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聘用协议(通用9篇)
1.医务人员聘用协议 篇一
临时人员聘用协议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兹有聘用单位(甲方): 决定临时聘用乙方在 棚从事 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止,共 12 个月。
二、乙方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在聘用期内履行以下义务:
1、工作岗位:。
2、职责范围和要求:。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不为乙方办理任何保险手续。
四、乙方完成本协议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后,甲方以现金的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甲方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工作工具。
五、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协议。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情节较为严重的;
3、甲方因工作原因必须缩编或撤岗,又无法重新安排工作的;
4、乙方因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六、有关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组织共同负责调解;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提前请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协议期限届满,协议即行终止,甲乙双方自然终止劳动关系。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医务人员聘用协议 篇二
一、百色市人民医院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现状与特点
1.医院编外人员占在岗职工总数的比例越来越大。百色市人民医院院是广西西部重镇百色市最大的一所“三甲”综合医院, 目前开放床位1200余张。为了缓解工作压力, 医院编外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2009年编外人数为226人;2010年为348人;2011年为433人;2012年为561人;2013年已达到675人。编外人员所占医院在岗人数比例从2009年的24.9%一跃升为49.8%。
医院编外人员所占比例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1) 城市人口呈现出几何式增长, 就医人数、住院人数也出现了高位增长, 原有的卫生医疗资源的增长速度远远跟不上患者增长的速度。有关统计资料表明, 2001—2009年百色市人口快速增长, 仅常住人口的年递增率就达到了8.35%, 2013年全市常住人口总数为382.63万, 还没有加上流动人口。 (2) 目前百色市人民医院的人事编制还是依据上世纪70年代 (1978年) 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 (草案) 》制定的, 接近40年如一日, 始终没有改变, 如何能够跟上时代的发展, 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为了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进一步缓解市民“看病难”的问题, 完成超负荷的工作量, 我院与其他医院一样, 只能是采取招聘编外人员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 缓解需求矛盾。
2.截至2013年12月31日, 我院先后共聘用各类编外人员675人, 护士人数最多, 占到54.8%;医生位居第二, 占到29.8% (见表1) 。
3.编外人员普遍存在专业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由于各种原因, 特别是资历浅、在本院工作时间短等问题, 编外人员专业职称同在编人员相比, 大都比较低, 具有高、中技术职称的人数占总人数的20.2%;在编人员具有高中级职称人数则占总人数的64.2% (见表2) 。
4.编外人员存在着思想不稳定、流动性比较大的问题。近年来, 我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的直接关怀、支持下, 采取了比较灵活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始终坚持“人员能进能出, 职务能上能下, 待遇能升能降”的原则, 对引进人才、留住人才, 让人才发挥更多的“光”和“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 由于政策所限、条件不具备等因素, 一些编外人员的思想不够稳定, 流动性还是比较大。尽管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 设有一定的约束, 辞职数还是年年上升, 近三年来我院有39名编外人员辞职, 在编人员有6名。编外人员队伍的不稳定, 难免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 医院需要不断地培养新人, 及时进行补充, 从而保证医院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二、如何进一步解决医院编外人员的困难与问题
马斯洛理论中将人的需求分为五种: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 依次为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笔者认为, 要想让医院编外人员从思想到实践中都真正融入医院这个大家庭, 心往一处想, 劲往一处使, 真心实意地愿意将自己的全部奉献给为人民服务的事业中, 就必须逐步地为他们解决马斯洛的五种需求。让每一位编外人员都有归属感, 受到医院、社会与广大群众的普遍认可。从而使他们能够在医院这一平台上为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而努力奋斗, 使自己的能力与成就得到医院和社会的承认, 因此,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要设身处地地为他们考虑, 及时了解与掌握他们的内心世界, 尽最大的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从而实现医院与个体的双赢, 为医院的长久发展创造不竭的动力。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用工。要切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及时与每一位编制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目前我院已为所有编制外人员购买了“五险一金”、集体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 受到了大家的好评, 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
