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2024-10-24

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共12篇)

1.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篇一

马山司法工作之我见

“公检法司”是国家维持社会稳定的不可或缺的四个部门。“司”指的是司法,因为日常工作生活中接触的频率关系,在印象中“司”没有“公检法”那么深。而且由于各自分工的不同,国家在基层建设投入的资金中,“司”也是远远少于“公检法”。这就造成了在民众中,公检法重要,而司法工作相对来说不太重要,但司法的重要性却不容轻视。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而教育只是教给人们“做人的道理”和“生存下去的方法”。司法中的宣法普法可以看成是人生的第二次教育。他是让人们看到一扇扇门,哪扇门可以进,哪扇门不可以进。准确说是让人们知道自己有哪些义务和权利。法律是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而司法是宣传公民如何正确理解和看待权利和义务。所谓治病要分“标”、“本”。在我看来,“公检法”只能称为治“标”,而“司”可以称为治“本”。由此可见司法的重要性!

马山街道地处偏僻,辖区范围小,人口少。因其特殊的地理经济环境,老龄人口较多。这就造成马山的司法工作有几大特点:民事人为纠纷较少;社区矫正对象较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较少;法制教育宣传工作较难;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是基层司法的基本工作,它的任务完成的好坏决定着一个司法的设立是否成功。

马山街道纠纷较少。一方面是人口少;

另一方面不是因为马山居民法律基本常识多,而是因为马山街道大多数为老龄人口。老年人经过多年风风雨雨的洗礼,对于日常生活的追名逐利有所淡化,且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也相对来说更容易更和气些,没有了年青人的冲动。这就造成了日常纠纷较少。

但老龄人的隐忍性格和独处的生活也让一些小的犯罪行为得到包容,如社会上现在流行的一些电话诈骗、各式各样的传销、一些虚假的保健品、还有很多老年人不重视的其他侵犯老年人权利的犯罪行为等。特别是虚假和被夸大的各类保健品,这几年在马山街道辖区越来越多。这值得我们去重视。

同样对于新鲜事物难于接收,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法律常识,他们感觉到他们的年龄已经用不到了,而且记忆力不佳,所以司法普法工作难于有效开展。

针对马山街道的司法工作特点,我们可以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普法宣法上来,多开展些社区文体活动,在活动中把法律知识和健康知识容于其中。这样不仅丰富了老年人的日常文化生活,而且让这些老年人在活动中,不知不觉得了解到法律知识。

普法宣法工作是司法工作最基本的工作。对于现在还未完全垂直管理的司法所来说,在经费上和硬件配套设施上都不太完备。较好的完成司法工作有一些困难,但只有努力的工作,才能争取更好的工作环境。马山司法所会尽最大力量完成司法局交给的各项任务,相信在司法领局导的组织下,司法工作会逐渐扎根在各个基层工作中,成为中国现化化建设的坚强后盾之一。

2.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篇二

1. 固定资产账实存在出入

就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现阶段面临的问题来看, 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账面信息与实际资产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尤其是在固定资产管理这一块。和绝大多数单位一样,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 会计信息录入失真, 导致资产流失以及浪费的情况严重, 给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统计带来了难度。例如, 在购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 行政事业单位通常情况下只记录相应的支出, 却不进行相应的录入记录。在接受捐赠资产以及拨付资产的时候入账更不及时, 因此在结算的时候往往造成盘盈的状况。除了盘盈的现象, 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中, 挂账的现象也是极为常见。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及时依照相应的规定对固定资产实行调出以及报废, 造成项目的核销滞后, 最终出现挂账现象。

2. 低值易耗品方面核算标准的不统一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管理的过程中, 除了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之外, 同时还应遵循会计制度。然而不管是遵循哪一种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照要求进行存货的核算。但是在实际核算中, 对于具体存货的核算标准却没有得到统一, 如价值、品种以及数量等方面, 财务工作存在比较大的灵活性, 造成低值易耗品管理方面的诸多漏洞。

3. 对应收账款的重视程度不够

就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 其应收账款的表现形式有多种, 如差旅费的预支以及借用款项、相应基础设施的建设支出、股东预付款等。但是就目前来看, 其中绝大多数单位并没有足够的重视, 尤其是一些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这样将直接导致坏账以及呆账的产生。除了对应收账款的重视程度不够之外,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应收资产管理工作的疏忽还表现在外借款项过于随意, 追缴不及时, 人为的过失造成挂账时间的延长等情况。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应对策

1. 严格把控资产的出入关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改善, 首先应对资产的出入进行严格的管控, 下面将具体从“出”和“入”两个方面来进行具体的阐述。

从资产出的方面讲, 主要是严格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处置程序。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发展过程中, 少不了对于各项设施设备的购置, 如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以及相应的办公设备等。单位发生购置活动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相关的操作, 避免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如果个人为单位出面购置相应资产时, 切记要遵守相关的采购规定, 严格采购流程。采购活动进行之前, 一定要做好相应的资产评估工作, 待资产购进之后, 再根据评估的最后结果对资产进行相应的处置。从资产入的方面讲, 主要是提高对于资产采购环节的重视程度。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的过程中, 应将采购支出严格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进行合理科学的分工合作, 严禁出现重复采购的现象, 从而节约支出。除此之外, 在采购的过程中, 行政事业单位还可以委派专员进行流程和财务上的全程监督, 合理安排相应的支出。

2. 相关制度规定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相关制度规定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 主要是从制度规定的层面进行相应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资产管理的具体建设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责任制度的落实。责任制度的落实主要是指资产相应的使用人应对资产的去向以及收回负全责, 避免资产的使用偏离预期的轨道。责任制度的落实不仅可以有效保证资产的使用, 同时还能有效的防止资产去向不明的情况, 从而保证资产的安全。二是保管制度的建立。不论是入账时, 还是被领用时, 都应持有相应的验收以及必要的手续, 从而确保账目记录和资产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即账实相符。三是清查制度的制定。制定严格的资产清查制度, 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 从而保证阶段性的资产管理漏洞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除了定期的清查之外同时还应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避免出现工作人员为了应付检查, 只是在定期检查时提高管理质量的情况。

3. 严格规范资产的“非转经”操作

所谓资产的“非转经”操作, 主要涉及到的还是资产支出方面。如果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资产外借以及出租等情况, 应事先上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 在得到批准后再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与此同时, 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还应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项目, 在期末的会计报告中应披露相关的资产信息, 及时反映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以便快速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 .谭静.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

[2] .浙江省义乌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课题组, 赵健明, 冯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研究.财会研究, 2011 (17) .

