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 第五章 国有企业审计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

2024-09-13

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 第五章 国有企业审计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精选4篇)

1.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 第五章 国有企业审计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 篇一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问题及对策探究

摘要:为了顺应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至今,无论在审计理论还是审计工作中都有了巨大的转变,国家对此方面审计工作的重视也是与日俱增。2010年两办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实规定》),2014年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报告、结果运用及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展起到了里程碑作用。在社会转型和国有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新形势下,经责审计特别是国企领导干部经责审计面临的新问题不断涌现出来,亟待审计人员去解决,其中的核心问题便是责任如何界定。本文就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问题及对策进行了探究,首先文章阐述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概念,然后讨论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最后提出了现阶段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责任界定所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为奋斗在国企经责审计战线的同仁们贡献出自己的分寸之功。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责任界定

一、经济责任审计和责任界定的相关概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第三条指出“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这是该细则给出了具体的解释,但是实际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特别是国企经济责任审计的把握却不尽相同。经济责任审计是基于但又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是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等重大决策开展的审计,同时包括对内部控制、可持续发展性等问题的监督,其实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绩效审计。

经济责任界定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履职范围”和“尽责情况”,“履职范围”即国有企业领导人明确要做的本职工作,“尽责情况”即强调履责的程度。二是针对国企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意义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核心是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所以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要有审计的侧重点,首先还是要把好“经济关”,间接起到优化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目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意义主要从以下三点体现出来。

(一)准确、客观地对领导干部工作成绩进行评价

开展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深入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相关的经济指标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进而准确评价其任期工作业绩。这样做能够间接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踏踏实实做事,有效控制和防范一些短期行为的发生。

(二)为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建立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之上的,是以调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为落脚点。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不仅能够及时发现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有效督促企业进一步优化自身监督制约机制,而且还能够使领导干部加强纪律观念,实现自我约束和完善,为廉政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三)有利于经济责任的明确

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有的问题最终都会进行责任界定,包括对分管领导责任也会明确。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划清前后任的责任,确保工作交接顺利进行,保证工作的连续性,而且还能够帮助继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企业内部情况,为其构建正确的管理思路提供一定依据,尽可能地缩短其适应期。

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都非常重视,各级政府为了能够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微观角度出发,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间接起到了有效维护了财经秩序的作用,控制和防范了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从宏观角度出发,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责任界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此项工作顺利推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对领导人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从而认定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对三种责任所涉及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区分,但关键在于《实施细则》对各种具体情形的之间的界定并不清晰,这就导致审计人员容易做出较为笼统、模糊的审计结论,经常定性为主管责任与领导责任,定性为直接责任的较少,针对性不强,不能根据具体问题采取一定措施控制和防范风险。

(二)“先离(任)后审”不利用审计工作的开展

在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先离后审”及“先任后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这种滞后审计现象,降低了被审计单位和离任人员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同时也给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增加了难度。有时会对审计人员核查、取证造成诸多不便,不利于审计人员掌握真实情况和顺利开展审计工作,影响了审计工作质量,并形成了一定的审计风险。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审、用两张皮”的状况,降低领导责任界定对领导评价的影响,阻碍了审计结果的利用。

(三)国资管理部门监管考核制度松弛

一个企业良好的控制环境应该是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之间形成相互的制衡关系,这样才能有效控制权利的滥用,所以在国企的经营流程中,处在监督管理环节的国资委至关重要。2004年国资委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启动董事会试点工作,至今为止已有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已经成立董事会,为的就是打破传统的“一把手负责制”,解决“人治”带来的种种问题。但是国资委并没足够的动力以及决心打破利益集团的封锁和既得利益者的阻挠,导致现在国企高层中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的现象比比皆是,其权力较大,影响监事会制约机制作用的发挥,同时国资部门对下属国企平时的考核制度又不严格,常处在放养状态,国有企业实质上并没有摆脱“家长式”的“一把手负责制”,容易造成其权力的滥用,不利于界定责任。

(四)未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2010年7月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指出,“三重一大”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三重一大”是实现决策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但是现实情况中国企对“三重一大”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由于每个企业的自身情况不同,执行不力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政府行政干预,有的是领导盲目决策,未进行充分研究,决策程序不规范,导致责任划分不清,再还有部分国企,虽然“三重一大”经过会议集体讨论,但是会议记录制度不健全,也会导致后期决策出现问题时难以对责任进行清楚的划分。

