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简介

2024-07-09

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简介(6篇)

1.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简介 篇一

百里杜鹃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毕节试验区中部,属贵州西部原生地带植被中保存最好的一部分,林地面积7388公顷,有杜鹃密林3000多公顷、杜鹃疏林和散生林约4000公顷。现已查明,有马缨杜鹃、大白花杜鹃、水红杜鹃、露珠杜鹃等41个品种,占世界杜鹃花5个亚属中的4个。花色多样,绚烂生辉。每年3月到5月次第开放,百里花山色彩缤纷,犹如广袤的锦缎华章铺山盖岭,千姿百态。杜鹃花林绵延50多公里,宽1-5公里,总面积125.8平方公里,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花园”。百里杜鹃风景区不仅是杜鹃花的海洋、杜鹃花的世界,还是参天古树云集、山水林洞辉映、珍禽异兽栖息的原始森林旅游景区。境内有鸟类104种,兽类3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云豹、林麝,二级保护动物有穿山甲、豹猫、小灵猫、红腹锦鸡、白腹锦鸡和白冠长尾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银杏、红豆杉。二级保护植物有香樟、厚朴、喜树。菌类有131种。古树名木有千年巨桑、桂花王、杜鹃花王、御赐银杏和沙江古刺楸等。百里杜鹃国家森林公园地处喀斯特发育地区,形成了丰富的自然景观。有普底的红岩峰、白岩峰,金坡的五指峰等山峰景观;有峭壁如削,蔚为壮观的花底岩悬崖景观;有窃窃私语的“千年一吻”奇石景观;有大坑洞、大硝洞、白龙洞等溶洞景观,戛木景区米底河伏流从燕子洞岩峡谷涌出,水流清澈,宁静秀丽;还有休憩养心的理想场所百里杜鹃湖等。

百里杜鹃景区内主要居住有彝族、苗族、布依族等少数民族,民族风情浓郁。尤其是彝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彝族年、火把节、插花节和跳花坡,它们别具一格,令人神往;彝族的音乐舞蹈――《撮泰吉》,被誉为“戏剧的活化石,人类的祖宗戏”;苗族的滚山珠、芦笙舞、打鼓拳舞等原始古朴,神秘诱人;民族民间工艺――刺绣、蜡染、织布、漆器、服饰等独具特色;水西特色美食――宫保肉、骟鸡豆花、沙坝豆干、杜鹃黄粑等吊足胃口,令人垂涎;举世闻名的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贺龙、肖克率红二六军团曾在乌蒙山区与敌周旋,景区内的“黄家坝阻击战纪念碑”贺龙铜像及新落成的红军广场,均记录着1936年2月(1936年2月18日)红军长征途中在普底的战斗故事,在这里可凭吊当年浴血奋战的革命先烈。

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共分为普底景区、金坡景区、仁和景区、大水景区,下面,我们请大家动用你们摄影师的眼,艺术家的心,跟我一起走进这花的海洋、神奇的世界――百里杜鹃景区。

2.贵州百里杜鹃导游词 篇二

百里杜鹃是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是迄今为止中国已查明的面积最大品种最多的原生杜鹃林,素有“地球彩带,世界花园,养生福地,避暑天堂”、“世界天然大花园”等诸多美誉。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景区”、“最值得驻华大使馆向世界推荐的中国优秀生态旅游目的地”、“亚洲•大中华区十大自然原生态旅游景区”、贵州“十大魅力景区”和“十大影响力景区”、全国低碳旅游实验区等称号,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她既是览略百里烂漫杜鹃,洗尽都市纤尘的“花之天堂,心之旷野”,也是体味乌蒙原生态民族文化风情、探幽揽胜的“杜鹃花乡、彝疆古域”。

百里杜鹃位于贵州省西北部毕节毕节试验区中部,属贵州西部原生地带植被中保存最好的一部分,林地面积7388公顷,有杜鹃密林3000多公顷、杜鹃疏林和散生林约4000公顷。现已查明,有马缨杜鹃、大白花杜鹃、水红杜鹃、露珠杜鹃等41个品种,占世界杜鹃花5个亚属中的4个。花色多样,绚烂生辉。每年3月到5月次第开放,百里花山色彩缤纷,犹如广袤的锦缎华章铺山盖岭,千姿百态。杜鹃花林绵延50多公里,宽1-5公里,总面积125.8平方公里,被誉为“世界上最大的天然花园”。

