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法律意见书

2024-09-04

反担保法律意见书(精选10篇)

1.反担保法律意见书 篇一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法律事务部)

建甬法〔2005〕2号

关于保证金担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正越来越为我行开展的各项资产业务所采纳。我行业务中涉及有保证金的主要有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交存保证金、外币代客资金交易业务中保证金等。除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已操作多年,已较规范,且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外,其他业务中保证金质押担保权的行使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实践中保证金账户操作的不规范,存在不确定的风险,需要关注。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的法律风险提示 现有的与保证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动产质押部分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实际上明确了保证金担保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但该《解释》要求保证金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后,债权人方能优先受偿。但对如何将保证金特定化,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适用时常常出现法官、当事人认识不一的现象,从而使得保证金担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操作实践中存在的律风险

(一)以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或者以结算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子帐户上的资金作为保 — 2 — 证金,出质人仍可使用该帐户办理结算和存取款;或质押人在开立保证金账户时没有任何款项,是个空户,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或多笔业务的开展,按一定比例陆续存入保证金账户;或者在按揭贷款业务中由开发商缴存保证金到一定金额时,允许其在额度之外自由使用,或者当正式办妥一笔房屋抵押时释放对应的这笔保证金,另外还存在担保期间内一笔债务逾期,由银行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划款实现质押权的情况,这些做法的风险是使资产处于浮动状态而丧失“特定化”的要求而不能产生有效的担保效力,极有可能被判定无效和丧失优先受偿权。(二)未与出质人签定保证金质押的书面协议,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仅开立保证金专户。这种操作方式的风险是没有明确保证金质押和主合同债权的对应关系,法院有可能以该保证金担保的债权不具体明确、担保范围、债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不确定而判定该担保无效,从而使我行丧失对该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三)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提供保证金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根据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董事、经理或仅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为公司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属无效担保。

三、防范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的建议

对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具体操作,我国现行的法律还存在不

— 3 — 少空白之处,立法的不完善赋予了司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给实务中认定保证金的物权担保性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为有效防范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建议在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时进行如下规范:

(一)在办理每笔保证金质押业务时,建议使用总行《保证金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签订质押协议,对保证金质押有关事项作出全面详尽的约定,以切实保障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二)保证金专户资金在担保期间必须确定,原则上不能进出,不能浮动,以满足《解释》对保证金质押特定化的要求。

(三)开立保证金专户,力求一笔债权对应一个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必须规范。鉴于个人住房贷款、外币代客资金交易业务笔数多、金额小,每笔债权都开立一个保证金专户不现实也难以管理,因此可以考虑开立一个总的保证金账户,通过具体的每一笔《保证金质押合同》来对应每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债权或外币代客资金交易业务。

(四)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担保的保证金质押须取得股东会批准。

(五)对于出质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帐户上直接划收保证金并用于清偿所欠债务本息;对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虽我行合同约定可以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上 — 4 — 扣收,但在保证金帐户上划收本息时应谨慎,宜在划收后及时书面通知出质人。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金融法制

担保 意见

抄送:各支行。

本行发送:沈义明行长、葛王杰副行长、沈业贵副行长、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营业部。

校对:办公室

陈爱东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5年08月18日印发

2.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情形之一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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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13 东方法眼访问次数:8

42009年9月7日,借款人王某某依据常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向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借款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7‰,到期日为2011年9月8日,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常德市善德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德公司)为借款人王某某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担保函,被告马某某、王某向善德公司出具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善德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2009年9月8日,被告马某某、王某(乙方)与原告善德公司(甲方)及借款人王某某(丙方)签订了《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

2009年9月27日,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向借款人王某某发放了贷款50000元,王某某立了借款借据。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王某某未偿还贷款,后经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讨,借款人王某某及担保人善德公司仍未偿还。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将善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善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本院调解,善德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代借款人王某某偿还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了利息2116.8元。善德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两被告未履行反担保责任,遂酿成本案纠纷。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善德公司为借款人王某某的贷款提供担保后,被告马某某、王某自愿为善德公司提供反担保并签订了《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原、被告之间的反担保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原告善德公司应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请,根据安乡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代借款人王某某偿还了银行贷款50000元并支付了利息2116.8元,已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某某、王某亦应按照《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善德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根据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二被告的担保责任包括借款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若因借款人王某某的原因,造成原告代偿借款本息的,王某某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及自代偿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基金占用使用费,基金占用使用费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且反担保人对上述违约金及基金占用使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被告马某某、王某应承担原告已代偿的本息52116.8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及占用基金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评案说法】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4个要件:

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①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②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③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融资担保公司反担保合同(企业) 篇三

反 担 保 合 同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反担保人:

1、(企业):

地址: 注册号:

2、(企业):

地址:注册号:

3、(企业):地址:注册号:鉴于被担保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万元,期限(月),需要担保人提供保证担保,对此担保人与被担保人签订了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接受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上述借款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和反担保人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反担保人保证范围:

