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劳动合同

2024-10-23

全日制劳动合同(共8篇)

1.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一

编号:________号

甲方:用人单位(公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健康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

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公章):__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时间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工作时间:上午____点_____分至_____点_____分;下午_____点_____分至_____点____分。

二、工作内容

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安排的____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质量应达到_______________标准。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日(或小时)工资为_____元。工资结算期限为_____(小时、日、周、月)。

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等待遇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2、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3、乙方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事项

2.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二

一、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表现形式

(一) 产生争议时劳动者无据可依

很多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 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发生后, 劳动者没有凭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情况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 劳动者可以依据书面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 劳动者没有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制度对其扩大就业的功能给予了肯定, 但是却带来了一个重大问题, 即劳动合同的举证。这样一来, 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 劳动者便处于弱势地位。

(二) 劳动者超时工作屡见不鲜

在实践中,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情况也经常出现。非全日制劳动者平均日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 但实践中劳动者工作六七个小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且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周末也需要上班。但是, 大部分企业都只按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 处于弱势的地位, 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劳动者维权非常艰难。

(三) 劳动者工资标准过低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是在该岗位最繁忙、工作量最大的时间段, 不能享受正常的休假时间, 也不能享受与全日制劳动者相同的社会福利待遇, 而企业又常常把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当做普遍标准来执行, 有的企业甚至低于最低小时工资的标准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 这使得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与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不相称。

(四) 企业常随意解约且劳动者需自缴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常常被无故解雇, 用人单位不会提前通知劳动者, 而且解除合同后不给予劳动者任何的经济补偿。在社会保险方面, 非全日制劳动者须自行缴纳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企业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本来就不高, 社会保险还要自缴, 这无形之中加重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负担, 同时也不利于社会保险参保率的提高和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五) 劳动者待遇相对不公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中经常受到歧视。对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大多都具有长期性、稳定性, 能为企业带来长久的利益, 企业对于全日制劳动者依赖性较大, 需要他们为企业长久服务来保证企业发展的长久动力, 特别对于那些从事技术性工种的, 企业更是关爱有加。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呢, 他们具有相对的不稳定性和可替代性, 因为他们大多从事的都是提供服务这样的工作, 不需要太多的工作技巧, 企业只想着怎样降低用工成本来获得最大的利益, 很少关注他们权利的保护, 福利待遇更是与其相去甚远。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企业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差别对待的现象。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一) 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这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就被免除了。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 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有如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者可以享受书面合同的待遇, 而非全日制劳动者则作为“特例”被排除在外, 非全日制用工中不规范、不稳定的劳动关系, 为劳动争议的产生留下了隐患。

(二) 工作时间的界定方面

《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规定的是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 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而《劳动法》对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那么, 如果劳动者的日工作时间超过了规定的4小时, 但是周工作时间未超过24小时这种情况怎样认定?认定为是加班的话, 劳动者的工资如何支付?这些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 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时有发生, 法律的空白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欲维权, 却无法可依。

(三) 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面

2007年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以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报酬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工资这一事件, 引起了社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广泛关注。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标准是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然而, 在现实中, 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以最低小时工资为标准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但即使执行了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少的可怜。劳动者所付出的的劳动与所获报酬不能成正比, 甚至相差很多。低工资标准使得许多劳动者频繁更换工作寻求更高的劳动报酬, 这样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相对稳定。

(四) 劳动合同的解除方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规定赋予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极大的自由, 但发挥的空间大部分留给了用人单位。由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 工作岗位具有可替代性、临时性的特点, 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依赖程度相对较低;相反, 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依赖程度较高。用人单位可以很容易地找到适合这个岗位的劳动者;而对于劳动者而言, 就意味着要失去工作。很显然, 用人单位占据着主导地位。正是因为劳动者的被动地位, 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况且解除合同后, 劳动者得不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生活可能得不到基本的保障。一旦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那么劳动者就面临着失业, 失业人员的增多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五) 社会保险的缴纳方面

《劳动合同法》中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相关问题没有作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中规定, 用人单位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而劳动者以个人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该规定是参照全日制用工的标准制定的, 没有考虑到全日制用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和两者在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上的差别。相对滞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我国推进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制度瓶颈。非全日制劳动者本身基于劳动所获的报酬相对全日制劳动者来说就相差很多。这样的规定往往使非全日制劳动者承受不住, 使非全日制劳动者游离于社会保险制度之外。

