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

2024-06-26

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精选11篇)

1.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 篇一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适用)

用 人 单 位

劳 动 者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 约 须 知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劳动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要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在本合同书第九项中写明。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表述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代保管合同。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邮编: 户口所在地: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选择下列其中一项)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本合同定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时终止。劳动合同期限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期限相冲突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为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 工作。乙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如下:(1)(2)(3)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鉴于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乙方身份的特殊性,经甲方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的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合理安排休息;但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作息、考勤制度。

2.乙方在保证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并可额外享受每年 天的带薪探亲假。乙方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执行国家规定;具体时间应与甲方事前商定。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在正常情况下,甲方每月实际支付乙方的货币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元;乙方上述货币收入由基本工资、绩效奖及其它福利组成。

2.绩效奖是甲方根据其经营业绩和乙方的工作能力、技术水平、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情况,由甲方自主确定的支付给乙方的奖金,其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3.甲方于每月 日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工资,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迟延支付,但应及时向乙方说明。

五、社会保险及福利

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 4 保险手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4.甲方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范措施。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2.乙方服从甲方工作管理,并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3.甲方有权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有权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4.乙方实际工作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地点)不一致时,乙方同时适用实际单位(地点)和劳动关系所在地的规章制度和决定,两者有冲突的,优先适用前者。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不得解除本合同,须待相关情形消除后办理本合同的解除手续。

⑴ 经济问题正在审查的; ⑵ 向甲方借款、借物未归还的;

⑶ 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正在进行中,既不能中断又无合适人员替代的;

⑷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损害尚未处理完毕的。

2.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同时乙方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向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3.甲方若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或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九、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 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约定如下: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以及本合同的有关保密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甲方的商业秘密是由甲方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项目的设计图纸(含草图)、实验结果和实验记录、数据、计算机程序、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以及甲方的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经营信息。具体内容见甲方《保密制度》。

3、乙方对上述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讲的不讲;乙方因甲方工作需要而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对工作中接触或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披露、不得不是为了甲方的利益而使用、不得允许他人使用,并且不得带出甲方。

4、乙方在甲方离职后二年内,本条第1、2、3项继续有效。并且不得在 区域范围内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也不得到 区域范围内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5、甲方应在乙方离职后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⑴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⑵ 支付办法为:每月支付,由甲方汇入乙方在离职时指定的个人银行帐号,直至 年期满。

⑶ 乙方在离职后一个月内应当向甲方通报自己的居住地、新的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信息,以后每月应作相同通报。乙方向甲方通报的方法为有效的书面信函。若乙方未向甲方通报或中断通报的,视作乙方已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甲方则应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乙方则应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对此,乙方无异议。

⑷ 乙方离职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发现乙方向甲方作虚假通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发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6、乙方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无条件向甲方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 100万元,并另行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7、乙方违反保密约定,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乙方或其他共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计算,并承担甲方因调查乙方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甲方维权的费用。

十、知识产权归属

1.本合同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注册商标权专用权和专有技术等。

2.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所创作的作品、发明创造、专有技术,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无权申请相关权利。

3.对乙方的职务发明创造,甲方可视该发明创造对甲方的贡献大小,给乙方予以奖励。

4.乙方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欲就与甲方有一定竞争关系的课题自行研究开发的,应事先与甲方就利用甲方物质技术的范围及补偿办法以及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申请权和申请的权利归属达成书面协议。否则,均视作乙方的职务行为,相关权利均归属甲方。

十一、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本劳动合同约定而解除本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依法应予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损失难以计算的,由乙方按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含出国学习、考察、参展)的,双方应在培训开始或出国前另行约定乙方的服务期、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在劳动合同期内,若因乙方工作岗位调整,甲方要求与乙方约定商业秘密和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竞业限制等内容的,双方应在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前签署相关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在签订合同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身份、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乙方故意漏报、隐瞒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5.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6.乙方已全部阅读了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愿意遵守执行。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 8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日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9

2.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 篇二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其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很难满足学校不断发展的用人需要,形成了高校内部规模庞大的编制外劳务用工队伍。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高校编制外的劳务用工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如何正确处理高校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避免用工风险,已经成为各高校的当务之急。

