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种类

2024-07-17

买卖合同的种类(共10篇)

1.买卖合同的种类 篇一

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房屋出卖方(甲方)、购买方(乙方)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丙方)三方就存量房屋

买卖中介事宜达成协议时签用;

如因客观情况,甲、乙方不能同时与丙方签约时,也可用于甲方与丙方或乙方与丙方双方签约。但乙方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提供该房屋甲方与丙方所签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的商品房,不属存量房屋。

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的,可直接套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方括号“"内以斜杠”/“区分的不同内容,供签订合同时据实选用的,未被选用的应以横线删去。有的斜杠后有留空部分,是供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可以添加注明的。

五、签订合同时,未采用的内容可不填写,但应划上斜杠”/“或注上”此处空白"字样。

六、签订合同之前,委托人有权查看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和经办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等证件材料。

七、所签一式多份合同,印刷编号号码必须相连。

八、本合同条款由xx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甬(县、市、区)---中介年第号

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中介方(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浙江省经纪人管理条例》、《xx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甲/乙/丙三/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卖房/乙方买房/丙方中介事宜,订立本合同。

当事人情况

甲方:【本人/法定代表人世间】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邮政编码,联系电

乙方:【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号。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经纪资格证号,联系电房地产状况

房产情况:房屋【所有权/共有权】户名,权证号,共计套,房屋地址,设计总层数层,本房屋所在层为层,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非住宅/商住两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装修情况

其他设施

。附属用房有【自行车库/汽车库/】【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平方米,对上述房屋及附属用房的产权或使用权限制条件等应当说的情况

土地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户名,权证号,其他情况

中介服务内容

第一条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

卖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第二条丙方为乙方提供以下【居间/咨询/代办手续/】房地产中介服务:

买方居间

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费用及支付

第三条房屋价款和其他价款总计人民币元。

其中房屋价款元,房屋装修、设施等价款元(详见备注栏清单)。

乙方的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和时限约这如下:

1.银行按揭:

2.一次性付款:

3.分期付款:

第四条丙方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丙方中介服务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及其甲方/乙方的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甲方承担中介服务费元,由乙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乙方承担中介服务费元,由甲方承担在签约日付清。

收费标准其中:住宅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6计收,超出部分按0.9计收,两者相加;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与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甲/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

1、预收税费元由甲方承担,于年月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买卖管理费元;评估费元;营业税元。

2、预收税费元由乙方承担,于年月日内付清,多退少补。

其中:契税元;印花税元;买卖管理费元;

土地转计费元;评估费元;房产

2.买卖合同的种类 篇二

关键词:买卖合同,风险负担,法律价值

买卖合同的风险, 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 履行完毕之前,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了灭失的损失, 该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通常认为该损失属于价金损失, 即若由卖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 则卖方无价金请求权;若由买方承担标的物之风险, 则买方需要履行价金给付义务。由于损失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属性, 使得损失的承担问题直接关涉到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及财产安全, 意味着损失要么由自己全部承担, 要么由对方全部承担, 对当事人意义重大, 这就需要立法者作出价值判断, 从而确定风险的移转时间, 确定损失的分配规则和相应的民事责任等诸多问题。

一、影响风险负担的价值因素

(一) 安全与效率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民商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静态和动态之分, 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流转的交易安全问题是现代合同法予以关注的焦点之一。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虽以合同利益为目的, 但任何合同的订立均附着对交易安全因素的考量, 通过预期对交易安全和风险的评估, 决定合同的订立与否, 若合同风险大于利益, 多数情况下, 当事人会选择放弃合同的订立;反之, 则会增加合同订立的机会。因此, 风险负担的规则制定, 将影响买卖合同的订立, 最终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

