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2024-06-17

吴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精选4篇)

1.吴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一

爱国守法、家风文明、身心健康、少生优生、勤劳富裕

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家居整洁、明礼诚信、奉献社会

计 划 生 育 村 民 自 治 公 约

根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等法规及《计

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本公约,全体村民必须自觉遵守并

互相监督。

1、认真学习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知识,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2、深入开展“幸福家庭”创建活动,树立关爱女孩、诚信计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全面实施利益导向“四大工程”,提高家庭发展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口优化发展、家庭幸福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

3、提倡晚婚晚育,不早婚私婚和非婚生育。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要全部参加免费婚前检查和婚前教育培训。

4、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凡申请生育的夫妇,要按照程序申领《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意外怀孕的应自觉终止妊娠,不抢生超生。

5、育龄夫妇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当月凭《出生医学证明》主动如实向自管小组或村专干申报出生情况,落实户口申报“一卡两证两核”制度。

6、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子女的夫妇应自觉在三个月内根据自身生理状况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方法。

7、育龄妇女要积极参与优生促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三大”优质服务工程,环孕检对象每年应主动接受2—4次检查服务,自觉配合乡、村、社、自管小组的随访服务,切实提高健康水平。

8、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离开本县在异地居住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当在外出前落实流出人口“三轨并行、分层管理”和“八个一”制度;到流入地一月内,主动向居住地计生部门提交《婚育证明》,自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和计生协会自我管理信息点的服务管理,落实各项服务管理措施,每半年通过网上反馈或信函回寄一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报告单》,切实做到“十个清”,达到“双百工程”要求。

9、严格遵守打击“两非”规定,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随意终止妊娠,不藏匿、包

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和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不拒绝、阻碍、侮辱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

10、实行“双向承诺、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政府诚信、群众守信、村民互信”的诚信计生机制,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诚信计生服务管理协议书》,村民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主动接受服务管理,提升村民自治整体水平。

2.和平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立健全“两委领导负总责,协会承做当骨干,依法建章立规矩,群众参与做主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定海区人口与计划乍育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社村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户籍在村或居住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来育龄人员。

第三条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宣传本公约,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积极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 本公约由社区管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和全体村民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 村党支部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川,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和村管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保障村民依法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行民主管理。

第六条 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以及必要数量的计划生育协管员、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员具体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织依托,协会会员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骨干力量,组织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第八条 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监督小组,成员由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德高望重的老党员、老干部组成,监督小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的同时,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权利:

(一)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一胎生育,村民在领取《结婚证》后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生育子女,一般在怀孕后向当地计生部门领取《贵州省生殖健康服务证》。凡符合《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受理、审核,报区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四)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获得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六)获得计划生育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七)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条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的义务:

(一)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不违法生育,不违反《收养法》规定的非法收养子女;

(二)依法履行优生优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并自觉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三)村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后必须知情选择安全、可靠、长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参加孕情环情检查,防止意外妊娠,如意外怀孕的,应积极落实补救措施;

(四)村民有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的义务。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省外打工的,要主动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向原管理地反馈信息;

(六)村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凡有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口的村民,必须与村管委会签订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负责督促居住人到派出所、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或交验居住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

育证明等证件。

(七)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村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八)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奖励与责任

第十一条 户籍在本村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相应的奖励及优先优惠待遇:

(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村级集体经济收益(集体资产出租、承包以及投资等经营性收入)分红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二)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宅基地、乡村居住小区住房和城区农民公寓式住房时,独生子女可按两人计算。

(三)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可领取不低于五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独生子女考上重点人学的,一次性给予五百元的奖励。

(五)育龄夫妻实施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男女结扎、放环、皮埋),给予一百元的奖励;育龄夫妻采用长效避孕措施失败而意外怀孕,但己落实补救措施的,给予二百元的补助。

(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对象参加免费婚检和免费孕前检测的,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己享

