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刻制申请表

2024-09-20

印章刻制申请表(精选6篇)

1.广州越秀区印章刻制申请备案指南 篇一

主管部门: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受理机构: 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

一、印章申请备案受理对象

本事项适用于具备印章备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机关单位。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机关单位可以备案:

公安越秀分局备案前台只能受理本辖区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市局备案前台可以受理全市所有用章单位的公章备案业务。

三、印章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需由企业出具申请书(见样稿2)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开业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名留电话)6总公司证明

四、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到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安分局治安窗口提交材料。2.受理,材料符合要求越秀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给予受理。3.审查,越秀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4.决定,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备案。

五、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排队拿号办理

六、办事地点窗口

广州市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公安分局治安窗口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5时)周五(上午9时-12时,下午1时-3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 址: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越秀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9、10号窗口

七、收费标准/依据 不涉及收费

八、办理依据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2.《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第九条

九、印章备案其他问题解答

2.刻制印章情况的说明 篇二

领导:

根据公司整体登记注册进展情况,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刻制公司印章,在印章刻制完成后,才能在国家组织机构代码中心申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后,方能进行税务登记以及在银行开立公司基本户。鉴于上述进展情况,现将企业印证刻制相关情况请示如下,请领导批示:

一、刻制印章审批依据:

依照《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发1999年25号)(京政发1993年44号。

二、企业印章刻制所需资料及审批流程:

所需资料:1、2、3、4、5、6、1、2、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份及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如不能亲自到场需签署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网上申报通过对审批表 选择北京市公安局批准有资格的刻章公司进行企业基础资由授权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批流程: 料的网上申报,并打印申请表。

进行审批。

3、三、公司印章种类:

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章审批办事指南要求,公司公章只能刻制一枚,公司业务专用章可刻制多枚。根据我公司目前实际进展情况,并征求多家刻章公司意见,我公司目前申报审批除公章外,还有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共计4枚。

各章用途如下:公章代表公司用于公司对外重大事项、银行印鉴备案等;发票章用于开具发票;合同章用于公司确认业务的发生,签署合同;财务章用于财务收支的确认和财务、银行、税务相关业务。

由于我公司组织架构、业务模式正在完善过程中,其他需刻制的印章,可根据需要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后再行刻制,申请表加盖公司公章即可申请。

公司法人章和总经理章无需审批机关批准,将一并请刻章公司负责刻制。

四、刻章公司的选择:

综合考虑刻章时间、便捷、价格等因素,在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的有资质刻章公司中选择了三家进行电话沟通。北京市==印章有限公司,其办公地点、刻章工厂均在======,=====,可以保障审批后一日内刻制完成,三家公司价格均为行业统一定价,所以选择此公司负责网上申报和刻章工作。

拟刻制公章和3枚业务章为铜质硬质材料,价格280元/枚;法人章和总经理章为铜质硬质材料,价格90元/枚。

五、公司公章规格尺寸:

通过收集相关政府规定,以及与刻章公司沟通后确定公司公章尺持审批通知书到原提出申报资料的刻章公司刻章。审批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寸有如下规定,但最终我公司公章尺寸还需与审批机关落实后方能确定。

1、《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第15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尺寸直径不得大于45mm。

2、刻章公司提供行业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0m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38mm。

3、刻章公司提供行业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为圆形直径42mm,专用章和公司所属部门印章直径为40mm。

根据上述情况,在公章网上申请阶段已提出45mm,专用章42mm规格申请,我们也将尽快与审批机关联系,确定对公司公章尺寸的具体审批意见,并积极争取满意结果。

以上对刻制印章的种类、印章规格、刻章公司选择的建议是否可行,请领导批示。

=======公司

3.刻制印章审批办事指南 篇三

1.特种行业开业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法人、治安责任人、从业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章刻制审批:

1.成立该单位的有关文件、政府批文、证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开具刻章证明或申请报告(详细列明需刻印章的名称、数量、附上印章样模)(原件2份);

3.刻章登记卡(首次办理由公安机关核发)(原件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性法人单位还应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此外,不同情况刻制公章还须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章:

(1)市编制委员会文件、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有关文件、有效凭证;事业单位还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刻制印章的申请报告(由刻制印章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或加具同意刻制意见并加盖公章)(原件1份)。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2.其他组织申请刻章:

(1)社会团体:须持有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及刻章介绍信(附上章的名称、数量及样模)(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8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2)外地驻深机构、境外企业驻深办事处:须持有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核发的《驻深机构登记证》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核发的《国内外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刻章申请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驻深办事机构管理处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3)幼儿园和其他教学培训机构:须持有市(区)教育局核发的《注册证书》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刻章申请由发证教育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8月21日国家教委、公安部令第1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4)职工培训机构: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招生办学机构注册证》、《办学许可证》或同意成立培训中心的批复,刻章申请由发证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5)各单位的工会:须持该单位成立的政府批文及上级工会下发的成立该工会文件,刻章申请由市总工会或区工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总工会组织部《关于我市各区工会组织刻制印章的规定的通知》(深工组建〔1991〕9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以上(3)、(4)、(5)项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还须持市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刻制印章证明。

