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党建工作总结(共8篇)
1.国有公司党建工作总结 篇一
七十三团金岗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部
工
作
总
结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建筑工程部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2015年即将过去,回顾1年来工程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产业立城镇,实现产城融合为目标,坚持我团“开放、包容、创新、和谐”理念,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我团金岗国投公司的各项制度,推动我团城镇化建设。创造性打造“生态、宜居、宜业、特色”的新型示范城镇。
工程部在七十三团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团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公司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本工程部顺利的完成了各项工作。现我对这一年来工程部的工作做简要汇报:
一、工程建设方面:
2015年是工程部发展壮大,完善制度的一年,新中标2015年农村安居项目一个,正在建设的项目有保障性住房,三级客运站;已完工的项目有污水处理厂、2013年公共租赁房、2013年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八连幼儿园等10个项目。实现产值3320万元,利润166万元,完成了公司制定的考核目标任务。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坚持低价中标的原则,严格控制预算造价最大限度的节约团内投资。2015年已完成招标项目1项,项目总投资465.4万元。
二、团队建设方面:
工程部是一个充满活力,干劲十足,但因为工作经验少,不可避免的出现临机处理问题能力不足,现场动态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此,我在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学习上时时督促,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进行“传、帮、带”;并且敢于压担子,放手工作的同时,倡导公司管理格言的激励理念,激发工作激情,做到工作着眼于细、事事求精细。加上张董、罗总对资源的重视和先进的理念,我们工程部将尽快在工作中成熟起来,共同打造一支朝气蓬勃、坚强有力的团队。
三:现场管理、沟通协调方面:
工程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现场施工就是一个大兵团作战,仅搞好工程部自身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工程部要想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同时,必须积极协调公司内外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尤其面临地方的一些干扰,既要着眼于维护公司稳定大局、又要坚定维护公司利益的原则不能动摇。
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在安全、质量、工程量核算等原则问题上严格把关、决不含糊,现场积极沟通、动态管理,利用我们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灵活解决。这样才能树立我们的威信,保证工程顺利高效地进行,最终达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公司形象标准化。
四、存在的问题
1、只有摆正位置,下功夫熟悉本职工作,才能有所作为。
2、主动融入集体,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才能把工作做得得心应手。
3、以公司利益为重,不计较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得失,才能有更大的收获。
4、虚心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才能跟上公司发展的步伐。
5、合同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过去的一年中,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表现在合同交底不清楚,项目管理人员对合同内容掌握的不是很清楚,甚至就没见过自己所管理项目的合同。许多项目的合同,工程部压根就没有,所以,造成出现了问题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有效地处理。
2015年对工程部来说,是关键的一年。工期紧,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困难中透着光明,艰辛拥抱喜悦!这就要求我们竭尽全力,执行迅速,增强思想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年度目标的圆满实现,为项目部走向公司化而努力奋斗!
建筑工程部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国有公司党建工作总结 篇二
一、企业文化与政治思想工作结合
首先, 企业文化建设离不开思想政治教育。企业文化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管理理论, 它研究的对象既然是人, 就要强调以人为本, 全面提高人的素质, 这与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一致的。构筑企业文化成为企业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在实际操作方面, 应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信息媒体引导舆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作用, 实现思想政治教育施教主体的社会化、教育资源的社会化、教育对象的社会化, 有效解决思想政治教育的覆盖面问题, 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马克思主义与政治思想工作的结合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提供了充足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哲学正确地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的思维发展的普遍规律, 是无产阶级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提供了具体的理论依据, 利益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重要原则之一, 在利益驱动作用越来越明显的今天,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坚持物质鼓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办法, 不能只讲奉献精神没有物质鼓励;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提供了直接理论依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入, 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增添新的内容, 又给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推动着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实现一次又一次创新。
三、树立典型, 加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带动性
树立典型是指利用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带动作用, 来启发教育人的方法。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通过树立典型, 把深刻抽象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具体化、形象化, 引导人们效仿和学习。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的作用, 应该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慎重地选择典型, 保证典型具有时代性和先进性。树立典型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 它关系到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也关系到典型所在部门的威信。在树立典型的过程中, 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时代性。世界在发展, 时代在变化, 不同时代孕育不同的时代精神, 不同时期需要不同的典型。二是先进性。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一定要高于一般人, 只有具有与众不同的方面才称得上先进, 需要明确的是, 典型事迹是干出来的, 而不是凭空写出来的, 树典型是把典型已经做过的先进事迹拿出来, 让大家去学习。
第二、科学地宣传典型, 增强典型的真实性。随着新闻媒体的发展, 人们了解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宽, 对事实真相的了解较以往更为清楚, 所以在宣传先进人物或先进事迹时, 一定要把先进性和群众性统一起来, 把典型人物的典型事迹同现实生活结合起来, 增强典型的可信度。在写作方法上要大力改革, 减少浓重的政治说教, 注重人情味和真实的生活;宣传先进人物时, 摒弃传统的“高大全”方式, 注重多层次多侧面地展示一个立体人物的形象, 优点和缺点都要体现出来。采用立体式的描述, 既提高了先进典型的可信度, 又使人觉得典型朴实、可学、可信。
四、办事公开, 增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透明性
办事公开, 是指涉及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工作, 包括内容、程序、结果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 企业领导班子做出的重大决策, 涉及到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 也应该向广大职工公开。一些国有企业结合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 在做思想政治工作时, 实行办事公开的办法, 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办事公开与政务公开、党务公开一样, 还是一个新生事物, 特别是要将公开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 还有一定的技术性问题。因此, 对于这种办法, 不能操之过急, 应在符合相关制度的前提下, 积极探索创新, 扎实有效推进。
五、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创新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创新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作用。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是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 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理念、机制、方法等方面的创新, 有利于使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其次, 有利于更好地实现构建和谐企业的目标。创新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培育和谐的文化氛围, 形成和谐的动力源泉, 建立和谐的调节机制, 进而实现构建和谐企业的目标;再次创新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 并将政治优势转化为核心竞争力。当然, 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一门科学, 不是只言片语就能将存在的问题解释清楚的, 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 也不仅仅是理念、机制、方法上的创新, 内容、形式、载体等同样需要创新。
摘要: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 进一步研究国有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紧迫, 创新对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政治思想工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列宁选集[M]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3]徐昶:思想政治工程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86。
[4]李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4。
[5]张蔚萍:思想政治工作史[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
3.国有公司党建工作总结 篇三
关键词:国家出资企业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 委派