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眼中, 法律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 效率是法追求的目标, 以财产流转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合同法尤其如此。立法者要通过合理分配买卖合同的风险规则, 引导民事主体建立起“物尽其用”、“合理控制风险”的履行合同的准则, 以实现物的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但不可否认的是, 安全与效率之间的博弈, 体现着立法者对不同法价值的判断与取舍, 如“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 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风险依附于所有权, 所有权移转时, 风险便随之移转。因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以, 对于买受人来讲, 在所有权获得之前不承担风险, 是财产安全的保障。该立法例在一定时期盛行, 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 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 价金尚未交付, 买卖即告成立, 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第1138条第二款规定:“自该物应交付之日起, 即使尚未现实交付, 债权人即成为所有人, 并负担该物件受损的风险, 但如交付人迟延交付, 物件受损的风险由交付人负担。”可见, 法国立法表明的态度是:只要买卖双方就所有权移转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使尚未交付, 也可以因“意思主义”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 并同时发生风险的移转。这对于以移转所有权为根本目的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 无疑是最为安全的方式。

但社会经济的发展, 交易形式的多样化, 法学理论的成熟都增加了人们对“所有权主义”立法例的拷问, 如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区分问题,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出现, 所有权移转时间的不确定性等。因此,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进入交易市场的商品大大增加, 人们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 不仅要求交易安全, 更要求交易迅捷、便利和富有效率, 主体对合同法价值追求的重心不再是安全, 而成了效率。如何减少合同纠纷降低成本, 实现快捷有效的交易, 成为更多国家以“效率”为优先考量的价值, 制定了“交付主义”的立法例。

交付主义, 是所有权的归属状态在所不问, 标的物风险依附于“交付”行为, 只要发生标的物的交付, 风险便随之转移于买受人。如《德国民法典》第446条第一款规定:“自交付买卖标的物之时, 意外灭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责任转移与买受人……”如在分期付款而所有权保留之状态下, 只要发生了标的物的交付, 风险就转移于买受人, 对于买受人来讲, 在未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却要负担风险, 这是一种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地位, 因此会促使买受人尽快完成付款义务或成就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从而保证双方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 进而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 占有人在占有标的物的期间, 更具备保护该项财产免受风险损失的条件, 因此占有人更便于控制风险的发生, 这与法律经济学的理论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无论所有权主义还是交付主义的立法例其实都在尽量兼顾效率与安全的价值, 只是选择的侧重点不同而已。

(二) 公平与正义对风险负担立法的影响

公平与正义是法的终极追求目标, 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必须体现出法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各有着自己的合同目的, 但当风险出现时, 作为均无过错的双方, 到底由谁承担损失, 是一个需要法律衡量评估的现实问题。

采纳“所有权主义”的立法例认为“无利益, 便无风险”, 所以风险应和所有权相对应, 这才是法之公平所在, 但他却忽略了一个问题, 即在所有权保留或在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时, 标的物的实际控制者与所有人是一种分离的状态, 即使发生风险, 实际控制人因不会受有损失, 而有可能放任风险的发生, 这会增加所有人的风险系数, 此时公平与正义很难得到有效回应。

采纳“交付主义”, 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其主要理由在于, 假如没有协议或其他相反的控制情况, 风险责任应由能够最好地掌管货物的当事人承担。”即使所有权基于约定被保留 (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常出现出卖人在获得全部款项前, 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之情况) , 或所有权先于交付完成 (如不动产买卖一般先完成过户登记, 后进行房屋交接) , 也均由实际控制人承担风险, 风险发生时, 实际控制人会尽力救助, 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而不会“袖手旁观”, 在保证物的价值最大化的同时, 对于双方的合同利益也实现最大化, 这才是法的公平、正义之所在。

二、对我国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商榷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交付是动产移转所有权的标志。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多数的交易行为, 都是通过现实交付完成的, 如直接交付、代办托运、送货到门、上门提货、邮寄等方式, 此时, 买卖合同的交付行为明显, 时间明确, 以此判断风险的移转时间也较为简单。但在观念交付情况下, 交付行为的隐蔽性, 使得风险移转的时间较难判定。