三、对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建议

德国为了保障和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 在1985年颁布了《促进就业法》, 明确规定了禁止歧视非全日制用工。日本《非全日制工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禁止差别待遇, 要在工作的环境、内容等多方面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同等对待。英国政府颁布《禁止性歧视法》, 规定企业要对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同等对待,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国的立法也应当对此作相关规定, 以“待遇平等”为原则, 在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平等的权利。

(一) 完善有关劳动合同形式的规定

鉴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短暂性, 一味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不但费时, 而且不符合实际, 并且制约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性的特点。对于劳动期限较短的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如工作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合同。但是考虑到如果用人单位反复多次的与劳动者订立期限不足一个月的合同, 那么还是无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于这一点考虑笔者建议规范用人单位与同一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期限不足一个月的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如果超过就应当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多次订立短期口头合同的方式来免除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而对于劳动期限较长的应该规范统一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作的性质、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并且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纠纷, 劳动者可以以劳动合同作为依据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保障的前提。

(二) 明确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的性质

建议立法者明确超出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的性质。笔者认为, 把其定义为加班更加确切。如果将其列为全日制用工, 那么, 淡化了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短暂的特性, 同时对于企业来说也不利于企业高效率的运营。虽然超过了规定的平均日工作时间, 但是没有超过周工作时间的上限, 况且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超过太长时间, 多数是处于行业的繁忙时间段, 持续时间一般不长, 所以笔者认为将其视为加班较妥当。至于“加班费”的支付, 建议要高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正常工作时报酬的50%, 视为对劳动者的适当补偿, 这样对于劳动者来说也相对合理一些。

(三) 采用“可比较”的报酬支付标准

鉴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性质、劳动环境与工作时间, 应当适当提高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目前, 多数国家给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都是采用不得低于“可比较”的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所谓“可比较”, 指的是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方面具有可比性, 即在相同的岗位从事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相同或相似的工作。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也采用“可比较”的原则给非全日制劳动者支付报酬。这样使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能够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此外, 有些非全日制劳动者在节假日不能享受正常的假期, 如有些岗位在双休日也同样用着非全日制劳动者, 而工资标准仍然是正常的工资, 这就使非全日制劳动者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 因此, 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劳动者适当的补偿货适当提高工资。可以规定在双休日招用非全日制职工的给予劳动者正常工资一倍的报酬, 在法定节假日招用的, 给予正常工资3倍的报酬。这样, 一方面肯定了劳动者的劳动, 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劳动者工作积极性。

(四) 规范解约程序, 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意见》中规定,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 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 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 由于劳动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 他们为了保障生活, 不会轻易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对于合同的解除拥有更大的自由支配空间, 建议规范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 明确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 对于劳动期限不足一个月的可以提前3—5天通知劳动者, 对于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可以以15日为限, 并均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 就应当支付劳动者适当的经济补偿。这样可以给劳动者一个缓冲期, 使劳动者在心理上有所准备, 也可以着手找下一份工作。

(五) 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明确用人单位的缴纳义务

由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参照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在适用方面有一定的不恰当性。因此应当根据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来对社会保险费进行缴纳。即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用人单位缴纳。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应当享受与全日制劳动者相同的福利待遇。“没有社会的安定, 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社会保障, 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国际劳工组织的这句名言, 明确指出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障所起的重要作用。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企业缴纳, 企业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履行其社会义务。这样才能使每个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所。

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新的、灵活的用工形式出现在劳动力市场中, 对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 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它的许多缺陷, 如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常常遭到侵害、就业方面的歧视、工资报酬的不平等, 还有社会保险的自缴等种种问题需要依靠法律来进行完善。立法者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制度来通过法律的规制, 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问清泓, 何飞.论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多重劳动关系[J].当代经济, 2011, (4) .

[2]姚秀盈.非全日制用工及其法律规制[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0, (1) :110-111.

[3]娄琴.非全日制用工法律制度评析及完善[J].商场现代化, 2012, (24) :17.

[4]刘晓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与保障——基于构建边疆和谐劳动关系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旬刊, 2013, (8) :73-74.

[5]冯彦君, 王丹丹.非全日制用工养老保险的立法模式选择——以中日比较为视角[J].当代法学, 2010, (6) :102-109.

[6]荒木尚志.日本劳动法[M].李坤刚, 牛志奎,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9) :30-32.