[基本案情]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3年生人,原系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无任何行政职务,2014年12月24日由其所在公司聘任为环设处给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2015年3月份左右,祝某某利用担任宁陕县引汉济渭给排水专册设计负责人的便利,主动为承包商赵某某介绍该项目,并提出按合同大包价款800万元的5%返点,经赵某某讨价还价后降为20万元。同年3月底,赵某某将决定参与该工程的周某某、李某某各10万元交与祝某某。随后,祝某某违反规定,在工程尚未开标的情况下,私自将设计图纸提供给赵某某,在按约定联系该工程项目时又向项目部提出提高项目费用的要求。后来,赵某某因实际项目不能满足利润预期,提出放弃该项目,并要求祝某某退还20万元。因多次索要无果,遂向祝某某所在公司反映。祝某某迫于公司压力,于同年6月24日、6月25日分5次将20万元转入李某某账户。
[争议焦点]
检察机关起初以祝某某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改变定性,认定被告人祝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检察机关未予抗诉。被告人祝某某以定性不准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由此可见,尽管检察机关与法院在祝某某罪名的认定上最后保持了一致,但彼此存在分歧的事实,尤其是检察机关内部也有不同意见的情况表明,有关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性质的认定,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值得详加探讨。
我们先来看看双方各自的观点及其理由。
认定祝某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一方认为:(1)祝某某所在的公司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由于中铁股份系国有控股公司,为非国有公司,故祝某某所在子公司也当为非国有公司。(2)祝某某只是该子公司的一名工程师,其技术职务聘任命令是由其公司院长签署,这表明其既不是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是国有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公司中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故祝某某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另外一方则认为祝某某构成受贿罪,其理由在于:(1)祝某某所在公司为法人独资企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母公司中铁股份虽属国有控股公司,但在上市之前则为国有公司,且公司改制后也没有对下设的子公司重新出资,故其子公司的资产仍是国有的,且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应视为国有企业。(2)祝某某作为高级工程师,在案件所涉及的工程中担任专册设计负责人,根据该职务的岗位职责,其需要参加项目的方案筹备,深入现场参与勘测、制图以及工程验收等,就其职责的内容性质而言就是一种监督、管理,应认定为公务。(3)祝某某所在公司的营业范围就是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等,而在本案工程项目中,负责给排水设计的人员只有祝某某一人,其就是负责人员。故综合祝某某所在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背景,及其所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则祝某某的职责就是一种经营国有资产的行为。
[裁判理由及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目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依据,主要为《刑法》第93条,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根据上述规定,要认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综合考量,即行为人所在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行为人所从事的是否是公务,行为人是否系被“委派”的人员。据此笔者认为,认定祝某某为受贿罪的一方,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误解。
(一)误将国有控股公司等同于国有公司
据《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则国有企业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同为国家出资企业的一种类型。从《意见》将两者并列的表述方式来看,所谓国有公司或企业应当是指国有独资公司或企业,作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其虽为国家出资企业,但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或公司。[1]这种将两者并列互不等同的认识,同样也出现在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中:“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我们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国有公司、企业应指的是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
正因为国有公司或企业具有资产纯为国有的特性,故在《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国有企业、公司包括以下情形[2]:(1)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或者由2个以上50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或国有联营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及其共同投资组成的国有联营企业;(3)上述两类公司,企业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上述三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投资方全都具有国有的属性,而投资所成立的公司或企业的全部资产亦归国家所有。如此一来也便意味着,一旦原有的国有公司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非国有资本参入的情况,则公司、企业的法律性质也就随之转变,由国有公司、企业变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或企业。
明白了国有企业的特性之后我们再来看祝某某所在公司的性质。本案中,祝某某所在的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原为铁道部第一设计院,2001年3月更名为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2003年1月,与铁道部脱钩,划归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管理;2007年7月,改为现在的名称。如果只是从祝某某所在公司前后的发展进程来看,其确实一直保持了原来的样貌,似乎具有“鲜明”的国有特色。然而我们不应该忽略的一个重要事实是,与该子公司实体一仍其旧有所不同的是,其母公司,即中铁公司则早在2007年已经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上市,成为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股份),其中国有资产占比63%,剩余股份上市交易。这便意味着,祝某某所在公司资产看似未发生变化,但因为中铁公司在变为中铁股份的过程中,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铁公司下属子公司,其资产已随之上市,不再是纯为国有,故其性质也就由国有公司变为国有控股公司。认定祝某某犯受贿罪的一方,由于没有考虑到祝某某所在公司的母公司性质发生转变的这一关键要素,以致产生错误判断。
(二)祝某某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公务
祝某某所在公司并非国有公司,已如上所说。如此,则判断祝某某是否从事公务的条件就在于两点,即其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是否是公务。
《纪要》第4项规定,“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据此,公务具有两个特征:第一,职能性,它是具有管理性质的活动,如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本案中祝某某是一名给排水的高级工程师,在案件所涉及的引汉济渭工程中担任专册人员,负责给排水的设计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并无其他行政职务。第二,职务性,它是职权和职责的统一,这种管理权限和职责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委托而产生,故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如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祝某某是由其公司依据母公司的管理规定聘任为高级工程师,其作为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就是考察现场、制作图纸以及工程竣工后根据设计参与验收,这期间并未从事任何管理性、监督性的工作。因此,祝某某既无职权,又无职责,从事的不是公务。
(三)聘任不等于“委派”
依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国有向非国有的委派,在实务中一般没有太大的认识分歧。而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推进,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意见》在第六条特别明确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人员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中才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一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称为直接委派;二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一般称为间接委派。
结合本案来看,首先,祝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被其所在公司聘任为专业高级工程师,这显然不属于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人员,换言之,祝某某不是从国有委派到非国有,而是被非国有公司直接聘任。其次,祝某某虽然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但作为该公司的专业高级工程师,其任命并非出自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而作为专册设计负责人,祝某某虽然也需要参加项目方案筹备,深入现场参与勘测、制图以及工程验收等,但这与代表国家出资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等工作的行为,显然有本质上的差异。故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祝某某的行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随着国有资产构成、性质的变化,国有控股公司已成为国有资产存在的重要方式。在此期间,如何认定其内部工作人员及其行为的性质以及因此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已成为司法实践中较为关注的一个命题。本案案情虽然并不复杂,但其反映出的相关人员的认识误区却有代表性与共通性。本文以为,判定的重要依据,既在于相关概念的厘清,更在对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
注释:
[1]参见李富军:《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微信公众号《刑事实务》。
4.国有公司党建工作总结 篇四
国有企业(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倡导全民健身理念,广泛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全民健身意识,在公司职工中营造崇尚健身和自觉参与健身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一、领导重视,出台意见
公司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是广大员工追求身体健康和生活幸福的需要,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托,为此,公司出台《国有企业(公司)员工体育健身指导意见》,对全民健身活动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并提出具体要求。公司领导十分重视全民健身活动,要求公司工会制定全民健身活动方案,指导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做好全民健身的各项工作安排。公司上下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确保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经费的落实,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员工参加体育健身运动的合法权益,不断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 1 高员工身体素质、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促进公司和谐进步。
