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共8篇)
1.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一房二卖”、“定金退还”、“房屋无法过户”、“户口无法迁出”及“学区房”等问题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所占比例最高。为什么这类问题层出不穷,无法杜绝呢?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一纸“房屋买卖合同”书写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所致。因为买卖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中介公司的或者网上的范本,而这类格式性合同的内容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些问题。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笔者希望通过对“房屋买卖合同”粗浅的剖析,能够教会大家如何正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由于篇幅有限,笔者只能就重点问题进行讲解,难免有所疏漏,还望大家多多谅解。
一、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与卖方的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房证”与“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信息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仔细核对上述信息可以尽量避免无处分权人擅自出售父母的房屋、兄弟姐妹的房屋、朋友的房屋等情形的发生。
2、核实房产证上共有情况是“单独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注:一些时间比较久的“老房证”上并未记载房屋产权的共有情况,需要亲自核实)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在事先未查明房屋“共有情况”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很可能发生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况,而这种处分行为由于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律师支招:当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时,买方一定要调查清楚该房屋的全体共有权人是否都同意出售此房屋。
3、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抵押给第三人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等限制过户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大家一定要特别注意,若该房屋有部分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是无法完成过户手续的,只有在偿还全部贷款并解除抵押的情况下才能过户。如果买方在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先交付了房款,将面临着“房屋无法过户”或者是“一房二卖”的法律风险。也许有的人会说:“房子虽然没过户,但是我都搬进去住了好几年了,这样应该没什么问题了吧?”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如果该房屋未经过户登记,从法律上讲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别人的,风险之大显而易见。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律师支招:如何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呢?一方面,买卖双方最好协商持房产证原件一起到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俗称“查档”),亲自确认该房屋不存在影响房屋过户的情形,顺便还可以确认一下房产证的真伪。另一方面,如果无法确认该房屋是否能解贷过户,不要轻信卖方的承诺而交付房款。(至于房屋解贷的方法,后文有详细叙述)
4、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给他人的情形。
法律风险提示:很多买方都比较重视房屋过户、交付等重要问题,而往往忽略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果该房屋存在租赁给他人使用的情形,极有可能出现买方买到了房子却无法入住的局面。原因就在于,我国合同法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承租人仍可继续在租赁期限内使用该房屋,而买方无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去”。再加上卖方在出售该房屋时,原承租人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支招:所以买方有必要事先查明该房屋的租赁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如果打算购买已经租赁出去的房子,最好让房主提供一份该房屋承租人的“声明”主要内容表明:承租人承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
5、买方要睁大双眼谨防“定金”陷阱,支付大额定金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因为一旦预先支付数额较大的“定金”非常容易丧失主动权,从而陷入被卖方和中介牵着鼻子走的尴尬境地。
【关键词:定金】
(1)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
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在尚未签订合同前由
买方预先支支付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
(2)房屋买卖合同里的“定金”有什么用?
该“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当给付定金的一方(买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卖方退还定金;当收受定金的一方(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内容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乙支支付甲5万元定金。如果乙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无权要求甲退还该5万元定金。如果甲不履行约定的内容,则须双倍返还乙10万元。
(3)交付定金时需注意的事项。
①该“定金”的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的20%,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范例:甲乙签订了一份5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多只能约定10万元的定金,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②不要将“定金”写成“订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订金不适用上述介绍的“双倍罚则”的法律规定。