2.始终坚持同工同酬, 一把尺子对待。在医院的福利待遇方面, 我院执行了编制内人员与编制外人员同一把尺子对待, 始终坚持同工同酬, 与在岗编制内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3.进一步规范选人选聘制度, 认真制定相关管理细则。为了进一步搞好选人选聘工作, 我们精心制定了《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在编外人员的聘用条件、程序、福利、待遇以及监督管理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 某一科室要聘用编外人员, 首先需要经过科室民主管理小组进行讨论, 然后提出书面申请;其次, 要由主管部门与人事科分别审查提出意见后并呈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第三, 通过相关媒体或通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对进入面试环节的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和综合测评。为了切实做好医院编外人员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让每一位编外人员都体会到医院大家庭的温暖, 我们在设计管理流程上, 将用人科室、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都组织到招聘工作的考核、决策的每一个环节中, 真正体现民主、科学、阳光, 体现现代化的人力管理理念。从而使招聘工作自始至终都贯穿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确保了人才入口关, 使每一位外聘人员都基本达到了医院相关岗位整体素质的要求。
4.提供发展平台制定编外人员培养计划, 努力营造吸引人才、造就人才的发展环境, 编制外聘用人员。市场竞争就是人才竞争, 医院管理者必须清晰地认识到, 拥有一支“高科技、高素质、高水平”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是自己医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得住、吃得开、打得胜”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因此,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者都要认识到自己肩上的重任, 将编外人员视为可以精心培养与打造的对象, 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 为他们快速提高与成才提供一个有力的平台, 实现可出续发展。一是要为他们提供外出学习、进修、实习的机会;二是要将成绩特别突出的编外技术人才选拔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来, 要“不拘一格降人才”, 将他们推举到管理岗位上, 一视同仁, 充分发挥他们的能力和才能;三是要奖优罚劣, 建立严格的考评机制, “能者上, 平者让, 庸者下”, 及时将不能胜任工作的素质差、工作不努力的人淘汰出局, 体现就业公平原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四是要鼓励编外人员积极参加各种技术学习和技术考试, 只要一有机会, 就要推荐他们得到专业技术职称晋升与聘任的机会;同时, 要为他们建立健全技术档案, 一但需要, 就可以为他们提供准确、详细的相关资料。
5.积极为编外人员寻找入编的机会。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 编外人员的最大愿望就是入编, 和其他正式员工一样扬眉吐气地出现在任何一个场合。因此,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争取每年都能拿出一定数额的正式编制, 使编外人员看到希望。有更大的积极性投入工作, 尚未入编的人也有新的盼头。自2008年以来, 我院每年都拿出了一定数额的编制, 采取笔试、面试等严格的考试程序及时将一些编外人员转正成为编内人员, 现在已有62人顺利入编。
“问渠哪得清如许, 为有源头活水来。”笔者相信, 在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下, 只要我们以人性化的管理方法对待每一位编外人员, 对症下药, 尽最大地可能为他们逐一解决各种需求与困惑, 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就一定能够让他们感到集体的温暖, 感到医院的人文关怀, 从而使自己真正融入到这个大家庭中, 将自己的全部“光”和“热”奉献到为人民服务的卫生医疗事业中。
摘要:文章以广西百色市最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百色市人民医院为例, 阐述医院编外人员的现状及医院编外人员管理的思路和方法, 指出为了确保临床、医技科室的用人需求和医疗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应该建立“以人为本”的和谐劳动关系, 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关键词:医院编制外人员,用人需求,人才保障,百色市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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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世俊 (导师:张鹏) .基于员工满意的我国银行营销人员激励体系研究.重庆大学硕士论文, 2007.5
3.一个媒体聘用人员的非同寻常之死 篇三
在关押的7个犯罪嫌疑人中,外号“侯四”的侯振润穿着409号囚服,第一个走进1号提审室,他留着一寸长的头发,人显得很精神。
1月23日上午10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获准在大同市看守所见到了侯振润。因为兰成长死亡事件,现年29岁的他成为“打死记者的黑煤窑主”,此前他的身份是大同市标准件厂下岗工人。在逃亡了10天后,侯四选择了自首。
侯四操着浓重的大同口音回答我们的提问。“当时他们(兰成长等人)提出要五千块钱。中午我喝酒喝多了,两帮人就闹起来了,当时对方说话也不好听。”侯四认为这是打兰成长等人的原因。被打伤致死的兰成长是大同市人。
1月23日下午,大同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兰成长被伤害致死一案已成功告破,涉案的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然而,案件的疑点并没有消除。“5·18矿难”后,大同市关闭了所有的私人煤矿进行整顿,作为一个下岗工人,侯四怎能非法开采长达半年多?背后有无更深层的内幕,目前无人可晓。
兰成长之死
2007年1月11日,兰成长死了,这个不满35岁的大同男子,死于击打造成的颅内出血。两天后,这个消息才在网站天涯杂谈上传开来。随着媒体的跟进报道,兰成长的死亡经过逐渐浮出水面。
2007年1月10日,兰成长和同事常汉文包车从大同市出发,前往60公里外的浑源县,采访大仁庄乡西王铺村北的一个非法“采煤点”。此时,兰成长的身份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专题中心主任。
到沙圪坨镇的水沟村后,兰、常两人步行到了一个小煤矿,发现矿上没有人。在返回停车处时,看到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内有三个人,其中一个叫黄焱忻的人称知道这个煤矿办事处在哪里。警方发布的信息显示,该人为《中国论坛》工作人员。黄遂将两人带到该煤矿设在水沟村的办事处。
兰成长当即找到看门人张根根说:接到举报,你们煤矿手续不全,非法开采,要找老板了解情况。张根根遂将矿主侯振润的电话号码告诉他们。
接到电话时,矿主侯振润正和几个人在大同市区一家饭店吃饭。挂掉电话,侯恨恨地骂了一句“他妈的”。
旁边人问他怎么回事,侯振润回答说:“又一帮记者上去(指上煤矿)了。”
“真记者还是假记者?”
