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典型发言材料

2024-10-05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典型发言材料(精选7篇)

1.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典型发言材料 篇一

渠口镇XX村基层群众自治典型村

汇 报 材 料

XX村位于渠口镇的东部,是巨野县的东大门,属古“西狩获麟”之地。全村现有人口1192人,310户,已婚育龄妇女236名,计生协会会员132名。

多年来,XX村两委紧紧围绕上级计划生育工作的部署,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中心,以提高群众的满意度为目标,积极宣传动员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全镇率先实行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特别是近3年来,村两委、村计生协与时俱进,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的举措,村民自治水平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从队伍建设入手,健全完善管理服务网络

事业成败,关键在人。XX村坚持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女专职副主任靠上抓,配齐配强育龄妇女组长,积极吸纳声望高、有威信、致富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群众入会,充分发挥他们的骨干带头作用,形成了村上人有管、组上有人抓、户户有人落实的管理服务体制。

二、加大投入,搞好阵地建设,切实为村民自治创造良好的工作宣传环境

村两委、村计生协一班人在村集体经济比较薄弱的条件下,进行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进而达到了群众相互监督的效果,村两委年年组织村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村计划生育工作,倾听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

五、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协会组织来源于群众,最重要的是服务于群众,计生协发挥人员多的优势,及时了解群众的愿意和要求,积极参与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做到对计划生育的各项事务事前参与、事中介入和事后评议,努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让更多的群众了解计划生育,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加强服务,定期了解群众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麦收、秋种,对外出留守家庭和计生困难家庭,抢收抢种,村计生协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赞誉,增强了凝聚力和感召力,促进了全村计生工作的健康开展。

六、树立少生快富典型,培育特色产业

村两委 计生协为鼓励计生家庭尽快走向发家致富的道路,采取免费提供土地、免费提供技术信息,协调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充分利用便利的地理位置带领计划生育家庭大搞沙石料场、运输业、特色养殖业。经过几年来的努力,部分计生家庭成为远近闻名的少生快富典型,也带动了更多的群众走向了发家致富的路子,无形中提升了村两委、村计生协的威信和号召

2.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示范典型材料 篇二

村有人口2000余人,8个村民小组,500余户,是一个人口多、情况较复杂的村,计生管理压力不小。面对这一形势,近年来,该村勇于实践、扎实工作,通过健全组织、宣传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群众参与计生、自觉遵守计生政策的意识,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取得了显著成效,计生管理的瓶颈迎刃而解。三年来,该村连续被评为镇级计划生育“优秀模范”村。

一、健全组织网络,为实行群众自治提供坚强保障

组织建设是开展工作的基石。近年来,村在村级计划生育组织建设方面下大力气,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网络健全,分工明确。成立了党支部书记任会长,“两委”干部任副会长,计生主任为秘书长的计生协会理事会,并分17个小组定期开展活动,进一步明确任务、责任。二是加强硬件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了能容纳200多人的会员之家,并成立了人口文化大院,为协会会员提供了优越的学习交流、开展活动的场所。三是不断发展壮大队伍。广泛吸纳有活力、有技术、有文化的群众入会,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为联系户提供帮助,增强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力和凝聚力。目前,该村拥有会员200余人,会员联系户600余户,会员网络覆盖面不断加大,会员的带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建章立制,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顺利开展

通过狠抓村规民约修订、计生协议签订等工作,以规范的制

1度,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有效实施。一是抓好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例会制度、会员联系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评比表彰制度等。将会员小组活动落到实处,对计划生育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机制。二是抓好村规民约修订完善。结合村内实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修订完善过程中,对过时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修订,新增了移风易俗、婚育、避孕节育、违约责任、计划生育家庭利益导向措施等内容。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明确了村民的责任义务,提出了奖励优惠措施,大大提高了村民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三是抓好合同签订。与育龄群众签订了《计划生育协议》、与未婚青年签订了《依法结婚登记承诺书》、与流动人口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等等,让群众看到实行计划生育的好处,自觉规范生育行为,有力促进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多措并举,宣传服务深入人心

为切实转变群众的婚育观念,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村计生协会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宣传教育,使育龄群众计生法律法规、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一是利用春节、“五.二九”协会活动日、“七.一一”世界人口日等重大节日,进行计划生育集中宣传,教育群众。组建文艺表演队,自编自演文艺节目,以计生先进典型为素材,演身边人,说身边事,使群众从中受到教育。二是认真协调村内落实利益导向措施,使福利阳光照进每户计生家庭中;在经济、精神等方面对双女绝育户、女孩病残、贫

困辍学等家庭,经常走访了解情况,提供必要救助,促进男女平等和封建传统思想的转变。

四、坚持村务公开,接收群众监督

每季度利用广播、公示栏,对村内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公开,详细写明村民的婚育、生育、节育情况,计划生育奖励处罚情况及举报奖励办法等,接收群众监督。对计生协会员,通过发放会员联系卡的形式,明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每月一次信息反馈,每季度一次情况碰头,年终一次总结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