百里杜鹃风景区不仅是杜鹃花的海洋、杜鹃花的世界,还是参天古树云集、山水林洞辉映、珍禽异兽栖息的原始森林旅游景区。境内有鸟类104种,兽类31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云豹、林麝 ,二级保护动物有穿山甲、豹猫、小灵猫、红腹锦鸡、白腹锦鸡和白冠长尾雉。国家一级保护植物有银杏、红豆杉。二级保护植物有香樟、厚朴、喜树。

3.贵州百里杜鹃的导游词 篇三

各位游客,我们现在来到了云台岭。在下细毛雨的时候,这里的杜鹃花烟笼云绕,若隐若现,有一种朦胧的美感,所以就把这里叫做“云台岭”。

站在云台岭,举目西望,看(手势):一串圆圆的石包映进你的眼帘,它们珠圆玉润、排列整齐,高贵典雅,被当地清朝诗人杨荫桐先生称之为“一串朝珠”,赋诗:“岚腰石齿淡浓烟,疑是宝珠一带牵。蔚起文人多玉润,由来岩岫尽珠圆。”

朋友,请收回你的视线,注意你的脚下吧!走在云台岭的青石板路上,高高低低,密密麻麻的鲜花不断扑面而来、拂面而去,大的数十根树干簇生一蔸,小的独树一株,舒影横斜。高的一仗有余,虬枝舒展;低的不过盈尺,小巧玲珑。你看这,杜鹃树干奇形怪状,宛如一株株巨大的天然盆景。如果你愿意在彝家呆上三五天,好客的主人会捧出香喷喷的水花酒、风味独特的农家腊肉。清晨,领你去花山吮吸那清甜沁脾的杜鹃露,聆听那柔肠寸断的子规啼;白天,去参观苗家儿女的跳花坡、芦笙舞,再去欣赏那独具特色的挑花、刺绣、织布、蜡染等传统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入夜,当篝火生起,你可与各族同胞一起手拉手跳一曲象征民族大团结的《乌蒙欢歌》。百里杜鹃就像是一坛酽酽的咂酒,你只轻轻咂了一口,便整个都醉了;或许只是轻轻闻一闻,仿佛全身都酥透,带着杜鹃花的芬芳进入五彩缤纷梦境……

4.百里杜鹃风景区导游词 篇四

各位游客,现在我们来到了凝香台。这里为什么叫凝香台呢?因为每到杜鹃花盛开时,花瓣就会飘落步行道上,你就会有“花落知多少”的感叹。踏着花瓣,清香四溢,惹人心醉。所以这里就叫凝香台。现在我提一个问题,看有谁能回答,大家知道杜鹃花是彝花,请问彝族称杜鹃花叫什么花?杜鹃花,民族的花,英雄的花,彝族人民心目中的圣花,彝族同胞称之为“索玛花”。大家还记得有这样一首歌吗?歌词中有这么一句,“索玛花儿一朵朵,红军从咱家乡过”,索玛花就是杜鹃花。

大家往周围看看,数一数有多少品种。这里是金坡景区开发得最早的景点之一,可以说是百里杜鹃的精彩之地。有游客曾叹道:“走遍杜鹃山,金坡最奇观”。这里的杜鹃花品种繁多,开得五彩缤纷,引得天上的仙女都要偷偷下凡赏花,与花丛中的姑娘对歌跳舞。因此,这里就成为每年彝族的花节、苗族的跳坡节的理想场所,也是男女青年相亲的好场所。每到节日,身穿五颜六色的彝家、苗家姑娘及英俊的小伙子们在花间翩翩起舞,用歌舞表达相互的爱慕之情。有意愿在这里相亲的小伙、姑娘,你就留下来,参加他们歌舞,带一个回去。

现在,我们所在的地方就是景区最为传神的景点之一―醉九牛,这个名字来源于一个动人的传说,据《南蛮史》记载:明洪武十七年,水西土司奢香夫人为维护西南边陲的安宁,进见朱元璋的贡品中,就有九头水西壮牛,但是当走到这里,不肯走了,为什么呢?那就是被色彩艳丽的杜鹃花迷住了,醉倒杜鹃花林中。奢香禀告朱元璋后,朱元璋对奢香说,就把那里叫“醉九牛”吧。醉九牛因此得名。其实传说终归是传说,在“醉九牛”这个地方,当地的地名叫“九牛寨”,彝家人称为“举力寨”,也就是彝族人的寨子的意思。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有的,反正历史很远很远。九牛寨、醉九牛之间肯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这就有待我们有兴趣的朋友去探秘了。