“不知道,咱们上去看看。”
在大同市看守所,侯振润对《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说,案发前的三天里,至少有5批所谓记者去煤矿找过他了,每拨人拿到了五千到二千元钱,没有拿到钱的人更多。
警方公布的材料说,侯动身之前,给《法制日报》驻山西记者站一位工作人员“孟二”打电话,询问如何区分真假记者,孟让侯先去看记者证,再给他回电话。
于是,侯振润先后找来7人,开着两辆车赶往浑源县。“去了看情况,如果是真记者,给我好好招待,给点钱。如果是假记者,就收拾他。”侯振润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况。
10日下午4时许,侯振润等人到达办事处,两人先控制了兰成长乘坐的汽车,另外几人走进办公室。
见到侯振润,常汉文说:“我们是《中国贸易报》记者,下来找点素材,你们矿没手续,怎么开的?”
“啥意思,不行给你们拿点钱算了。”侯振润淡淡地回答。
“常当即提出要5000元,可我身上只有2900元,但他们没有同意,说弟兄们上来了,再给拿两千块钱吧。我只能告诉他,没有啦,现在就这么多钱了,你们爱拿不拿哇。”侯四说,他当时就是这样说的。
因价钱的原因,双方没有谈拢。侯振润先稳住了常汉文,要求其出示记者证后,拿上证件到屋外给“孟二”打电话咨询。
不久,他回到屋内突然翻脸,对常汉文说:“你的记者证连新闻出版总署的章都没有,整天还到处瞎敲诈,你眼瞎了!”
“当时看到兰成长的记者证是崭新的,常汉文又说头一回出来采访就碰到这样的事,当时我就纳闷,常这么大岁数了怎么是第一次采访呢?更加怀疑他们是假的。”侯四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随后,侯振润指使人对兰、常两人进行殴打。
残忍的殴打场面
浑源县沙圪坨镇水沟村的村民目睹了整个殴打过程。1月20日中午,水沟村一片平静,但村民们对10天前发生的那起血案仍然记忆犹新。
当地知情村民称,兰成长一行三人是于1月10日上午12点多到的水沟村。下午4点多,来了两辆车,一前一后把兰等人堵住。车上下来几个30多岁的光头汉子。兰拉开车门就跑,跑出十几米时,听见后面的光头叫道:“小子你敢跑,打死你!”兰成长就回去了。司机曹新斌被一个光头控制,兰坐在车后排被两个光头夹住。
然后,光头们把司机和兰都架到了屋里。进去时,曹看到常已被打断了一条胳膊。进屋后,兰对光头们说,“你们不要打他(曹新斌),要打,打我。”
接下来的冲突中,兰揪着一个人的领子。对方说,你放不放手?兰没放,于是一棒三角钢打在了他的胳膊上,接着他的另一条胳膊又被架到桌上,又是一棒,这条胳膊被打断了。稍后他的一条腿也被打断。
煤矿办事处边上小卖部里的女孩被打斗吓哭了,赶紧将店门关上跑开。其他村民也受到光头们的威胁,不许他们观看。仍有好奇的村民透过办事处的院子悄悄观看。一名目击了事发过程的村民说,侯四用镐柄打到兰的天灵盖,他顿时血流满面,晕倒在地,打人者见势不妙,将热水壶里的水泼到他头上。
随后,打人者用水冲洗了地板,待兰成长清醒过来后,侯四等人盘问了他们家里的地址和电话,并威胁说,要一个小时后接到电话才能走,否则半路碰见他们还要继续打。5点多钟,侯四和其他7位打人者离开了水沟村。走之前还说,你们的电话、地址我们都知道了,你们要是敢报警,杀你们全家!随后,侯给两人分别扔下1000元后扬长而去。
整个殴打过程中,这些被惊吓的村民没一个人想到打110报警,“怕他们事后打击报复”。多数村民这样解释。打人者走后,也没有+~民上前帮忙。
15分钟后,司机曹新斌把兰、常两人抱上车,往大同市赶。来到一个收费站附近时,兰短时醒了一会儿,只说了一句话:“这条腿算是废了。”次日上午,35岁的兰成长因为颅内出血死亡。
“外伤伤势严重,但最致命的是颅骨损伤。”大同市五院院长助理胡建民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兰成长是事发当日下午6:30分被送到医院急诊室,入院后一直深度昏迷,生命体征微弱,一度停止心跳和呼吸。经过抢救,情况略有好转,转到神经外科后,伤者依旧深度昏迷,
四肢无法动弹,靠输液维持。
经法医鉴定,兰成长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头皮裂伤、挫伤,颅骨骨折,脑挫伤,脑内出血导致死亡。兰成长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死者全身多处浮肿。“这是因为软组织损伤,是棒子或铁棍敲打造成。”兰的主治医生说。
1月20日下午,浑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李月明科长对《瞭望东方周刊》说:“到水沟村发现作案现场已被破坏,收集到的凶器包括6个啤酒瓶、断裂了的三脚凳、破了的热水壶和三角钢,最主要的作案工具羊镐没有找到。”
身份的争议
兰成长之死,成为轰动全国的“黑煤窑主打死记者案”受害人。大同警方被要求限期破案,报告结果。
但一系列的质疑声音随之而来,兰成长的身份和行为备受争议。争议的焦点有:兰成长是否是记者?他的行为是否涉嫌敲诈?
