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五”普法档案工作制度

2024-07-30

“五五”普法档案工作制度(精选12篇)

1.“五五”普法档案工作制度 篇一

“五五”档案普法宣传资料.txt两人之间的感情就像织毛衣,建立的时候一针一线,小心而漫长,拆除的时候只要轻轻一拉。。“五五”档案普法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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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来源:初中部档案室 发布时间:2006-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的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六)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七)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有上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并且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具有现实查考使用价值和对历史、科学技术、艺术、教育等有研究价值的档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协调全国档案事业,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实施。制定发展档案事业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档案工作,中央级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的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档案机构,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职责外,经国家档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

(三)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第十条 军队系统的档案机构,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机关确定。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法》第十条所称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系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政党以及国家领导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前款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的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收入有关档案馆。

第十三条 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各级各类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四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

(三)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摄影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设备。

第十五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六条所称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系指:

(一)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二)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四)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声像、谱牒等档案;

(五)其他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

前款档案价值的确定,由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有争议不能确定时,可以由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裁决。

第十七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我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的需要,经省经以上主管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前款档案出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同意并报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检验放行。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应当自《档案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到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其向社会开放的起始时间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满五十年开放仍有可能对国家重大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继续延期开放。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当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成式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四章所称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我国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其前往的档案馆的同意。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利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和需要利用,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归寄存者所有。

档案馆对寄存的档案,不得任意提供利用,如需提供利用,必须征得寄存者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系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表: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发表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三)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四)出版发行档案史料(全文或者摘录)汇编以及公开出售档案复制件;

(五)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六)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档案原文。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公布: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还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或者报请其上级主管机关后批准公布;

(二)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本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同意或者上述主管机关的直接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公民的利益,必要时,应当申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有偿服务,提供档案按规定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设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或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可以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海关对私自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出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具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档案条例

(2003年7月25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机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管理、利用档案、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文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尚未移交档案馆保管的文书材料。

本条例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者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电子档案是指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社区档案管理。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文件的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档案馆捐赠、寄存档案。

第九条 从事档案管理、整理、评估、咨询、技术等服务的中介机构须经依法设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机构包括:

(一)市、区档案局;

(二)市、区档案馆;

(三)市、区文件中心;

(四)其他依法设立的档案机构。

第十一条 市、区档案局是市、区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档案管理规定、工作制度;

(二)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现代化管理、档案宣传、档案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四)组织档案价值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征集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档案;

(三)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四)对馆藏档案进行价值鉴定;

(五)提供馆藏档案资料的利用;

(六)参与重大活动拍摄;

(七)采集、研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八)为其他档案机构提供业务、技术示范和服务;

(九)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十)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市档案馆是中心档案馆,区档案馆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

第十三条 市、区文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和收集本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办理完毕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并向其提供利用;

(二)向社会提供公开性文件的利用;

(三)建立电子文件信息数据库,保存和管理电子文件;

(四)采用科学手段管理所收集的文件资料,确保完整和安全;

(五)组织文件的价值鉴定;

(六)向市、区档案馆移交达到进馆期限的文件及其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收集和保管城市建设档案资料,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及其电子文件,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文件,按规定向档案馆、文件中心移交,并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档案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档案工作人员接受专业培训。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收集

第十七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机构的建立、变动或者撤销;

(三)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四)市、区及其有关部门主办的重大活动;

(五)辖区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

(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市、区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活动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主管部门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始三十日内填写《重点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或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登记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购置和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取得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非重点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引起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其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产权变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原单位的档案、文件及其检索工具,并在清算结束时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合资、合作期间和合资、合作终止后档案的保存和使用,按照双方协议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境外设立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或者机构的档案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属于企业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单位、个人认为所持有的档案,对国家、社会及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可以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申报,对档案进行鉴定、评估、登记,并可以接受捐赠和寄存。

第二十六条 档案机构应当注意收集、整理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市档案馆寄存或者捐赠名人档案资料和实物档案。

第二十七条 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实行档案、文件实体与电子文件同步管理。向档案馆、文件中心移交档案、文件时,应当将档案、文件目录和其它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以及相对应的电子文件一并移交。档案馆、文件中心对接收的电子文件应当及时封存。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工作人员调离时,应当与单位档案机构办理档案、文件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档案、文件按照下列期限移交:

(一)列入市、区文件中心收集范围的文件,于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移交;公开性文件自形成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市、区文件中心;

