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

2024-11-01

两部委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3篇)

1.两部委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 篇一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 江苏省政府作者: 财政厅发表于: 2013-08-27 10:15:31

[摘要]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政办发〔2012〕172号2012年9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1〕186号,以下简称《规划》),进一步提升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在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安排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操作过程公开透明,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产业链的重要环节、龙头骨干企业的兼并重组以及需求侧的应用示范、技术创新的重大载体建设,对竞争性领域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三)引导带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努力放大专项资金的带动、激励和杠杆效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海内外资本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集成资源。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发挥各地、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有机衔接、集成运用各级各类创新和支持产业发展的资源与政策,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的运作机制;

(五)注重绩效。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强化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职责:审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工作目标和工作安排,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调解决专项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和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督查、调度和推进工作,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和管理。

(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

(二)统一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建议;

(四)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验收、绩效评价等,并向领导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政策、资金、市场等方面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职责分工和产业类别参加项目评选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省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和海洋工程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

(一)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支持具有先导性、基础性、突破性的重大产业项目,培育一批具有全球、全国影响力的高端产业;

(二)支持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大载体建设;

(三)支持节能环保、低碳减排、循环利用等领域,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和新技术应用

示范工程;

(四)支持重点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化竞争;

(五)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提升竞争力;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支持事项。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省内注册的独立企事业法人或企业与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体,其中承担主体为企业的,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5%;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总投资的50%;

(三)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可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或突破国外专利和技术封锁,能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并实现产业化;

(四)项目实施能够带动形成相应的产业集聚,完善产业链配套,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五)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先进的生产及研发设备;

(六)项目必须具备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能力,代表中长期经济发展方向和技术进步方向;

(七)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领军人才和创新性人才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

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他条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时,视不同行业和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及重要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补助。

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为标准,给予50%-100%贴息补贴。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以奖代补。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自主核心关键技术成果,经有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单位实际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的奖励。

股权投资。对处于培育期或初创期的项目采用股权投资方式,优先支持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有前期投入的项目。为体现引导和激励,专项资金在一定期限内按投入本金加一定的收益(原则上与同期银行利率相同)有序退出。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股权投资委托省级国有企业集团实施,不参与项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但保留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或者退出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支撑带动能力较强的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规划》和工作目标、任务,制订申报指南,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 按照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

行业主管部门和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可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及产业规划布局,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重点项目。

第十二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各领域组织成立项目联合评审小组,其成员不少于5人并须为单数。成员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技术、产业、管理等方面专家。

项目评审侧重技术经济评审和财务审查。

(一)书面评审。评审小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确定进入公开答辩环节的项目名单;

(二)公开答辩。采用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小组现场打分确定进行实地考察的项目名单;

(三)实地核查。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

具体评审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

(四)项目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支持项目和支持方式,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项目储备。为发挥专项资金在项目支持和项目管理上的科学性、计划性,应建立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储备库,并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适时掌握项目申报、资金安排、项目实施等情况,定期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审定。公示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支持项目上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六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一)投资补助项目。补助资金70%先预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剩余30%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意见及资金审计报告再行拨付;

(二)贷款贴息项目。由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银行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由省财政厅复审后拨付;

(三)以奖代补项目。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

(四)股权投资项目。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与委托单位签署股权投资协议后,由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拨付给委托单位,并由委托单位按协议拨付给项目单位。

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迅速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和管理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意见。各市、县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实施所需资金,对专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适时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三年内取消本地区申报资格;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根据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评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两部委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 篇二

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农垦局,各市工信委、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11号)精神,促进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跨越发展十大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3‟40号)要求,继续组织开展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六个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重点支持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6个战略性新兴产业。

(一)项目申报类

1.产业创新发展项目(新产品产业化项目)。所申报项目应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知识产权明晰,在进行产业化后可明显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2.区域集聚发展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弥补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缺失环节,能够延伸和构建优势产业链、提升产业层次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3.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所申报项目应是开发(企业自主研发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产业链发展。