法律风险提示:“定金”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常见,现实生活中买方一旦交付了定金,事后想要退回来,那都是相当困难的,因为这小小的“定金”里边可是大有门道。也许有的人会产生疑问:“如果交易失败,是由于卖方或者中介的原因所致,那么定金能退回来吗?”答案是:不一定!大家看了下面这两个小例子就会明白“定金”的水到底有多深了„„
例一:如果卖方或者中介公司隐瞒了一些房屋的真实信息,很容易给买方造成误解,当买方交付定金后才发现问题,若此时买方提出:之前对该房屋存在误解,现在知道真相后不想购买了并要求退还定金,对方往往会以买方先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定金。
例二:房屋买卖双方谈好价格后,买方交付了定金,一些不讲诚信的房主有时会觉得房价卖低了,不想卖了,于是就会千方百计的找理由提出苛刻的条件或者要求增加交易成本,使得买方知难而退,从而达到不退还定金的目的。类似上述的例子还有很多,结果要么是走上漫长的法律维权之路,要么是自认倒霉任对方宰割„„
律师支招:那么究竟大家该如何约定定金呢?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交付“定金”的数额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只有一个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上限限制。买方在需要交付定金的情形下,要争取跟房主协商适当交付一些定金表明诚意即可,尽量不要约定大额定金,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可能会增加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买方交付了定金,卖方应在一定期限内(比如30日内)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交给谁谁就有责任如数退还。(买方一定要保留好交付定金的收据,而且收据上一定要明确交付定金的时间及接收定金的主体)
二、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1、核对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是否填写完整,与身份证记载是否相一致。
法律风险提示
(一):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要求房屋共有人都要到场,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场的,可以要求其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经过公证法律效果更佳)。
法律风险提示
(二):如果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由于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此时需要法定代理人与其一起签署。
2、核对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包括:房屋的坐落位置、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证书编号、规划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信息)与房产证记载内容是否相一致。
三、房屋交易税费承担应当注意的事项
1、明确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各自承担。(主要是指:契税、交易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
法律风险提示: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因税费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纠纷,所以税费由谁承担一定要约定清楚。
律师支招:一方面除了上述主要税种外,还有必要在“合同其他约定”中对工本费、土地增值税、查档费、印花税等小额税种进行约定,具体细化应由哪一方承担。另一方面,还要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办理过户前,遇国家、本地区房产政策调整,造成交易费用增加时由谁来承担。如果双方解除合同,由某一方承担,还是由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2、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的情形,而不能轻信房主一面之词。
法律风险提示:有个别房主可能会隐瞒拖欠上述费用的事实,尤其是在高档的小区拖欠数年的物业费很可能一笔不小数目。所以买方在尚未查明上述费用拖欠情况前不要盲目支付全款,否则当你知道真相时,追悔莫及„„
律师支招:一方面,买卖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该房屋发生的水电煤气费、物业费、供暖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宽带费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而交接完毕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具体细节可以自行协商)。另一方面,一定在交付房款时预留尾款,以防止卖方有陈欠。
3、明确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问题,还要约定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法律风险提示:“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买卖双方的配合才能过户,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买方拿不出来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形,再加上时间久了,很可能联系不到原房主,从而无法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过户。
律师支招:由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携带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发票、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四、房屋总价款及付款方式应当注意的事项
1、写明房屋的“总价款”,同时应注意将“总价款”的大小写填写完整。
2、注明签订合同之前交付了多少定金,同时约定该定金抵作同等金额的购房款。
3、在介绍购房的付款方式之前,大家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资金监管”。
(注:目前我国不同城市对资金监管的规定和做法不一致,仅供参考)。
【关键词:资金监管】
(1)为什么要“资金监管”?
因为二手房买卖双方从签订买卖合同到完成过户交易,期间往往需要1-3个月的时间,由于买卖双方缺乏足够的信任,对于“先过户”还是“先给钱”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而且对买卖双方都存在着风险。
(2)什么是“资金监管”?