四、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的一些对策

(一)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界定标准

相关部门还是应该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中的相关条例,制定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使审计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过程中有章可循,准确、及时地对相关内容进行评价和监督,让政策真正的落地有声,更好的促进国企监管考核体制的完善,明确经济责任,最终达到控制和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实际效益提升的目的。

(二)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充分运用

通过建立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运用。首先,审计部门在独立行使审计职能的同时,要加强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部门间配合联动、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形成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合力,并形成长效机制;其次要规范、强化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对领导人员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重要依据。组织部门作为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牵头单位,要提前向审计部门提供拟审计对象名单,合理安排免、审、任的时间差,为审计部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审计移交的有关问题。这样可以将审计监督、干部管理和纪律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有侧重,有效地发挥各部门优势,确保审计成果的科学有效利用和切实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质量,有利于责任正确界定。

(三)进一步完善国企监管考核体制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监管边界,建立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管企业为主向管资本为主转变。大力推进依法监管,着力创新鉴定方式和手段,改变行政化管理方式,考核体系和办法,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责任界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四)加快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建议国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界定应尽可能包括量化标准、备案登记制度、严密的决策程序和审批制度,为有效执行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建议其完善相应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制度,这样可以使得“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出现问题时,责任可以得到更为准确的界定。

通过开展国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同时能准确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及责任界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增强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最终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审计署济南特派办理论研究会课题组.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审计研究[J].审计研究,2015(2).[2]李晓慧,金彪.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及其特征研究[J].审计研究,2013(6).[3]郑玉良.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内部审计,2011(3).[4]郭华,张朝晖.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与“三重一大”审计监督相结合的探讨[J].商业会计,2013(14).(作者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审计局)

2.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 第五章 国有企业审计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 篇二

1.“先离后审”、“先任后审”状况普遍,审任脱节,难以达到应有的审计成效和目的。现实工作中“先离任,后审计”、“先任命,后审计”的常规做法有背于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审计成果对领导干部的任用参考作用不大,且审计容易走形式。

2.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尚未全部建立,监督合力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有的地方、单位部门间协调配合不力,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性不强,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纪检、组织及审计监督的合力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3.现有审计队伍现状和人员素质、水平不能完全适应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部分部门和单位没有建立专职的经济责任审计队伍,专业审计人员少、审计任务重的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有的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责任及风险意识不强,存在“怕得罪人”和“走形式”的思想意识,不能胜任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需要。

4.审计广度、深度不够,审计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是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经济责任审计准则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审计程序和审计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该审的单位和部门没有审到位,该查清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有的甚至对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经济责任落实不够,审计评价、定性不准确甚至自相矛盾;经济责任审计方法单一等。

5.审计重点不突出,审计风险大。主要是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过多侧重于“查错纠弊”,缺乏从宏观角度对查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综合分析;对重大违法违纪、经济案件和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审计查处力度不够。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审计风险预计不足、控制不力,风险较大。

二、解决深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对策

1.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为干部监督管理服务的职能作用。开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健全企业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廉洁自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两办”规定,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和经济责任审计防范机制,切实将“先审计,后离任”的干部管理制度落到实处,防止“审任脱节”。

2.建立和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制,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由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受托审计的性质以及审计项目本身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分别成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建立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发挥整体合力。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重要问题、审计报告等都应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和通过。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真正运用到领导干部监督、考核、调整、任用等领域,加快审计成果的转化,督促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扩大审计影响。[!--empirenews.page--] 3.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由于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殊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尤为重要。为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要努力组建、培养一支专业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队伍。要充分考虑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专业特点,配备精通企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税收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到审计组中,并特别重视审计组长的选配。二是加快知识更新、改善知识结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人员除应掌握必备的审计专业知识外,还应具备较高的宏观思维、分析、判断能力。要通过多层次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综合生产经营管理知识、财会税收法规、决策科学知识等。要注意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三是严明审计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要制定并严格遵守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纪律,坚决避免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人情审计、形式主义、隐瞒不报等问题。