(二)列入市、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区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四)重点建设项目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组织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并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临时机构组织的,应当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第三十条 撤销单位的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合并单位档案的处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国家机关的档案,不能移交市档案馆的,应当向市档案馆报送档案目录;对本市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应当制作复制件移交市档案馆。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及其他机构依法管理的文物、图书等具有档案性质的,管理单位应当将目录及其变动情况抄送同级档案馆。

第三十三条 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由于单位保管条件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成该单位提前向档案馆移交。不属于档案馆收集范围,但对国家、社会和本市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涉及国家安全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档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由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

第三十四条 对档案进馆范围和技术要求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到达进馆期限由于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进馆的档案,档案馆可以委托档案管理单位代为保管,委托保管时间不超过十年,受委托单位应当将档案目录报送档案馆。

第三十六条 档案机构应当建立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和档案信息网络,采用数字技术管理、开发和利用档案、文件。

第三十七条 档案机构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保管档案、文件。

档案馆的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档案机构应当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等受损档案、文件,及时采取修复、复制等措施,保持档案、文件的完整。

第三十九条 销毁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与利用

第四十条 档案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文件。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利用公开的档案、文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其移交、捐赠或者寄存的档案、文件的,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免交利用费。

第四十二条 利用档案、文件时,不得采用勾抹、描摹、涂改或者伪造、剪裁、抽取等行为改变档案、文件原貌。

第四十三条 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信息的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档案信息的研究开发和出版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档案的,档案机构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档案、文件的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和现代化管理中成绩显著的;

(二)在档案宣传、教育、学术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三)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

(四)制止、举报、控告违反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查处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五)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档案未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使用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从事档案工作或者档案中介服务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档案、文件目录或者电子文件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五)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未按规定提请预验收或者未取得项目档案认可文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

(六)国有企业产权变更,擅自处置档案资料的;

(七)借阅档案、文件未按规定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八)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或者涂改、伪造档案、文件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按照档案、文件的价值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档案、文件损毁程度和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短期保存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长期保存的,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所涉及的档案、文件属于永久保存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工商或者民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五五”普法档案工作制度 篇二

1.农机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一是强化农机安全管理手段, 完善农机安全监理体系。我省目前拥有县 (市) 以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86个, 下设监理分站272个。几年来通过开展普法工作,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地广泛开展“满意在机户” 和创建“农机安全村”活动, 每年的春秋两季,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机安全生产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目前, 全省已有128个村达到了农机安全村标准;二是农机市场管理稳步开展。5年来, 我省各地农机主管部门, 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 对农机生产、维修和销售三大市场的秩序进一步规范, 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无”产品和伪劣零配件充斥市场的现象得到有效抑制, 呈下降趋势, 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三是农机驾校管理工作有突破。我省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大力推进农机驾校的社会化办学机制的基础上, 结合实际, 确立了社会化办学推进机制, 制定了 《黑龙江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考核办法 (试行) 》、《黑龙江省农机驾校办学基本条件验收标准》和《黑龙江省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程序和规范》, 在教学管理上, 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手段, 贯彻执行新教学大纲和教员、教练员管理规定。按照全省农机培训体制的实际, 采取既坚持原则又积极稳妥的推进机制, 把好农机驾校的许可关。

2.促进行业管理法规建设

自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 农机立法工作取得较大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化促进法》颁布实施仅一个月, 我省于2004年12月1日也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为了进一步贯彻《促进法》, 我省又配套制定了《农机生产备案管理办法》、《农机销售技术条件管理办法》、《农机维修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政府支持农业机械目录管理办法》。各项农机法规的实施, 使农机依法管理不断完善, 以法治机日趋规范, 各项农机化管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上来, 为我省农机化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3.开展普法工作, 保障农机惠农政策的落实

随着中央支农惠农各项政策的出台, 尤其是中央购机补贴政策的实施, 极大地调动了我省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向农机装备建设投入的积极性。5年来, 我省共执行中央购机补贴资金18.73亿元。组建农机作业合作社1 216个, 组建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102个, 总投资25.654 6亿元。

二、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都把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作为一项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举措, 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落实工作任务。省农委农机局成立“五五普法”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由省农委农机局局长担任, 具体工作由省农委农机局监督管理处负责。各市 (地) 、县 (市、区) 都成立相应组织, 明确了分工, 加强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2.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广泛开展

几年来, 全省上下加大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营造了农机执法的法制氛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管理条例》出台至今, 全省农机监督管理、监理、市场管理、推广、作业质量管理的人员都经省农机局进行了专项法制培训。各地、市、县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及“科技之冬”、农业科技大集、驾驶员复训和3·15消费者维权日等活动对广大农民和有机户进行法制宣传和培训。

