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通用9篇)
1.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篇一
据学校研究生部培管办的安排,xx年级法硕一班组织了为期两个月的案例分析活动。本次活动,组织工作得力,导师悉心指教,效果十分明显,同学们都感到受益匪浅。
一班选派七位同学组成案例分析小组。小组成员进行了细致分工:每两人分别扮演原告、被告与法官,分头负责起草起诉状、原告代理词;答辩状、被告代理词;法院判决书。
本次案例分析活动,使同学们增强了业务能力,掌握了实践技能。每位同学对如何开展阅卷工作,掌握争议焦点,起草民事诉讼相关法律文书,既有感性体验,更有理论提高。但是,由于本次活动时间有限,同学们都深感实践活动还不够深入,实践活动的许多关键性环节还未掌握。正如张平副院长所言:阅卷与起草法律文书,在搞懂基本流程之后,关键是要加强实践练习,要在练习过程中提高把握细节的能力。谁掌握了细节,谁就掌握了主动,谁就可以更快地成为办案高手。
法律诊所活动(案卷学习)带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第一、实践环节需系统化。希望在法硕入学后立即在全体学生中开展类似本次的案例分析活动,使同学们在第一学期就掌握阅卷技巧,具备起草各类法律文书的技能。第二学期深入到如何把握案件争议焦点,研究证据和法律依据,掌握攻防技巧。第三学期开展模拟法庭,以考核的办法进一步强化学生在诉讼活动中的实战能力。
第二、实践活动需规范化。充分发挥校外导师和应用法学院导师的作用。校外导师直接进校开展教学活动,教学效果与我们的预先设想的不相吻合。如果让这些导师承担学生实践活动的指导工作,也许效果更加明显。具体方法能否设计为:法硕新生入学,即分为每十五至二十人一组的实践小组,每组选举一名联系人,负责对外联络导师,对内组织学生开展实践活动。每位校外导师(或应用法学院的相关导师)带一个实践小组,根据第一项建议的内容,分派学生开展具体案件的分析。校外导师对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全程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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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实践环节的全部教学内容,纳入学生平时成绩予以考核。
第三,实践活动需普及化。实践能力应该是法硕同学最大的就业竞争力。目前,法硕同学真正参与实践活动的人很少,毕业之际许多同学都会为之后悔或惋惜。主要的原因是学生对实践环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为此有必要在这方面给学生施加一定的压力,必须使全体法硕学生参与到实践活动中。
本次活动得到应用法学院的大力支持,特别要感谢张平副院长,他不仅为每个诊所小组挑选了优秀的指导老师,还亲自承担我们小组的指导工作。我们希望jm研究生这样的活动能持续开展下去。
2.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篇二
法律诊所教育, 亦称为临床式法学教育, 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法学教育的舶来品。该教学模式参照医学院学生通过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 在法学院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性法律诊所。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前来法律诊所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处理真实的案件, 培养学生学习和掌握法律实务的技能, 减小法学院课本教育与法律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 实现从“课本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良好学习模式。在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和吸收国内其他院校法律诊所教学经验的基础上,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于2004年筹备, 经过一年的充分准备后, 2005年下半学期开设了法律诊所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对象为本科三年级法学专业的学生, 每次招收30名学生, 3名教师作为固定的授课指导教师, 间或性地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法官及外国学者讲座。诊所课程的开设, 得到了广西大学法学专业师生的高度认可, 经过了近五年的探索与修正,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在教学方式、内容安排、学生成绩评价等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 并且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找到了符合广西大学法学院现状, 适合本院学生的诊所教学模式。
二、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构建
(一)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模式
纵观国内外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经验, 首先在选择设立模式上就有如下几种:1.嵌入式。法律诊所附设于法律院系内, 学生在本法律院系的指导教师的具体引导下, 为有关的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 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代理工作。2.外置式。将学生安排在法律院系之外的特定机构中, 在非教师身份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 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代理。3.模拟式。由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能模拟训练, 学生在一个模拟的环境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1]
以上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单独择一直接移植而不加以融会变通则容易导致与实际环境冲突。广西大学法律诊所的设立属于嵌入式模式, 同时融入了其他两种模式的优势以做到与本土化环境结合。具体而言,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作为一门选修课, 向法学专业本科大三年级学生开放, 以课程的形式作为框架构建, 不仅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 并且对于课程内容的编排可以多元化。但是区别于普通的选修课程, 法律诊所拥有固定的教室以及完整的教学设备适合三十人左右的小班教学以及各种模拟场景、现场接受当事人咨询等教学活动的开展。更重要的是, 为了避免单纯以模拟式教学为主容易导致真实性低、与实际相差大使学生终究无法亲自接触到当事人及完整案件等弊端,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将诊所课堂融入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该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和广西大学法学院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律师经验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的援助活动正是以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进行, 所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
(二)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教学具体内容
因为法律诊所的引进时间相对较短, 国内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教学内容, 并且受不同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理念、院系定位等各方面的影响, 各校法律诊所侧重的教学内容也不同, 因而导致具体课程设置、教师选择上各具特色。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内容非常多元化, 以法律咨询、代理案件诉讼完整过程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 同时辅之理论教育, 将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让学生充分感受到“实践出真知”。在师资上, 法律诊所课程由三名具有丰富司法实务经验和律师职业经验的老师作为课程指导老师, 定期邀请区内著名的资深律师来到诊所课堂以讲座交流的形式将执业技能与心得与同学们分享;在情景模拟教学中, 采用经诊所教师亲自代理或接触过的真实案例加以适当改编后给学生进行现场演练;最具特色的是, 安排学生定期到广西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值班, 直接面对当事人与各种预想不到的突发情况, 将理论课程与模拟课程上学习到的技能实践运用。
(三)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教育方法
法律诊所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打破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 培养法学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因此, 在教育方法的设计上应以学生为主, 强调学生的参与及其与指导老师间的互动, 将模拟训练、个案分析等多种互动性强的方法综合适用, 重视教育方法的科学性和多样性。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在具体实践教学中, 重视做到以下两点:第一, 方法性。指导教师侧重方法的传授和技能的指导, 不直接将方案或结果告诉学生, 而是授予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得出方案完整的思维模式与方法, 通过学生自己的讨论、总结出自己的解决思路与方案, 转换“被动学”为“主动学”。第二, 统一性。法律诊所教育, 要求指导教师做到因材施教, 针对学生的个体特点进行分工, 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自己优势并巩固提升, 又要鼓励学生进行相互交流、彼此学习, 尽可能以团队协作的形式完成整个案件的处理。经过五年多的探索实践,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法已经初成体系, 针对不同的讲授内容采取不同风格的教学方法, 下面就主要的五种主要教学方法作具体分析。
1.对谈式教学
对谈式教学法是以学生与指导教师就案例或在实际跟进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谈话讨论, 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的一种诊所教学方法。该方法的优势很明显:充分调动了学生积极参与性, 并且通过对谈的方式拉近了同学与指导老师间的距离使得同学更愿意与导师交流。[2]因为对谈的内容不限, 有些可能是学生在办理案件中遇到的实体问题, 也有可能是遇到的程序性问题, 只要是学生认为对案件解决有帮助的话题都可能拿来与指导教师探讨。
2.模拟训练法
模拟训练法是运用角色扮演、模拟案件等多种方式, 对真实或模拟的案件进行课程分析和讨论。[3]在课堂上, 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多情况, 例如:模拟生活中发生率较高的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的收案、庭审、调解过程。在这些课程中, 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真实的案例或阅读材料, 由学生分成小组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完整流程。然后, 由小组的观察员总结各组员的表现及本组最终形成的法律意见。最后, 由授课教师当场评价, 通过模拟课堂教学, 让学生独立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 从而提高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 解决问题的能力。
