁荣发展, 移动终端设备价格更低廉、接入互联网更方便等特性, 基层群众的信息化设备拥有率和网络接入率都有了大幅的提高。

2.1.2 调查样本的网络使用能力

在对调查样本对互联网的认识进行考察时发现, 学习使用电脑上网的途径主要有读书自学、向家人朋友学习、在学校里学习和参加相关培训, 分别占总数的25%、24%、23%、23%, 仍有5%的调查样本没有学过相关操作 (见图2-3) 。调查样本使用网络频率显示, 被调查者有65%会每天上网, 14%每周上网, 16.5%偶尔上网, 还有4%不上网 (见图2-4) 。由此可见, 作为目前基层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工作者群体, 对互联网还缺乏系统的基本知识的学习, 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地培训和学习。

对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使用, 20%的被调查者选择上网看新闻、18%选择查阅信息、12%用于收发电子邮件、11.5%用于学习, 还有部分人会进行打游戏、看电影、聊天、购物等行为, 只有0.9%的被调查者不上网, 如图2-5所示。可见, 互联网已经被基层群众所普遍应用, 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能够对计算机进行基本操作, 这说明可以把互联网应用于文化科技和信息服务, 互联网的作用和影响力将在基层逐步显现。

2.1.3 调查样本使用手机网络的能力

调查结果显示, 被调查者中经常使用手机上网的占37%, 32%的人偶尔使用手机上网, 还有30%的人不用手机上网 (见图2-6) 。手机功能的多样化和手机价格的不断走低, 使得手机接入互联网成为更加廉价和便捷的方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发布《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 在2012年上半年, 手机首次超过台式电脑成为了我国网民的第一大上网终端。

对于手机上网的使用偏好, 有36.5%的被调查者选择看新闻, 18%的被调查者用于聊天, 11.4%用于收发邮件, 9.5%用于查找致富信息, 但是还有16.5%从不用手机上网, 如图2-7所示。

2.1.4 调查样本信息化情况分析小结

从调查样本具备的设施条件上看, 调查样本的计算机配置和互联网接入率达到94%, 网络普及率很高。由于本次调查样本的家庭收入水平较高, 因而其家庭信息化设备的拥有率和网络接入率也相应处于较高水平, 作为推进基层科普工作的基础力量, 其自身对信息化设施设备的高拥有率也为数字科技文化知识在基层的应用和传播奠定了基础。

从调查样本的网络使用能力上看, 被调查者整体上使用电脑的熟练度不高, 1/2以上人群还停留在会简单操作的水平上, 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相关计算机操作。对于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使用, 被调查者更多地是上网看新闻和查阅信息、收发电子邮件、办公, 还有少部分人会打游戏、看电影和聊天, 由此可知, 科技文化和信息服务已经可以普及到基层地区, 互联网的影响力正在逐步显现。

从调查样本使用手机网络的能力上看, 目前基层群众使用手机上网的比率较高, 手机上网的用途主要在看新闻、聊天、收发邮件、查找信息和看视频等方面。

综上所述, 互联网现已逐步应用到了基层的科技和信息服务工作中, 其效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但要推进网络科普在基层的广泛应用, 在基础条件和保障措施方面还需要开展进一步工作:部分基层信息服务队伍建设和资金保障不足, 还没有相应的网络建设, 无法通过网络进行相关信息知识的查询;部分基层工作者虽然对计算机有初步认识, 但对计算机和互联网的使用还停留在简单操作的层次, 且手机上网能力不足, 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相关知识培训, 并进一步广泛深入的开展信息技能培训。

2.2 数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分析

提高基层群众的文化科技素质, 是解决我国和谐发展问题的重要之策。要满足基层群众学习文化和科技知识的需求, 就要对基层大众现阶段科技文化知识的获取途径、需求类别及文化科技知识的作用进行调查。

2.2.1 获取信息的渠道

从问卷反应的情况看, 调查样本获取信息的渠道各有不同, 报刊、电视、网络、书籍、培训是调查样本获取科技文化知识的主要途径, 选择比重分别达到15.6%、20.2%、21.3%、11.6%、9.5%, 其中网络有1 320人进行了选择, 是调查样本最常用的途径, 表明调查样本除了从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获取信息外, 网络已经成为他们获得文化科技知识不可或缺的手段 (见图2-8) 。

从对调查样本已知的学习场所和渠道来看, 农家书屋、文化共享工程、科普活动站、党员远程教育、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农民田间学校、农技推广站、“三农”网络书屋的选择比重分别为19.3%、7%、13.6%、16%、7.7%、4.4%、15.5%、15.6%, 其中农家书屋、科普活动站、党员远程教育、农技推广站、“三农”网络书屋等场所是最为被调查者所熟知的学习场所和渠道。 (见图2-9)

2.2.2 知识需求类别

通过考察调查样本对文化科技知识的需求, 我们发现被调查者对种植技术、养殖技术和教育及培训的知识需求在整个知识需求体系中所占的比例最大, 分别占22%、14.8%和14.9%, 同时调查样本对农业经济与工程、百姓生活和政策法规也是需求较大的, 分别占12.5%、11.4%和9.4% (见图2-10) 。由此可见, 基层群众对科技知识的关注点还集中在其实用性上, 而提高受众的科学素质及满足其生产、生活的科技需求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2.2.3 娱乐时间及类别

