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2024-07-12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精选10篇)

1.《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篇一

餐饮服务许可有关问题说明

问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选址符合规划、环保要求是否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程序?

答:《关于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2〕75号)明确: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餐饮服务许可没有任何前置许可项目,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餐饮服务许可前置审批条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有关规划、环保方面的政策(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发布),各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依照执行。

对在集贸市场附近现场制售并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及相关服务的中式面点、粥粉面店进行许可时,要重点审查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问2.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符合合理要求的证明由谁提供?

答: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精神,原则上要求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之前,将经营场所选址、布局流程和设备设施布局图纸送监管部门进行合理性审查后再施工,预防因施工不符合许可审查规范要求不停整改。各地也可视情况将这项工作社会化,但不应强制餐饮单位到收费的社会机构去办理证明,避免将其变为行政审批收费项目。问3.同一地址场所内各类型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可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同一地址场所内隶属同一经营主体的经营者,原则上应当由该经营主体统一办理一个《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属不同经营主体,且经营场所能够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目前有部分星级酒店自主经营的中餐厅、西餐厅等分别办理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时被评定为不同等级,为重大活动保障监督等工作增加了风险。

问4.提供餐饮服务的娱乐休闲经营场所作为哪种类别许可? 答:《关于进一步明确餐饮服务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2〕75号)明确: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烧卤熟食店。对提供餐饮服务的娱乐休闲经营场所,根据其主要供餐形式和规模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单纯提供茶饮品及预包装食品的茶艺馆、卡拉OK等娱乐休闲经营场所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

问5.提供餐饮服务的中、小学生托管机构合法开办的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答:参照集体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中、小学生托管机构申办餐饮服务许可,所提供的合法开办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从事培训或其它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关民间组织登记证书等。

问6.对外承包的集体食堂,能否以承包方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明确食堂的定义: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就餐的单位。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等自行开办的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开办者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许可类别为“食堂”,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应填写开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设于工业区供多个企业员工就餐的食堂,可由食堂的实际经营者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食堂”。

问7.餐饮服务单位在其经营场所楼下(上)、隔壁开设的现场制售糕饼店、面包房是否纳入餐饮服务许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为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上述糕饼店、面包房建议纳入餐饮服务许可。

问8.冷热饮品店、凉茶店、快餐外卖店、熟食作坊、小吃店等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及相关服务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2011〕52号)精神,冷热饮品店、凉茶店、快餐外卖店、熟食作坊、小吃店等单位只要通过现场制售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即食食品,不管是否提供消费场所及设施服务,纳入餐饮服务许可。

问9.中央厨房生产的成品半成品能否配送给自身门店以外的其他餐饮服务单位?

答:《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明确中央厨房的定义: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2011〕107号)进一步明确:中央厨房的配送范围包括本企业下属餐饮门店和已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只要有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的流通企业,名称中可使用“连锁”字样。餐饮连锁企业的界定可参照执行。

问10.餐饮服务单位停止经营未主动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发证部门怎么处理?

答:监管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已不从事餐饮服务或已由他人重新申办餐饮服务许可的,应当将其归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依法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由发证部门依法注销原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为避免引起有关纠纷,正式注销前应将拟注销的通知张贴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通过其它方式告知经营者,逾期(具体时限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建议10日—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正式办理注销。

问11.寿司制作是否需要专间?

答:寿司是手工制作、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食品,与凉菜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相似,原则上应按凉菜间的要求设置寿司专间,如果条件不允许且加工量不大的话,可以与凉菜加工等共用专间,但切配熟食和生食原料的砧板、刀具、容器等工用具应分开使用。对于在供餐场所现场制作寿司的,要求关键操作在密闭的透明区域内进行,场所有限的话,可不设置通过式预进间,但应在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问12.熟食专间内是否可制作凉拌菜?

根据《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都属于风险较高的食品,应在专间内制作,考虑到广东的烧卤熟食的传统特点,建议有条件的应该分设熟食专间和凉菜专间;条件不允许的话,可共用专间,但应注意切配熟食和生食原料的砧板、刀具、容器等工用具应分开使用。

问13.就餐人数较少的单位是否需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答:目前现有的法规对申办食堂的供餐人数规模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一是监管执法人员不足;二是就餐人数较少的单位的食品加工场所条件往往达不到食堂发证条件,在工作中应将有限监管力量放在对外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就餐人数较多、风险较高的学校、工矿食堂的监管上。对就餐人数较少(30人以下)的单位供餐场所,可将其视为搭伙吃饭的家庭厨房,可不纳入餐饮服务许可。但如果这类单位有主动领证的需求,其食品加工场所又符合发证条件,应按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一、单位名称栏