[3] .张凤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财会研究, 2008 (06) .

[4] .陈冠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对接问题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

[5] .宗庆华, 王少娟.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探讨.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0 (01) .

3.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我见 篇三

在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类似巡回法庭的制度并不鲜见。近现代以来,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前的各革命根据地就有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制度。新中国成立后, 1950年代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通则》等法律文件对巡回法庭及巡回审判制度都有相关规定。国外巡回法庭制度主要起源、实行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虽然没有形成巡回法院的传统,但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却有另一种类似的制度设计,即“法院分院”。

当前理论界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有如下几种探讨:一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二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的审级定位;三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如何设立、布局。设立巡回法庭的意义主要有四种解读:防止和克服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最高法院减负,强化最高法院指导、监督全国审判工作的职能,并防止把地方不稳定因素带到北京;便利民众诉讼。以上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种种观点,似乎都能言之成理。但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大背景和《决定》关于设立巡回法庭这一重大举措的完整内容下审视上述种种观点,不无商榷之处。

任何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讨论、观点都应当紧紧围绕《决定》的上述完整内容和具体目的而展开和提出,不能抱着陈旧、过时的观点不放,甚至从部门、单位利益理解、解读这一重大举措。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是最高法院管理的一个特殊的审判机构,在行政上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审判管辖权上相当于高级法院,近期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将来必要时可以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二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摘自《法律科学》,2015年第2期,第53-60页。)

4.水行政执法之我见 篇四

我们都知道:立法是基础,普法是前提,执法是核心的道理。“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落到实处,如果不能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就不能保证法律所要规范的行为得到真正的规范。作为各级水行政机关执法机构的水政监察组织,作为水法律法规的守护神。通过水政执法工作执法效果的提高,及时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可以推动法律规定的审批事项得以实施;通过对违法水事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就可以严厉打击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对各种水事纠纷的调处,就会及时有效的化解用水纠纷,妥善处理不同用水单位与个人的用水矛盾。

作为水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执法地位已经明确。我们必须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主体及地位,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我县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的重视,全体水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积极努力地开展工作特别是总结近十多年年来的工作经验,值得总结肯定的是,我县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活动,并在每年制定的内部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水政监察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打击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近十多年开展执法巡查活动近400多人次。通过积极开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变被动执法为主动出击,进一步增强执法的主动性,为有效地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重要的作用。在开展执法巡查活动中,我们坚持做到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相结合,日常巡查与突击巡查相结合,分片巡查与专项执法相结合,力争把各种水事案件扼杀在萌芽状态,变事后处罚为事前调解、制止或改正通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刻的体会到,积极主动地开

展水行政执法活动,可以及时掌握情况,杜绝和减少执法盲区,增强执法工作的主动性;可以及早发现问题,把问题和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可以预防和减少水事案件的发生、发展甚至造成恶果;便于及早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做到预防和查处紧密衔接,起到降低执法难度、缩短执法周期、提高执法效率,从而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加强协作,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

一、水政监察是水利形象的“窗户“,必须重视。

水政监察队伍与其它行业、部门接触较多,是本单位的„外交部“,外交事项无大小,任何事情都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影响,关系着本单位的社会形象。因此水政监察队伍须具备先进、科学而完备的综合知识,以求开阔思想、拓宽视野、提高技巧、优化行为。水政监察队伍要以高度的工作热情和敬业精神,以文明优质的服务、扎实有效的工作和为人民服务排忧解难的实际行动,向社会树立良好的“水利窗口”形象。

二、作为合格的水政监察员,要执好法,须将理论、知识、实践三者有机结合。

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知识为实践导航、实践出真知,这就是鹤峰水利水产局的工作思路。思路决定出路。打铁先得自身硬,为此,鹤峰水政监察大队内部通过开展了学理论、学相关知识的岗前综合能力活动来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能力、执法水平,利用各种媒介展开声势浩大宣传,宣传车下乡镇,进一线宣传《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筑牢人们水资源意识和水患意识,为安全渡汛夯实法律基础,由于水行政执法是特殊性行业,它要求要有很高敬业精神、较强个人综合素质、团结协作作风。水行政执法者战斗在基层,工作好坏对水利治水事业发展有极大影响,它工作开展好了就能减少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不必要的矛盾,反之就会造成基层矛盾的升级带来不良影响,为此,做好水行政执法工作义不容辞,新形势下水政工作,对水行政执法者提出更高的要求,水行政执

法者只有做到理论、科学和实践有机结合,有脚踏实地,埋头苦干,才能取得成效。要牢固树立“落实就是责任,落实就是水平”的思想,坚持尊重以经济建设为前提,以求真务实为基础,以落实到位为目标,把执法的立足点放在真抓实干上,在精心组织、用心巡查、耐心解释、细心协调中,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依靠人民群众去执法,结合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去执法,具体工作中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样矛盾就化解了,工作也落实了做好执法监督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以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思想贯穿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严格对水政执法人员的奖惩,让每一名行政执法人员都要有压力感和紧迫感,以严肃法纪为手段,强化学习的自觉性和严格依法行政意识在日常的执法工作中,根据执法相对人的言行,可以看出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群众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一系列相关的水法律法规的内容及规定还存在盲区,他们对于一些常用的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可能有一定了解,但与他们关系不是很密切的水法律法规的了解太少。因而,宣传的广度,也为提高我们日常执法的质量提供了一种手段。要开展以防洪保安全、取水许可、节约水资源、水土保持等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充分发挥广播、报刊、网络、标语等大众传媒作用,提高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广泛开展水法律法规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等活动,提高水法律宣传教育的渗透面。只有让广大的群众知道、了解法律,才能促进我们的日常执法。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水利系统内部加大宣传,营造成好的舆论氛围。水行政执法就会收到新成效。

三、建立协作机制为水政监察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水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会牵涉到几个部门的执法领域。比如:在河道内取砂、向河道排放污染物、矿产企业的选矿、洗矿污水排放,监管不力其污水就排入河道等等。因此,水事案件的发生往往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且,当前水行政强

制执行权比较弱化,需要申请法院等部门执行。所以,水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重视发展与地方政府、司法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关系,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沟通和交流,以沟通促提高,以交流促进步,以合作促成果,使执法效果更好、威慑力更强,为水利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行政复议调解之我见 篇五