二、认真安排,活动丰富
(一)举办职工运动会
公司定期在举办职工运动会,来自公司总部和各分支机构的员工经选拔后参加运动会各项比赛。公司领导全部参加运动会的开幕式和闭幕式,部分公司领导还参加具体比赛。运动会设置过羽毛球、乒乓球、跑步、跳远、扑克、拔河、跳绳等运动项目,至今已举办十届运动会。2012年11月成功举办公司第十届运动会,近600名运动员参加了比赛,经过激烈角逐,公司8家单位荣获运动会团体奖,156名运动员分获各比赛项目的奖项,展示出国有企业人文明、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二)组织常态化的职工体育健身活动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遵循“因地制宜、业余志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坚持体育健身活动重在日常,重在持久,重在参与。公司建立公司工会四大体育健身协会,每一个协会设立正副秘书长,负责制定本协会活动方案和组织本协会各项活动的开展。目前公司三个协会已分别组建公司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网球队,利用公司健身室和租用体育馆等场地,在工余时间定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达到提高技能、锻炼身体、沟通交流、增强凝聚力的目的。公司各分支机构也根据员工兴趣爱好,组建羽毛球、乒乓球、太极拳(剑)、登 山、跳绳、跑步等健身小组,利用工余时间,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
公司为给员工提供健身场所,专门在总部办公楼设立健身室,内有乒乓球桌、健身器材等,方便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体育健身。公司分支机构面积较富裕的单位也根据实际情况,划出一定活动区域,购买健身器材,鼓励员工进行运动健身。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将三八、五四、七
一、国庆等节日庆祝活动与体育健身活动结合起来,组织员工开展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游园、登山等活动,既庆祝节日、接受教育,又达到健身的目的。
(三)鼓励员工参加各项体育赛事
2011年,公司协助省直机关工委举办“健康杯”象棋比赛,并组队参赛,获得“组织奖”;公司组织员工参加行业协会“庆祝建党九十周年”书画摄影比赛,分别荣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公司组织篮球队参加省职工男子篮球赛,获得第三名的好成绩;公司组建羽毛球队参加省职工羽毛球锦标赛,团体获得第六名,个人获得混合双打第四名等较好成绩。2012年,公司组织篮球队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协会杯”篮球邀请赛,获得冠军;公司组队参加省直工委举办的象棋比赛,展示员工才艺;公司组织舞蹈队参加庆祝建团90周年文艺汇演,获得好评。2013年,公司组织乒乓球队参加乒乓球邀请 赛,获得团体第二名。
三、几点体会,努力方向
公司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体会,可以简要概括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是关键。
公司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构建和谐国有企业、满足职工体育文化追求的需要,是建设企业文化、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推手。只有领导重视,认识到位,才能真正做到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才能真正营造出“生活奔小康、身体要健康”的良好氛围,促使全民健身活动有声有色开展。
(二)人人参与,职工共享是目的。
全民健身活动需要人人参与,确保人人受益。公司上下在制定全民健身活动方案时,只有根据各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制定出贴近职工的健身活动项目,才能吸引更多职工参与,才能起到全民健身的效果。
(三)开展活动,经费是保障。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意义重大,但要使活动开展好,除了有好的健身活动项目和出色的组织以外,必要的经费支持是开展活动的重要保障。
5.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指引 篇五
京国资发〔2017〕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工作,提高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董事勤勉尽责履职,不断提升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和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企业)。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运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集体决策、专业高效的原则,以规范运作为前提,强化战略引领,加强风险防控,做好科学决策,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董
事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董事有权获得履职所需的公司信息,通过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合法方式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出资人、任职企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和董事的具体职权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五条
董事对出资人和任职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研究思考公司的战略发展,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公司和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会议,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的具体义务以法律、行政法规、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出资人或市国资委决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节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行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等职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董事长是董事会有效运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董事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构,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关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设置的合理性、运作的有效性和董事会秘书的履职情况,必要时应当提出调整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第十条
董事长应及时准确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建立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一条
在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紧急情况时,董事长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利益以及出资人权益的特别裁决和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董事会向市国资委及时提供信息,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负责组织起草董事会工作报告,代表董事会向市国资委专题报告工作。
第三节
外部董事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职责。外部董事应通过参加或列席企业专题会、座谈会、工作总结会等会议,参加现场调研,查阅资料文件,与任职公司有关人员沟通交流等形式,及时、全面、深入了解所任职企业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财务状况、风险管控等相关信息。外部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每年为同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中在任职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外部董事在同一任职公司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当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二。
专职外部董事每年为同一任职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个工作日,其中在任职公司现场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除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外部董事会议外,有效工作时间还包括外部董事为履行职责所做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会前准备,参加或列席公司内部其他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参加现场调研以及市国资委组织的培训、会议等。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应当通过《外部董事工作记录》对其履职情况进行书面记载,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外部董事工作记录》应包含履职时间、履职地点、履职内容等。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应持续关注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特别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并购重组、重大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重大资产处置等决策事项。
对于董事会拟授权事项,外部董事应对授权的范围、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管控风险。
第十七条
当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以上外部董事时,市国资委可指定一名外部董事担任外部董事召集人,在内外部董事沟通、外部董事调研等方面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召集人可组织召开外部董事会议,围绕公司战略发展、风险控制、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沟通交流,不审议具体事项,亦不作任何决议。会议结束后,外部董事召集人可与董事长进行沟通反馈。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召集人应在征求外部董事意见的基础上拟订外部董事调研计划,并将拟调研时间、调研主题、调研企业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结合董事会调研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安排。调研结束后,外部董事应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的调研成果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为外部董事履职创造条件、提供便利,董事会秘书负责为外部董事提供日常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具体支持和服务事项包括:
(一)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及时传达出资人意图及市国资委有关要求,介绍与公司相关的市场和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和信息,保证外部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二)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调研;
(三)积极配合外部董事调阅相关材料,协调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外部董事进行与履职相关的调查;
(四)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临时会议场所等便利;
(五)其他与外部董事履职相关的必要便利和配合。
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第二十一条
完善市国资委与外部董事之间的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包括:
(一)市国资委定期编制《外部董事工作动态》,向外部董事传达市国资委政策文件、重要会议、国资动态、调研信息等内容;
(二)市国资委定期组织召开外部董事座谈会,与外部董事进行沟通交流;