通过调查发现, 基层群众每天的文化娱乐时间在2~3小时的占到将近半数, 比例达到49%;娱乐时间在1小时以下的比例为40%。 (见图2-11) 这说明基层群众每天花在娱乐上的时间主要为1到3小时。调查显示, 被调查者所在的村镇或社区经常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有农业技术讲座 (29%) 、流动电影 (23.4%) 、花鼓队 (11%) 等, 还有舞蹈、合唱、文艺演出等也是经常举办的娱乐形式。 (见图2-12) 可以看出目前基层群众经常进行的文化娱乐活动形式比较多样, 但是还有一定比例的调查对象表示自己所在村镇或社区没有举办过此类活动。

2.2.4 影响文化娱乐的因素

在影响调查样本文化娱乐的因素方面, 附近设施不齐全或没有提供是选择比例最高的 (24.4%) , 其次比重较大的影响因素分别为没有时间 (20.9%) 、经济原因 (20.8%) 、生活压力大 (20%) (见图2-13) 。基层群众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意愿没有相应的文化娱乐设施而无法进行, 这就需要村镇或社区建设相应的设施并经常举办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吸引基层群众积极参加, 丰富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2.2.5 文化科技生活的作用

调查统计结果显示, 30%的调查样本认为通过文化科技生活可以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 17.3%认为文化科技生活可以促使参加社会活动、培养实践能力, 调查样本认为参加文化科技活动可以达到的作用还包括娱乐放松 (13.2%) 、同周围人关系融洽, 建立良好人际关系 (13.1%) 、接触艺术, 陶冶情操 (11.3%) 、锻炼身体 (10.6%) 等 (见图2-14) 。

2.2.6 数字文化科技知识需求分析小结

从文化科技信息的传播媒介上看, 电视、书刊等传统媒体仍然是基层受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 同时互联网已经一跃成为基层工作者信息获取的重要补充。此外, 政府农业部门、专业协会因其权威性, 也在面向基层传播科技信息中发挥重要作用。从对信息渠道的熟知度来看, 农家书屋、科普活动站、党员远程教育、农技推广站、“三农”网络书屋等场所已为基层群众所熟知, 并不断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考察调查样本对科技文化知识的需求, 我们发现基层群众对种植技术和养殖技术的知识需求最高, 同时对农业经济与工程、教育及培训和百姓生活等方面的相关知识需求也很大。由此可见, 基层对科技知识的需求主要还是集中在生产、生活的实用性上, 所以提高受众的科学素质, 满足其生产生活的科技需求仍应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从基层群众的文化娱乐情况方面来看, 基层群众所在村镇或社区能够举办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 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科技知识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到百姓身边, 不仅能够填补基层文化需求的空白, 丰富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文化建设的现状, 基本满足基层群众的文化需求。

综上所述, 随着当前网络技术迅猛发展, 网络覆盖面遍布各级村县, 人们阅读方式也有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构成“三农”网络书屋成长的土壤。同时, 基层群众对于科技文化知识的需求很大, 通过数字互动来引导其科学生产生活, 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2.3“三农”网络书屋培训方式和内容需求

2.3.1 了解网络书屋的渠道

对于“通过什么渠道了解网络书屋”的调查结果显示, 54.6%的被调查者是通过书屋培训的方式了解到网络书屋, 通过会议和报纸电视的方式了解网络书屋的分别为23.8%和16.5% (见图2-15) 。这说明书屋培训对于网络书屋在基层群众中的推广普及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同时要注重宣传工作, 使网络书屋能够被基层工作人员应用到生产、生活中。

2.3.2 培训效果

针对“培训对实际生产生活的指导作用”问题, 36.8%认为获得适用的新知识, 27.2%认为学会了查找信息, 15.4%认为可以组织科普学习, 13.8%学会了更多的计算机技能 (见图2-16) 。由此可见培训已经达成初步目的, 使接受培训的基层员工学会了基本的计算机操作, 扩展了工作方法, 获得了网络书屋相关信息查询等知识, 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质。

2.3.3 调查样本对培训时间及方式需求

调查样本对培训时间的统计分析显示, 45.5%的被调查者认为1小时-2小时的培训时间最合适, 其次是半小时-1小时的培训时间, 占样本的28.5%, 还有20.8%认为2小时以上的培训时间比较合适, 见图2-17所示。

对培训方式的统计分析显示, 面对面授课、上网操作、多方式结合和网络培训是调查样本最喜欢的培训方式, 比重分别为29.6%、25.1%、18.5%和11.7%, 见图2-18所示。

2.3.4 调查样本对培训教材的满意程度

调查样本的分析结果显示, 55%的被调查者对培训教材感到满意, 非常满意的占36%, 见图2-19所示。由此可见, 此次实地培训教材设计是成功的, 对于今后网络书屋的培训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3.5 调查样本对书屋的需求类型

调查样本对网络书屋的需求考察显示, 农业技术和市场信息是被调查者最关注的内容, 分别占34.4%和21.5%, 网络阅读 (18.7%) 和政策法规 (14.2%) 也是很多被调查者所关心的问题 (见图2-20) 。网络书屋中, 被调查者普遍最关注市场信息发布、查询功能 (28.8%) , 其次也对在线技术咨询 (22.1%) 和专家信息 (10.8%) 感兴趣 (见图2-21) 。由此表明, 基层工作者对于市场信息和专家相关信息的需求较大, 这是网络书屋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优势所在, 是今后网络书屋内容进一步发展的重点。