经营性的餐饮服务单位,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

食堂类的,应在其注册或登记的单位名称后加上“食堂”二字,如“×××学校食堂”,如果食堂数量超过一个,可以在食堂前以序号或供餐对象区分,如如“×××学校第一食堂”、“×××学校教工食堂”,以承包方式管理的食堂亦如此,而非标注承包方的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

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性质,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经营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姓名后用括弧加注相应的身份性质。例如某餐饮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餐饮店的负责人×××,该栏应填写为“×××(负责人)”。

三、地址栏

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四、类别栏 填写以下各种类型:

(一)特大型餐馆;

(二)大型餐馆;

(三)中型餐馆;

(四)小型餐馆;

(五)快餐店;

(六)小吃店;

(七)饮品店或饮品店(甜品站);

(八)食堂;

(九)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十)中央厨房;

(十一)烧卤熟食店。

同一餐饮单位同时存在数种餐饮经营形式时,许可证的类别栏按照许可条件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填写。许可条件由高到低为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因需设相对独立的备餐场所应单列。如某单位同时存在餐馆、小吃店、快餐店的经营形式,由于餐馆条件高于小吃店,快餐店单列,许可证上应填写“餐馆、快餐店”。

另外,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在机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开设,以供应内部职工、学生就餐为主但同时亦接待外来人员的餐厅,由餐厅的实际经营者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根据其主要供餐形式和规模填写,如“中型餐馆”、“快餐店”等。

五、许可证号格式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如2013年广州市越秀区局发放的第一张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应为“粤餐证字2013 440104 000001”

六、发证机关栏

(一)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二)填写发证日期:

1.新发和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

2.变更的,填写变更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变更”字样;

3.补发的,填写补发后新的许可证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注明“补发”字样。

七、有效期限栏

(一)起始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签发日期;

(二)到期日期:新发、延续的,填写签发日期3年后对应日的前1天;变更、补发的,填写原证的到期日期。

八、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的,加注“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

(三)上述经营类别中除

(六)、(七)、(九)、(十)外的单位:

1、供应熟食、凉菜的加注“含烧卤熟食”,不供应的加“不含烧卤熟食”,或为“含烧卤熟食、凉菜” 或“不含烧卤熟食、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对于餐饮服务许可规范和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没有要求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的供应品种,备注栏不宜规定过细过于具体。

对于第(六)类餐饮单位即小吃店,可根据其申请项目明确标注其具体供应的品种如“粥粉面制作”、“早点制作”、“面点制作”等,而不需对上述三种情形进行特别标注·。

(四)现场制售且未提供消费场所和设施的冷热饮品店、凉茶店、快餐外卖店、熟食作坊、小吃店,备注栏加注“不提供就餐场所”。

(五)在餐饮主店附近开设甜品站的,备注栏中标注“餐饮主店位于××××(具体地址)”。核发变更的餐饮主店《餐饮服务许可证》备注栏中标注“含×个甜品站”。

(六)中央厨房:加注“限配送本企业下属餐饮门店”或“配送本企业下属餐饮门店和已备案的餐饮服务单位”;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注生产方式(冷藏、加热保温)和单班最大生产份数;

(八)食堂:可加注“最大供餐人数”。

2.文化行政许可审查工作细则 篇二

项目名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06023

二、审查过程

(一)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部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二)审查内容

1、申请表(一式二份,内容打印,法人签名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4、信息安全企业承诺声明(原件);

5、企业介绍信模板(加盖公章)

6、病毒防治类产品,申请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

7、境外厂家生产的产品,申请者须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8、采用密码技术的产品,申请者须提交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9、产品技术说明书(要求中文电子版,并于光盘封面

注明产品名称);

10、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147号发布)。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2月1日,公安部令第32号)。

3、《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4月26日,公安部令第51号)。

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办理须知》。

(四)审查结论

1、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产品经授权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齐全。

2、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产品经授权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

(2)在取得检测报告后三个月内未申请销售许可证的。

(3)申请材料不齐全、虚假、过期的。

(五)审查方式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审查环节采用材料核查的方式,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审查经办人需要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根据核查结果做出

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篇三

(征求意见稿)总则.............................................3

1.1制定目的..............................3 1.2适用范围..............................3 1.3职责划分..............................3 1.4审查原则..............................4 受理.............................................4

2.1材料申报..............................4 2.2受理..................................5 2.3移送..................................5 审查.............................................5

3.1书面审查..............................5

3.1.1审查程序........................5 3.1.2审查内容........................6 3.1.3做出审查结论....................7

3.2组织审查组............................8

3.2.1人员组成........................8 3.2.2工作职责........................8

3.3现场核查..............................9

3.3.1审查程序........................9 3.3.2审查内容........................9 3.3.3做出审查结论...................10

