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2024-08-24

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共8篇)

1.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篇一

食品药品监管法律知识培训

一、行政处罚法律知识

1.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权限

(1)属于其他部门(包括其他药监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2)遵循上级局职权分工和本部门事权划分。比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授权省局规定辖区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规定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案货值20万-50万元(含50万元);

(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查处的案件;

(三)依法需要吊销或撤销本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案件;

(四)其他案情重大,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危害,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市级药监部门可以管辖辖区内一般应当由县级药监部门管辖的案件,但是应当有下级部门不适宜管辖的理由,并依法作出自行管辖的决定。

(3)需要吊销非本部门颁发许可证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原发证部门。

(4)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性质已经不属于行政案件,因此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能等待行政处罚程序结束后再行移交。处罚决定未作出前移送的,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再进行处罚程序。

2.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合法

(1)检查和调查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并出示身份证件,应当记录在执法文书中;

(2)检验、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意见;

(3)处罚之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包括当场处罚);

(4)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要求听证或者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不代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5)执法文书送达必须合法。送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场的当场宣读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必须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违法事实认定准确

(1)处罚对象认定准确。《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三类。公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是确定主体的必要证据。持有营业执照但是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属于其他组织,如连锁门店、分公司。案件内应当有违法主体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2)违法时间、地点、行为清楚,证据充分,能够完全符合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情形;

(3)涉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等认定或者计算准确,符合法定计算标准。

4.适用法律正确

(1)违法事实的认定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行为一致;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适用全称;

(3)适用法律条款全面完整,条、款、项、目准确;

(4)符合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等法律适用原则。

5.处罚适当

合理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轻、从重处罚必须说明理由,相同或者类似违法案件不应给予明显不同幅度的处罚。

6.处罚全面执行

(1)准确执行处罚决定;

(2)逾期未履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不得擅自减免、变更、停止执行。

6.案卷管理规范

案卷文书书写规范、准确、无漏项,字迹清楚,无随意修改现象。

二、行政许可法律知识

1.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权限

市局目前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事项为8项: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局除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外,参与办理许可事项时均作为我局设置的便民服务点,而并非受我局委托办理许可,因为委托其他机关实施本部门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目前暂时没有此方面依据。

2.行政许可符合法定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是基本的法定许可程序。

(1)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最好同时提供示范文本);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5日期满视为受理;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4)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并形成记录;

(5)作出是否受理或者许可的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有承诺期限的必须遵守承诺期限)书面告知当事人,告知书按照法定形式送达;

(6)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3.立卷归档符合要求

案卷文书书写规范、准确、无漏项,字迹清楚,无随意修改现象。

三、行政强制法律知识

根据《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药监部门依法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执行仅有执行罚。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均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罚只能由稽查执法人员实施。

1.实施行政强制事实应当清楚

认定违法主体、被强制对象和符合强制条件的证据应当合法、确凿充分。

2.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法律应当准确

一般情况下,行政强制应当由法律设置。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但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的(如化妆品监管),可以适用行政法规(如国务院特别规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设置行政强制措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有上位法合法依据的情况下重复提到强制措施的,不得直接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应当合法

(1)应当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

(2)2名义上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签字的,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最好配合录音、录像或邀请见证人等手段)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均应签名;

(10)对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加贴封条。

(11)涉嫌犯罪应当将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采取措施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2)强制措施符合法定期限,除检测、检验、技术鉴定外,强制措施期限不得顺延,期限届满应当解除。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不提起复议、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诉讼期间届满后第3-6个月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前十日或者届满后,应当催告当事人十日内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的,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篇二

广西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在职职工培训及培训平台建设。在厅领导和有关处室的关心支持下,计划用三年时间,建设广西国土资源系统在职职工培训平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在职职工培训,提高在职职工素质和工作水平、服务能力。广西机电工业学校、广西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承担该项目研究工作。2015年3~5月,调研组一行分赴广西部分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研,在各地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和职工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调研工作顺利完成。

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法律法规培训课程调查问卷及现场考察,深入科(股)室与职工交流,收集典型工作案例等方式,共完成全自治区35个市、县国土资源局的调研。其中对防城港市及东兴市国土资源局,百色市及隆林县、西林县国土资源局,崇左市及大新县国土资源局,南宁市及武鸣县国土资源局,河池市及凤山县国土资源局等5个市及6个县(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调研,对桂林市国土资源局、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凌云县国土资源局等27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开发课程问卷调查,共收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需求分析调查表54份。在参与调查的54人中,有59%的人近三年参加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相关培训,培训时间为1~3天,且大部分培训时间为1天,具体情况见表1。