3.加强农机执法队伍建设

3.“五五”普法档案工作制度 篇三

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把全辖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做好,在上年基础上县联社及各基层信用社进一步加强了普法工作力度,做到领导重视,负全责,联社由一把手负责,主要领导亲自主抓,并落实了专门的管理人员,制定了五五普法工作计划,并能在实际工作中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

靖宇联社为把2009年的“五五”普法工作做出成效,达到目标要求,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把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一是在一季度签订了2009年普法工作责任状,制定了三个工作责任制,对2009年工作做了深入的安排部署,严格按照新制定的三个管理机制严肃要求。二是在二季度认真搞好法律宣传工作,要求各社在工作范围内开展好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开展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工作。在全辖范围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金融法律法规进行认真的学习。三是三季度末对全辖干部员工进行“五五”普法内容进行考试,全面检验干部员工对所学的法律内容掌握程度。

靖宇联社履行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促进法治化管理,完善了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开展了“学法用法”、“争创依法办事示范单位”活动,有完善的干部考核机制,建立了依法民主决策机制,形成了人人学法、懂法,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围,依法治理工作在各个层面全方位展开。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4.读档案五五普法基本读本感想体会 篇四

档案工作无小事。它是对单位、个人历史沿革的记载,是历史事件的见证。根据要求,经过阅读《档案“五五”普法基本读本》,我认识到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我国档案法律法规工作,不断完善自身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现结合工作实际,汇报我关于档案工作的粗浅认识。

我认为,档案是国家

历史的财富,它与历史变迁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档案可使我们“前见古人,后见来者”,其基本功能是让人类了解过去,再现历史。历史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下,人类发生过的各种事件的串联,它是人类社会活动在时空坐标中所留下的轨迹。自从有了人类,为了生存和进步,就要时时刻刻与自然界发生各种关系,构成社会发展的历史。历史之所以可称之为历史,则是由时间决定的。时间推着人类社会往前走,如江河奔流,把历史留在了身后。

然而,人类在时间面前并不是绝然显示出如此的无奈。自从人类有了档案,人类就找到了反观历史的一面镜子。档案是历史的文化积淀,它是历史上人类活动的影像。留住了档案,就留住了历史。走进档案库房,我们就走进了历史的长河之中。通过档案的利用,我们不但知道过去,还可以规划未来。人类及其创造的历史,都是顺时间正向进行的,人们留不住时间,所以,过去的事将永远过去。但是,档案可以实现历史事件发生和演变的时空变换。随着档案工作信息化的不断提高,计算机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档案也打破了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界线,可以在空间坐标的一个点上,了解人类认识空间范围内的所有事情。

档案再现历史的功能,由它的“记忆”功能演化而来。人类形成档案的意图在于记忆,可以说档案是人类大脑记忆的延伸。结合我目前从事的部门档案工作,我认为要做好文档管理工作,还需要从三方面加强。一是要进一步提升部门档案工作的留存意识。虽然部门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资料较多,但只要提高同志们及时归档的意识,就能做好资料保存,以确保今后工作“有案可查”。二是推进档案工作信息化。档案工作信息化已成为重要趋势。电子档案具有查阅便捷、保存可靠、资源耗费小等优点。在档案保存的过程中,我们将争取既保存书面档案,又留存相对应的电子档案,以提高文档的查阅方便。三是加强档案知识学习,不断增强档案工作规范化。要做好档案工作,就必须学习好各类文件归档要求,提高档案工作的规范化,以规章制度执行为着手点,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工作能力,切实做到制度的落实。

5.五五普法工作汇报 篇五

(2010年4月13日)

尊敬的检查组领导:

首先,我代表县统计局对各位领导到我局检查验收“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表示热烈欢迎,下面,我就2006年以来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汇报。

一、组织保障有力,基础工作扎实,保证了普法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于全体统计人员来说,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和提高全体统计人员的法律素质,为优化统计工作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到位。认真学习省、州、县 “五五”普法相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了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长为成员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股,具体由两名同志负责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是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统计整体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与统计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确保普法效果。

三是制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根据全州“五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州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县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及分工作计划。

四是经费保障。为保证法律宣传教育经常开展,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每年划拨普法教育和法制工作专项经费,提供经费保障,用于订购、印刷普法宣传材料、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加强法制工作硬件建设。

二、加强学习,提高认识,狠抓领导干部职工学法用法 我局结合工作重心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力度,努力构建良好法制环境。