3.个案分析教学法
个案分析教学法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的应用很广泛, 个案分析讨论法的应用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具体运用时, 指导老师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请全体诊所学生们共同讨论提交的个案, 出主意、想办法、研究对策、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另一种是请有关专家和诊所教师与承办案件的学生共同讨论, 即所谓专家会诊, 研究出解决问题的思路。[4]
(四)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评价体系
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部分, 它将成为法律诊所教育能否在中国得到普遍认同和广泛扩展的主要衡量标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一门只有考验没有考试, 只有问题没有标准答案的课程中, 学生变被动为主动, 变客体为主体, 学生的潜力被最大限度地发掘出来。因此, 评价标准应摈弃冰冷僵硬的“分数考查法”, 也不能以所代理案件的胜诉或败诉为标准, 应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性化评价标准。为体现成绩评价因素多方面相结合原则, 应充分考虑到学生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的态度和参与积极性, 更应考虑到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实际效果。
评价系统由课程内容前期准备、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以及课后总结三个部分组成。课程内容前期准备即预习阶段, 每次课程之前, 诊所课程助理会将本次课程的内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各个学生小组的组长, 然后再由组长分发给组员, 让同学们拿到材料做好课前预习工作。对于这一阶段的评价可以具体量化到如下几个指标:是否自主收集了本次教学内容的背景材料;收集材料是否充足、全面。课程中的表现及参与程度是成绩评价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该阶段的评价量化标准为:是否能够按时上课, 无无故迟到缺席的情况;课程中是否能够保持高度的集中以及参与性, 特别是在法律诊所课堂上经常采用的分小组集体讨论教学方式中, 各同学是否做到能够发表自己的观点, 形成完整的诉讼方案或者相关的法律方案;是否做好了完整的课堂笔记。课后总结阶段是最能直观体现参与法律诊所课程学生对课程的消化与收获的阶段, 对于在这个阶段的评价方式上, 广西大学法律诊所课程采取了独具特色的“周记训练法”, 即就是在每周法诊课后, 由学生根据课堂所学、所思、所悟独立完成一篇法学类文章;诊所教师对这些文章进行评阅、筛选、点评, 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有关老师。通过周记不仅可以反映出学生参与课堂内容的情况, 并且对于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写作能力有所提高, 更重要的是学生在周记内容中可以向老师提出教学建议, 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1]刘加良, 刘晓雯, 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概况、内容体系和积极意义[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
[2]左卫霞.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研究[J].甘肃农业, 2006, (6) .
3.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浅析 篇三
关键词 法律诊所 残疾人托养 法律保障
一、法律诊所教学的缘起
法律诊所教学是借鉴医学院利用临床医疗来培养医生的模式,而采取的一种以实践为主的教学手段,一般而言,法律诊所是兼具法律援助功能的法律教育场所,使学生能够接触真实的案件,参与到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中。法律诊所教学兴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国,,2000年我国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引入该模式,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十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学"课程,以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培养实务能力较强的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内容——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视角
法律诊所实践教学并不是随意开展的,它需要一个完备的程序和切实可行的方案,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例,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的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亲身参加与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如按照课程值班要求,到诊所对外法律服务办公室值班,接待来访,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案件代理,向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的被托养残疾人或送养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其次,法律诊所针对案件统筹安排,进行有组织的研究。学生组成办案小组,由诊所教师辅导,对残疾人托养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并针对具体案件分析讨论。所有的诊所活动的最初计划,都首先应由学生独立完成,只有等到学生已经形成一项行动计划后教师才能参与进来,①对办案计划进行审阅和辅导。再次,帮助被托养残疾人拟定解决方案。包括对案情和法律关系的分析,对诉讼或仲裁或调解等方式的选择,对证据、证明方法及收集证据的手段的选择,对进程中具体步骤的设计等等。其应当是一个完整的诉讼或仲裁或调解方案,该方案由诊所教师指导完成。然后,提供无偿的代理或辩护。组成由具有律师资格的诊所教师带队的代理或辩护小组,为被托养残疾人或送养人提供法律援助,出庭提供代理或辩护。最后,结案与归档。结案时代理学生向法律诊所提供案卷、办案总结等相关材料,法律诊所要对所办案件进行存档。
三、法律诊所的理论研究内容——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案件为视角
法律诊所并不仅仅是为学生提供法律事务操作的平台,理论教学及研究也是它的工作内容与使命,以残疾人托养权益保障为例,诊所教师和学生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我国残疾人托养相关保障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对我国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发展有所裨益,也为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制定残疾人托养的单行法
制定残疾人托养的单行法,即《残疾人托养法》,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使得我国残疾人托养制度能够真正落实有法可依。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对残疾人托养的原则性规定适用性不强,亟待具体化以增强其操作性,而制定残疾人托养单行法是最为有效的途径。残疾人托养单行法的制定要以维护残疾人尊严、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为目的,明示被托养人、送养人和托养机构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残疾人托养机构市场准入机制,规定托养相关方权利救济的方式与程序,并明确相应罚则。此外,在出台单行法调整残疾人托养问题之前,应提高立法层次,尽量将残疾人托养问题纳入现有的立法体系中。目前我国残疾人托养立法层次较低,大多以"规定"、"决定"、"意见"、"通知"或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规范范围较窄,稳定性不强,不易为人们认知遵守,贯彻力度与执行力度较弱。因此笔者认为应上升残疾人托养问题的立法层次,通过已有的法律规则对其进行调整,以增强问题解决手段的强制力,维护被托养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被托养人、送养人和托养机构之间找到权益的平衡。
(二)完善残疾人托养司法体系
1、建立残疾人维权“绿色通道”。
在法院、检察院内部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参与诉讼程序。法院可视自身情况,对残疾人提供立案、审理、执行一体化服务,缩短残疾人诉讼时间,并且对涉残案件,采取电话立案、就地办案等措施,尽量减少残疾人路途往返,方便残疾人诉讼。
2、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情形,例如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等,但并未包含残疾人托养致人损害的情形,若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处理此问题,将致残疾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依照一般举证原则,受害残疾人为实现自己主张必须举出足够的有证明力的证据,但残疾人受到自身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和文化知识的限制,难以依靠自己力量寻求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在残疾人被托养过程中人身财产受损的纠纷中,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相对减轻残疾人责任,以弥补其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
3、涉残案件判后回访。
尽可能为残疾当事人排忧解难,加强涉残案件的判后释法和心理疏导,认真听取涉残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司法助残工作;重视涉残案件调解、判决后的执行督促工作,确保残疾人权益及时兑现。②
本论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2013年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1]马海发·梅隆编,彭锡华等译.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育方法[Ml.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法律诊所典型案例分1 篇四
一、案情介绍
杨某之女于2012年于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其情况并不乐观,但由于家属坚持自然分娩,医生也未充分估计后果至胎儿在出生后生命体征微弱。、后转入其他医院抢救,但最终还是夭折。杨某认为这属于医疗事故,要求生产医院赔偿。
二、争议焦点
杨某认为生产医院的行为属医疗事故,应予以赔偿。但医院认为产妇在住院前就自身存在问题,并且家属坚持自然分娩,胎儿的死亡与医院无关,不应赔偿。
三、法律分析
1、本案属于医疗事故纠纷,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关于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何法律进行赔偿。