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需求情况分析

2.1 单位送培人数需求旺盛

在百色市、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及凤山县、武鸣县国土资源局培训需求座谈会上,许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都提出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同时应该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其他综合素质的培训。而从35个市、县国土资源局调查问卷中,拟送参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人数为278人,平均接近8人次/单位。其中融水县国土资源局拟送培97人,凤山县国土资源局拟送培64人,灵山县国土资源局拟送培26人,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拟送培20人。这反映出除执法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有较大的培训需求外,市、县国土资源局,特别是县国土资源局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更需要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需求情况详见表2。

2.2《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需求情况分析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需求调查分为四个模块:

模块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土地权审批出让、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农村土地整治、地籍管理等法律法规。

模块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矿业权审批、出让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等法律法规。

模块三:执法监察工作流程。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等内容。

模块四:典型案例分析。汇集了国家和自治区土地管理典型案例分析和矿产资源管理典型案例分析。

参与调研问卷的人员中,法规、执法监察、耕保、土地利用、地籍等科(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51人,其他工作人员3人。从调研中可以看出,业务科(股)室人员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培训需求集中在土地权审批出让(占62%)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占50%)两大方面(详见表3);对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培训需求集中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占45%)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占43%)两大方面(详见表4);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和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培训需求均高达67%(详见表5);土地管理执法典型案例分析和矿产资源管理执法典型案例分析培训需求分别达60%和48%(详见表6)。

3 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的期望和建议

3.1 培训期望

从座谈会和问卷调查可以看到,国土资源系统业务科(股)室人员希望能系统地学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知识,也期望把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并挂在国土资源厅网站或培训平台网站中,以方便工作中能随时调取查阅。同时,期望能有一个更细、更具操作性、指导性更强的工作流程和执法典型案例分析或经验材料供大家学习。希望在培训平台上建立在线答疑和交流功能,提升国土资源执法能力。

3.2 培训建议

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建议多举办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培训,重点放在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应用、执法监察实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流程三个方面。同时建议所有科(股)室人员均参加培训,特别是要多考虑对乡镇国土所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建议在3~5天。培训形式可以多样化,采取集中培训和平台线上线下培训,培训以实例为主,印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让基层人员广泛学习。

4《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开发思路

4.1 培训课程的定位

熟练运用国土资源政策及法律法规能力是专业(技术)科(股)室人员工作中需要不断提升的一种基本能力。加强对职工进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培训,是引导国土资源系统职工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管理国土资源的有力措施,对促进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调查情况看,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培训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针对各业务(技术)科(股)人员如何熟练掌握国土资源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如何正确执法监察进行培训;二是针对全体职工的日常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进行培训。

4.2 培训教材的开发

通过对广西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需求调查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培训需求论证的基础上,构建国土资源系统《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教材框架和目录。教材旨在提高国土资源系统的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规范执法工作为目的,教材紧贴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实际需要,明确国土资源土地和矿产资源违规违法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依托国土资源土地和矿产资源查处的典型案例,使教材内容和体例设计与实际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更为贴近,突出国土资源系统的业务特点,从而使培训更具有针对性。

4.3 培训课程教学资源库的建设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计算机与网络技术为核心的现代教育技术越来越被教育界重视,网络培训(也称为E-Learning、在线培训、网络学院、网络教育以及在线学习等)已经成为职工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发展方向。建设《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教学资源库,开发与教材配套使用的多媒体教学课件及试题库,根据培训教材的特点,结合各知识点的重要性和学习难度,以知识点为单元,开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微课程,为国土资源系统职工学习培训提供方便、灵活、个性化的学习条件,便于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或工作间隙开展碎片化学习,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系统职工的国土资源执法能力。

摘要:广西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在职职工培训及培训平台建设。为深入了解广西各地市、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和职工的培训需求,更好做好在职职工的培训工作,调研组一行分赴广西部分地市、县国土资源局进行调研,经过汇总、分析,形成《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课程需求调研报告。

