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2024-07-13

行政复议(共11篇)

1.行政复议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

不属于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

(2005年6月3日 [2005]行他字第1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102号《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5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函[2002]3号《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针对上述情况,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而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终止情形,人民法院对此应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复函》是对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受理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提出的结案方式意见,是对《》结案方式上存在不足的弥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规定的复议范围,可以参照《复函》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经审查,如果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决定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经研究,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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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复议 篇二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不仅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对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问题也必须按照《档案法》执行, 要认真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立卷归档工作, 妥善保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 为行政应诉以及案例分析保存完整的历史资料, 也为行政机关依法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工作奠定基础。

行政复议从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立案、审理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整个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法律文书是行政复议档案的基础资料, 按照法律位阶原则, 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后法优于先法”这是法律法规的位阶原则和颁布顺序原则进行认真审理, 依据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 并且整个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处罚问题中的乱罚款、滥处罚问题由来已久, 并且长期以来不能得到根本治理,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对于历史上发布的有关行政处罚的红头文件必须进行清理, 做好清理行政处罚依据、细化行政处罚标准、实施重大处罚报告制度, 从法律的角度为行政处罚戴上紧箍咒。行政处罚案件档案 (简称案卷) , 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

责任编辑:张立敏

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 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档案管理遵循一案一卷的原则, 有利于保密, 还要方便使用, 案卷档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制度。整理、装订、立卷要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办理。凡是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均应收集到档案中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完毕, 要做到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要本着“依法治档、管理创优、利用创效”的档案工作目标, 坚持把依法管理, 健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机构, 完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规章制度, 实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信息化、现代化。

一是加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力量, 配备专职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员, 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 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并坚持将档案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 确保档案工作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

二是积极推进队伍建设。调配思想素质高, 文化素质较好, 热爱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事业的同志从事兼职档案工作, 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管理体制上实现规范化管理, 不断提高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队伍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整体管理水平。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档案工作既是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重要事业, 也是适应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

3.行政复议 篇三

关键词: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展望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它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天平究竟是倾斜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还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取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虽然从国家行政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来看,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完成,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关于是否不停止执行的争论也日益激烈。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思考。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1.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例外情况的规定

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来,即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例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2.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该条明确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性的基本模式,以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即以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而根据有关统计,能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仅占所有行政主体的5%左右,主要有审计、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和海关等。也即是说绝大多数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对于大部分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言,由于相对人的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得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就“停止执行”。即可以看出,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行为。同时也意味着该原则不适用于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行为。同样是行政行为,为何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执行效果?这时,公定力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了。因而,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实际已名存实亡。

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在执行时是否合法尚处于不可知状态,即复议也执行、不复议也要执行,故而使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往往会产生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维持或者复议机关是倾向于自己的错觉。从而认为争议已经解决,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更甚消极对抗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如果一旦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后,依法被变更或撤销,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因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停止执行而受到侵害,这时就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争议——国家赔偿。鉴于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局限,相对人能通过国家赔偿挽回的损失是极其有限的,有时甚至是象征性的。我们来看看这个具体的实例:中秋节前几天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对某加工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该加工厂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该加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加工厂认为自己受到了可观损失,于是又向国家提出行政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的损害,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赔偿受害人的可期待利益。对该案,国家只可能赔偿从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作出之日至复议期间该加工厂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相比这些经常性开支,中秋节前的加工所得是一笔丰厚客观的期待利益,但对此损失国家是不会给予赔偿的。这种司法实践作法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非但对解决争议无利,反而还会使矛盾激化。

二、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展望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依法行政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废受到了极大地关注。笔者也将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改进行展望。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实行的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但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是依旧坚持不停止执行原则,还是修改为实行停止执行原则呢?其实这主要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公正这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取向的结果。面对这两对冲突,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间应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停止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直至复议决定生效或者诉讼判决生效。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能够解决我国立法上法律规范的冲突。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和第66条强制执行规定的冲突。第二,符合立法宗旨。行政法律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立法宗旨。不停止执行原则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形式的同时忽略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使得具体条款规定与立法宗旨之间出现错位。而实行停止执行原则,有利于维系“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符合我国强制执行模式。我国形成了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补充的强制执行模式。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适用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那部分行政行为,仅适用于5%的拥有自己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停止执行原则则能解决这种只能在少数情况下才能适用的尴尬。