3.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三

关键词:非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用工; 工作时间 ;劳动报酬

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用工中较普遍的用工方式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虽然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争议远没有同被列入“特殊规定”的劳务派遣那么引人关注,但理论界的质疑和实务界的分歧一直都存在着。打开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非全日制”,可以找到4812个检索结果,其中2014年至2016年的案例就占到了76%之多,[1]可见有关非全日制的争议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些案例的争议焦点往往都集中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认之上,一旦非全日制用工被否定,接踵而来的就是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保险金等一系列诉求。而如果非全日制用工被确认,这些诉求都无法实现。所以在这些劳动争议中,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为关键。但由于对法律认识方面的分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及各级法院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笔者在此特选择一个一审和二审不同的案例来对非全日制用工确认中的难点问题作一解析,希望能对消除分歧有所助益。

一、案例回顾

2014年10月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5份有关非全日制用工劳动争议的二审判决,其案由均为山西大厦客房部清洁工因非全日制用工纠纷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要求确认其与山西大厦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而非一审法院确认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双方存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山西大厦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

从案件的审理中可以看出,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劳动者与山西大厦是否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二、山西大厦是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二个争议实际上是第一个争议的附随问题,只要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确认,经济补偿金自然也无需支付了。而从判决书中我们也看到此案的审理可谓一波三折。先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山西大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紧接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确认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山西大厦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最后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定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山西大厦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个看似简单的案件为什么经历如此多的波折,关键就在于大家对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确认的不同认识。

二、争议焦点解析

这五起案件中的劳动者均为山西大厦客房部清洁工,主要负责客房的清洁工作,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上午八点至十二点之间,工资的计发则采取计件计酬的方法,按照每日的工作量月结工资。双方的争议和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临时用工是否等同于非全日制用工

山西大厦主张非全日制用工的重要依据是案例中的劳动者均为客房部兼职清洁工,在其工资发放表中均注明“客房临工”。一审法院正是依据此确认劳动者与山西大厦为非全日制用工。但二审法院并没有将此作为判决依据。这就引出此案中的第一个分歧点:临时用工是否等同于非全日制用工?

临时工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殊产物,泛指用人单位非正式雇傭的劳动者,是与当时的长期固定工相对应的一种用工形式。但实际上这一耳熟能详的概念并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无论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还是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均没有临时工这一概念。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无临时工之说。但非全日制用工却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其虽亦有临时性的特点,但是属于用人单位正式雇佣的劳动者,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一审法院将临时工等同于非全日制用工,而非采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概念来判决此案,做法显然无法令人信服。

2.计件计酬如何判定用工形式

在本案中,劳动者的计薪方式是按件计算,多劳多得,每月的工资总数并不固定。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计件计酬如何判定用工形式?

计件工作制是一种特殊的不定时工作制,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用工形式。但《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工作时间来加以界定的,因此面对计件计酬这种特殊的用工时,我们就需要将其转换为计时制,才能判定其为何种用工形式。而二审法院所采取的判定方式正是如此。根据山西大厦提供的客房报酬单价和完成客房清洁的单位时间,比对劳动者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劳动者在山西大厦每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二十四小时,已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所界定的标准。所以判定其为全日制用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未按法律规定发放工资是否影响用工形式的判定

《劳动合同法》第72条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于这一条的执行是否可以有所变通成为本案的另一个分歧所在。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山西大厦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有违法律规定,但从山西大厦工资发放表上“客房临工”的用工表述和山西大厦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为其购买社保而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的客观事实完全可以判定双方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工资结算方式的违法并不能改变客观存在的用工性质。如此的表述也确实令人有些咋舌。如果法律的规定不能够在法院判案中得到严格的执行,违法可以如此被忽视,那法律的作用又何在呢?因此,二审法院对此做出了纠正,认为综合劳动者的实际用工时间和报酬发放方式,劳动者与山西大厦的用工关系并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特点,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难点解析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争议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实务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判定还是存在一定分歧的,而要消除这些分歧,就必须要明确以下两个问题。

1.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节点

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关键点在于对时间节点的把握,这也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特点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个时间节点有两个,一个是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一个是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所以在考虑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时,要综合这两个时间节点来考虑,尤其是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一旦超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全日制用工。但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用工,如不定时工作制、计件工作制等,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折算为小时工作或周工作时间,以便于判定其为何种用工形式。

2.劳动报酬支付周期

在本案中还涉及到劳动报酬支付周期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在许多案件中出现。尽管《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用人单位按照惯例按月支付非全日制用工报酬。而一些法院和律师亦认为此项并不能作为认定全日制用工的充分条件。[3]本案中的一审法院显然也是采取了这样的判定原则。但是这样做是否正确呢?