3.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篇三

【关键词】财经法规;会计培训;技校生

【中图分类号】 G4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2)02-0001-01

会计教育的目的是为社会培养所需的会计人才,目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会计人才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迫切需要调整一些原有的会计人才教育方法和会计考证的培训方式,以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的改革。笔者从事财经法规教学多年,从技校的教学来看,注重了技能型会计人才的培养,往往容易忽视财经法规的教育,而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制观念是一个合格会计人员的基础,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本。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试探性的去思考,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进行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是强调财经法规这门课程的重要性。要做一名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从事会计工作的法定资质,亦是迈入会计职业的门槛。而要拿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须同时参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的考试,并取得三科合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会计证。有的学生认为会计证就是考会计知识,财经法规看看背背就可以了。其实不然,财经法规是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之本,知识点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也不断地扩充和更新。学生们对财经法规的轻视往往造成考证的不成功。这一点,在我的教学和培训中,始终都向学生强调千万不要顾此失彼,忽视财经法规的学习。

二是注重课堂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兴趣是动力之源,技校生的知识基础相对薄弱,在知识点的灌输上,更要把财经法规相对抽象、枯燥的内容采取灵活的方式加以传授。讲究趣味性、启发性,切忌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法满堂灌,采取“一言堂”的做法使学生失去在课堂上发言的自由,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产生求知欲望。笔者在这些年的教学实践中,往往是多种教学方法并举,哪种方式更能让学生和老师充分沟通交流,就采取哪种。一个知识点的讲解过程,可以采用案例加以说明,让学生积极讨论并自由发表他们的见解,集思广益然后我再做个人评价,学生印象就深刻,也多了学习的主动性;也可以采取项目教学法,精心策划每一节作为一个项目任务,让学生在项目任务的驱动下,激发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从而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又可以用趣味记忆法教授学生,比如课堂上我讲授会计核算的相关原则时,对“八大原则”进行研究分析,将各项原则的重点和适用的范围进行列表比较,使学生一目了然,印象深刻且不易忘记,增强了学生的兴趣,激发起学生学习积极性,获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是注重学习效率的提高。财经法规专有名词多,记忆难度大,学生们也不是不想学,虽然课堂上我的教学方法改进能加强他们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但由于技校生基础相对薄弱,有畏难的心理。笔者根据这些年教学和培训的实践,着重引导学生去掌握一些学习记忆的方法,如比较法、归纳法、总结法等。实践证明,这些方法能明显提高学习效率。同时我注重搜集整理相关的资料复印给同学们,通过他们课后的强化练习,更牢地掌握了知识。“良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一旦学生发现这门课不是想象中的那么难学,那么难记,自然而然也会喜欢上这门课程的学习。

四是改变现有的考试拿证的应试思维。过去我们往往错误地认为把学生培养成为熟练工人,实现他们的快速上岗是我们的目标,注重对他们技能的培训,忽视了理论教育。我在教学和考试培训中,始终觉得财经法规应是一门专业基础课,除了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外,更应分清合法和非法的判定界限。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谋取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更要有勇气来抵制违法行为。由于财经法规课程内容广泛,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支付结算制度、财税制度、职业道德等,而且都是我们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的东西。如果学生仅仅从应试角度来理解或背诵一下,而没有真正掌握和应用于会计工作实务,没有形成自己的意识,就难以形成会计职业素养。同时我通过一些具体案例,给同学以案说法,引导大家讨论、归纳,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培养自己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品行。

五是加强自身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继续教育学习,多方面提高自身的技能,业余时间我自学多媒体制作技术,从原先的对电脑的不熟悉到今天可以熟练通过多媒体教学,能以文字、图片、声音等直接方式再现财经法规的教学内容,不但使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到现代化教学方式的好处,自身的教学局限也得以突破。我体会到,教师是学生的引路人,只有自己教得好,学生才能学得好。

总之,教无定法,在教学过程中,采取多种教学方法,辅以各种教学工具,让学生通俗易懂地学习,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会计兴趣。不为拿证而应试,注重学生财经法规的教育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通过自身能力的提高去引导、教育和激励每一个学生,使他们成为合格的会计人才,为职业教育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4.2016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内容 篇四

——教育法律法规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 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培训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三)教育公益性原则

(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九)推广普通话原则

(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

(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受教育者还依法享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

八、教育与社会

九、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一)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2、发展校办产业。

3、实行教育集资和捐资。

4、运用金融信贷手段。

5、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6、学杂费的收取。

(二)教育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三)教育条件保障

学习内容:教师职业道德及其基本特点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9日 14:00——18: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1、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教师职业道德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与社会、与集体、与职业工作所应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这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这个概念具有如下基本旨意:

一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二是揭示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2、教师职业道德的功能:对教师工作的动力功能、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调节功能、对教育对象的教育功能、对教师工作的评价功能、对社会文明的示范功能和对教师自身修养的引导功能。

3、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素养,对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形势下修订并重新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激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向全国教育系统的模范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自觉规范思想行为和职业行为,做让人民满意的教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现时期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是: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其内容的核心是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5、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方法

一、加强理论学习,注意内省,慎独。

二、勇于实践磨练,增强情感体验。

三、虚心向他人学习,自觉与他人交流。

四、确立可行目标,坚持不懈努力。

学习内容:教育法与教育政策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10日 08:00——12: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教育政策的特点;1 政治性;2 可行性;3 原则性;4 权威性;5 稳定性。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 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 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 教育政策 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4 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

学习内容: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 机关法人,2 行政主体。

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 配置师资;2 认定资格;3 管理经费;4 受理申 诉;5 考核工作;6 奖惩教师;7 保证教学,维护权益。

法律关系:1 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 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

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 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 依法自主办学;3 享有法人财产权;4 具有公益性质。

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 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 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具 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义务包括;1 遵守法律、法规;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 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

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 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关系;2 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 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培训学时:1—4学时

培训时间:2016年12月10日 14:00——18:00 培训形式:集中培训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一、《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待遇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3.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的义务。

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

1、教师资格的构成要件。

(1)国籍。(2)品德(3)学历。(4)业务。(5)认定。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对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等情形者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由其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其教师资格证书。

(二)教师任用制度

《教师法》第16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设一、二、三级教师和高级教师;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成人高校执行同级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三)教师聘任制度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1、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2、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4、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三、《教师法》关于教师的考核与奖励

1、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2、教师的奖励。

四、《教师法》关于教师的待遇

1、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

(1)教师工资:《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2)教师津贴(3)教师补助

3、教师的申诉权利

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4、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5.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篇五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紧紧围绕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 的基本国策,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镇、村、组级干部,提高镇、村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意识,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三、宣传教育培训对象 全镇各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

四、宣传教育培训目的和内容 宣传教育培训目的:

(一)提高全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广大基层干部依法依规处理与国土资源相关的各项工作能力,切实保护好耕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维护好国家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明确乡(镇)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强化基层干部及群众的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自觉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意识,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和谐稳定。宣传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重点宣讲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大政方针,尤其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大意义。

(二)重点介绍和普及与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和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

(三)重点讲述经常发生在基层的各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认清其危害性。

五、组织实施

全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教育培训规划的要求,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培训任务纳入我镇“十一五”领导干部和基层干部培训计划,主要依托镇党校培训基地,利用2008年一年的农闲期间,组织各类国土资源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结合工作任务以会代训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组织领导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镇国土资源所、镇司法所、**镇小、镇广播站、各村民委员会共同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工作,各有一位相关领导负责,并设联络员。全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设在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二)时间安排

“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2008年12月31日结束,历时一年。整个活动分为组织动员(2008年1月至3月)、教育培训(2008年4月至10月)、总结验收(2008年11月至12月)三个阶段。

1、活动启动

2008年3月下旬,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下发文件,统一部署开展全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各项工作。

2、组织动员阶段

2008年3月。确定各站所、各村两委负责人、联络员,并在镇国土资源所设立“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办公室,根据国家、省级和市、县级实施方案以及本镇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镇、村级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实施方案”,同时全面动员部署本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教育培训阶段

2008年4月至10月。按照我镇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工作,注意安排利用农闲时间培训基层村级干部。

4、总结验收阶段

2008年11月至12月,完成本次活动的总结验收工作。2009年1月,进行“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总结。

(三)宣传教育培训方式和具体要求

为使活动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组织培训骨干进行宣讲,宣讲活动要做到法律法规知识和当地实际相结合,专题讲座和以会代训相结合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形式上注意分层次、分级培训;内容上注重应知应会、通俗易懂;效果上注重结合实际、注重实效。具体要求如下:

1、由镇党委、镇政府、镇国土资源所及各站所、各村两委等部门配合。一是组织镇级主要领导参加市、县培训;二是组织基层镇、村干部参加县、镇培训;三是负责教育培训基层村民委员会干部。

2、镇主要领导干部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培训人数不少于应培训人数的90%;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和研讨交流的方式,通读《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汇编》并认真做好笔记,基本掌握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6.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篇六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P1)定义: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P2)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P4)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P7)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

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10)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17)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P25)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P26)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 1 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P39-41)