山西省委宣传部新闻处最先向媒体称:“经核实,死者兰成长为《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到该单位还不到3个月时间。兰成长不是正式记者,没有采访资格,他到浑源县采访是个人行为,组织上没有委派他前去。死者不是记者,这案子是一般刑事案件。”
兰成长死后的次日,大同市发布了《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通告称,“凡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均为假报假刊;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
兰成长是“假记者”的说法也因此传开。
“纯属时间上的巧合,政府不会因为兰成长之死专出台一个文件自找麻烦。”大同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李登明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大同市新闻出版局局长杨建国对《瞭望东方周刊》说:“按记者站和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兰成长不符合记者身份,只是《中国贸易报》驻山西站聘用的普通工作人员。”因此,他质疑兰成长去浑源县的动机。
大同警方公布常汉文的调查口供称:“途中,兰对常说‘今天我们去浑源只要找到矿主,亮出我们的证件,对方至少得给我们1000元钱’。”
22日晚上,《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几经周折,在兰成长家属的带领下,在司机曹新斌家中采访到了曹新斌。“路上常、兰交谈常的孩子结婚的事。”曹新斌说。由于找不到常汉文,本刊记者无法向他求证,兰成长在去浑源县的路途中到底对他说了什么。
《中国贸易报》对此事是何态度?面对众多媒体的追问,“我不方便表态。”《中国贸易报》驻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如是说。
1月19日,兰成长死后的第8天,中国贸易报社在网上发布了一则声明说:“中国贸易报社山西记者站工作人员兰成长和常汉文二人,于2007年1月10日下午3时,前往山西省浑源县某煤矿收集新闻线索,被该矿纠集的人员围攻殴打致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声明中还特别指出,中国贸易报社山西记者站于2006年12月底调整站长人选,12月27日,因工作需要,记者站决定试聘用兰成长、常汉文二人为站工作人员,并于2007年1月3日办理了报社工作证,1月10日就发生了上述事件。
中国贸易报社社长杨晓东说:“兰成长确实是我们报社的工作人员,但是正如我们在网上所说明的那样,他是1月3号刚刚成为我们报社记者站试聘的工作人员,这一点需要做一个说明。因为兰成长本人没有记者的资格和身份,所以他没有采访权,我们规定没有记者证的工作人员可以协作记者人员提供一些新闻线索。”
面对这一系列质疑声,兰成长的家属不再保持沉默。19日上午,兰的妻子陈娟娟、弟弟兰成绩及姐夫李文先分别接受了《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的采访。
兰成绩第一个获悉哥哥被打成重伤的消息。事发当日下午6点钟,司机曹新斌打电话告诉他,“你哥伤得非常严重,快不行了,赶紧去市五医院。”兰成绩大吃一惊,连忙招呼在家的亲人到五院。
兰成长死后,李文先成为兰家的代表,负责与新闻媒体的记者接触。“医院宣布兰死亡后,我才清醒过来打110报警。《中国贸易报》山西站的两个站长来到了医院,此后没有露过面,只是保持电话联系。他们要求家属保持沉默,不要对媒体乱说,会从中协调,给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李文先说。
对于“假记者”传闻,死者家属向《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出示有关证据,证实兰成长当日去煤矿采访是职务行为。“当时他手里有《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出具的介绍信,我们现在手里都有材料。”
记者看到,介绍信上写明,“兹介绍我社记者兰成长等壹人前往你处采访,请予接洽希协助为荷”,介绍信末尾盖有“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的公章。而兰成长随身携带的“新闻工作证”上,盖有该记者站的钢印。
陈娟娟说,《中国贸易报》至今无人前来家中慰问,对大量关于“假记者”的传闻,《中国贸易报》至今不肯对外承认兰成长的记者身份。
“人已经死了,怎么还往死者身上泼脏水,让死者家属伤心。”兰成绩抖动着其哥生前的工作证激动地说。
“变身”为记者的仓库管理员
经过多日的追踪采访,兰成长从矿区仓库管理员“变身”为新闻记者的脉络也逐渐清晰。
青磁窑矿场位于大同城郊,是大同市众多国有矿场之一,这里最让人印象深刻的景观是由土红色砖块搭起的矿工自建住房。几百间毫无规划的房子占领了大半个山头,四通八达的巷道中猛然蹿出的看门狗,常让路人吓一跳。
兰成长已经去世的父亲是青磁窑矿上的老工人,他的家在矿山上平后里的红砖房里。1972年出生的兰成长子承父业,成年后进矿区成为一名仓库工人。
“小兰的性格谈不上特别,每天的工作就是管轴承等器材,做的都是例行公事的活。一年多前,他离开了单位,矿里停了他的工资,只给他交养老保险等福利。”兰成长在矿区的老领导刘九江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父亲过世后,兰成长将家搬到大同市东风里烟草专卖局家属院,和63岁的老母亲住在一处平房里。兰成长有两个女儿,大的12岁,小女儿4岁。离职后,他回过矿里几次,“大概找了些关系,矿里恢复了他的基本工资,一个多月前刚刚涨到每月600多块。”刘九江介绍道。
2002年,在结婚10年后,兰成长离开了矿里,成为《中国安全生产》杂志社山西站的一名员工,身份不是记者,而是“安全生产调查员”。他的工作是专门到各矿场里调查有无人员死亡或违规开矿情况。
在这个杂志干了不到半年,兰成长又成为山西省内刊物——《现代消费导报》下设的“安全教育周刊”的一名员工,此时他仍不是一个“记者”,依旧是“安全文化调查员”。
在当地记者经常登录的西祠胡同“山西报业”网络社区,网友“道报110”发
帖指责这家报社以“安全文化调查员”名义招聘了上百人,前往山西省各中小煤矿甚至大型煤矿“采访”,其中部分“调查员”以记者身份索要钱财,结果发生被忍无可忍的矿主举报的事件。
去年6月份,《现代消费导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压力下,对“安全教育周刊”进行了整顿,“将这一摊子人全部‘拿掉’了。”《现代消费导报》的陈姓负责人说。兰成长也因此离开了“安全教育周刊”。
2006年12月27日,兰成长被招聘进《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今年1月3日,他领到了《中国贸易报》的工作证。仅一周后,兰成长到浑源县水沟村一个非法采煤点了解情况时,被侯四等人打伤致死。