1 高校人员结构及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的现状

目前高校人员结构,归纳起来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编制人员;第二类是事业编制外人员,包括由学校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及签订聘用协议的年薪制人员,这部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中心归口管理;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部分人员。因第一类人员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重点,第三类人员不与高校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劳务用工人员是指第二类事业编制外人员。

近年来,在高校扩张式发展和社会劳动力就业压力日益增大以及劳务用工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社会大环境下,由于单位编制紧张和办学经费短缺,高校开始增加编外劳务用工人员的使用,尤其是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在编的后勤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编外人员使用,形成了高校后勤的庞大劳务用工队伍。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宣告了这种用工方式的结束,虽然这可能还需要较长时间的过程,但是它从理念上要求高校必须结束这种长期以来简单、廉价、非法的劳动用工方式,从而使得高校在编外劳务用工人员使用方面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现矛盾。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高校与此类人员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利益冲突更加明显,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与考验。

2 高校在处理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方面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2.1 理顺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高校最需要做的事情首先就是要理顺劳动关系,以确保人员使用中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2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权的自主选择,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保证劳动关系和谐融洽,从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2.3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2)避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陷阱。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高校应避免两种风险:(1)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学校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2.4 及时缴纳保险金

在高校,最容易出现的情况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往往是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目的是减少用人成本。高校人事部门应依法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5 及时依法制定、修改单位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高校要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改。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教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在公示规章制度时,要考虑到日后的举证,保留证据,比如可采取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等。

3 结语

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高校内部规模庞大的劳务用工队伍,在使用劳务用工人员过程中,由于经费短缺或者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高校在劳务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高校的人事管理工作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当前,高校应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爱劳务用工人员,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制定与修改劳动规章制度,解决好劳务用工的依法管理问题,建立高校与劳务用工人员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使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与时俱进,有所作为,以最终实现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和谐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办理劳动合同法案件法律依据[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浅析现阶段高校劳动合同管理 篇三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高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管理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操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现阶段高校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现阶段高校劳动合同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管理期限问题。

2.事实劳动关系问题。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

(二)原因分析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

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来保护自己,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管理基本都是学校规定好合同条款,自己签个名字就算签好合同了;有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管理只是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职工甚至不知道有《劳动法》,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管理。而少数高校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管理,或不愿签订长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

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

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講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

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

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鉴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待遇。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义务所造成的,让无过错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议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法国劳动法典》第L123—3一l0条规定,劳动合同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

4.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管理的签订范围

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

参考文献:

[1]《现代商业》2008年09期,郭绍伟,《正确把握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2]《管理科学》2008年6月,卢红丹,陈丽《劳动合同法: HR管理转型的拐点》

[3]《钱江晚报》姚先国《老板,做周扒皮还是盖茨》

[4]《劳动法学》郭婕,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 篇四

甲方(聘用单位):

方(受聘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书 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及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甲方 单

位: 法定代表人:

所:

二、乙方 姓

名: 性

别: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法定解除条件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暂定从年 月 日起至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担任: 职务。

二、根据甲方对于岗位管理要求,乙方的工作区域、工作要求及具体工作地点由甲方决定。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工作能力,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安排和调整。

三、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确定的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乙方同意并承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考核。第四条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制,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法定假日休息。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 季度/ 为综合计算周期,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总工时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劳动报酬(贵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一、试用期工资:根据甲方现行的工资制度,乙方试用期内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甲方规定的各种津贴、福利)为:¥ /月。

二、试用期满转正后工资:试用期满后,乙方的正式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甲方规定的各种津贴、福利)为¥ 元/月。

三、上述工资金额指包含职工个人所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法定保险福利费用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另外上述乙方的工资中,也已经包括由于甲方工作计划以及特殊情况的需要,乙方适时加班的加班补贴以及乙方未完成本职工作范围需要的加班费用,同时也包括乙方上下班交通费、电话费等的补贴。

四、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个人的考核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甲方对发放奖金的次数、时间和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由甲方根据其实际经营效益和乙方实际绩效来确定。

五、甲方的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 01 日至当月 30/31 日。甲方于次月 日前通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应由乙方缴交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当月工资中代为扣缴。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资金流转困难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迟发放乙方当月工资并且已履行了协商和告知程序的,乙方应当表示理解和配合。

六、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二、福利待遇

1、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乙方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二、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工作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酒后驾车等,防止在工作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三、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从事特种作业者进行专门培训的义务,乙方应予配合参加。甲方将上述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对乙方考核成绩的一部分。