我们知道,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规定,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在法条中,强制性规范通常使用“必须”或“不得”等词加以表述。而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支付周期,《劳动合同法》的表述是“最長不得超过十五天”。很明显,这是一条强制性规范。因此任何个人及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或违反,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故而笔者认为,这一条亦应成为确认非全日制用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给予劳动者劳动报酬。

非全日制用工进入《劳动合同法》的规制范围本身就经历了种种磨难,但既已进入,我们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加以执行。用人单位不得利用非全日制用工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亦不能借此来主张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非全日制用工作为全日制用工的补充,其发展势必不会戛然而止,法律将成为控制其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数据来自中国文书裁判网,2016年8月11日访问.

[2]案例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3]何永强.《工作时间是判断非全日制用工的必要条件》,2016年8月10日访问.

作者简介:

4.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篇四

第一条 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工作地点在

或。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日,每日工作小时。

第四条 工资按如下方式:

第五条 每月/周为工资支付日。

第六条 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缴费。

第七条 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且乙方应将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告知甲方。

第八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条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文书范本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况),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5.苏州市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五

苏州市全日制劳动合同1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之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有关员工手册办理之。

二、乙方这职务或工种为。

三、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之场所。

四、乙方之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之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五、乙方之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五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之事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之。

七、甲方按国安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八、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元人民币。

九、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十、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十一、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5种。甲方对乙方之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5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之。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之依据之一。

十二、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1个月通知乙,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1个月的工资。

十三、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1个月工资。

十四、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于年月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七、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

甲方签约代表人:(签字)

乙方(姓名)(签字)

苏州市全日制劳动合同2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社会保险登记号: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采取下列第 种期限形式: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日止。月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乙方若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甲方应告知职业危害、防护办法等。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产品的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要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元。甲方支付给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本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依法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省和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

第十八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鉴证机关(公章): 鉴证工作人员: 鉴证时间: 年 日 月

苏州市全日制劳动合同3

劳动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方: 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移动电话)紧急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C、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 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 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 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每周周 至周 工作,上午,下午。每周周 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 班 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 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 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 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 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F、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G、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

3、。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甲方盖章:

签章日期: 签名日期: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鉴证机构盖章: 鉴证人签名:

鉴证日期:

6.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篇六

(试用版)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力资源部门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 名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积金(社保)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 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b、c选其中之一):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确认执行下列_______条款(a、b、c选其中之一):

a、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b、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事项及内容执行。

c、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

[page]间,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决定。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每月___________日为发薪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 □委托银行发放)。

乙方在试用期的,试用期工资为每月___ _____元。

(二)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确定(a、b、c、d选其中之一):

a、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_________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b、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__________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______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c、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定额单价为______________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d、乙方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三)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苏州工业园区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修订劳动报酬规章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

(四)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加班工资。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元工资 □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规定)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期间的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园区公积金,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

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按__________计划公积金制度为乙方缴纳园区公积金。乙方可通过园区公积

金管理中心发放的对账单或园区公积金网站查询公积金缴纳情况。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

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患

[page]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

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按照第(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其中按第(7)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园区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有上述第(8)项情形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

[page]十一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有第七条第(二)项第5点情形之一,合同期满的,甲方应当续延乙方合同期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甲方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

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乙方赔偿金。

(五)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手续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条款如下:

1、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的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并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和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法定时效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十、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

[page]改,甲方对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劳动保障部门一份。

(六)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并另行交劳动合同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劳动合同。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本合同为试用版,推荐自XX年1月1日起试用。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

7.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探析 篇七

专业学位硕士有别于学术学位硕士及本科、高职等, 是具备特定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高层次应用型技术人才, 肩负生产一线先进技术的应用、改进与管理, 在各领域建设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 各行业对专业学位硕士在专业种类、人员数量上的需求日益上升。根据这一趋势, 教育部已明确规定我国院校在专业学位硕士录取比例上要逐年加大, 至2015年专业学位硕士招生数量应与学术学位硕士持平[1],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教育将成为今后研究生培养的主流模式之一。然而,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在我国尚属起步, 顺应职业化、专业化发展趋势, 造就大批高层次应用型专业人才, 已成为当前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的重要任务。

