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制度(精选8篇)
1.公司福利制度 篇一
员工福利制度
为保障员工利益,增强公司的凝聚力,减少员工的后顾之忧,结合公司的特点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员工福利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福利待遇是公司在岗位工资和奖金等劳动报酬之外给予员工的报酬,是公司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一个良好的福利待遇体制能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依恋情感,从而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条 本制度所列福利待遇均根据国家规定及企业自身情况而定。
第一章
福利待遇的种类
第三条 公司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按国家规定执行的福利待遇,以及根据企业自身条件设臵的福利待遇。
第四条 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参加统筹保险的有:(一)
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二)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三)
失业保险
第五条 随着社会发展的趋势,留住员工,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第六条 企业设臵的其他福利待遇包括:(一)
补贴福利(二)
休假福利(四)
培训福利
(五)设施福利
第二章 福利待遇的标准
第七条 养老保险:按河南省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转正后员工支付养老保险,其计算基数为郑州市保底基数,缴纳比例为20%。另外,个人需缴纳8%。
第八条 失业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转正后员工支付失业保险,其计算基数为郑州市保底基数,缴纳比例为2%;另外,个人需缴纳1%。
第九条 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转正后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其计算基数为郑州市保底基数,缴纳比例为1%;个人无需缴纳。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转正后员工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其计算基数为郑州市保底基数,缴纳比例为8%;另外,个人需缴纳2%。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司每月为转正后员工支付生育保险,其计算基数为郑州市保底基数,缴纳比例为1%;个人无需缴纳。
第十二条 意外险:为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公司为涉及到出差及经常外出的正式员工办理太平洋人身意外伤害险。新进员工岗前培训结束,正式上岗后即可办理,如有人员离职可进行变更;如未有离职人员,办理新增业务。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的补贴福利包括:
1、工作餐: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的午餐,在公司的人员可享受,出差及休假的人员不再有相应补助。
2、员工感恩基金:感恩父母,收获人生,为了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和对子女工作的支持,公司于2011年12月份正式设立“东陆感恩基金”,每月公司承担50元,员工本人承担50元,旨在发扬对父母的感恩之情,该基金每月以邮政汇款单的形式邮寄到员工父母手中。此项感恩活动已成立一年半的时间,鉴于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建议公司承担部分有所上调,邮寄时间可由一个月调至一季度或者半年。
3、生日补助:正式员工及家属孩子生日时(以员工入职登记表上登记的生日日期为准),企业为员工及家属孩子发放生日贺礼(标准:100元/人)。贺礼针对不同的岗位不同的人群有所不同(有鲜花、皮带、玩具等)。
4、结婚贺礼:企业正式员工满一年及以上者,给付结婚贺礼?元,正式聘用未满半年者贺礼减半,男女双方都在企业服务的正式员工贺礼加倍。
5、交通补助:根据不同岗位情况公司给予部分员工相应的交通补助。
6、通讯补助:为方便联络,公司针对营销部及技术部提供内部集团号码,每月给予相关人员充话费。具体标准为:营销部经理级及以上人员:200元,营销部一般业务人员:100元,司机:100元,技术部售后人员:100元,其他需配备的人员向公司申请给予办理。
如因工作内容增加,实际产生话费远远超支者,个人可填写申请表,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更改其套餐标准。
7、劳动保护物品:因工作原因需要劳动保护的岗位,企业必须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特定岗位(技术、生产装配人员)的员工在岗时,必须
穿戴劳动用品,并不得私自挪做他用。员工辞职或退休离开企业时,须交还劳保用品。
8、女员工节日问候:女员工节日当天,企业为女员工发放节日礼品,正式员工100元/人标准,或者全体女员工带薪休假半天(可视工作情况调休)。
9、员工健康体检:
(1)每年针对转正后员工安排一次集体体检。具体时间由公司领导商议并书面通知为准。
(2)建议体检项目
①普检:血糖、血脂、肝功、乙肝两对半、甲肝抗体、胸透、心电图、b超(肝胆、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35岁以上男性)。
②妇科体检:b超(子宫)、乳腺彩超、常规妇检、白带10项、防癌涂片。
③特殊检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3)体检费用由公司解决,复查费用由本人负责,本人放弃体检机会的,公司不予任何补助。
10、伤病探望:公司员工本人或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因患病或负伤住院治疗的,公司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人员探望,并给予?元标准的礼品。探望结束后,由探望部门负责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报销。说明:如发生员工去世及主管级以上人员的父母、子女、配偶去世的情况,公司将给予?元标准的礼品或现金,以示慰问。
11、公司规定的其他补贴。第十四条 休假福利:
1、国家法定假日:
包括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劳动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2、每逢“三节”(春节、端午、中秋节),企业为员工发放节假日礼品,正式员工每人?元标准。
3、婚假:进入公司前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可申请婚假,婚假需在结婚证书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否则视同自行放弃。申请婚假需看结婚证原件留复印件。
①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5天婚假。②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4天(含5天法定结婚年龄婚假)。
③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产假类
①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增加产假90天。②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③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④一般情况下,男方陪产假是5天;晚婚晚育者,男方可给予15天的护理假。
⑤女员工产前检查可享受12次(即每次半天)的带薪假,请假时需提交医院预约的检查说明。
⑥女员工哺乳假为每天一小时,从员工休产假结束开始上班之日起至孩子一周岁生日结束。
(注:以上提及的婚假、产假类均按当期最新的国家规定执行,适用于转正后的员工。)
5、病假
①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下享受基本工资的50%;三年以上享受基本工资的80%;五年以上享受100%基本工资;以上均需总经理批准。
②员工请病假须提前或当天早上8:30前向上级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需由家属提前或在当天早上8:30前向公司提出。③员工病假期满后需要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超出时间未补办者按事假处理。
④员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请病假,办理请假手续时应出据医院的病假证明,无病假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⑤病假时间超过(含)一个月的还需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出据的医疗期证明。
6、丧假
①直系亲属中父母、养继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亡故休假7天。
②非直系亲属亡故时休假3天。