“在青磁窑矿上干活时,丈夫就自修了大专学历,学的是行政管理,一开始兼职搞新闻工作,从矿上出来后,他在《现代消费导报》工作了一年多,工作和收入情况都不清楚。从来都不跟我说。基本上每天都不在家,说是写稿了,但没有发表过。”陈娟娟说。兰成长被打当天,陈娟娟不在家,她在东风里离家不远的山姆斯超市上班,每个月有500多块钱的收入。
“侯四”等7人归案
医院宣布兰成长死后五分钟,李文先才打110报警。这期间,侯四等人有足够时间商量逃跑事宜;另一方面,家属没有及时报警,也引发了种种非议。“当时忙得焦头烂额,根本没有想到报警。只有一个信念,要将兰成长从死亡线上拉回来。”李文先这样解释。
在中央领导的关注下,大同市公安局成立了“1·11”专案组,相关犯罪嫌疑人相继落网。
1月13日晚,和犯罪嫌疑人侯振润同车到案发地的郑宏瑞,主动到浑源县公安局说明情况。17日20时左右,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郑文平的大舅家将其抓获归案。同时,将涉嫌窝藏犯罪嫌疑人的郑父逮捕。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郑文平交待其另一同伙马利藏匿于浑源县水泊寺乡马家小村的家中。办案刑警随即赶往马家小村将马利抓捕归案。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郑文平还交待,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侯振润、武强可能藏匿于北京昌平地区。
19日下午4时50分,浑源县刑侦支队王文成支队长接到犯罪嫌疑人侯振润从北京打来的电话,称其与同案犯罪嫌疑人武强在一起,表示二人愿意投案自首。当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侯振润、武强二人到市局投案自首。
4.聘用人员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从签约起聘用乙方从事XXX工作。
二、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执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00000元整(壹仟伍佰元整),从0000年0月1日开始起薪。甲方不得无故托延乙方的工资待遇。
四、乙方受聘期间应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并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五、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条例规定,如乙方应违规,甲方可以辞退乙方;乙方有权转所或辞职。但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拒绝。
六、乙方有权参加系统举办的后续教育,学习费用及注册评估师每年所交的会费均由甲方承担。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5.医务人员聘用协议 篇五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经营地址邮编:
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鉴于乙方为兼职人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公平、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
1.本协议期限为
2.乙方提供工作内容为:。
3.甲方为乙方 □提供 / □不提供(由乙方自行解决)办公场所。
4.乙方的工作时间,本协议采用第(1)无固定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乙方不用到甲方出勤,双方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联络,确因工作需要乙方到甲方商议时,乙方应前来甲方商讨。
(2)有固定工作时间,同甲方全职人员的工作时间。
5.乙方不享受甲方全职人员的福利、社会保险、晋升等待遇,除劳务报酬外,/
4公司不再提供其他待遇。
6.劳务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间,本协议采用第(1)甲方按乙方兼职期间承担任务的完成进度按月支付,通常在下月10日前支付乙方的上月劳务报酬。
(2)按任务完成阶段分期支付,其中
完成;
完成,支付%;
完成。
7.乙方获取劳务报酬依法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8.甲乙双方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故甲方不承担乙方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9.乙方如需经常到甲方沟通,则甲方视情况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10.如果需要乙方代表甲方到客户处出差,则相应的出差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报销,具体差旅费标准按甲方现行差旅管理办法执行。
11.乙方同意协议期内的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兼职工资。
12.甲方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分阶段对乙方兼职期间的任务完成数量、质量、及时性,劳务费用,合作情况,专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等进行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本聘用协议是否续签、终止或提前解除的依据,同时也将作为确定下一期聘用劳务报酬的依据之一。
13.任务验收标准和要求
(1)设计任务完成提交验收时,乙方应提交原始计算书、过程文件等。
(2)乙方应按工作任务进程,每月提交书面的总结报告。
(3)如有乙方完成的任务不符合验收标准,则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积极配合甲方按要求进行修改,且甲方保有暂不支付劳务报酬,直至所完成任务符合验收标准时的权利。若修改3次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可扣除该任务劳务报酬的%。
14.乙方的责任
(1)服从甲方的任务安排,按甲方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设计任务,无特殊原因,不能拖延任务完成时间。
(2)在设计图纸上正式署名或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