(一) 实际交付

在直接交付情况下, 交付时间明确易定, 只要标的物被买受人直接占有、实际控制, 风险就发生转移。动产随交付行为的完成而发生风险移转, 并无异议。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 是否以“交付”作为风险移转的标志呢?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对此给予了肯定, 即交付前由卖方承担, 交付后由买方承担。但笔者认为, 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否符合我国现实状况。我国的实际情况是, 房屋是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 在传统的交易习惯中, 只要完成了房屋的合同订立、完成房屋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 就完成了房屋的买卖, 尤其是在农村房屋买卖更是如此, 认为只要实际控制房屋的占有, 其财产就是安全的, 而对于《物权法》规定的“登记生效”的规定要么不了解, 要么不在意;还有些情况下是为了规避契税, 双方约定先行交付使用, 以后再登记过户。若适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只要交付就发生风险移转, 则对买受方责任过苛。因风险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 立法采“交付主义”的用意是希望让实际控制人能规避风险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但事实上是风险多指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 是当事人完全不可预见的, 也无法规避的, 或许买方能做的就是尽量减少损失的发生, 而减损义务又是不真正义务, 具有不可诉性, 立法不能为了防止买受方不承担减损义务, 而要求卖方承担房屋毁损的所有不利后果, 笔者认为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 风险是否随着“交付”移转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是否可以考虑对不动产交易的风险负担采“所有权主义”, 即风险附着于所有权人, 在未移转所有权而现实交付时, 对因在买方控制期间因未尽力减损的责任, 由买方承担, 对于其他风险损失, 由卖方承担。

对于动产的交付, 若采用代办托运, 则只要卖方办理完托运手续, 即视为交付, 在托运期间发生风险, 风险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若采用送货到门, 或上门提货方式, 则自买方验收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 即使有些情况下买方没有及时运走货物, 并仍处于卖方场地或由卖方暂时代为保管的, 风险也仍由买方承担。

但在现今较为流行的网购合同中, 风险如何, 值得探讨。实践中网购均采用邮寄的方式, 由卖方交给物流公司以运交买方, 买方验收合格后予以付款。按照传统理论和现行合同法第145条规定, 邮寄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卖方交付行为完成, 风险就移转, 但在近十几年网络交易形成、发展的过程中, 逐渐形成了运货途中风险由卖方承担的交易习惯, 只要买方未收到货物, 就有权不予付款。正是这种交易习惯的形成, 也减少了买方对网络交易安全的担忧, 促进了网络交易的活跃。因此, 这种新形势下形成的交易习惯需要《合同法》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消除法律的滞后性带来的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二) 观念交付

观念交付, 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率, 减少交易环节, 法律将某种行为的发生视为交付的一种制度。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各种交付的形式不作区别待遇, 均能引起风险负担移转的效力。其中简易交付是买受人基于合法占有标的物之事实, 而欲购买, 则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时间, 风险也随之发生移转, 由买受人承担。而指示交付, 是出卖人将对第三人的给付请求权转移给买方, 自交付相关单据时起, 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对此, 笔者无异议。但占有改定情况下, 却有需要进一步说明之处。

占有改定, 是指买卖合同成立后, 双方当事人又通过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 使卖方继续占有标的物, 自借用合同或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 视为买卖合同的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使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并发挥其效用, 此时标的物虽然由出卖人实际控制, 但由于交付行为的完成, 风险仍然由买受人承担。有人认为, 占有改定是基于两个合同关系, 实际需要有两个交付行为 (买卖合同的交付和急用合同的交付) , 因此, 若采用“交付主义”, 有时难以判断是基于哪个合同的交付行为, 当事人之间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建议采用“所有人主义”。但笔者认为, 这并不是问题所在。因在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的买卖合同中, 采用“交付主义”, 而在非移转所有权的合同中, 采“所有人主义”, 立法规定明确。在买卖合同的中风险, 自交付时起由买方承担, 在借用或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 则由所有人 (即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 承担。因此, 虽然实际应有两个交付行为发生, 但是基于不同的合同关系, 因此, 不应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1.

[2]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S.P.德·克鲁兹.损失风险:需要改革吗?[J].外国法学译丛, 1984 (01) .

[4]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 1978.

3.二手车买卖合同的现实困境 篇三

但是,这个似乎已经被遗忘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本》,能否承担起规范二手车市场的大任呢?