经过调查, 22.7%的被调查者认为增加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对生产会有所帮助, 17.4%的人需要气象与防灾减灾知识, 而种植、养殖废弃物处理知识和设施农业知识的需求分别是15.8%和13.4%, 如图2-22所示。

调查还得知, 书屋使用者普遍认为书屋中的农业技术类资料对其生产很有帮助, 其中认为很实用的占54%, 有所帮助的占39% (见图2-23) 。由此可知, 被调查者对于实用性和科普性内容的文章更感兴趣, 网络书屋的相关内容在基层生产中发挥的作用已经初步得到体现。

2.3.6 调查样本使用书屋的能力

对于书屋检索功能, 37%的被调查者回答“会”, 46%回答“会, 但是不熟练”, 17%的人表示不会, 见图2-24所示。由此可见, 尽管近一半的调查样本能够通过检索获得自己需要的知识, 但还有大量被调查者在使用书屋检索功能时存在困难。

对计算机操作水平不同的各组调查样本进行书屋操作难度调查发现, 调查样本中51%表示操作简单, 没有难度, 44%操作不太熟练, 仅有5%认为有难度, 不好操作, 如图2-25所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三农”网络书屋总体来说已被大部分基层工作人员所接受, 并且操作较为容易, 但是仍需进一步简化操作, 并对没有计算机操作技术的人员进行培训, 加强对受众信息化素质的培养。

2.3.7“三农”网络书屋培训方式和内容需求分析小结

从培训效果上看, 尽管被调查者基本上都是第一次接受“三农”网络书屋培训, 但是大部分人认为培训比较容易理解, 对于培训教材内容的接受度很高, 并且认为培训对其实际工作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可见培训的初步效果已经达成, 参加培训对象的信息化能力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三农”网络书屋培训对于广大基层工作人员来说是一次很好的交流平台, 通过与专业培训讲师的面对面交流沟通, 基层群众能够通过网络书屋获得所需的科技文化知识信息, 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

从调查样本对培训时间及方式需求上看, 调查样本接受的培训时间为1~2个小时及以上, 认为以面对面授课、上网操作、多方式结合和网络培训等方式对于其接受网络书屋的建设和科学技术科普相关信息效果最佳。这也为今后培训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来自基层的最真实的意见反馈, 是今后培训工作改进的目标和方向。

从需求内容的类型上看, 被调查者对于市场信息和专家相关信息等内容的需求较大, 相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和传统媒体来说, 网络书屋的时效性和互动沟通能力更强, 更能满足基层对实用性信息的需求。

从调查样本使用书屋的能力上看, 对于书屋检索功能, 大部分人都能够使用, 但是并不熟练;对于书屋的操作使用, 一半以上的人表示简单实用, 没有难度,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三农”网络书屋总体来说已被基层人员所接受, 并且操作较为容易, 但是仍需进一步简化操作, 同时加强对受众信息化素质的培养。

综合以上分析得出结论, “三农”网络书屋培训对于基层科学文化知识科普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有利于提高广大基层群众的信息化素质。网络书屋与实体书屋相比较更具有便捷性和有效性, 今后网络书屋发展的方向要注重实用性和操作便利性。

2.4 数字文化科技知识服务情况调查分析

2.4.1 调查样本对数字文化科技网站的了解

对调查样本使用数字文化科技网站的情况分析显示, 58%的被调查者表示没有使用过任何数字文化科技网站, 42%的被调查者表示使用过该类网站 (见图2-26) , 这说明目前我国的数字文化科技网站在基层群众中的普及率还有待提高。

对于“您认为哪一类网站拥有很丰富的数字文化科技资源”这一问题, 被调查者选择最多的分别是中国知网、中国农业推广网、数字农家书屋和中国数字科技馆, 其比重分别达到30%、24%、14%和11%, 同时还有14%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 (见图2-27) 。

2.4.2 调查样本所在省市县的数字文化科技网站服务情况

针对“能否很容易地访问所在省、市、县的数字文化科技类网站”这一问题, 23%的被调查者选择“能”, 36%的选择“基本可以”, 选择“不能”的为8%, 还有18%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了解 (见图2-28) 。而对“所在省、市、县文化科技类网站提供的服务能否满足需求”的调查结果分析得出, 有24%的被调查者认为服务能满足需求, 有46%的人选择“基本可以”, 同时还有13%表示“不了解” (见图2-29)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 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对所在地数字文化科技网站的服务情况表示肯定, 但还有很大一部分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了解, 需要进一步的宣传推广。

2.4.3 调查样本对免费文化资源的满意程度

调查样本的分析结果显示, 有45.8%的被调查者对目前的各类免费电视节目、电影或网上免费文化资源表示满意, 18.3%的被调查者表示非常满意, 表示一般的有30.3%, 还有3%的被调查者表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 (见图2-30) 。由此可见, 基层群众对于目前在电视或网络上获取的文化资源服务情况基本满意。

2.4.4 调查样本获取数字文化资源的方式和内容需求

通过相关数据分析显示, 60.4%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电脑上网来获取公益性数字文化资源, 有28.4%的人通过收看免费数字电视或电影来获取资源, 还有9.6%和1.6%选择手机上网和手持电子书 (见图2-31) 。可见随着电脑和互联网的普及, 多数基层群众更加倾向于通过电脑上网的方式来查找所需的文化知识和科技信息。