3.4许可检验.............................11 3.5审查意见.............................12 决定............................................13

4.1复查.................................13 4.2决定.................................13 4.3制证.................................14 变更、延续与注销.................................14

5.1变更.................................14 5.2延续.................................16 5.3注销.................................16 附则............................................16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工作。1.3职责划分

1.3.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2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1.3.3技术审查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

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1.3.4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工作。1.4审查原则

1.4.1规范统一原则。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统一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确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工作流程,保障审查工作的规范有序。

1.4.2科学高效原则。按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进行产品分类,对同剂型产品增项以及注册试制与生产许可现场一致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提高了审查工作效率。

1.4.3公平公正原则。理清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关系,由技术审查部门组织审查组负责技术审查工作,辖区监管部门选派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平公正。2 受理 2.1材料申报

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2.1.2申请人填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按照《保

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1.3保健食品生产实行品种许可,申请人应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的要求,填报申请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明细。

2.1.4申请人应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2受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分别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2.3移送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3 审查 3.1书面审查

3.1.1审查程序

3.1.1.1技术审查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3.1.1.2技术审查部门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书面审查记录表》(附件3)的要求,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如实填写审查记录。

3.1.1.3技术审查部门应当核对申报材料原件,需要申请人补充技术性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3.1.1.4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需要对许可事项开展现场核查的,可结合现场核查核对申报材料原件。

3.1.2审查内容 3.1.2.1主体资质审查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合法有效,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真实完整,标签说明书样稿与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一致。备案保健食品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技术要求。

3.1.2.2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洁净车间设计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体系文件健全完善,生产工艺流程清晰完整,生产设施设备与生产工艺相适应。

3.1.2.3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是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书持有人,受托方应具有相同剂型保健食品生产资质及相应

生产条件。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双方的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保健食品的原注册人可以对转备案保健食品进行委托生产。

3.1.3做出审查结论

3.1.3.1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合格的结论。

3.1.3.2书面审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做出书面审查不合格的结论:

(一)申报材料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

(二)申请人未按时补正申请材料的;

(三)申报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3.1.3.3书面审查不合格的,技术审查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1.3.4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技术审查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一)申请同剂型产品增项,生产工艺相同的保健食品;

(二)保健食品注册核查试制现场与生产许可同一现场,且未发生变化的;

(三)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变更或延续,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

3.2组织审查组

3.2.1人员组成

3.2.1.1经书面审查合格,应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技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

3.2.1.2审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含2名)熟悉保健食品管理、生产工艺流程、质量检验检测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审查员参与该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查。

3.2.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审查员应当回避。审查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

3.2.1.4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3.2.2工作职责

3.2.2.1审查组负责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和许可检验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审查组的审查工作。

3.2.2.2审查组应当制定审查工作方案,确定审查时间安排,明确审查人员分工、审查内容、审查纪律以及相应注意事项。

3.2.2.3审查组应当按照审查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任务,做出审查结论,向技术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3.2.2.4审查人员应当对审查材料和审查结论保密。

3.3现场核查

3.3.1审查程序

3.3.1.1审查组应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现场核查前两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审查时间、审查内容以及需要配合事项。

3.3.1.2审查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对因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周期较长等原因确需延长现场核查时限的,审查组应进行书面说明。

3.3.1.3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附件4)的要求组织现场核查,应如实填写核查记录,并当场做出审查结论。

3.3.1.4《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包括82项审查条款,其中关键项7项,重点项28项,一般项47项,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3.3.2审查内容 3.3.2.1生产条件审查

保健食品生产厂区整洁卫生,洁净车间布局合理,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运转正常,生产设施设备安臵有序,与生产工艺相适应,便于保健食品的生产加工操作。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定期检定校验,生产厂房和设施设备定期保养维修。

3.3.2.2品质管理审查

企业根据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保健食品企业标准,加强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以及贮存管理。检验室的设臵应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每批保健食品按照企业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并进行产品留样。

3.3.2.3生产过程审查

企业制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建立生产批次管理制度,留存批生产记录。企业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要求,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试制,审查组跟踪关键生产流程,动态审查主要生产工序,复核生产工艺的完整连续以及生产设备的合理布局。

3.3.3做出审查结论

3.3.3.1现场核查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

3.3.3.2现场核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其中不适用的审查条款除外:

(一)现场核查有一项(含)以上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

(二)现场核查有三项(含)以上重点项不符合要求的;

(三)现场核查有五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四)现场核查有一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三项(含)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五)现场核查有两项重点项不符合要求,两项(含)

以上一般项不符合要求的。

3.3.3.3现场核查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但未达到做出不合格结论要求的,审查组应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3.3.4申请人完成整改后,审查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3.3.3.5限期整改项目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合格的结论;经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审查组应做出现场核查不合格的结论。