《范本》是“历史性进步”

其实早在2007年9份,《范本》就已公布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范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曾表示,《范本》的公布对于国内二手车流通领域来说,称得上是“历史性进步”,对于二手车市场也是个利好消息。

北京凯亚律师事务所蒋苏华也认为,合同内容维护双方利益。如果这一示范合同能顺利推广,对于今后消费者发生事故理赔时,能有个很好的依据。

车商不“自觉” 消费者不“主动”

然而,尽管《范本》早已公布,但工商部门表示,由于合同示范文本并不是强制性的,因此长期以来大部分二手车商以各种理由拒绝《范本》,常常自己拟订协议来代替。

北京中联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策划部经理陈欣告诉记者,二手车商往往愿意自己拟订协议,这样可以对车价、牌照、发动机号等一些常规问题进行约定,规避容易引起纠纷的敏感问题。

“签了合同多麻烦,买主一旦追究我们认为没有必要说的车况信息,控告我们这是有意欺骗行为,我们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一般如果买主没有强烈要求,我们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签的。”一位车商对记者透露。

此外,大部分消费者对合同的认知度低,对自己评估能力的过于自信,也助长了车商不使用《范本》的侥幸心理。

在采访中,一些消费者根本不知道《范本》的存在,而另一些消费者就算知道,也是对其中的内容略懂一二。多数消费者似乎只相信自己的“眼力”或者熟人的“能力”,而对《范本》这种可靠的“法律武器”不予以重视。

合同亟待完善

在二手车市记者还了解到,由于考虑到成本费用问题,不少经纪公司的车商在收购车辆前没有给车辆作出技术评估,很多时候经纪公司自己都分辨不清哪些是“问题车”和“事故车”,对车况的了解也是一知半解,因此能告诉消费者的车况信息也就少之又少。

苏晖指出,国内的车管部门应该将车辆的每次维修状况都记录在案。否则,隐瞒车况就很难杜绝,毕竟要将真实的车况告知给下一个买主,单纯指望卖车一方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是不够的。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沈荣说:“目前的《范本》很不完善,尤其在车况介绍一栏中,由于没有统一的《车况评估标准》的划分,具体车况的介绍模棱两可、含糊不清。因此需要二手车评估标准鉴定的出台以及权威评估机构的认证做保证,买方才能真正放心。”

这些因素导致了《范本》长期以来难以执行。记者致电石家庄二手车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道,目前他们正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范本》进行修改,在得到车商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后,这份合同才会在市场上正式要求车商执行。

4.车库买卖合同-车库买卖合同书 篇四

参考范本1:车库买卖合同书

甲方(出卖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身份证号码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 小区 楼 号车库(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车库买卖合同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参考范本2:车库买卖合同书

卖方:甲,女,汉族,19xx年x

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xx区x路x单元。身份证号(乙的妻子)。电话:

乙,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xx镇xx街xx号。身份证号(系甲丈夫)电话:(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丙,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竹阳东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所有的四川省大竹县xx镇建设路xx花园xx苑xx、期工程(一楼)xx号车库一间,建筑面积为 20平方米。现甲方决定卖给乙方,乙方明确表示愿意购买。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二、甲乙双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RMB120000元)。买卖双方的税收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乙方于20XX年2月23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定金。在20XX年3月25日前甲方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用以及用电户头过户到乙方户头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四、甲方必须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和没有设定抵押、保证不被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并且甲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

之日起并到大竹县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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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买卖合同书

1.房屋出卖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2.房屋买入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3.房屋买卖标的:

(1)甲方同意将_________市“_________中心”大厦内第_________楼_________室公寓房屋_________套(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等等)卖给乙方。本买卖契约所规定的房屋面积(指建筑设计图计算)共计____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图,室内用品清单各一份)。

5.借款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篇五

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二)信贷合同

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

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

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

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

3.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

4.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提供担保的贷款,具体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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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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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土地买卖的合同 篇六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树木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约亩)。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

第二条、转让方式

甲方将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永久转让,无年期限制。

第三条、转让价格

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土地出让金、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所有土地价款。