四、乙方在向甲方报到时应当提交由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体检证明原件。

第八条 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二、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具体如下: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管理。若乙方违反《员工手册》或其他规章制度,造成甲方利益受到损害,如企业声誉的损害、财产的损坏等,甲方根据严重程度,可采取一次性罚款措施并可酌情决定是否开除。

2、严格执行甲方的规章与制度。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贪污受贿,严重玩忽职守或有不道德、粗鲁行为引起或预示将引起严重损害到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乙方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等,甲方有权立即予以开除。乙方贪污受贿或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利益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

3、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4、无论在受聘期间或离开甲方以后,乙方必须对所掌握和了解的与甲方相关的一切业务资料和信息绝对保密,不得有任何泄漏;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5、乙方因合同终止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主动交回所有业务资料和与业务有关的通信、备忘录、客户清单、图标资料、电脑文档以及甲方所配备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和劳保用品等。

6、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第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严重违反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的;

4、因责任事故或管理责任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5、造成严重拖延工期,影响工程进度造成甲方被罚款或扣减工程款的,或在甲方规定期限未完成工作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的,对甲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7、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8、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公司考核连续两年为不合格人员的;

12、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13、其他甲方内部规定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解散的;

5、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终止本合同的情形的。

三、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并经乙方同意的,甲方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之日即为本合同解除之日。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相关规定做好退工手续和工作交接。

四、劳动合同的续签

1、续签劳动合同,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的劳动合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违法解除。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乙方办理档案、资料和社会安全保险的转移手续。

三、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归还甲方一切物品,一次性清偿所欠甲方债务,归还属于甲方的一切文件及全部电子文档资料等。

四、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政策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五、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不得离岗,以便甲方有时间重新招聘,接续乙方原来的工作。乙方违反本项约定,应承担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

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工作所在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4、其他需要约定的事宜:乙方承诺自入职之日起严格遵守甲方保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和要求,如有违反,同意按照甲方有关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 方

公章:

负责人(签字):

5.聘用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五

编号:FJ8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是限期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2 年 9 月 1 日,以双方约定的三个月内完成临吉高速公路房建

第八合同段主线收费站和壶口收费站对各方结算、成本核算及工程量

核对工作为聘用终止时间。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内

容,乙方应无偿继续完成剩余工作直至所有工作全部完成,且不再追

加任何费用。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鉴于本工作的特殊性及乙方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允许

乙方不在施工现场办公,具体办公场所由乙方自行解决;但乙方必须

在甲方需要其到场时无条件在甲方限定时间内到达施工现场,具体到

场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通知乙方。

2、甲方根据项目部的结算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工作任务。

3、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于2012年11月

30日前完成总体结算内容以及和临吉高速建设管理处的对账对量等

事宜,出具结算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乙方自行安排。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月工资按岗位工资标准支付,岗位

等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甲方索要其他费用。

2、由于本合同属于固定工作时间、固定工作量性质合同,故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不再采取按月发放制度,待乙方于2012年11月30日出具完各方结算书后一次支付其两个月工资10000元,其余工资待全部结算工作完成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如果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甲方根据实际已完成的工作内容酌情考虑支付乙方的工资,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的严重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到达施工现场往返交通费由甲方负责,且甲方在项目部为其安排食宿。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为便于管理,经与乙方协商并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2、由于乙方自行安排办公场所及工作时间,故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以及生育、死亡等均与甲方无关。

3、其他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护等所有费用已全部包括在岗位工资内,甲方不再另行发放。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作需要,在量才使用的原则下,有权安排乙方的具体、如乙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违反甲方制订的有关制度,甲方有权在聘用合同到期前对乙方进行解聘辞退。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2、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并认真负责地完成甲方交办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在执业过程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规则,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做有损甲方声誉和经济的行为,并由此引起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出具的工作成果文件需要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乙方须签字并加盖本人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按照本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③由于失职或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或乙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6.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六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务合同。

一、劳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单位)工程 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因生产特点不能按照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 2 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周、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二)甲方按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安排和工资清算领取可全权委托 办理。乙方应在工资花名册上签字确认。