(三)市国资委每组织开展外部董事培训;
(四)外部董事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与市国资委沟通。
第四节
职工董事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除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外,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董事会会议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是指每按计划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是指经特定主体提议、不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名称按照和会议次序命名,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连续编号。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4次。下列事项一般应纳入董事会定期会议:
(一)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审计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及利润分配;
(三)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薪酬;
(四)总经理工作报告;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董事会工作报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
(六)董事会认为应列入定期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之日起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党委(常委)会提议时;
(二)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内容一般应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及决议等材料制作与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现场会议是指过半数的董事现场出席的董事会会议;通讯会议是指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电话、音频、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的会议。
前述通讯方式需能够实现参会人员相互之间的即时沟通与交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临时会议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经董事长提议、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同意,也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除会议记录和决议外,应进行录音、录像,并将音频、视频资料存档。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可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通过书面传签方式出具决议:
(一)根据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不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程序性事项,或者董事会已授权经理层决定的事项,但需要对外出具董事会决议的;
(二)董事会在过去一年内已召开会议就具体事项进行决议,且决策时依据的条件、内容等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需要重新对外出具董事会决议的;
(三)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但具体贷款的使用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进行表决)。
通过书面传签出具的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生效,书面决议应及时送达监事会主席阅知。
董事会以书面传签方式作出的决议不计入董事会会议次数,相关决议单独连续编号。
第三十二条
对于董事会拟审议的重大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后,董事会方可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作出决议。
第二节
会前准备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加强董事会会议的前瞻性、计划性。董事会秘书应于每年年底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拟定下一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的初步时间和主要议题,经董事长同意后告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拟上会议题进行审查,并结合公司管理授权,按照审批、审核和审阅分类。审批事项是指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的事项;审核事项是指董事会审核后需报请市国资委审核或审批的事项;审阅事项是指董事会听取汇报但无需出具决议的事项。审批和审核事项均需董事会出具决议。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审查议题,确保议题材料完整、陈述清楚、请示明确。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和相关议题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市国资委、全体董事、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临时会议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日送达。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
(三)会议议题;
(四)本次会议对董事亲自出席或可委托表决的要求;
(五)相关议题对表决的要求(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
(六)通知发出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相关会议通知和材料按规定时限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即视为通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
提供给董事的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董事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会议议题的有关情况。
议题材料送达董事至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董事认为议题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通过董事会秘书要求相关部门、人员补充材料或作进一步说明。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两名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形式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或者缓议个别议题,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提议缓开董事会或缓议议题的董事应当对议题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提案人、经理层成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负责人、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和人员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对于重大投资以及较复杂的决策事项,公司可通过安排专题汇报、组织董事现场调研等方式,使董事了解情况,必要时对议题中存在疑问的内容,提前安排相关人员和部门与董事进行沟通,增强董事对决策事项的了解,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效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名以上外部董事的情况下,对于重大资产处置、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事项,需经半数以上外部董事同意方可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三节
会议召开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表决意见,在会议召开前将书面委托书提交受托董事及董事会秘书。未出席会议
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因不可抗力无法出席及委托的除外。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包括委托代为表决、发表意见、签署董事会决议等;
(三)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明确表决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四)委托人签字、日期。
如委托人有需要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随委托书一并提供。
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一名董事原则上不得同时接受超过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委托。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法定职权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或其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后,董事会仍应对授权事项承担责任。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可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将部分决策事项授予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理层。董事会进行此类授权时,应明确授权事项、授权权限、授权时限等内容,原则上授权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的“三重一大”事项不得授权。总经理及其领导的经理层决策授权范围内事项,应当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专题会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总经理对授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对授权范围进行评估,每不得少于一次。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亲自参加通讯会议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纪委书记、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列席董事会会议。市国资委根据议题情况可派人列席会议。
根据议题情况,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可以通知以下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一)相关经理层副职;
(二)与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下属企业负责人;
(三)相关专家;
(四)其他与会议相关人员。
与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拟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关于回避原因的书面说明。该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根据本指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机制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原则上应由经理层成员进行汇报,重要议题可根据董事长要求由总经理亲自汇报,涉及某些专项议题可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汇报。
第四十八条
参会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听取议题汇报后,独立、客观、审慎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授权委托情况下,受托人除发表本人意见外,应当明示委托人意见。已经专门委员会研究的议题,专门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意见,并在该议题讨论前宣读。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董事长应当有效维护会场秩序,充分保障参会董事发言、讨论、询问和表决的权利。在董事会成员发言前,董事长不宜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对临时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节