五、政策推动,进一步打造“诚信计生”

通过健全组织、合同管理、生育关怀、宣传教育等多项措施,不断提高育龄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意识。近三年来,村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流产,无出生漏瞒报,村内计生诚信得到了进一步维护和发展。

六、计生搭台,建设和谐文明村

3.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典型发言材料 篇三

-----单位名称

X村位于x乡部,距乡政府所在地公里,现有人口人,个村民小组,户,育龄妇女人。该村计划生育协会成立于xxxx年,现有会长x名,会员人,该村结合实际,总结经验,积极探索,认真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真正形成了计划生育由“官治”向“民治”转变 以“村为主”的工作格局。村民自治工作为该村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推波助澜的重要作用,大大改善了原来落后的计划生育工作状况。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今年来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xxxx份,登门到户为百姓头口宣传xxxx人次,创办宣传栏x个,并将计划生育政策知识编成民歌,通过村文娱队方式在节庆日进行宣传,次数达xxx次之多。使计划生育政策更常深入人心,让计划生育政策被百姓唱在口中,记在心中。还充分发挥村支两委和计生协会的骨干作用,采取召开村民代表、群众代表和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与群众面对面交流沟通,把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群众,让百姓正确认识“村民自治”,真心拥护“村民自治”。

二、落实政策,健全网络。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网络作保证,就很难使这项工作顺利

开展。受民风和传统计育思想影响,计育工作可以说困难重重。村干部开展效果不理想,协会积极发挥邻里关系、亲友关系的优势,耐心劝解。X年来该村从原来的无一例结扎,无一分抚养费征收到09年的手术任务数例,完成例,社会抚养费任务数元,完成元,xx年手术任务数例,完成例,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数元,完成元。一是成立了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作任副组长、村支两委成员、计生专干、协会会长为成员的村民自治领导小组,领导全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及召开每季度的“村民自治”工作协议兑现会议;二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村计划生育协会。并在协会会员中选举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的会员担任协会会长,配强一支乐于奉献、群众信赖的协会小组。培养一批计生协会骨干会员,充分发挥协会队伍的带头作用;三是,成立了计划生育评议监督小组,确定思想觉悟高、有群众基础、有工作能力的各界人士为评议监督成员。全村组成了有党员、团员、妇女、计生协会、计生专干和育龄积极分子参与的计生管理服务网络,并完善了“一对一”的联系到户制度,初步形成了“村支两委负总责,计生协会当骨干,育龄小组当重任、育龄群众当主人”的村民自治管理格局。

三、完善制度,狠抓落实。一是狠抓合同章程的起草制订工作。群众愿意不愿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始终

是我们搞好村民自治工作的关键所在。为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高协议的可信度、认知度,组织干部进村串户,广泛倾听群众意见,反复征求群众的建议和想法。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在充分权衡考虑权利和义务、奖励与惩罚两者相结合后,起草制定并通过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及《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以群众自愿参与为主、以群众集体智慧为主、以合法程序为主的“三为主”的做法,得到群众一致拥护。二是狠抓自治协议的签订工作,保证协议有一个较高的签字认可率。一方面充分发挥村支两委、计生协会、育龄小组网络组织作用,让计生协会唱主角,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使群众主动签订村民自治协议;另一方面及时向全村所有外出务工的育龄对象统一打电话联系,要求其本人返乡签订协议,或电话委托其直属代签,待其返乡后再补签的办法,目前,育龄妇女都已签订了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并签订了孕情跟踪管理协议书,对重点流出对象与村委会签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并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规定向村委会交纳担保金。全村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协议管理阶段。三是狠抓协议兑现。每个月底,根据村规民约中规定,及时兑现自觉落实节育手术对象营养费的补助。每个季度初,按照村民自治协议的规定,要求在家的育龄妇女及时到乡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妇检,对外出务工育龄

对象致信或电话通知,要求她们按时到所在地妇检,并及时寄回妇检证明。否则将根据《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的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为了维护《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的严肃性,在今年春季协议兑现中,全有x人受到了违约处理,并收取违约金,通过协议管理,不仅使妇检等计生工作步入了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道理,而且有效解决了外出对象管理难问题。

四、以人为本,加强服务。每季度由村民自治领导小组牵头,计划生育专干负责,组织开展一次到组入户的婚育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广大村民的生育观念。坚持术后回访服务,和日常保健服务。对采取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进行回访,不仅了解她们的身体恢复情况,而且了解她们在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力所能及对有困难的育龄妇女进行帮助,并积极呼吁社会群众为贫困母亲、贫困儿童捐款、捐物。帮助贫困母亲人,儿童人。

4.村居民自治章程样本 篇四

(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员由村“两委”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村计生协)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依据《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两委”提名,经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计生协秘书长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日常工作,会员小组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村建立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其成员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4、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5、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本村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6、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有不受侵害的权利。

7、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第九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结婚必须依法登记,严禁近亲结婚。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子女。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