3.3.3.6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3.4许可检验

3.4.1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组应当组织试制产品抽样:

(一)经书面审查合格,按照本通则的要求不再组织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合格的;

(三)现场核查被责令限期整改的。

3.4.2审查组按照3倍全检量的要求,组织试制保健食品抽样,并将样品送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3检验机构按照企业标准进行全项目检验,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检验。

3.4.4审查组按照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的技术要求和产品企业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全项目复核。

3.4.5试制产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合格的结论;检验项目有一项(含)以上不合格,审查组应做出许可检验不合格的结论。

3.4.6许可检验不合格的,审查组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4.7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3.4.8试制产品检验和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3.5审查意见

3.5.1申请人经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各技术环节全部审查合格的,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2对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经书面审查和许可检验合格,审查组应提出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3.5.3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审查组应提出未通过生产许可的审查意见: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二)现场核查不合格的;

(三)试制保健食品检验不合格的;

(四)现场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经复查仍不合格 12 的。

3.5.4技术审查部门应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意见,编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附件5),并在完成审查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报送许可审查部门。4 决定 4.1复查

4.1.1许可审查部门收到技术审查部门报送的审查材料和审查报告后,应对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4.1.2技术审查环节经复查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的,许可审查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意见报送许可机关。

4.1.3许可审查部门认为技术审查环节在审查程序和审查意见方面存在问题的,应责令技术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4.2决定

4.2.1许可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查合格的申报材料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4.2.2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准予保

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对未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申请人,应当做出不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4.3制证

4.3.1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对通过生产许可审查的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事项。

4.3.2《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应载明保健食品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以及其他备注事项。

4.3.3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应在备注中载明,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在备注中载明委托企业名称与住所等信息。

4.3.4原取得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应在备注中标注原生产许可证编号。5 变更、延续与注销 5.1变更

5.1.1申请人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的以及变更工艺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影响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5.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则的要求,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许可变更事项,组织审查组、开展技术审查、复查审查结论,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5.1.3申请增加或减少保健食品生产品种的,应当申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参照《保健食品剂型形态分类目录》(附件2)。

5.1.4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后,申请变更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5保健食品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5.1.6保健食品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7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需要变更以下许可事项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合格,可以直接变更许可证件: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二)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实际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变更保健食品名称,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未

发生变化的。5.2延续

5.2.1申请延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该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5.2.2申请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组织试制产品检验。

5.2.3申请人声明保健食品关键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组织现场核查。

5.2.4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审查组,进行现场核查。5.3注销

申请注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人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报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销申请。6 附则

6.1本通则3.3.3.3和3.4.3条款中的30日、60日,是指自然日,其他日期均指工作日。

6.2审查组开展的书面审查、现场核查、许可检验以及责令限期整改等环节,属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范围。

6.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件遗失、损坏的,申请人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4.公司取水许可证专家审查意见 篇四

仙福轧钢有限公司取水工程项目主要为了满足生产用水需要,由于目前地表水源开发利用尚不具备供水条件,而厂区原供水机井不足,对在原供水井上游平甸河边新增机井,以补充不足生产用水,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组织专家评审,认为项目采用机井提水解决生产用水方案是可行和必要的,达到有效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具体评审意见如下:

1、根据轧钢厂设计年生产规模计算,对新增需水量符合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的规定。取水工程布置取水井,水源主要由河道渗水补给,地下取水量有可靠的地表径流补给保障,对取水周边地下水位无影响。

2、取水区域周边800m范围内无深井取水工程和泉水出露点,按设计量取水对周边用户无大的影响;距离河堤20-30m,对河道防洪影响不大,距离两岸公路50m,取水对两岸公路等设施无影响。

5.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 篇五

第九十四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蛋白饮料产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蛋白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5,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

第九十五条 含乳饮料是指以生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等。

第九十六条 植物蛋白饮料是指以一种或多种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如:豆奶(乳)、豆浆、豆奶(乳)饮料、椰子汁(乳)、杏仁露(乳)、核桃露(乳)、花生露(乳)等。

第九十七条 复合蛋白饮料是指以乳或乳制品,和一种或多种含有一定蛋白质的植物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九十八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检验室等)、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仓储区、水处理区、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乳酸菌发酵区、菌种培养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九十九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一百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为10万级清洁厂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

6.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篇六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

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

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

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

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

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

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6、7。(分装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油炸等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外购豆胚的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7。)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2-《发酵性豆制品卫生标准》;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SB/T10170-1993《腐乳》;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油炸豆制品所用油脂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要求,禁止反复使用。发酵豆制品所使用的菌种应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不得将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等工业原料作为食品添加剂在豆制品加工中使用。所使用的稳定剂和凝固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发酵性豆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酸度计(PH0.01); 3. 天平(0.1g); 4. 干燥箱; 5. 灭菌锅; 6. 微生物培养箱;7.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8. 生物显微镜。