(三)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四)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根据甲方与建筑施工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相关支付办法,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五)甲方给乙方在社保部门投缴 保险。甲方和乙方应当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如乙方发生伤亡时,甲方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急时救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如乙方非因公负伤,甲方不负担任保责任,一切费用自理。非因公死亡,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丧葬费补助金500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劳动安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在合同期间,乙方给甲方提供的身份证年龄必须真实有效,乙方年龄不得低于18岁,超过55岁。乙方必须具有完全劳动能力,身体 良好。

(三)甲方在乙方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在施工现场,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五、劳动纪律

(一)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其具体规定是:

1、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一律从事生产第一线工作,不得携带家属小孩。

2、乙方原则上不得中途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未满,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另签合同或随意离职。乙方没有告知甲方,中途自行离职,甲方有权按《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3、乙方合同期满离开单位,因工作需要甲方发给乙方的工具等公共财物一律交回,不得携带出单位。

4、乙方因违规违纪或工作不负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予以辞退乙方,并按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对乙方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赔偿。

5、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乙方按要求缴纳个人劳务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

6、履行合同期间,因乙方不负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乙方赔偿。

(二)乙方对甲方违章、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单方面解除本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法》相关条款规定。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解除劳务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秩序者。

2、违反操作规程,破坏设备,工具,盗窃公共财物者。

3、不服从正常调动或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长期完不成生产任务者。

4、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者。

5、由于健康状况,不适应生产第一线劳动者。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甲乙双方解除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和赔偿。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施工地行政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办法;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 提诉讼。

九、其他约定

(一)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

(二)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本劳动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

7.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 篇七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2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须履行告知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 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须双倍支付工资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主要作了以下限定:

4.1 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2 试用期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3 试用期的工资, 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4 试用期中,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 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现行劳动法律规定, 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严格规范和限制劳务派遣制度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 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 劳务派遣发展迅猛, 许多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实现了就业。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许多问题, 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 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 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 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7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 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才玉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 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上, 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 篇八

造成行业成员激增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专业人才数量增加,就业形势严峻,迫使很多刚刚走出校门的学子选择律师行业作为人生目标的起点;另一方面,北京律师较为优质的执业环境,也将很多外地律师吸引进来。

尽管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同国家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相适应,但在发展理念、管理水平等条件尚不具备时,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北京部分律师所管理水平欠缺,却盲目扩张,大量吸收外来律师及新入行的律师,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律师违规操作现象严重,投诉事件增多,大大影响了律师的对外形象以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针对北京市律师行业发展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业内人士献计献策,提出很多值得深入研究的方法。有人指出:律师界应该提升行业门槛,如增加新所成立的注册资金、合伙人人数;增加实习律师实习年限等,以此提高行业成员综合素质,并达到北京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笔者认为,有意识地调控行业发展速度,无疑对行业的良性发展能够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通过提升门槛来调控成员数量和质量的方法值得商榷。综合多年律师协会工作经验以及律师所管理经验,笔者建议,以现有法律为基础,通过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律师所及执业律师的综合素质,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的问题。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律师行业发展过快所导致的人员素质下降、违规事件增加等问题,实质上是由于律师行业本身的操作特点和管理模式所引发的,只有深入了解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选择应对措施。

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

律师职业的相对独立性。同其他行业人员相比,律师职业具有鲜明的特点,即律师工作(特别是诉讼领域)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尽管律师须挂靠在某一律师事务所名下,并以律师所的名义才能对外执业,但很多时候,律师所与律师之间仅仅是形式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我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采取提成制为主的传统经营模式,即律师凭借自身案源代理案件并获得收入,除去税收及交纳给律师所的费用以外,其余部分归个人所有。因此,很多律师所与律师之间形成的是相当松散的管理,除了出具文件需加盖公章,以及分配提成费用外,律师和律师所之间没有更多的联系,律师不需每天按时上岗,律师所也没有针对律师更多的管理。律师执业,更多的是凭借个人的能力与关系,而不是借用律师所搭建的平台。由此,律师不在意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和长远发展,律师所也不关注律师在外如何开展业务,不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加以规范、引导,导致执业风险由此产生。

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运营。目前,在国内,成立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和风险还相对较低。律师所采取松散管理模式,可以使律师管理成本相对低廉。律师所不需为提成制律师提供基本薪金,大多数律师所也不为律师缴纳社会保险金。通常,律师所除了代律师向协会交纳个人会费以外,只需给律师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更有个别律师所只收取管理费,不尽任何管理职责。而对于律师的职业发展空间、业务培训机会、开拓市场费用等,律师所则更不愿去关注,不需投入任何成本。