第六条、其他约定

1.在出让过程中,甲方仅承担所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7.买卖合同的种类 篇七

一、什么是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指的是房主在房屋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已在公证处公正的前提下对本房屋进行经济折算的一个过程。房屋买卖涉及两个问题, 一个是房屋本身, 另一个是就是农民的宅基地。房子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买卖, 但是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所以在房子的使用达到一定年限时, 宅基地应归还物主, 或由后代村民统一起来, 重新划分每家一处的宅基地。在特殊情况下, 房屋发生毁损而原宅基证上又是原房东的情况下, 原房主有权在协商后拿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现状

城市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 房价攀升, 使部分城市居民愿意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农村房屋居住使用。农民千百年来持家守业的思想也在发生深刻的改变, 农民开始出售自己多余的房产给城市居民, 农村房地产事业活跃起来, 特别是农村住宅的买卖数量上升明显, 就此引发纠纷率较高, 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难点是买卖行为的效力。农村土地增值、房屋现价高出买卖价格过多等诸多因素引发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大约八成的纠纷案件中的原房主是本村的拥有多余房产的村民, 新房主多数是打算在农村购置房产的城市居民或移居的外村人;合同的纠纷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已经进行了交易, 买主或已入住或已将房产做新的用途, 但双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手续本身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另外在新房主把房屋或装修或毁损等情况下, 原房主在收回房子时要进行的补偿或索赔等纠纷问题。

三、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建议

(一) 建议更加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房地产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 目前, 尚不具备完整的房地产合理调控的法律法规, 而农村房屋交易作为房地产领域的细小分支, 完整而合理的民事法律就更加欠缺了。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法中, 原则性的规定冗长且不适用, 操作起来既麻烦又易引起新的纠纷。每个地方都有自己在土地管理上的法律法规, 甚至部分地方坚持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 缺乏统一性, 这既使得外地居民在购置房产时容易陷入被动, 又让纠纷处理时不同的司法机关只根据自己的标准判决, 不同的标准判定的结果也不相同。我国农村的房地产交易的确缺乏一个引领性的共有的规范, 因而应该在合理分析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和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拟定合理的相关法律章程, 填补农村房地产立法的法律空白。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途径。

(二) 逐渐禁止农村宅基地无偿无限期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的禁止表示当地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期内是可以免费在基地上建造房屋或种植作物等, 同时意味着当地村民不能随意购置房产随意买卖房屋, 即使进行房屋买卖, 合同的终止期也是到宅基地归公。当农村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时, 买房卖方都应根据该宅基地的市场估值缴纳一定的补偿金。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村房屋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避免可能出现的房屋空置、资源浪费等现象。

(三) 要注重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善后处理

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使用年限, 甚至由房屋增值卖方强制收房等纠纷导致的合同无效等问题, 如何合理解决合同无效的善后处理也是当今社会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合同无效时应深入调查找出过错方, 司法公正评判买卖双方应该担负的责任或义务, 遏止非诚信的市场交易风气。

四、结论

总而言之,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农民的身份早已不再是种植农作物了守着自己的宅基地的身份定位了。他们同样关注经济发展, 热衷投资创业, 也能在他们的房屋中发现商机。针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农村房屋及土地流转的民事法律, 农村房地产市场仍然有很多亟需解决的纠纷问题和政策问题, 从国家政府到地方性机构, 都应该重视该类问题的发生, 并拟定相关的明文法规, 并整理已经出现的案件资料, 探寻最合理的判定标准, 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相关立法的空白。农民问题时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农民生活稳定, 国家才能安定富强。

参考文献

[1]潘军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4 (04) .

[2]杨海松.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因及对策的调研[J].法制与社会, 2013.5.

[3]牛建平.论农村房屋买卖的困境与出路[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2011 (04) .

[4]孙媛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5]黄书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探讨——以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1.5.