注: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出厂检验设备不需要酸度计。

(二)非发酵性豆制品。

1. 干燥箱; 2. 天平(0.1g); 3. 灭菌锅; 4. 微生物培养箱; 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6.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发酵性豆制品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非发酵性豆制品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产品,有腐竹的加抽一个腐竹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5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腐竹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它要求

(一)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豆制品,抽完样后,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二)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检测依据按国质检执183号文关于印发《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及附件。

(三)腐竹允许分装,但必须符合本细则中的相应规定。

(四)保质期短的产品在贮存中应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措施。运输豆制品时,应严密遮盖,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做到专车送货。

7.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篇七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专业技术委员会----2006版 主要内容: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修订内容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修订内容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修订内容

原细则发证产品范围包括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等植物油料制取的食用油.本细则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以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仍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修订内容 2006版 一生产加工工艺 1.制取原油毛油

◆增加了冷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如橄榄油.◆增加了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如芝麻油 2.油脂精炼

一生产加工工艺

◆增加了物理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毛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

3.增加了油脂深加工分提工艺

二食用植物油产品及增加的相关工艺介绍

GB 8233-1987《芝麻油》根据芝麻油的香味分为香油及普通芝麻油.香油按其加工工艺分为小磨香油用水代法,压滤法制取,机制香油用机械压榨法制取.普通芝麻油是用一般的压榨法,浸出法或其他方法加工制取,香味清淡.1.芝麻油香油 2006版 ⑴ 小磨香油 1水代法制油

水代法是制取小磨香油的特殊方法,它是通过在磨制好的芝麻酱中,加适量水,利用油料的非油成分对油与水的亲和力的不同,将油脂与麻渣等物质分开的制油方法.⑴ 小磨香油

水代法制取的小磨香油,香味浓郁,色泽较深.其工艺流程为: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 对浆搅油 → 振荡分油 → 芝麻油 ⑴ 小磨香油

①筛选:清除杂质,如:泥土,砂石,杂草籽等.②漂洗:将芝麻漂洗浸泡1h~2h,含水达25%~30%,水分渗透到细胞内部,使凝胶体膨胀,有利于细胞破裂.沥干备炒.⑴ 小磨香油

③炒子:采用直接火炒子.先大火,后文火.炒熟后,泼冷水,再炒1min出烟后出锅.炒子要求不焦不煳,生熟均匀.炒子可使蛋白质变性,有利于油脂逸出,同时生成香味物质.④扬烟吹净:出锅的芝麻要立即降温,扬去烟尘,焦末,碎皮.⑴ 小磨香油

⑤磨酱:将炒酥吹净的芝麻用石磨或金刚砂轮磨浆机磨成芝麻酱.磨酱要求越细越好,这有两个目的:一是使油料细胞充分破裂,以便尽量取出油脂;二是在对浆搅油时使水分均匀地渗入麻酱内部,油脂被完全取代.⑴ 小磨香油 ⑥对浆搅油:麻酱入搅油锅,分4次加入相当于麻酱重量80%~100%的沸水.不断搅拌,水逐步渗入到麻酱中与非油物质结合,油脂被代替出来.对浆搅油是整个工艺的关键工序,是完成以 水代油的过程.适宜的加水量才能得到较高的出油率.⑴ 小磨香油

⑦振荡分油墩油:利用两个空心金属球体作上下运动,迫使包在麻渣内的油珠挤出升至油层表面,撇油.⑴ 小磨香油

2压滤法制油液压榨油机

压滤法制取的小磨香油,香味浓郁,色泽清亮.其工艺流程为: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调温均质→压榨→沉淀过滤→芝麻油

⑴ 小磨香油

①筛选~⑤磨酱与水代法工艺相同.⑥调温均质:入榨前,将麻酱胚打入均质锅内,进行调温均质,边搅拌边加热,温度保持在80℃~90℃,使胚料充分混合均匀,不分层,水分适当蒸发,达到入榨要求.⑴ 小磨香油

⑦压榨:榨油机进行预热,机体温度上升到85℃~95℃以后,进料,高压压榨,同时自动卸饼.⑵机制香油机械压榨法制油 ◆工艺流程: 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压榨→沉淀过滤→芝麻油 ⑶普通芝麻油浸出法制油 ◆工艺流程: 毛油过滤→普通芝麻油 ↑