作者: 江湘瑞发布时间:2009-08-07 07:38:36

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基础

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职能和首要目标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倡和鼓励以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调解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新手段,改变的只是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方式,行政复议的职能和目标并没有发生变化。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除了解决行政争议外,还应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与示范,发挥应有的层级监督作用,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基础上进行。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与内容

与民事调解不同,行政复议调解不是纯私权之间合意的结果,而是公权与私权妥协的结果。受公权不能随意处分原则的制约,行政复议调解在适用范围、条件和内容等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

在适用范围上,行政复议调解限于两类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其中,前一情形适用调解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行使了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行政机关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最典型的有行政处罚种类的选择、量罚幅度等。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一定自由度,这种自由度意味着经双方协商,行政机关对自由裁量行为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是合法的,这是行政复议调解的前提;二是该自由裁量权须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据规章或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在调解之列。

在适用条件上,行政复议调解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只能决定维持。在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情况下,支持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诉求,或者纵容被申请人不当行使处分权,都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损害法律权威,破坏法治秩序。

在协商内容上,仅限于自由裁量权而将羁束行政行为(如应缴应补税款、滞纳金等)排除在外,同时双方可以就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幅度进行协商。对处罚而言,为了不使过罚相当原则受到过大冲击,一般情况下协商内容可控制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一以内,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其幅度可以在罚款幅度的底线以下处罚或不予处罚。同时,可以对以上规定保留适当的例外,以做到灵活处理。另外,申请人放弃救济程序、被申请人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作为当事人相互协商达成和解的前提条件,是协商的应有内容。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

在调解过程中,复议人员不以获得裁决为目的,其作用主要体现为促进合意形成。从行政复议制度的职能与目标出发,笔者认为,行政复议调解在程序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调解的预先告知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行政复议调解范围的案件,可以在送达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权利、调解的原则和法律后果。需要注意的是,此程序不是必经环节。

2.调解程序的启动

复议申请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程序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方可启动。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调解。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复议人员可以根据其意向,具体确定调解的时间、地点。担任调解的复议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3.调解的实施

调解过程中,复议机关要始终遵循中立原则,对当事人存在分歧的意见和问题应明其道理,引导他们达成一致。如果双方犹豫不决、举棋不定,复议人员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正面引导,直至提出一个对双方均有利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涉及第三人的,应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经第三人同意并签字。

调解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调解,恢复复议程序:(1)一方或双方两次以上在确定的调解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2)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3)当事人滥用调解程序以拖延履行法律义务的;(4)经过数次调解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恢复后的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为达成和解而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作出复议决定,以确保复议的公正。

调解的整个过程应制作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复议中调解的期限一般可限定为30天,自复议调解启动之日起计算,同时不超出复议的法定期限。如因调解程序启动过晚或其他原因,可能超出行政复议法定期限的,复议机关可以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复议期限,其中用于调解的时间可掌握在15天内,以便调解一旦失败,留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

4.调解协议的审查

行政复议调解协议是申请人处分权利和被申请人处分权力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前,应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程序的和实体的全面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一般来说,合法的行政复议调解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1)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申请人处分行政权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第三人无异议。

四、行政复议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行政复议调解的生命所在。从我国现行调解体系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看,调解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并且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不得再寻求法律救济,如民事诉讼调解;二是具有合同的效力,如人民调解。笔者认为,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种行政救济活动和行政复议结案方式之一,与民事诉讼调解一样,同样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干预,与表现为群众性社会干预的人民调解具有本质的区别,其在行政复议中的地位与民事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具有相似性,应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并且除法定情形外,不得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复议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除非法定情形,各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调解书的内容,自觉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涉案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其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瑕疵调解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除非违背当事人意愿(如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如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协议内容违法的,可以参照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诉讼的时效规定,在调解书送达后的15天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据行政领导与监督关系,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上级机关可以决定调解无效,责成复议机关重新调解或作出复议决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之我见 篇六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保障审判、完成刑事执行、参与民事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以及体现司法公正、树立法院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提高综合保障能力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机遇与挑战共存,没有挑战,就没有发展。我们当前面临的是挑战,更是机遇。面对新的考验,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工作,全面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在此,笔者将尝试从思想建设、理顺体制、增编扩警、提升素质等方面入手,就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粗浅的认识。

一、建立思想建设工作长效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努力形成“政治坚定、文明高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优良作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是这支队伍的重要工作,各级警队应该建立政治思想长效机制。要把政治思想工作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做到专人负责,形成制度,科学实施,务见成效。要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职责意识、为民意识和服从意识。

1、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大局意识

要从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作风建设入手,进一步养成扎实肯干、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法警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

2、严守职业道德,维护执法形象

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做到爱岗敬业,干一行爱一行。

3、抓住机遇,开拓创新

随着职能范围的拓展,司法警察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困难也越来越多。与繁重的任务相比,司法警察工作差距不小,要缩短这段差距,就要大力发展队伍,改善执法环境。面对新的情况,要加强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管理能力、组织指挥能力和协调能力,以应对瞬息万变复杂的司法环境。要具备发展的胆识,敢于面对困难,克服困难,紧紧围绕有利于的长远发展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工作。

二、落实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

由于司法警察是法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那么随着人民法院改革步伐的加快,对法警素质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理顺管理体制就是要依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推行考核制度,净化队伍素质

近期在法院系统开展的“大练兵”活动,就是针对目前相当一部分干警 “文不行、武欠缺、打不准、跑不动、艺不精”的普遍现象而来的。此举,对司法警察体技能培训起到了很大的促动作用。我们可以采取各项考核,对那些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末位淘汰;对年龄偏大、体力不佳、不适合从事法警工作的人员可以调离司法警察岗位,空出名额补充新生力量。要通过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绩效考核,坚持低分培训、末位调整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以此来增强?要发展就要改革创新,就要冲破旧观念、旧框框的束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管人用人机制。

2、严格管理原则,加大规模建设

司法警察的管理是指依法对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职务升降、奖惩等进行的管理。加强对司法警察管理的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能和责权关系,明确警务活动的目的,以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完成;其次,有利于发挥警务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从而促使司法警察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促进警务人员严格廉政纪律,依法行使职权,促进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年青化、专业化,加强队伍战斗力。归结起来,司法警察的管理应当遵循四大原则,即:党指挥枪的原则、从严治警的原则、民主集中的原则、职权统一的原则。

3、双重领导、编队管理

法警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是一种明显的优势,双重领导更能增强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是解决法警地位、作用问题的关键。另外,取消兼职法警全部司法警察归队管理,有利于法警队伍的日常管理、警务保障,保证了队伍的整体性、协调性。