通俗来讲“资金监管”是指,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完相关过户手续后,需要将先支付的房款直接打入银行的“资金监管账户”,由银行暂时将该房款冻结,若买卖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购房者拿到新房产证的同时,银行会自动将该“资金监管账户”内的房款划转到卖方的账户下,如果交易失败,则该笔房款会自动退还至购房者账户下,这样做可以极大的保证双方的交易安全。
4、简单介绍一下几种常见付款方式应当注意的事项。(注:以下卖方简称“甲方”,买方简称“乙方”)
(1)一次性支付方式付款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①明确约定甲乙双方过户的时间节点。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年月日之前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②明确约定乙方支付甲方房款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乙方新契税证明下发日内支付甲方购房款元整(别忘了大小写)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甲乙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③明确约定乙方支付尾款及双方房屋交接的前提条件和期限(要坚持一个原则:一手交钱,一手交房,同时尽量预留尾款,以防止卖方房屋有陈欠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范例:在乙方新房证下发日内给付甲方购房尾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接房屋。
注:因为乙方新房证下发后,银行会将资金监管账户内的钱自动转入甲方账户下,所以无需约定乙方下发新房证后将资金监管转入甲方账户的具体时间。
(2)商业贷款方式付款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①明确约定乙方办理贷款审批的时间节点,以及办理过户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甲乙双方于年月日之前一同到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待贷款审批通过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一同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②明确约定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购房款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乙方新契税证明下发日内支付甲方第一笔购房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甲乙双方须在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③明确约定乙方下发新房证且贷款下发后个工作日内由银行直接将贷款作为第二笔购房款支付甲方。(注意:不要具体约定银行贷款的放款日期,这个日期甲乙双方无法确定)
④明确约定乙方支付尾款及双方房屋交接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甲方收到银行的放款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尾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接房屋。
⑤为了保险起见,最好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中明确: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或者贷款金额不足的,乙方用现金补齐。
(3)由于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注意事项大同小异,在此就不做过多赘述。
5、【特殊】:所购房屋存在“贷款尚未还清”情形下,过户和付款应当注意的事项。
如同前文所述贷款尚未还清的房子是无法过户的,此时想要过户一般有两种做法:由“卖方自行还款解贷”或者由“买方替卖方还款解贷”。由于采用后者方式购房风险很大,所以本文主要介绍一下如何防范“买方替卖方还款解贷”带来的法律风险。
①买方替卖方还款之前一定要按照前文所述的做法去房管局“查档”,核实一下是否存在影响过户的情形
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去银行还款及“注销抵押备案”的时间节点。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于年月日之前去银行办理还款及注销手续,办理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一笔购房款人民币元整(注明:大小写)用于银行还款,同时甲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备案注销。
③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办理过户及乙方支付第二笔购房款的期限。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抵押备案注销后的工作日内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在乙方新契税证明下发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第二笔购房款人民币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甲乙双方需要在房管局办理资金监管手续。
④明确约定乙方支付尾款及双方房屋交接的前提条件和期限。
范例:在乙方新房证下发后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购房尾款元整(注明:大小写)同时,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交接房屋。
五、房屋的户口迁出应当注意的事项
1、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存在“户口迁出”的问题,如果存在需要户口迁出的情况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该“户口迁出”的期限和违约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户口的迁出问题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户口迁出的纠纷后,报警和起诉都不能直接解决。因为户口的迁入和迁出要受到很多户籍政策的限制,所以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不会直接将卖方的户口强行迁出。如果去法院起诉要求将卖方的户口迁出,法院一般会以“户口迁出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律师支招:一方面,可以直接去当地派出所查询交易房屋的户籍状况,另一方面,可以约定户口迁出的期限和户口无法按期迁出时的违约责任。到时候以卖方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这种诉求之下,法院是予以受理的。
六、购买“学区房”应当注意的事项
1、什么是学区房?
顾名思义“学区房”是归属于一些教学质量好、水平高的中小学学区地段的房产。所谓的教学质量优劣实质上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所致,家长们为了让孩子不输在教育的起跑线上,不惜花费重金购置“学区房”,也是拼了„„
2、购买学区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确认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入读学校的学区,有时候所购房屋虽然距离学校仅一墙之隔,但不一定是“学区房”。
律师支招:不能轻信卖方或者中介关于“学区房”的口头承诺,也不能仅凭距离远近就判断其是否属于“学区房”,最好实地考察一番,亲自咨询一下将要入读的学校最靠谱。
(2)了解所购买的“学区房”落户时间是否符合入读学校的要求。
律师支招:家长们有必要在购房之前到将要入读的学校详细询问落户的年限、入学的年限、同一套房的名额标准等问题,确定自己的购房条件和学校入学要求相吻合,此外还要咨询学校有没有充足的名额可以让孩子入学等,确保买的安心、住的放心。
(3)一定要对所购房屋的户口迁入迁出问题高度重视。“学区房”不同于一般的房屋,如果孩子户口无法迁入,那么孩子的名校梦,只能去梦中实现了。
(4)将卖方对“学区房”的承诺写进合同里去,并约定好违约责任。(口说无凭,写进合同里也算有个保障)
(5)最后,笔者还是忍不住要提醒一下,房屋主要还是用来居住的,所购房屋的质量、周边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同样重要,切勿一味追求“学区房”而因小失大。
七、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条款应当注意的事项
1、对于合同的违约行为,买卖双方一定要明确其所适用的违约责任,否则合同内容约定的再详细、再明确都是徒劳的。
律师支招:对前文所述的税费问题、延期付款、延期办理房证、房屋质量、延期交房等细节问题或者因卖方隐瞒事实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都要事先约定“违约的处理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便于日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最好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划分问题。