1、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

5、基础性。

(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制的义务教育。

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二、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P46):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P47)

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

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

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

4、对农民的培训;

5、创业培训;

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

(二)成人教育体系(P51):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第三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P5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第四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61)

一、学业证书制度

二、学位制度

(二)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定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简答: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P84):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

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

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

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

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

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P86)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7)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一)申请;

(二)审批。※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99)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99)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102)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P106 了解)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P108

了解)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第四节 高等学校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

(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

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简答:如何进行有效的高等学校管理?一致性原则主要有:

1、清楚地、有说服力地、经常地向教师、学生、董事会成员、校友、工作人员、资助人及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机构宣传高校的目标与理想;

2、学校的一些重大决定,必须首先告诉学校的教师、学生及职员;

3、讨论某一问题时,有权首先作决定的人应该是与问题关系最大的人,应该由他们首先采取行动,与之关系最大的负责人予以裁决;

4、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5、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激励、培育学术自由;

6、行政管理单位是有意义、有权力、有声望的机构,但是不能把行政机构与暂在这个行政单位工作的人等同起来。第四章 高校教师

第一节 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简答:

一、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P128)《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一)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

(二)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

(三)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二、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P132)

(一)广泛开展科学研究;

(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节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35)

※简答: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P136)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P143)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三)思想教育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第三节 高校教师的资格与作用

(一)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以文理学士学位作为教育专业训练的前提;在教育研究院中实施新的教育专业课程,颁发教育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依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4、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三)高校教师的职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P160)

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第五章 高校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P171)

1、学生是人;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二)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第二节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利界说:

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

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P183),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P206)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P209)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

2、违法或违约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P211)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P213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P213)《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P214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P214)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P219)

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P227)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P230)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三、教育行政诉讼 ※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232)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孔径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P233)

1、性质不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院。

3、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

4、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5、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P236):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四、教育行政赔偿(P244)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P246)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

2、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事实;

4、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250)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真正赔偿的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赔偿)。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P252)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五、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P254):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六、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P256)

定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宽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第二十五条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者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企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高等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7.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篇七

曹荣桂会长在讲话中指出,卫生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将出台的医疗体制改革政策也加入了健全完善卫生法律制度体系内容。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涉及卫生的仅仅只有10部法律、几十部法规、上百部规章,但是我们卫生领域涉及的方方面面是非常广泛的:预防、疾控、医疗、保健、中医、妇幼、药品、食品、急救、突发事件等等,每一个部门内都还有许多分支内容,包括这次汶川地震,都在考验我们卫生队伍和卫生法律,这也反映出来卫生法律远远不足,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立法的不足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和应用,尤其是医院管理者,院长、书记、科主任没有充足的法律知识,在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将自己处在被动状态,不会运用法律保护、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能防止违反法律的行为发生,这就会影响到医院经营、运转,会影响医院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各行各业都在加大法制化建设的力度,医疗行业作为保证人民健康的公益事业,更应在法制的轨道上不断完善自我。中国医院协会作为全国医院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对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号召,及时组织有关的政策法规知识培训班,对医疗卫生改革新政策、新法规进行宣讲普及,明确改革方向,提高医院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为医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指导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院及医师的执业环境有越来越恶化趋势,如何正确处理好医疗纠纷,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要工作。我们肩负着救死扶伤光荣而艰巨的重任,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严峻挑战,承受着全社会日益增长的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的压力,容忍着看病难、看病贵的指责。但是,经历了SARS、水灾、雪灾、地震等突发事件考验的白衣天使们,表现出了救死扶伤的革命精神。实践证明了他们是一支有道德、有文化、有觉悟的群体,不管承受多大的压力、多大的困难、多大的冲击、他们总是勤劳地工作着、默默地奉献着、顽强的发展着。此次汶川大地震中,医务人员的表现,充分说明了我们医院医务人员的高素质、高水平、高境界,从出色地完成了震区医疗救援及防疫任务的实践,再次证明了医疗卫生队伍是一支特别能战斗的优秀群体。

8.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讲稿 篇八

近年来,为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全国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基层法律培训工作,引导农村基层法治工作。为了真正提高农村基层法律培训的效率,实现农村法治水平根本性的提高,笔者认为应对培训工作进行改进,扩大培训范围,以农村需求为导向,从农村的实际实况出发,解决农村法律实务工作中的法律纠纷与矛盾,为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充分保障。