一是以全国“五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基本内容,结合统计法律法规学习,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学习法制理论与学习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法,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中层干部轮流进行法制讲座制度、学法考试(测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学法效果。先后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公务员行政许可法读本》、《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统计法》等公共法和统计法律法规。

二是在组织职工集体学习的基础上开展干部职工学法用法测试工作。2009年9月组织13名统计人员参加了州统计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经考试全部合格,取得了行政执法证。我局还着重强化了对执法队伍的法制教育,举办了统计执法培训班,经过考试合格率为100%,从而进一步提高了统计执法队伍的素质,收到了明显成效。

三是根据“五五”普法工作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全面落实学习内容。为有效提高统计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在统计人员中开展了讲法、学法活动,大大提高了统计人员学习法律、业务知识的热情,收到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

三、拓宽思路,形式多样,不断创新“五五”普法工作机制和载体

(一)在“四五”普法已取得的经验基础上,我局在“五五”普法工作机制创新方面,坚持“五个结合”。即:普法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普法与促进公正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相结合;普法与加强道德文化建设相结合;普法与促进和谐统计建设相结合。有力推动了民主法制建设,为统计大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在创新普法载体方面,一是开辟了网上法制宣传专栏,重点宣传统计法制建设成就,展示普法依法治理成果,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二是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优势,大力宣传普法工作中好的做法及进展情况。三是上街开展普法宣传,利用每年 “三月法制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专项法制宣传活动,组织专门的宣传队伍,以设立宣传点和流动宣传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制作宣传图板、散发宣传资料的手段,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四年来,共发放各种法制宣传资料2万余份,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四是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活动。几年以来我们利用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等普查宣传活动,通过网络、电视、文艺表演,宣传标语、手机短信、电话彩玲等多种宣传方式,面向公众和广大企业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大规模的统计法律普法宣传。共印制文字宣传材料4万份

(三)指导好统计人员积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

1、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县法制办举办的各种法律骨干培训和相关部门举办的公务员法律法规考试。学习《公务员法律知识读本》、《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等公共法。

2、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增强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公示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实行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在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办事程序和法律法规依据,服务承诺和监督举报电话。通过公开办事程序,大大方便了前来办事的人员;通过公开承诺服务,促使全局干部职工改进了工作作风、增强了服务意识和干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3、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五五”普法期间,我局始终把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作为推动全州统计法制建设进程的一个重点来抓,建立经常性的统计基础工作检查制度,把统计执法检查贯穿整个统计工作之中。对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通过检查,促进了普法,使统计人员和单位领导对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了各单位统计法律意识,报表质量明显提高。2006年以来,我局共对113家行政、企事业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对检查出违犯统计法律法规的25家单位下发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令改正通知书》,1家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了经济处罚。

四、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为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从根本上转变工作作风,优质高效地搞好数据质量,采取多项措施,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成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我局在“五五”普法中非常注重学用结合,逐步推进依法治理,努力为统计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是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案件查处程序,统计法规工作步入规范化。成立以局长为组长、法规人员及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行政执法审议委员会,对统计违法案件严格按司法程序依法进行审议;制定出台了《县统计行政执法督察责任制度》、《县统计局全员执法管理办法》、《县统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统计违法案件定期统计及报告备案制度》、《县统计执法检查制度》五个统计法制建设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推动统计依法行政进程。

二是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转变工作作风,在全系统内深入、有效地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及时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自查工作,未发生违反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三是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照《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完善统计执法工作制度和规定,认真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等原则,坚持实体法、程序法的应用准确,力求对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得当。加强与纪检

监察、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联系,推进联合普法、联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高统计法制工作质量。

四是加强对基层统计人员专业法培训。为深入贯彻《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自2006年以来,我局共对367名基层统计人员进行了统计法基层知识面培训,累计36天,288个学时,通过了全国统一组织的统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培训、考证,提高基层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夯实统计基础工作。

五是把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每年按时组织人员参加了州、县组织的各类普法考试,参考率达100%,合格率达100%以上。

6.“五五普法”学习制度 篇六

为了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提高师生法制意识,结合学校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的新要求,通过在全校师生中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全体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为实现办学目标提供更加坚实的思想认识基础和法制环境。特制定以下制度:

1、陈店镇初级中学“五五”普法领导小组

组长:梅宏(党支部书记校长)成员:周伟(分管政教副校长)

杨亚敏(校务办公室主任)杨泓(政教室主任)王宜兵(政治教师)