八、房屋的交付应当注意的事项
1、详细约定房屋交付的标准并列出清单。要将房屋的装修情况、附属设施、家电设备、家具等留存物品都在合同附件清单中详细列出,千万不要图省事。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买卖双方仅是在合同中约定“保持房屋原样进行交付”这样的约定太过于模糊,往往很难起到保障作用,请大家看一则小例子。
例子: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方实地参观完所购房屋后对房屋的装修非常满意,于是很快签订了买卖合同,在房屋交付条件中注明“按现状交付”,但是买方交完房款、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后,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发现房屋内的精装修都被拆除,空调等设备也被拆走。当买方提出强烈质疑时,中介公司及卖方都一口咬定当初就是这样的,房价款中不包括精装修的,这种情况让买方始料不及,又无话可说,因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交付的标准所以起诉也不能保证胜诉。
2、有必要约定该房屋受损或灭失的风险承担情况。
范例: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交付日起转移给买方,在此之前房屋灭失损毁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3、在交接房屋时候清点房屋的钥匙、门卡、各种缴费凭证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物品是否齐全。
4、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范例: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过户并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返还已付房款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最后提醒一下卖方,在房屋没有完成过户手续之前,最好不要轻易将房屋交付买方。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卖方提前交房,一旦出现买方无法过户等情形,双方很可能会产生纠纷。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打算提前交房的卖方,最好权衡一下利弊再做决定。
九、合同尾部签章应当注意的事项
1、买卖双方签章和按手印要确保清晰,禁止代签代按。
2、买卖双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要详细填写完整。
3、准确填写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日期。
2.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篇二
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概述
房屋居间合同是房屋居间人为委托人在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活动中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咨询或提供代理或策划的服务,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居间合同的特征:一是房屋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在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的。二是房屋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居间人只需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中介服务行为, 而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三是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四是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有偿性。居间人提供服务后, 委托人要支付约定的报酬。
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房屋买卖二手市场入行门槛低, 造成大量谋求短期利益的中小型中介公司给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一方面, 房屋居间活动中缺乏完善的行业自律体制, 致使一些房屋经纪机构片面追求利润, 不讲职业道德, 不顾法律规定, 运用各种手段欺诈和胁迫客户, 严重损害了房屋居间行业的声誉和发展前景;另一方面,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只有合同法等几部法律规定,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出现许多漏洞。
(二)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实务中的问题。
1.各方当事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商事活动中经常会发生法律无法预测到的新变化,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了作用。虽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但是因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及惩罚制度而被大多数人忽视。在房屋买卖居间法律关系中, “居间人关于订约事项, 应就其所知, 据实报告于各当事人。”在实践中, 委托人或买受人常常为了能以更高的价钱卖出房子或买到心中理想的房子而隐瞒一些重要事实。例如委托人可能隐瞒该房子是共有房子或者是已经抵押的房子。
2.居间人从事“行纪人”的行为。居间人与代理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的需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是达成交易。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只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是促成合同订立的媒介服务, 居间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实践中, 一些不良中介公司常利用居间合同掩盖行纪的目的, 利用居间合同获取房屋买卖的差价。这样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的行为无疑给委托人和买受人都造成了经济损失。
3.居间合同中的“跳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居间人在促成买卖合同成立时, 可以取得事先约定的报酬。如果没能促成买卖合同成立, 则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事实上居间报酬比必要费用高很多, 委托人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不达成买卖合同以达到不支付报酬的目的, 这就是“跳单”情况。这样的行为对居间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果居间人想通过起诉维权时, 又要提供证据证明“跳单”行为, 这对居间人极为不利。
三、完善我国的立法制度
(一) 建立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房屋买卖交易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交易效率。实务中, 居间人要披露的信息很多。实践中不是说委托人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了居间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居间人作为房屋买卖中介的专业人士, 应主动搜集尽可能多的信息并向委托人汇报, 这样不仅可以保障自身权利, 还能更好地履行合同。
(二) 明确禁止居间人从事行纪业务。
前文提到一些非法中介以居间为名行行纪之实, 这样的行为在法律是上绝对禁止。这些非法中介利用自身搜集到的信息以较低的价钱买下委托人的房屋后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 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也破坏了房屋买卖市场秩序, 应严格禁止。
(三) 完善报酬制度和赔偿制度。
关于居间人报酬取得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 居间人仅取得支出的必要费用。要判断居间人取得报酬与否, 不能单纯地看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 还要看合同是否能有效地履行。存在“跳单”情况下, 就不能以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取得报酬来约束居间人, 因为这种行为是买卖双方的故意欺诈致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这种情况应该排除在外。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强势的一方当事人, 常出现居间人利用强势地位损害委托人权利的情况, 法律对这种情况的赔偿问题规定不明规, 应加强针对不同情况下赔偿问题规定, 这有助于房屋买卖市场秩序的建立。