三、增编扩警充实警队力量

警力不足是目前司法警察工作的大敌。为此,最高法院也提出了:保证司法警察编制落实到位、补充聘任制司法警察力量、清理兼职司法警察等要求。而这三个点意见落实起来都会触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编制”问题。

正编法警的录用需要政法编制,清理兼职法警需要腾出编制,补充聘任(用)制法警需要向当地党委、政府申请地方编制。只有解决了编制问题,警力不足问题才能得到缓解。各级法院法警部门应积极主动与院领导汇报、沟通,争取院领导将司法警察编制正式纳编统筹分配。同时,还要协助院领导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争取地方编制用于补充聘任制法警,在警长或者是正编法警的带领下从事辅助司法警察工作。

四、规范执法提升专业素质

随着法院改革工作的深入,法警的警务工作将向着综合性和高难化发展,因此对警队整体和个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必将愈来愈高。

1、以“四大规则”规范履职程序。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都是严格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来进行规范操作的。“四大规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法律基础和重要程序规范。因此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规定,树立程序公正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

2、认清形势抓好“三个必须”。今年短时间内全国法院发生的一连串爆炸、人犯脱逃及涉枪事件,就表明法警的体能、业务素质成了问题。因此法警队伍建设不仅要解决人员数量问题,还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体、技能。笔者认为,要提高这两大素质,也就做?到“三个必须”:第一、必须具有过硬的身体素质;第二、必须具有扎实的业务功底;第三、必须具有严明的纪律。

3、岗位培训铸就执法先锋。司法警察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的司法警察不仅是执法的先锋,同时是法律忠实的捍卫者。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与警务技能相关的学习交流活动,充实法律知识,积极研究总结勤务保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制定相应的工作对策。只有这样,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长期的任务、永恒的主题,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这就要求我们在建立队伍管理机制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认真总结以往的工作经验,继承和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与成功作法;另一方面也要随着时代进步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发展,使之具有时代特征,适应形势的需要。

(撰稿人: 刘福健 唐莉)

参考资料:

1、《公安行政法》中国人事出版社 江波 湛中乐主编 1994年版

2、《警察法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惠生武 著权2000年版

3、《司法警察必备》海南出版社 师宕 编著 2001年版

4、《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7.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之我见 篇七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 管理体制不完善, 使用效益不高

在管理上,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主要依靠单位自身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一旦单位没有这方面的管理内容, 就会出现管理的缺位;在资金上, 行政事业单位款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 一旦资金出现缺口, 较难得到及时补充;在机构上, 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工作交叉重复, “踢皮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人员上, 有的固定资产本来已经有专人负责, 但是人员调整后, 没有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造成固定资产无人管理或者实物迷失。比如, 由于管理人员责任心差、工作被动, 资产报废后未及时报告, 造成账实不符, 或者构建使用多年的资产, 未及时登记, 造成事物存在, 资产账上没有。

(二) 核算范围大, 账务数据统计准确性差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都作为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现在的物价, 资产价值金额底限的规定已经明显偏低。国家新标准没有实施之前, 必须按照此标准认定, 造成大量低值易耗品、易损设备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这就造成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设备等数量巨大, 增加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难度和深度。一些价值较低的资产报废后, 拖延时间、集中报废或者不报废, 形成账务数据已经统计, 实物却难以查找。

(三) 不计提折旧, 实际价值账实不符

根据现行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需计提折旧。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个别资产的账面价值可能为它实际价值的十分之一, 甚至更少。在固定资产报废时, 由于没有计提折旧, 账面资产减少的金额和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收益相差甚远。当需要报废账面价值特别大的资产时, 单位负责人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虑, 可能就会拖延或者隐瞒资产实际已经无法使用需要报废的事实, 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资产实际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符。

二、改进措施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这里面既有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的问题, 也有固定资产管理模式、管理制度更新迟缓的因素, 还有具体固定资产管理者的一些人为因素。

(一) 适当提高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 改进固定资产核算原则

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的相关规定, 如办公桌椅等作为单位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直接计入当年的支出之中, 不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由于近年来物价水平连年的上涨, 适当的提高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不仅可以核算固定资产构建时的支出, 通过计提折旧还能对资产的价值减少过程进行记录, 能对固定资产成本分期记录和摊销。固定资产核算时, 变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 有利于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 统一管理、落实责任, 共同抓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固定资产领导小组, 下设各归口办公室, 负责对本类资产的具体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对资产安排专人负责, 形成“统一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人人参与”的管理体系。通过对固定资产分类、归纳, 相应的归口办公室管理归口内的固定资产, 所有资产管理具体到责任人, 人人都参与到固定资产的管理中来。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账目, 对资产的新增、报废等情况对外汇总上报;各归口办公室负责本类资产的管理, 及时登记本类资产使用、保养情况, 并及时把增减变动情况上报;各科室各部门内部的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 统一进行使用、保管, 并定期向归口管理办公室报告每个固定资产的情况。

(三) 推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 反映资产真实价值

在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过程中, 试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制度。按照企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 对在账资产计提折旧, 这样, 资产的净值才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账实不符的现象。在会计科目中增加“累计折旧”科目, 与“固定资产”科目相抵后, 反映固定资产的净值;通过增设的“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两个会计科目的结合, 从而更加直接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额, 也能避免单位因为离任等原因在审计时隐瞒已毁损资产的行为。

固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单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保证, 也是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因此, 必须改革和创新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使其更受重视、保值、增值, 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8.行政事业单位内控之我见 篇八

【关键字】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真实完整;效率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及其原则

单位内部控制是单位为了保证信息质量的真实可靠,提高管理效率,内部控制中包含着会计控制,内部会计控制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是单位内控的重要组成环节。由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活动,风险评估活动等要素组成。在建立单位内部制度时应该遵守的原则有: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该行驶于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经济活动的整个过程,执行并监督,完成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性原则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充分关注经济活动及其主要风险;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该与各个部门的管理都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成本效益原则,争取用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化的效益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目标之一,所以,还需要保持内部控制花费成本和因此产生效益之间的平衡;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不但要满足以上几点,还应当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适应内部及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配合经济活动及管理要求,进行完善、修订。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存在的问题

1.内部会计控制不完善

健全的會计制度是有效的内部控制基础,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存在着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原始凭证的管理方面,许多单位不注重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原始凭证内容填写不完全,凭证盖章签字不完全,以及格式、内容不符合标准。有的单位在年终结算时,没有将收入和支出结转科目,而是将它们相互对冲,这样使得最终结余科目不正确,不能完整地反应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状况。