8.买卖合同水也深 篇八

【案情简介】

上海万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实业”)与上海伟峰金属结构厂(下简称“伟峰金属”)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06年8月17日之前,万成实业已向伟峰金属交付金属材料为4000余吨,货款总计为600余万元,而伟峰金属仅向万成实业支付货款100余万元。万成实业多次向伟峰催讨货款,并于2008年5月 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伟峰金属书面催讨货款。在万成实业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万成实业于2008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峰金属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余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送货数量及货款总额,万成实业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通过传真缔结的合同、伟峰金属仓库人员“李永平”签收的送货单、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明万成实业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万成实业向法庭提交2008年5月 9日的挂号信存根及催款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已经向伟峰金属催讨过货款的事实。

针对万成实业提交的证据,伟峰金属提出几点抗辩:第一,传真件并非原件,性质上等同于复印件,所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二,伟峰金属公司内,以及仓库管理人员中没有“李永平”此人,所以其签收的相关送货单不予认可;第三,增值税发票虽然已经全部抵扣,但是这与具体收货多少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借此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总金额;第四,伟峰金属的确于2008年5月 9日左右收到过万成实业所发的信函,但是拆开信封仅为万成实业的宣传材料,并无任何催款的内容,所以万成实业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认定了万成实业发出催款函的事实,然后依据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认定了伟峰金属的收货数额。进而判决支持万成实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重视送货单签收人

买卖双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或办理阶段性对账

在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也是法院首先要明确的是买方究竟收了多少货。所以法院往往让买卖双方在庭上或是庭后一起对账。如果对得清楚,那么案件事实自然简单明了。但要是一笔糊涂账,或者是部分糊涂账,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收货的数量。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证据就是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本案中,伟峰金属否认存在签收人“李永平”,这的确给万成实业的举证造成较大的困难。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如果买方否认存有此人,则卖方应首先对存在该签收人举证,如果举证不能,那么法院就难以认定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是买方签收的。本案中,万成实业曾试图调查“李永平”是否在劳动部门办理过录用来证明伟峰金属有“李永平”该员工,但是劳动部门没有查询到相关记录。

发生这种情况,对卖家来说无疑是非常凶险。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做法,将施工代表或项目经理的名字列于合同之上。同样,买卖合同的缔结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如果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将“李永平”确定为收货人,那么本案的审理就不会变得那么曲折复杂。另外,由于买卖关系的特殊性,收货人员不固定,所以还可约定:如卖方发现收货人员变更,可发函要求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如过期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该收货人员。还有一个办法,同样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阶段性结算,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进行阶段性对账,比如在卖方交付了5笔货物之后对账一次;或者是一个星期、一个月之后对账一次,从而确认买方已收货的金额。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卖方出具的书面对账金额,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卖方出具的金额。

顺便提一下,笔者常常看到有些卖方在制作送货单据时,未将其所送的货物的金额数量明确地写在送货单上。如果这样的话,出了纠纷很容易造成麻烦,法院为确定总价,不得不去找关于该货物的单价约定,假如没有这方面的单价约定,法院甚至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所以,笔者建议卖方在制作单据时,最好不要忽略这一举手之劳。

税票认定收货金额

如果买方用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法院可依发票金额来认定买方已收货数额

在本案中,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成为法院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上,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买方确实用于抵扣,则法院依据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来认定买方已经收货数额的证明。虽然如伟峰金属所抗辩的,发票金额与实际收货金额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在商业上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情况。但是法院的思路是建立在举证责任相关规则上,在伟峰金属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实情况下,已经发生了举证责任转移,即可视为伟峰金属已经收到了与发票金额一致的货物,伟峰金属如需推翻这一结论,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借此来证明其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的异议。

可能说到这里,思路活跃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如果伟峰金属拿了发票不去抵扣税款,或者是反过来,万成实业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伟峰金属又都拿去抵扣税款,那么真实的收货数量不就更加扑朔迷离了吗?笔者认为,如果是刻意为之,的确会发生这种结果。但是实际操作上,买方很少情况下会有票不用,而卖方也很少会去多开票,这与各方在税收方面的常识相背离。所以,除非暗藏祸心,实务中发生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传真并非证据原件

传真件不是“尚方宝剑”,建议慎用传真件

传真件的认定与否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笔者见过很多当事人拿着传真件当作“尚方宝剑”,甚至有些律师对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原件使用也不置可否。因为在实践中,由于传真的便捷性,通过传真来缔结合同,通过传真来相互函告,早已在社会上被普遍采纳,并被根深蒂固地理解为传真件即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一书中,针对传真件是否能作为原件使用这个问题答疑时,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所以笔者建议慎用传真件,如果读者觉得原件快递来去比较麻烦,完全可以改用电子邮件,这种形式反应出来的内容比较容易认定,如果对方否认,则补办一个公证手续即可。当然,如果合同双方能在原始的合同中确定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地址则更好。