2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

2.1 专业学位硕士知识构成特点

专业学位硕士是信息化时代社会经济水平高度发展阶段的产物, 以其理论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有机融合, 专业学位硕士是不断推进生产力水平, 实现物质的极大丰富的中坚力量, 其知识构成有以下特点。

(1) 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一定深度的专业理论是实践中将专业知识转化成先进生产力的基础。专业学位硕士在特定行业领域具备高层次相关专业综合理论知识, 这是有别于本科、高职人才的重要特征之一;专业学位硕士对生产一线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 能实时结合自身知识点予以针对性分析, 提出合理应对方案并组织实施解决。

(2) 专业实践技能。特色职业经验是专业学位硕士专业技能构成的主体, 不断提高综合技能是妥善解决现实问题的保障。培养专业技能对每一个体是平淡且漫长的过程, 专业学位硕士专业技能的形成包括理论阶段、实习阶段两个时期, 并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通过长期生产实践得以充实、完善和延伸。

(3) 思考与善变。勤于思考、灵活善变是专业学位硕士在生产过程发挥自身优势的瓶颈。特定行业的前沿知识与实用技术普遍存在差异, 在某些场合甚至是矛盾;如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将未来先进的技术理念融合到当前常规生产, 取决于当事人的思考和变通。

2.2 国外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特点

专业学位硕士教育出现于上世纪二战以后, 所有发达国家对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模式都予以了高度重视。进入21世纪, 随着材料、能源、计算机等技术的发展, 加快了前沿知识应用的节奏, 专业学位硕士在其中起到了越来越大的作用。目前各国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1) 规模、种类不断增加。目前在发达国家专业学位硕士已成为硕士研究生教育的主体, 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目标关键词包括特定职业、高层次学历、专业与技能等, 是顺应社会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趋势的最重要的高等教育之一。随着各新兴产业的诞生与发展, 以及行业间交叉、衍生, 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在专业种类和规模上迅速增长。

(2) 高度重视实践技能。在传统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基础上, 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更注重其对专业理论知识的掌握、领会, 突出对当前成熟技术的应用和创新;通过建立符合国家或地区现状的独特的实践教学体系, 为学习者实践技能的形成提供良好的环境。例如:开创新型校企联合培养模式;对导师具备特色职业经验的要求;建立特殊研究生院等途径[2]。

(3) 配套政策的有效实施。由于在专业学位硕士教育启动初期, 民间都会存在一定的误解, 与传统的学术学位硕士相比在社会地位、就业、待遇等方面存在差异。为此各国政府针对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皆相继制订和实施了配套政策, 确保教育体系的顺利发展。如从业资格申请优惠、从业资历要求优惠、鼓励导师企业兼职等。

2.3 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存在的问题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在我国尚属起步, 社会各界人士皆不同程度地对培养目标认识不足, 目前培养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该项事业的发展。

(1) 社会认可程度低。人们由于对教育形式、培养目标存在误解, 通常将专业硕士与工程硕士混淆。目前工程硕士多以在职人员为主, 学习目的多为职务晋升, 实行半脱产, 课程体系设置缺少针对性, 毕业证不被社会广泛认可。若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与半脱产工程硕士混为一谈, 其体系建设将进入歧途。

(2) 实践教学软硬件薄弱。实践教学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关键教学环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实践教学环境软硬件建设短缺的问题。由于不能充分利用企业环境, 学习者无法真正地获得职业经验的熏陶, 实践教学仅仅流于形式, 深入企业只是如走马观花。

(3) 合格师资不足。高教领域普遍对承担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投入不够, 导致高水平实践型师资严重不足;在现有的教学人员中缺少具备“双师型”素质人员;专职实践师资中多数人员没有经历系统的工业技术应用管理、工程实践管理等锻炼[3]。

(4) 相关制度不健全。教育主管部门在决策方面脱离现实, 地方高校难以完成招生任务, 绝大多数入学专业学位硕士要通过系统调剂, 生源质量明显低于招生预期目标[4]。调查与走访表明, 包括华北、华东在内的教育发达地区, 专业学位硕士的实践考核主要以实习报告、实习日志、实习考勤等作为评定学习质量的唯一标准, 缺少必要的监督与沟通, 难于客观评价实践教学结果。