四、结语
3.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问题 篇三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注意问题;分析
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十的频繁,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性,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是,从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合同鉴定的实际情况来看,出租人在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时候,由于人们对自身的权责不够明确,因此这就容易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存在着许多的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下面我们就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概述
在我国《合同法》中,人们并没有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的概述,只是将其作为租凭合同中的一种进行介绍,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凭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房屋租赁合同出现纠纷问题,这就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影响。不过,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也越来越重视,因此就开始对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进行相应的研究分析。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的定义是指房屋出租人们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载人必须定期给付出租人租金所签订的合同,并且在合同终止时,租出人必须要将房屋完好的归还给出租人。
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问题时有发生,这就对房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监督的过程中,就对其相关问题予以重视,从而减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发生。其中我们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当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的性质和产权问题
在当前我国房屋租赁当中,房屋的性质问题是经常出现的,这就使得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所谓的房屋性质的问题其实就是指的土地性质的问题,目前我们在对土地性质进行划分时,主要可以将其划分成住宅用地、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以及商业用地这几种类型。然而,在早期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房屋并不重视,这就使得房屋性质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就使得人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对房屋的性质问题进行考虑,这就使得人们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极有可能遭受严重的损失。
除了房屋性质外,还有一个是房屋产权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我们签订商业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般都是产权人即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但是目前因为商业活动的频繁,承租人由于主客观原因而转行或退市的情况屡见不鲜,原承租人为了使自己损失降到最低,把房屋转租出去。另一情况就是所有权人将房产抵押或出售等导致出租人(所有权入)变更的情,这些情况均会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影响,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中应当约定,如承租人转租时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才能转租,相反承租人也可以约定出租人在变更房屋所有权人时必须保证租赁合同在租赁期内的持续有效。
2房屋租赁用途及房屋改造装修的问题
商业房屋租赁的用途当然是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但商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广泛的概念,零售、娱乐、餐饮等都是商业经营活动。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除了约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外,还应当约定具体用途。如租赁房屋处在居民区,而承租人租了房屋用于餐饮经营活动,那么经营活动产生的油、烟等会对周边小区居民产生影响进而导致投诉不断,甚至在办理证照时遇到不可逆的问题。
承租人租赁房屋以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环。同样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也应当约定装修的范围,出租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以减小因房屋装修而对房屋产生的损害。另外还可约定租赁房屋到期后对装修的处理,是拆除恢复原状,还是承租人撤出后保留装修归出租人所有等等。
3租赁期限、租金、费用的问题
租赁期限是房屋租赁起始日与终止日的期间。按照合同法规定,租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租金问题,要明确租金计租的标准,如年租金、月租金、日租金等,以及租金的递增、租金的支付方式都要明确约定。租金在实际支付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税,即租金是否含税。一般民间房屋租赁仅凭收款收据,甚至没有凭证,没有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但商业经营活动中的房屋租赁发票对于承租人来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票据。出租人到税务部门凭房屋租赁合同开具发票时还要缴税,所以这个问题要在商业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及确认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并明文规定企业法人不得擅自超越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对于租赁合同來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有租赁经营权,只有那些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确定了财产租赁经营范围的企业才有权从事财产租赁业务。在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承租方一定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出租方的经营范围,看其经营范围中是否有财产租赁这一项。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及确认
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对方无履约能力,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不但不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如果对方具有履约能力,还要看其商业信誉如何。只有确信对方具有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良好,合同履行较有保障,才能与之签约。在实践中,要搞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主要是看其营业执照,了解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企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等。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问题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造成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频繁发生,因此为了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在对房屋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除了注意这些问题以外,还要对房屋租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以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从而解决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着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尹中立.解读新一轮房地产调控[J].当代经济管理. 2013(04)