在对数字文化资源的需求类别方面, 选择最多的为实用技术、百科知识和时事政治, 选择比重分别为19.5%、14.5%和13.7%, 被调查者同时还对卫生保健 (9.5%) 、经济 (8.9%) 、法律 (8.7%) 和文化娱乐 (7.5%) 方面的资源有较大的需求 (见图2-32) 。可见知识型、生活型和娱乐型资源是被调查者的主要关注点。

2.4.5 数字文化科技知识服务情况分析小结

从调查样本对数字文化科技网站的了解程度上看, 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没有使用过数字文化科技网站, 同时还有很大一部分对该类网站的资源情况不了解。这就需要加大对宣传推广方面的投入, 基本形成资源丰富, 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使得广大基层群众能够通过使用网站资源, 丰富、活跃他们的文化科技生活。

从调查样本所在省、市、县的数字文化科技类网站的服务情况上看, 被调查者基本能够很容易地访问所在地的网站, 同时七成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地网站所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日常所需。但是不了解这方面情况的还是占到相当大的部分。网站的用户体验度、可用度、易用性等概念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关注, 目标是让网站的各项操作和体验对用户友好、直观易用。数字文化类网站的建设要关注用户的需求, 设计要符合互联网特点和群众习惯的操作方式, 达到简单易用、用户满意的目的。

从调查样本对数字文化资源的需求上看, 被调查者的选择呈多样性的特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 基层群众的文化需求由过去比较单一变为日趋多元, 要阅读文学作品以愉悦身心, 阅读科普读物以掌握知识本领, 阅读法律读本以维护自身权益, 要看生活新闻关注民生, 还要看时政新闻分析了解方针政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人们在获取文化资源时更多地利用网络等现代传媒技术, 多数人在查找信息、获取资源时更倾向电脑上网的方式。

综上所述, 数字文化科技网站可以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缩小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和文化发展上的差距, 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在加强互联网上优秀、健康的文化信息资源优势, 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3 调查结论

3.1 基层群众信息化素质提高, 互联网成为获取信息重要途径

调查发现, 接受培训地区的网络普及率很高, 互联网接入率为94%, 参与培训人员会通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和掌上电脑等多种方式上网;参与培训人员信息化素质相对较高, 他们有近70%为基层干部、企业职工、教师、学生, 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且参加过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的培训, 97%的人能够通过网络获取所需信息。

由此可知, 基层群众已经基本具备了基础设施和信息素质两方面的条件。与此同时, 数据显示, 书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仍然是基层受众搜集科技文化知识的主要途径, 而网络的使用是发展趋势, 互联网已经一跃成为基层工作者信息获取的重要补充。

3.2 网络书屋培训被基层群众认可, 应坚持长期推广

经过四年的努力, “三农”网络书屋建设与农村信息技术科普培训项目已经得到广大基层群众的认可。调查发现, 开展信息发布、网络培训等手段受到了大部分基层工作者的认可, 在被调查者中, 91%的人对培训教材内容很满意, 超过一半的人认为培训对其来说是一次非常宝贵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提高了培训人员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获取适用文化科技知识、查找信息的能力, 对其实际工作有很大帮助, 达到了培训的预期效果。

综上可知, “三农”网络书屋培训对于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可以提高广大基层工作者的信息化素质。建议各级政府继续大力推广, 将网络书屋扩展到更广大的区域特别是农村地区, 为更多的基层群众送去丰富、全面、及时的科技知识, 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3 基层农村对于现代农业生产实用技术需求增强

随着我国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农业生产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 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不断加快, 基层农村对现代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的需求日益增强, 主要表现在与现代农业紧密关联的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气象与防灾减灾知识、种植、养殖废弃物处理知识和设施农业知识的需求比例很大, 说明农业科技知识资源必须随着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不断更新、不断增加。

3.4 基层群众对文化科技知识的关注点在于实用性

基层群众对数字科技文化资源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实用技术、百科知识和时事政治;同时, 对于卫生保健、经济、法律和文化娱乐方面的资源也有较大需求。提供相应数字文化科技知识资源, 有利于提高科学素质及满足其生产、生活的需求。

3.5 基层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构成书屋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基层群众对网络书屋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书屋内容的实用性, 要求把农业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法规、专家信息作为书屋内容资源建设重点。

(2) 书屋功能互动性, 要求加强市场信息发布、查询功能、在线技术咨询网络书屋, 时效性和互动沟通能力更强, 突出网络书屋相对于传统媒体的优势。

(3) 书屋操作的简易性, 要求对于书屋现有检索功能、操作使用, 进一步简化操作, 同时加强对受众信息化素质的培养。

(4) 书屋类型的系列化。根据调查结果, 不同人群对于内容和功能需求也有差异, 要求书屋建设对不同人群建立不同的、具有个性化和针对性的书屋, 形成了对于网络书屋的系列化要求, 基本可分为三个类型: (1) 科普网络书屋, 分为三农网络书屋、基础教育网络书屋、社区网络书屋、城镇劳动者网络书屋、党政干部网络书屋; (2) 农业科技网络书屋; (3) 数字农家书屋。

3.6 网络书屋成为数字科技馆的创新形态

网络书屋是基于现代传播技术丰富的知识资源, 多专业、个性化、创新型的的数字科技馆, 涵盖了农业、党政、教育、文化、医药卫生、法律法规等专业方面的科技文化知识, 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具有相应的个性化设置。网络书屋的建设有利于广大公众获取权威、可靠和内容丰富的科技信息, 实现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