2、陈店镇初级中学“四五”普法宣讲员

罗文中(陈店镇司法所所长)邓祥松(政治教师)王宜兵(政治教师)庹新林(政治教师)

3、普法学习对象: 全体教师、职工和学生

4、学习内容:

由普法领导小组拟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讨论内容、重点,提出要求,并将学习材料发给每个普法对象。

5、学习时间:

集中学习,每学期 4至 5 次,每年 8 至 10 次。自学由个人掌握。

6、学习方法:

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在集中学习期间,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实际情况,研究讨论学校的改革发展。对集中学习的情况和讨论情况作好记录。、每次学习由领导小组组长或成员主持讨论、总结。

8、作好集中学习的考勤记录。普法对象原则上不得缺勤,确有急事,需向值日领导请假。集中学习一学期请假不得超过 2 次。、保证学习时间的落实。原则上每一个月集中学习一次。如与学校其他会议、活动冲突,应自行调整,但必须保证学习时间。、建立普法学习档案。每学期结束时,普法对象每人撰写一份学习总结或学习心得。

陈店镇初级中学

7.“五五”普法工作计划 篇七

2007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二年,围绕区政府及镇中心小学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年度普法工作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区教育系统普法有关规定和总体要求,推进普法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为我镇及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认真做好“五五”普法工作的启动工作。

认真吸取和借鉴双塔区市里小学“四五”普法工作的经验教训。根据上级教育系统普法规划,制定好我校的“五五”普法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领导,把普法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健全组织,建章立制,使普法工作全面启动。

三、广泛开展“一学三讲”为主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认真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的“一学三讲”宣传教育活动,并做好活动计划,这次活动主要以讲座、演讲、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按时做好活动总结。

四、充分发挥宣传教育职能。

我校计划以板报、广播、中队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活动;并组织“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

五、做好“五五”普法的建档工作。

明确和完善普法档案的具体内容,做好普法档案的建设工作。并聘请镇派出

所警官担任我校法制副校长。

六、组织学校教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做好七月份迎接区人大对此项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

8.五五普法工作汇报 篇八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五五”普法实施意见》,明确了“五五”普法指导思想、普法目标、普法任务、普法对象内容以及普法步骤,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的“五五”普法领导班子,明确业务指导科为执法监管主体科室,办公室为普法宣教主体科室,其他科室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五年来,档案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制定《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出台《昆山市重点工程项目档案备案规程》,与建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对纳入市重点工程项目在5000万元以上,并由市财政拨付资金的.项目,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市档案局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档案局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财政局才对其进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审批。找准验收环节,档案部门可以对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制定完善了《昆山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我局行政处罚权进行了清理,同时进行了自由裁量基准,共清理十四项档案行政处罚权,其中八项进行自由裁量,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制定报送了《昆山市档案管理等级认定工作规程》,对档案等级认定工作流程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执行验收标准,明确了行政流程。6月份还对行政权力进行了梳理,并系统备案,实现权力网上运行。

二、狠抓宣教,大力营造依法治档工作氛围

我们按照普法规划,加大了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学法的重要性,使大家认识到学法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

一是开展形式多样档案普法宣传活动。五年来,我局全体人员在局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下,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每年组织组织人员参加苏州市档案局网络档案法律知识竞答活动,共计1000多人次参加;组织全市档案人员参加省档案局纪念《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颁布十周年纪念活动,共计300多人参加;每年积极参与市社科联、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活动,五年共现场发放档案宣传资料1万多份,并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现场解答,接收咨询500多人次。同时还积极利用每年的“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向社会发送有关宣传档案法律、法规的短讯,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开展档案队伍法制教育工作。一方面是抓好基层档案队伍法制教育工作。每年4-5月份组织一次档案人员上岗培训,五年来共有800多人接受了上岗培训。同时针对新出台的各类法规规章,及时开展培训,先后开展了档案升级培训、档案复查培训、新农村示范村档案工作培训、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培训、民营企业档案人员业务培训等,共计1000多人参加。这些培训在课程中均设置了档案法律法规内容,将法制意识普及到基层,推动基层实现依法治档、依法治市。另一方面抓好档案执法队伍建设。为提高本部门档案执法水平,我局积极组织业务骨干参加参加江苏省档案局和苏州市档案局举办的各类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培训。通过不断的学习,认真结合我市档案工作的实际,深入探讨相关业务问题,为档案执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积极根据工作需要,强化新的法律知识学习,定期组织全体档案执法人员集体学习了《物权法》、《昆山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责任手册》、《昆山市档案局自由裁量权明细》等相关内容。209月份,领导干部还参加了市司法局组织的领导干部普法考试,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