会议表决与决议
第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分为书面表决、举手表决和口头表决三种,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讨论议题情况决定。
采取非书面表决的,会议记录应当明确记载董事的表决意见。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和表决事项时,应采取逐项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可以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表示反对或弃权的董事,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董事会通过普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以下事项应采用特别决议方式:
(一)需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审批或备案事项;
(二)审议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事项;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主持人姓名;
(二)会议出席、缺席及委托表决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列席人员姓名;
(五)董事发言内容;
(六)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及相应的董事姓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如实、完整、准确记录每一位董事的发言情况。董事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会议纪要。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决策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或传签决议形成的日期;
(二)审议事项;
(三)会议出席、缺席及委托表决情况(召开会议情况下);
(四)就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的票数);
(五)说明会议程序及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董事会决议应至少制作一式两份,分别交由董事签字。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就每一决策事项单独制作董事会决议或就同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合并制作董事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中的应出席人数为在任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回避情形的董事在表决统计时不计入应出席人数。
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且未就董事会未审议事项发表表决意见亦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第五十六条
参会董事对某一议题审议意见存在明显分歧或争议较大时,会议主持人征得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宣布对该议题暂缓表决,同时对该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时限及应当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作董事会会议档案。档案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董事委托表决的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以及召开通讯会议的会议录音、录像资料等。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应永久保存。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对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对董事会决议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将进展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如因情况变化致使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或不必要执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长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重新审议该事项并形成决议变更。董事会秘书应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针对持续时间长、较为复杂、风险较大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原件,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
第四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节
专门委员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组成,对董事会拟审议的重要事项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基础性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不得以董事会名义作出任何决议。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拟审议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由专门委员会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一般应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任命产生。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委员资格自然解除,董事会应及时补充或调整。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一般应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将风险管理、预算管理、法治建设等职能赋予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专门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其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财务或审计专业背景。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董事长或外部董事担任。
第六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般应包括:
(一)召集、主持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牵头制订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工作计划;
(三)督促、检查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四)向董事会报告专门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六条
在董事会授予的职责范围内,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牵头研究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工作规则应包括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具体职责、工作程序及要求、工作成果等内容。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应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09〕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及会议组织。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筹、协调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可牵头公司相关部门组成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为专门委员会提供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联络等服务工作。
第二节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开展调研等形式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不得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专门委员会开展调研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调研成果提交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计划根据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安排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每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七十条
拟报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属于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董事会秘书应提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向专门委员会提供会议材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也应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七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至少提前3日送达专门委员会成员、监事会及其他列席人员。通知由主任委员签发,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期;
(二)参会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召开的方式;
(四)拟审议事项;
(五)通知发出的日期。
第七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董事会秘书应列席会议,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也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相关部门或下属企业负责人、有关专家、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提交本人的书面意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主持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内委员亲自出席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次数不得少于应出席会议次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对审议事项应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出说明。
专门委员会针对议题材料本身提出的修改或补充完善的意见,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意见落实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议记录或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委员出席、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缺席委员的书面意见;
(六)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字。
第七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通知、会议材料、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授权委托书及委员书面意见、专委会书面意见以及其他会议材料应存档保存,并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上传至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应栏目。
第七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在年初向董事会提交上工作报告及本工作计划。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事机构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董事会秘书一般应由专人担任,以保证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董事会秘书发生空缺的,应当及时指定相关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告知市国资委,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与市国资委、监事会、公司党委会、经理层之间的沟通联系,组织董事会日常工作,维护法人治理结构合规运转。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掌握关于公司治理、董事会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定期检查董事会运作程序和文件,促进董事会依法合规运转、董事依法履职;