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应优先适用,按照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执行。另外,《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对于医疗纠纷也有相关规定。
2、支持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应当参照,但是,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而在普通法中有新的赔偿项目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通则》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所作的司法解释中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一物质损失,死亡赔偿金当然应当予以赔偿。这样才能更加全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
四、案件结果
5.法律诊所 篇五
[ 来源: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 ] 2008/11/3 2:18:00
关怀弱者服务社会
——记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
在莺飞草长的季节里,热带海南有着别样的风情,有一群年轻人正用自己的行动举起人生价值的火把。他们有着青春的脸庞和清澈的眼神,他们有着知识的储备和实践的悸动,他们投身于以“关怀弱者、服务社会”为宗旨的法律诊所活动之中,用自己的知识与信念谱写着社会和谐的乐章。
一、法律诊所,为弱者搭建维权平台
法律诊所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是西方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一种基本模式,近年来逐渐为我国的高校引用。海南大学法律诊所是海南大学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与实践》课程的活动基地。该诊所于2003年筹建,2004年底成立,2005年初正式开课。诊所宗旨是关怀弱势群体,服务社会大众。依托于法学院强大的师资力量,诊所设立于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海南大学法律诊所第一期由法学院4名经验丰富的教师(其中教授、副教授各1名,执业多年的律师2名)担任指导老师,以法学院32名学生为主体。
海南大学法律诊所课程的目的是通过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学习律师的职业技巧和职业道德。计划每学年开设一期,每期学员30名左右,从三年级学生中选拔,学习合格者取得3个学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部分:课堂教学包括若干专题,由富有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法学院诊所教师,资深法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为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的执业技能与职业道德。诊所式法律教学形式多样化,主要有学生的案件汇报、小组讨论、师生间问答以及师生点评,形成圆桌会议教学。学生在课堂中可以体验到不同的思维模式,从而学习和掌握更多的方法和技巧,力求在处理真实案件时,为当事人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课外实践包括真实案件处理和其他实践活动。真实案件处理: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均为本科高年级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具备法律服务的基本能力。诊所学生除继续参与课堂学习外,在诊所教师指导下,依法从事免费法律咨询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并以实现课程教学目的为标准,选取并接办案件,免费为当事人提供非诉或诉讼代理服务。其他实践活动:包括法律咨询、定期社区法律知识讲座、义务普法宣传、法制状况调研等。
自成立以来,诊所先后在龙华区和美兰区举办法律咨询、普法讲座等数10次。
诊所法律教育模式重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从传统的课堂中走出去,学生已经能够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展开一系列的课外实践活动,包括案件代理、社区法律咨询以及普法讲座等等。诊所既是法律教育基地,也是法学院学生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构。诊所学生以其扎实的知识基础、负责的事务处理态度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他们伸张法律之正义,让他们感受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在社会普法工作中,诊所学生以其所学真诚地向社会回报学子的热忱心与公民的责任感。该诊所成立以来,面向社会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该诊所还经常利用节假日上街宣传,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人们提供帮助。到目前为止,该诊所已接受各种咨询300多次,代写法律文书30多次,代理诉讼10多起。
二、服务社会,用青春谱写法律真谛
法律诊所教育教育通过“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深入社会,服务大众。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是由欧盟资助,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清华大学NGO研究所中心、海南省律师协会和海南大学法学院负责实施,由政府和社会相关单位共同协助的,在海口市龙华区执行的,专门为外来工提供维权服务的一项小型人权项目。行动的目的是为促进和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的权利,并建立为外来工这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教育和维护权利的平台。该项活动是与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合作,立足于海南,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为主题,通过在“实践中学习”和“公益服务学习”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贡献力量。龙华区外来工维权活动,《商旅报》称其为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活动。“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有助于促进中欧人权对话,提高外来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海南发展、改革、稳定的顺利进行,营造和谐社会氛围;加强高校与社会团体的合作,搭建社会实践平台,加强培养法科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合格的优秀法律人才;让同学们深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服务意识;实现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国际化、项目化、社会化。
(一)外来工维权培训
举办多期法律知识、维权技能培训班,主要涉及外来工被拖欠和拒付工资问题、外来工遇到工伤事故被拒付医疗费问题、外来工遭受某些执法人员的无理收费问题和外来工子女入学难
问题等,旨在提高有关政府官员、维权教育工作者、维权青年志愿者队伍维权能力,强化外来工维权力度,增强外来工及其家属子女的维权意识。
(二)外来工基层维权
通过一个维权总部、七个维权(培训)工作室,定人员、定地点、定时间,从时间和空间上全方位地为外来工维权(培训)提供服务,设立持久性的外来工维权平台。
(三)“外来工维权日”
开展法律咨询、媒体宣传、优秀外来工评奖等活动。无偿为外来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通过与外来工直接对话的形式商讨解决外来工户籍、子女教育、普及法律教育、维护合法权益等问题的解决方法。
(四)外来工维权网络
充分发挥协会维权网站的作用,通过互联网,引导维权工作者与维权需求者之间、维权工作者之间、维权需求者之面对面的交流,促进外来工维权行动,提高外来工维权质量。同时,开设外来工维权热线(96955925),为外来工维权提供24小时服务。
(五)外来工维权论坛
组织国际、国内有关非营利组织及NGO研究机构,对外来工维权工作方面的研究及政策、法规和体制方面的探索和倡导,起草关于外来工维权方面的政策、立法建议。
由于项目内容的广泛性,需要一定数量的志愿者。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和挑选后,2月27日上午,56名海南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生庄重地举手宣誓,成为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的第一批志愿者,法律诊所32名同学全部成为自愿者。他们脸上洋溢的是青春,他们怀中揣着的是热情;他们吐出的是金科玉律,他们喊出的是铮铮正义;他们用智慧和汗水谱写中国海南外来工维权的壮丽乐章!截至2005年6月底,八个维权小组的志愿者们共开展法律宣传50多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6998册,举办培训班10多次,接受咨询4575人次,维权引导100人次,代理案件13宗,深入车站、码头、居委会、民工区等26个,受益人数已逾24000多人。
三、对外交流,用合作拓展服务渠道
法律诊所以海大优秀法学学生为主体,优秀执业律师、法学院专家教授为智囊团而形成的一个民间法律服务团体,它以法学院为依托开展活动,免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代写法律文书等服务。自成立以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得到了海南大学领导和校内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一)外来工协会
受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之托,海南大学法学院首期法律诊所以外来工维权为主题,学员除参与协会组织的维权咨询、值班外,还代理外来工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为外来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同时,诊所学生对于上门求助的其他弱势群体亦给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除课堂教学和课外案件辅导外,诊所要求学生在给贫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掌握各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同时要求学生及时总结课堂学习和课外实践中的经验与教训,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提供法律服务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为下期诊所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2005年3月10日下午3时“中国外来工维权行动项目”座谈会在椰海大酒店三楼第二会议室召开。作为合作的方之一海南大学法学院派出法律诊所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前往出席。参加座谈会的欧盟代表有项目官员康雅文(Petra KIEL)女士、助理张岚女士、财务及合同管理官员孟岚女士,清华大学NGO研究所贾西津教授、海南广播电视大学的副校长姚定楷副教授、海口市副秘书长朱东海博士以及海口市外来工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员。志愿者代表陈吉波同学(海南大学法律诊所学生)谈了参加该项目的感受,他说“法科大学生不拘于法律条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学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决心在活动中锻炼成才!”