5.贵州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简介 篇五

(一)大树林幼衙土地庙的夏夜

在故乡水尾镇大树林村幼衙村民组,有一座土地庙,规模很小,说是庙,其实不过是几块大石头堆砌的一个具有庙摸样的小石头屋,但庙旁有一颗硕大的樟树,遮盖了庙周围将近六十平方米的大草坪,庙后面是一片杉木和枞树杂生的小林区。水尾这个地方,是一个缺柴火的地方,小的时候,我们平时烧稻草、树叶、玉米棒、花生篙,过年烧牛屎,烧树根、烧油菜篙,能烧上木柴,那是件很奢侈的事情,所以,刚下户的几年,山上大大小小的树木,由于没有人管理,被农户们打扫得光秃秃的,连集体时候种植的经济林,也被砍个精光,可唯一称奇的是,这庙后面的树木,竟然一根未少。据说是有神灵庇佑,有一年下大雪,村子里有一个老光棍汉叫纯登,他是个不信邪的人,乘着夜深人静,在庙后小林区里砍了三根丛木树,结果第二天天刚亮,肚子就开始疼痛起来,像几十条毒蛇在肚子里撕咬,叫声之凄厉,全村人都听得明明白白,经过仔细询问,才知道他偷了庙后的神树,最后,还是村里的长者叫纯登许下愿,一是保证不再侵犯神树林,二是到明年的春天栽种三十颗杉木树作为补偿,三是肚子不疼后到庙里给庙神烧香叩头。许下这几个愿后,一袋烟的功夫,老光棍汉纯登果然就不痛了,结果他也如期的还了愿。至此以后,再一没有人去打那片小树林的歪主意,当然,也正因为如此,小树林成了我童年记忆里最热闹的地方。

水尾,顾名思义是水的尾巴,应该是水源充足的,可却是个缺水的地方,全镇几个主要的村子饮水和灌溉,靠镇东南上方高岩冲(水尾镇的一地名)的三口大井,此三井每到春天,便水势浩大,不仅可供水尾镇方圆30里村寨的灌溉和人畜用水,而且还能在水尾镇末端的龙鳌河大峡谷纵身一跃,形成数十米高壮丽的“飞水”(在故乡水尾镇大树林村幼衙村民组,有一座土地庙,规模很小,说是庙,其实不过是几块大石头堆砌的一个具有庙摸样的小石头屋,但庙旁有一颗硕大的樟树,遮盖了庙周围将近六十平方米的大草坪,庙后面是一片杉木和枞树杂生的小林区。之一),也由是如此,每到盛夏的夜晚,几个主要的分水码头就更是热闹非凡,雨水好的年份,大家坐在码头上摆点龙门阵,在码头的深水里洗个农民澡,摸点小河里的鲤鱼;雨水不好的年份,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也要在这里为分水斗得头破血流。我们的土地庙前也是一个分水码头,因不属于主要码头,热闹气势不如“太平桥”和“胡家铺”码头那样壮观,但是正因为如此才情趣万分。

因为有了那颗硕大的樟木树,因为有了那片谁也不敢砍伐的小树林,又因为土地庙离附近的几个村子都近,所以,吃完夜饭之后,出来为自家良田引水的,在码头洗农民澡的,看自己庄稼长势的;年长的拿着蒲扇,年壮的扛着钉耙,年小的赤身条条,土地庙周围,仿佛在举行一个盛大的宴会,男人在码头上游洗澡,小孩在码头下游打水仗,老人在庙前的石凳上摆古,女人在小树林里绣花鞋垫。时而有山歌响起,这边男子们在狂喊,那边女人们哄笑,夏夜的凉风轻轻地摇动着这片树林,摇落一地的树叶摇落一林的欢乐。

每年的六月十九,传说是观音菩萨的生日,我们这里都有给这位无所不能的神仙祝寿的习惯,俗称为“吃敬”,其实就是几个村子里的每家每户把油盐柴米凑合在一起,东家扛锅,西家带碗,北家拿盆,南家垒灶,几个村子上千人在土地庙聚集;道士先生在给菩萨做法事,老人在给观音烧纸钱,男人在用大锅造饭,女人在洗菜下厨,还有小孩在小树林里翻跟斗、捉迷藏,祭祀的猪羊在哀嚎,锣鼓在喧天,炊烟在袅绕,欢乐的声音在田野里飘荡,直到夜深,直到青蛙的叫声抖落了漫天的星辰.