芝麻→筛选→轻轧胚→蒸炒→压榨 ↓

芝麻饼 →溶剂浸出→混合油处理→毛油→脱胶→脱水及脱溶→普通芝麻油 2.橄榄油 2006版 2.橄榄油

橄榄油的生产和消费主要集中在地中海沿岸国家.近年来,中国作为橄榄油消费的新市场,橄榄油进口呈上升趋势.有原瓶包装进口,也有进原油再分装.我国四川,云南,甘肃少数地区引进油橄榄种植技术,也有极少量橄榄油加工生产.2.橄榄油

分类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_ |——特级初榨橄榄油 |——优级初榨橄榄油 |——普通初榨橄榄油

1橄榄油—|——初榨油橄榄灯油不能直接消费 |—— 精炼橄榄油精炼处理 |—— 纯正橄榄油初榨+精炼 2.橄榄油

|——粗提油橄榄果渣油

2油橄榄果渣油—|——精炼油橄榄果渣油 |——精炼油橄榄果渣油和橄榄 油的混合油 橄榄油的生产工艺 ●冷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低温压榨→倾析→离心分离 ↑ ↘ ↙

鲜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榄油 _ ↓ ↑

离心倾析→离心分离

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①清理:通过除杂,分类,清洗,清除混杂在鲜果中的枝叶,石块,泥土及干瘪果,霉烂果,病果等低质的原料果.②磨碎:采用破碎机把鲜果打碎成果浆.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③融合:果浆在融合器中通过搅拌混合均匀.④压榨:混合物分离.⑤倾析:压榨得到的油,果汁水混合物在倾析桶经油,水自然融合后的果浆通过压榨使果渣与油,果汁水沉降分离,倾析使得大部分油与果汁水分离.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⑥离心倾析:融合后的果浆采用卧式离心倾析机分离出油和果渣.⑦离心分离: 融合后的果浆经压榨得到的油果汁水混合物在倾析桶经油,水自然沉降分离,倾析可得到大部分油,有少量油残留在果汁水中,采用离心分离方式得到剩余的油.橄榄油冷压榨法制油工艺

融合后的果浆采用卧式离心倾析机离心倾析得到的油有少量水,油中少量的水采用立式离心分离机分离除出.浸出法果渣油制油工艺流程

果渣→粉碎→烘干→浸出→蒸发→汽提→粗提橄榄果渣油 果渣含有一定量残留的油,可采用溶剂浸出方法提取残留的油,精炼后可供食用.3.棕榈油,棕榈仁油 2006版

3.棕榈油,棕榈仁油

我国棕榈原油主要从马来西亚,印尼进口.国内油脂企业将其加工成精炼油,主要用于食品加工业及作为油脂深加工的原料.棕榈油,棕榈仁油经过制油,精炼后,采用分提工艺,将多组分的甘油三酸酯混合物,按各组分在凝固性,溶解度或挥发性方面的差异,进行分离,得到具有不同物理,化学特性的多种组分.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中将其分为三类: 3.棕榈油,棕榈仁油

食用精炼棕榈油,熔点33℃~39℃;食用精炼棕榈液油,熔点≤24℃;食用精炼棕榈硬脂,熔点≥44℃.相对于高熔点的棕榈硬脂,习惯上将低熔点的棕榈仁油,称为棕榈软脂.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1干法分提工艺

干法分提法也叫常规分提法,是指油脂在冷却结晶冬化及晶,液分离过程中,不附加其他措施的一种分提工艺.其关键是控制油脂冷却速率和冷却介质温差,使结晶颗粒的过滤性能良好,再将固,液两项的混合悬浮物,用真空吸率机进行分离.流程: 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 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2溶剂法分提工艺

溶剂法分提是指在油脂中按比例加入某一种溶剂构成黏度较低的混合油体系,然后进行冷却结晶,分提的一种工艺.该法的优点是结晶迅速,晶粒大而硬,产品得率高,纯度高.目前用于油脂分提的溶剂有正己烷,丙酮及异丙醇等.流程: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

棕榈油,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3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

表面活性剂法分提是指在油脂冷却结晶后,添加表面活性剂,改善油与脂的界面张力,借脂与表面活性剂间的亲和力,形成脂在表面活性剂水溶液中的悬浮液,促进脂晶离析的分提工艺.常用的表面活性剂为十二烷基磺酸钠.流程: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 4.椰子油 2006版 4.椰子油

椰子油主要产于东南亚地区,其产量几乎支配了世界市场,其中尤以菲律宾居首位.我国海南省为主产区,雷州半岛,广西,云南,台湾等地区也有生产.我国生产的椰子油尚不能满足国内需要,每年都需要进口.椰子油主要用于食品加工业及油脂深加工的原料.椰子油的制取及精炼工艺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相同.5.小品种植物油 2006版 5.小品种植物油

小品种食用植物油是指不常见,产量小,尚无国家,行业标准的食用植物油,如: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沙棘油,月见草油等等.其生产加工工艺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相同.5.小品种植物油