2.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薄弱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固定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资产流失,配置过剩,闲置,管理与使用脱节的现象,增加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有的单位账上存在虚有的固定资产,而实际在用的资产却未入账,形成帐外资产。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定期盘点,明确资产保管的责任,杜绝下属企业无偿占有国有企业,形成归个人所有收益的现象。

3.部门的预算,监督比较薄弱

预算控制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中心环节,是内部控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现在大多行政事业单位都实行了部门预算改革,使得预算控制得到一定加强,但依然不是十分完美,比如,预算编制质量较低,缺乏合理的定额标准;预算的科学性,计划性不强,资金的使用缺乏预见性,降低了预算制度的权威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几点建议

1.引起管理层的重视

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就是其法人,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中处于主导地位。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单位负责人是财务和会计工作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内部控制负主要责任,所以要进一步强调相关管理层在内部控制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让单位人员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对单位人员进行良好内部控制意识的培训,从而建立起健全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约束。

2.按照规定执行单位内部控制

根据相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各个部门都实行岗位责任制并明确分工,来达到会计内部控制的效果;其次,按照单位的真实情况,《会计法》及《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完善适合本单位的程序及制度,在规范财务流程的过程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明确自我控制重点,建设良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文化氛围。

3.强化内部控制的监督审计

充分发挥单位财政与审计部门的作用,来完善单位的内控体系。内部监督审计人员要通过提高其综合素质,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来强化其权威性和独立性,真正做到以内部审计来达到效果。审计部门是单位内部控制中重要的监督机构,也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进行专门的审计。

4.会计信息质量的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使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产生,有效的避免了错误的发生,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可靠性、及时性。一些没有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单位,会因为会计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脱节而产生问题,使信息失真。因此,健全、科学的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也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基础。

四、结论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随着内部与外部环境的共同影响而发展。为了创造一个全面的单位内部控制氛围,不仅政府和权威部门需要制定标准的结构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也要做出行动。

参考文献:

[1]李晓雪.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现状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19)

9.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篇九

内容提要

入世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角色转换慢,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体现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主要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远未树立,重视发挥刑罚的打击犯罪功能,对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重实体法,偏面追求实体公正,漠视程序价值,违反程序法办案的情况时有发生;没有树立证据裁判主义理念,对事实的认定抓不着关键,举证、质证、认证说理溥弱;对量刑的均衡关注不够,个案量刑偏轻偏重,裁判不公现象影响了大众对司法的公信度,作者就此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论述,阐述现状,分析原因,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理念”是柏拉图哲学思想的核心概念,是指事物的原型或者说是永恒形态。今天,人们普遍认为“理念”主要是指一种完美的或指导性的观念形态。作为一名法官,对证据的审查、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直至最后的裁判都会受理念的支配。它是法官对法律的认识,但比一般的认识和观念沉淀更深,更具有稳定性、原则性和基础性。裁判的理念是每一位法官在自己世界观、价值观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实体制度的一个综合性、原则性的理性感知。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生活方式和社会观念等都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变化,法制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今日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更要求法制建设同步运行,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职能作用。作为负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职责的刑事司法,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愈益突出。近几年来,经过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努力,我国的刑事司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并日益朝着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诸多问题,客观上制约了刑事司法之科学和公正目标的实现。笔者认为,在诸多因素中,思想观念的转变是第一要素。因为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没有科学的思想,先进的理念,超常的睿智,就没有开拓和创新可言,就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客观现实,更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和千变万化。作为刑事司法工作者,尤其是一名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想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做一名称职的法官,其首要的任务是不断加强学习,全面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用以指导实践,使裁判得以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发展,而不是与社会的发展背离。结合司法实际,笔者认为,目前,应树立如下司法理念:

一、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的理念

“打击”与“保护”的涵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这说明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即是对少数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依法惩罚;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也是刑法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体现。“惩罚犯罪”也即是要铲除社会上消极的、腐朽的东西,即犯罪,保卫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保护人民”,也即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定秩序和团结局面。该条中的“惩罚”和“保护”,或称“打击”和“保护”,依笔者理解,二者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矛盾的对立和统一,虽然文字排列有先后,但其地位和作用并无先后之分,亦无轻重之分,我想立法者初衷亦如此。事实上,社会客观现实也要求如此。既为矛盾的一体,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常现“矛盾”,顾此失彼,轻重失衡,这在过去多年的审判实践中突出表现为重“打击”,轻“保护”。

重“打击”轻“保护”的渊源。从社会初始分工的角度看,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源功能就是打击犯罪。因此,世界各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无论是在古代东方国家还是在中世纪的西方国家,刑讯逼供在司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乃至合法化,就是这样价值定位的表现之一。受“大公无私”等强掉社会利益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受“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的思维习惯的制约,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尽管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情况有所改观,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问题,在一些地方甚至情况还相当严重。如庭审中法官与公诉人一同审被告人,不能让被告人充分发表质证、辩论意见,对待被告人态度蛮横,带着蔑视的口气或目光,甚至剥夺或限制被告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使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中的平等地位严重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有的地方严重违反审限规定,无视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案件久拖不决,超期羁押;有的案件由于受过去“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不是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而是怕放纵罪犯,偏面地认为错不了,凭感觉判案,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或搞折衷,降格处理,严重践踏了被告人的人权。

“保护”功能的彰显。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和保护人权的观念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的重视,并相继在一些国家被确立为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之一。自1980年以来,我国先后签署了近20个国际人权公约。继1997年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2001年正式成为wto成员之后,我国批准并实施上述公约的历史脚步越来越快。强调刑事司法保护领域的人权保障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也理所当然会影响到我国刑事司法价值取向。依《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规定,公民“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公约》第14条第2款);“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第10条第1款)这充分说明被告人的人权需要特殊保护,被告人完全享有最低限度的程序,包括“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第14条第3款第7项)。与之相适应,我国刑事立法已作了较大调整,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未从立法上承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沉默权。我们在司法中执行的还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某种意义上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在刑事审判领域,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强化“保护”意识,使“保护”功能归位,做好执行《公约》内容的准备,保证被告人享有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免遭不合法、不公正的刑事处罚,使刑罚真正发挥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刃剑作用。

“打击”与“保护”的均衡。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依然把打击犯罪视为刑事司法的基本目标或惟一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必须服从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为了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可以不择手段,不计成本,甚至不惜践踏人权;有些国家则把保护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看作是刑事司法保护的基本目标或最高目标,其他利益和价值都