除此以外,必要时还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当适用停止执行和不停止执行发生冲突时,就可以采取有担保的停止执行,以保证复议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得以顺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上述两条规定的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诉讼中先于执行的条件。基于上述的法律规定,便能很好地处理实施停止执行后的所产生的事后执行困难问题。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地深入人心,现代行政也已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型,与此相对应,司法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寻求一种制度多元化的道理,才能不断适应行政案件性质的需要,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案件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权力优越感太强,违法执法、粗暴执法比比皆是,陷于弱势境地的公民的权利屡遭蹂躏而投诉无门,因而,我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应着重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仆的服务意识,在于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而不是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于保障司法公正,而不是追求行政效率。因此,伴随着对停止执行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哪些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篇四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篇五

行政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复议。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6.行政复议申请 篇六

申请人:李

四、男、28岁、身份证号码:***345

住址: 西乡塘鲁班路100号、邮政编码:530004

委托代理人:刘阳,住址:大学东路100号

被申请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

地址:荔枝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职务: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大队长

复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10年2月12日做出的对其交通违章的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2月12日驾驶牌照为桂A00001的悍马牌汽车经过广西大学路口,由于交通堵塞掉头,后被告知受到西乡塘交警大队的处罚,并被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接受处罚。

申请人认为:

首先,根据当时实际情况,申请人作出掉头行为出于交通堵塞被迫状况,因此事实认定不清,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处罚决定不合法。

其次,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违章处理决定是建立在采信市民刘三手机照片基础上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 点、事实。”,刘三手机照片不能作为认定申请人违章的技术数据依据,且刘三不属于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因此不存在表明身份的程序,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规定,显然证据是不充足的,程序是不合法的,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再次,被申请人作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没有直接通知或者当场告知申请人,而是以公告方式发布到网上,根据行政行为程序的“公开原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有效地外在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因此,该行政行为不成立,是自始无效的。据此,申请人不是在处罚决定公布之时知道该处罚决定的,因此申请人在知道处罚决定60日内提出申请,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效的规定并不矛盾。

南宁市公安局颁布的《南交管201001》号文件,开展“市民参与维护交通秩序”活动,只要有市民提供驾驶员违章照片即可获得奖励。如果仅以市民拍摄的照片为依据进行舆论的声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市民拍摄的照片作为交管部门认定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据,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市民的照片为依据作出行政处罚,在认定事实上是不合法的,在执法程序上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南交管201001》号文件效力上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据此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因此,申请人对于此项文件的效力、出台的目的提出质疑。

根据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该行政行为符合撤销条件,申请撤销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交警大队做出的对申请人的处罚决定。

此致

南宁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四

委托代理人:刘阳

2010年4月15日

附:《》

7.浅谈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 篇七

关键词:行政复议,司法性质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是当一个行政具体行为的相对人认为该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的时候采取的一种维权手段, 行政复议的产生先决条件是相对人认为权力受到行政具体行为的侵害, 并且提起申请, 才能开始复议程序。在这一点上我要说的是, 行政具体行做出以后必须向相对人申明复议的权力才能够保证行政行为的完全合法公平性。行政行为的产生是为了解决某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的。当然其中的争议必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民事或者其他争议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接管范畴。行政行为大部分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的, 也就是说并不是争议双方其中某一方承当解决争议的权利, 而是交给第三方的人来做出公平的裁决, 这一点很明显的体现了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特点。

二、为什么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是国家意志的象征, 承载着人们赋予的权利, 行政作为有法律性质的行为必然有其强制性和执行性。人民赋予其权利去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各种管理控制等, 是一种权利的高度集中。如此集中的权利的限制则诞生了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一种控权法, 对行政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而复议则是一中监督一种管控。

行政法又不同于其他的法律, 其行政法律渊源的多与杂直接导致了其复杂性, 其设计的领域的广泛直接导致其实践性。因此在运用行政法处理行政过程中往往要比刑事行为困难的多。因此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伴随着很多的材料, 事实, 证据也十分繁琐, 过程也相当的长, 做主要的是法院还要与行政机关与原告相互沟通, 才能将案件弄清楚。并且行政原则不止包括行政法治原则还包括行政合理性原则, 而在司法中大部分情况是以法律为准绳的, 当然并不是说行政法不法治, 其恰恰是应对复杂的行政环境为了不影响法律的根本而对控权法的一种补充。行政复议的产生直接简洁了这些问题, 进而大大提高行政公民、法人、组织的维权效率。

三、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

(一) 复议机关以独立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外, 同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发生法律关系, 类似于法院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在进行行政复议的时候往往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 则应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机人民政府或者该行政机关上一级政府的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一般情况下, 如认为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认为派出机关的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利益则应该向派出机关的设立单位申请复议;如认为派出机构的行政具体行为侵犯了个人的利益则应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设立部门的本机政府申请复议;认为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向管理该组织的部门申请复议;认为共同行政的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个人利益则应向他们的共同上级政府申请复议。当然有特殊情况, 比如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时,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在本级复议。当行政主体被核销时则应该向继续行使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提起复议。