3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建设

中国30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国民经济的腾飞, 当今各行各业对专业学位硕士的需求量日益剧增, 构建高质量、适合我国国情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体系已迫在眉睫。

3.1 制订权威的政策性文件

自我国专业学位硕士教育开展以来, 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及高校研究生培养现状, 我国高等教育界已经制订了一系列相关体系建设文件, 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选编》、《专业学位文件选编》等, 但总体上对新兴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体系建设缺少现实的指导价值, 难以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因此明确培养总体要求, 制订针对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的规范性和实用性权威文件, 是保障该项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培养单位可结合自身环境情况依照执行, 并在实施中对入学要求、培养方式、理论与实践课程设置、实习与学位论文等环节进行滚动调整, 逐步健全适合地区经济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

3.2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环境的建设

目前我国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水平全方位落后于美、日等发达国家, 其中提升实践教学水平是最关键的环节之一, 良好环境建设取决于两方面。

(1) 建设正确的思想意识环境。鉴于师资、课程、学位论文、答辩方式等环节内容的相似性, 专业学位硕士的培养要避免与学术学位硕士的同质化[5]。为此, 培养单位要依据《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 以职业的特殊需求、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为向导, 联合相关高教管理部门, 至上而下, 合力营造正确的思想意识环境, 突出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的特色。

(2) 以服务为前提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制度。我国高等教育早已明确了教学、科研必须服务于企业的办学思想, 但在国内院校仍普遍存在严重的脱节, 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模式建设方面显得尤为突出。

实践教学培养学习者独特的专业技能, 是专业学位硕士知识构成的三大重点之一。实践环境除院校实验室外, 更重要的是实际生产环境, 有关教学管理应特别重视对企业生产环境的有效利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面临竞争、生存等现实问题, 院校正常的实践教学必须保障企业核心利益。实践表明, 构建校企和谐必须以相互服务为前提, 将学校的科研优势服务于企业生产才能形成校、企结合的纽带。一旦学校科研成果融入了企业产品开发, 方能获得企业的诚信, 实践教学才能步入事半功倍的良性循环。

3.3“双师型”师资建设

本世纪我国十分重视高等教育师资建设, 高校教师队伍在学术、学历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步, 为专业学位硕士教育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但由于以往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影响, 长期以来校企科研缺少必要的沟通和人员交流, 多数专职实践教学人员没有经历系统的工业、工程实践管理、技术应用管理等方面的实践锻炼, 为此目前高校教师中亟待大量充实“双师型”专业人才。

4 结语

目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培养体系建设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 根据地区差异, 各院校都在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和改进。借鉴先进国家经验,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 突出建设关键软硬件环境, 将能有效提高教学效率, 促进硕士学位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

[2]秦灵.我国专业硕士发展前景简析[J].科技向导, 2010, (27) :80-80.

[3]符建云.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改革的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 2011, (23) :10-11.

[4]姜金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思考与对策研究[J].中国轻工教育, 2011, (2) :37-47.

8.全日制劳动合同 篇八

小学生 教师意识 创新 超越

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教学过程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交往意味着人人参与、意味着平等对话。因此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超越教师是富有时代魅力的精神境界的表现。

课堂上,教师和学生的真正关系,应该是活生生的人的关系,应该是教学的相长、双向的互动。师道之尊,可以使学生仿之、效之,但不是不可超越。如何使学生具备超越教师的意识呢?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教师要更新观念,实现从承传到创新的转变

爱因斯坦说过,人的知识是有限的,开拓人的思维是无限的。具备创造性思维不仅是时代对教师的素质要求,也是教师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增强剂。为此,我们必须转变以继承为中心的教育思想,树立培养创新的教育观念,实现从承传到创新的转变。当然这种转变并非把传统的继承为中心的教育全部丢掉,空中楼阁般地构建一个创新教育,而是通过继承性教育进行选择、继承、改造和发展来实现。第一,要突破“传道、授业、解惑”这一师德观的局限性,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因为无论是“传道”,还是“授业”,都是将已知知识的传授,让学生承传下去,“解惑”也只是解答学生对“道”,对已知知识学习中的困惑,恰恰缺乏对知识的探索,创造未知的启发和诱导。因此,我们应定位于承传有效知识的同时,侧重于指导学生应用所学知识,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第二,教师要做创新的表率。在进行教学的同时,积极投身于科学研究,不断对教学内容、教学设计教学方法进行思考、探索、发现和创造,在理论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自己的独立见解与新颖的思路或设计方案,发人所未发,言人所未言。这样,既能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和教学能力,又能强化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效果。