(3)如乙方所设计的图纸出现责任事故,则需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
(4)乙方对在甲方兼职期间接触或掌握的甲方有关信息、文件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的信息。
(5)在对外工作中代表甲方,不得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否则甲方将追究法律责任。
15.乙方的权利
(1)向甲方索要完成设计任务所需的相关信息或文件
(2)根据所完成的设计任务,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16.乙方因履行甲方职务而产生的所有劳动成果及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其他一切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17.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过错或拖延时间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将保留追究乙方赔偿的权利。
(2)乙方有能力却不履行下达的任务单时,经协商无果时,甲方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劳务报酬。
(3)若因乙方原因,导致3次以上任务完成情况不符合验收要求的,甲方可以终止聘用协议。
1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乙方服务的项目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3)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4)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5)因本协议签署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19.聘用协议的终止或解除
(1)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评估结果比较差者,甲方可终止或提前解除本协议。
(2)乙方在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时,必须将所有与甲方相关的文本或电子的文件和资料归还甲方。
(3)乙方如需终止或解除聘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处理好手中的设计任务,做好交接工作。
(4)乙方应在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前3日内,办理完交接手续,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完成交接手续后,其最后一次付薪日与甲方全职员工的当月付薪日相同。
20.本协议届满前,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书面形式依法续签本协议。
21.甲、乙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
2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上海市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3本协议中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为双方联系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若在履行本协议中双方有任何争议,甚至涉及仲裁时,该地址为双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造成双方联系障碍,由有过错的一方负责。
24.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授权代理人:
6.医务人员聘用协议 篇六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编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鉴于乙方已退休性质,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现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一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年。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要求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 岗位工作。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带薪年休假和国家法定节日休假。乙方提供劳务的方式为全职。
第四条 劳务报酬
甲方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报酬。
乙方报酬为每月 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每月 元,岗位工资每月 元。
第五条 保险福利
因乙方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甲方不需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补贴。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报酬)。
第六条 规章制度
甲方应依法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乙方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已阅读知晓并认可。
第七条 协议的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
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该协议,均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势通知另一方。协议期满,本协议终止;若乙方在聘用期间患病或负伤,不能继续胜任工作的,协议终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支付违约金: 1.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乙方的行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可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甲方的规章制度或法律法规予以赔偿。