2005年3月10日,对于“大同外来工之家”的民工们无疑是记忆深刻的一天。晚上九时,在一股土墙上的一盏灯下,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第一次有人这样贴近而亲切地告诉他们怎样处理生活、工作中碰到的法律问题,又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教室就设在他们的简陋的小院里,没有黑板、没有粉笔,而讲课的两位老师——周全和陈吉波都是参加海南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的大三学生,作为志愿者参加了外来工维权行动,来授课也是第一次。他们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结合生活的点点滴滴,讲述了一堂生动而深入浅出的法律课。讲课九点开始,外来工之家的长辈、兄弟姐妹们还不敢接近课桌,搬着小板凳围成一圈,坐在离课桌几米多,新鲜多于渴望,志愿者与外来工的陌生还未清除。但不久,演讲者生动的事例就吸引了他们,演讲者走进人群,人群也迎向了演讲者,心和身体都慢慢靠拢了。外来工们认真地聆听、不断地发问,时而开怀大笑,时而掌声迭起,反映非常热烈。末了,周全问民工们:我们下次来你们欢不欢迎时,他们回答:欢迎!最好天天来!一堂课下来,周全、陈吉波同学满头大汗、嗓子沙哑,但依然热情澎湃。康雅文女士一行,对他们俩翘起大拇指,夸他们很优秀,海大法学院的学生综合素质很高!
4月1日,维权总部,由海口市龙华区外来工管理协会会长杨涞清主持,龙华区司法局副局长以及区各司法所所长和维权组各个支部组长参加,总结3月份的维权行动。各组组长依次
总结了各支部的工作情况。会长杨涞清布置了4月份至5月份的工作重点,由大规模的宣传转为对外来工的法律维权培训,每一个维权小组要在两个月内培训外来工7万多人。
(二)司法行政部门
法律诊所积极与省内各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作,建立沟通协调的平台。该诊所先后与海南省律师协会、海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龙华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密切联系,拓宽法律服务的渠道,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
(三)国内外专家
法律诊所先后邀请了诸如海南省司法厅厅长施文、美国Fulbright学者Stephen Everhart教授、海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处处长等国内外专家传经送宝。
StephenEverhart先生是美国Stetson大学法学院教授,是2004-2005美国-中国Fulbright项目教授,曾担任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佛罗里达州律师协会会长,曾被佛罗里达州州长任命为负责处理工伤案件的法官。
2005年3月23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在模拟法庭为诊所的学员作了题为“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副院长诊所负责人副教授叶英萍主持,黄永锋老师担任翻译。StephenEverhart教授的报告风趣幽默、简洁易懂,通过自己丰富的教学及司法实践经历,阐述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来龙去脉及基本理论。
3月24日晚上,StephenEverhart教授又为诊所的学员就美国大学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及发展趋势作了阐述,对中美“诊所法律教学”、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等问题进行了比较,并与我们做了深入探讨和交流。通过这两场报告,我们获益匪浅。
(四)新闻媒体
法律诊所与众多新闻媒体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人民日报》、《海南日报》、《海南特区报》、《海口晚报》、《商旅报》等相继对法律诊所进行了报道。经过积极策划,海南广播电视台每天滚动发布免费热线电话,使法律诊所活动走进电视,走向了全省观众。
四、践行法律,用实战提升学生素质
法律诊所虽在海南大学法学院落户仅仅一个学期却已是成绩斐然,有口皆碑,尤其在法科大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收获颇丰,积淀了一定的宝贵经验。
“法律诊所”是作为一门新设课程供法学院学生选修的。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学院通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甄选出32名品学兼优的同学成为法律诊所的首批学员。与此同时,四位资深的法学院教师被安排担任法律诊所课程的主讲教师。在课堂上,学员们接受专门系统的法学实践理论辅导(到目前为止共计15次),可以说这是理论知识的一种集中“充电”,再加上四位导师都是学术与实务平分秋色的业内精英,讲起课来自然有的放矢,学员们因此受益匪浅,理论功底日有所长。
在课堂之外,法律诊所的所有学员在海大平正事务所轮流值班,接听来电、接待来客,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分解法律疑惑。这无疑是一种学以致用的实践大演练。
首先它对学员的沟通表达能力是一个巨大的考验和磨练。经过一个学期的锤炼,学员们均表示与人交流的水平和技巧都有所提高。其次,它是学员的实践能力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法学专业培养的不是雄辩滔滔的纸上谈兵的学生,而是脚踏实地的活学活用的青年才俊。在不计其数的案件咨询和代理活动中,学员在四位导师的循循善诱下发挥所长、弥补所短,学习与应用并举双收。其中颇值得一提的是“外来工维权行动”。这项规模宏大的维权行动不仅为法律诊所学员搭建了一个社会实践的良好平台,而且为弱势群体送去了雪中送炭般的人文关怀。法律诊所的同学们利用其课余时间走入外来工群体,满腔热血服务于外来工兄弟。他们举办志愿者培训班宣传法律,深入街道普及法律常识,聆听外来工的真实心声,解决外来工的棘手问题。
总而言之,他们殚精竭虑地诠释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真谛。而在这一轰轰烈烈的过程中,法律诊所学员不但巩固了平日所学和传扬了团队协作精神,并且赢取了外来工群体的无数褒扬。例如,2005年5月15日中午,我院2002级刘文华、刘鹏两位同学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湖南民工龙新娥敬赠的锦旗。锦旗上绣着“维护法律、匡扶正义”八个大字!龙新娥激动地为在座师生讲起了两位同学免费帮助她,打赢了诉讼标的为900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故事。刘文华和刘鹏同学用其辛勤的汗水和付出换来了服务对象的真情称赞,有一面鲜红的锦旗为证。
6.法律诊所论文 篇六
行政法诊所论文
学以致用 用以长学
——感悟行政法诊所
学以致用 用以长学 ——感悟行政法诊所
【摘要】
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育的重大变革,其注重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行政法诊所里我们法科学生学会了各种法律实务技巧与知识,为我们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键词】 诊所教育 学以致用 法律实务技能
目录
一 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重大改革...................1 二 行政法诊所重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1
(一)理论课重在培养学生法律技巧与方法................2
(二)实践课重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2
(三)讨论课着重培养学生合作精神与积极参与性..........3 三 行政法诊所教学力图法科学生走近普通大众、接触现实社会..3 四 对诊所法律经验教育的几点思考..........................4
(一)应更加注重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4
(二)诊所教育应鼓励学生走出大学深入社会..............4
(三)诊所教育应更加注重专业化........................4
学以致用 用以长学 ——感悟行政法诊所
我有幸在大三上学期于法学院行政法诊所实习,短短几个月的时光记载了自己在大学中最为宝贵的记忆,在这里我们发现法学理论与实践实现了真正的完美结合。“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尤其对于我们法科学生,将自己从课本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及时运用到实践中对我们掌握实务技能、提升理论水平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法诊所不仅为法科学生提供了一个这样的实践平台,而且更让我们认识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
一
诊所教育是对传统法学教学的重大改革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源于美国,其产生的重要原因是大学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实践的严重分离,使美国的众多法学院开始向“法律经验教育”转型:法学教育应为学生执业做准备,应教授给学生诊所、实用性的法律技术。我们知道医学院的学生往往需要在真实的诊所中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医师。就这样美国的法学教育开始借鉴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创造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模式。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学教育更是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忽视了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较为忽视社会的实际需求。而我们必须承认法学教育的重要功能在于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和操作能力。因此,借鉴美国正在推行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十分有利于将现有法学教育转变为理论和实践兼顾、培养全面素质法律人才的教学,让学生掌握在现实生活中运用各种法律技巧、方法、能力及素质,学会与人沟通的能力,学会如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中国政法大学作为我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行政法诊所的创立与发展无疑是对我国法学教育的转型开创了先河。
二
行政法诊所重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综合素质
行政法诊所的教学主要分三个部分完成的:理论课、实践课以及讨论课。课
堂上我们学习法学理论与实务技巧,课下我们接待上访的当事人,课余时间在老师的指导下我们一起讨论案件。这种情况下,诊所教学就促成了一个具有良好效应的学习链,我们能够通过实践及时检验课堂所学,同时又通过小组讨论将疑问解除,一环扣一环的学习与思考为我们学习法学提供了捷径。
(一)理论课重在培养学生法律技巧与方法
实践需要理论来指导,我们从课本上学到的知识仍是处于大脑之中,并未得到运用与验证。诊所理论课并非像其他理论课一样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学知识,而是集中教授法科学生法律实务技巧与能力培养。诊所理论课主要涉及到接待当事人的思路与技巧、律师调查取证与法庭辩论的基本思路、谈判的理论与技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方法、法律检索等知识的传授。通过系统学习律师办案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本领与技能,为我们在实践课中接待当事人更好地为他们答疑解惑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诊所教育的理论课具有显著的实务性、可操作性、微观性,这与我们所接触的其他理论课如民商法、刑法抑或各种程序法有着很大的不同。通过诊所理论课的学习,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促发其培养法律思维。在固有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加上法律实务技巧的学习,我们更加有实力有信心走到实践中,以法律人的眼光去看问题、去解决问题。