一、有层次地扩大培训对象

在大多数的农村基层法律培训活动中,培训对象往往集中于村治调主任、调解员、法务前沿志愿者,以及相关村干部和少部分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村民群众,这样的做法主要目的是以少数带动多数,从而在整体上引导乡村法制工作的开展,增强全村上下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与此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培训工作的成本,提高效率。但在笔者看来,仅针对一部分农村群众的法律培训难以确保法律培训取得实效,要真正增强与提高农村的法制水平,则要动员全村群众。对此,可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由市司法所加强对各镇司法局的培训,再由各镇司法局开展对各村法律工作者的培训,最终由法律工作者对村民进行培训。通过这样一个有层次、有系统的培训过程安排,可将法律培训自上而下传达,而各级培训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也可得到及时的反馈与回应,从而加强培训工作的灵活性与针对性。

由此可见,扩大培训对象的范围,有层次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才能全面及时有效地促进培训工作开展。

二、改进培训内容是关键

1.培训内容要与时俱进、注重实效。农村基层法律培训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常常以“开讲座”、“讲大课”、“开夜校”等老套又乏味的形式进行,被培训者只能听不能讲,既不能积极有效地吸收培训知识又不能进行相关的互动与交流。因此在以后的培训过程中,培训内容应呈现多样化,可采用看电影、讨论会等形式鼓励被培训者主动发言,促进其积极思考。在培训课程结束后,可布置一定量的结业任务,要求培训学员及时总结经验,撰写感想或思想汇报,再以开展总结会的形式加强学员之间的内部交流与学习,从而促进各镇、各村以及村干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

同时将最新的颁布的法律法规引入培训课堂,促进被培训者不断学习与进步。结合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法》等重点法条,进行一一剖析,使村民进一步认识到这些行为是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依法应予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并鼓励广大村民对这些不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与揭发,使受害者依法获得损害赔偿。从而以法律的武器维护农村生活、生产的安定秩序。

2.注重案例教学,重视实践环节。传统上来看,农村法律纠纷主要集中于婚姻、家庭、邻里、土地、生产经营、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方面,对此,在培训中应加强对这些方面纠纷的重点研究,对解决措施进行相应地总结,再传授与被培训者。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法律问题,使培训内容具有可操作性与实践性。

在实践环节上,可以采用演习或者排练的形式,模拟一个农村生活中常见的案情,让培训学员进行调解、谈判等工作,学以致用,灵活掌握。

还可以鼓励被培训的学员主动收集并整理发生在农村以及身边的典型案例,例如可结合当前农村土地纠纷增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讲解了《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法》等重点法条法规。以解决法律实务为目标,引入实际案例,从而使培训工作以实践为重点,贴近农村,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同时也可使培训工作变得形象真实,调动了各位培训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培训也可以明显地提高培训学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判断能力与实践能力。

在实践环节中,可以采用竞赛或组合团队的形式,加强学员之间进行交流与总结,相互合作,相互学习。

3.高度重视新问题,及时满足新需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各方面的迅速发展与不断进步,新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据笔者了解,农村调解工作从调解村民与村民之间的纠纷扩大到调解村民与法人之间或者与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相应的调解工作也日趋复杂化。例如,在某村一化工厂引发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中,可能就涉及到建厂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化工厂对当地居民的环境赔偿金问题,以及当地务工农民与化工厂的劳动纠纷。这些不断涌现的新问题就是对培训工作的新要求与新挑战。只有积极应对农村法律实务中的新需求,基层法律培训工作才能不断发展与进步,才能真正帮助广大农村解决新问题、走出困境。

4.加强培训工作的总结与反思。在每次培训活动结束之后,应该对各个环节与方面进行及时的总结,既要考虑到成功经验又要反思不足的方面,对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予以积累。在此过程中,可要求群众尤其是基层培训人员与被培训者评估对培训工作的满意程度,并鼓励其提出否定与质疑,再针对这些不足与困难进行积极改进,从而不断地完善培训工作。

三、培训工作应结合农村实际

在农村开展基层法律培训工作,一定要从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才能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落实培训工作。

1.培训工作应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村因地理因素不同,农作物的收获期相应不同;与此同时,季节性差异也会使同一地区各季的生活生产作息相异。为此,培训工作应尊重当地实际情况而作出相应的调整。

2.为扩大法律宣传的传达范围,使法律知识在农村达到最有效的覆盖,可采用“刷墙”广告、编写宣传法律知识的“打油诗”、“顺口溜”等农村地区特有的形式,将法律知识更有效地带入农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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