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档案系统干部职工从四个方面得到突破性转变。一是通过“五五”普法实现了由提高档案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向提升法律素质上转变;二是实现了上级要求学、单位领导布置学,向做遵纪守法的公民必须自觉学上转变;三是由原来注重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上转变;四是从不规范的行政管理向按照法定程度管理上转变。

三、以学促践,档案依法行政工作面貌一新

学法为了运用,五年来,我们坚持了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坚持边学边用,以理论促实践。全系统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执法水平明显提升。

一是通过“五五”普法,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得到增强,行政执法水平普遍提高,过去重人治、轻法治,重领导意志、轻执法机制,重政策文件、轻执法程序、以权代法的状况得到彻底改变。同时,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监督透明度得到强化。将行政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包括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罚缴分离、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予以公示,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提高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9.五五普法工作规划 篇九

为了适应新形势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的机制这个目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实现全所做优做强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主要目标

要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实践,进一步推动建立健全依法决策和防范风险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健依法经营的机制和制度。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强化全员法制意识,提升企业依法治企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所的原则。五五普法工作要紧紧围绕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开展普法工作,组织普法活动,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2、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要围绕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这条主线。创新普法宣传工作的形式、方法和途

径,不断提高普法宣传的效果。

四、普法对象

全体员工,特别是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五、主要内容

1、重点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公司法》及配套的法规规章。

2、继续学习宣传《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拍卖法》、《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五五普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成立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法宣传教育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的组织协调

六、工作步骤

五五普法工作从2006年开始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启动阶段(2006-2007年)。这个阶段就是要根据上级要求做好规划的制定,搭建领导机构,落实工作措施,全面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第二、深入学习阶段(2007-2009年)。这个阶段就是要系统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改革发展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普法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

第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按照统一部署,既定的目标任务,对普法学习宣传教育进行总结、考核、检查。

七、工作措施

在三个阶段中,深入学习阶段是重点。在这个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中心组学习,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作为重要内容加以安排,并坚持不断。要开设中心组学法专题讲座,增强依法治企业的意识。

2、将普法学习纳入员工培训,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组织普法讲座和学习活动,增强学习效果,提高普法质量。

3、要定期开辟五五普法专题广播、举办专题墙报、黑板报和开辟报纸专版、专栏,张贴普法标语、宣传画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之家喻户晓。

4、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五五普法知识竞赛、演讲赛等活动,深化普法学习和宣传,增强普法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5每年都要对当年的普法学习重点做出安排,并根据要求进行必要的考核,检验学习效果,巩固普法成果。

6、及时宣传报道开展普法教育活动的成果。

10.五五普法工作总结 篇十

五五普法工作总结2007-12-07 21:03:1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五五普法工作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总结(2)文章标题:五五普法工作总结

2006年是“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的起始之年,也是进一步增强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的重要一年。一年来,我们按照总公司《关于在系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坚持依法治企和以德治企相结合,深入推进公司依法治理工作,使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公司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为维护公司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面发动,为“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归根结底是通过法制宣传教育,达到领导班子及成员依法行政,员工法律素质提高,从而推动公司经营、改革和发展的目的。为了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党委按照总公司“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措施,为普法工作取得成效打下了坚实基础。一是抓好宣传发动。我公司在普法教育工作上有着较好的基础,从“一五”到“五五”普法,公司党委始终把普法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坚持常抓不懈。“五五”普法工作开始之初,公司党委就把“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放在了“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提高员工法律素质、依法治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公

司依法治理力度”这样一个较高的起点上。把启动“五五”普法教育和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大事来抓,积极营造“五五”普法工作的氛围。成都公司党政通过召开各级领导干部会、党员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种会议,将“五五”普法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步骤及要求贯彻到所属各单位。通过张贴各种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有效形式的宣传发动,大造“五五”普法声势,让员工入耳入脑,在理念上接触、认识、理解“五五”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从而对“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有一个总体、概括的了解和认识,做到人人知道,第1文秘 个个明白。同时各所属单位在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措施和目标的基础上,将普法教育目标分解到班组、岗位、个人,让员工知道自己该学什么,怎么做,使“五五”普法有了非常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是抓普法机构的健全。为了加强“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公司党公文写作政

将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了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组长,政策法规部部长为副组长,公司办公室(党办)、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内保、消防、安全、计生、环保等工作制度和组织网络。成立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所属各单位也相继建立了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基层普法组织。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职责明确、工作制度健全。公司普法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交流普法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各种措施。由于领导重视,经费落实,使我公司的“五五”普法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