2新婚夫妻应及时参加免费婚检和优生检测;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组织的孕环情及生殖健康检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3、待孕妇女应及时接受免费孕前优生检测,在怀孕二个月内到村计生办报告怀孕情况,在三个月内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村民生育孩子后,应在生育的当月向村计生办报告孩子的出生时间、性别、孩次,并落实可靠、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提倡一孩放环,二孩结扎)。凭出生证及时向当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4、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村核对签署意见后,由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生育。

5、本村18-49周岁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外出前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1寸照片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外来育龄妇女在本村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持本人身份证、1寸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办理《居住证》。村内企业和个体业主与村签订企业计划生育责任书,招用外来育龄妇女时要查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助宣传本地计划生育政策,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两次参加孕环情检查,发现其怀孕或生育的应及 时报告村委会。本村出租房主应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村委会。

6、有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仿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章

若干制度

第十条:学习教育制度。

1、村会员之家(人口学校)每月开展一次培训(会议)或活动。讲授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本知识及“优生两免”政策;结合“五关怀”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结合传授时事政治、政策法规知识和村民需要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2、村民小组经常组织会员、育龄群众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3、村级要利用墙报、黑板报、标语等形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议事监督制度。

1、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乡镇(街道)驻村干部、联片领导、村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村计生办工作人员、计生联络员、村会计参加例会,必要时可扩大至计生协会会员小组长参加例会,汇报小结当月全村人口计生工作情况,汇报全村结婚、怀孕、出生、四项手术、生育全过程管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按实补充调整村级月报告单相关统计数据,建立工作档案。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实际,布臵下月人口计生工作任务。

2、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3、每年召开1-2次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审议当年奖扶对象;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制度。

1、村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网络。应有未婚男女青年信息,已婚育龄妇女基本信息,征收社会抚养费信息,外出外来人员信息,当年的新婚、怀孕、出生、死亡、四项手术和随访信息等,并且村计生办主任要做到每月进行更新。

2、村委会应及时为新婚夫妇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出具有关证明或申办《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计生联络员(协会小组长)对本村育龄妇女每月上门访视一次,积极配合街道计生服务人员对产后、术后对象及时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做到生、孕和节育措施落实情况掌握到人。

4、协会会员应及时了解所联系家庭的基本情况,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知识,帮助解决生产、生育、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向村计生协会秘书长上报动态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制度。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文明家庭”、“新家庭示范户”、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优秀联络员和优秀协会会员等。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村委会每年从可支配资金中提取百分之(或 元)作为生育关怀专项经费,设立专项科目,单独核算,优先用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等风险补偿,也可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救助。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每年可领取100元的奖励费,至子女14周岁为止。

2、符合再生育条件而自愿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双农独女户家庭,在该独女户母亲满42周岁后,市、镇(街道)、村三级给予2000元的奖励。

3、对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伤残的,可享受村规定的风险补偿,死亡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致残的一次性领取补偿金 元;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的,还可享受市、街道规定的公益金补助。

4、独生子女或无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符合市政府奖扶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360元奖扶金。

5、在安排拆迁安臵时,独生子女数按2倍计算。

6、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夫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可靠节育措施的妇女,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放环100元、结扎500元的补助。

7、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子女应征入伍的每年给予 元慰问金,在部队获得荣誉的奖励 元。

8、对本村计生困难户村委会给予优先照顾救助,年终给予每户补贴 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1、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违反《收养法》收养子女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违法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年内不得作为其家庭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的计算依据,并追回该家庭此前承诺作为独生子女户时所获得的各类奖励费及政策优惠获利,款项划归村集体所有。

3、参与非法“B”超鉴定胎儿性别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非法人工终止妊娠的,少分。

4、房屋出租户对房客违反政策生育情况,不如实报告,且隐瞒、包庇的,(在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时少分)。责令写出检讨,并批评教育。

5、违法超生后拒不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暂缓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分配,待相关措施落实到位后再补发。

6、有违法生育行为的个人与家庭,不能享受村规定的一切优待政策,取消文明户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处理,授权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如遇重大情况,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

5.社区居民自治事迹材料 篇五

长虹社区位于呼玛镇中心地段,辖区面积7.17平方公里,有居民住户3172户,9241人,我们从构建和谐社区出发,积极探索工作思路,选取工作能力强、计生工作扎实的工作人员参加协会组织,社区计生协会组织依法建章立制,让居民参与作主人,建立居民自治工作新机制,引导广大育龄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抓组织创新,促进自我管理

一是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完善基层计生协会网络。社区计生协会是街道计生协会指导下的基层协会组织,为有效促进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协会组织网络,按照街道、社区、小组、会员之家四级网络要求进行了组建。在街道计生协的指导下,社区组建计生协会,在原来的居委会基础上建立会员小组,每栋楼组建1个会员之家。在组建过程中以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老职工、老教师为骨干担任会员小组组长,使其承担起宣传员、信息员、管理员、服务员、协调员的作用。目前,长虹社区共建立18个会员小组36个会员之家。