必须让位于保护人权的需要,为了保护人权,不惜牺牲司法效率,甚至不惜放纵罪犯。毫无疑问,一味强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必然会影响到打击犯罪的效率。这两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过去,我们重“打击”,轻“保护”,现在发现问题了就要改正,但是我们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走到轻“打击”重“保护”的路子上去,不能用打击犯罪的基本需要来换取人权保护的“美名”。因为刑事司法毕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能,还具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保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这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是一个摆在我们每一位审判人员面前的新课题,要解决这一课题,我们必须更新观念,努力实践,在追求审判的文明、重视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乃至法院判决有罪的犯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不能忘记刑事审判的根本任务还是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

二、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

“实体”和“程序”的涵义、关系。“实体”是司法的实体公正的简称,“程序”是司法的程序公正的简称。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是一个常讲常新的话题。罗马法学家凯尔斯曾把司法定义为“公正的艺术”。所谓司法的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所谓司法的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如果把司法系统看做一个工厂,那么实体公正考察的是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而程序公正考察的是该“产品”的“生产工序”。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要保证“产品”质量就必须遵守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而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也应该导致“产品”的合格,但是二者的考察指标毕竟不同。单纯就实体公正来说,无论采用什么“工序”进行生产,只要“产品”合格就是公正;而单纯就程序公正来说,无论“产品”质量如何,只要采用了科学合理的“生产工序”,就是公正。由此可见,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方面,两者统一于司法公正,是相辅相成的;另一方面,两者又有着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虽然坚持程序公正在一般情况下就能够保证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毕竟不等于实体公正,而且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不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惟一途径。在有些情况下,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甚至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

强化程序公正的理念。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审理模式,以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使得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长时期左右人们的思想,一些本该早就出台的程序法如证据法,迟迟不能面世,远远落后于立法、司法需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所指出的那样,有许多思想和观念还是在资料匮乏、视角单一的历史条件下“独创”而来的,这些思想和观念既构成了我们无法抛弃的认识前提和知识基础,同时也对我们借鉴西方已发育良久的程序法理论和制度造成一定的阻碍。这些问题尽管早已引起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实践中也在逐步改善。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还是处于严重不平衡状态,程序公正的目标远远还没有实现。如在刑事证据制度上,表现为强调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不论其收集的主体和方法,也不注重赋予辩方相应的平等对抗权,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他们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机会。强化程序正义理念,就要求我们从根本上提高认识,明确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是: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机会参与到诉讼中,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和证据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国家追诉机关发动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即在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使那些在法律上构成犯罪的人受到定罪、判刑,剥夺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因此,他们面临着被定罪的现实危险,与案件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有利于已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被告人提出有利于已的主张,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10.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篇十

法作风,提升审判质量,全面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这既是党中央的统一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待。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对人民法院来说,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作风就是司法公信力。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法官的作风就是国家的法治形象,就是法官政治业务思想素质的直接表现,就是办案公正高效的具体体现,就是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最直观依据。只有从每一个法院干警做起,从案件审理执行的各个环节做起,从每一个司法案件做起,切实改进作风,人民群众才会信任司法、尊重司法,司法公信力才会得到显著提升。

改进司法作风,要从“我”开始。在群众眼里,每一名干警都是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一面镜子。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的认同。要从密切党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推动人民司法事业科学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司法作风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起法治中国建设者的主人翁意识,强化司法为民、服务群众的理念,提高依法办案、规范司法的意识,培育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的作风,形成严格自律、廉洁司法的操守,以优良、公正、文明和亲民的司法作风,真正成为展示法院形象的窗口,传播公平正义的桥梁。

改进司法作风,要从“心”开始。在卷宗背后,不应仅仅是冰冷的法律条文,更要包含着暖暖的民生民情;在法庭之上,不应仅仅是严肃的法律条文,更要深藏着浓厚的人文关怀。人民法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主动性,抓住群众最关心的社会治安问题、最关切的权益保障问题、最关注的公平正义问题,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让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人民的考量,用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赢得社会对法治的尊重和崇尚。

改进司法作风,要从“实”开始。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司法作风建设不是一阵风,也不是一纸文件、一句承诺,而是踏踏实实的具体行动。必须以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切入点,以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最高法院的六项措施、改进司法作风教育活动和自治区高院改进司法作风的十五项措施为切入口和动员令,把执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认认真真地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开好每一个庭,写好每一份判决书,接待好每一位当事人,在实干中树形象、增公信。

11.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篇十一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加强;问题;对策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关联到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强行政单位的工作水平是当务之急,而其中的会计监督不仅及时监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而且能够保证财政预算的正确实施。所以要想保障百姓、国家的切身利益,就需要先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水平做起。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列举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存在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重视程度不足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一直是一个空架子,在单位中并没有该部门的实际工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由于上层领导的不重视,对会计监督缺乏一个基本的认识,使得会计部门在单位中一直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无法正确的行驶它的权利和承担它的责任。其二是由于我国的行政体系的不完善,由于我国的行政单位大部分都要受到上级部门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的制约,相关的会计工作不能够独立的开展,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大部分来自于国家的直接拨款,使得单位里的会计部门工作一直得不到重视。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无法独立开展

在单位里,会计部门的监督工作要受到单位领导者的制约,受到单位领导者主观意志的影响,所以给会计部门的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缺乏监督工作应具备的客观公正性。除此之外,我国的行政事业部门都不是独立的,很大程度的要受到上级部门和相关的国家财政部门的约束,所以进一步的削弱了会计部门的独立性,造成行政管理单位会计部门的工作缺乏相应的可行性和准确性。

3.行政事业单位缺乏有效的会计监督制度

由于我国的上级领导对会计部门的监督工作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与了解,在会计监督制度上一直没有根据现状做出很好的调整,使得目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的监督制度还是传统的会计记账和会计审核制度,这给部门的会计工作留下了很多的问题,给会计部门工作的真实性带来了影响。

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缺乏相关的专业人员

由于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工作一直得不到上级领导的重视,所以在部门人员的分配上就存在一定的出入。往往会计监督人员都是直接由会计部门的部门主管直接兼任,这样既使得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受到很大的损害,与此同时,会计监督的工作质量也将大打折扣,甚至在很多时候,会计监督工作就是一个空架子,没有进行落实。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相关举措

1.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重视程度

为了能够保障会计工作的真实有效,会计监督工作就必须要落实到位。提高事业单位领导以及财务工作人员的重视程度是提高会计监督水平的前提。这既需要相关的国家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提高领导者在这方面的思想觉悟性,重视会计监督工作在行政事业部门中的作用,确保会计监督工作能够真实有效的开展。