7、工伤假:工作时间内,做与本职工作直接相关的事情而受伤,视为工伤。工伤须持有指定医院证明,办理工伤申请,并经所属部门经理批准,报行政部备案。凡员工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公司有关规定而导致受伤的,其后果原则上由个人自负。
8、法定带薪年假:
(1)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公司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必须在当休完,原则上不跨享受。
(3)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9、以上各种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提前1天申请;2—4天,提前2天申请;5天以上,须提前3天申请,并做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安排或交接。未获批准私自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10、假期期满后自动离职或未按辞职流程管理离职的人员假期工资不予核算,直至当事人办完离职手续,未到岗期间按照旷工处理。
11、以上所述的带薪休假,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包含其中,不再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教育培训福利:公司根据考核结果,由企管部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员工的知识、技能、态度等方面与不断变动的经济技术、外部环境相适应。教育培训福利包括:员工在职或短期脱产免费培训、公费进修等。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设施福利: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道德情操而设立的项目,包括创建文化、娱乐场所,组织旅游,开展文体活动等。具体实施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
第三章
福利待遇的给付
第十七条 统筹保险、基金由财务部统一缴纳,个人应缴纳部分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现金支付的福利待遇随当月工资核发;
第十九条 享受假期福利的员工,其工资待遇按公司《考勤和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公司福利制度 篇二
(一) 基本理论
福利主义理论基于公民的权力, 是一种平等的福利权益观。在福利制度下, 所有公民相互之间不存在身份、等级和人群的不同, 也不会因此享有不平等的福利权益。当然, 西方工业化、现代化的文明基础和福利主义制度发展的道义基础是基督教民主文化的民主观、平等观以及生态平衡伦理等。基督教民主文化在社会保险上的发展可以说是西方政治民主的社会援助, 它的本质一面是追求社会公正。
(二) 模式典型
福利主义模式强调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扶贫功能, 必须服务于穷人中的最穷人。小额贷款公司的这种模式的代表是孟加拉乡村银行 (简称GB) 。运用联保方式代替抵押担保, 降低贷款人在资金方面的压力, 同时, 以自我管理和互相监督的小组平台的建立, 不仅能使贷款人互相学习, 也能够大大降低银行在管理运营方面的成本。同时, 孟加拉乡村银行运用的这种联保方式也被认为是小组贷款模式。主要面向贫困农民, 特别是向妇女提供存、贷款以及保险等综合业务。该模式实行的是贷前、贷中、贷后全程管理。
整个GB小额贷款公司的系统由两部分构成:即发放贷款机构和接受贷款机构。其中, 发放贷款机构分为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在内的四级;接受贷款机构分为中心、小组、贷款人在内的三级。目前为止, GB共有1个总行, 12个分支行, 108个支行, 1195个营业所, 12万名员工。通过实现商业化运营, 该机构为6万个贷款人中心, 40万个贷款人小组, 312万贫农提供金融服务, 还款率超过98%。GB模式的核心是自愿原则下的团体贷款机制。2
1. GB的运作方式:
(1) 资金来源。成立初期资金由创办人自行注入。1984至1996年, 主要由国际社会和国际农业发展银行和基金组织提供资金。1996年开始, GB以自身市场化运作方式作为资金来源, 实现了自身的稳定发展。
(2) 客户群体。将农村贫困人口尤其是贫困女性作为主要对象。GB的创始人尤努斯认为, 女性在改变自己贫困状况方面比男性困难, 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3) 层级的组织结构。GB运行的基础是乡村中心和借款小组。设立之初, 借款小组由5个村民自愿组成, 乡村中心由6个小组构成。它的第二个层次由各地设在总行的下属机构即分行构成, 分行包括10-15个支行。GB的基层组织是支行, 它在财务上实现自运营, 同时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 拥有2-3个培训员、6-7个工作人员、还有会计和经理各一名。
(4) 风险管理与监管机制。GB采用一些正规金融体系无法接受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制度。GB起先是采用小组联保的方法制度, 如果一个成员有违约现象, 很可能导致小组内其他成员也发生违约现象, 即“风险扩散机制”。2000年左右, GB在总结过去经营的基础上, 提出并开发了“广义化推广模式”。和以往的管理制度不同, 该模式通过道德约束对小组成员进行监督, 小组成员之间不需要承担连坐的担保义务。
(5) 利息规定及其放贷与还款制度。GB的利率一般为20%左右, 是比较高的, 它由GB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决定。小组贷款优先贷款给到小组内最贫穷的2个人, 然后再贷给另外的两个人, 最后是小组长, 这样的贷款次序就叫做“2+2+l”。
2. GB模式的主要特征:
(1) 贷款给穷人, 但不是与单个的贫穷农户发生直接的联系, 是与项目实施的基层中心和小组发生联系。一般情况下是一个中心由5到6个小组组成, 一个小组则由5人根据自愿原则组成。
(2) 提供比较小数额的短期贷款, 每年扶持。一般52周作为一年的贷款期, 第二周就要开始还贷, 根据每周偿还1/50的本金的原则, 在50周之内全部还清。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贷款的金额是1000元, 若借款人能够按照规定准时还本付息, 那么第二次就可贷款1500元, 以此类推, 一次最高可贷的金额是3000元, 连续的扶持直到脱贫。
(3) 贷款由小组内联保代替担保向个人自负过渡。贷款一般优先贷款给其中的两个成员, 进行两周的观察后再向另外的两个成员贷款, 完成后, 最后才贷款给到小组的组长, 即“二二一”顺序。每次的借款都必须有所有成员的保证或共同担保。
(4) 妇女作为小数额信贷的主要对象。这只是强调主要的牵头人是妇女, 当然, 不排除有男人参与的情况。
(5) 中心和小组会议的制度。一次中心会议约15天召开一次, 一次小组会议约7天召开一次, 进行收款的活动是会议召开的主要内容, 同时也要交流致富信息, 传播科技知识等。
(6) 可强制执行的有法律效应的合同或抵押品不是基础, 而是“信任”。在这种商业模式下, GB银行贷款给穷人并不是没有利息的, 其利率甚至比一般的商业贷款还要高。如孟加拉国目前存在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大约在15%左右, 乡村银行的最高贷款利率是20%。当然, 孟加拉乡村银行的贷款利息并非完全都是很高的, 如给乞丐的贷款利率就是零。
二、制度主义 (商业性) 模式
(一) 基本理论
制度主义的一个基本思想是公平观, 它是一种基于制度主义分析的公平价值观。它组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系统和运转良好的道德维度和基本的行为准则。直接主张制度主义的公平观就是规则的公平, 即对个体行为通过一些没有歧视的相关规则来加以约束, 这是在个人和他人自由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来实现的一种过程上的公平。没有歧视的原则或者主体平等的原则是公平最中心的原则。
通过没有歧视这项规则的约束来保证过程的公平, 并且结果公平必须在规则公平基础上发展起来。原因在于规则是强制性的, 并且制定规则的过程必须是公共选择过程。减小起点差异的目的是减小结果不平衡幅度。政府是缩小起点差异和实施结果公平的主体。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政策、社会福利政策、转移支付和税收政策等策略实现结果公平, 并缩小起点差异3。平等原则是统合公平的第一原则, 也就是说主体在特定范围内的没有歧视原则。
在对公平的保障方面, 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显然可能会忽视弱势群体, 它只能使社会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收敛于结果公平。因此, 赫波特·施皮戈尔伯 (Herbert Spiegel berg, 1944) 提出了补偿原则4, 在该原则中他认为, 社会应该更多的关注弱势群体, 实现真正的公平, 制定改善弱势群体的长远目标。
(二) 模式典型
制度主义模式, 也被称作是正规金融机构模式, 其主要强调的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性。他们认为一个最好的小额信贷机构 (达到了财务上的可持续) 才是最能减缓贫困的机构, 因为只有可持续的项目才能被推广和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5这种模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代表是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 (简称BRI) 。