4 思考与建议

基于上述调查分析, 从总体上讲, 基层群众已经基本具备了信息化素质, 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查询信息, 对于数字科学文化知识需求增长迅速, 已经成为获取知识信息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因此, 应该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加强政策引导, 不断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 建设推广面向基层群众的各类基于互联网、数字出版和手机等先进表现和传播技术的科技文化知识传播平台, 从而有效满足各类基层群众生产生活中对科技文化知识的需求, 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4.1 将网络书屋建设成为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的公共文化知识传播平台

网络书屋能够有效整合文化知识资源, 满足基层群众对农业技术、市场信息、政策法规、专家信息等实用性信息的需求, 同时能够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查询、在线技术咨询等功能, 是为了适应基层群众对科技知识网络化传播以及实用性、针对性、互动性需求而建设的。

网络书屋的建设有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 引导广大基层群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也是完善基层科技教育、提高基层群众科学素质的最佳平台。网络书屋的发展方向要与十八大报告精神紧密相连, 通过打造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公共平台, 开阔基层群众视野, 推动学习型社会的创建;普及社科知识, 传播先进文化, 传递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弘扬优秀人文精神, 将网络书屋建成推进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载体。

4.2 政府应从政策、费用等方面大力支持网络书屋的发展

网络书屋是基于互联网、数字出版、手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科技文化知识平台, 能够适应基层群众科普知识网络化的需求, 能够根据不同基层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包括实用技术、政策法规、医药卫生、文化娱乐、基础教育等方面知识的科普知识资源, 实现广泛、有效传播, 扩大受益人群, 有利于促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 加快推进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文化建设的帮扶力度, 继续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社会免费开放。”作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的重要措施, 政府应从政策、费用等方面大力支持建设推广面向农民、未成年人、社区居民、党政干部、城镇劳动者五类人群的网络书屋, 使基层群众能够免费使用网络书屋学习文化知识。

4.3 加大公益性数字文化资源建设, 满足基层群众文化需求

相对于传统的文化科技知识获取途径, 网络信息在时效性、全面性、可获取性方面的优势很明显, 在信息化的趋势下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 政府在大力开发传统出版物, 促进全民阅读和先进文化传播的同时, 应该高度重视推进数字科技文化资源建设, 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 建成资源丰富、技术先进、服务便捷、覆盖城乡的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把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科技知识通过方便快捷的方式传送到百姓身边, 使广大基层群众能够普遍享受到数字化文化服务。基层群众也可以充分利用数字文化信息资源, 为自身带来精神满足和愉悦, 享受到“一站式”的服务, 从而填补基层文化需求的空白, 丰富活跃基层群众的文化生活,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文化建设的现状, 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缩小城乡文化差距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4 农技协在满足基层农民群众文化科技知识方面应发挥好组织、辐射、带动作用

3.法律知识调查报告 篇三

关键词:法律;超市;价格欺诈

一、调查对象的选择

为了反映消费者对超市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的了解程度和维权意识情况,有针对性的选取了A市超市的市场份额占有量较高的S、H和G三个超市的消费者为调查对象。被调查的对象基本涵盖了各个年龄段的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超市价格欺诈法律问题调查结果分析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回收3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292份,问卷有效率为97.33%,发放范围主要包括S、H和G三个超市。

1.对《价格法》的了解程度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所有人都对该题进行了回答,其中选择不知道有这部法律的有148人,占中人数的50.7%;选择知道但不了解的有126人,占总人数的43.2%;选择一般了解的只有16人,占总人数的5.5;仅有2人选择了很熟悉,比例仅为总人数的0.7%。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价格法》知之甚少,甚至半数以上的消费者不知道這部法律。

2.是否知道价格举报电话

如表2所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56.8%的人选择了“知道有举报电话,但不知道号码”,有30.8%的人不知道有这么一个电话,知道该号码的人仅占12.3%。价格举报电话是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我国在2001年5月1日开通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群众可以拨打该号码向当地的物价局举报和投诉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从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知道有举报电话,但不知道号码的人和不知道有这么一个电话的人占了很大比重,说明消费者对价格举报电话了解很少,价格举报电话的普及程度有待提局。

3.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规定的了解程度

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292份有效问卷中只有31.5%的人不了解“双倍赔偿”的规定。这说明大部分消费者知道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遇到欺诈行为是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这一结果也说明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有一定的关注,而相比之下《价格法》在普及程度上与之相距甚远,绝大多数人并不了解《价格法》。《价格法》是价格管理的重要法律,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也需要得到很好的宣传和推广。

4.消费者对超市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程度

(1)辨别超市常用的价格欺诈手法。调查结果显示(见表4)82.2%的人能够辨别出标价签所示商品的产地与规格不符是价格欺诈行为,但是在调查的过程中很多消费者反映在超市购物时很难辨别出商品的实际产地,材料是否与价签上的相符。78.1%的人认为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也是超市中常见的欺骗手段,但是很多被调查者表示去超市购物买的东西很多,经常记不得每件商品的价格,购物后也不会拿着小票去核对,因此很难发现这种欺骗行为。有79.5%的人选择了虚构原价,但是在日常消费中,由于超市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大部分消费者并不知道某件商品的真实原价是多少,这种行为也是很难发现的。与上述3种标价方式相比另外两种价格欺诈的方式—误导性价格标示和不履行价格承诺更具有迷惑性。调查数据显示分别有39.7%的人和36.3%的人认为误导性价格标示和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是欺骗行为,调查中一些消费者认为这两种行为仅仅是超市的促销手段,没有构成欺诈。