三是抓规划和责任落实。公司领导根据总公司《关于在系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具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针对员工多、岗位分散、经营任务重和员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责

任到位,分层施教,严格考核的思路,制定了公司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各工作计划,从指导思想、对象内容、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工作职责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要求,并将普法工作的工作指标通过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分解落实到各个单位的“一把手”身上,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党群工作部(含宣传、工会、组织、纪检监察、法律事务)、办公室(含保卫、综治、安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积极配合,各有侧重,共同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在普法教育工作上,坚持做到年初有部署,年内有检查,有总结。

四是抓普法宣传员的培训。根据我公司在“一五”至“四五”普法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在“五五”普法中我们高度重视普法宣传员队伍建设,并以此带动全公司普法工作的进行。在普法宣传员的基础上,成立了以党群工作部负责人、党(总)支书记等组成的普法宣讲队,深入到各

基层进行普法宣传,加大了普法工作的力度。为了更好地发挥普法宣传员骨干作用,提高他们的水平,公司在购置一些法律书籍、宣传学习材料和音像材料的基础上,还邀请有关专家来公司进行专题辅导、培训、以案说法,提高了广大员工的整体素质,使普法工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大力宣传,努力建设一支知法、懂法、守法的员工队伍。

经过今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成都公司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大家在学法的同时,也学会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法律作为一把尺子来衡量身边所发

11.“五五”普法工作自查情况报告 篇十一

自2006年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五五‛普法的工作部署,根据《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通过专题学习会、‚面对面‛咨询活动等形式,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强化领导,制定方案,为“五五”普法工作提供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我局于2006年5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三位副局长为副组长的‚建设局‘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五五‛普法日常工作;同时按照《规划》的要求,在普法工作开展过程中,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确保‚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

(二)深化学习,大力宣传,确保“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我局从五个方面入手,认真抓好‚五五‛普法工作。一是在周一领导班子碰头会、股(室)周一业务汇诊会、每季学习交流会等会议中倡导各抒己见,鼓励职员间多交流、多分享,从 1

多个角度吸收理论知识,使职员的理论知识体系全面发展。二是在专题学习会中坚持以点带面。结合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和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纪律教育学习月、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活动,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由领导亲自组织上课,带领全体职员认真学习,充分调动起职员学习的积极性。三是在普法工作中强调制度规范。结合《机关职员量化考核制度》,将普法教育活动列入年终考核,激励职员由被动转化为主动地学习。四是在‚面对面‛咨询活动中的队伍注重行家里手。通过印发各种资料、抽调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为群众解答问题,并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进行登记,以便日后追踪处理。五是通过开设宣传栏、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方式,大力宣传‚五五‛普法工作,掀起了全局学法的热潮。

二、自查情况

对照《规划》和《广东省‚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的要求,自‚五五‛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将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并通过《机关职员量化考核制度》加强考核。同时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大力宣传普法教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的法治氛围,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离上级的要求仍有差距,如个别职员对学习不够重视,存在走过场的思想,不利于长效机制的建立。

三、今后努力方向

(一)继续强化普法教育,把普法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与当前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回头查‛、创建学习型机关深化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等活动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员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12.“五五”普法工作总结 篇十二

XX计生委主要承担委机关、下属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同时也肩负着指导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开展依法执政的任务。“五五”普法以来,我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始终坚持把普法宣传、依法行政作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动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发展的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从而提升了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有力推进了人口计生部门工作法制化,“五五”普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委连续两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综治先进单位;今年又再次被中宣部等国家13部委确定为“十二五”期间全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示范市,省委常委、市委书记XX为此作了重要批示,市长XX在《XX日报》上发表了署名文章,对XX计生委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五五”普法以来,我委加大了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党员干部、富人违法生育依法查处力度,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这些为我市人口计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领导,立足组织措施有力

人口计生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全市人口计生干部(村专干)共XX多人,育龄群众服务对象XX多万人。人口计生干部依法行政能力,育龄群众法律意识事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普法宣传 1

工作责任重大。为此,我委注意从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等方面入手,早准备、早谋划、早部署,强化日常管理,推动我市人口计生部门“五五”普法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科学制定普法规划。依据国家、省市“五五”普法规划,结合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了《XX计生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第五个五年规划》,提出了“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按照民主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把依法行政落实到人口计生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的工作目标,为人口计生部门开展“五五”普法指明了方向。