BRI-UD主要采取的管理模式是:总部对央行和财政部负责, 下设地区人民银行、基层银行和村银行。其基本经营单位是村银行, 实行独立核算, 通过贷款权力下放, 村银行拥有贷款的决定权, 即可进行自定的贷款规模、期限和具体执行贷款发放与回收。实行内部激励薪酬制度, 每年经营利润的10%分配给员工。贷款利率实行商业化, 同时, 通过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流动服务等方式降低了运营成本, 确保了BRI-UD的可持续发展。
1. BRI的运作方式:
(1) 资金来源。BRI已经实现商业化经营。其经营资金既不需要政府拨款, 也不依赖于国际捐赠。BRI的主要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即机构获得的收入;社会存款;到资金批发机构融入资金。
(2) 业务范围。BRI提供全面的金融业务, 在吸收社会存款和放贷的同时还为客户提供支付清算和外汇业务, 这和其他信贷机构是不相同的。其他小额信贷机构没有这么复杂的业务范围, 相对来说很单一, 它不提供外汇和支付清算服务。
(3) 贷款对象。BRI的贷款对象主要有农村人口、城郊和城市的中低收入水平群体以及年经营收入约为1万美元的小企业, 而不仅仅是针对贫困人口。商业贷款、营运资金贷款、房屋贷款、农业贷款等是其贷款的主要种类。
(4) 货款期限及利率。小额贷款的贷款金额通常不超过5000美元, 且最长贷款时间为1年。在实际中, 80%的乡村银行贷款时间都在3个月以内, 年利率通常都达到20%-40%。
(5) 还款方式。采用分期还款方式, 客户在贷款发放一个月后就需要分期还款, 通常的还款方式是按月偿还。银行对能够按时还款的借款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信贷员还为偏远的农村客户提供登门办理还款业务服务。
2. BRI模式的主要特征:
(1) 对村银行和其贷款储户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印尼, 农村银行是经营最基本的单位, 它采用独立核算模式。
(2) 增加盈余空间的另一方法就是通过采取鼓励储户储蓄的措施和增加存贷利润差的方法。在19世纪80年代印尼当地政府允许银行自己来确定利率。存款数额作为印尼银行存款利率的标准, 存入的数额大, 利息就高。并且对存款期限没有做明确规定, 可在任意时间提取金额, 利息也是每月根据储户账户上的最小余额来计算。
(3) 简单的报告体系和较低的贷款管理成本。借款人通常第一次贷款从申请到通过只需要7天左右, 以前合作过的客户的审批周期更短。
三、制度主义模式与福利主义模式的比较
制度主义模式与福利主义模式的根本性区别在于:
1.认为机构可持续发展最重要。
2.商业性融资。
表1表示的是福利主义模式与制度主义模式的比较。
结论:国外小额贷款成功模式对中国小额贷款公司有借鉴意义, 但是中国国情和相关政策法规又决定了中国小额贷款的特殊性。中国城市乡村发展差距大, 不同发展模式对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借鉴意义。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模式对中国农村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汪三贵.中国的小额信贷[J].农业经济问题, 1998, 4.
[2]孔德蜻, 肖潇.求解中国商业性小额信贷发展模式[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 11.
[3]顾自案, 王伟宜.制度主义的公平观:一种“统合公平”[J],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6.
[4]赫波特.施皮戈尔伯.保卫人类的平等[J].哲学评论第2卷, 1944, 53.
[5]Hossain, M.:“Credit for alleviation of ruralpoverty:the Graeme Bank in Bangladesh”, Washing-ton, DC:IFPRI, 1988.
3.生态福利制度探索 篇三
关键词:生态利益;生态福利;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4)01012605
生态问题研究在当今世界各国炙手可热,中国也不例外。尤其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后,生态问题研究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度。笔者将从“生态利益”这一新型公共利益出发,以其衡平问题为着眼点,探究生态福利这一新型社会公共福利制度。
一、生态福利的内涵解读
要对生态福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需了解生态福利的基本含义。而生态福利作为一个全新词汇,笔者拟用拆词法,分别从大家相对熟悉的“生态”、“福利”两词入手,给出生态福利的定义,再进一步分析生态福利的特点。
(一)生态福利的概念厘定
生态福利中的“生态”其实根植于“生态利益”这一概念。相较于“利益”一词本身的古老,“生态利益”显得颇为新鲜;同时“利益”一词又十分抽象,对其定义学界至今仍争论不休,所以在此基础上要明确何为生态利益并不容易。用文字将其具体化,生态利益即是生态公共物品服务功能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通过人对生态公共物品的占有与分享来实现的。从经济学角度说,生态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物品的特性,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1]。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用法学语言表达,就是单个受益对象无法排他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生态本身的整体性特征,生态利益必然是一种以群体为受益对象的公共利益。这种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利益,该由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也就需要通过相关福利制度的构建予以基本保障。
在中国,主流意见将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共同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认为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向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
提供物质帮助或相关服务,以改善和提高其生活质量的制度。而进一步,社会福利又可分为公共社会福利和弱势群体社会福利,前者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受惠对象,后者只针对老人、妇女、残疾人等少数弱势群体。以此界分标准,生态福利该是一种社会公共福利。
将公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纳入福利范畴,由政府进行保障,即“生态福利”的由来。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生态福利是因居民生存和发展需要,而由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以生态利益为内容的新型社会公共福利。
(二)生态利益成为福利的依据
生态利益为何要作为福利内容由政府进行保障,其本身值得探寻。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利益类型,开始跃入人们视野。而这种看似“新型”的利益其实与人类基本生活息息相关,人们每天接触到的空气、水、食物,这些决定生活质量好坏的基本要素无一不受其影响,因而生态利益其实是一种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利益。这种基本性使生态利益具备了成为福利内容的潜质。
而这样一种基本利益,从分享现状来看,却不平衡。中国地大物博,经纬跨度广泛,南北东西地理气候条件迥异,导致各地生态状况优劣悬殊。之外,经济水平差异和人文素质差异,也对各地生态状况产生不同影响。地理、气候我们无法掌控,但后两种因素却可以人为消弭。将生态利益作为福利内容进行保障,正是能让居民公平分享生态利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另一方面,生态工程往往投资巨大,且无法在短期内收回成本,鉴于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外部性弱点,很难寄希望于私人积极自发从事生态建设,而不得不由国家伸出宏观调控之手,以福利形式保障公民对此项基本利益的享受。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环保意识的深入人心,将生态利益作为一项福利内容进行全民保障必要且可行。
(三)生态福利的特点
生态福利作为一种新型公共福利,普惠性与政府主导性是其与传统公共福利所共有的一般特点,而整体性、非排他性则是其有别于传统福利的新型特点。
第一,普惠性。所谓普惠性是指福利制度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受益对象,受众普遍。生态福利作为社会公共福利的一种,也应以一国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因为生态利益是一种新型公共利益,与之对应的生态福利必然应由全体居民无差别地享受。而事实上,生态利益的分享不平衡现状正是催生生态福利制度的一大诱因。
第二,政府主导性。政府主导性是指政府在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过程中承担主要义务,并起主导作用。社会福利建设乃政府基本职能之一,政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不只是部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也是协调各方关系的领导者。明确政府为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责任主体,对制度的具体构建有着至关重要的指导意义。在生态福利的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得将责任转嫁或变相转嫁到公民个人身上。