与之相对,一旦提成制律师揽到法律业务,获得收入,律师所便可以坐享其成,从中分一杯羹,确有无本万利的感觉。

律师所采用简单的提成制度,不利于律师职业生涯的整体发展,也为律师事务所带来潜在的风险。低成本的松散管理模式,使得律师所对律师的要求也相对较低,只要能够保证按时交纳各种费用,可能为律师所带来收益,律师所来者不拒。尽管律师的执业很可能给律师所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在利益面前,律师所常常忽略风险。事实上,这与整个行业缺乏投资意识有关,从长远规划讲,律师所应该增加前期、持续投入,以期获得最终丰厚的回报。

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与律师事务所低成本管理相对应的是提成制律师的高成本执业。律师执业的前提是成为律师协会的会员,每年需交纳个人会员费,同时需要向所内交纳金额不等的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等。

提成制律师没有基本薪金保证,只能完全依靠代理案件获得律师费,收入很不稳定;大多数提成制律师没有社会保险,缺乏基本的医疗、养老保障,生存压力巨大。并且,现今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律师找到案源并获得收入难度很大,很多律师为开拓市场、获得案源,需要前期投入不菲的交通费、通讯费、招待费,特别是外地进京的执业律师还要负担房租等,无形中增大了执业成本。

为了获得收入,争取利益,以承担执业过程中所需付出的高成本,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甘冒风险,采取不规范的执业方式,以求获得案源,保证收益,在给自身、给律师所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影响了律师在社会群体中的形象,阻碍了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

《劳动合同法》对律师行业的促进作用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段时间以来成为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关于这部法律的很多讨论至今没有停止,同时,关于律师行业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也由此开始。

律师行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新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较1995年《劳动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初步将律师事务所界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施行不久,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中部分未明确的规定做出了解读,其中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至此,关于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律师事务所是否应该受《劳动合同法》制约的争论立显清晰。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这将对今后律师所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给律师行业带来的益处。如上文所述,造成律师行业扩张过快、成员素质下降、执业违规现象增多的主要原因,是律师事务所的低成本管理和提成制律师高成本执业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遵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恰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用人单位)应该与执业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基本薪金,并为律师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应该缴纳的保险等费用;而且,律师事务所在随意解雇律师时,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规定,无疑大大增加了律师事务所的用人成本,使律师所在招收律师时,要充分考虑其投入与收益,认真权衡,择优录用,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管理与监控,保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规范的法律服务,以增加自身的收益。此外,上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律师的生存压力,降低律师执业成本,有利于提升律师的整体素质,使律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为当事人服务中去,对规范律师执业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律师行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将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意味着律师所对律师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这对律师所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目前,律师行业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通常不愿主动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尽管采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但从短期经营角度考虑,为节省成本,律师所通常并不愿意依法采取此种方式。因此,切实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需要行业主管机关的督促执行,也需要律师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

行业主管机关应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作为律师行业管理机关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作为律师执业自律机构的律师协会,应该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律师行业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管理与监督,要求律师事务所严格依法同律师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给律师提供基本薪金作为工作保障,给律师缴纳社会保险……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与否作为律师所评级的重要标准,同时对于违法操作的律师所给予相应惩戒,以促进律师所合法执业、科学管理,引导律师行业向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律师应增强维权意识。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需要适应时势,关注新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读《劳动合同法》,处理相应纠纷。但是,很多时候,律师考虑的是当事人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等问题,对于自身的权益,却不是每个律师都十分关注。事实上,恰恰在律师与律师所之间,时常存在某种违规,甚至违法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法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圣经”,给律师的职业生涯也提供了坚实可靠的法律支持。广大律师应该增强维权意识,积极同操作规范、管理先进的律师所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熟悉的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抗争,在用法律武器保护当事人的同时,保护自己。

现有法律规定与律师行业特点之间的差异

《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用工制度随之产生实质性的变化,律师事务所作为用人单位之一,在用人机制、分配制度等方面需要做较大的调整和修改,从而使原来的制度模式受到冲击。如何将新法与原有模式对接起来,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将成为律师行业能否顺利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