4.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应进一步加强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应尽快研究制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准则、审计规范,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手册,进一步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对象、内容和程序;建立和完善各类型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具体内容、范围、方法等。此外还应当建立和认真执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考核制度、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审计组廉政责任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等,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充分运用内部控制测评、统计抽样、风险分析、审计风险评估、计算机辅助审计与计算机系统审计等多种现代审计方法。

3.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 第五章 国有企业审计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 篇三

【颁布单位】福建省审计厅 【颁布日期】2006/12/31 【实施日期】2006/12/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省审计厅

【文号】闽审责〔2006〕199号 【题注】 【正文】

厅机关各处室、各厅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福建省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福建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情况反馈给经济责任处。

福建省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务操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完整、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第三条 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的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完整、合法、效益情况等方面的审计,摸清单位资金全貌及财务管理情况,查实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通过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政策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促进国家政策执行,促进依法行政,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三)通过对履行决策事项的程序及效果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揭露未经集体讨论,个人违规决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促进决策民主化,落实决策责任制。

(四)通过财政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

(五)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六)为干部管理部门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 审计立项与组织

第四条 审计项目由干部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由经济责任审计处会同有关处室,统一组织审计力量,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时间

第五条 审计范围以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为主,根据其管辖范围和经济责任关联事项确定延伸审计范围。需要延伸审计的重点单位: 1.被审计单位直接财政资金拨款的单位; 2.重大经济决策执行单位;

3.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分管的下属企事业单位; 4.干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延伸检查的单位;

5.举报的线索基本清晰,通过审计手段能够检查核实举报事项所涉及的单位。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任职或离任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以任职时间超过半年为准,超过半年的该会计年度应列入审计范围,否则只对有关事项进行追溯或延伸。

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重点内容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计重点内容:

(一)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完整、合法、效益情况。

1.基本财政财务情况。认真核实、准确反映部门资金规模和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结余结转资金的处置情况,以及银行账户设置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对有资金分配权、项目审批权的部门,应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项目审批及效益情况进行重点审计。

3.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包括组织预算外收支情况、往来账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等。对资产的审计,应突出长期被占用国有资产、违规处置而造成国有资产和收益的流失等方面。

4.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情况。主要审计各项收支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全部纳入单位账上核算;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及执行效果情况。主要审计与领导干部决策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决策或因决策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重大经济事项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取得预期效果。

(三)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主要对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票据使用管理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进行审计。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对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效。(四)领导干部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通过对账务的审计,或对群众举件的查处,审查违规报销应由其个人负担的各项费用,私设“账外账”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长期无偿占用、甚至侵吞公共财产,违规审批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等问题。

第五章 审计方法

第八条 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紧扣“经济责任”这个主题,除了运用财政财务收支的常规审计方法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计划确定后,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主要了解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基本情况和与领导干部本人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通知被审单位做好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书面材料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听取纪检、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

(二)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应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开好进点座谈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审计部门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必要时,可以与干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宣传规定、明确范围、提出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书面材料应于审计进点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四)从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有关经济政策性文件、信访举报材料、和班子成员座谈了解等五个方面入手,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能力、决策能力、政策执行能力、遵守廉政纪律情况以及群众关注问题进行重点了解。

(五)应以项目为依托,以领导干部决策为重点,以项目执行的最终效果为依据,对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程序及执行效果情况审计。首先要摸清在领导干部任期内,都有哪些经济决策事项,在摸清投资(决策)项目的总体投入规模及总体效益、效果的基础上,审查其决策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效果的真实性。(六)围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范围,依据审计重点内容的要求,有重点地选择延伸单位。(七)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查处的问题可以提请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协助,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八)要实行审计公示制度,重视举报件的处理。对于重要举报,如涉及到审计内容且通过审计手段能够核实的,应当予以核实,有些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对在审计期间确实难以查清的,要说明原因并将举报件送厅举报中心,按正常举报件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九条 审计评价应采取写实的方式,谨慎、稳健、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但应避免相互矛盾。

第十条 审计评价基本内容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完整、合法、效益情况,主要包括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资金管理分配使用、项目审批及效益情况,资产管理、使用及处置情况。在此基础上,突出以下内容:

(一)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工作业绩情况,主要参考部门工作总结,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部门的统计、评价、检查等资料。

(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通过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经济行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单位的各项收入是否合规合法,是否全部纳入单位帐上核算;单位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合法,审批、报销手续是否完备;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是否合规来评价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建立情况,民主决策情况,决策执行情况及决策有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情况。主要从决策内容合法性、决策程序规范性、决策效果真实性及决策资料完整性等方面作出评价:

1.决策内容的合法性,评价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

2.决策程序的合规性,评价决策机制是否有效,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决策机制;程序是否规范;决策方式是否民主,是否存在违反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是否经集体讨论,有无采取以通报形式代替民主决策;

3.决策效果真实性,评价决策确定的各项目标是否实现,是否达到预期效果,是否存在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决策资料的完整性,评价相关资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集体评论形式的会议纪要等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四)内控制度情况。主要评价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特别是对下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效。

(五)个人廉政情况。在审计涉及范围内,评价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存在的问题,客观正确地划分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得将直接责任划分为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出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撰写和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小型业务审理会后,送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报告内容和结构附后),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应以单位正式文件报送审计厅。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召开重大业务审理会。审计组应提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的说明,法制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意见,以及在审计报告基础上代拟的经分管厅长审核后的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领导干部本人;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和结构附后)。

附件:1.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的有关规定 2.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3.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内容要求 4.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内容与格式 5.审计结果报告内容与格式 附件1 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内容和程序

一、会议准备

会议准备事项由审计组组长负责。1.会议通知。审计组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与被审计单位协商召开审计进点会的时间、地点、议程,确定与会人员并按规定告知有关事宜。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在会前通知到会。2.与会人员。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审计还应包括已离任的原任领导干部)、中层干部、财务人员、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等;审计组全体人员、有关处室负责人、厅领导。

二、会议议程:

1.主持人介绍会议目的、会议内容及议程。

2.审计组组长介绍审计的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方式、要求。3.领导干部报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4.被审计单位领导介绍单位基本情况。5.厅领导提出审计的总体要求。

三、审计组组长介绍的主要内容 1.审计依据 2.审计目的

3.审计范围: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和对象范围。附件2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以下近三年资料:

一、年度财务资料;

二、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经济目标及考核情况;

三、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四、基本建设计划及预算、决算报表;

五、单位重大议事规则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经济诉讼、对外担保等资料;

六、近期资产盘点资料、债权债务情况说明;

七、收费许可情况;

八、有关部门对单位的检查报告及下达的处理意见;

九、内部控制制度;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附件3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书面材料的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任期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有关政策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及重点项目投资决策执行及效果情况;

五、内部管理及控制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情况;

七、需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书面材料应在审计组进点后五日内提交。附件4 审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一)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方式、重点内容和起止时间。

(二)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一是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单位的职责范围、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定编人数、机构设置、下属单位个数、领导干部任职的起止时间、职责分工情况。二是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方面的主要问题。审计报告中反映的事项必须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定性,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审计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应从体制、法规、廉政建设等方面向党委、政府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五)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是受审计手段和时间限制,还未查清的重要线索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对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实情况,以附件形式逐项说明。附件5 审计结果报告内容与格式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方式、重点内容和起止时间;

(二)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对象任职时间、职责分工及履行职现情况情况;

(三)审计评价。主要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

(四)审计发现问题及责任界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部门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方面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进行界定。

(五)审计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应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是受审计手段和时间限制,还未查清的重要线索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对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实情况。以附件形式逐项说明。

福建省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市、区)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通过对县(市、区)长任职期间所在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和重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决策情况的审计,以界定领导干部本人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的法定监督行为,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主要的工作目标:

(一)摸清县(市、区)政府财政状况和政府负债情况,为我省各级领导加强县级财政管理、制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较为翔实的参考依据,对以后接任的县领导全面了解当地财政经济状况提供帮助;(二)通过审计揭示存在的问题,促使县(市、区)政府研究出台相应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县(市、区)财政经济管理,促进县(市、区)长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三)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组织部门管理、考核、使用领导干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审计立项与组织

第四条 审计项目由干部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由经济责任审计处会同有关处室统一组织审计力量,合理安排工作。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时间