二是发展协会志愿者服务队。社区计生协会工作,主要依靠会员和理事的无私奉献。随着社区服务功能的增加,成立了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帼国服务队、治安巡逻队、民事调解、人口计生宣传等志愿者服务队。长虹社区组建了一支由20余名老人组成的服务队,他们每天佩戴袖标,活跃在社区的街头楼角,随时为居民排忧解难,提供帮助和服务。特别对流入人口和违法生育情况重点关注,及时向社区反馈情况,受到广大居民的信任和爱戴。

三是确立计生协会主角地位。计生协会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关键是协会有活动的舞台,要处处起带头作用。我们在协会会员当中开展“双带双帮”活动,即带头参与群众自治,指导帮助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宣传普及生殖健康和法律法规知识;带头参与和谐家庭创建,帮助群众解难题、办好事,努力把群众、会员,两委会紧紧联系在一起,形成群众自治合力。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抓活动创新,促进自我教育

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活动的感染力在于创新。社区以人口计生宣传为辐射点,以创建和谐社区为辐射面,通过突出社区特色,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完成“为我教育”到“自我教育”的转变。

一是开展主题活动。几年来,社区围绕着组织建设,服务行动拓展、生育关怀行动等主题活动和“

5、29”计生协会活动日、“

7、11”世界人口日、“

9、25”公开信发表纪念日等主题活动日,积极开展了“我为协会尽责任,我为国策做贡献”、“关怀困难群众和情暖计生家庭”等主题实践活动。围绕这些活动,以人口计生宣传教育为中心,推动协会各项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开展以家庭关怀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争创计划生育文明户”和“争创婚育新风文明楼道”活动,对整个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示范带动效应。

二是抓好四个结合。一结合人口计生、文化、科技、法律宣传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建立人口计生宣传长廊,制做精品宣传品和流动宣传板,营造了浓郁的新型生育文化氛围。二合社区生育文化开展广场活动、秧歌队、腰鼓队宣传婚育新风、社区的文明家庭典型。三结合社区的宣教室,开展各种形式的讲座,如举办“生殖健康伴您行”、“珍惜生命、远离艾滋”等。四结合“关怀妇女健康行动”、“生育关怀行动”等,义务为老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提供健康讲座、知识培训、免费“三查”等服务。

6.国庆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强化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自治能力,建立属地管理、村级负责、村民自治、优质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维护村民依法享有计划生育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全体村民应认真学习和自学招待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自我教育、自我我服务。干部要带头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村妇联、共青团、计生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都要协助做好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村的村发和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须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村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配备计生联系员、组配备计生联络员,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完成上级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任务和指标。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村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小组,履行村计划生育自治工作的民主监督职能,制定计划生育民主监督制度,通过民主评议、听证、查询等方式实施监督。

第六条 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职责

1、开展宣传教育服务。利用村人口学校、文化示范户、广播、宣传橱窗等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阵地,组织村民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优生优育教育、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2、准确、及时向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收集、汇总、报告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各类信息。主动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馈在新时期出现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情况、新动态和新问题。

3、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的服务保障。以“宣传、咨询、随访、建档”为主要服务内容,提供规范的计划生育服务保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人员合法权益。

4、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村务公开。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的奖励措施。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5、积极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帮助实行计划生育户结对帮扶,努力为计划生育户提供项目、信息、技术等服务,使计生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七条 育龄群众的权利与义务 育龄群众应享有的权利:

1、村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

7、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育龄群众应承担下列义务:

1、应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2、认真履行民主管理的权力,积极参与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配合、协助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敢于检举揭发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和事。

4、育龄群众如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应自觉接受违约处罚。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八条 生育管理与服务

1、坚持现行婚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可依法登记,自主安排一孩生育,发给《生殖健康服务证》。严禁早婚早育、未婚先育。

2、坚持再生育审批制度。凡符合《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提出再生育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取消了以前规定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的条件。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3、合法生育者怀孕后,村计生服务室要与镇计生服务站密切配合进行全程服务、跟踪随访,并作好随访服务记录。

第九条 协议(合同)化管理与服务。村应与育龄群众签订相应协议(或合同),计生联系员要及时上门服务,抓好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1、对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和更换避孕方法的育龄群众签订《知情选择协议书》。

2、村计生工作办公室应建立流动人口账册,每月填报流动人口月报告单,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

对流出本街道的育龄人员,在30天以上的应签订《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协议书》,督促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一次,寄回流入地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孕环检查报告单》,随时了解外出人员信息。

对外来育龄妇女,应督促3天内向村计生工作办公室报告,1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婚育证明》,向街道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外来育龄人员应纳入本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第十条 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应主动到市计生指导站或街道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在计生技术指导下,选择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2、村计生联系员要及时与生育夫妻进行联系,并配合计生服务站做好跟踪随访服务。对使用药具人员定期送药上门,指导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避孕节育服务和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计划外怀孕对象必须主动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要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全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村除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优惠和奖励政策外,给予享受以下优惠和奖励:

1、对计划生育户的优惠政策措施:如

(1)独生子女户在审批建房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面积。(2)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如自愿放弃再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14周岁后,村一次性给予500元经济奖励。

(3)对配合开展孕环情况和生殖健康检查的育龄妇女,意外怀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给予一定的经济(物质)补贴或奖励。

(4)对自愿采取绝育措施的育龄群众,给予一次性30—50元经济或物质奖励。

2、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扶持政策措施:如(1)建立帮困扶贫基金,帮助筹集生产资金。(2)确立帮困扶持结对子对象。

(3)对独生子女伤亡家庭,给予经济救助。(4)对独生子女父母伤亡家庭,给予经济救助。(5)酌情减免农村各种税、费。

3、对计生工作有贡献者的奖励政策措施:如

(1)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计生工作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2)对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积极分子,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3)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村给予必要的处罚:如

1、对违反各类计划生育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内容处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退回已享受的奖励或福利待遇,取消所有优惠政策等。

3、对弃婴、非法领养等给予一定的处罚或处分。

4、对因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而意外怀孕的,部分费用应自负。

5、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的,村要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对违规夫妻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计生工作办公室要及时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由村党总支部、村委会上报。

第十五条 凡按本章程执行的各类奖励和处罚,应规范操作程序,实行公示或公开,征求村民意见,接受村民监督,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公平公正。

7.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 篇七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人中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五项职能,调动各网络远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约。

(一)、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积极响应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提倡的晚婚晚育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计划外怀孕、生育。

(四)、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流动人口租房或退房情况;不容留、不包庇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

(五)、离开现住地到其他地方居住或外出打工、经商之前,做到主动到社区居委会申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挥党员先锋带头作用、楼栋长及计生信息员的熟悉情况,发挥个人特长,积极踊跃为社区居民服务。

(七)、积极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各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生殖健康等活动。

(八)、履行公民义务和责任,协助、监督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根据我国《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依法婚育

第一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必须做到依法领证结婚、持证生育。禁止非法同居,违法生育。

第二条 提倡晚婚晚育,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经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不得抢生、多生。

服务与管理

第三条 增加投入,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十八周岁以上男女未婚青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第四条 居委会应主动配合、协助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妻,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持证孕妇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居委会与重点育妇对象签订计生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 育妇怀孕2个月内应向居委会计生管理员报告,并到卫生部门接受围产期保健定期检查。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要访视一次,为其提供孕期有关服务。为了母婴安全,要坚持住院分娩。婴儿出生后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生育情况,禁止非法抱、送、拾、寄养孩子,禁止弃婴行为。

第六条 实行避孕节育手术免费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居计生干部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首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七条 查环、查孕对象要定期参加街道、社区组织的环情、孕情服务,居委会1-2年为育龄妇女免费组织一次发妇女病普查为重点的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居委会干部要定期组织宣传访视和药具及术后访视服务。

第八条 外出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在外出前先与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居委会应协助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暂住地计生办验交计生证明,并接受当地管理。在外“双查”对象可到暂住地计生部门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并持有效证明定期寄回居委会。

第九条 因避孕措施不当,导致意外妊娠者,主动向居委会汇报,及时落实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取消一切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待遇要追回,并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条 外来人口到本居暂住的,必须验交《婚育证》并办理暂住证,本居居民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口暂住的,房主须与居委会签订外来人员计生管理协议书,属地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须与居委会签订用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实行法人责任制。凡外来人员必须遵守本居规民约,接受本居计生管理,享受本居待遇。

第十一条 居民抱、送、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收送养手续。非法抱送养按政策外生育处理。

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奖扶制度,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予以奖励优待。

(一)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优先予以扶持并适当补助,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二)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计生困难家庭实施“生育关怀”紧急救助,帮助他们缓解困难。

第十三条 居民有权参与计生管理和监督,也有权举报违反计生者,居委会有义务并对举报者采取保护措施,凡举报查实者,居委会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居民违反居民公约,由居委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 造成多生育的,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该户居里一切福利待遇,是党员、干部的还要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提前生育的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十六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不及时通知环情孕情检查、不及时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不抓不管计划生育的居干部,居民有权提议依法罢免。

第十七条 流出育龄妇女寄回计生双查证明经镇(街)审核认定为假证明的,按社会治安处罚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解释权属居委会。第十九条 本居计划生育居民公约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 本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于 年 月 日经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制定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第二条 凡居住在本社区的居民及户口在本社区而人已离开本社区的居民;户口不在本社区而在本社区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居委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协助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制定与修改,对居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选择生育子女时间。

(三)育龄夫妇享受《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自主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六)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对本社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居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政策规定生育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居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室登记;若发现流入人口怀孕,应及时向居委会报告。

(八)党总支、居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八条 奖励优惠政策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独生子女十六周岁至,每月享受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政府有关政策、项目、资金、物资等由居委会落实到户,按照独生子女户、计划生育家庭户次序,给予优先优待,对于违法生育的家庭给予限制或不予安排。