(二)实践课重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也是我们获得新知识的源泉。与当事人近距离接触,通过聆听和询问获取案件的信息,再依靠自己的所学进行解答,这就形成了一个简单的接待过程。通过几周的训练我们已经具备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最大程度地显示我们这些受过特殊教育的法科学生的专业性。首先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与案件材料并做好登记,以便后期总结。在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服务时,我们首先是一个理性而清醒的聆听者,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我们精炼的讯问,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案情与筹划问题解决方案。面对当事人厚重的文字材料,我们只有掌握了快速阅读和提取有用信息的本领,才能够将工作进行得顺利和有效。而整个接待答疑过程,正是我们在诊所理论课上所学的技巧与方法。
整个接案与法律答疑中,都要求法科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然而很多情形下我们并不能给当事人提出一套准确的解决方案,此时课余时间的讨论课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此我们必须十分清楚地了解诊所教育终究是一种教学,在此实习的学生终究是未毕业的法科学生,我们的知识结构与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都有所欠缺。往往实践课结束后,我们都会注重利用互联网与图书馆来解决案件中的问题,这样日积月累,我们就逐渐具备了解决类似问题的能力。问题解决方案即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又是诊所实践教学的一特点,上访信、起诉状、法律意见书等都是法科学生就业后日常接触的材料。大学学习中注重培文书写作的培养无疑会为自己将来的执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讨论课着重培养学生合作精神与积极参与性
思想的火花永远在碰撞中产生,一个全面科学的解决方案总是在集思广益后形成。正如众人拾柴火焰高,无论面对多么复杂困难的案件,在老师与学生的积极参与下我们总能寻找到问题的关键所在与突破口。诊所教育注重法科学生独立思考与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往往在案件讨论中发现自己的不足、完善自己的解决方案。
三 行政法诊所教学力图法科学生走近普通大众、接触现实社会
在一个法制尚不发达的国度里,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意味着高额付出。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渐尖锐,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经常面临合法权益遭侵害的危险,尤其是当某个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时,他们往往不能通过司法等途径解决问题。诉诸上访无疑成为了他们唯一的选择,然而近乎虚设的信访制度又往往令当事人失望之极。虽然我们仅是实习的法科学生,但通过行政法诊所系统教育,我们已具备运用法律知识与实务技能处理现实问题。通过与中国社会最底层老百姓的接触,我们对社会的现状了解的更加真实与透彻。贫困弱势群体的遭遇时常会激发学生们的怜悯,这就让我们很清楚明白当代大学生尤其是法科学生肩上的重担。在此种情形下,诊所教学就成功地对学生完成了思想教育,让当代法科学生明白中国的法制国情,为将来的就业与人生理想的实现
起到了一定积极的影响。
四 对诊所法律经验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应更加注重法科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当代法科学生在法学院中主要是学习各种系统理论知识抑或是实务研讨,而在法律职业行为规则方面受到的教育则是很有限。诊所法律经验教育应将此领域纳入教学范围,促使法科学生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如今社会上很多法律人不能够坚持职业操守,当面对金钱、强权、人情时他们往往不能做到依法执法、公正司法。甚至存在不少有着法科背景的人利用所学专钻法律漏洞,利用法律的空白为非作歹给社会集体造成损害。心中有个明朗的行为规则,圣洁的价值选择,在是非面前能够做到公正公平是一名优秀法律人最起码的要求。
(二)诊所教育应鼓励学生走出大学深入社会
行政法诊所的建立为法科学生走出象牙塔面对现实提供了平台,然而我们所接触的案件多集中在房屋拆迁、农村土地纠纷方面,这样无形中限制了实习生的视野。只有深入群众、走向社会,当代法科大学生才能真正全方位地感受社会的现状,从而检验所学升华理论。比如定期组织诊所学生走进乡村进行法律宣传,走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向专业法律人学习等,都有利于学生熟悉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运作的方式,对其日后学习与工作都会有益处。
加强行政法诊所与北京各大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为诊所实习生提供交流平台,同时邀请法律实务专家学者为诊所学生举办沙龙讲座等。
(三)诊所教育应更加注重专业化
社会矛盾多种多样,由此产生的纠纷、导致的法律关系也大不相同,对此诊所法律经验教育也应像医学院诊所一样注重专业化。诊所教学在不同领域应皆有涉及,为法科实习生提供更多的选择。目前行政法诊所仅存在刑事法、农村法治研究等领域,这就导致学生选择的局限性。诊所教育发展应趋向于专业化,培养
7.浅论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 篇七
(一) 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
诊所法律教育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起源于美国, 并在美国被广泛采用的法学教育模式。按照学者的观点, 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初期, 经过近50年的发展, 美国近130个法学院中的绝大部分都设立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 这种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对美国和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具体而言, 诊所法律教育的运作方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与临床实践的教育模式, 也正因此才被称为今天这样一个名称。根据学者的研究, 在法律诊所中, 法学院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 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 开出“处方”, 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 并提供法律服务, 培养学生从时间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感。可以说, 通过这样真实的体验与学习, 学生能够充分掌握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并能够充分理解、运用课堂上所学到的基本原理与知识。
在理解概念的基础上, 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是:为什么美国要创造这样的一种法学教育模式?或者说, 这一教育模式产生的内在原因是什么?根据学者的研究与考察, 大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 美国的法学教育中需要有一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环节。在美国的法律教育过程中, 非常注重理论与实务的结合, 因此在课程设置上突出了这一思想。因此, 美国的法学教育需要一个可以锻炼学生实践能力的机构与场所。第二, 美国法学院培养的主要是律师而是其他从业人员。基于这一特征, 美国的法学院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按照培养律师的目标去培养学生, 目标相对比较单一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第三, 使用注意成为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支柱。在美国, 实用主义的思潮及理念具有较强的主导地位, 它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也比较明显, 在法学教育的身上明显具有这一主义色彩和烙印。第四, 不少美国公民需要法律援助。按照学者的观点, 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往往联系在一起, 特别是前者不收取费用的做法, 大大提高了美国中的穷人阶层咨询相关问题, 并将相关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处理的可能性, 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法律诊所业务的增加。
(二) 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与特征
1. 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
按照学者的观点, 发端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 其目标是针对法学院学生实务经验不足而着重培养他们的法律技能以及法律职业道德。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 通过代理真实当事人的案件学习法律和法律技能, 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原则。可以说, 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是实现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正如学者所言:“学生在办理案件中所做的一切准备和实践活动最终都将回到课堂上, 并经历反馈、分析和反复讨论等教学环节。诊所法律教育打开了一扇门, 让属于校外的实践进入校内, 成为法律教育的一部分, 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2. 诊所法律教育的特征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学教育的不同, 可以从两个方面去分析:教学方法以及教学内容。可以说, 前者的创新之处是彻底打破了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 实现了法学教育模式的革新。
第一, 从教学方法上看, 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明显的灵活性、互动性、主动性特征。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念的传授, 通常采用的都是“填鸭式”教学方法, 不仅压制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而且往往还难以受到应有的效果。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则彻底打破了这一做法, 使得互动与主动成为这一教学模式的鲜明特色:“诊所法律教育倡导教师和血红色呢过互动式的教学, 教学中的互动包含了师生互动、教师之间的互动、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和社会之间的互动、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教育机构与用人机构之间的互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等。”
第二, 从教学内容上看, 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极强的实务性、职业化、技能性特征。众所周知, 在传统法律教育中, 注重传统理论的传授, 而忽视甚至轻视实务技能的培养。因此, “教师根据案件办理进程的各个阶段, 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确定每一节课的具体教学目标, 系统地、有计划地安排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的讨论, 是学生能够理论结合实际, 学会法律的适用。”
(三) 诊所法律教育引入中国