[2]陈光华,李红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拟[J].河南科学.2013(05)
4.商品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注意 篇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产证不可或缺的资料,而在全国各地的房产纠纷中,有不少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晰所致。可以说除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其实也是购房环节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8月,东莞市正式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发现不少市民对网上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不够重视,从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网上备案使信息透明化
“已经获得预售证的房子才会将信息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才能进行网上签约备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实现网上合同备案最大的优势是使房产信息透明化,市民可以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清晰地了解楼盘单位的各方面信息。
据介绍,在实现网上合同备案前,东莞的房地产交易中,合同主要是人工备案。由于发展商不会签订一份合同就立刻送往房管部门备案,因而合同备案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的真正签订时间,购房者无法及时了解购买楼盘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发展商将已经抵押或被查封的楼幢进行出售,不知情的购房者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而购买到问题楼盘。
网上备案系统上线后,在商品房建档时,包括楼盘总的套数,可销售套数,销售单位的户型、面积、状态,以及楼盘的查封、抵押情况均会及时公布。而交易双方在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房屋销售状态会立刻反馈到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可售状态修正为已售状态,从而能有效杜绝发展商一房多卖的情况,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
此外,市民在后期还可以方便地跟踪了解自己所购单位的各项信息,包括该单位的确权情况等。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网上备案单位资料清晰,也会使办证过程更便捷。
网上签约注意保存密码
启动网上备案的目的是使信息透明化,保障购房者利益。然而,不少购房者对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不了解,对其操作流程不够重视,在相关操作上也存在一些误区。
“一些购房者在进行网上签约时,自己的个人密码让发展商去设置,有些市民甚至是委托律师签约。这些都是不注重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市房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大部分购房者认为在审核过合同内容中的条款,双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就不能再作修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双方在网上签订后,如果没有手动点击提交备案,8小时后已保存的签订合同会自动提交备案。而在这8小时内,即使在打印纸质合同后,如果当时没有将网上已经签订的合同提交备案,而发展商有双方密码,可以再次进入系统修改条款。此外,在网上签订合同时设置的密码,还将在后期用于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
“购房者在设置密码时,最好是要求他人回避,自己设置。”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在进行网上签约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确认无误、签订保存之后,一定要当场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保存。据介绍,在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之后,网上备案的合同条款将无法再进行更改。该名工作人员同时提醒购房者,如果在后期委托发展商或代理机构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需告知受委托方购房密码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以明晰密码如果丢失时的责任,从而真正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延伸阅读:
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
现实生活中房产和地产分开转让的情形,房产不得转让、地产不得转让。这是因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固定附着物,二者之间具有不可分离性,否则,极易引起损失或导致纠纷。
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合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则该类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2、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在转让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权人或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这就是说,所转让的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或已对外出租的,必须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应为无效。
3、因欺诈转让房屋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预售违法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不符上述条件,买受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该买卖无效。
5、过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合同应为无效: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没有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没有报批或不予批准的;
(5)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6、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转让
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有争议的等。
二、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特征
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对于能够拥有自己一套房子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就是有这么一种人,利用国人买房心切的心理制造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诈骗。
近日,奇台县公安局接到报警,自6月,居民王某被他人利用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诈骗手段共骗取现金26万元。如何避免遇到虚假房屋合同诈骗呢?接下来就跟随昌吉公安来了解一下当前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有什么特征吧!