(三)对要求当兵入伍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推荐。

(四)积极培养,发展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加入党组织,进入社区两委班子。

(五)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上学、务工。

第九条 违反本公约的,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社区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违法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取消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优惠和福利待遇。

(四)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原因的;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接受行政处理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居委会每季度在居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反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由居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街道办事处的具体指导和全体居民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公约自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年 月 日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政策,不断提高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业经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条 本章程由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并接受街道办事处领导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社区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依法管理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党总支书记(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任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居委会副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人群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服务的工作室、服务室、人口学校和计生协会会员之家。

第四条 社区党总支、居民委员会职责

(一)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新型婚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所需工作经费。建立一室多用的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帮助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四)负责起草本社区《计划生育公约》,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五)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落实。第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一)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与居民自治,带头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等。

(二)积极开展“生育关怀行动”,负责本社区的奖励扶助、特困救助、特别扶助工作。调动和发挥会员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困难家庭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带领群众少生快富。

(三)参与计划生育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及时反映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建议,保障群众在计划生育事务中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会员开展集中宣传服务活动。协会组织每年活动次数不少于4次。

第六条 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职责 社区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一)负责本社区生育对象的摸底、审核、上报。

(二)准确及时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督促育龄妇女及时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环孕情服务。

(三)开展入户访视服务,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入户访视手册》,及时运转社区卡册单,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

(四)负责各种宣传资料、有关证件和避孕药具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楼院信息员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楼院信息员职责:

(一)及时准确掌握本责任区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和节育情况,督促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认真填写工作记录,及时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汇报。

(二)组织育龄妇女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对申请生育、奖励优惠的对象进行评议上报。

(三)对本责任区育龄群众开展入户访视服务,认真填写《入户访视手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街道、社区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生育,并享受相应服务。

3、在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4、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5、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奖励。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非婚生育,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要接受街道以上计生服务站举办的婚前教育,并到市区妇幼保健所接受婚前检查。

4、凡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两天内向社区汇报小孩出生时间、性别、孩次。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在90天内落实选择的避孕节育措施。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已婚育龄妇女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街道、社区规定的地点接受环孕情查访服务,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8、外出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社区计生工作室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到街道计生服务站或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孕环情检查并与街道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环孕检证明。

9、流人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第四章 奖励与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社区奖励、优待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居民,对以下行为予以奖励:

l、实行晚婚晚育的;

2、生育一孩后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环孕情服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和社区活动的;

4、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帮扶。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又无正当理由的;

3、批准生育后,不按规定接受婚育知识培训和相关服务的;

4、不按规定接受环孕情服务,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5、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环孕检证明的;

6、不参加社区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7、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的不能评为“五好家庭”、“好媳妇”、“好婆婆”、幸福文明家庭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与育龄妇女签订协议书。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解释。

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

一、工作目标

1、建立自我教育体系,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发挥计生阵地、计生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协会会员作用,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教育,使群众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提高,婚育观念转变,效果明显。

2、建立自我管理体系,实现计生管理法制化。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党总支和居委会、计生专干、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居民自治小组四位一体的自我管理体系,通过落实居民自治章程、居务公开、计划生育合同,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

3、建立自我服务体系,实现优质服务系列化。依托现有阵地,组织群众互帮互助,开展生殖健康、计生技术、脱贫致富三大服务,做到服务“十到家”(政策宣传到家、新婚指导到家、孕期保健到家、产后随访到家、知情选择指导到家、术后慰问到家、流动人口管理到家、科技致富信息到家、优惠政策落实到家、排忧解难服务到家)。

4、建立自我监督体系,实现居民自治民主化。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民主决策、监督、管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管理本社区计划生育事务,同时,引导群众在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的同时,积极履行赋予的权利,敢监督、会监督、善监督,真正把依法管理计划生育与居民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民主化程度得到提高。

二、工作内容

1、民主选举。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由居民选举或罢免分工负责计划生育的居委会成员,建立起居负责、户落实、民自治的自治组织。对于协管员可以由居委会聘用或竞争上岗。社区计生协会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通过直选方式产生。

2、民主决策。社区在研究计划生育工作时,必须有居民代表、协会理事参加通过。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让群众参与决策社区内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包括:生育指标落实情况,违反政策查处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独生子女户奖励、计划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及计生贫困户救助情况,其它优待奖励政策的落实等),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3、民主管理。通过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由居委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审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居规民约》、《计划生育合同》执行情况,让居民就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

4、民主监督。完善居民议事会制度,居民大会(代表大会)制度和社区计生协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参与监督制度,实行“六公开、一通报、一评议”制度。“六公开”即设立居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定期做到政策落实公开、违反《条例》查处情况公开、合同执行情况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公开、管理程序公开、服务承诺公开。“一通报”即定期向群众通报工作情况,为支持居民发挥监督作用提供条件。“一评议”就是由协会组织群众对社区计生工作质量进行评议,及时了解反馈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1、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社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以居民自治为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使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印发《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征求意见表》,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在取得居民支持基础上,成立有居民代表参加的自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各项事务;