(6)单位的党组织、纪检部门等:须持成立该单位的政府批文及成立该党组织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非独立单位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不予刻章。

法律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我省党组织印章党徽样式的通知》(粤委办〔2003〕75号)。

(7)医疗机构、私人诊所:须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记者站、杂志社、报社等新闻出版部门:须持广东省或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批文及证书,刻章申请由深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9)单位团委:须持成立该团委的文件,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0)基金会:须持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由市(区)政府及市(区)民政局出具刻章证明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各单位的内部保卫部门:须持成立保卫部门的文件及市公安局保安管理部门批准成立保卫科(处)的批复,刻章申请由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2)临时展销会、比赛组委会等:只准刻公章,须持市政府有关批文,刻章申请由主办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印章样模需注上年限(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临时筹建单位:一般不予刻章,确因工作需要只审批公章。基建单位:须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核发的《筹建许可证》;企业筹备阶段不允许刻章;行政、金融机构筹备的分别须持政府批文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批文(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4)企业的清算组刻制公章:须持有法院的介绍信、指定成立清算的函及民事裁决书,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成立清算组的决定”文件,由律师办理。

(15)律师事务所:须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成立的批复文件;刻章申请由发证机关(市司法局等)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企业申请刻制印章:

(1)新成立的企业: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个体工商户:经营负责人签名的申请报告,并经经营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个体经营者协会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经营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为境外人员的外资独资、合资企业申请刻制印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中方负责人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中方负责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刻章申请(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业性银行、金融机构刻制印章:须持《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北京市刻制印章管理办法 篇四

印章是国家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

依据《印铸刻字业管理暂行规定》(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制定,1987年颁布实施,2002年修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随附加密芯片一枚)后,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名单详见后附名录)刻制(随附芯片交到所选印章刻制企业收回)。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二、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三、新型防伪印章采用内置芯片防伪技术。每枚印章章体内都置有加载相关审批信息的电子芯片,可由专用读卡器读取,并能验证是否经过审批、是否系在具备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目前公安机关已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备了专用读卡器。

四、留存印章印鉴防伪备查。每枚印章在交付时都由印章刻制企业按规定制作印鉴留存卡,各方签字确认后将印章印鉴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同时,纸质印鉴留存卡由用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向有关单位出证,保护印章使用单位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为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印鉴出证、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应使用硬质材料。

六、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印章使用单位将本单位旧章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七、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八、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和各审批机关地址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在京的中央、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各部委所属机构;本市市属各委、办、局;本市各区、县委,区、县人大,区、县政府;驻京军事单位;中央和市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民主党派、宗教团体;在国家工商总局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全国、全市性大型活动组委会,以及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的审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负责外国驻华使馆、代办处,外国在京设置的企事业办事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刻制公章的审批。

各分县局治安支队负责本辖区内市局审批权限以外刻制公章的审批。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德街29号,联系电话:62041919(新型防伪印章语音查询热线:62078951、62078952)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号,联系电话:84020101

东城分局:金宝街头巷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5258800--8111

西城分局:西直门内大街275号,联系电话:

朝阳分局:朝阳区宵云路宵云里1号,联系电话:84681181

海淀分局:海淀区航天桥西银都大厦,联系电话:68465259、68465220

石景山分局:石景山区八角西街服务大厅,联系电话:68862749

大兴分局: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联系电话:81296071

通州分局: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滨惠二街,联系电话:69514065

顺义分局:顺义区西单商场西侧50米,联系电话:81493373

昌平分局:昌平区龙永路22号院4号楼,联系电话:60718038

房山分局:房山区良乡镇西路南大街16号,联系电话:69368978

门头沟分局: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联系电话:69859408

平谷分局: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联系电话:89994837

怀柔分局:怀柔区开放路33号,联系电话:696877227

密云县局:密云县新东路285号,联系电话:69069632

延庆县局: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联系电话:69140554

燕山分局:燕山东风街东风派出所院内,联系电话:69342026

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园一里二区53—2号,联系电话:67870259

印章审批应提交公安机关如下材料:

1、刻制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关、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公章,应持有编制或人事等相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上级单位介绍信。

刻制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公章,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部际联席会议不予刻制公章。

2、刻制事业单位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单位介绍信。

刻制事业单位各级内设机构公章,应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批准成立该机构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该事业单位介绍信。

3、刻制社会团体公章,应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4、刻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应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登记管理机关或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5、刻制基金会公章,应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或《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主管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6、刻制企业单位公章,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刻制企业集团公章,应持《企业集团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母公司介绍信。

刻制企业内设部门公章,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企业法定名称章的介绍信办理。企业有权刻制人力资源、保卫等内设部门公章,刻制内设部门公章应符合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材料中文译本。

企业刻制冠具体名称的项目部公章,应持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隶属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境外机构公章,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发的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介绍信。