第五条 审计范围包括所在县(市、区)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审计时根据审计方案要求和需要确定重点审计单位。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时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为审计时间范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任职或离任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以任职时间是否超过半年为准,超过半年的该会计年度应列入审计范围,否则只对有关事项进行追溯或延伸。

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了解县(市、区)长任职地区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县(市、区)面积、人口总数、财政体制、经济结构、规模及发展概况等;

(二)了解县(市、区)长任职、兼职、职责分工情况;

(三)了解县(市、区)长任职期间的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收支执行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情况;

(四)查阅县(市、区)长任职期间该地区发布的财政、税务、环保、土地、社会保障等工作规范性文件;

(五)查阅县(市、区)长任职期间该地区财政审计、专项审计、重点项目审计的审计档案资料,了解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听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审计组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条 开好进点座谈会。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必要时,可以与干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宣传规定、明确范围、提出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书面材料应于审计进点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一)县(市、区)长的职责范围;

(二)县(市、区)长所在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决策、经营决策的执行情况;

(三)县(市、区)长所在地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四)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五)其他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实施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财政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县(市、区)长任期内重点经济事项的决策(含审批)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三)重大投资项目的有关协议、合同等;

(四)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情况;(五)县(市、区)长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六)县(市、区)长任期内上级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经济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

(七)未决经济诉讼及债务的有关情况;

(八)审计期间的财政、财务报表、账薄等会计资料;(九)县(市、区)长任期内,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全部账户的情况(包括已注销的账户);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要实行审计公示制度重视举报件的处理。如涉及到审计内容且通过审计手段能够核实的,应当予以核实,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对在审计期间确实无法查清的,要说明原因,并将举报件送厅举报中心。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县(市、区)长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效果: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状况、管理效益和有关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等;(二)行政能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程序和效果情况,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等;(三)廉政情况: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为:

(一)县级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县(市、区)长是否依法理财和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方面: 1.摸清家底,了解任期内各年度预算收支规模和财政平衡情况;基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分年度收支情况。了解任期内各年度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收支目标的实现情况。2.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贯彻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有无编制赤字预算,年度执行结果是否超预算,预算调整是否履行法定程序。

3.财政收支是否真实完整。财政收入有无做到应收尽收,各县(市、区)设立的经济开发区财政收入如何处置,有无并入本级财政决算报表。

4.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预算外和基金预算)支出审批是否符合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预算外和基金预算)管理是否规范。

5.政府负债(以县财政的债务报表为准)的规模与构成;主要了解县长任前和任内债务的增减情况,按经营和非经营债务分类;分析新增债务的结构和偿债资金来源。

6.专项资金特别是上级补助的救灾扶贫资金、支农资金、环保资金、教育资金、社保资金、税改资金、卫生、交通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了解有无存在滞压、挪用等情况。7.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为发展地方经济制定的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方面的经济优惠政策是否合规合法。(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方面

主要围绕县(市、区)长任期内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收支活动, 重点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政策执行等环节,审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等情况。(三)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

主要审查县(市、区)长任期内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指利用政府性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和举债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和资金总量,重点从投资立项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四个环节开展。

(四)国有企业股权变动、产权交易和资源性[水、矿产、林权]国有资产处置方面

主要审查县(市、区)长任期内国有企业股权变动、产权交易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处置的规模和资金总量;重点审计资产处置的合规合法性和处置收益的管理使用情况。

以上重点内容的审计,工作量大的,可以采用抽查的方法,但要在方案中明确。

第六章 撰写和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小型业务审理会后,送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应以单位正式文件报送审计厅。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规定召开重大业务审理会。审计组应提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等有关文书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报送干部管理部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和结构附后)。

第七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二)应当在审计内容范围内,并依据重要性原则;(三)要依据审计事实和审计认定的数据以写实的方式进行;(四)既要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也要反映其工作业绩,并避免相互矛盾;(五)与领导干部不相关的不评价,与审计内容不相关的不评价, 与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不评价。

第十九条 县(市、区)长经济业绩及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评价应围绕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支任务完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土地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等情况进行评价:

(一)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上级下达的目标或者任期各年度计划目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相关数据为依据,认定任期目标合理性的同时进行分析。