2000年, 诊所法律教育被引入我国高校的法学院系, 作为法律实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成为了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重要且有益的积极尝试。具体而言, 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引入, 与美国福特基金的倡导密不可分。根据学者的考察, 1999年, 福特基金会再北京办事处开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高校开展的可行性。同年12月6日, 福特基金会在北京召开了“关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研讨会”。会后, 福特基金会向各高校发出了《关于参加福特基金会召开的拟在中国法律院系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会议的报告》。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与缺陷
(一) 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绩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诊所法律教育的理念与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宣传与普及, 随着其方法不断被推广, 也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认可。据统计, 截止2008年5月, 全国已有近90所法学院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 成为会员单位, 涉及23个省、市、自治区。其中, 近60所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 建立了102个各种形式的法律诊所。可以说, 无论是法学教育部门还是法律实务部门, 对这一创新的研究方法都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按照学者的研究成果, 其重要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 这一模式促进了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根据学者的理解,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方法不停, 强调的是“从行动中学习”的新型法学教育方法, 通过真实的场景, 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思维、法律实务技巧、法律职业道德以及法律公益心。这种新颖的教学理念、互动的教学方法, 不仅符合我国法律教育改革的要求, 而且有效地促进了法学教育内容结构的变革。也就是说, 诊所法律教育理念的引入, 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原有的教育模式的变革, 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不断科学化注入了新的血液和动力。第二, 诊所法律教育已然成为我国公益法律事业的生力军。源于美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 我国诊所法律教育也具有无偿援助的基本特点, 因此很多经济地位较差的当事人都愿意将相关的案件交由法律诊所处理。根据学者的调查, 2007年底, 各院校法律诊所共办理了三千多件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发现, 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促进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 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基本上是移植、学习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 因此基本上是注重传统理念的传授, 注重课堂的教学, 一度忽视了实务的锻炼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尽管我国已经引入英美法系诊所法律教育的模式也有了一定的时间, 但由于时间短暂, 加上理念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开展这一活动过程中, 也存在不少的问题。简言之, 美国模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被引进到我国只有短短的十年时间, 教育模式的移植必然经历从模仿到消化直至逐渐本土化的过程。概括起来, 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建设并不完善, 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尽管我国已经引入了诊所法律教育, 但是, 在很多问题的处理以及运作上, 并没有完全依照、参考美国的做法, 具有很强的随意性。而且, 更值得注意的是, 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大的成本投入, 这也让很多高校的法学院望而却步。可以说, 这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正如学者所言:“成本与经费问题已经成为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未来发展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争取从学校即法学院获得更多教学资金, 如何力争将诊所法律教育纳入国家法律援助基金的覆盖范围, 如何广泛争取国内外的横向资助, 应该成为未来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一个目标。”
第二, 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在美国,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详尽、周全的法律制度、规范的保障, 每一环节都有序地开展, 如此, 才能保证法科学生的实践效果。而在我国引入这一模式后, 由于诸多细节的东西没有引起充分重视, 往往造成这一模式运作规程不规范的不良现象, 使得这一模式应有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 如何参考美国的具体做法, 逐步地、全面地完善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管理环节、实践步骤环节就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客观问题。
第三, 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的实际收益及效果有限。如上所述, 由于存在以上两个致命因素的存在, 使得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由此而造成了如下的特殊现象:首先是学生觉得这种实践并不具有锻炼的效果, 因此他们往往还希望去大型、规范的律师事务所锻炼;其次是教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教师认为与其这样所谓培养学生的所谓的实务能力, 还不如多多地在课堂传授些知识。此外, 即使参与诊所教育的老师, 有的也是很多敷衍了事, 并不能达到理想的实践效果。
8.法律诊所本土化的完善途径研究 篇八
法律诊所思想政治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20世纪60年代起源于美国,采用了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的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院知识与职业技能之间的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我国于2000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培养了具备法律实践技能的法学人才,但它毕竟是西方的舶来品,在移植的过程中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我们应采取相应的对策,使其更好地适应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培养了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团队精神,这些品质都是作为一名合格法律人必备的素质。思想政治教育也是培养学生具备以上良好品质的有利手段,因此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将有利于学生良好品质的形成,使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一、思想政治教育渗透法律诊所的原因分析
1.思想政治教育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中的积极作用
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律诊所的任务之一。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社会伦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对于从事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职业道德的约束,本身对法律条文十分熟悉的法律工作者会为了利益和金钱而执法犯法,这种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中顾网上有一篇律师的文章,名為《如何让国徽下罪恶不再发生》,上面这样说到:“近几年来,法官腐败的报道不绝于各种媒体,笔者信手拈来就有10条之多,国徽下的罪恶让人担忧”。现实生活中,法律执业人员知法犯法事件屡屡见之报道,其中包括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人本应是法律尊严和法律正义职能的维护者,但如今却成了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者。
思想政治教育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是道德范畴之一,因此,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起着基础的作用。在法律诊所的课堂教育中要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首先,以孔子的“儒家思想”理念为主导。儒家德育思想重视做人的修养,重视理想和信念教育,追求高尚的精神境界,儒家的“仁义礼智信”道德规范仍然是当今大学生学习的行为规范。其次,加强学生的诊所廉洁教育。廉洁教育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腐败堕落的有效途径。加强大学生廉洁教育,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开展以廉政知识、理想信念、党纪政纪、法制意识、思想道德、纪律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让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道德观念、养成诚信正直的高尚品德、感受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形成遵纪守法克己奉公的行为习惯。最后,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法科学生树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克服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2.思想政治教育在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中的积极作用
培养学生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任务之一。法律诊所承接的案件绝大多数来源于法律援助案件,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无形地培养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感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更加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缺乏社会责任感,某些法律工作者可能更多地考虑经济效益,而不愿处理琐碎的咨询、代书业务等,只愿意承办标的大的案件,不愿意承接没有收益的法律援助案件,这非常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不能使社会主义大家庭所有成员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温暖,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因此,培养法律诊所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法律诊所的重要任务。