(二)扁担镰刀交响乐

一直想听那种音乐,那种没有曲子,只有节奏,只有镰刀敲击扁担发出的声响,可是就是那种声响,从故乡的村头开始出发,一直响到村尾,“当当、喳喳、当喳喳、当喳当当喳……”那是种魅力无穷的声响,那是你睡在床上不得不起来的铃声,那铃声不是命令,却让你无法抗拒,于是你会尽快的穿上衣服,洗漱完毕,加入那个敲击的队伍,一边敲击,一边大声吆喝:“砍柴去啰……”声音跌宕起伏,在清晨的村寨中穿梭,震落了村前屋后的晶莹的露珠,震醒各家的狗叫和鸡鸣,牛羊放出了圈,群鸟飞出了竹林。

“当当、喳喳、当喳喳、当喳当当喳……”队伍越来越大,男的、女的、老的、少的,敲完一种节奏,再换另外的一种节奏,一会儿是镰刀轻碰着镰刀,一会儿是扁担撞击着扁担,再一会儿又是扁担敲击着镰刀,虽然没有安塞腰鼓那样的鼓声震天,地动山摇,但男男女女,老老少少的队伍从村头出发,蜿蜒地一直走到对面的山坡上,节奏一直不停地更换,山谷在回响,阳光在微笑,鸟儿在随声附和,泉水在叮咚作响,那种境界,是世界上任何音乐都无法比拟的。

水尾一直以来都有一种习俗,那就是闻名遐迩的大树林钝锣风情,这种风俗就是每年的正月初一到正月十五,水尾镇的各个村寨都把自己最得意的大鼓和铜锣敲起来,从家里出发,一路人马浩荡,锣声震天,最后所有的锣鼓人马全在大树林集中,先是比谁的锣鼓声音最大,响得最为清脆,最为持久,据说大树林陈姓的第五房子孙有一面大锣,敲一下,声音要持续一个小时以上。第二个比赛项目就是敲斑锣(小锣)和钹、鼓交响乐的比赛,别看简简单单的三种东西,却敲出了千百种名目,其中比较出名的节奏有“高山滴水”、“阳雀过坳”、“飞水穿谷”、“隘门爬坎”等。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比赛,才使得镰刀打击扁担这种交响乐在水尾各村寨空前发展,所以,只要是每逢天气晴好,各村各寨的人上山砍柴,都要用扁担和镰刀练习一下钝锣比赛时的节奏,平时练习好了,春节期间就好大显身手,于是一寨开头,十寨紧跟,一个大清早,所有的山山水水,都是此起彼伏的镰刀和扁担声,“当当、喳喳、当喳喳、当喳当当喳……”

可惜,现在这种声音再也没有了,社会的进步,人们再也没有不用拿着镰刀上山砍柴了,偶尔回一趟家乡,当然还能听到竹林里的鸟语,但那“当当、喳喳、当喳喳、当喳当当喳……”的美妙的交响乐,往往只能在梦里敲响。

(三)尖坡小水塘

一条小溪穿过树林,树林的旁边坐落着几十户人家,小溪在几十户人家的门前停留了下来,住进一个小池塘里,,小池塘不大,是一个长十多米,宽几米的小沟,下游的地方用几块石头加点水泥浆,大人把水位拦高后用来灌溉龙田的,所以水塘的底部不是沙子而是滑滑的黄泥,但那时却是孩子们的乐园。

夏秋季节,我们光着屁股在池塘里摸泥鳅,阳光温温柔柔,水声稀里哗啦,摸上来的,有时是白色的河蚌,有时是红色的大螃蟹,而光滑的泥鳅,总是在手中给你一阵快感之后,迅速地消失在你的惊呼之中。

池塘的旁边有一棵杏子树、一棵枣子树、一棵柚子树,夏天和秋天,三棵树记载这的孩子们的所有渴望和所有欢声笑语,是那些池塘里成群的鸭、鹅和飞跃起来的白条鱼们不能体会的。

乌红的`杏子,金色的枣子,圆实的柚子,一些在开花的时候被爬上树去的笑声抖落,另有一些还完全是青涩的味道时被摘下来,咬一口丢在水塘底,留下最后的精英,虽然寥寥无几,却给予了我们记忆的——永远是那种乌红的、金灿灿的、圆实的感觉。