(二)按照市国资委要求报送与董事会相关的文件、信息,协助董事、监事了解市国资委有关政策、本公司重大信息和行业政策、行业状况,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审核或准备议题材料,制作、保管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议、意见等会议档案,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制订董事调研计划,并组织相关调研工作;
(五)传达董事会会议决议,主动掌握并督促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本指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可以列席党委会、经理办公会等公司内部有关会议,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说明有关情况。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董事会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保障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设置及成员、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事机构人员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备案,并同步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更新。
第六章
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报告
第一节
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应按市国资委要求提交上工作报告,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工作报告需经董事会特殊决议表决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发。
董事会工作报告应包含董事会建设及运转情况、企业经营及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情况、企业法治建设情况以及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工作报告应客观真实、内容全面、重点突出。
第八十四条
市国资委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召开董事会工作专题报告会,当面听取董事会报告上工作。在董事会工作专题报告的基础上,市国资委在城市公共服务类企业、特殊功能类企业建立出资人(扩大)会议制度,由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邀请相关委办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行业专家、社会公众代表参会,共同听取董事会工作及企业社会责任工作并进行评价。
第八十五条
市国资委结合董事会工作报告、日常监管情况、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董事会工作专题报告会或出资人(扩大)会议情况,对董事会工作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
针对市国资委评价中指出的董事会存在的问题及关注事项,董事会应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或下一步工作举措,形成整改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
第二节
董事工作报告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董事报告包括:半年报、年报和专报。
第八十八条
董事应分别于年中和年末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上半年以及履职情况。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一)报告期内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及次数;
(二)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的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的情况及原因;
(三)在专委会任职及履职情况;
(四)自发开展的调研或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的调研情况;
(五)对任职公司董事会的评价以及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等;
(六)董事认为应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内容。除上述内容外,外部董事报告还应包含对本人身份和履职独立性的自我评价。
第八十九条
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报:
(一)任职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可能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或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二)在董事会会议中发表反对意见后,应将决策议题及反对理由进行专项报告;
(三)董事正常行权履职受到阻碍;
(四)认为有必要向市国资委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针对董事专报反映的情况,以及半年报、年报中涉及的问题,市国资委董事会工作处负责受理,对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经委领导批示后,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董事反馈。
第九十一条
职工董事每应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企业按照本指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文件和材料,除纸质材料外,应当同时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将电子版材料上传至对应栏目。
第九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指导董事会依规运转。
第九十四条
本指引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足”、“过”、“超过”均不包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6.国有公司党建工作总结 篇六
XX公司对外接待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对外接待管理水平,促进接待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恰当、节俭地开展好公司对外接待和公共关系工作,更好地塑造企业形象,促进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接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根据接待对象不同单位、不同层次、不同需求,掌握接待工作规律,做到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计划周密、主次分明、机动灵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密细致的作风扎实做好工作。
第二章 接待分工
第三条 对外接待工作由综合部负责归口管理,相关部室、分公司协助配合。
第四条 接待工作按来宾级别分成如下四类,并按类别区分接待标准及工作分工。
(一)一类接待:主要来宾为省部级党政军领导和总部副总经理(含)以上的领导。该类接待由综合部负责编制活动计划和安排食宿,由公司主要领导陪同。
(二)二类接待:主要来宾为总部部门(含香港机构)、同级各兄弟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党政军机关正、副地厅级领导。该类接待由综合部负责编制活动计划和安排食宿。涉及工作或业务的活动内容,由相关部门(中心)根据综合部统筹安排负责接待并指定专人陪同,公司领导视情况参加相应活动。
(三)三类接待:主要来宾为总部部室副总经理(不含)以下的工作人员,同级兄弟公司的部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地方相关部门正、副县(处)级领导。该类接待由相关部门(中心)负责编制活动计划,经综合部审核后,由各部门(中心)指派专人接待,公司领导视情况参加相应活动。
(四)四类接待:主要来宾为同级兄弟公司各专业项目经理或其他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相关部门人员。该类接待由工作对口部门(中心)提出接待计划经综合部审定后实施,相关部门陪同。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五条 按照附件《XX公司接待住宿及就餐酒店级别参照表》对照公司接待类别,将接待住宿及就餐酒店进行了相应分级,接待时按照主要来宾级别确定接待类别后,在相应级别的酒店安排就餐、住宿。
(一)实际工作中,只可根据需要酌情降低接待就餐、住宿的酒店级别,但不得提高。
(二)对于来宾级别较低或非公职人员、但对公司非常重要的来宾,对口接待部门在审批时应及时向综合部说明情况,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可适当提高接待标准。
第六条 宴请餐费标准(含酒水消费),来宾一般宴请一次:
(一)一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200元以内。
(二)二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150元以内。
(三)三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以内。
(四)四类接待宴请标准为每人每次80元以内。
(五)接待宴请之外的用餐全部安排工作餐,具体标准为:省部级每人每天100元,地厅级每人每天80元,县处级每人每天60元;接待工作人员(含司机)每人每次不超过20元。
(六)同级兄弟公司普通员工以及公司下属单位人员来省公司参加的培训、交流、参观等纯业务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员工餐厅用工作餐。由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填写用餐申报表一式两份,部门领导审核后由综合部审批执行。
(七)同日宴请两方面以上来宾,原则上应统一安排,不得单独安排(特殊情况除外)。
(八)公司在外或在京宴请宾客的,宴请前要按照接待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宴请。
(九)接待费用超出核定标准之外的,不予报销。
(十)公司领导宴请的,可适当放宽标准限制。
第七条 陪餐:
(一)主要来宾为省部级领导、总部部室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同级兄弟公司总经理的接待,由总经理安排陪餐;
(二)主要来宾为总部部室副总经理、同级兄弟公司副总经理的接待,视情况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安排陪餐;
(三)其他级别的来宾由对口部门安排对等陪餐。
(四)具体陪餐人员由主陪人员确定。无论宴请哪一级领导,除公司领导外,其他陪餐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住宿标准:
(一)我公司承担住宿费用的接待,一、二类接待的主要来宾安排套间,其他来宾一律安排标准间或单间。
(二)来宾自理住宿费的,按对方要求安排客房。
第九条 迎送陪同:
(一)接待省部级领导、总部部室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同级兄弟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和综合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陪同;接待总部部室副总经理、同级兄弟公司副总经理,由公司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接待其他级别的来宾,由对口部门负责人对等迎送陪同。
(二)车站(机场)迎接。总部领导莅临,由公司总经理及相关人员前去迎接。兄弟公司领导来访,由一名公司领导及综合部负责人前去迎接。其他人员来访,可由接待人员或有关部室、中心派人员迎接,公司主管领导可前往住地看望。
(三)安排好来宾食宿后,接待人员要尽快与来宾商议确定接待活动及具体日程安排,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来宾若要听取汇报或召开座谈会的,由接待负责人提前安排好会议室,通知参加人员,并将与会人员名单提供给来宾。
(四)客人离开时,应根据需要提前协助安排订购车票(机票)、确定送行人员及送客车辆。
第四章 接待费用处理
第十条 各部门在接待中要贯彻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开支标准和管理规定。接待费用结算时,持接待审批表,并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综合部审核签字后,按公司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报批,办理支付结算。
第十一条 在省公司定点接待并可以签单的宾馆、酒店住宿就餐时,住宿费用单据必须由陪同人员在来宾离开当日签名,就餐费用单据必须由陪同人员在就餐完毕时签名,综合部按规定时限结算费用。