2.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的独立性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只有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下才能够完成其监督任务,所以要想提高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水平,就必须为会计部门营造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首先我们要弱化上级部门和国家财务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预,保证他们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部门只有审查和监督的权利。除此之外,会计部门要与会计监督分开,只有这样,才能够不被单位领导的意志所左右,既使得会计监督能够在独立的环境下进行,又使得会计工作能够真实有效的开展。

3.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制度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快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遭到上级领导的重视时间还不是很长,所以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欠缺。在缺乏相应的制度和工作标准的情况下,监督工作不仅工作质量受到影响,而且工作效率等方面也受到不可避免的消极作用。行政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地根据市场现状,制定出合乎市场要求的会计监督制度,这样不仅使会计监督做到有法可依,而且在工作质量有工造效率上也能够得到及时的保障。

4.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

由于会计监督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所以加强会计监督人员的水平成为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水平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会计监督的独立性,所以在会计监督人员的选择上往往需要避开会计部门,此外,选拔的会计监督人员既要对相关的会计监督工作有一个熟悉的把握,又要具有一定的工作原则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工作完全落实到位。

三、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与我国的国民经济息息相关,但是在会计监督方面,目前我国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民众的固有利益,还为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了阻碍作用。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的分析,列举出的相应举措希望能够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水平的提高有相应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徐侃侃.浅谈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问题与决策[J].财会研究,2012(20).

[2]苗海燕.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即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0(9).

[3]马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机制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20).

12.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之我见 篇十二

一、目前高校图书馆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高校图书馆在行政管理中都存在一些不同的问题, 只有仔细探讨总结这些的问题的所在, 才能更好得找出解决措施, 完善行政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 使图书馆的可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目前高校图书馆的行政管理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陈旧老套的管理模式

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对于图书的需求加大, 对于图书借阅时的要求更高, 然而对于图书馆的管理却没有随这种需求的增加而采取更有效的方式, 传统的图书管理观念认为就是将图书整理好、保存好就是做好了图书管理工作, 并且这种观念已经根深蒂固[1]。管理员不注重读者的想法与感受, 不进行图书借阅类型的统计, 因此无法与读者进行交流, 这样会对下期图书购买情况产生很大的影响, 从而导致下期购买计划无法确定, 不能及时更新书籍, 无法追赶时代的潮流。而读者是被服务者, 是图书馆一切工作顺利的基本保障者, 无法满足读者的需求, 慢慢的就容易导致流动性读者的流失, 使图书馆的服务宗旨失去意义。

( 二) 馆内电子设备无法满足借阅需求

这类问题主要体现在高校内图书馆的电子设备较少或者现有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这一方面。有的图书馆内电子设备有限, 而书库种类繁多, 其所在位置又难以确定, 大部分情况需要使用计算机进行图书种类及馆藏位置的查寻, 因此, 在读者数量较多的时候需要排队等候查阅, 增加了不必要的时间。另外图书借阅流程中, 有的书库仅使用手动记录书名代号的方式降低了图书借阅的效率。另一方面, 图书馆虽然设立了足够的电子设备, 但图书馆内设备陈旧、时常发生故障没能得到及时的检修, 这种情况下无法满足全校师生的基本需求, 电子设备形同虚设。有时候新设备的引进缺乏及时有效的宣传, 即使设置了机器, 依然有大部分师生不知道拥有设备, 不知道设备的功能, 不知道设备的使用, 从而导致设备的空置。

( 三) 图书管人力资源不足或图书管理人员素质不过关

一般高校的图书馆都有大量的藏书, 每天流动的图书数量庞大, 图书馆建筑区域广, 书库类别繁多, 因此需要大量的人手每天进行图书的分类管理与维护。然而许多学校的人手不足, 一人分管多个书库涉及多个楼层多种类别, 容易造成任务量的增多或导致书籍类别放置错误, 使读者不能正确寻找到自己需要的数据, 甚至冷门书库无人管理师生的借阅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其次人力资源不足造成了图书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很多资料老旧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造成学生搜集课外资料的困难。

许多图书馆聘用馆员十分随意, 有些图书管理者甚至是兼职的学生, 管理经验不足且课外时间分散, 任务交接的时候容易出现差错。有很多一般馆员只将图书馆的管理工作视为一份收入性工作, 严重缺乏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无法将工作与服务相联系结合起来。馆内缺乏技术性的专业人才, 机器设备故障或基本操作无人下手, 从而导致图书馆的行政管理模块的薄弱。馆员缺乏创新意识, 对图书的管理方式一成不变, 无法为读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 四) 经费不足或资金管理不当

众所周知, 保障图书的数目和行政管理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 因此资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在图书馆的行政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时代逐渐发展前进, 高校的专业设置也逐渐增多, 同一专业也会出现不同的专业方向, 使得学生需要更多更具专业性的资料来支持课程的学习, 同时很多师生的兴趣爱好非常广泛, 会涉及到的图书的类别也更多, 需要大量的图书来增加自己知识量。有些高校图书馆由于经费不足难以对图书进行更新, 涉及类别不够全面, 导致图书馆发挥不到它应有的作用。有些高校还存在资金管理不当的问题, 资金使用分配不均, 传统的纸质书籍得到较多图书馆必须重视此而忽略了电子图书类的发展问题。有些情况下图书馆对图书购买计划不明确, 购买数目罗列不清, 容易导致个别环节个别人从中获取利益。图书馆的一切活动都需要资金来支撑, 所以资金不足或管理不善会影响图书馆的正常运行, 当然其中也包括行政管理环节。

二、图书馆行政管理的具体要求

高校图书馆的行政管理, 既要规范和管理图书馆官员的行为又要制定出合理的行政管理制度, 只有多方面综合性的管理要求才能提升图书馆的管理质量。

( 一) 图书馆行政管理中对馆员的要求

不论什么方面的管理都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是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对生活中的各项因素和物质资料起着掌控作用, 所以只有把人管理好了, 其物质资料才能发挥出最佳效益。一般情况下, 人们口中所谓的管理, 实际是对人的管理。所以对人管理的好坏对其工作效益有着直接影响。而对于高校图书馆的工作来说, 对人的管理关系到文本信息的开发利用、图书的流通、图书馆中对借阅师生的服务质量、读者通过图书获取信息和知识的便利程度。所以, 作为高校图书馆的行政管理应该把对馆员的管理放在第一位, 以增加其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创造性。