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好处不只是第三者的无私性, 并且有监督其行政的成分在里面, 内行看内行, 容不得半点虚假的成分, 增加了公正。

(二) 行政复议其内容和本质是解决争议, 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即具有司法性质。这一共同点可见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是十分强的, 当然这并不能说可以直接用司法来替代复议。上文已经提到了行政本身具有的复杂性质, 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在现实中的应用远不是法律中的那么简单, 司法对行政工作情况的不了解往往会浪费大量时间调查, 并且有些时候还可能会出现误判的情况。

而行政复议则不同, 行政复议则像内行人看内行人, 行政的上一级机关检查下一级机关时往往一针见血, 因为他们本身就会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调查等, 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环境、实践尺度、方针路线等都有很清晰的认识, 可以说是一接手就上手。因此虽然都是解决争议但是行政复议的优势是行政诉讼不可替代的。

(三) 行政复议所适用的程序比较严格、正规, 接近司法程序。虽然行政复议有优点, 但是有优点就必然有略势。司法程序还是有其程序的严谨, 法律态度的专业等优点的, 因此在行政复议不能拿到满意的结果时往往就会采取行政诉讼的道路, 这两者的结合我认为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双保险, 当行政机关内部不能给出维权者一个满意的答复时, 行政相对人还有一次机会去向国家司法部门提出异议, 一个彻底与行政机关隔离的司法部门给出的结果应该是更有信服力的。

从这一点上我们不难看出, 行政权力是人民给的, 因此对人民的权利行政法是付出了多少努力。

(四) 行政复议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才启动的。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启动这一行为, 类似于司法机关“不告不理”原则。虽说是这样但是行政法并不是说人民不懂法就会让人民吃哑巴亏, 因为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是一种自主的维权, 二行政法中还有对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等方面的规定, 也就是当行政机关发现做出的行政行为有严重的违法的侵权行为的时候会自动的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 可见行政复议虽然与司法有相似之处但是还是有区别的。

参考文献

8.湖南国土资源行政复议经验 篇八

一是集体讨论案件。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专业性强,涉及的法律政策多。为了保证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更加准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改变原来由法规处单独办案的方式,建立了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案件由法规处立案并会同案件涉及业务的主管处室共同研究,对案件事实、复议结果等提出意见。处室间意见不一致的,报局疑难问题会审会决定。二是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听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后,该局选择一些案情复杂、通过书面审查难以查清事实的案件,尝试使用听证方式进行审理。采用听证方式是体现复议案件公平、公开、公正审理的良好方式,也是群众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可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减少对复议机构的误解和偏见。如陈帅不服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纠纷一案,该局采用了听证的方式,申请人陈帅及代理人张华参加了听证会,其在听证会上全面举证、充分质证、多轮辩论,明晰事实,明辨是非,使各方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能平和地接受。

邵阳:健全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有效

一是严格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制度。对案件登记、立案审查、案件受理、书面审查、现场调查、证据规则、作出复议决定、文书送达、执行等运行环节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做到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对于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对于制发的行政复议文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统一归卷管理。

二是建立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典型案卷评查制度。去年,邵阳市国土资源局结合依法行政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对行政复议案卷中的法律文书、证据以及复议结论等部分进行逐项打分,对行政处罚卷宗中的法律文书、处罚程序、案件定性、处罚依据、证据等进行逐一评查。通过评查,将复议案件、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把评查与执法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为了提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该局还定期召开了行政复议典型案例评析会,通过剖析案情,使与会人员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提高了办案能力。

三是探索建立多种方式解决争议制度。在案件审查阶段,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复议案件,及时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面对面进行沟通,复议人员居中调解,讲清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争取争议双方的理解和信任,及时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效率。而对于书面审理方式不能查清事实时,则采用“听证式”或“开庭式”,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解决争议“平台”,以求公开民主地审理案件。在书面审理的同时,注重实地调查取证、互相质证,避免偏听偏信,使行政复议机关有机会发现并纠正被申请人使用的不真实不合法证据,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娄底: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法