第三,整体性。整体性是指生态福利在施惠时的不可分割性,这一特性是由生态本身的系统性决定的。不同于传统的医疗福利、卫生福利,一片森林的建成,改善的往往是整个地方的空气质量,受益人也必然为所有当地居民,因而生态福利很难向某个公民单独提供。
第四,非排他性。所谓非排他性,从法学角度理解,即某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无法阻止其他权利人行使相同权利。比如所有权即具有排他性,这本书归你所有后,就不会同时归他人所有,你可以排除他人行使相同权利。但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天生就具有非排他性:你无法在呼吸新鲜空气的同时,禁止同在一片蓝天下的他人跟你呼吸同样的新鲜空气。因而生态利益得以同时让多人享受,这也是生态福利的一大特点。endprint
二、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必要性
居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要落到实处,就需要政府构建完整制度来保障生态福利的实施。随着时代发展,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
(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过去几十年,因为经济水平的局限,中国的公共社会福利建设往往停留在基本生活层面。而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建设所涵盖的内容则更为全面。他们认为,国家和社会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精神生活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提供的各种设施及服务,包括人们的衣、食、住、行、乐、环境、教育等各个方面,都可以纳入到社会福利中[2]。尽管西方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政策广受诟病,但不可否认,社会福利水平往往体现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态利益可说是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人们对更高生活品质的追求。这种对生存环境、居住环境的更高要求,是随着经济水平和文化意识的提高而提出的合理要求。传统关注衣食住行的福利,仅将目光局限在对大自然的索取上,已不符合当今时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来,经济水平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相应地福利水平也应提高,不应还局限在衣食住行等低层生活需求方面。
以生态利益为内核的生态福利正是顺应时代而生的一种新型公共社会福利。说其新,是因为生态利益近年来才开始被频繁提及,是超出了传统衣食住行范围的新型利益。但从其本质属性看,生态利益其实并未高于衣食住行对于人类生存的基本性,甚至比衣食住行更为基本,只是过去由于人类视野的局限性而遭到忽视甚至破坏。这样一种关乎人类基本生存问题的利益其实并未超出福利基本范畴,也未超出现今中国经济水平可以负担的范畴,更因时代的发展变得很有保障必要。
(二)是确认和实现环境权的依据
环境法学界普遍认为:环境权乃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关于环境权的具体概念在学界却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其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兼具公权与私权、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性质的复合型权利 具体参见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53页。
有人认为其不只包含基本权利,还要求人类在享用适宜环境的同时尽到合理保护环境的义务 具体参见蔡守秋《论环境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卷。
还有人认为环境权包括在良好环境中生活和合理利用资源两个方面 具体参见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载《林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6期314-318页。 而这些分歧根本上源于对“权利”这一基本法学概念的认识不同。康德曾经说过,“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个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一样使他感到为难”[3]。要讲清众所周知的东西往往不容易。你有什么样的权利观对你怎样界定环境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众多的权利学说中,功利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认为权利不是主体的意志,也不是法律命令,权利的真正实质在于主体的利益、利益的实际效用和享有,法律的功能就在于分配和保护人们的利益[4]。 权利在本质上是指正当的利益。根据此种权利利益说,有学者认为:环境权即是指人类从环境中获得的正当利益,这种利益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和人类需求层次的提高而产生的不同于以往法律所保护的新型利益[5] 。生态利益正是这样一种新型的公共利益,而保障这种新型利益的生态福利制度无疑成为了确认和实现环境权的依据之一。
尽管对环境权的实际内容学界存在巨大分歧,但对当下中国应提高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力度学界却毫无争议。公民的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政府从基础建设做起,提供相关保障。构建生态福利制度正是政府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基本要求。
(三)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要求
政府的职能之一当是向公众提供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等学说认为政府的产生源于政府对公众的价值。亚里士多德曾说:“就我们各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6]洛克在《政府论》中谈到:“虽然人们在参加社会时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执行权,而把它们交给社会,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但是这只是出于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7]简单地说,公民向政府让渡部分权利,使自己受政府管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其他诸如人身、财产等基本权利。所以,向公众提供服务,为公众谋取福利,是政府的基本立足点,也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随着政府学说的不断完善,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国民意识的觉醒,政府已逐渐由原来的干预型政府、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实现着服务职能,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政府的基本作用是向全社会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广大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诉求[8]。在环境领域,政府的行政方式也由过去的“干预行政”开始向“服务行政”转变。干预行政主要是政府利用公权力来维护公共安全及社会秩序。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上升,主要使用国库为给付的服务行政开始占据重要地位。环境干预行政虽然仍有其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环境服务行政已是不可逆转的发展方向。
构建生态福利制度正是政府行使职能的体现,是政府在环境行政领域由“干预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标志,是对人民日益增长的公共利益诉求的回应。
(四)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有效手段
中国发展至今,过去粗放型、高碳型、忽略环境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已不能适应时代需求,取而代之的是以集约型、低碳型、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方式。生态福利制度的建设即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客观要求。因为生态与经济本身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和谐的一面。endprint