受集体经济收益优惠分红的,其优惠分红部分也应一并收回。

第十三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家庭,在未缴清社会抚养费前,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宅基地申请等优先优惠政策暂缓享受。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牛育。

第十五条 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知识,宣传优生“两免”政策,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落实计划生育经费保障,设立计划生育服务室、人口学校、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等宣传服务阵地,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建立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制度和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少生快富项日,搞好计划生育结对帮扶,尽力为他们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资金、销售等服务,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

第十九条 建立人呢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电子文档或台帐。包括未婚女青年花名册,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外来人员等基术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的花名册,以及避孕药只随访记录等资料,并做到采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每月

更新。

第六章附则

第一十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于东升村两委会。

3.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篇三

****年**月**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居委会居民及流入人口,要认真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村规民约,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第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等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申请生育的育龄夫妇,要积极参加乡、村举办的婚育培训班,做到优生优育、依法生育,严禁非婚生育、违法生育、和未经法定程序抱、捡、收养子女。

第四条

居民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再生育申请,小孩入户,独生子女领证,领取《生育服务证》,奖励扶助的申报等手续时,居委会应认真审核,实事求是签署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五条

每个已婚育龄夫妇要及时向居委会报告婚、孕、产、育及节育手术等各种信息,积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第六条

全体居民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限制或进行违约处理:

1、流出人口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人口不验证者,收违约金50元。

2、流出育龄妇女不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者,自居委会书面通知之日起,每逾期一月收违约金50元,直至寄回孕检证明为止。

3、生育子女满三个月的夫妇,未落实一项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特殊原因除外),自居委会通知之日起,每延误一天,收违约金10元,直至落实为止。

4、收留外来政策外怀孕或违法生育人员,收留户户主三日内不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居委会报告,一经查实收该户主违约金300元。

5、溺、弃女婴,经查证属实,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外,收违约金500元。

6、持有生育证怀孕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人流、引产者,收违约金300元。

7、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经调查属实,除批评教育外,收违约金50元。

8、实行人口出生、死亡信息报告制度,婴儿出生五日内,人口死亡三日内应主动向居委会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50元。

9、出现政策外怀孕,又拒绝落实补救措施,收违约金600元,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10、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收养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经法定程序抱养、捡养、收养他人子女和违法生育的,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0元。

11、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肆意谩骂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或利用其它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收取违约金50——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依法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收违约金50——200元。

13、育龄妇女(49周岁以下)必须自觉参加乡、居委会组织的孕情、环情、病情检查,凡接到通知不参加检查者,每次收违约金5—10元。

14、对初婚、怀孕的实行自觉申报制度,初婚者在五日内,怀孕者在两个月内,其本人或家属自觉向居委会及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申报,不申报者,收违约金30—50元。

15、凡违法生育者,必须一次性向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交清应收社会抚养费的80%,否则居委会拒绝办理小孩入户证明及其它手续。

第七条 共产党员及居委会干部违反本《居民自治公约》规定,除按本《公约》处理外,同时上报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八条 已婚育龄妇女应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充分享受权利,积极履行自己应尽义务。

第九条 居委会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媳妇”、“好公婆”、“十大孝星”活动,使之形成人人关心计划生育,个个执行计划生育的良好风尚。

第十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除享受国家有关奖励政策外,在建房、子女升学、家庭困难补助等方面,居委会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全体居民应共同监督《公约》的执行,社与社,院户与院户之间相互 监督,并及时向居委会或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约》有效实施,实行居委会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居民委员会接受“区指导、乡监测、全体居民监督。”每月向居民代表报告一次居委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居委会共产党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共同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4.吴山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四

人 口 和 计 划 生 育 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公 约

(2012年1月5日金溪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倡导文明婚育新风,规范村民的婚育行为,提高村民自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凡本村村民和在本村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的外来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公约。