一是类型新颖化
缔约者为规避法律对各种类型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限制,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如借贷担保型纠纷中为规避法律禁止流押的规定,贷款人并不直接成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而是要求借款人给予其房屋出售委托授权,在借款人有不能清偿之虞时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
二是矛盾尖锐化
基于通谋、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等侵害当事人和第三人房屋财产权的现象频发,有些案件中甚至会关系到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唯一住房,巨大的利益纠葛导致此类案件矛盾冲突难以调和,案件调撤率极低。
三是牵连广泛化
5.签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篇五
关于合同主体是个很关键的部分。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签合同的话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骤,而如果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话,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行为能力、是否是表见代理。其他问题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审。
二、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进行黄金交易。还有就是要注意对方对标的所有权。
三、数量
只有公司同意,买多少对我们法律顾问来说都没什么关系。
四、质量
质量是我最关心的问题,也是采购合同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我审核合同时,关注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质量问题。因为公司采购部门一般是独立的(即先由申请部门向上一级申请采购,待批下来后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因此采购部门给过来的合同对标的质量只是一笔带过,而且连验收标准也是模糊不清。
对于采购合同来说,一般都应该由申请采购部门提出质量要求以及详细的验收标准。
五、价款
价款并不是法律顾问应该关心的问题,但是合同上我们应该记得价款得大写。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这部分只要注意到合约里面有规定就可以了,一般采购部门会提供。
七、合同解除、中止、终止
这里面主要是注意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以及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或终止合同。
八、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里的违约责任作为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的赔偿方案,最主要的就是违约责任必须清楚,可操作性强。如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送货就得赔偿总货款的1%,违约责任里面最怕的就是写上一句“如果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送货,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这样虽然规定了违约责任,但是没有一个具体可行的方案,万一以后合同出事,还得找很多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操作性太差。
九、争议解决方法
这里面只要注意管辖法院,采购合约,如果是采购方一般都会要求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个主要是看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定。当然绝对不能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也不能在选择仲裁时所选择的仲裁不是唯一的。
十、其它事项
6.房屋出租合同注意事项 篇六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见其他约定)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以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年付(每年¥:________元),房屋押金(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或网银转账,每月1日前一个礼拜支付下一月租金。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出租房为▁▁▁所有,无其他关系人,由于本房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与承租人无关,若由纠纷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房屋交付使用时应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门、窗完好,上、下水通畅,供电正常,太阳能设备能正常使用,歌华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使用。..在甲方同意下,乙方可视居住情况对房屋内非承重隔墙增加或减少,对院内隔墙进行拆除。合同终止前根据甲方要求是否恢复原样。.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坐落地址为:▁▁▁▁▁▁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见其他约定)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以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年付(每年¥:________元),房屋押金(个月,¥ 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合同结束,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支付方式:现金、银行汇款或微信网银转账,每月1日前一个礼拜支付下一月租金。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出租房为▁▁▁所有,无其他关系人,由于本房屋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纠纷与承租人无关,若由纠纷使乙方不能正常居住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房屋交付使用时应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可靠,门、窗完好,上、下水通畅,供电正常,太阳能设备能正常使用,歌华有线(电视信号)正常使用。..在甲方同意下,乙方可视居住情况对房屋内非承重隔墙增加或减少,对院内隔墙进行拆除。合同终止前根据甲方要求是否恢复原样。..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由乙方自付,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承租方在出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八条补充协议: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房房产证(宅基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出租方出租的房屋坐落地址: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付款方式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元),租金为年付,乙方向甲方预付壹年租金,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不得无故拖欠。第四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乙方承担水电费、电视收视费、小区卫生费、液化气费,液化气由甲方平价提供给乙方。第五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出租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 续租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房屋优先租赁权。第七条 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另注:本房屋是全新装修没有入住过,家具全新(包括有:电视、床、冰箱、热水器、沙发、空调、厨房四件套、洗衣机),如有损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金额。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承租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承租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 争议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一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签字):_________ 承租方(签字):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 终止租赁