二、教师要相信每一个孩子,相信他们都能成功

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加德纳曾说:“判断学生最发达智能的一个好方法是观察他们在课堂上不规矩的表现。”语言智能发达的孩子老爱说话;空间智能发达的孩子爱涂涂画画;肢体发达的孩子爱做小动作。这些课堂上特殊而不规矩的表现其实是一种信号,学生在向老师表示他们具有这些特长,希望被老师认可并接受。因此,我特别注意根据学生的特点拓宽自己的教学方法。根据智能状况不断的变换教学方法,使学生可以在一天中的某个时刻,有机会利用其最发达的智能学到知识,增强能力;使学生身上一些被忽视的智能得到发展;使未发展或关闭的智能得以激发;使已发展的智能得以完善,从而让每个学生都有一张适合自己发展的课程表,学生是不同的人,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发展,把时间还给孩子,让他们去探索、去实践、去创新,我们教师在其中只是“向导”“路标”,起着“引路”“架桥”的作用。作为一名新型教师应该让每个孩子听到花开的声音;让每个孩子看到小河活泼地流淌;让每个孩子把淘气的风气带到身边。

三、让学生的个性飞扬

卢梭说:“大自然塑造了我,然后把模子打碎了”。这是一句伟大的名言,它穿透了所有表层的现象。不是吗?《向日葵》可以复制,但梵高不可以克隆;《唐璜》可以再写,但拜伦决不会重现。世界之所以如此斑斓,是因为她的子民永远奉行着一条法则——成为你自己!由此可见,大力弘扬学生个性,也就意味着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个性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这一点不但对于个人来说是如此,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同样是如此。个性是创造力的源泉,是个性生命精神活力的支柱。因而,只有为学生提供宽松的学习环境,自由争鸣的民主气氛,才会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爱因斯坦在回忆他的学生生活时,曾这样感慨道:现代的教学方法,竟然还没有把研究问题的神圣好奇心完全扼杀掉,真可以说是一个奇迹。因为这株脆弱的幼苗除了需要鼓励以外,主要需要自由,要是没有自由,它不可避免会夭折。卓尔不凡的旋律需要慧心独具的乐师,生动活泼的课堂更应该有个性飞扬的学生!

四、让学生自由地想,愉快地说

一位哲人说过,比陆地大的是海洋,比海洋大的是天空,比天空大的是理想。因此,在语文课堂上,我努力做到精心引导,热情鼓励学生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言为心声,语言应当表达真实的思想和感情,是生命原生态的展示。课堂上,教师应当让学生畅所欲言,敢想敢说,敢于发表独立的见解。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教学的艺术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鼓励。”课堂教学更需要我们走进儿童的心灵,走进儿童多姿多彩的内心世界,让课堂充满生活活力,或许是小学生语文教学的一个更新、更美的境界。课堂上有意识引导学生,与你共同完成教学任务,鼓励学生自己上台当老师,敢和老师对话,敢挑老师的毛病,敢于提出与老师不同的见解和观点……例如,我在教《五彩池》一课时,王平同学突然嚷道:“五彩池”能游泳吗?顿时全班就沸腾了,当时我心里也咯噔一下,理智告诉我要冷静。稍微一停,我是这样处理的,这个问题我没想到,但是我觉得挺有意思,来,咱们一起来看看,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请大家自由结合、讨论,联系生活经验,联系课文内容,请阐述自己的观点。经过学生的探究,很快找到了自己满意的答案。这样做不仅能鼓励学生敢于质疑,而且还能借疑释疑。既深读了课文,又提高学生处理信息的能力。教师不是真理的化身,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人。教师提问后切不可急于求取答案或告知因果,应让学生充分的思考,为学生提供主动探索和解决问题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自己去分析、判断、咀嚼、品味,增强对知识的消化吸收能力。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在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给学生一定的空间,让他们自己往前走;给学生一定的条件,让他们自己去锻炼;给学生一定的时间,让他们自己去安排;给学生展示问题,让他们自己去讨论、探究;给学生题目,让他们自己去创造……总之,该还给学生的东西,老师别再占有。

参考文献:

\[1\]梁秀英.小学教学中“少教多学”教学改革策略分析\[J\].才智,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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