第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须在非定点宾馆、酒店住宿、就餐时,应事先报请综合部同意,食宿发票由陪同人员签名,并经综合部审核后,办理费用结算。第十三条 出差在外确因工作需要宴请他人的,事前要按接待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公司按照省公司安排协助接待的,接待费用由省公司陪同部门在接待完毕后一次性结清或随后办理结算。
第五章 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凡相关部室接到上级和有关单位来公司检查指导工作的通知后,应问清对方领队职务、人数、性别、乘坐的交通工具、到达时间和活动计划等,制定接待计划,并填写《XX公司接待审批表》报送综合部,由综合部向公司领导汇报后作出具体安排,并通知相关部室执行。
第十六条 需要分公司协助接待的,由综合部或接待部门持接待审批表通知相关分公司协助接待。
第十七条 接待主管部门和相关部室应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接待工作,精心安排好接机、接车、订票和全程迎送陪同,并确保交通安全。接待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既定的安排,不得随意更改活动时间、活动场所和已商定的事项,确保接待工作上下衔接,有条不紊。
第十八条 来宾如需听取工作汇报与情况介绍,接待部门应视来宾领队职务、来公司目的等情况,事先确定汇报内容和汇报人。如需分专业活动时,介绍到相关部室或单位,由相关部室或单位汇报或介绍情况。
第十九条 如来宾要求参观生产现场,由接待部门事先与综合部安保部门联系,经综合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安排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部及各部门要建立日常接待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来宾姓名、单位、职务、接待时间、主要业务、处理意见、处理结果以及接待人员签字等。接待登记和有关记录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重要的接待登记、记录应定期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 接待人员应衣着整洁,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严守企业秘密,未经请示同意,不得擅自向对方提供企业任何内部文件、资料。接待外宾应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涉外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接待人员要加强学习,熟悉接待服务管理知识,掌握基本公共礼仪规范,了解公司基本情况及本省政治、经济、人文、地理、风俗民情与风景名胜的一般知识,并具备必要的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十三条 接待管理部门和人员要积极协调好相关单位的公共关系,创造良好的接待条件。接待部门要定期召开接待工作例会,对职责履行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接待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 接待旅行考察的来宾,要制订旅游计划和标准后,委托旅游公司接待,指定专人陪同,全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省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附件
1、XX公司接待审批表
XX公司接待审批表
No:
时间: 年 月 日
来宾
单位
来宾
人数
接待
天数
住宿
地点
来
宾
人
员 姓名
(领队)
职务
姓名
接
待
事
项
预计费用
接待标准
接待内容
时间安排
申请部门
负责人签字
综合部
安排意见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总经理
审批意见
注
7.国有公司党建工作总结 篇七
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因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而解决代理问题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所有者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如果监督是完全有效的, 那么监督就可以解决代理问题。事实上, 监督不可能完全有效。一方面是监督人积极性的因素, 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 监督的对象是人, 监督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
二、公司治理结构概述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架构, 现代企业最根本的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人 (所有者) 和代理人 (经营者) 之间既需要合作又存在冲突, 因此需要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衡机制, 协调彼此的责、权、利关系。吴敬琏认为,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 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管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 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 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拥有对高级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 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 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如果治理结构不完善, 高级管理人员很可能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来提高自己的薪酬水平。因此, 各国都大力提倡公司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和决策制定机制来应对高管过高的薪酬。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包括投资者的积极监督和有效的董事会等等。
三、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现状
1.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持续攀升。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出现天价薪酬并非始于2008年, 中国加入WTO后, 高竞争行业的国有上市公司为了招募和留住国际一流人才, 必须有与国际接轨和相适应的薪酬体系和水平。于是, 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纷纷与国际接轨, 呈现较高的薪酬水平, 并一路飙升。据报告显示, 2008年上市公司高管基本年薪的平均值为52.055万元, 其中最高的为金融、保险业, 薪金达到216.6万元, 遥遥领先于其他行业。
2.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绩效脱节。
从总体上看, 与2007年相比, 最大的不同是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管短期平均薪酬基本上与经营绩效无关, 一方面可能是因为金融危机影响到了企业绩效, 而公司高管薪酬却很少作出适应性调整。据2007年和2008年1542家样本数据显示, 样本公司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2.35%, 净利润下降25.91%, 但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仍较2007年涨0.26%。
3.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企业职工差距较大。
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其职工收入差距不断拉大, 造成收入分配不公。我国现行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是在2002年制定的, 当时确定的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是12倍。调查显示, 2002年国有上市公司高管平均薪酬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差距是12.7倍, 2006年国企高管平均薪酬为城镇职工年均工资的24.3倍。2007年, 高管平均薪酬达到职工平均薪酬的30倍, 这一差距在金融和保险领域更是达到成千上万倍。2008年企业薪酬总体水平有所下降, 但高管的降幅却小于职工的降幅。
4. 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民营上市公司差距较大。
与民营企业相比, 国企高管主要由行政任命产生, 且承担的经营风险小, 因而在同等市场条件下, 国企高管薪酬应该低于民企。然而, 近年来国企高管动辄上百万的年薪使之超过民企。
四、完善我国高管激励机制的措施
1. 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 改变国有股东缺位的现状。为了改变国有股东缺位的现状, 可以在不改变国有资产全民所有性质的前提下, 对目前的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改进, 将其代理关系改进为信托或借贷关系, 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国有股权投资和交易活动, 国资委根据资本市场的行情, 收取股息。这样, 在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建立起内在产权约束机制, 做到激励相容, 从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激励机制下, 会加强对其投资的上市公司的管理, 进而以股东身份监督、约束董事长和经理层等高管的行为。“一股独大”的现状, 可以通过加快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 加速股票的全流通来进行改善。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产权结构, 减持国有股, 扩大非国有股的比重, 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真正保证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 使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仅代表大股东的利益, 而且能代表广大股民的利益。 (2) 完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针对目前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我国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第一, 加大立法强度, 明确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的权利和法定义务, 对不能胜任的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要坚决撤换。第二, 赋予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 以加强对董事会的权利制衡。第三, 强化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等高管的职务行为的监督, 有权向股东大会建议罢免不称职的董事, 必要时有权代表公司股东向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管提起诉讼。第四, 加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同时限制独立董事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行为, 如可规定每一位独立董事只能兼任一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第五, 建立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 并形成记录, 对违规行为和不作为行为进行披露或公开谴责。
通过对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 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利和法定义务, 建立必要的相互制衡制度, 充分遏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职能、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执行职能、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科学、有效地行使。
2. 建立健全企业业绩考核体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 以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经营业绩正相关, 关键就是要剔除国有上市公司的垄断因素。通过一系列的调整系数, 来调节高管们的绩效收入。同时在设计业绩评价指标时, 应当全面、系统, 结合短期指标和长期指标, 以避免高管们的短期行为;应结合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量化指标和非量化指标, 以避免高管们的财务造假行为。另外, 必须将业绩评价体系纳入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之中, 以保证公司运作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良性对接, 从而保证各个业绩评价指标取值的准确、合理。