三、法律建议

1.建立价格信息披露制度,用明码实价取代明码标价

一方面需要打破消费者与零售商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让消费者掌握全面的商品价格信息,这需要建立价格信息披露制度。物价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准确的价格信息,供消费者参考。另一方面要求零售商提供真实的价格信息,即“明码实价”。明码实价是指经营者按标价销售商品,标多少,收多少,既不多收也不少收,而购买者不能,不得讨价还价。

2.健全价格监督举报制度

《价格法》规定群众有权对价格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对价格进行舆论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对价格的监督作用,而新闻舆论督则是价格主管部门治理价格欺诈的重要手段。新闻媒体和网络要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一方面广泛宣传反价格欺诈的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水平;另一方面客观准确的披露企业不诚信的行为,扩大社会影响,发挥媒体的威慑作用。

3.建立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制度

向法院起诉,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但是在调查中所有被调查者都没有选择用打官司来维权,他们认为打官司太麻烦,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为了一点点损失不值得。因此,要让消费者愿意维权,就要简化诉讼程序,降低维权成本。价格欺一诈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都不大,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诉讼程序上加以简化,建立比简易程序更为快捷的小额消费诉讼程序。

参考文献:

[1]赵晓凌,贺英.家乐福等超市价格欺诈的法律思考[J].A市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1(04)

[2]许小凡.竞争法视角下的零售商价格欺诈行为研究——兼论“明码标价”应被“明码实价”所取代[J].中国集体经济.2011(18)

[3]王璐.价格欺诈的法律治理[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06)

4.法律调查报告 篇四

20xx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向大连100家企业发放了“企业知识产权问卷调查表”,回收率比5年前多了一倍多。问卷涉及商标、专利问题,内容包括:是否对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是否被侵权?纠纷与否?有无商业秘密,是否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入世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有没有应变对策?

大连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但在遭受侵害时显得比较无助。这是大连市中级知识产权庭法官分析企业调查问卷得出的结论。通过对42份回函的分析,法官发现,83%的企业对商标有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一旦被侵害,自我救济方式较单一,缺乏力度。回函中有19家企业承认知识产权受侵害,有10家选择了行政救济,2家不作为,5家选择打官司,即司法救济,还有2家司法行政方式并用。

调查还发现,有40%的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可是法院历年受理的案件仅为6件,二者悬殊惊人。法官分析认为,除了受制于原告举证责任重、证据不易收集外,最根本还在于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体现在保密范围不明、制度不全、措施不力,即便打官司也很被动。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认定

5.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五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找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书面形式陈述出来。

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群体:大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 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二)涉案金额(后果):涉嫌盗窃罪的大学生们下手的目标都是移动性强的个人物品,如移动电话、信用卡、随身听等,且涉案金额都比较小,多数都在千元左右,仅有一例涉案金额为七千元(审查结果为不起诉);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情节最高是“轻伤偏重”,绝大多数为轻伤;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 15%,其余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导火索”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导火索是被害人自身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

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群之马”,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3、承办人特别应注意办案后的回访工作。犯罪的大学生主观恶性不大,多是轻型犯罪,一般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就会刑满回归社会,还有不少被判处缓刑的大学生回归社会时间更短。在很短的时间里,这些大学生经历了自己人生最惨痛的一次教训,凭自身的努力很难做到“哪里摔倒哪里站起来”,的是需要周围的亲人朋友的帮助。然而一些学生家长“恨铁不成钢”,又是断绝家庭关系,又是对刑满归来的孩子冷嘲热讽,进一步打击了犯罪大学生的生活信心,很有可能会促使这些大学生破罐破摔,再次滑向犯罪的深渊。承办人员应该关注自己经办的大学生犯罪案件,通过写信、通电话等方法了解其近况,鼓励其改过自新,及时帮助犯罪大学生打消消极的念头,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

4、承办人员应针对大学生犯罪个案或同类案件及时调研,找出相似之处,及时与案发大学联系,以讲座、宣传材料等各种形式强化大学生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求大学生们平时注意保管好钱财,遇事要冷静沉着,不能意气行事等等,均能起到很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20xx 年 1 月 28 日至 3 月 8 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一, , 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 年 1 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 101 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 101 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 1 辆铲车,5 辆自卸车,耗时 4 个多小时,清运 7 车次,至清晨 8 时 30 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 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 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 年 2 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 3 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 年 3 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 38 万余元.二, , 争议焦点: :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8 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 101 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 , 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 5 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 66 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 年 2 月在 101 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 5 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 67 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6 万余元,诉讼费 6497 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 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 177,180 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 20xx 年 5 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 年 6 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 6 月裁定再审.同年 6 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 19 万元。

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 100 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 1 1991 年---3 2003 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 2002 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 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 100 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 13 倍,有1/3 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 35%左右。我国

1980 年离婚率为 4.75%,而到了 1997 年离婚率竟增加到 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 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 5 件,占 5%;结婚 1-3 年的 15 件,占 15%;结婚3-5 年的 16 件,占 16%;结婚 5-10 年的 30 件,占 30%;结婚 10-20 年的 25 件,占 25%;结婚 20 年以上的 9 件,占 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岁以下离婚的占 46.5%,30-40 岁的离婚的占 34.5%,40-50 岁离婚的占 13.5%,50 岁以上离婚的占 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 58 件,占 58%;男方起诉为 42 件,占 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 25 件,占 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 23件,占 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 17件,占 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 11 件,占 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 8 件,占 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 4 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 3 件,占 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 2 件.占 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 2 件,占 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 1 件,占 1%。(11).其他案件 4 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 88 件,占 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 57 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 42 件,占 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 12 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 8 件,占 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 11 件,直接送达的为 89 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 24 件,占 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 31 件,占 31%。判决结案的为 69 件,占 69%。(2003 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 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 6 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 19 件,占 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 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 18 件,占 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 岁以下,一般结婚在 10 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 10 年以内的比例为 36%;从年龄分析上 30 岁以下离婚的占 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 1.5 万-2 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 30 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 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 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