邮寄凭据适用举证

只要符合事态的发展,又拿得出相关邮寄凭证,法院一般都认定律师所称的发函内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为2年。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的时间重新起算,也就是在2年中,发生了法定事由,则从法定事由发生当日起重新计算2年。2006年8月17日是万成实业的最后供货日期,如果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日期2008年11月5日显然已经超过2年。一般来说,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权力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本案中万成实业于2008年5月 9日向伟峰金属寄发的挂号信被法院认定为催款函,则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那么伟峰金属所称的未收到催款函,而仅收到宣传材料的抗辩能不能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践上基本上只要权利人能够举证相关的邮寄凭据,则认为权利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转移的法律后果,如果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上没有催收的内容,则应认定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如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权利人的邮件不存在催收内容,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9.买卖合同的解释 篇九

合同编号:

买方:(以下简称买方) 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买卖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条款

1、名称:

2、品

种:

3、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 标准执行(须注明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布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保修期限为 年。除因 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坏都应该免费负责维修。

第二条: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条款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中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条款

1、包装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 标准执行(须注明按照国家标准或部颁布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2)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附附件)

(3)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注:不需要专门进行包装的物品,仅裸装即可)

2、包装所产生的费用由负担。

第四条:运输条款

1、运输方式:

2、运输费用的承担:

第五条:交货方式条款

1、交货时间:

2、交货地点:

3、运输方式: (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险:(注明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

(双方明确交货付款的先后顺序为:(1)卖方按合同要求发货;(2)买方收到货物后要求卖方开具向对应的增值税发票;(3)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4)买方支付货款。即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意味着买方实际收到了与发票相得金额的货物的事实)

第六条:验收条款

1、验收时间、地点:

2、验收方法: (注;买方自提的,在提货时当面点清验收;卖方送货或代运的,货到后合理期间内验收完毕,特殊情况的双方在货到时或者合理期间内验收。)

3、验收标准:

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 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6、买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和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 日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异议期间,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货物合伙要求(注:对象不同,这条款的内容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尤其在质量上)(如发现货物没有合格证或必要

的技术资料,买方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

买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日负责处理并通知买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七条:价格与货款支付条款

1、单价: 总价: (中文大写(阿拉伯数字))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

货款的支付方式:

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

3、预付货款:

(4、为便于双方之间对于货物量的实际确认,双方明确买方根据货物的数量及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卖方的抵扣视为其已经收到票上所记载的货物)

第八条:保密条款

1、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2、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买方违约责任条款

1、买方中途退货的,应向卖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计算,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如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买方对于自提产品未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融每日万分之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卖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融每日万分之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6、买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卖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卖方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7、其他约定: (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十条:卖方违约责任条款

1、卖方不能交货的,向买方偿付不能交换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2、卖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买方同意利用的,应按质论价;买方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包换或包修或退货,并承担修理、调换货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买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卖方负责赔偿。

4、卖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融每日万分之 计算,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日,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卖方索赔。

5、卖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买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卖房可拒绝提货。卖方逾期交货的。卖方应在发货前与买方协商,买方仍需要货物的,卖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买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卖方通知后 日通知卖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卖方发货。

8、其他约定: (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条款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通知条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必须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递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及指定联系人:

3、一方变更通知形式或通讯地址或指定联系人,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条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解释条款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意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五条:补充与附件条款

本和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树木买卖的合同 篇十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买卖_____树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供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树卖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承诺拥有上述______树的合法处理权,保证上述_____树无任何权属纷争和经济纠纷,乙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一月内取走上述______树。

第三条:甲乙双方确认上述______树的出卖价格,共计______元。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全款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自行负责具体开挖、包装、装卸、运输上述______树的相关事宜,并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条:乙方移栽上述_____树的成活问题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即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均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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