二是及时组织动员部署。重新调整了普法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人口计生部门“五五”普法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动员大会上,委党组书记、主任XX明确指出了“五五”普法要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五到位”工作要求,并印发了“五五”普法规划,为人口计生部门“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奠定了基础。

三是突出各级计生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五五”普法期间,在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学习内容基础上,人口计生部门着重抓了各级干部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和调研成果媒体报道工作。据初步统计,2009年以来,举办各类人员培训班XX期,培训人员XX人。其中:举办全市乡镇、街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培训班XX期,培训人员XX人;

举办市、县、乡三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XX期,培训人员XX人;举办村书记、村主任、村专干培训班XX期,培训人员XX人。2010年,仅9个月,全市各级领导和计生干部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刊发稿件共计XX件(篇)。并在XX日报开设了人口计生《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文明执法》专栏,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干部投稿XX余件(篇)。

四是强化督导检查工作。为切实落实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特别是党员干部违法生育、“两非”案件查处,社会抚养费征收,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和人口计生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每年都坚持年初有动员布臵、年中有检查、年末有考评的工作机制。仅今年就组织了XX余人次共XX个检查组对全市XX个乡镇、街办进行了检查。人口计生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二、广泛宣传,立足法律意识强化

强化法律政策社会宣传,是人口计生工作特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充分利用“7〃11”人口日,“9〃25”公开信纪念日和“12〃4”普法宣传日等宣传节点,开展大型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近几年来,全市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设臵大中型法律政策公益广告牌、永久性标语XX余个;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组织宣传队下乡下村演出XX余场,受教育群众XX余万人;全年,利用手机信息传播生育政策XX余万条,上户宣传品XX余万份,技术服务宣传群众XX万人次;从今年7月份开始,又在南昌电视台采用滚动字幕形式插播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

和婚育新风的有关内容,加强了对“六普”户口整顿期间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政策宣传。

三、完善制度,立足行政执法规范文明

推进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规范文明和行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形成有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才是治本之策。市人口计生委结合工作实际,形成针对性、可操作性、实用性比较强的执法标准,建立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监督有效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体制,完善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开人口计生法定职责、办事事项、办事程序、办事机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岗位职责和责任科室。建立了首问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依法行政领导负责制,严格按照“一个案件、一名领导、一个科室、一套方案、一个办法”的要求,落实领导亲自走访对象,亲自调查处理,亲自督办,亲自上门了解意见。建立了执法文书规范化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建档“的原则,对人口计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建立完整、统一、规范的案卷。制定了有关计划生育行政审批和许可规定,明确了责任科室,组建了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实行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对所有人口计生行政审批、许可项目实行零收费,做到随时申请、即时研究、结果公开,严把资格确认关、社会调查关、专家鉴定关、对象公示关,堵塞行政审批和许可中的漏洞。开展了人口计生阳光执法活动,依托基层建立了人口

计生便民维权“一站式”服务大厅,实行政策咨询、办证验证、奖励救助、投诉举报等“一站式”服务,推出了干群联系卡、服务爱心卡、意见征询卡等便民措施。落实了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基层设立了“民情信息箱”,建立“民情反映日"制度;完善实名举报制度、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制度、聘请监督员和评议员制度;开通阳光热线、电子举报邮箱和信访案件查处反馈通道等,随时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村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征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基层各级党政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育龄群众和机关干部以及法律顾问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和“农民工兄弟评计生”、“流动人口评计生”为主要内容的评议活动,由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工作作风等内容进行评议,查找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升了文明执法水平。

四、落实政策,立足群众得到实惠

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牺牲了个人利益,应当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市人口计生委始终坚持把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文明执法工作,与建立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相结合。紧紧围绕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子女成才、抵御风险、生殖健康、家庭致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需要不断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近几年来,市人口计生委把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爱心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纳入市民生工程。并严格按程序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3996名,特别扶助对象XX名;为XX户新增家庭办理了爱心保险,合计在保对象为XX户,落实补充养老保险XX人;为农村独女和二女户家庭参加新农合保险交纳了个人应出资部分资金;为XX名农村不再生育家庭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子女落实了中考加XX分的优惠政策;推动计划生育“绿色养老”试点工作,完成了2008年、2009年的农村二女结扎户的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作任务。在青山湖区、南昌县试点大龄独生子女成长风险保险,已办理XX人。

五年来,我委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在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与省、市普法宣传领导小组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中心,围绕群众关心、关注的社会热点,继续深入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强化人口计生部门文明执法,为建设和谐南昌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而不懈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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