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促使学生更好地处理法律援助案件。如何在诊所教育中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首先应大力加强大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屈原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范仲淹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等体现忧国忧民、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名句早已被广泛传诵。只有热爱祖国、关心祖国前途和命运的人,才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其次,加强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深入进行“三观”教育,使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集体主义价值观,使学生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再次,开辟和挖掘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的载体。比如,每年CCTV《感动中国》栏目颁奖典礼等弘扬真善美主旋律的影像资料,推荐优秀的青春励志读物、电影、歌曲等手段,唤醒当代大学生的责任意识,让德育的内容带有时代的气息。最后,要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以此奠定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深厚的人文底蕴。通过加强人文素质教育,能够使大学生摆脱非文明、低级趣味的影响,可以培养大学生对人类命运的关爱、对国家民族的深厚感情和强烈的社会历史责任感。
3.思想政治教育在培养学生团队精神中的积极作用
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任务之一。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进程中,团队合作越来越受到管理者和社会行为学家的推崇。通过团队合作可以集思广益,齐心协力,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技能。团队合作也是考查个体适应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不能很好地融入团队合作中去,个人价值就很难得到实现。在法律诊所中,一般要求几个学生相互配合共同处理某一案子,遇到疑难案件时通常还会发动全班学生,集思广益,共同思考对策。因此,每一个学生在这样的一个团队,都能体会到合作的重要与快乐,团队协作的精神也会逐步形成。
思想政治教育是培养大学生团队精神的有效教育手段。首先,要加强法律诊所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的培养。一个具有强烈浓郁集体主义精神的团体,必然是一个团结民主、思想高尚、积极向上的团体,它能使团体中的每个成员感受到温暖,感受到自己的价值,这种情感还可以激发其他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正是由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支配,团体成员才愿意把自己的智慧和才能贡献给自己所在的团体。以集体主义原则为指导的团队精神适应于我国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情。其次,对诊所学生进行团队理论灌输。团队理论灌输法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向学生传授、宣传或由学生自己系统地学习团队精神的基本理论,逐步养成团队精神的教育方法。团队精神是社会对人才素质的一种新的要求,学生不可能不学习就会掌握。也可以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企业家、成功人士座客法律诊所课堂开展讲座活动,向诊所学生讲述、宣传什么是团队精神,为什么社会需要团队精神,通过这些专家学者的讲解,使诊所学生逐步形成强烈的思想道德情感,认识到团队精神的重要性。在对诊所学生进行团队理论灌输的过程中,要注意理论与事实相联系,因为团队精神的培养以实践为依托。最后,要加强对诊所学生进行人际交往理论的教育,提高诊所学生的与人沟通和交往的能力。一个性格内向,不会与人交往的人士根本不可能产生真正的团队行为的,更别说团队精神的培养了。中国社会自古就强调人际交往的重要价值。人际交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领域和重要方面,应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人际交往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际交往观念,学会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团队精神,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解决各种法律难题。在人际交往中要注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前提,没有平的观念,也就无法实现平等交往。在人际交往中要注重诚信原则,讲信用是进行有效人际交往的最根本原则,交往中要遵循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就是诚信,儒家所讲的仁义礼智信,其中的“信”就是诚信。诚信是中国传统的美德之一,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人际交往中要诚实守信,只有交往双方彼此都抱着心诚意善的动机和态度,才能引起感情上的共鸣。
二、思想政治教育对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借鉴
1.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理念对法律诊所教育理念的借鉴
“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教育理念,对于法律诊所教育理念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因为在我国,不仅要培养学生成为合格的法律人,还要尊重学生、理解学生、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因此,在我国法律诊所教育中还要采用思想政治教育“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注重从学生角度出发,重视学生内心情感和身心发展,立足于学生的主体性和内在的需要,强调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把为学生成长成才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培养的目标。“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积极倡导民主平等的双向交流,寓教于乐,寓教于理,寓教于趣,做到情理交融,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有了情感的连接点,这样,也就有了实施教育的感情基础,就能实现二者之间的互动。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不仅是对法律诊所学生本身的教育而言,而且也是对将案件托付于学生的当事人而言,要在法律诊所教育中树立“以人为本”的道德风尚。在法律诊所中,学生常常面对无助的当事人,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还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对于求助于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表现出各种厌烦的不良情绪。“以人为本”的道德风尚对于学生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引导学生不断完善自我和内化自我,提高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高度认识。
2.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对法律诊所教育内容的借鉴
(1)心理健康教育对法律诊所教育内容的借鉴。在法律诊所中,学生接触到各种面临困境的当事人,面临各种复杂疑难问题,需要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因此,在法律诊所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它是运用心理学基本原理,对学生进行心理学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教育,使学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能力,满足自身和社会的需要,在任何形势下都能够平衡理智和情感的相互作用,以饱满的精神去应付各种紧张刺激的反应,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的自我调控能力,没有人格缺陷和障碍,使学生的心理和行为和谐统一。
(2)职业道德观教育对法律诊所教育内容的借鉴。在法律诊所课堂内容中参照《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基本道德规范要求,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让诊所学生了解自己作为社会主义公民所必须具有的职业道德素质。还可以通过表扬在诊所里表现优异的学生比如爱岗敬业、奉献社会,使他们形成巨大的示范效应,激励学生赶超目标,作好自己的工作。
3.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对法律诊所教育方法的借鉴
(1)情感教育法对法律诊所教育方法的借鉴。情感教育是依据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尔和雅克布森(R Rosenthal and L Jacobson)曾经进行的“发展预测”实验而提出来的,现在习惯称之为“皮格马利翁效应”或“罗森塔尔效应”。在我国,则是基于“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而提倡教育不仅要“晓之以理”,而且尤其应“动之以情”。在教育过程中,教育主体和教育客体都是有血有肉的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人又是重感情的动物,因此,开展教育工作,应充分考虑人的诸多方面因素,要以平等对话的方式、民主沟通的方式、启发疏导的方式、榜样典型熏染的方式、点滴渗透的方式、心理咨询的方式,等等,多种多样灵活有效的方法途径,从而培养受教育者的革命精神,点燃为远大理想目标奋斗的熊熊烈火,塑造坚定的可贵品格,磨练顽强拼搏的革命斗争意志,增强学习、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2)自我教育法对法律诊所教育方法的借鉴。自我教育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春秋战国时的孔子、孟子提倡修身养性,要求通过自我修养、自教自律来合乎“礼”,进而达到“仁”,即注重自我教育。自我教育法,是相对他教而言的,教育既包括他教又包括自教,是他教与自教的共同影响、合力作用的结果。自我教育法是指受教育者主动依据一定社会和阶级所培养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等目标要求,而自觉地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去制定学习计划、去选择学习方式、去实施学习方案、去完成学习任务、去达到学习目的、去评判学习结果、去检查学习过程、去总结学习经验和教训,通过自我学习、自我修养、自我反省、自我总结、自我批评、自我改造等方式将别人让我学习转化成我自己要去学习,把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不断开动脑筋、思考问题,在经过内心思想矛盾的冲突、斗争过程后,而澄清对错是非观念、纠正谬误、坚持科学真理。由此可见,自我教育法,既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又是一种最佳的教育途径。自我教育法的最大特征突显了人的主体性,即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自我教育法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是同一个人,永远不存在教育上的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因而,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教育,能够排除教育对象不必要的心理上的沉重负担,使他在脱去包袱后以一种愉快的心情、加倍的热情、高度的激情投身于学习中,达到“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的境地。
参考文献:
[1]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教育出版社,2002.