3、结合本社区实际,起草《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连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征求意见表》一并送至居民家中征求意见,梳理反馈回来的意见,反复讨论,形成初稿,开始起草《计划生育居规民约》;

4、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自治章程》和《居规民约》,印发各户,并在较为醒目的地方予以公布;

5、将《自治章程》、《居规民约》及工作措施上报街道办事处。

6、根据《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居规民约》,制定《计划生育责任书》和《计划生育合同》;

7、社区居委会与计生专干、协管员、信息员、楼院长(或中心户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居委会与所有育龄群众(每户至少一份)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一式三份,群众、社区、街道各一份,并装订成册);

8、对照自治章程及居规民约,制定完善公布《学习培训制度》、《环孕情服务及健康检查制度》、《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服务承诺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有奖举报制度》、《居民大会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理顺工作关系,在街道计生办监督指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真正给居民以知情权、评议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9、建立党总支、居委会、社区计划生育协会联系会制度,建立居民代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民主议事制度,就以下计划生育事务,听取来自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凡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方面的重要问题,先交“民主议事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再由居委会决策)。

书记、主任及其它班子成员计划生育职责落实情况; 专干、协管员、信息员工作开展情况;

上个季度及下个季度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及设想; 育龄夫妇合同履行情况;

出生、死亡、环孕情服务及健康检查、计生工作指标落实情况; 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收缴情况; 独生子女及其它优先优惠落实情况; 其它计划生育情况。

10、社区设立计划生育公开栏,每月4日前将上月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政策落实及下月工作打算进行公开,公开内容为: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名单、出生情况、孕情检查情况、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情况、优待奖励政策落实情况等;

有关计划生育费用收支情况。

11、社区设立计划生育意见箱,号召全体居民在介入监督、参与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事务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就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或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人和事进行举报。

12、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三带头”(带头学章程、居规民约,带头宣传章程、居规民约,带头遵守章程、居规民约),三参与(参与制定章程、居规民约,参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参与发展经济作用),联系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有条件的可聘请若干名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监督员,对本社区居民自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13、社区两委会认真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独立而有创造性开展本社区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在完成上级下达工作任务的同时,向所有育龄人群提供全面、到位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四、注意事项

开展居民自治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有条不紊走到,不能缺项漏项;活动情况要在各种记录上详细记载和反映,要注意保存资料,以迎接年底的检查验收;群众参与率必须达到100%。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学习培训制度

一、结合召开理事会会议、组织理事学习协会章程、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章。

二、组织协会理事、秘书长学xxx省、市、区领导关于计划生育工作,协会工作指示精神;上级协会会议精神有关文件和工作任务。

三、每年两次组织协会小组长学习培训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协会章程和计划生育协会业务知识。

四、发挥理事专业知识特长。不定期地对协会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

五、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育龄群众、团员、青年、学生开展知情避孕节育、“生理、心理、病理”健康知识教育,树立正确恋爱观等教育培训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服务承诺制度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深入楼院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和督促协管员、信息员、楼院长和辖区单位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热情接待上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群众、单位, 耐心回答群众的咨询、文明礼貌、热情服务、急事快办、要事先办、尽职尽责、不扯皮、不推诿、不刁难.手续完备当场办清,一时手续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

3、想群众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所反映的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问题,经调查核准,情况属实的马上给予答复,对较复杂、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弄清楚的问题,要做耐心的解释工作,并告知时间给予认真答复或妥善解决。

4、依照政策法规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不得强制摊派。

5、清正廉明,勤政为民,不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礼品,不利用职便吃、拿、卡、要。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制度

(年 月 日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发挥居民计划生育会议的作用,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性质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是居民群众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进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第三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议事规则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议事,应当遵循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第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职责

1、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居民公约、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监督计划生育居民公约与居民自治章程的执行;

2、讨论并决定涉及全体居民计划生育利益的重要问题;

3、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工作报告报告;

4、讨论并决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5、反映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评议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7、纠正居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中作出的错误决定。第五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组成形式

下列形式可以组成计划生育居民会议:

1、由18周岁以上的全体居民组成;

2、由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

3、由每个居民小组(楼院)民主推选1——2名代表组成。本居住区的社区党(总)支部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选举与结构

居民委员会应指导各居民小组(楼院)民主推选居民代表。民主推选的居民代表应具有代表性,在职职工和党员、妇女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4、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5、善于听取和反映居民群众的要求和建议。

6、有一定的参事议事能力;

第八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权利:

1、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2、在居民会议上,有充分发扬民主的权利和表决权。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义务:

1、倾听并及时向居民委员会反映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在居民中宣传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协助居民委员会在居民中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任期、换届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任期三年,与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的撤换和补选

计划生育居民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居民委员会提请所在居民小组(楼院)召集居民讨论撤换。居民代表因故出缺时,由所在居民小组(楼院)进行补选。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关系

居民委员会向计划生育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计划生育工作。根据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开展工作。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计划生育重要事项,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计划生育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召开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事项是属于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职权;

2、居民委员会需向计划生育居民会议报告工作;