(二)以任职时实际水平或同期全省平均水平为标准对经济指标进行可比性分析,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审计有关部门的考核、评价、检查结果为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评价。

主要围绕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依据审计的结果以及揭示问题的情况予以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被审计的县(市、区)长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主要围绕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进行评价。围绕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决策时主要负责人能够尊重多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决策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决策执行情况,决策目标实现情况;有无损失浪费,并分析原因,界定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存在的问题,应客观公正地划分领导干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不得将直接责任划分为主管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3.失职、渎职的行为;

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部门、单位或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附件:1.审计报告格式 2.审计结果报告格式 附件1 审计报告格式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方式、重点内容和起止时间。

(二)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所在县(市、区)的基本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审计发现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重大决策失误、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和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五)审计建议。(六)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附件2 审计结果报告内容与格式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审计的依据、审计范围、审计方式、重点内容和起止时间;

(二)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职责分工及履行职现情况情况;

(三)审计评价。主要评价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肯定成绩,指出问题。

(四)审计发现问题及责任界定。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方面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进行界定。

(五)审计建议。针对被审计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问题,应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情况。主要是受审计手段和时间限制,还未查清的重要线索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对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和群众举报线索的查实情况。以附件形式逐项说明。

福建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参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条 本操作指南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在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目标:

(一)以会计信息真实性为基础,摸清家底,弄清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从整体上把握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二)通过审计或审计调查,重点揭露企业存在的重大会计信息失真、重大潜亏、重大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三)以提升审计成果为目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制度和机制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服务。(四)通过审计,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为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与考核提供参考依据,完善权力制约机制,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

第二章 审计立项与组织

第五条 审计项目由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由经济责任审计处会同有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审计力量,合理安排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时,可以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参与审计。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时间

第七条 审计范围以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为主,原则上包括下属全部企业。根据其管辖范围和经济责任关联事项确定延伸审计范围,需要延伸审计的重点单位为:(一)企业中从事核心业务的子公司;(二)企业负责人兼职的子公司;

(三)企业中资产或效益占有重要位置的子公司;(四)企业资金结算中心、内部银行等内部金融机构;(五)与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有较多经济往来的子公司;(六)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需要延伸检查的单位;(七)有举报且线索清晰的单位。

第八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三年为审计时限,任期超过三年的以最近三年任期为审计时间范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以前年度。任职或离任时间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以任职时间是否超过半年为准,超过半年的该会计年度应列入审计范围,否则只对有关事项进行追溯或延伸。

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要求的,按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审计组应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同时向干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充分利用审计机关已有的审计资料,根据审计工作重点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审前调查时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以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三)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活动相关的会议纪要;(四)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以及企业纠正情况;(五)内部审计组织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六)审计组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企业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必要时,可以与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召开,宣传规定、明确范围、提出要求。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审计进点会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书面材料应于审计进点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

(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

(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五)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就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有关的问题,与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了解。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采取检查、监盘、观察、查询、计算、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技术方法来收集审计证据。为了准确划分和客观评价被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座谈、查账与调查相结合,全面审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并在审计实施中注意到有机结合,提高效率,突出效果。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进行监督。审计内容重点关注如下:

(一)目标责任制有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审查任期内公司确定的各项经营目标完成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核实本级党委、政府和国资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各项财经指标的完成情况,查清有无人为调节上报指标的问题。

(二)会计信息质量。审查企业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以损益的真实性为核心,揭示其会计信息质量状况。

(三)资产质量方面。审查企业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资产负债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并弄清不良资产总额,重点分析企业不良资产的结构及原因,是否造成损失浪费、潜在亏损等问题。(四)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审查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大额合同、大宗物资采购、以及企业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经过规定的程序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是否取得预期效果,是否存在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重点揭示企业领导人员由于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五)企业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审查是否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是否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是否领取工资,有无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账外账”的情况;关注是否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否让亲友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查其他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财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物资公开竟价采购、存货验收、发放、保管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以及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及失误追究等重要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的制度是否符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有无制度之间相互抵触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各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有无制度形同虚设情况。