本协议中止或解除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做好工作交接并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第八条 其他
双方若发生劳务争议,可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尽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友好协商确定,服从其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7.医务人员聘用协议 篇七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次研究对象为新疆地区三所三级甲等医院, 为使样本具有代表性, 综合考虑后拟选择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各一家, 按照分层整群抽样的方法将以上三家医院自2004年9月后参加工作, 截止2011年9月, 连续工龄≥2年的全体聘用制医务人员作为研究对象。
1.2 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公立医院聘用制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医院对聘用制人员的投入, 包括知识技能和生活两方面的。
1.3 统计分析
用Epidata3.1汇总结果来描述公立医院聘用制人员的现状, 用构成比对投入指标进行比较。
2 结果与分析
2.1 一般情况
在此次调查中发放了1800份问卷, 回收1320份, 其中有效问卷1245份, 有效率94.3%。三家公立医院中聘用制人员占到全院人数的56.8%。其中女性占到61%, 由此可见在医院聘用制医务人员中绝大多数为女性, 而这些女性中的大部分为护理人员。
2.2 医院投入
2.2.1 知识技能方面的投入
医院对聘用制人员知识技能的投入主要体现在参加进修培训、提高学历、继续教育等方面, 通过整理问卷数据, 参加过进修培训的聘用制人员仅有747人, 占总数的60%, 而且主要以一个月以下的短期培训为主, 占66%。可见医院对聘用制人员的培训力度和重视度还有待于提高。 (见表1)
提高学历方面, 整理归纳访谈结果得出:
一是医院聘用制人员总体上是有提高学历的意愿;
二是有意愿但没能去学习, 主要原因是科室工作任务重, 人手不够;
三是个人原因, 家庭等各方面综合考虑;
四是继续教育仅仅停留在聘职称上。
2.2.2 生活方面的投入
工资方面, 问卷结果显示, 92%的聘用制人员的月工资收入在1501—2500元之间。因为在聘用制医务人员中临床医生的起点学历为硕士研究生、而医技和护理人员多为本科及学历。
除工资收入外所有被调查的85%聘用制人员中享受过其他福利待遇, 而享受的医院福利待遇有:劳务费、过节费、采暖费等。 (见表2)
2.3 投入比较分析
通过调查, 在调查的这3家公立医院中用于聘用制医务人员投入方面存在着差异。仅从投入的两个方面:知识技能投入和生活投入来看, 投入的比重也有所差异。而知识技能的提高和保障的生活条件也是相辅相成, 密切相关的。如只注重知识技能的投入而无法保障聘用制医务人员的生活, 也无法促进医院的稳定发展, 也由此会引发出潜在的问题。
因此看来, 首先建立稳定安全的投入体系尤为重要。其次是根据医院自身发展需要和聘用制医务人员的自我需求相结合, 来建立投入体系, 再则是有预算有计划的投入经费。
3 讨论
3.1 提高重视, 建立管理及激励机制, 促进医院稳定发展
随着医疗卫生行业的发展, 编制的限制, 聘用制医务人员已成为医疗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提高对医院这一大群体的重视度, 也是医院刻不容缓的职责之一。但是, 由于编外人员管理缺乏比较成熟的经验, 国家对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也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因此对医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不利影响。因此提高重视,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对于保障聘用制医务人员的权利, 提高管理质量, 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2 加强投入, 调动聘用制人员的工作热情, 增强医院综合实力
高效的人力资本配置来源于人力资本投资, 人力资本投资是增强人力资本存量的主要途径[2]。医院应该加大人力资本投入, 在聘用制医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方面配备足够的经费, 选派聘用制医务人员到内地知名高校和医院提高学历, 业务能力。在聘用制医务人员的待遇方面, 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努力做到与编制内职工同工同酬。全方面的调动聘用制医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以此增强医院的综合实力。
3.3 人文关怀, 尊重满足心理需求, 更好的发挥聘用制人员的爱岗爱院精神
环境作为外部因素, 在医务工作人员的心理需求中也起到重要的作用[3]。医院内外环境优美, 工余时间适度开展文娱活动, 加强同事间的沟通交流;努力创造良好的生活条件, 让聘用制医务人员也有资格去申请单位的集资房、统建房、保障性住房、职工宿舍等, 只有解决了后顾之忧, 才能全身心的投入工作中, 做到以情留人;聘用人员加入医院工作, 成为医院的一员, 就应该等同于正式的医务人员同等看待, 给予同样的重视。三是生活条件优。在当今值得注意的是, 经济收入高不再是留住聘用人员的惟一途径, 工作氛围好。员工感到有前途。对医院发展充满希望, 并有归属感是获得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因素, 所以要做好人文关怀, 使聘用制医院人员感受到来自医院大家庭的关爱很重要。
摘要:本文从公立医院聘用制人员现状出发, 通过调查问卷及访谈, 整理数据, 对新疆有代表性的公立医院对聘用制人员投入进行分析, 为公立医院对聘用制人员的管理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公立医院,聘用制人员,投入,分析
参考文献
[1]赵阿龙, 张雅茹.医院聘用制人员队伍建设思考[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 2010 (12) :1185-1187.
[2]刘昌玲, 赵彬.聘用制护理人员不稳定因素分析及对策[J].齐鲁护理杂志, 2008 (12) :96-98.