1、被担保人向贷款人借款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下简称应偿债务,当担保人已代被担保人垫付应偿债务后则简称担保债务)。

2、反担保人收到担保人的催款通知书之日起20天内代被担保人支付应偿债务或担保债务。

3、被担保人应向担保人偿付的担保债务、担保费(含延期期间的担保费)以及担保人替被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和逾期罚息、因诉讼而付出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人员(限三人)工资、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反担保期限自被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反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向贷款人支付应偿债务或向担保人支付担保债务或反担保债务后,即可根据本合同向被担保人主张追偿权。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担保人如果未经反担保人同意,不得与被担保人商定增加担保金额、改变币种、提高利率、延长期限。否则,反担保人对加重被担保人债务的部分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六条 反担保人允许担保人自行决定将担保债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但应在转让后迅速书面通知反担保人和被担保人。

第七条 管辖约定:本合同发生诉讼时的管辖法院为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第八条 特别约定:贷款人若以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时,反担保人将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主文上明确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以期避免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和各方精力。

第九条 本合同自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与上述借款合同对应的保证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是担保人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委保字()第()号《委托担保协议书》的从合同,但不因主合同无效而减免反担保责任,即反担保人仍需对被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按合同第二条的保证范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 三 份,担保人、各反担保人均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反担保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4.反担保合同个人 篇四

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反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所 :

鉴于担保人与(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因本合同签订时,以上两份合同尚未正式签订,故待两份合同签订后再填入合同编号。)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 1

条款。

1.5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6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共同财产所有权人的同意,并签署了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若反担保人违反相关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按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两千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

4.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费等),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6.3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4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5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5.1 反担保人与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关系发生变化;

6.5.2 与反担保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5.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反担保人的财产转移;

6.5.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5.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6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6.1反担保人转让其名下或其他共有财产所有权人名下的财产;

6.6.2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6.3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7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8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9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其他因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6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

行为。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上虞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上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因还有另一反担保人()外出,反担保人承诺另一反担保人()将于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与担保人签订与本合同内容相同的反担保合同,承担反担保责任。否则,反担保人将就此支付给担保人违约金元(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付清)。

担保人:反但保人:

5.保证反担保合同 篇五

合同编号:***********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人(丙方):*** 身份证号码:**************

配偶: 鉴于:

一、乙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称主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向主债权人申请贷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期限12个月,甲方为乙方贷款向主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就委托担保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6.反担保合同 篇六

甲方(担保人):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乙方(借款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丙方(反担保人):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乙方向银行借款,甲方为乙方向银行借款的担保人,甲方同时要求乙方提供反担保,丙方自愿和乙方一起作反担保人,甲、乙、三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合同如下:

一、甲方担保乙方向____银行借款人民币____万元(大写),乙方保证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方同意为该笔借款向甲方提供反担保,自愿以本人工资收入及其它合法财产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承诺如乙方借款逾期不还,同意县财政及单位扣发工资代位偿还或同甲方诉讼追偿。

二、反担保范围:《借款合同》的一切费用(包括限于本金、不含利息、复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送达费等)。

三、反担保期限:自银行追究甲方担保责任后2年止。

四、本合同自乙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五、乙丙两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及信息须真实有效,若有虚假,甲方未落实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甲方: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表人:

乙方(现场签字):

丙方(现场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单位电话: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月 工 资:________

丙方单位意见(单位公章):

经办人:

7.反担保保证合同 篇七

合同编号:号

甲方(担保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电话:

乙方(保证人):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地址:电话:

1、甲方已与银行(下称“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的《合同》(下称“担保合同”),为丙方与贷款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万元)及约定的其他费用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如果丙方不能按约还款,甲方代丙方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将对丙方享有相应额度的债权。为了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前述丙方债务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经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反担保保证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1、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2、前款所述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贷款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以及甲方向丙方主张债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3、甲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诉讼

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交通差旅费用、通讯费用及其他任何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各方约定应当记入保证担保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甲方代偿丙方债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效力独立于前述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对甲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即使本合同无效,乙方仍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向甲方无条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本条效力独立于本合同效力。

3、甲方为丙方贷款承担了任何额度和性质的代偿责任,即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担保权。

4、除本保证外,就丙方融资如有其他反担保,乙方承诺与其他反担保人向甲方承担共同的连带担保责任,乙方不得以其他反担保的任何事由对本合同项下担保的额度、期限、顺位和其他任何事项提出任何抗辩。

第五条:声明

乙方就本合同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依法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向甲方提供此保证担保。

2、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主体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其他法律关系而减轻、延迟或免除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3、乙方完全了解甲方保证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乙方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乙方具备承担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全部权利和权限,根据任何对乙方具有约束或管辖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章程、合同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文件,乙方已经或将及时办理为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办理的一切授权、决议、审批、披露、公告、登记等手续,从而确保本合同效力的完整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全面、有效的行使。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的权利受到任何限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乙方通知义务