(七)专项资金的缴交和使用情况。审查企业各项社保基金是否应缴尽缴,及时足额上缴;审查企业对国家环保政策的贯彻情况、环保资金的缴交使用情况,重大污染事故的成因、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对使用涉农资金的企业,还应审查企业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八)群众举报件的查处。如涉及到审计内容且通过审计手段能够核实的,应当予以核实,有些重要问题要写出专题报告;对在审计期间确实无法查清的,要说明原因,并将举报件送厅举报中心,按正常举报件处理。

(九)企业干部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可以利用其他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监督部门的检查结论。涉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应对原结果或结论作进一步审查核实或补充完善,并按关联性重新取证。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应及时以一定方式与委托部门沟通情况。

第六章 撰写和报送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经小型业务审理会后,送被审计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征求意见。企业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反馈意见,应以单位正式文书报送审计厅。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的规定召开重大业务审理会。审计组应提供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代拟稿)、审计决定书等有关文书进行审议,并对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报送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和结构附后)。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所在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

第七章 审计评价及责任界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相关经济责任;(二)应当在审计内容范围内,并依据重要性原则;(三)要依据审计事实和审计认定的数据以写实的方式进行;(四)既要反映企业领导人员的问题,也要反映其工作业绩,并避免相互矛盾;(五)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不相关的不评价,与审计内容不相关的不评价, 与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不评价。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依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内容,围绕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在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效果的经济技术指标,评价其工作业绩。评价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企业,有针对性地选择其中的一些主要指标,进行对比分析评价。在分析指标时,不但要同计划比,还要同任前比,通过纵向、横向的比较,正确地反映出被审计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状况,客观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评价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以会计报表为基本内容,以会计要素为主线,以失真率为基本指标的评价体系,主要指标有资产失真率、负债失真率、权益失真率、利润失真率。

(二)资产质量。要以企业资产质量的“有效性、流动性、安全性”为标准,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来分析企业的资产质量状况。资产质量的有效性主要指标有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质量的流动性主要指标有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不良资产比率等;资产质量的安全性主要指标有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三)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评价被审计企业控制点是否健全、有效,控制目标是否完整,是否实现,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得到贯彻落实。

(四)重大经济决策。要对决策程序和结果进行评价。对重大经济决策程序的评价,要把握的关键点是民主性、合规性,决策过程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策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多方案选优、是否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投资的存在性,要审查股权证明、合同等资料的完整性;对外担保有无签定了反担保协议;出借资金有无签定借款合同等约束性文件;大额采购合同的签定是否合法合规。

对重大经济决策结果的评价,要把握的关键点是科学性、效益性。投资项目是否按协议或合同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有无造成损失;通过对项目完成产生的经济效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经济效益相比较,评价投资项目是否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对外借款是否如期还本付息;对外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采购的货物是否出现质量、价格问题。

(五)对审计发现的个人和所在企业的违纪违规问题,按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关联程度,评价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审计发现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问题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二)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企业领导人员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附件:1.审计报告参考范本 2.审计结果报告参考范本 附件1: 审计报告参考范本

(引言)根据......(审计依据),XXX年XX月至XXX年XX月,我厅对你单位(或公司等)....(提供资料的范围、审计内容、范围、被审计单位的承诺情况)进行了审计...一、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企业的性质、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组织结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财务收支状况等财务收支规模、渠道、管理方式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你单位部分收入未按规定....(查出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及依据)(二)......三、建议(一)......(二)...........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福建省审计厅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审计结果报告参考范本

根据XX(委托单位)委托及审计审计计划安排,我厅派出审计组,于XX年X月X日对XXX同志在XX年X月至XX年X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内容主要包括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的性质、编制情况,内部机构设置、下属单位个数、核算管理体制以及被审计者的任职期间经济目标等情况。)

二、审计评价

(内容主要包括:在审计涉及的范围内对被审计事项予以总体评价)

三、审计结果(内容主要包括:1.审计方案所列全部审计范围内容的审计情况;2.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3.责任界定。)

四、审计建议

(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4.领导干部审计知识读本 第五章 国有企业审计 第二节 经济责任审计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第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 审计管辖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第十条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上报审计机关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

第四十四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没有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被上级审计机关纠正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四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上一篇:综合创建工作总结下一篇:关于乞丐尊严的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