(二)各产业重点支持领域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营业一个完整以上。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机构和合格的财会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按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月份财务快报和财务决算。

(三)项目必须具备创新驱动和产业带动能力,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趋势,拥有核心技术或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银行信用和纳税信誉,资 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财政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的10%。

(五)已获得自治区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有贷款的项目还须出具金融机构的贷款承诺。

(六)建设项目应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按规定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经授权的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准或备案,并已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的项目。

(七)产业创新发展项目。采用的创新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拥有自治区新产品(成果)鉴定证书或发明专利的优先支持);已获得环评批文;项目涉及行业准入制度管理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许可文件。如:新药产业化,需有2013年以后取得的新药证书、生产批件等生产准入条件或者已完成临床三期研究并已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待批的创新药物品种。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八)区域集聚发展项目。须提供与项目所在园区(地区)签订的合作文件,获得用地指标和环评批文,并已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九)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项目技术达区内领先水平以上。与院士团队合作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需有合作协议。项目总投资需达到800万以上。

(十)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材料

(一)产业创新发展项目,按附件3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二)区域集聚发展项目,按附件4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三)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按附件5要求编写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各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二)审核推荐。请各申报企业登陆“广西新产品推介与交易平台”(http://)进入“广西工业创新管理系统”填报,并于12月25日前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各市工信委督促企业于2015年1月10日前在线填报上传完整的申报材料。同时,各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行文将《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2)上报自治区工信委、财政厅。

待项目评审通过后,企业按专家意见补充完善材料并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PDF文档,装订成册(装订要求用无线胶装、热熔装订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材料1份上报自治区工信委和财政厅存档,过期不予受理。

各市工信委、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的申报和核准、备案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对 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文相关附件请到广西新产品推介与交易平台(http://)下载。

联系地址: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处:南宁市民族大道113号602 联系人:张宝君 联系电话:0771-8095279 电子邮箱:gxjw537@126.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南宁市桃源路69号1311房 联系人:何志婵 联系电话:0771-5331672

附件: 1.各产业重点支持领域

2.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汇总表

3.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集聚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2015年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任务书

3.两部委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 篇三

计算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信电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经信委(局):

根据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做好2014年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

项目符合省“十二五”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类别为: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重大载体(创新及公共服务平台)、重大产业化、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和高科技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投项目。

二、支持方式

2014年度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和有偿两种。无偿支持方式包括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有偿支持方式包括优先股、可转债和委托贷款。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无偿支持。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载体建设,重点支持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和共性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以及为行业发展提供创新和公共服务的重大载体项目。

1、投资补助。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项目、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及重要环节、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比例上限为项目总投资的20%,总额原则不超过2000万元。

2、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以其在建设期内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为基准,给予50-100%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二)有偿支持。

有偿支持方式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优强中小型和高成长性企业,鼓励处于产业化和新产品示范应用推广关键阶段的项目运用有偿支持方式。有偿使用资金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委托贷款、可转债、优先股等方式办法予以支持。委托贷款主要支持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且有短期(1-2年)资金需求的企业;可转债主要支持具有一定成长潜力,且有较长时期(2-3年)资金需求的企业;优先股主要支持具有较强成长潜力,需要优化股权结构,有更长时期(3年以上)资金需求的企业。

三、申报要求

(一)对已获得过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央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推荐申报。

(二)项目申报难度大、数量有限,各地慎重推荐。苏中、苏北各地申报无偿支持项目最多1项,苏南各地申报无偿支持项目最多2项。有偿支持项目申报数量不限。

(三)请各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核备等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汇总填写《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见附件3)。

(四)请各市、各单位于3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委。报送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4)及附表一式5份(附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经信委陈昆 电话:025-82288052

邮箱:njchenkun@163.com

附件:1.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

2.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省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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