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 15 件,女性为 10 件,比例为 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 1982 年占总数的 14%,1983 年占 30%,1988 年达到了 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 633 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 35%。武汉某区 1995年 1-7 月受理离婚案件 480 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 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 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 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

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 1984 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 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 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

(五)、现在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

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6.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篇六

(二)、教师、学校方面的因素。(1)重视程度不够。除了法律专业的以外,其他院系的有关法律的课程,老师都不会严格要求学生,学生可以自由看自己喜欢的专业课书或是课外读物。只要保持课堂安静就可以了,也没有向学生讲明到底法律的重要性有多大,基本死板的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老师重视程度不够,学生自然也不够用心。由此,学生得到的法律知识更加缩水了。(2)课堂气氛沉闷。法律知识相对于其他学科,比较枯燥,老师一般按大学教学大纲死板授课,极少联系实际,导致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昏昏欲睡,失去上课的兴趣。

对于大学生而言,学习法律知识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形成正确的信仰起到关键的作用。所谓学以致用,只有将学到的东西用实践检验其是否正确,只要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才能增加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

7.法律知识调查报告 篇七

关键词:哈萨克族,护生,法律知识,认知状况,对策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 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而目前护理人员普遍存在法制观念淡薄, 缺乏与护理相关的法律知识, 由此引发的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1]。护理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潜在的法律问题较多, 防范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在临床带教中, 实习护生的法律意识对医疗护理安全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知识, 极易在实习中发生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后果。为了解实习前哈萨克族学生在护理法规方面存在的误区、盲区以及对法律法规知识的需求, 笔者所在医院护理部对2010年7月来院实习的40名哈萨克族护理专业护生进行问卷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岗前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培训后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明显增强。现将方法介绍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哈萨克族护理专业学生40名, 全部为女性, 大专学历4名, 中专学历36名, 年龄18~25岁。

1.2 方法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问卷由护理部设计, 以选择题的形式, 内容包括一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护理核心制度、护理文书书写方法等。调查时间为护生来院实习前, 共发放问卷40份, 回收40份, 回收率100%。

2 结果

调查结果显示, 有关法律法规问题、护生的法律身份、对护理行为进行明确规范的核心制度、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患者的权利等5个调查项目, 结果平均正确率为50.7%, 中专生与大专生没有明显区别, 可见护生对法律知识与护理核心制度的知晓率低。见表1。

3 原因分析

3.1 学校缺乏必要的培训护生对护理法律法规知识的认识不足, 大多数护生认为医院规章制度只是用来管理的手段, 不具备法律效率, 没有意识到认真执行医院规章制度是维护医疗安全的重要前提[2]。

3.2 对护生法律身份缺乏正确的认识在实习中、后期, 护生自认为护理操作已学会或熟练, 没有经过老师同意擅自去执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3.3 部分哈萨克族护生在校时未接受系统的汉语预科培训, 汉语的语言表达和文字书写能力较差, 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深入。

4 对策

4.1 加强汉语言运用能力的培训

对于哈萨克族学生来说汉语虽属第二语言, 但学好汉语是他们今后与汉族患者沟通交流的基础, 是接受法律知识的先决条件, 因此提高汉语言运用能力是哈萨克族护生的当务之急。护理部在加强语言表达训练的同时, 还重视培养哈萨克族护生的阅读能力, 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 阅读训练是必不可少的, 因为只有具有一定的阅读量, 才能够积累丰富的语言材料, 运用起来必然得心应手。

4.2 医德医风培训

在临床实习前护理部对护生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 强化服务理念, 主要内容为院史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礼仪服务、沟通技巧, 规范护理行为, 教会护生走入临床如何处理好护患关系, 提高自身修养。

4.3 法律法规培训

护理部讲述临床具体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知识维护护士的正当权益, 防范差错事故, 列举临床护士工作期间发生严重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的案例, 与护生共同分析原因, 吸取经验教训, 明确护生法律职责范围。

4.4 护理文书书写培训

让护生了解护理记录涉及的法律责任的基本涵义、特点及内容[3],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 护理文书也是护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强调书写必须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对于弄虚作假、蓄意伪造护理记录的行为, 同样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使护生从实习开始就重视护理文书的正规书写[4,5]。

5 效果

岗前培训结束后仍然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观察培训效果。设计形式及内容与培训前相同。共发放问卷40份, 回收40份, 回收率100%。见表2。

6 讨论

培训后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明显提高, 法律意识增强, 调查结果的平均正确率为92%。因此要使护生知法、懂法、善于运用法律知识指导护理行为, 就应该在岗前培训中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对于哈萨克族学生来说, 学好汉语言是他们今后学习和掌握一切科学知识的基础。为此, 在进行汉语教学时, 要培养学生与患者沟通交流能力的训练, 创造语言学习环境, 提高哈萨克族护生汉语言运用能力。通过开展岗前法律法规的培训, 使每位护生在工作中遇到纠纷时能运用法律知识, 维护医院及个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陈敏贤.对实习护生进行护理相关法律知识宣教的效果评价[J].护理研究, 2007, 13 (34) :85-86.