一方面,生态对经济有着制约作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乃一种短视行为,资源枯竭,经济最终也将停滞不前,以破坏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片面增长,最终必将得不偿失。而另一方面,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是一种协同关系。生态系统中的一草一木、一虫一鸟都非等闲,生态系统本身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生态产业已成为生命力旺盛的新型产业,未来在拉动经济增长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生态系统中的一员,人能在整个系统中发挥不同于其他成员的主导作用,从经济角度出发,我们要使利益最大化,也应尽力维持生态平衡,合理使用自然资源。
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虽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态需求为出发点,但客观上必然起到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时代背景下,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生态福利制度也就成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之一。
(五)是维持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宝
“和谐”是新纪元中国社会建设的主题,几千年的儒家文化强调以和为贵,在社会矛盾突出的今天,这一祖训显得颇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发展过快,但各方面改革步调却没有相应跟上,导致社会出现一些不和谐因素,生态环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近年来,随着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各地群众阻挠环境污染工程落户的事件屡有发生。雾霾天气再一次给世人敲响警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上,生态环境建设已成为不能忽视的一环。
整体来说,福利制度的全面建设是维持社会和谐的一种有效手段。因为社会在完成初次分配后,往往两级分化严重,贫富差距过大极易诱发各种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这时就需要对社会财富进行再次分配,以期达到相对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福利制度正是进行再次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随着中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相应提高,过去被忽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生态利益分享上的不平衡也逐渐引发民众不满。生态福利制度正是要通过一种再分配方式实现居民在生态利益分享上的相对公平,维持社会和谐。因此建设生态福利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宝之一。
三、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若干建议
生态福利制度具体怎么构建,牵扯到法律、经济、管理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笔者仅拟从宏观角度提供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9]
根据福利的含义及生态福利本身的特点,政府在整个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应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第一,政府是具体计划及目标的制定者。向国民提供福利乃政府基本职能,生态福利究竟该如何提供,并需完成怎样的既定目标,都应由政府于工作计划中具体构划。此乃构建生态福利制度的第一步骤。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乃当今世界最有效的发展模式。在此背景下,政府首先需任好“舵手”一职。
第二,政府是生态利益的提供者。保障居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是生态福利制度的主要内容,而生态利益作为一种公共利益,理应由政府提供。由于生态工程耗资巨大,周期过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最适合的责任主体。政府在生态福利制度中的作用之一即是要通过建设生态工程等方式,保障居民对生态利益的享受。
第三,政府是建设生态福利制度的领导者。虽然政府在生态福利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承担着最为重要的责任,但个人、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其他主体也会参与其中,而政府在各主体间显然居于领导者地位。政府应负责提供完好的建设行为的范本,把这个范本推广和应用于社会[10],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负责协调、监督各方,以保证生态福利制度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
明确受益对象是开展生态福利制度建设的另一关键问题。谁能获益,谁该获益,在法学看来,是实然和应然两个问题。而无论从实然还是应然层面,生态福利都该以一国的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这是由生态福利自身的整体性与非排他性特点所决定的。
从实然层面说,如前文所述,生态福利没办法向个人单独提供,无论建造森林或免费开放自然景区,受益者必然是群体而非个体,也就意味生态福利相关政策一旦落实,全体居民均为受益对象将成为既定事实。而从应然角度说,“居民”是比“公民”更为宽广的概念。通常认为,向一国政府纳税的人即是有权享受该国福利的人。居住于一国,往往便会因各种原因向该国政府纳税,比如简单的日常购物即会产生消费税。因此,任何人,无论年龄、性别、民族,甚至国籍,只要居住于一国,向政府缴纳了税收,即应享受政府提供的生态福利。另一方面,若认可环境权为基本人权,生态福利作为确认和实现环境权的依据之一,也应由全体居民无差别享受。因而,在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要明确以一国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
(三)以满足居民基本生态需求为标准
作为社会再分配的一种形式,福利制度旨在通过“取有余而补不足”的方式调节社会的两极分化,维持一种相对的均衡状态。过高的社会保障水平会给国家财政带来过重负担,并不利于激发国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这正是西方高福利国家广受诟病的原因所在。因此,理论上,福利制度所该提供的只是最低限度的保障。就生态福利而言,这种最低限度的保障即是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态需求。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也相应提高。过去经济不发达的时代,人们的基本需求只是吃饱穿暖。而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拥有良好居住环境,呼吸新鲜空气,享用洁净水源等成为居民们新的需求。要满足这些基本需求,空气和水质不说要 “优秀”,至少也应 “合格”。具体执行过程中,怎样才算合格,有关部门早已出台了具体的科学标准。将处处都建为“天然氧吧”、“疗养胜地”,我们目前
显然还力不能及。但让空气无毒害,居民都敢放心上街是我们最起码该努力的方向。建设生态福利制度理应以满足居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态需求为最低标准。
在生态福利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全体居民为受益对象,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态需求。
参考文献:
[1]秦颖.论公共产品的本质——兼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J].经济学家,2006(3):77-82.
[2]覃有士,樊启荣.社会保障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57.
[3]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 .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9.
[4]莱翁·狄魏.宪法论(第一卷) [M] .钱克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04.
[5]黄锡生,韩卫平.环境侵权与侵犯环境权——兼论环境权的本质[R].环境侵权救济机制论坛——环境法学分会2012年会暨国际研讨会.福州: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130.
[7]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64:79-80.
[8]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57.
[9]毛小杨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主体责任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14-119.