综上,律师行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业发展过快、执业风险提升等问题,有利于律師行业健康、平稳向前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管理行为,则有助于维护律师所和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9.劳动合同书(办公室人员) 篇九

甲方: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位:

乙方:

性别:

证件号码:

年龄:

员工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从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从

****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

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及培训等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机房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周周至周 工作,上午

下午。

每周周 为休息日。特殊情况按照客户需求安排工作实景等下班。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

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

(三)经甲乙上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做下列分配:

a.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种子分配办法绝地共,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

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提成工资制,根据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作出下列提成工资制:

5—10万单子按3%提成。

10—15万单子按4%提成。

15万以上单子按5%提成工装视情况而定。

d.提成每月20号按客户所交工程款的比例发放。

e.中途无故不干丢下工地不管等原因,甲方无理由拒绝发放乙方的一切工资以及提成,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按照执行。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在使用期内达不到甲方的基本业务能力的;

3.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或私自接私转单等情况的。

4.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5.因工伤或病害等无能力工作等原因的。

七、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效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感部门举报。

八、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感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在附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公章

10.B外协人员劳动合同书 篇十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住居: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工种、工资待遇

合同期限暂定_________________,在工程竣工、合同期满即终止。

乙方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工种,实行计件或其他工资形式的,在约定事项内约定,工资共计____________元,支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天。

二、工作条件和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的政治、文化及技术培训与教育。同时乙方必须经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服从公司统一管理。特种作业者,必须向公司质安处上报上岗操作资格证书,认可后,方可上岗,违者后果自负。

三、其他事项

(1)外协人员工资包括其他福利待遇。乙方违章操作引起因工负伤、死亡、患职业病、消防及其他事故,责任自负。

(2)合同期内,未经双方同意或无正当理由,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一方违约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3)乙方参与的项目,根据目标管理实施奖励制度的,乙方有享受奖励权,同时,承担处罚责任和经济赔偿。

(4)根据公司个人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经分项工程测评达不到合格者,将由工资中扣除处罚。

(5)遵守暂住人口有关规定,服从公司综合治理和《现场管理汇编》管理。

甲方:乙方:(集体签订可附名单)

代表:丙方:项目部代表:

签证:(质安处、经营处)

11.劳动合同书(管理人员) 篇十一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积极意义;影响;应对策略

一、劳动合同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概念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时所签订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仅是《劳动合同法》的表现形式之一。而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中对人的管理,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与事之间的关系、矛盾时行合理的处理,将人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帮助企业组织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在获取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整合、激励,并作出相应的控制与调整,使其更好地为组织目标服务。在获取人力资源的过程中,将该资源由组织外转换为组织内的法律凭证即为劳动合同。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岗位管理、培训机制、绩效考核与薪资福利等内容,均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新《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意义

1.规范用工形式,纠正合同短期化

我国劳动关系在《劳动法》实施后的十多年后的确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5年《劳动法》刚刚实施的时候,5年期限的合同非常普遍,10年、15年期限的合同也常能看到,但在《劳动法》实施12年后,企业的用工制度又走向了另一极端,劳动合同短期化越来越突出,不签合同很普遍,劳务用工派遣化。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总体合同签订率只有50%左右,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只有约20%;且60%-70%的劳动合同时间较短,最终导致80%的劳动关系处在不稳定状态。劳动合同立法的直接目标就是要解决《劳动法》实施10多年来在企业用工当中出现的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劳动合同法》鼓励并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灵活就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进行了规范,确认了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合同订立、合同解除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严格规范了派遣机构、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利义务,解决了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诿,谁也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限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明确劳务派遣期不得超半年、岗位为非主营业务,使劳务派遣开始进入按照“游戏规则”规范的阶段。

2.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HR来说也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它让人力资源部的作用更加突出,促使企业关注人力资源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管理学界反复提倡的人力资源应该成为战略伙伴的理想境界,可能会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提前到来。当企业无法随意招聘和辞退员工时,如何与企业生产经营结合进行人员规划和配置,就成为与配置其它生产资料同等重要的工作。人力资源管理要从过去简单的招人、发工资、管档案等事务性工作,转向更多地渗透到企业的业务领域,更多地站在公司经营层面解决问题,及时了解企业整体业务情况,更好地配置人员,确保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比如在企业发展迅速阶段,要考虑核心员工的激励问题,旺季的时候怎么“快马加鞭”;在企业发展低谷、淡季的时候又要考虑富余人员的安置等。在把握市场机会的同时,要考虑人员储备是否能支持新业务的开展,在进军新业务领域时,要多一些预算,以备尝试失败后遣散人员,若企业不能承受这笔额外的经济补偿费用,就要终止该项目。