行政复议一般情况下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模式。为了不断适应形势需要,考虑到申请人的陈述权、辩论权、知情权的保障,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近两年来,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在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和《行政复议答复书》后,坚持推行“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复议审理方式。具体地说就是在办案人员经现场调查后,组织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同时到场,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就该案件陈述、质证、辩论。而后再根据陈述和辩论情况经过合议,按法定程序作出复议决定。这样,不仅有利于全面把握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加大行政复议的透明度,而且也增强了申请人的信任度,有利于缓解申请人的敌对情绪;同时,也有助于被申请人发现自身执法中存在问题,引以为鉴,达到规范和约束自身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目的。

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在参与应复案件时,坚持沟通协调,不仅与复议机关积极沟通,而且积极与行政相对人沟通。及时从多角度对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思考,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确有疏忽与瑕疵的,他们坚持主动纠正,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及时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的,娄底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对相对人作出解释、消除误会。此举多次获得复议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赞许。

张家界:提升复议水平 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注重实地调查取证。张家界市因为历史性用地产生的纠纷在近年来尤为突出,虽然《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土地纠纷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历史跨度大,仅凭书面审查很难弄清事实真相,只有到争议现场实地踏勘,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获取真实证据。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尤其是对征地、土地确权等类案件,他们注重实地调查,多次邀请上级复议机关领导到现场核实,使上级复议机关对案件的事实依据更真实、更充分,避免了在行政复议中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偏听偏信,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相对人理解和尊重。

二是建立行政复议和举报、信访、裁决、诉讼活动的协调联动机制。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复议、信访、举报的具体承办工作,分别由局内部的不同股室、不同人员具体承办。来办事的人不清楚内部分工,总有不少抱怨。为改进工作作风,尽快化解行政争议,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他们建立了复议、信访工作协调制度。一是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接待人员在简要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后,立即酌情处理,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的当即说明情况,并带当事人到相关股室办理。二是实行信息反馈制。相关股室及时向主办股室通报情况,并相互反馈信息,避免同一事项在同一机关不同股室同时办理,浪费行政资源。三是实行股室联动制。有些行政争议经历的时间长、原因复杂、涉及不同股室的职能,而且有些行政争议不同股室先后作过处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实行股室联动,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有效提高了解决行政争议的实际效果。

(本刊记者伍振、实习记者艾焱龙整理)

9.行政复议文书 篇九

(申请人) 对你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发送你机关,请你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10.《行政复议制度》题库 篇十

一、单项选择题

1、既是确保行政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行政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手段是()。

A、行政复议合法 B、行政复议公正 C、行政复议公开 D、行政复议便民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是()。

A、公安部门对某个民事争议的行政调解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

C、行政机关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归属所作的行政裁决行为 D、劳动部门对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的裁定

3、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国税局或者海淀区政府 B、合肥市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其复议机关只能是安徽省地税局

C、某乡公安派出所作出罚款30元的行政处罚,其复议机关只能是县公安局

D、某行政公署作出的征收城郊某乡2亩耕地的决定,其复议机关是依法设立该行政公署的政府

4、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60日 B、30日 C、45日 D、90日

5、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A、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

B、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C、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D、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10日 B、15日 C、5日 D、3日

8、税务行政复议中举证的基本原则是()。

A、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B、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C、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D、被申请人对自己的过错负有举证责任

9、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说法正确的是()。

A、税务复议申请人依法撤回复议申请后可以重新申请复议

B、一般情况下,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C、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自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加盖印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10、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调解前,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B、复议机关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C、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调解方案 D、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11、纳税人王某对县地税局作出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行为不服,()。

A、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之后60日内,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直接向该县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在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得到县地税局确认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县政府或者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D、在缴纳税款、滞纳金之后60日内,可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D、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的,应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E、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2、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公开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A、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理 C、对于被申请人提出要求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用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D、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E、行政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3、下列选项中可以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有()。

A、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B、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C、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D、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E、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

4、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调解要求的有()。

A、调解书不必经当事人签字,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B、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行政复议调解书

C、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D、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和行政补偿纠纷适用行政复议调解 E、调解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

5、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A、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违法的 B、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错误,程序合法的

C、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的 D、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E、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6、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纳税人有权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事项的有()。

A、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B、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C、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D、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E、税务机关欠税公告

7、某市交通管理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甲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甲认为该行为属于乱收费,预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甲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B、甲可以直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复议审查

C、甲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甲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甲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下列选项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的有()。

A、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B、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C、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后,该公民的近亲属 D、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E、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9、下列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B、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4人的,推选1~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C、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D、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机关与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E、股份制企业的监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利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10、根据某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镇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因个体户王某乱设摊点,执法人员强令其撤摊,王某不同意,故意纠集摊主闹事,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处以警告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应以某镇派出所作为被申请人