4.公司福利制度方案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第三条 公司福利不搞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应根据绩效不同、服务年限不同而有所区别。第四条 避免公司?笠蛋焐缁?的福利一应俱全的弊病,福利享受从实物化转变为货币化。第三章 福利对象 第五条 公司福利对象: 1.正式在职员工; 2.非正式员工; 3.离退休员工。
不同员工群体在享受福利项目上有差异。第四章 福利项目
第六条 公司提供的各类假期: 1.法定节假日; 2.病假; 3.事假; 4.婚假; 5.丧假; 6.探亲假;
7.计划生育假(产假); 8.公假; 9.年假; 10.工伤假。
具体请假事宜见员工请假办法文件。
第七条 公司提供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员工培训与教育管理办法文件。第八条 公司可提供各类津贴和补贴。1.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 2.书报费补贴;
3.防暑降温或取暖补贴; 4.洗理费补贴; 5.交通补贴; 6.生活物价补贴;
7.独生子女费和托儿津贴; 8.服装费补贴; 9.节假日补贴; 10.年假补贴。
具体事宜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第九条 公司可提供各类保险: 1.医疗保险; 2.失业救济保险; 3.养老保险;
4.意外伤害、工伤事故保险; 5.员工家庭财产保险。
具体事宜见公司员工保险办法文件。
第十条 公司推行退休福利,所有退休人员享有退休费收入,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免费工作午餐,轮值人员享有每天两顿免费餐待遇。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住宿和宿舍给部分员工。申请事宜见员工住房分配办法。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享受有公司年终分红的权利和额外奖励。
第十四条 公司为员工组织各种文化体育和联谊活动,每年组织旅游和休养、疗养。第十五条 公司对员工结婚、生日、死亡、工伤、家庭贫困均有补助金。第十六条 劳动保护。公司保护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1.凡因工作需要保护的在岗员工,公司须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劳保用品不得无故不用,不得挪做它用。辞职或退休、退职离开公司时,须交还劳 保用品。在公司内部调配岗位,按新工种办理劳保用品交还转移、增领手续。第十七条 保健费用。
5.公司员工福利制度 篇五
员工福利制度
一、为配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建立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福利体系,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体正式员工。
三、基本社会保险。
1、员工转正之后,公司为其办理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2、各项基本社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本人双方共同承担、共同缴纳。缴纳标准不 低于重庆市平均社保标准。
四、年休假。
1、公司全体员工连续工作超过1年,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年假5天;每增加一年工龄,年休假递增一天。
2、年休假不可跨年。
五、婚、丧慰问金。
1、员工结婚,公司给予每个新婚家庭500元贺金。
2、员工直系亲属去世,公司给予慰问金500元。
六、生活补贴。
餐费补贴。公司为员工提供午餐支费,由公司行政后勤部统一安排。
七、节日补助。
三.八妇女节,公司发放每位女员工100元节日礼金。
八,生日贺礼
6.公司薪资与福利制度 篇六
一、薪资管理制度
1、本公司薪资分为: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薪资在聘(试)用时,由办公室与被聘用人员协商一致,报总经理同意后,明确在聘用合同中。
2、发薪日:每月15日为发薪日(所发薪资为上月1日至月底时段的薪资),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后一个工作日发薪。
3、薪资调整:本公司职工薪资每年实行不定期调整,调整幅度按职工考绩及公司营运状况而定,由总经理与部门领导商定后,总经理向员工及财务部门宣布执行。
4、其他规定
1)薪资发放一般以卡转帐的方式办理,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支付时,须经总经理核准。
2)当月20日(不含)后新进的员工,其薪资合并于下月发放。
3)离(退)职人员须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才能结领薪资,离职工资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期发放。
二、福利制度
1、假期: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享受法定有薪假日。
2、社会保险
1)根据公司现状和国家要求,凡我公司员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自试用期满、录用为正式员工起就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参加人员、转移人员均在每月20日前登记在各社保险种申请表中(工伤、生育不必专门登记,登记参加养老就自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参加下月社会保险,每个险种一式两份,公司盖章确认后至社保局办理,转移社保人员需在当月20日前出示养老手册、社保关系转移单、对帐单,逾期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下月参保权利。
3)职工养老保险,公司和个人承担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鼓励职工参加其它保险,保险金由本人负责’
4)公司招聘的特殊人才的职工,根据公司和本人签订的协议内容,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5)公司下岗、离岗人员的保险金,由该人员自行缴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节日福利:春节、端午、中秋三个中国传统节日,公司根据情况发放福利。
4、其它:公司将视总体运营绩效不定时给员工提供其他福利
三、员工伤(残)亡管理制度
1、员工因工和非因工死亡,按照国家及公司(项目)所在地政府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因工伤、残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凭证报销,确因伤情严重,需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住院费)凭证报销,住院护理费等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董事长批准的标准执行。误工费等其它费用按照国家及公司(项目)所在地政府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因抢险救灾或在正常工作期间,非本人原因因公伤,按本办法第2条处理。
4、非因工造成的伤残所发生的医疗(住院)费用,除享受公司交纳的医疗保险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余费用一律由本人自负。
5、凡待岗、离岗、休养和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同意自谋从事其它职业的员工,发生的伤、残等意外事故均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四、员工生病住院治疗管理制度
1、员工生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1)凡公司员工经公司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患癌症、精神病、职业病等住院治疗费按80%报销,最高不超过30000元。超出部份,由股东大会决定报销金额和比例。
2)除本条第一款病情外,其它病的住院费按70%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0元。超出部份,原则上自己承担,特殊情况由董事会决定报销金额和比例。
3)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待岗、离岗人员,除本条第一款病情外,住院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2、公司员工因病住院,病情恶化需转县级以上医院治疗,须出具医师和县级医院的书目证明,绝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的转院治疗费方可按规定报销。
3、在生病住院治疗中,不得使用保健药品、滋补药品和国家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药品,如违反,公司不予报销药费。
薪资与福利制度
一、薪资管理制度
1、本公司薪资分为: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薪资在聘(试)用时,由办公室与被聘用人员协商一致,报总经理同意后,明确在聘用合同中。
2、发薪日:每月15日为发薪日(所发薪资为上月1日至月底时段的薪资),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后一个工作日发薪。
3、薪资调整:本公司职工薪资每年实行不定期调整,调整幅度按职工考绩及公司营运状况而定,由总经理与部门领导商定后,总经理向员工及财务部门宣布执行。
4、其他规定
1)薪资发放一般以卡转帐的方式办理,特殊情况需以现金支付时,须经总经理核准。
2)当月20日(不含)后新进的员工,其薪资合并于下月发放。
3)离(退)职人员须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才能结领薪资,离职工资与在职人员工资同期发放。
二、福利制度
1、假期: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享受法定有薪假日。
2、社会保险
1)根据公司现状和国家要求,凡我公司员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除外),自试用期满、录用为正式员工起就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参加人员、转移人员均在每月20日前登记在各社保险种申请表中(工伤、生育不必专门登记,登记参加养老就自动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参加下月社会保险,每个险种一式两份,公司盖章确认后至社保局办理,转移社保人员需在当月20日前出示养老手册、社保关系转移单、对帐单,逾期将视其为自动放弃下月参保权利。
3)职工养老保险,公司和个人承担比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鼓励职工参加其它保险,保险金由本人负责’
4)公司招聘的特殊人才的职工,根据公司和本人签订的协议内容,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定。
5)公司下岗、离岗人员的保险金,由该人员自行缴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节日福利:春节、端午、中秋三个中国传统节日,公司根据情况发放福利。