图书馆内需要有专业经验的人来进行图书管理以及图书馆整体的运行。馆员的言辞与行为直接反应着本图书馆的管理程度。因此要求图书管理人员具备优良的素质和职业素养, 准确记录图书借阅情况, 对于归还图书整理放置等; 同时遵守图书馆的管理规范, 做到图书馆内不大声喧哗, 阅读区内不与人攀谈等。

( 二) 图书馆行政管理中对制度制定的要求

如果想要做好图书馆整体行政管理的工作仅仅对馆员做出管理是不够的, 行政人员必须要建立健全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应该准确说明图书馆各部门员工的行为规范以及图书馆的运行方式。行政管理人员应制定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反应了整个图书馆的特点和发展方向, 不仅能有效的约束与限制全体馆员行为规范, 而且能激励工作人员把工作努力搞好, 使各项工作向预期目标顺利正常地进行, 能大大减轻日常的管理工作, 更好得服务于高校师生, 从而保证图书馆的正常效益以及其目标任务的实现。另外, 图书馆中面对借阅师生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间接体现了图书馆运行的准则和方式, 保证了图书借阅的秩序, 提高图书馆的利用效率。

三、如何提高图书馆的行政管理水平

由前文分析的图书馆行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要求不难总结出提高图书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方式:

( 一) 充分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专业性

高校图书馆的行政管理人员自身的学识素养对其工作开展水平有着直接影响。要想充分全体馆员的行政管理的专业性, 馆员就需要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并且能够根据实际正确使用, 将其经验和知识充分运用到实际中, 并且要在实际中多次组织进行管理方面新方法、新理论、新知识的学习, 掌握新现代化的技术手段。

充分提高全体馆员的素质与道德。要想充分提高全体馆员的素质与道德, 就必须意识到馆员素质与道德加强的重要性, 着重加强教育。首先要把实施好馆员的学习制度放在首位, 不断要求馆员学习服务、管理等相关知识, 紧跟时代的步伐。注意全体馆员的思想、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的培养, 积极宣传正确的思维方式, 从而使全体馆员在潜移默化中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念, 能够对这份工作的看法升级, 不再仅限于收入, 学会享受工作。其次, 要求高校图书馆的负责人, 也就是其管理者, 从实际出发, 结合图书馆的情况与全体员工受教育程度, 做到“因材施教”, 使不同专业的人才都找到最适合的岗位和工作, 确保全体员工持有正确的思想态度。管理员要充分重视馆员的情感调动, 注意实施某些措施例如有奖有罚、考核监督等, 来充分调动馆员的工作认真积极性, 使工作区域任务划分明确, 如果出现问题要具体到哪一部分哪一个人, 从而使问题得到快速处理解决[3]。

( 二) 改善馆内环境增强服务意识

馆内环境实际上就是读者的外界读书环境, 环境的好与坏能够直接影响读书者的心情。是否能够出营造良好的读书环境对图书馆内读者服务质量的高低起决定作用。一个良好的读书环境, 不仅能够鼓舞读者积极向上, 而且还能陶冶读者的情操和心灵。要想做好高校图书馆的行政管理工作, 就要增加对行政管理的投入, 逐步优化和改善环境。由于高校图书馆建筑楼层较多, 各个部分的管理设备也非常分散, 因此要增加管理人手, 例如电梯、桌椅、储存柜的维护等工作, 保证读书区域的空气流通; 在读书区张贴标语。其中馆内的人际交往也决定着馆内环境, 馆内的人际交往可以分为管理者与馆员之间, 馆员与馆员之间, 馆员与读者间。管理者与馆员之间的关系处理就需要管理者融入到馆员中, 做馆员的知心朋友, 统一认识, 沟通思想。馆员与馆员的关系处理就需要管理者注意了解馆员的心理需求, 使馆员的注意力被转移到工作上, 减少交往上的矛盾摩擦。馆员与读者的关系处理就需要管理者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的思想和观念。处理好馆内人际关系, 建立一个愉快、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环境。

( 三) 经费管理工作到位

高校图书馆的图书资源配置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撑。经费是图书馆是图书馆能够正常工作的基础, 所以经费可以说是图书馆的命脉。高校图书馆行政管理的经费必须要有明确的思想指导, 既要维持图书馆活动的正常运行, 又要保证购书的正常进行。所以在对购书经费上, 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 必须专款专用, 杜绝挪用, 要遵循采购原则, 坚决抵制采购非法出版物以及质量低劣的图书, 要完善采购的监督体制, 尽可能的避免错购、漏购、重购等现象的发生, 明确采购的数量、金额和品种[1]。制定合理的借书还书规范, 对于没有按时归还以及丢失损坏图书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罚款。同时还要结合往年图书使用情况、根据读者喜爱图书的类型、借阅资料的种类等, 制定出明确合理的采购方针。综上所述, 图书馆要加强所有经费的科学有效的利用与管理, 避免不必要的开支, 只有这样资金的使用才能最大化得给高校师生带来利益。

( 四) 将更加现代化的设备应用到行政管理中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大学生对获取信息的速度以及质量有更高的要求, 而获取信息的途径也更加多样化。因此要想更好的实行行政管理, 就必须加强图书馆的自动化建设增加不同的业务如电子书下载, 新书推荐, 文献资料在线浏览等[2]。自动化设备关系到图书馆全部工作的顺利完成, 是高校图书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图书馆需要使用更多的电子借阅设备来方便借阅流程的进行, 提高借阅效率, 因此就需要配置和培养更加专业的人才, 充分调动其积极主动性。加强网上图书查询、电子阅览室以及图书信息资源的建设, 能够方便大学生查阅和阅览书籍, 从而创造出现代化的阅读条件和氛围, 提高学习成果, 保证自动化设备的完好性和利用率, 定期检查修理, 充分发挥其作用, 并要注意防火和防盗的工作。使现代图书馆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以充分适应时代的发展。

四、结语

当今形势下, 高校图书馆的行政管理中还存着许多弊端, 但总体上, 图书馆已经能够发挥出它应有的职能, 成为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图书馆应加强各项行政管理, 不断发展创新新形式的管理模式, 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营造更加舒适的图书馆环境, 不仅有利于各高校图书馆的发展, 更为高校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便利, 为学校的人才培养做出了贡献。

参考文献

[1]苏斌.高校图书馆行政管理之我见[J].图书馆界, 2003, 01:50

[2]姚立新.新形势下我国高校图书馆管理创新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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