8.医务人员聘用协议 篇八
被告人赵某原为顺义区Y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后电管站更名为供电所。为规范用工关系,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与北京银杰供电民用电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以下简称银杰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赵某于2004年6月1日由银杰公司派遣至顺义供电公司工作,不属于顺义供电公司正式职工,但具体工作岗位、职务任免、薪酬待遇由顺义供电公司负责。2005年8月1日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顺义供电公司聘任赵某为顺义区Y镇供电所所长,赵某担任该职务至2009年7月14日。
北京市电力公司顺义供电公司系北京市电力公司下属二级非独立法人单位,北京市电力公司为国有企业,Y镇供电所系顺义供电公司班组级建制。2007年11月赵某利用其担任供电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未收取施工费、工程预付款的情况下,安排Y镇供电所在某村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为对赵某在该村电力线路改造上的照顾表示感谢,该村书记刘某于2008年1月春节前送给赵某10000元现金。
【诉讼过程】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72条第1款、第73条第2、3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某的主体身份问题,即受国有企业聘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究竟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如果是前者,构成受贿罪;如果是后者,则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和银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由银杰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顺义供电公司工作,就主体身份而言,赵某不是顺义供电公司的在编职工,不属于该公司的内部人员,但其受顺义供电公司聘用,担任Y镇供电所所长,负责该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等全面领导工作,应认定为《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的“受国有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然而,该类人员只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身份,因此赵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虽然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顺义供电公司工作,不属于国有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但是赵某受到顺义供电公司长期聘用,并担任管理职务,二者已形成比较固定的隶属关系,实质上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裁判理由之法理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聘用关系
本案中赵某是被银杰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派遣到顺义供电公司工作的。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和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人员派遣至受派遣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工作,受派遣单位对劳务人员行使工作上的指挥权、管理权的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中涉及劳动者、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单位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 一般由派遣单位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2)劳动者与受派遣单位之间是有偿使用关系;(3)劳务派遣单位与受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受派遣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派遣单位提供劳务人员,并支付相应费用。劳务派遣最初主要是为解决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机构的劳动力的需求问题,后来发展到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可见,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对于受派遣单位而言,实际上就是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聘用职工为其工作,接受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聘用关系。
而且本案中的劳务派遣与一般的劳务派遣又有所不同,赵某原本就是电管站职工,后电管站更名为供电所后,为规范用工关系,才采用了劳务派遣的形式,而薪酬待遇等仍由用工单位即顺义供电公司负责,可见本案中劳务派遣只是一种形式,实质上赵某为顺义供电公司工作,供电公司发给其薪酬,与一般的劳务派遣相比,二者之间是更为典型的聘用关系。
(二)本案不符合“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特征
1.如何理解“受委托”意义上的“临时聘用”。本案中顺义供电公司与赵某之间名为劳务派遣,实为聘用关系,赵某作为Y镇供电所所长,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经营,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因聘用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否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界定为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明确将“临时聘用”作为一种委托形式。那么如何理解这里的“临时聘用”?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受委派从事公务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委托”应当是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平等主体而建立一种对单位财产进行管理、经营的法律关系的行为,个人并不因委托而成为单位内部的人员,[1]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具有真正的隶属关系,这也是“委托”的本质特征。《纪要》中列举了三种受委托的形式,即承包、租赁、临时聘用,从条文统一性与体系性的角度分析,这三种方式应该有共同的特点,均符合上述“受委托”的本质特征。承包、租赁两种方式均是单位与个人作为平等主体基于一定的合同形成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的法律关系,个人并不成为隶属于单位的人员,同理,“临时聘用”也应符合这一特点,即个人与单位因委托协议而暂时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个人与单位不因聘用形成隶属关系,个人不能因为被聘用而成为单位内部的人员,这才是符合“委托”特征的“临时聘用”。因此,只有这种意义上的“临时聘用”才属于《纪要》中所规定的“受委托”,不符合上述特征的“聘用”则不属于“临时聘用”,从而也不属于“受委托”。
2.国有企业“长期聘用”的人员不属于“受委托”,应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践中,有些个人被单位长期聘用,但却不属于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那么这种“聘用”是否属于委托意义上的“临时聘用”?笔者认为,如果个人被单位长期聘用,虽然形式上个人不具备单位正式人员的身份,但实质上在个人与单位之间已经因为受聘用而建立了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二者之间已经形成了隶属关系,个人实际上成为了单位内部的人员。这是长期聘用与临时聘用的本质区别。“长期受聘用的人员与所在单位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与正式在编人员没有大的差别,将其直接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当前国有单位工作人员构成来源变化的特点,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对于临时聘用人员,由于尚未与国有单位形成固定劳动关系,难以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将临时聘用人员纳人受委托人员范畴,符合立法的精神和国有资产保护的实际。”[2]
本案中赵某在2004年以前就在当时的Y镇电管站工作,2004年6月之后又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继续在更名后的顺义供电公司Y镇供电所工作,并于2005年以来一直担任Y镇供电所所长,其工资待遇、职务任免等自始至终由顺义供电公司负责,因此,赵某与顺义供电公司之间因长期聘用已经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虽然赵某在形式上不是顺义供电公司的在编职工,但其权利、义务与正式职工并无大的差别,实质上其与顺义供电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隶属关系,应视为公司内部的人员,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注释:
[1]参见赵秉志、肖中华、左坚卫著:《刑法问题对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3页。
9.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 篇九
雇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雇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受雇方:(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人员团队建设与管理,提升公司技术水平与产品开发能力,并加强公司与技术团队的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技术人员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方承诺:
1、因工作需要甲方雇用技术人员乙方及丙方开展氢能动力混合机等项目,并依照甲方相关规定支付报酬。甲方需于每月月底支付乙方人民币/月,支付丙方人民币元/月
2、甲方需为乙方及丙方提供食宿及产品研发所需的工作场所、设备。
3、甲方根据乙方及丙方的重要技术成果给予额外奖励。
二、受聘方承诺:
1、乙方、丙方在协议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不得随意跳槽至第三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及协议。
2、乙方、丙方在协议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与甲方有关的包括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商业机密。
3、乙方、丙方在甲方的支持下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
三、违约责任
1、雇佣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不得违约,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2、四、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双方无异议,自动顺延。
2、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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