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

2024-06-16

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

1.昆明医学院邀请短期外国专家来访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北京师范大学邀请短期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和北京师范大学资助邀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校从事学术交流活动的项目,其经费使用须遵循以下规定:

1、有关教师在执行获得资助项目时,所需经费均需由各单位或者邀请人本人先行垫付。项目执行完毕后,邀请人凭单据尽量在工作日下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在校内使用的费用,可直接用校内申请单转账结算;校外使用的费用,凭正规发票报销。凡超出资助经费额度的,超支部分由邀请人本人或所在单位支付。

2、邀请人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携带被邀请人的护照首页和签证页的复印件。

3、邀请人报账时,报账款项应与申报资助时的款项相同。如有不同,不同项将不予报销。或报账款项如少于申报时的款项,那么该款项的额度将自动从其资助总额度中扣除。

4、优先资助来我校进行讲学的项目。凡获得资助的来校进行讲学的项目,在项目结束报账时,需提交至少一篇在校讲座文稿。否则不予报账。

5、有关经费使用范围及额度:

(1)来访专家在北京市内的食宿费。食宿标准每人每天一般不超过500.00元。邀请人也可以直接支付给来访专家生活补贴费,标准为80.00——100.00元/天/人,该费用须由专家本人签收(请提前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领取专用收据)。来访专家领取生活补贴费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即不再报销其日常餐费。生活补贴费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1/3。(2)适当的北京市内交通费。

(3)适当的礼品(不超过200元,且礼品发票须开明细)。(4)适当的北京市内旅游参观费用。

(5)我校不负担来访专家在非北京地区产生的任何费用。

(6)原则上不包括来访专家的国际旅费。特殊情况需由我方提供国际旅费者,邀请人要事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向对方提供;否则,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报销。

(7)外事经费不能用于支付来访专家讲课费之类酬劳,不能用于支付中方陪同的劳务、翻译等费用。

(8)外事经费不能用于购买书籍、软件、科研仪器、设备、办公用品、保险、电话卡、运费等。

6、关于校内转账:

(1)就餐转账:在兰惠餐厅、实习餐厅、友谊餐厅等校内单位就餐,可办理校内转账。就餐结账时,须由邀请人在相关账单上签字并注明邀请人所属系、所,注明被宴请的来访专家名单。然后由邀请人本人在报账时一同拿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校内转账。凡无邀请人签字、未注明邀请人所属系所;或在账单上只注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或者由餐厅自行拿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求转账的,这三种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办理转账。(2)住宿转账:在校内兰惠公寓、新松公寓、励耘学苑、专家楼、京师大厦等有涉外资质的公寓住宿,可办理校内转账。办理转账时,需由所住宾馆提供含有住宿者的姓名、住宿起止时间、费用总额等的清单。按照国际惯例,来访专家在所住宾馆产生的非住宿费(如洗衣费、电话费、传真费等费用)由专家本人自理,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不予转账、报销。

7、关于发票报销:

根据学校财经处的要求,除办理校内转账外,所有花费须有正式发票,发票上一定要有税务章和开票单位财务章。付款单位一栏,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凡填写“个人”或“北师大”的,财经处将不予报销。另外,根据学校财经处规定,单张票面额超过千元的发票无法直接报销。(注:适应于校外消费场所,不包括可进行校内转账的我校京师大厦、励耘学苑、新松公寓、专家楼、兰惠公寓、实习餐厅等校内食宿单位)

8、其他注意事项:

(1)获资助国际旅费的项目,请邀请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协助购买北京至被邀请人居住地最近机场的一张往返程、捷径、经济仓国际机票。如被邀请外国专家自己用外币购买机票,我校只能按相应汇率支付人民币,无法支付外币。

(2)项目执行完毕后,请我校邀请人携带报账所需清单、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来访外国专家行程、学术活动详细内容、项目效益等)等材料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账。总结报告需由本单位领导签字盖章。无总结报告的项目将不予报销。

(3)报账时,邀请人须将本项目产生的所有发票、转账清单汇总,并由本人和所在单位领导在票据背面签字,按财务处报账要求粘好后拿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一个聘请项目产生的费用应一次结清,请勿零散报销。(4)若无特殊情况,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收到邀请人送来的票据后,将对票据进行核准并开具申请单,然后邀请人到学校财经处报销。

(5)邀请人须在执行项目完毕一个月之内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报账手续。(6)如被邀请人来华日期有变化或变更被邀请人,邀请人须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申请。

9、如有其他疑问,请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专家事务的工作人员王军玲同志联系,联系电话:58800312,电子邮件: ipo2@bnu.edu.cn。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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