第二条 村委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义务外,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履行以下义务:(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2)帮助村民自觉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等;(3)对计生困难户安排救济粮、救济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承包村集体土地、集体企业就业或务工;(4)帮助不孕症夫妇联系就诊;(5)帮助使用避孕药具者及时提供避孕药具;(6)帮助做好妇科病普查和治疗工作;(7)帮助做好优先检测工作;(8)每年为已婚育妇进行第二次宣传访视;(9)帮助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户,在实施“五项奖励”和“六项工程”过程中,落实优惠政策;(10)积极协助配合镇做好人口计生各项工作。

第三条 村两委干部应模范带头遵守本公约,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对违规生育、隐瞒包庇计生对象或出具假证明的村干部,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是村委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是村党支部委员的,村民有权建议党支部和镇党委给予免职或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对工作责任不到位的村干部,造成工作失误或失约的,参照干部计生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提倡晚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推行晚育(晚婚后怀孕生育,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的均为晚育)。符合生育条件的村民应自觉申请领取或办理《生育服务证》,特殊情况暂不要求再生育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不再生育询问表。严禁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终止妊辰,对持《生育服务证》的育妇怀孕后,未经计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终止妊辰的,是第一胎,推迟五年安排其生育,是第二胎的,不再审批其生育。若怀孕14周以上因自然或意外事故造成流产或婴儿死亡的,都应在24小时内上报村委会,凡报死婴而经调查无法提供确切证据的,除了落实必要的节育措施外,并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五条 符合法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村民,应到镇人口教育学校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教育学习,村委会应提前书面通知对象或其父母。

凡违反人口计生政策造成政策外怀孕的,一律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要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若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按《条例》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六条 已生育的夫妇应按《条例》规定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生育一孩后三个月内要上环或皮埋;生育二孩后45天内要结扎(正常规定的特殊原因除外),若不及时落实节育措施,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200元,并督促其限期落实。

第七条 凡属查环、查孕的对象,每年都应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接手环情、孕情检查,每次“双查”前7天,村委会应负责将镇计生办规定“双查”时间及地点,以书面通知书送达对象或其家属。对象在超过规定期限,仍不接受“双查”的,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200元。第八条 外出需离开常住地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必须到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提供可靠的担保人,并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一个月内要向村委会提供流入地址,并将流入地纳入计生管理后的回执单寄回村委会备案。已婚育妇外出前必须到镇计生服务所接受一次环情、孕情检查。对拒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收取违约金200元。凡是没有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没有通过国家PADIS系统通报其结果的,必须限期回本地接受“双查”,否则,每逾期1天,向其家属或担保人收取违约金100元,直到落实为止。

第九条 流入本村的外来人员应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本村管理,向已婚育龄人员出租房屋的房主,或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应配合村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若发现有政策外怀孕的,房主或雇主必须及时向村委会报告,没有报告或报告不及时,导致政策外生育的,除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处理外,对出租房主或雇主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十条 为了加强户口管理,要及时申报婴儿出生情况。生育孩子的夫妇应在生育一个月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生育情况,并及时到派出所申报户口。凡报死婴而经调查无法提高确切证据的,除了落实必要的节育措施外,不再审批其生育,并收取违约金200元。

第十一条 村民抱、送养孩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条例》规定,抱养孩子的应向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收养手续。凡非法送、抱养孩子的,计入抱、送养双方父母的子女数,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收取违约金500元。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规定怀孕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除按《条例》规定处理外,每天收取违约金100元,知道落实为止。凡是向村委会举报本村村民政策外怀孕者,经查实,村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举报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者,经查实,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村委会执行。村民违反本公约的违约金由村集体统一收取,并按规定使用农经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设立专户,严格管理,专用于计划生育公益事业。违约金收取和使用情况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第十四条 违约金不能代替“双查”和落实节育措施,也不能对抵《条例》规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一个人发生两种以上违约行为的,按其主要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

村集体要严格区分违约金与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界限,不得搭车收费。第十五条 村民具有监督、批评、建议、申诉和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村委会提出咨询,有权要求村委会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

村务监督小组和村计生协会应对本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每半年向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补充和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第十七条 本公约的执行和应用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龙华镇金溪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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