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处理

2024-08-22

浅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处理(通用2篇)

1.浅淡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的处理 篇一

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底如何处理

目前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和留底税额可能出现的情况归为四类:既无存货也无留抵、无存货但有留抵、既有存货也有留抵、有存货但无留抵。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注销时存货征税,留抵退税;二是注销时存货不征税,留抵也不退税。最近刚刚下发的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

予以退税。理由如下:

第一,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有两种处理方法,要么留给自己使用,要么注销后再处理(再销售,无偿赠送别人,丢弃等)。对留给自己使用的不应该征税,对注销后再处理的完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税,在注销时征税不合适。

第二,纳税人注销时的留抵是以前进项税额的一部分,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注销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再通过销售货物转嫁出去,只能自己承担,实际上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不应该对这部

分进项税额退税。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会使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筹划变通,供大家商讨。

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如下: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当汇总缴纳增值税或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合并时,例A企业有留抵税额,B企业有欠税(或查补税款),两个企业采取合并的方式成为一个C企业,C企业就可以用A企业的留抵税额消化B企业的欠税(或查补税款),此时A企业可注销,避开了A企业留抵税额不退还的情形。

二、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要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先比对相符后方可扣税。例一企业当月销售额很大,而进项发票跨月才能反馈比对结果,当月应纳税额较大,假如企业以后无销售,形成较大留抵税额,若企业提出注销,根据现行注销政策规定,留抵税额不再退还,这种情况是否违背征管法关

于应收尽收(不多收、不少收)原则?

为避开上述情况,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保证与当期相应的进项相匹配。

增值税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底如何处理 收藏人:小会计学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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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和留底税额可能出现的情况归为四类:既无存货也无留抵、无存货但有留抵、既有存货也有留抵、有存货但无留抵。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是注销时存货征税,留抵退税;二是注销时存货不征税,留抵也不退税。最近刚刚下发的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

予以退税。理由如下:

第一,纳税人注销时的存货有两种处理方法,要么留给自己使用,要么注销后再处理(再销售,无偿赠送别人,丢弃等)。对留给自己使用的不应该征税,对注销后再处理的完全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征免

税,在注销时征税不合适。

第二,纳税人注销时的留抵是以前进项税额的一部分,按照增值税的原理,纳税人注销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再通过销售货物转嫁出去,只能自己承担,实际上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不应该对这部

分进项税额退税。

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会使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筹划变通,供大家商讨。

一、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文件,规定如下: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当汇总缴纳增值税或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合并时,例A企业有留抵税额,B企业有欠税(或查补税款),两个企业采取合并的方式成为一个C企业,C企业就可以用A企业的留抵税额消化B企业的欠税(或查补税款),此时A企业可注销,避开了A企业留抵税额不退还的情形。

二、根据国税发明电[2004]51号文件要求,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先比对相符后方可扣税。例一企业当月销售额很大,而进项发票跨月才能反馈比对结果,当月应纳税额较大,假如企业以后无销售,形成较大留抵税额,若企业提出注销,根据现行注销政策规定,留抵税额不再退还,这种情况是否违背征管法关

于应收尽收(不多收、不少收)原则?

为避开上述情况,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保证与当期相应的进项相匹配。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注销 篇二

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降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也增加了一些新规定。现就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注销要求,分析如下。

两种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

1.销售额标准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

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

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其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率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会计核算标准《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里所称的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要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除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自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注销和划转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且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但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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