3. 改进高管薪酬的披露规则。
依据披露信息要具有可比性、一贯性、明晰性、价值性和特殊性的原则, 必须扩大薪酬披露范围, 提供更完整的薪酬总额数字, 改变目前只披露现任高管的年度薪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管薪酬总额的状况。要披露所有高管的全部薪酬, 同时细化高管薪酬披露的内容, 包括高管的在职消费、在关联企业领取的报酬, 以便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清晰地了解公司主要经营者的激励状况, 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 也便于接受广大投资者和公众的监督。在披露时, 应该对披露格式加以规范, 有效组织信息, 提高信息的明晰性与可比性。
4. 完善外部监管制度。
在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同时, 也要完善外部监管制度。第一, 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 加强政府监管部门的事前监督, 例如, 银监会、证监会、国资委等监管机构都应当代表不同的投资人对所监管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事前监督, (下转第74页) (上接第72页) 而不应只是事后批评。第二, 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及其证券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国家要从宏观上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 从法律的角度约束上市公司的行为, 使投资者权益得到保护, 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第三, 加快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改进我国目前国有上市公司高管政府任命的现状。只有经理人市场健全和完善了, 能力强、有责任感和良好声誉的职业经理人才会被高薪聘用, 实现自身的价值;如果经理人出现经营劣迹或导致企业破产, 他们的职业生涯可能因此而断送。而不是像目前的国企高管任命制, 业绩好坏与个人前途无关。因此, 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经理人市场, 形成良好的外部监督机制。
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层的薪酬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在不断地对薪酬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 薪酬的激励效应日益显现。这样, 高管人员既可以因为自身的出色业绩而获得高额年薪和股权, 更要为自身的决策失误或不良行为付出代价, 从而提高公司绩效和治理效率。
参考文献
[1].白惠华.金融危机下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问题研究[J].郑州铁路技术学院报, 2010 (3)
8.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思考 篇八
近来,围绕国资委即将成立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至于其性质、运作、责任与使命,媒体大致归纳了以下几种说法:一是2010年央企调整和重组至80~100家的大限将至,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管理一批暂时整合不了的央企,有利于在既定时间内完成重组目标;二是集中处置央企不良资产;三是服务于央企整体上市,承载和处置整体上市后剥离的非主业资产或代国资委持有整体上市后央企的股权;四是对新兴行业适时投资,培育其成长;五是推动央企国资监管体制从目前的两层构架向三层构架转变;六是推动央企重组和产业整合。
应该说,上述各种定位和目的提出,各有其道理。但依笔者之见,最后两条应当是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最主要目的之所在,也是最值得期待的地方。
国资监管体制的完善
国资委从成立之日起,外界对其既当“老板”又当“婆婆”的诟病就不曾停止。其实,无论是十六大报告还是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委的定位都很明确,就是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人就既拥有从所出资企业获取资产收益和进行监督的权利(老板的角色),也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经营的权利(婆婆的角色)。出资人的定位决定了它既是“老板”,又在一定程度上扮演“婆婆”的角色。
因此,单从出资人的职责定位来讲,国资委既当“老板”又当“婆婆”似乎并无不妥,但问题的症结出在国资委本身并非国有企业的真正出资人,而只是受托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作为受托人的国资委,既参与对受托资产的“经营”,又负责对受托资产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那么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关系都很难理顺。
应该说国资委对自身角色定位方面是有清醒认识的。李荣融主任2009年6月29日与网民在线交流时就明确指出:“(未来国资监管体制)逐步要向三层构架去努力。国资委自身更多的职能是放在监督上。国有资产的运营会逐步委托企业作为经营实体经营国有资产。我们已经试过了,就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就是把现有的一套法律法规基本建立了,那就要往上走了,就是我开始具备条件,着力放在监督上。”
由此看出,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是国资委解决自身角色定位问题,推动国资监管体制从两层构架向三层构架转变的重大举措。当然,完成这样的转变绝非一蹴而就,整个转变过程可能会经历如下图所示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探索建立国资监管三层构架的阶段。这一阶段,以成立资产经营公司为标志,将需要深度重组整合、而目前国资委受制于身份角色限制而不宜直接整合的部分央企,装入资产经营公司。国资委与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将做到监管者与资产经营者角色的分离,国资委更多承担按照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责,而资产经营公司则承担对受托资产(主要是划入资产公司的央企股权)进行资本运营和管理,以企业化运作方式、以市场化手段,推动央企重组和结构调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当然,第一阶段还无法完全实现国资委“老板”与“婆婆”角色的彻底分离,因为不可能一步到位将所有央企全部装入资产经营公司。对于未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央企,国资委将继续扮演“老板”加“婆婆”的角色。
第二阶段是国资监管三层构架基本成形的阶段。这一阶段,随着资产经营公司资本经营管理和运作能力逐步增强,国资委可以不断将其他需要重组整合的央企划入资产经营公司,或将已完成资本化(如整体上市)的央企股权交由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最终实现央企资产全部进入资产经营公司。这一阶段完成后,国资委将彻底转变为国资监管部门,而国资经营、保值增值任务则完全由资产经营公司承担。
在三层构架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会不会不止一家呢?可能不止一家,比如可以对央企按照产业特点或范围进行分类,分别设立有一定产业特点或范围的投资控股型资产经营公司。另外,一些国有经济要保持绝对控制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的企业也可以继续由国资委直接作为出资人而不进入资产经营公司。当然,从资本运营的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角度来看,只设一家资产经营公司,在资产经营公司下面是各类产业型公司是更好的构架安排。
经过前两阶段的构架转型后,国资监管体制是否足够完善了呢?还不是。问题出在当国资委仍然是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国资委不会介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中,也很难保证国资委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因此,只有彻底割断国资委与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与被出资关系,才可能使国资委回到国资监管部门本位上。在下图所示第三阶段的国资监管构架下,国资委不再成为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而仅是代表国务院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所属央企行使独立监管权,包括制定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则、确定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导向、监控央企经营风险、防止央企非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等。第三阶段形成的国资监管构架,跟目前中央金融企业的监管构架有一定相似之处,资产经营公司相当于汇金公司的角色,而国资委将主要扮演类似银监会的角色。
央企重组的深化
国资委从成立之日起,就一直在推动央企重组。采取的主要方式通常是归并同类项,通过“大吃小”或“优吃劣”来减少央企数量。重组成本之高超乎当初预想,重组效果也未尽理想,尤其是重组的进程大大落后于预先设定的目标。
问题的症结出在哪里呢?问题不出在重组的方式上,而是推动重组的手段上。过去的央企重组更多的是通过行政手段介入来完成,从表面上看重组效率蛮高,却带来诸多衍生的弊端,比如磨合期相当长,“整”而不“合”,重组后协同效应并不明显等。因此,以行政手段为主推进重组受到的阻力越来越大,已经很难延续。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2009年10月底举办的中央企业重组经验交流与培训班上表示,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绝不是减少企业户数的概念,而要注重企业重组的质量,遵循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带动力和影响力。由此看出,国资委确立的央企重组导向也是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未来随着央企重组难度越来越大,更需要依靠市场化的手段方法代替行政手段来推进央企的重组整合。在这样的背景下,国资委作为国家行政机构,受自身角色限制,已经很难胜任进行市场化操盘运作的角色要求。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作,采取市场化手段进行重组整合,也是必然选择。
肩负推进央企重组重任的资产经营公司,如何才能做到不辱使命呢?从笔者的经验来看,以下四个环节能否得到足够重视并取得突破,是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
首先,资产经营公司自身的运作需要完全市场化、企业化,需要组建高水平的专业团队。用市场化手段进行央企的重组整合,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非常高水平的专业团队才能完成。新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用人机制、激励机制进行突破,创新人才引进、人才激励机制,才能吸引高水平专业人才,打造专业团队。这是资产经营公司能否成功运作的基础。
其次,需要高度重视重组整合的协同效应分析。行政手段推进的重组,往往对重组前调研分析做得不足,尤其是重组整合的协同效应分析不足,是造成“整”而不“合”等弊端的重要原因。以市场化手段进行重组整合,就需要高度重视重组整合前的协同效应分析,从经营、生产、管理、财务等方面深入分析可利用的协同“耦合点”,并通过有针对性的组织调整和相关机制设计来促成协同效应的实现。
再次,需要创新运用多种手段推进重组整合。据多方媒体透露的信息,有三类企业可能最先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第一类是科研院所,第二类是因产业结构调整或技术进步导致亏损,需要进行重组转型的企业,第三类是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的纯竞争性企业。如果上述信息属实,那么可以预见,未来进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央企的行业跨度将很大,企业规模、效益、结构、文化的差异性也会很大,用单一方式将很难完成重组整合。对进入的企业进行分类,按照做优做强一批、培育孵化一批、调整退出一批的原则进行重组整合是比较适宜的方式。这方面,诚通集团过去几年已做出不少成功的努力与尝试,相关经验值得新成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借鉴。
最后,需要在选聘、评价、考核下属央企经营者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企业能否搞好,关键在领导。资产经营公司在对划入央企的经营者聘用、评价、考核方式上是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手段,还是传统的干部任命管理方式,关系到能否选择到更加合适的经营者,也关系到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否更加到位。这也是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模式创新中值得期待的地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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