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经营、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2、乙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3、乙方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能力;

4、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的,发生分立、转制、合并、终止、合资等变更的,经营范围或注册资本发生变更的,股东发生变化的,或发生其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产生影响的事项;

5、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条:争议解决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甲方(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保证人):1.2.身份证号3.4.身份证号

丙方(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8.反担保合同(北) 篇八

(自然人适用)

合同编号:_____年___字第__号

____________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公司与(以下简称委托人)于年月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合同编号:_____年___字第__号)中,就贵公司为委托人提供的保证,本人同意为委托人提供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公司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本人同意《委托保证合同》项下垫付的全部本息、其他费用、以及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可能产生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最高贷款利率计息)、为追偿垫付款而支出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按两人计)、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等费用)、以及贵公司为履行《委托保证合同》而遭受的其他损失,本人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委托人未能按《委托保证合同》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公司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委托人追偿或处理抵押品,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______日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委托人所欠款项,主动支付给贵公司,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人实际支付中。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放弃贵公司的先向委托人追偿或者处理抵押品的异议和抗辩权。

三、如果本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对贵公司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人承担;同时,贵公司有权从本人银行存款账户中要求人民法院或者银行协助直接扣除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者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证书第一、二、三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l、本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 .贵公司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向权利,或对本合同第一条之现定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委托保证合同》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委托保证合同》有效期应贵公司及委托入要求予以延展;5、《委托保证合同》的任何修和补充。

五、如果《委托保证合同》保证本金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本金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六、在本合同第一条之规定全部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委托人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公司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 项保证首先用于向贵公司偿付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七、本担保人将按贵公司要求定期提供本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材料,并将第四条第l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公司。

八、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公司在上述《委托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本合同第一条之规定项下全部款项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九、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四份,贵公司执二份,委托人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及身份证:

担保人所在地及联系方式:

9.反担保函 篇九

因 (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行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 ,我单位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保函申请人在《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向贵行提供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并由贵行依据保函赔付后,贵行即可直接要求我单位履行代偿责任,我单位将自贵行要求之日起 十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反担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要求代偿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本保证期间为本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至《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保函申请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4个月,但若截止到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第十个工作日,我单位未收到《出具保函协议书》约定的保函受益人索赔通知复印件的,本《反担保函》保证责任自动解除;若在贵行开立的银行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保函受益人向贵行提出索赔请求且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定、法院裁判)亦裁决银行应承担保函项下保证责任的,我单位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年内承担《反担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

4.本反担保函是我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单位的保证责任是独立的连带责任责任担保,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出具保函协议书》或其项下保函的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免除,且即使《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存在其他担保(含类似担保的其他安排),我单位也仍然就本反担保函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向贵行直接承担第一顺序的连带保证责任,我单位的责任范围不因其他担保的存在、增减、撤销或有效与否而减免,也不因贵行放弃或变更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或顺位而减免;我单位履行本反担保函下保证责任并不以贵行对保函申请人、其他担保人或/及担保物提出权利主张、提起诉讼/仲裁或者申请/进行强制执行为前提。

6.本《反担保函》为贵行与我单位签订的`编号为 的《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我单位在本保证期间将严格按《保函业务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项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7.其他约定事项:贵行与保函申请人签订的《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保函到期日为 。

8.因本反担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9.本反担保函自反担保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反担保函一式两份,贵行一份,反担保人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10.反担保保证函 篇十

致:深圳市诚诚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 年 月 日为借款人向 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并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现本人 自愿以个人所有的资产为贵公司的担保提供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并作出以下担保声明。

一、本人自愿以个人/家庭所有的全部资产与收入向贵公司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担保提供反担保。

二、本反担保的保证范围为上述《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贵公司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三、本反担保的保证方式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无论借款人因何原因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人将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的十日内,无条件代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及时通过贵公司向出借人归还借款。

四、本反担保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

五、本人承诺在担保期间内,未征得贵公司的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将个人财产变卖、赠与或转让他人。

六、本人承诺在本承诺作出前未作过类似担保,并且保证在本保证函有效期间内不对外作相关担保。

七、本人在作出本保证承诺时是得到本人财产共有人的同意的。

八、本人在作出本保证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本保证函的签署、执行及进行与本声明书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对贵公司与出借人及借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所有条款均理解无误。

九、本人承诺,当贵公司与出借人及借款人的有关条款变更时,无需经过本人的同意,本人均予以认可,本担保承诺继续有效。

十、本保证函独立于主合同,不受主合同履行状况的影响,无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本保证函仍然有效。本人不以任何理由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执行提出

异议或抗辩。

十一、本保证函的签署、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十二、本人要求本保证函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贵公司应以信函或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如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本人将立即书面通知贵公司,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本人承认,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上述地址、电传送达,即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出后三个工作日;

2、传真,自发出之日;

3、专人送达,收件人签收或留臵送达之日。

十三、其他条款:

十四、本保证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担保人的资产共有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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