[2]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姚少飞.论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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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宝.论团队精神及大学生团队精神培养的方法[D].重庆:重庆医科大学出版社,2007.
9.法律诊所问题 篇九
1.环境:在谈话时,晴朗的天气让人心情舒畅,有窗且视野宽广的房间让人心胸宽阔,无人打扰的环境让人畅所欲言。如果让当事人冒着倾盆大雨长途涉事必会影响会见的效果,所以在时间不紧急的情况下要尽量选择晴好天气与静谧的环境与当事人见面。
2.态度:在第一次会见时,诊所学生要主动开始谈话,自我介绍要有条不絮、落落大方,这样可以增加当事人对我们的信心。诚恳的态度应该贯穿于整个谈话过程中,不管是聆听还是应答,都应当积极主动。礼貌待人也是必备的素质,对待长着要表现出必备的尊敬,对待同龄人也要有必备的礼节,这可以提高自信并奠与当事人友好相处的基础,在谈话时要专注,你若对莫一问题的陈述缺乏耐心对方容易失去继续会谈的信心。
3.聆听:在聆听过程中要注意多听少说,不要做评判,尤其不能当面职责当事人。不要因为当事人对自己遭遇的描述而义愤填膺,可以表示理解或同情,但观点应当客观而保留。要注意观察陈述者的表情,注意捕捉其言外之意。
倾听的技巧
(1)积极地倾听的意义:变被动为主动,建立良好信任关系;
(2)积极倾听需要明确的目的:弄清当事人真实意图,掌握确切信息;
(3)影响倾听的几种表现:心不在焉,漫不经心、随便插嘴、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影响进一步沟通。
4.发问:不同类型的问题要采取不同的发问方式。简单并且只涉及客观事实的问题,可以单刀直入的文。比较敏感的问题则要采取婉转的方式,可以先做一些铺垫,然后抓住时间,有针对性地问。提问时语言要得体,要把我当事人的心态。提问的技巧
(1)最初阶段:为广泛获取信息,采取开放式提问技巧。
(2)深入阶段:为补充遗漏,弄清矛盾,可采取引导式提问技巧。
(3)后期阶段:为确认事实,可采取封闭式提问技巧。
5.应答:当事人往往会对诊所的办案方式,对诊所学生本人以及对自己的案件存有疑虑。当事人提出问题时,诊所学生要积极应对,不能让自己陷入被动。对于可以回答的问题要明确回答,对于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表明态度和做法,对于拿不准的问题可以暂时回避,转移话题或另约定时间回答。
记录的技巧
(1)记录的意义:“最淡的墨水胜过最强的记忆力。”
(2)记录的方法:在记录纸上划一竖线,分左宽右窄两部分:左边记录的是当场信息、详细内容或主要线索;右边记录的是在倾听、记录过程中产生的疑问以及需要澄清、補充的内容,这样就能较好地完成记录任务。
(3)记录的要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其他人能够看清看懂。
6.几种特殊技巧:如应对答非所问的当事人、应对多个当事人、防止主观臆断等各种情况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处理。
二、如何制定事实调查的计划,有何技巧?
制定事实调查的计划
1、事实调查前的准备
①确定事实调查范围,事实调查的范围确定是调查行动开始的第一步,严谨完善的事实调查计划离不开详尽调查的支撑。在具体的事实调查过程中可按照实事求是、节约成本、多样性等原则进行。
②事实调查的其他准备工作,有明确调查任务,分析已知证据,提出调查假设,制作行动计划表。
2、实施事实调查
①选择实施调查模式
②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使用的方式方法就不同。主要包括:制作笔录,录音录像,提取实物。在事实调查之后提交证据之前的这段时间里,律师要妥善保管取得的证据。
3、事实调查的后续工作
事实调查结束后,对于取得证据的审查和检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审查时,不仅需要对证据单独审查,还要把证据结合起来综合审查,对于存在疑点的证据要及时排除,不足的证据要及时补充。
4、事实调查的评估
在事实调查任务基本完成后,应当对事实调查工作做一个全面的评估,对这次事实调查的情况做一个阶段性的总结。
事实调查的技巧
1、事实调查准备阶段的技巧。客服个体局限性,善于取舍。
2、事实调查实施阶段的技巧。学会选择时间,学会选择人物,学会选择地点,学会选择手段,学会尝试多样调查方法,学会承认。
三、法律检索的理论和技巧有哪些?
法律检索理论
1、法律检索概念
是指以规范的、科学的、系统的方法查找、收集法律资料的过程。
2、法律检索的技巧
①法律检索的方法:法律规范的检索(法律的检索行政法规的检索,地方性法规检索,规章的检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检索);司 法解释的检索(连续性法律出版物,综合性法律工具书,专门类工具书,注释性出版物,司法指导性出版物,电子数据资源);案例检索(纸质出版物,电子光盘出版物,电子网络出版物)。②法律检索的途径:图书资料查阅,网络搜寻(使用搜索引擎搜索,通过免费法律网站进行检索),电子数据库检索,向专门机构检索。
四、谈判者应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品德?
基本素质
1、知识储备,作为一个谈判者,应当具有谈判所涉议题的丰富知识,至少对自己所要谈判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2、要掌握一定的相机处置权和决策权
3、语言表达能力,谈判本身就是一个相互协商的过程,对于一个谈判者来说语言表达能力非常重要。
4、应变能力和承受压的能力
5、要有一定的潇洒风度和交际能力
品德
1、诚实守信。谈判者应当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2、尊重他人。谈判中应当给予对方足够的尊重。
五、调解员必须具备哪些能力,调解有哪些步骤?
能力
1、了解争议存在的背景。作为调解员,不仅需要知道双方的矛盾所在,还要知道矛盾产生的背景,这样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找到矛盾的症结。
2、理解力。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将心比心来思考问题,才能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世界。
3、聆听的能力。聆听是调解员必备的能力。
4、表达能力。调解员的语言表达能力直接影响着调节的效果。
5、不武断。不武断、不偏向也是对调解员的一个基本要求。
6、有说服力。做好说服劝说工作是解决矛盾的基本。
7、有创意。调解员积极主动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性方式是寻求解决矛盾的最佳途径。
8、具有专业知识。调解员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当事人比较诉讼与调解的不同后果,寻求恰当的法律救济途径,并在法律的规定下用合适的手段和方法解决矛盾和纠纷,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9、有修养。调解过程需要调解员有极好的修养和应变能力。
10、客观中立。即使在对错非常明显的情况下,调解员也并不能有所偏私。步骤
1、调解的开始。所有参与调解的人都到齐以后,调解员介绍相关情况。①自我介绍、在场人员介绍——核对姓名、本案中的地位等。
②说明调解员的职责,能够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等事宜。
③说明调解的特性,说明选择调解的优劣。
④跟当事人说明调解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⑤共同努力寻找最好的调节方法。
⑥说明调解的程序,以便调解员按照程序推进调解的进程。
⑦说明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⑧任何人都要遵循秩序,不能侮辱或者暴力侵犯他人的权利。
2、调解的三个阶段
①开始阶段:收集信息
②中期阶段:解决问题。利益共同点是调解的突破口;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回忆过去;换位思考;解决矛盾;打破僵局,让当事人的请求更富有弹性;诉讼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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