企业刻制中外文对照的法定名称章,应另行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外文译本。

企业变更名称后重新刻制公章的,应加持工商局核发的《名称变更通知》原件和复印件。

7、驻京军事单位刻制公章,应持上级政治、军务、警务部门的刻制公章介绍信。

8、外省、市单位来京刻制公章,应持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证明信。

外省市驻京联络处刻制公章,应持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

9、社会力量办学学校刻制公章,应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0、电影、电视剧摄制组刻制公章,应持拍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拍摄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拍摄资格的相关材料。

11、报纸(期刊)编辑部刻制公章,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办单位介绍信。

12、律师事务所刻制公章,应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主管单位介绍信。

13、刻制业主委员会公章,应持区县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单》、《印章刻制证明》,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有限期应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业主委员会均要重新刻制印章。

14、举办各种经贸、文体等临时性活动需要刻制公章的,凭批准活动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及活动主办单位介绍信。

活动组委会公章,应刊明活动起止时间。

15、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因工作需要需在筹备期间刻制印章的,需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批准筹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部门介绍信。筹备用章应刊明筹备起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16、刻制个体工商户公章,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经营者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无法亲自办理的,可授权他人代为办理,经办人应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营者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办理。

17、刻制村民委员会公章,应持乡(镇)政府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介绍信办理。

上述印章的经办人,应一律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名称章只能刻制一枚、党政机关印制文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样式与正式印章等同;冠以法定名称的机构章只能刻制一枚;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可以根据需要刻制多枚,但应在样式上用编号、文字标注加以区别。

审批时限:

5.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篇五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促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

市印章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公章刻制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公章刻制业务。

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公章刻制摊点。

第七条(公章刻制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及刻制公章的设备;

(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特别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从业人员要求)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

需要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区、县公安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区、县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禁止租借、转让、复制、涂改或者伪造《许可证》。

第十一条(变更手续)

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单位或者商号名称、经营地址、核定的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年审制度)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受发证公安部门的审验。

第十三条(一般印章的刻制)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接科目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承接姓名章、艺术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人的身份证。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查验情况予以登记并保存3年备查。

第十四条(公章的刻制)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公章刻制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刻制。

公安部门对刻制公章的审批,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公章刻制证明准许的内容刻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到未经批准许可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

(二)骗取公章刻制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公章刻制证明;

(三)擅自更改公章的规格、式样、文字、数量。

第十六条(公章的更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到发证公安部门交回原公章,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十七条(遗失、被盗公章的重新刻制)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公章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登报声明作

废,凭登报声明原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十八条(承接刻制公章的规定)

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公章刻制证明,登记委托刻制公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姓名,按规定的公章文字、式样、数量、规格刻制;

(二)健全登记、制作、保管、取货、存档等管理制度;

(三)指定专人保管报废公章,并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四)对超过取货期限30日不领取的公章,造册登记后,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定期向公安部门报告公章制作情况。

执行公章审批、制作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局组织制作的公章审批、制作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现经营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治安防范责任制度)

本市印章刻制业实行治安防范责任制度。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本户的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印章制作材料

及工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聘用1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缴销其公章,处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吊销《许可证》后的限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向公安部门重新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

第二十三条(抄告规定)

公安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义务)

公安人员对印章刻制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出示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妨碍、拒绝检查。公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

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关词语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公章,是指刻制冠有单位名称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公安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

6.单位刻制公章申请书 篇六

单位刻制公章申请书一:公章刻制申请书

致:公司领导

由:xx豪廷管理处

时间:20XX年10月10日

主题:关于xx豪廷管理处申请刻制公章事宜

xx豪廷交楼在即,各种日常管理工作随之开展。根据工作要求,xx豪廷管理处现需申请刻制公章两个(一方一圆)。

管理处公章申请刻制后,主要作以下用途:

一、方形章,主要用于小区内日常事务办理时盖章确认。

1、如小区内业户物品搬迁时,管理处盖章确认,予以放行;

2、小区业户装修、维修时施工工人出入证的办理;

3、小区内各种通知、通告的发放等。

二、圆形章,主要用于外联业务的办理。

1、代业户办理燃气、供电开通、开户业务时需盖章确认;

2、业户要求开具的各种证明,如居委会需物业公司证明业户是xx豪廷业主才能办理相关证件的;

3、与物业公司及小区有关的各种协议和合同的签订等。

公章的使用严格遵循用章申请制度,专章专用。

上述妥否,敬请公司领导批示!(附公章样本)

xx豪廷管理处

>单位刻制公章申请书二:刻制公章申请书>>(140字)

遂昌县公安局:

兹有遂昌******公司,工商注册号:332527*******,因业务需要(或旧印章损坏„„),申请刻制“遂昌******公司”和“遂昌******公司财务专用章”各一枚,请批准。

法人代表:***

经办人:***

联系电话:13*********

****年**月**日

>单位刻制公章申请书三:公章刻制申请书>>(106字)

XXXX局(科室队所):

我单位(XXX有限公司)因为XXXX(原因)需刻制XX印章,印文是“XXXXXXXX”,现授权XXX(姓名,身份证号)前去办理相关事宜。

批准为盼!

XXXXXX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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