(四)杨家凹苦竹林

是谁种植了这片苦竹林,在村落的后面,在水田坝的中间,一条弯曲的小路,一头连着葱茏的竹林,一头伸展进错落的山间。

就是这片苦竹林,当冬天大雪覆盖整个田野的时候,林里却是温暖的。麻雀、竹鸡、斑鸠、牛屎雀、秧鸡在竹林里打闹,我们蹑手蹑脚地拿着用铜管、木头加工而成的小火枪,围着苦竹林不停地转,想捉住一只鸟来喂养在自己用竹篾编制的笼中,如果实在鸟儿太猾,就用火枪打下来,吃一顿鸟肉。白天,我们都是没有什么收获的,于是夜晚就扛着“鸟枪”,拿着手电筒,照见鸟儿的影子,扣动活塞,“啪!”一声枪响,满竹林的鸟的惊叫,一整夜的劳苦,可能会打下几只麻雀下来。后来,我们就只能期待夏天,因为夏天有鸟蛋、有竹蘑菇,还有可以生吃的苦竹笋,竹林旁边的刺苔和红红的樱桃。运气好,还可以用夹鼠板夹住肥胖的竹老鼠,那可是上等的佳肴。

6.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篇六

贵州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50728(颁布时间)19950101(实施时间)20071201(失效时间)黔府发[1995]31号(文号)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规划 第五章 建设 第六章 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本篇法规被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1.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

2.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持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方可施工”。

3.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经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第五条 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区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根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依法审定或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有关管理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组织或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检查和管理;

(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条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行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建立专业监察队伍,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维持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秩序。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明确界定管理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出租土地,出卖或转让风景名胜区资源;

(三)未经依法批准开山取石、挖沙掘土;

(四)砍伐古树名木、风景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和在游览区内砍柴、放牧;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

(七)在景区内建造坟墓;

(八)损坏文物、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九)在山林中燃烧篝火;

(十)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十四条 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进行经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缴纳风景名胜资源和基础设施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第四章 规划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必须编制规划。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其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依据。

已经编制上报待批的总体规划,可作为其批准前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参照执行的依据。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委托持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开发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性质、特色、规划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环境规划,功能分区和景区划分,旅游环境容量和游人规模预测,游览线路,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它设施,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及各项专业规划,投资估算和效益。

详细规划包括:景区性质、特色、景点保护、建设方案、游览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和其它基础设施

的布局,重要景点景观建筑方案设计等。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规划,须与城市规划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查,报州(市)政府、地区行署审批,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属的县人民政府报州(市)政府、地区行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殊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局部调整和修改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总体规划作重大调整和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章 建设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实行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

第二十四条 建设选址审批书由建设单位填写,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一)公路、索道与缆车;

(二)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三)旅馆建筑;

(四)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

(五)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的五类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属于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建设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属于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其它建设项目选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内中心景点和重要景区不得修建旅馆,饭店等设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

定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手续。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建设选址审批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根据规划要求审定规划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方可施工。

第二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批准的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六章 管理

第三十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单位和个人,凡涉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的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从事经营服务,必须报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容量、位置等控制指标审核批准,在批准的位置和范围内亮照营业。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游船、缆车、索道等有关收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四条 游览的景区、景点、步道等险要部位,均应设置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应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应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历史沿革、资源状况、范围界限、生态环境、各项设施、建设活动,生产经营、游览接待等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形成完整的资料,妥善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风景名胜区的发现、发掘、调查和科研工作中作出贡献者;

(二)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者;

(三)在维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的有

效实施,同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作为作斗争中做出贡献者。第三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1994年国家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见附件)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并处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复议或起诉期间,不停止对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处罚单据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单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擅自改变规划及其用地性质,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可处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第六条 对于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滥挖野生植物、捕杀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导致特有景观损坏或者失去原有

科学、观赏价值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砍伐或者毁坏古树名木致死,捕杀、挖采国家保护珍贵动植物的,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

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违章建设、毁坏景物和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者污染、破坏环境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对风景名胜区的破坏后果严重,致使其不符合原定风景名胜区级别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原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级别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给予降低级别或者撤销风景名胜区命名的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所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件:

(一)设计、施工单位无证或者超过规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在风景名胜区承担规划、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对风景名胜区各项设施维护管理或者对各项活动组织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伤亡事故的;

(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健康、不文明活动的。

第九条 污染或者破坏自然环境,妨碍景观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污染或者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毁坏非生物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毁损活动,限期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破坏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破坏公共设施,不听劝阻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同时又违反国家的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法规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相关法规合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作出罚没款处罚,必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或者核准印制的罚没款收据,写明处罚事项和处罚决定书编号,并加盖处罚单位印章,同时要有执行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罚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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