个别小品种植物油也有用与大多数植物油加工工艺不同的工艺,比如:近几年发展起来的超临界萃取工艺,一般产量较小.保健油,风味油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2006版 ⒈关键控制环节 油脂精炼:脱酸,脱臭.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橄榄油:原料,低温冷压榨.棕榈仁油:分提工艺结晶温度,冷却速率,搅拌 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酸值酸价超标 过氧化值超标 溶剂残留量超标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2006版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主要是针对食用植物油的冷压榨工艺,水代法工艺,分提工艺及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增加了必备的生产设备.压榨法制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增加了: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增加了水代法制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增加了油脂分提工艺设备: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修订内容

增加了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2006版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增加了GB 8233-1987《芝麻油》 增加了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 增加了GBT 18008-1999《棕榈油》 增加了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增加了NY230-1994《椰油 食用椰子油》 增加了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删去了《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 _ 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关于食用调和油的补充

原细则: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四,产品相关标准修订内容

以大量浅色油脂为基油,加入少量深色油的调和油其质量指标能达到行业标准的要求,但是目前有些企业为满足市场需要,开发了新品种调和油,深色油的加入量增加,其色泽指标达不到行标的要求,如:花生调和油,芝麻调和油等等.此类产品允许企业做企标,色泽指标可以放宽,其他指标应符合行标,其卫生指标应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无修订内容.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2006版

六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修订内容

增加了“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测定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主要是针对棕榈仁油,椰子油需要测定熔点.出厂检验项目使用的检验设备见表1.表1 出厂检验项目与检验设备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设备 1 色泽 罗维朋比色计 2 气味,滋味 感觉器官,电炉 3 透明度 _ 4 酸值酸价 分析天平5 过氧化值 分析天平6 加热试验280℃ 电炉 7 熔点

温度计分度值0.1℃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2006版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增加了熔点测定项目 棕榈仁油,椰子油 增加了抗氧化剂BHA,BHT 测定项目.在酸值酸价的备注中,注释了橄榄油测定酸度 七 ,检验项目修订内容

增补了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检验项目

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监督检验项目按照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2006版

八 ,抽样方法修订内容

8.《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篇八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 申请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开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2. 填写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 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 其他申请材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5.申请人填报本表时应附如下申报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4)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9.《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 篇九

2012-013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紫云轩茶楼 负责人:赵松涛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瑞景新城2楼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2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茶楼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卫生制度。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6人,已体检1人;卫生知识培训04人,考核合格0人。

三、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设施、无消毒设施和消毒记录。

四、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该茶楼不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以上审查意见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4月 27 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39 被审查单位:美希造型发屋 负责人:屈建国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钟鼓楼街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理发 营业面积:2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二、该店不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8月29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0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汽车运输158队车站旅馆 负责人:张清芳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联系电话:7188818 审查项目:住宿 营业面积:1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16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2人,考核合格2人。

三、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设施、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9月13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1 被审查单位:金华百度

负责人:雷秀英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文庙街5号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3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36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4人,已体检4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4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书。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9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2 被审查单位:东方煜欣商务宾馆 负责人:张 春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东方广场旁 联系电话:1321930233 审查项目:住宿 营业面积:33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33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3人,已体检3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3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建有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9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3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天源宾馆 负责人:向宗瑜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住宿 营业面积:256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256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2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五、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12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4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章飞美容院 负责人:赵屏岚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洪都商城二楼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美容 营业面积:4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2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12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5 被审查单位:碧水蓝天茶府 负责人:周 刚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7224888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5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该店不符合公共场所茶座业卫生许可条件,必须完善一下几点:

一、所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对顾客使用的公共饮用具洗刷消毒和保洁必须设有专间(专柜)等设施。

三、公共饮用具清洗间内不得存放杂物,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四、顾客使用的饮品、饮用具等必须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台账。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2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6 被审查单位:东豪茗楼 负责人: 彭秀萍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 7233868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3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30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4人,已体检4人;卫生知识培训4人,考核合格4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0月2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7 被审查单位:红苹果旅店 负责人:李茂莲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住 宿 营业面积:56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56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1人,已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五、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1月1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48 被审查单位:娜莎休闲会所 负责人: 袁作礼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 联系电话: 7260666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45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45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1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50 被审查单位:秀珍宾馆 负责人:李秀珍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住宿 营业面积:2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20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2人只有一人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

三、未设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不良好。

五、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合格报告书。

六、该店不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2月14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1-051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如意旅社 负责人: 赵 琼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联系电话: *** 审查项目:住 宿 营业面积:63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63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1人,已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现场审查人员:

2011年12月30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1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贤仁堂茶楼 负责人: 苟雪梅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杨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70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茶座业经营面积70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体检5人;卫生知识培训5人,考核合格5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五、该店符合现场审查条件。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1月4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2 被审查单位:阳光逸城宾馆

负责人: 向 苑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0827-7377777 审查项目:宾馆、茶座 营业面积:36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宾馆、茶座业经营面积36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体检4人;卫生知识培训4人,考核合格4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床单、被褥、茶具、茶杯)洗刷、消毒和保洁设施设备。

四、经营场所采光、照明、通风换气良好。

五、该店符合现场审查条件。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1月4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1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菲酷理发店 负责人:苟婷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 联系电话: *** 审查项目:理 发 营业面积:4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已体检1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1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五、该店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许可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2月01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2 被审查单位:雕刻时光茶楼 负责人:王俊兰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联系电话:082-711099 审查项目:茶座 营业面积:18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该店不符合公共场所茶座业卫生许可条件,必须完善一下几点:

一、店内所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对顾客使用的公共饮用具洗刷消毒和保洁必须设有专间(专柜)等设施。

三、公共饮用具清洗间内不得存放杂物,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四、顾客使用的饮品、饮用具等必须建立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台账。

五、必须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

六、店内必须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2月27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3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浪漫鼠茶楼 负责人:杨 芳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北街75号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茶座、水吧 营业面积:9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该店不符合公共场所茶座、水吧业卫生许可条件,必须完善一下几点:

一、店内所有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二、对顾客使用的公共饮用具洗刷消毒和保洁必须设有专间(专柜)等设施。

三、必须完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合格报告。

四、店内必须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4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BO美容美发店 负责人:余 涛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东路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理 发 营业面积:4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已体检1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1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五、该店现场审查符合卫生许可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5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美之源美容院 负责人:杨芳容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文庙街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美 容 营业面积:30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应体检2人,已体检2人;卫生知识培训合格2人。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经营场所通风、照明、采光良好。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8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意见书

2012-006 被审查单位:通江县铭艺造型 负责人:赵 云 经营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23号 联系电话:*** 审查项目:理 发 营业面积:35平方米 现场审查意见:

经现场审查:

一、该店从事公共场所经营面积35平方米。

二、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三、具有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具洗刷消毒设施。

四、能提供经营场所卫生检测合格报告书。

五、该店符合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条件,上报大队请领导审核。

现场审查人员:

2012年03月09日

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名:

10.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篇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食品包括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也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

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速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 速冻面米食品应注明加工方式,速冻其他食品要注明其相应的产品品种,即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企业具备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速冻面米食品基本生产流程

(3)汤圆生产工艺。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质量;2.前处理工序;3.速冻工序;4.产品包装及冻藏链。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原辅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2. 冻结过程采用缓冻代替速冻或者加工处理过程中的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导致速冻食品变色、变味,营养成分过多损失。3. 微生物指标超标。4. 食品添加剂超标。5. 冻藏链不符合要求。6. 速冻食品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企业除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必备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区、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速冻、包装间等)、成品库(冷库)。

原料及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生、熟加工区应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用于速冻的半成品,需要冷却的,应在适合卫生加工要求的环境中尽快冷却,冷却后应立即速冻。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生产企业应告知销售单位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2℃,产品的储存和陈列应与未包装的冷冻产品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速冻面米食品。

(1)菜肉等原料清洗设施;(2)馅料加工设备(绞肉机、切菜机、拌馅机等);(3) 和面设备(和面机);(4)醒发设施(熟制发酵类产品适用,醒发间或醒发箱);(5)蒸煮设备(熟制品适用,蒸煮箱或蒸煮锅);(6) 速冻装置;(7)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2.速冻其他食品。

(1)原辅料加工设施;(2)生制设施;(3)熟制设施;(4)速冻设备;(5)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其中速冻设备是关键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速冻面米食品。

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289-《速冻面米食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二)速冻其他食品。

SB/T10379- 《速冻调制食品》;GB 8864—88 《速冻菜豆》;GB 8865—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92 《速冻黄瓜》;SB/T 10028-92 《速冻甜椒》;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政府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 );(二)干燥箱;(三)灭菌设备;(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生物显微镜。

申请速冻果蔬制品的企业还应有:(七)分析天平(0.1mg)(八)高温电阻炉。

七、检验项目

速冻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发证检验按照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及SB/T10289-1997《速冻面米食品》的要求,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馅料含量占净含量的百分比。

2.速冻其他食品检验项目。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外,根据相应产品品种或类别应满足SB/T10379-2004 《速冻调制食品》、GB 8864-1988 《速冻菜豆》、GB 8865-19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1992 《速冻黄瓜》、SB/T 10028-1992 《速冻甜椒》标准的规定,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每个单元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熟制品产品,在熟制品中优先抽取带馅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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