4、其它:公司将视总体运营绩效不定时给员工提供其他福利
三、员工伤(残)亡管理制度
1、员工因工和非因工死亡,按照国家及公司(项目)所在地政府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因工伤、残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凭证报销,确因伤情严重,需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医疗费(住院费)凭证报销,住院护理费等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董事长批准的标准执行。误工费等其它费用按照国家及公司(项目)所在地政府现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因抢险救灾或在正常工作期间,非本人原因因公伤,按本办法第2条处理。
4、非因工造成的伤残所发生的医疗(住院)费用,除享受公司交纳的医疗保险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外,其余费用一律由本人自负。
5、凡待岗、离岗、休养和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同意自谋从事其它职业的员工,发生的伤、残等意外事故均与本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四、员工生病住院治疗管理制度
1、员工生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1)凡公司员工经公司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患癌症、精神病、职业病等住院治疗费按80%报销,最高不超过30000元。超出部份,由股东大会决定报销金额和比例。
2)除本条第一款病情外,其它病的住院费按70%报销,最高不超过10000元。超出部份,原则上自己承担,特殊情况由董事会决定报销金额和比例。
3)未达到退休年龄而待岗、离岗人员,除本条第一款病情外,住院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
2、公司员工因病住院,病情恶化需转县级以上医院治疗,须出具医师和县级医院的书目证明,绝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的转院治疗费方可按规定报销。
7.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思考 篇七
1当前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当下实施的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对于城市人口的保障力度还比较欠缺,而且保障办法单一,保障对象也不具有层次性,在保障办法上面差异性表现也不够明显。其具体存在的问题有如下三点。
1. 1 保障力度薄弱,与国际标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我国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最初模型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该制度始于1993 年,由上海市政府制定颁布,之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在全国推行,该制度在推行之初,最低标准的确立过低,加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因而,在推行和实施的过程中受到了较大的阻碍,很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并不符合制度的要求,官员们纷纷表示保障困难,这对于城市居民的生活也没有起到有效的改善和提升作用。而如今,我国经济发展态势良好,政府收入稳定并持续增长,能够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也更加充足,城市居民的生活也有所提升,但是社会的进步要求城市贫困救助需要有相应的进步,对于这一群体的福利保障不仅仅要落实在解决温饱问题上面,还需要保障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问题,全面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这样一来,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又显得力不从心。
当前我国对于城市贫困救助与福利保障的力度始终是有限的,由于要应对城市发展等多重问题,政府也是无暇应对城市贫困救助与福利保障问题,很多低于的福利保障仅仅是对于贫困群体的温饱保障,这完全不足以应对来自于城市生活的风云变化,一旦出现意外情况,这一群体的基本生活又将陷入窘迫境地,与国际标准相比,我国的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标准远远达不到要求,拿教育保障相比,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只执行到初中阶段,而高中、大学这样花费极高的教育阶段只实施对个别特别贫困人口的保障。
1. 2 保障措施单一,分类不明显
我国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对于贫困群体的保障办法一般表现为发放棉、粮、油、钱,这些都是人们生活的基本所需,但是保障物资和资金的发放过于笼统,对于具有特殊情况的家庭来说,这些物资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效应,也就是说,我国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缺乏差异性。诸如对单亲家庭、残障人事等特殊群体的救助还无法到位。部分城市甚至还没有增加对城市贫困群体的医疗、教育与住房保障。
1. 3 保障观念落后
我国对于城市贫困群体的福利性保障一直坚持以 “消除贫困人口,提升居民生活水平”为指导思想。笔者认为这样的思想观念仅仅适用于部分特别贫困地区和改革开放前期、初期的中国,如今城市贫困群体结构发生了巨变,贫困类型也在发生改变,国家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不仅要消除贫困的物质生活,还要消除贫困的思想、贫困的观念,在对待特殊的贫困问题上要采用特殊的办法,例如提供心理救助、提供工作岗位,长期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所谓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但是我国政府在这一方面做为却异常不到位。
2 如何提升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保障力度
提升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保障力度,解决城市贫困问题,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必须要实施全面细化的保障措施,制定科学有效的保障政策制度,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如下几点:
2. 1 提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的标准
如今,城市经济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城市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也进入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也应当有所提升。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如下几种: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加棉、粮、油、钱的发放量; 二是拓宽城市贫困救助对象,并对不同的贫困群体、贫困类型实施不同的保障办法; 三是加强对教育、医疗、住房方面的保障,全面提升城市居民生活水平,消除各种类型的贫困问题; 四是加大社会其他组织对城市贫困群体的救助和保障力度; 五是消除贫困思想,尽量减少一次性的福利发放,实施长效性的贫困救助与保障措施; 六是继续加强保障性用房建设和一次性保障基金的发放,进一步解决城市贫困的温饱问题。
2. 2 调动政府积极性,协作开展城市贫困救助工作
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实施并不是某一个部门的责任,它需要发挥政府系统的集体工作能力,协调各个部门共同参与。调动政府积极性,协作开展城市贫困救助工作首先需要对各个部门关于城市贫困救助的职责进行制度化,在各个部门强制实施城市贫困救助任务; 其次,避免各部门工作出现冲突和矛盾,影响内部团结,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障部门本职工作的开展; 再次,对城市贫困救助任务进行细致的划分,并落实到各个区域的国家救助机关、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等,降低城市贫困救助的工作压力,也有助于更好地完成此项工作; 最后,建立管理与监督部门,主要执行城市各片区贫困救助工作检查、监督与调查与惩治任务,对于没有认真落实政策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2. 3 积极发挥企业、社会救助机构等民间救助组织的力量,并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
企业、社会救助机构等是城市贫困救助的重要帮扶力量。现代城市贫困救助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这些民间救助机构。因此,政府在开展城市扶贫工作时,要对这些民间救助机构引起重视,加强与民间救助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某些民间救助机构对于城市贫困的了解程度不比政府低,因而政府可以加强与民间救助机构的信息沟通,同时与之合作,共同开展城市贫困救助工作,加强对这类组织的保护,长效发挥民间救助机构的扶贫力量。与此同时,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参与城市扶贫工作,给参与城市扶贫的营利性企业、组织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和现实奖励,提高其参与城市扶贫工作的积极性。
2. 4 制定持续性救助福利政策制度
一般的城市贫困救助都是临时性的,主要解决能够一次性控制和遏制的贫困问题,但是,当前的城市贫困现象当中增加了许多特殊性的贫困现象,很多的贫困问题需要长时间的投入资源才能解决,因此,政府应当制定持续性的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针对解决长期性的贫困问题,例如身体严重残疾,全无劳动力人口、孤儿或无家庭收入来源的儿童等,对于这些群体的救助需要长时间的投资资源。尤其对贫困儿童的救助,政府需要投资建设更多的儿童福利院,并加强与教育机构的合作来解决贫困儿童的生活与教育问题。
3 结论
城市贫困救助福利政策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保障城市人口基本生活水平的价值是重大的,未来,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政府还需要在政策制定上不断地努力,提升保障力度。
参考文献
[1]陈水生.中国城市低保制度的发展困境与转型研究[J].社会科学,2014(10):264-265.