编辑
因某些原因需要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是要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至目前为止履行情况良好。由于乙方****规划原因,要求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原合同租赁期计至***年**月**日。
二、从**年**月**日起,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三、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管线等自行搬出,租赁房屋退回给甲方,依附于租赁房屋的装修等归甲方所有。如乙方不按时退租,每逾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原合同月租金3%的违约金。
四、原合同终止后,乙方除应付租金外,同意补偿三个月的原合同租金给甲方。
五、原合同终止后,双方同意就原合同事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六、双方如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者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书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另注:本房屋是全新装修没有入住过,家具全新(包括有:电视、床、冰箱、热水器、沙发、空调、厨房四件套、洗衣机),如有损坏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金额。
7.西安限购令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影响 篇七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3日, 杜某准备购买高某出售的一套商品房, 价格谈妥后, 杜某向高某支付了1万元诚意金,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为银行按揭付款, 在2011年1月24日前, 杜某向高某支付10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余下购房款在买卖完成并办妥他项权利登记后, 由贷款银行直接拨入高某的银行账户。 在杜某支付10万元首期购房款后, 双方还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 2011年2月25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限购令》) 。因杜某系陕西省黄龙县村民, 既不具备西安市户籍, 也无法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 属于限购对象, 导致无法办理按揭手续。 因杜某属于被限购对象, 在办理按揭手续时遭拒, 随即向高某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要求退还10万元首付款及1万元诚意金, 但高某以合同在限购前签订为由, 杜某解除合同属于单方违约, 拒绝退还购房款。
二、法律分析
实践中对于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存在两种观点, 一是认为构成不可抗力, 二是认为属于情事变更。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还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应具备三个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 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 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不可抗力不仅主观要求无法预见性, 而且也强调客观上的不可避免及不能克服。而情事变更仅要求主观上对于变化的不可预见性, 合同并非不能履行, 而是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笔者认为“限购令”中诸多内容房屋购买人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且无法克服, 应该属不可抗力。在履行期限内, 因限购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具体理由如下:
(一) 限购令无法预见。首先, 西安市是否或何时发布限购令无法预见。新国八条通知指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 要在2月中旬之前, 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虽然有明确的期限要求, 但是截至2月24日, 国家统计局重点监测的70个大中城市中, 仍有52个城市未出台限购细则, 约八成城市未在国务院要求的2月中旬之前落实“新国八条”。国务院新闻办2009年6月25日举行发布会, 正式发布了《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 《规划》第三章明确指出“加快推进西 (安) 咸 (阳) 一体化建设, 着力打造西安国际化大都市。2020年, 都市区人口发展到1000万人以上, 主城区面积控制在800平方公里以内。把西安市建设成国家重要的科技研发中心、区域性商贸物流会展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以及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可以预见对于西安国际化大都市的建设来说, 房地产建设和城市人口的增加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在这种背景下, 购房者完全无法预见政府是否会出台限购令, 或者即使认为会出台也不能预见在何时出台。
(二) 限购令的内容无法预见。“新国八条”仅是指出“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 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 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 要在2月中旬之前, 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 从这一要求来看, 已采取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须调整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以与“新国八条”相符;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仅需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而未明确要求这些城市的限购政策与其相符。西安之前未采取限购措施, 这也就是说, 西安的限购令内容具有很大灵活性, 西安“限购令”可能采取的限制对象和适用区域无法预见, 具有不可预见性。
(三) “限购令”无法避免。避免限购令唯一的方式就是不继续履行合同, 而讨论是否可以避免的前提是存在合同关系。很显然, 限购令是无法避免的。
(四) “限购令”无法克服。限购令本质上属于政府的政策行为, 相关各部门执行限购令后, 与此相关的房屋买卖会都受到政策的影响。限购令限制购房者的购买资格, 使其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 购房者因此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这是购房者自身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
三、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过多方审查后认定, 在政策限购的情况下, 杜某因不符合西安商品房的购房资格, 从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但由于“限购令”政策出台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是由, 因此裁决:一是解除双方2011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是高某在15个工作日内归还杜某10万元首付款及1万元诚意金。笔者认为将限购令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继而对案件作出裁决是公正合理的, 因为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都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 (第2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8.买卖房屋未过户 合同是否有效 篇八
分歧: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购买房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已支付购房款,被告李某亦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林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在一審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以登记为有效要件。换言之,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只是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并不能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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