B、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C、王某也可以直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县人民政府转送到有管辖权复议机关 D、王某应以工商所和派出所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E、王某可以选择向县公安局或镇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答案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C

2、C

3、D

4、A

5、C

6、A

7、C

8、B

9、B

10、C

11、C

二、多项选择题

1、ACE

2、ADE

3、ABC

4、ABCE

5、BCD

6、BE

7、ACD

8、AC

9、AC

11.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税务行政復议 法律规定 健全机构

税务行政复议看似与我们的生活没有多大的相关,可如果细细留心就会发现,只要我们符合了依法纳税的资格,这一制度就和我们紧紧的相连了。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可是如果我们在履行了义务后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犯了及时保护好自己的权益的必要的,所以解决好税务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时补足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的缺点。建立健全的机构是很有必要的,健全的机构可以让税务行政复议更专业化,及时纠正行政人员在处理申请人的申请时出现的错误,能有专业的部门进行解决。使每个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一、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

税务行政复议现存的问题主要是具体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和相应的机构不健全,具体法律规定不明确会导致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对出现的问题无法可依。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则对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很好的理解,从而影响司法实践的进行。相应的机构不健全则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复议后,没有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审理。税务行政复议应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有良好专业素养人员,能及时的为申请人解决困惑和及时的保障权益。

1.相关法律规定不足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有一定的相关,我国有专门的行政法,可还没有一部真正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律,只是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则。而这些规则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和哪些具体问题相关。申请人在申请时会感到无法可依,在实践中,申请人往往会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使自己败诉,从而不能使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则可以有法可依,根据自己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没有具体说明申请人可以聘请相关人员进行辅助,申请人在解读有关的法律难免会不能正确的理解,从而使自己在复议时不能正确的表述自己的观点。

2.相应的机构不健全

在每个领域都有相关的机构解决各种问题,可是在税务行政复议上,还没有专门的机构供人们就税务行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节。我们所知的只是税务机关相关的机构,而关于复议,似乎还不能独立的解决问题。税务行政复议要求所有的相关的人员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如果只是单靠税务机关给出的相关规定来解决问题,具体操作上难免存在缺陷。就税务机关和复议机关来说,两者不是平行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一些措施时,难免要权衡利弊。如果危及到对方,可能就会牺牲掉申请人的利益,从而显示不出法律的公平性。申请人之所以选择复议,就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可是如果这点没有实现,申请人也就没有申请的必要了。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主体资格,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行使自己的权力,而要依赖其他机关部门。税务行政复议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纠纷引起的争议,如果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自己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则不能很好的解决好问题。

二、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对策

解决好税务行政复议出现的问题,就要出台相应的对策,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健全的机构。让申请人有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定,让行政人员规范自己的行为,真正做到依据事实出发。从而使税务行政复议真正的实现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1.制定具体法律规定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确问题上,我们可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具体到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的法律规定,申请人之所以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就在于税务行政复议在实施时没有充分保障到申请人的利益。在申请复议时,就要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同时可以允许申请人聘请相关法律人员进行参与,这可以让申请人在对相关法律运用时减少差错,还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还可以防止行政人员在审理时依照自己的意志对复议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从这一方面也能体现出行政机关的人性化,而不是行政机关利用自己权利对法律的任意干涉。而且申请人聘请相关法律人员也能提高申请人本身的法律素养,尊重法律事实,能用法律说话。

2.建立健全机构

建立健全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就要要求在程序上能简易,方便;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能很快的找到相关部门进行问题的处理,而且相关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做出审判。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利益不被侵害;在主体资格上能够独。当前,税务行政复议没有完全的独立,依然依附于有关部门,这对于处理问题不利。应该有自己专门的主体资格,能真正的发号施令。能够有专业的工作人员,除了相关的税务人员,还可以吸收相应的司法人员,让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能够更具专业性。现阶段,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还不完善,相关的部门不统一,没有形成相应上下级领导关系,而这些都会影响到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上遇到相应的问题。建立健全的税务行政复议,需要有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重新编排行政复议的管理结构。使各部门能相互牵制,防止有偏袒行为。真正保护申请人的权益。

三、结语

税务行政复议旨在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也是最基本的途径。找出现阶段的税务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并解决这些问题,再加以改进,对司法部门,对社会大众都有一定的好处。建立一个健全的税务行政复议,对今后的工作起着一定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而所谓和谐的社会,是指没有矛盾的社会,当人民和税务机构有了矛盾,我们能在一个健全的机构里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而处理好问题,对大众,对行政部门来说都是有利而无一害的。

参考文献:

[1]李石山,杨桦.Ⅸ税务行政复议,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4

[2]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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