[2]陈瑞霞, 韩娟, 邵冬梅.实习前本科护生相关法律知识调查分析[J].护理学杂志, 2007, 10 (7) :17-18.

[3]李良君, 万东升.护理记录涉及法律责任探讨[J].中华护理杂志, 2006, 9 (3) :56-58.

[4]孙甜甜, 刘西常, 张晓荣, 等.加强护生实习前法律知识培训的实践与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 2006, 6 (4) :26-27.

8.城市常住居民法律意识调查 篇八

摘要:为了响应国家法治建设,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我们特针对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进行调查,剖析城市居民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对城市居民法律意识的现状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在充分的数据支持和理论支撑的基础上,总结得出城市居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进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法律意识;调查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046-01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城市居民树立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一、城市常住居民法律意识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方式。

法律意识调查主要针对退休人员、高收入阶层、农民工、学生四大群体,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城市常住居民法律意识”问卷调查:一是在人员密集的地方发放问卷,二是以“问卷星”网页链接的形式进行调查。调查累计发放462份问卷,其中有效回收纸质版问卷200份,网页版问卷262份。

(二)调查目的。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分析其法律意识缺乏的原因,以及城市居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践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二、调查结果及分析

(一)不同的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同。在调查中,76.6%的城市居民都认为自己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说明了绝大部分居民对法律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体统计如下:1.高收入群体。该群体对法律的认知程度高达88.7%,但仍有10%的公民对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这种想法带来潜在行为危机,有可能在某些条件下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2.未成年人群体和农民工群体。未成年人群体认为自己掌握了相当水平的法律知识的占73.6%,农民工群体为71.5%。这两大群体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力军,知法水平呈上升趋势,反映了社会的整体法律素质水平在提升。3.退休群体。该群体法律意识最低,仅为50.1%。这和历史遗留问题有一定联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前,中国公民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真正地形成和发展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作为市场参与的主体,才逐渐形成的系统的法律意识来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以及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城市居民遵法守法意识强弱不一,法律还未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调查显示95.7%的居民对交通法规有着较清晰的认识;然而当问及购物时是否会索要发票时,仅有45.6%的公民会主动索要发票,23.1%的公民表示不要发票,超过3成的被调查者表示给就要不给就不要,许多人甚至不明白发票的重要意义。在维护自身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仅 30.4%的公民选择“寻求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帮助”,有超过20%的公民选择“只能自怨倒霉”或“心理感觉不舒服,但不知道怎么办”。这一结果反映了城市居民对法律认知水平有限,个体差异较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动性较差。

不仅是社会的不同群体法律意识强弱不一,相同群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也表现出来不同的守法观念。城市居民遵法守法意识强弱不一,归根结底还是居民法律观念不够强烈。

(三)城市居民接受法律教育的途径主要来自电视和网络。调查结果显示:75.6%的居民通过电视的方式了解法律;选择网络的方式占65.4%,成为广大居民获取法律的第二途径。

在未成年群体中,通过学校教育途径获取法律知识的也占很大比例,达到67.1%,在中小学生的时间分配中,他们在学校里的时间最长。但许多学校为了升学,为了考试,往往忽略了法律教育的具体落实,造成学校教育这一关键环节跟不上社会的要求,是值得教育部门深思的问题。

三、城市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途径和建议

(一)加强学校法律教育。法律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法律人才是宣传法律的骨干力量。强化学校的法律教育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科学的法律教育体系。教育部门应着手加强从小学至大学的法律教育,并将法律课程纳入教学大纲。教材编写上,采取简明易懂的编排方式,使教材成为宣传法律最重要的载体。教学上,应根据课程特点,营造良好的学法环境,使得学生从小学会知法,守法,用法。2.开展法律实践活动。多开展法律的第二课堂活动,如邀请法学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组织旁听法院审判,开展模拟法庭等,让学习和宣传法律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二)利用大众传媒进行普法教育。普法的最佳载体当属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等大众传媒去传播法律信息,不断提高法律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例如,政府部门可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开设宣传法律的栏目。各大律所可推出有关法律咨询服务的APP,解决公民遇到的法律难题。

另外,法律类电视节目如《今日说法》等受到广大观众的高度关注,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但同时也存在负面影响:如节目中专业术语的不规范、重大的真实案例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影响等。有关栏目制作人应谨慎对待问题,找出改进节目制作的方法,推出更加精良的电视节目。

(三)法律宣传走进社区,法律文化深入群众。各大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和法律工作者可在社区内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站点,对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加强普法力度:1.退休群体。志愿者可在公园、敬老院向退休老人派发法律宣传海报,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不良现象向宣传相关法律知识,让老年人知道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农民工群体。志愿者可走访建筑工地、工厂、汽车站等农民工聚集的场所,向他们派发印有专门的农民工维权法律知识的小册子,提供正确、有效的维权途径,使发生在农民工身上的欠薪、工伤、欺诈等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本着依法治国的方略,我国的法律建设近十年来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充满挑战的21世纪,我们必须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地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早日将我国建设成一个强大的民主法制国家。

作者简介:

陈珠洙(1995-),女,广东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3级本科生。

郑秋韵(1995-),女,海南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3级本科生。

高海桐(1994-),男,河南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3级本科生。

李嘉顺(1995-),男,福建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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