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的居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一以上的计划生育居民代表和当然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相应的计划生育居民会议。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一般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知会对象,并告之议题。召开计划生育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应当认真征求小组(楼院)居民的意见。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相违背。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决定的实施和改变

计划生育居民会议的决定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改变居民会议决定时,应提交下一次居民会议重新讨论,未经相应的居民会议通过,不得改变居民会议的决定。第十五条 实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广大群众关心、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杜绝计划外生育和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社区设立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

一、凡举报政策外怀孕的、一孩每例奖励50元,二孩及二孩以上的每例奖励100元;党员、干部违法超生每例奖励800元;举报对象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签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每例奖励5000元。

二、及时兑现举报奖励金。举报人举报上述情况一经核实后确实属实的,立即向举报人兑现奖金。

三、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将计划生育有奖举报制度作为实施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但对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信函一律实行保密,以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计划生育有奖举报电话:0935---2210171 0935---6961436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等。

4、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登记流动人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纳入本社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程序

1、成年人口流入现居住地。

2、到社区计生办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查验合格后在证明上盖验讫章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

4、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在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证明时,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并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单》存档。

5、社区计生工作人员按规定时间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流动人口经常化管理制度

一、在每年集中两次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清理的基础上,实行《流动人口信息月报告单》制度,每月例会汇总,指导督促流出人员办证和做好两情检测服务工作,使流动人口信息收集和管理服务工作经常化。

二、对流出人员要求做到(1)填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2)确定一个联系人;(3)签一份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合同;(4)做一次孕环检服务;(5)办一个《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留一个联系电话;(7)建一套档案(婚育证明申请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信息月通报单、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合同书等)。

三、用全国流动人口平台做好信息交换、共享等。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环孕情服务及生殖健康查体制度

为了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管理,保障已婚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遏制计划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健康查体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孕情服务对象:社区新婚3个月以上、采取药具避孕和无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

服务次数:每季度一次。

环情服务对象:社区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服务次数:上环不足一年的,每季度一次;上环一年以上的,每半年一次。

生殖健康查体对象:社区已婚育龄妇女,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检查次数:每年检查1次。检查项目:(1)妇科检查

(2)实验室检查:阴道清洁度及滴虫、霉菌检查(3)B超盆腔检查(包括查环查孕)(4)乳房检查。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学习培训制度

为在社区建立一支“一专多能”的计生服务队伍,全面提升计生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更好的服务社区居民,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月集中组织学习1-2 次,采取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学习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社区领导主持。

(二)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社区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业务知识。

(三)集中学习时,记考勤和学习笔记,不允许无故缺席,每季度检查一次学习笔记情况。

(四)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每月至少要写出一篇上报信息,半年要写出一篇学习心得、计划生育方面的调研报告。

(五)社区每半年召开一次学习经验交流会。

(六)除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培训外,本社区可自行安排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计划生育业务水平。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为了保障社区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社区居民自治制度,推进社区民主政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代表会议。

第二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每个居民小组推选1名代表组成。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委会成员或居住在居民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户代表或居民代表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社区居民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代表社区成员的意愿参与社区议事,行使表决权;有了解社区居委会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民事调解、社会治安等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情况的权利。

第四条 社区居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经常向所联系的社区单位和社区成员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精神;协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小组长做好与本社区有关的各项工作;密切联系社区成员,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社区成员的共同意愿,带头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第五条 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组织居民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与居委会同时换届,可连选连任。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主要职责:(1)听取并审议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的收支情况报告;(2)选举、撤换或补选居委会成员;(3)讨论并决定居民区社区建设规划建议、居委会工作计划及实施项目;⑷讨论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⑸审议和修改《社区自治章程》、《社区文明公约》。

第七条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召集或居民代表会议:(1)讨论决定属于居民代表会议职权范围的问题;(2)需要听取居委会的工作报告;(3)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和党员代表提议。

第八条 居委会应当在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出席对象,并告知议题。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得生效。居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由居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条 居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2)遵守国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3)体现居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居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 年 月起执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准则。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便民利民的服务标准和原则,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承诺内容。根据职权范围、工作职责,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服务承诺内容。服务承诺的内容应包括服务的具体事项、服务时限、行诺监督及投诉办法以及违诺责任等。

三、公开承诺内容。应在办公场所醒目位臵设臵办事程序流程图等公布承诺内容。

四、行诺监督。通过设立服务承诺监督台、投诉电话和举报箱等方式,接受对违诺行为的监督和举报。要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

五、违诺处理。本单位人员违反承诺制的行为,要从行政、法律、经济等方面做出处罚规定,并严格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按承诺的标准或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东大街会馆巷社区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制度

一、必须坚持计划生育重大问题和事项由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防止个人专断,议事要充分准备,一般在会前5天由两委班子就需要提交居民大会或居民大会讨论的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于会前3天把初步意见向居民或居民代表公布,让每位居民或居民代表有时间准备意见,不得临时动议。

二、议事时,每位居民或居民代表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

三、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必要时,可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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