其实,大部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更注重的是销售、业务之类问题,而不太关注人的问题。在业务发展快、生意好的时候,人的问题都掩盖了,一旦遇到市场冲击,竞争环境恶化以后,所有的问题都暴露出来。这时再分析就发现其实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核心问题还是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应促使企业认真思考,如何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手段来提升员工的价值,怎样去激励员工,怎样留住核心人才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新法赋予员工更大的自由选择权,劳动合同期限对员工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带给企业的直接挑战就是“想留的员工留不住,想走的员工走不了”。企业如何留住核心员工,如何建立退出机制,规范从招人到培训、用人、留人和裁人各个环节的流程,就非常重要。凡是有法律规定要求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必须准确体现,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与《劳动合同法》接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国家经济结构转变的风向标,要求企业从过去简单依靠廉价体力劳动作为竞争手段,转为依靠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作为竞争手段,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人力资源管理必须思考与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包括人力资源的规划、配置、激励及退出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3.促进企业管理变革

《劳动合同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企业只能接受它,没有办法“置疑”,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企业需要做的是,深刻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研究清楚新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带来哪些挑战,存在哪些问题,会产生什么影响。一方面,根据法律要求提升企业自身管理水平,使法律成为管理变革的动力。“向管理要效益”或许是企业应对新法挑战的最有效的方法,企业应当关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薪酬制度、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加班制度等,并在执行中不断完善。改变过去传统的、习惯性的做事方式,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成本肯定会增加,而且大部分员工都将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人员推出的难度会加大,这部分成本怎么负担,这部分员工怎么安置,不管哪个企业都要考虑这些问题。应对这些变化,企业要向技术要效率,比如采用技术革新、提高生产线的自动化程度,在岗位设置上尽量少地使用人力等。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劳动关系趋于固化,降低用工灵活性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环节进行了严格规制,对这一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和设定做了明确规定。首先,严格禁止事实劳动关系,加大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罚力度,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超过一个月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适用范围,并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签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强制推行无固定期限合同,其本意是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就是终身制、铁饭碗、保险箱,但由于实践中要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常困难,造成人员只进不出,用工机制趋于僵化、固化,使得劳动力市场无法自由健康地流动,最终导致企业效率降低,竞争力下降。再次,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严格限制,规定派遣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也要支付最低工资。规定企业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限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即企业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的替代岗位,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四、应对挑战

1.员工配置科学合理

《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人力资源管理会产生哪些具体的变化?人力资源部门又该怎样去应对呢?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为企业用工弹性的降低,必须考虑其它“用工出口”。比如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合法化。《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在调岗、定岗时,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有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更多地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

2.强化试用期考察

提高试用期内对员工能力的有效鉴别,对企业来说也非常重要。在试用期内,企业能够相对方便地与不合格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金,所以,如果企业能在试用期间证明员工不符合企业要求,便能更及时、更经济地解决人员退出问题。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要求,企业要做好人力资源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不仅要明确各个岗位基本的录用条件,还要将其清晰地告知被试用的员工。具体来说,要想提高试用期的有效鉴别,至少要在三个方面做好准备:首先要做好基础工作,即在岗位说明书中细化职责、任职资格、业绩指标和考核指标等内容,以此作为其它工作的基础和依据。其次,在招聘制度里要把录用条件明确而详细地列出。比如要求应聘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如果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企业有权不录用。最后,在考核制度中要加强对试用期的考核,避免考核周期太长的问题发生,不要等员工过了试用期才考核,到时即便发现其能力不足,也很难以试用不合格为由将其辞退了。

3.考核制度标准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做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与《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就需要对考核技术进行调整,比如在考核时,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这时,企业就能清楚地认识到考核不再是形式,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法》让企业“无标准”的管理时代一去不复返,如果说以前是“人治”,那么现在就要求按照制度来管理,不能再用“凭个人好恶”或“拍脑袋”的决策方式辞退员工。

4.人员退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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