[2]范仲文.对城市贫困与救助制度的思考[J].商业时代,2006(26):168-169.
[3]都阳,Albert Park.中国的城市贫困:社会救助及其效应[J].经济研究,2007(12):217-219.
8.香港养老福利制度启示 篇八
内地现行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统筹账户不透明。按现行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金部分会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但统筹账户具体如何运作、如何投资、如何使用,以及行政管理费用占多大比例等,相关数据几乎没有向民众公开。这种不透明的管理模式和复杂的计算系统,使得不管是普通民众还是企业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专业人员,都不能准确地测算出某个人退休时可以拿到多少退休金,从而影响民众对现行养老保障制度的信心。
个人账户处于空转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为寻求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动用养老金发展基础建设的情况,伴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养老保险资金积累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确保当期养老金发放,很多地方不得不动用应当留作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而有些地方即使将个人账户基金全部用于当期支付,年度养老金收支也还是存在缺口。
公务员和企业员工不同的退休待遇。中国的养老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由国家和用人单位完全负责;二是20世纪80年代逐步形成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国家负责,企业员工由企业及个人共同承担的“双轨制”退休制度,并且延续至今。该制度下公务员和企业员工无论在前期缴费还是在后期领取退休金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公务员在职时个人不用缴纳社保,但退休时可以领取约占在职工资90%或以上的退休金,相比起来在职时需要个人缴纳社保的企业员工,在退休时能领取到的退休金大约只占在职工资的40%左右。
香港地区的养老福利制度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强积金制度是一项由私人托管的强制性供款计划。1995年,香港特区政府立法并制定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从2000年12月开始推行。在香港凡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一般雇员、临时雇员以及自雇人士,均须参加强积金计划。雇员和雇主均须按强积金计划定期供款,双方每月的供款额均为雇员月收入的5%,并设有最低和最高供款标准。目前执行的最低和最高雇员月收入标准分别为6500港元和2.5万港元。另外,除政府规定的5%供款外,雇员及雇主可在此基础上提高供款比例——也被称之为自愿性供款,其可为员工增加退休养老储备。强积金运作的特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发布充足的信息以确保高透明度;二是政府负责监管、市场独立运作。按照规定,雇主需向雇员提供一份每月供款纪录,当中须按规定列载多项数据,包括雇员当月收入标准、雇主及雇员供款金额等,强积金受托人则每年需向强积金计划内的每一位成员提供12个月内有关该成员及其雇主的每月强制性及自愿性供款明细,以及当年投资盈亏情况、截至当年年末账户内供款总额和累计收益情况。与此同时,由积金局与证监会共同制定守则,向公众披露有关基金的投资分布、风险程度及收费情况。积金局是香港特区政府为有效管理、执行强积金制度而于1998年设立的,其职责主要包括监察强积金业界的运作、对违规者采取法律行动、向市民灌输强积金制度、发展和优化强积金制度等。如发现雇主违法或强积金计划受托人违规,积金局将立即跟进并根据情况作出检控。
公务员退休制度。香港公务员的退休计划分为退休金计划和公积金计划两种。退休金计划主要指2000年6月1日前入职的公务员个人不需要供款,在退休时可根据服务年限、职位和月薪情况,一次性领取一笔退休金,且每月亦可领取退休金。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和平衡财政负担等因素,香港特区政府规定自2000年6月1日之后入职的公务员须参加公积金计划。该计划规定公务员个人供款比例为月薪的5%,政府供款比例随着服务年限增长而增加,幅度在公务员月薪的5%~25%。另外,公务员须服务满十年,方可享有政府供款超出5%部分的全部收益。
高龄津贴。俗称长者津贴或生果金,目的在于照顾年长者,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现阶段香港特区政府为65岁或以上的香港永久居民每月提供1135港元现金津贴。
借鉴与启示
借鉴香港地区强积金运作模式,要解决目前国内养老金统筹账户不透明、个人账户亏空和养老金“双轨制”引发不公平等问题,需从根本着手推行养老体制改革,把目前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双层管理的基本养老制度转变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体制,即政府监管、专业公司管理、第三方会计公司审计,保证养老资金账户高效透明运作,提高民众对老年生活保障的信心。
第一,推行养老体制改革,建立政府监管、专业公司管理和第三方审核的全国统一的养老资金投资体制。具体而言:一要由中央政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市场运作情况。一方面规定委托资金公司的准入资质,并明确养老资金由符合资质的资金公司负责运作;另一方面明确资金公司须定期向政府机构和民众披露统筹账户的投资计划、供款和支出情况、余额和盈亏情况等,资金公司还须向个人账户提供明细、当年投资盈亏情况、截至当年年末账户内供款总额和累计收益情况等。同时,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如发现地方政府、企业等有违规情况,即进行调查并视情况交由法院立案审理。二要由政府给予符合资质的基金公司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借以提升基金投资回报率和降低行政费用等,同时基金公司还需肩负监控企业是否漏缴养老保险等违规行为的职责。三要由第三方审计如基金公司,每年委托第三方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营运情况并出具财务报告,基金公司还需向公众披露其财务状况。如第三方审计或任何公民发现违规情况,都可向监察机构举报。
第二,逐步整合个人账户,实现全国自由转接。因养老保险属地方政府管理,以及受户籍管理制度的限制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内地个人养老账户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自由转接。企业员工往往对个人养老账户和企业年金账户的缴存及结余情况都不太清楚。为此,有必要对个人账户进行整合,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设立统一的个人账户,完善养老资金投资管理机制,让员工清晰了解个人账户缴存数据、投资回报情况和账户结余等信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机制,实现个人账户全国自由转接。另外,为解决个人账户“空账”运作的问题,中央政府可以规定在未来5~10年内,通过国有企业每年缴纳部分利润、发行国债、国有企业融资等多种形式,逐步填补空缺,做实个人账户。
第三,充分发挥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鼓励企业和员工多缴多存。中央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年金缴交基数和比例范畴,并给予适当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效益好的企业和收入高的员工多缴多存,增加个人退休养老储备。
第四,改革公务员退休制度,逐步实行“单轨制”的养老制度。借鉴香港特区公务员退休制度改革经验,从新入职公务员入手,出台相关规定对公务员与企业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作出统一规定,逐步执行全国统一的退休养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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