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2024-09-25

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通用8篇)

1.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篇一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铺位(楼号): 业主姓名: 签约时间: 编 号: 代 码: 菏泽名瑞房地产营销策划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法 人 代 表: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菏泽名瑞房地产营销策划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 人 代 表: 张维俊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 税务登记证: 联系 电话:

正文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乙方以本商业步行街整体正式营业起始日为乙方向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起算日期。

3、乙方向甲方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方式为: 每 支付一次,每 末(遇节假日顺延)的后七天内向甲方支付下个 的费用。乙方在支付日将甲方当 的基本生活保障金直接划转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

4、因乙方原因导致延迟给付甲方应收的基本生活保障金,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按应付基本生活保障金总金额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收取违约金。

5、乙方支付甲方(7)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8)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9)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10)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11)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12)姓名 ;年龄 ;领取标准: ; 合计:(小写:)

三、其他方式。

二、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无故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非因乙方的过错而引起的爆炸、地震、或其他不可抗拒力原因给甲方及其铺位造成的破坏、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事宜。

2、;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系地址: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平面图(商铺编号及位臵图)

2、房产证复印件(办妥房产证后由甲方提交乙方)。

3、营业执照等证照复印件

2.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篇二

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管理的严格要求

(一) 资本充足率

在最新的巴塞尔协议当中, 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然是8%, 不过, 对于普通股的占比、核心资本的要求却有所升高。其中, 普通股的占比提升至4.5%, 核心资本充足率提升至6%。由此可以看出, 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当中, 资本充足率的意义十分重大。

(二) 逆周期资本缓冲和资本留存缓存

在协议当中, 还规定了对于资本留存缓冲应当建立2.5%。规定0.625%为初始比例, 其后每年递增0.625%, 预计到2019年, 资本留存缓冲标准应达到2.5%。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 协议中规定了银行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 建立0%到2.5%。这样, 在经济繁荣时期, 银行能够进行资本缓冲计提。在经济萧条时期, 损失吸收能力提高, 资本下滑能够有效应对。在遭受金融、经济等冲击时, 银行能够降低对自身的影响, 保持稳定、安全的运行。

(三) 银行应急资本和额外资本机制

对于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的银行体系来说, 一旦发生经营失败或重大风险事件, 银行将会面临极大的系统性风险。同时, 由于银行普遍具有大而不倒的道德风险, 所以, 额外资本机制的建立, 具有极高的重要性。能够提升银行资本的质量, 从而确保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 维持稳定的运行。而应急可转债等应急资本机制的建立, 能够保证一旦银行面临倒闭, 损失由债权人共同参与承担。这样能够使对纳税人的影响降低, 并且维持银行的持续运行。

(四) 杠杆率

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当中, 银行体系过度累计的表内外杠杆率是一个重要的诱因。银行业杠杆率被迫下降, 资产价值下滑压力被放大, 导致信贷收缩、银行资本基础减少和损失之间的正反馈循环更加恶化。对此, 在巴塞尔协议中对杠杆率进行了规定, 在同一时期内, 成员国要平行测试3%的一级杠杆率。然后结合测试的结果, 最终调整在2017年进行, 在2018年纳入新协议。协议中对杠杆率的规定, 是为了确定银行体系累计杠杆率的底线, 对去杠杆化的不稳定风险进行缓释, 降低对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的不良影响。

(五) 流动性管理指标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也是爆发金融危机的一大诱因。之前并没有统一的流动性管理标准管理全球银行业, 因此在巴塞尔协议中加入了相应的管理指标。流动性覆盖率管理指标的提出, 是在压力巨大的情况下, 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对于短期流动性需求能否满足进行衡量, 不得在100%以下。净稳定资本比率监管指标的提出, 在较长的期限中, 对于银行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 能够度量银行可使用的稳定资本来源, 不得在100%以下。

二、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一) 资本充足率指标

相比于欧美等国家, 我国具有更为严格的银行业管理, 对于宏观经济的稳定、经融体系的维护、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 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具有很大的意义。2011年, 银监会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准。到2010年为止, 在我国商业银行中, 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 资本充足率为12.2%。与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标准相比, 要远远高出。不过, 从长期来看, 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经营业务, 因此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将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 对建立资本留存缓存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影响

巴塞尔协议中对商业银行资本留存缓冲和逆周期资本缓冲, 是为了使银行资本损失吸收能力得以提高, 对系统性风险进行防范。根据协议中的规定, 普通股和其它高质量资产共同组成了两种资本留存缓冲。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缓冲水平还无法满足巴塞尔协议中的要求。因此, 根据巴塞尔协议,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提高对于资本缓冲的要求。这样, 将会对商业银行再融资产生影响, 同时挤压未分配利润。

(三) 对银行额外资本和应急资本机制分析

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 在商业银行中, 必须建立额外资本机制和应急资本机制, 为商业银行风险做好计提准备。一旦经营失败, 或发生重大的风险, 可以迅速启动应急资本, 调用额外资本, 从而维持商业银行的继续经营和运行。因此,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来说, 建立额外资本机制和应急资本机制, 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三、在巴塞尔协议的进程中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策略

(一) 建立合理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

根据巴塞尔协议中的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能够在短期内满足核心资本和最低资本的充足率要求。不过, 在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前提下, 银行信贷业务不断增加, 对于资本的要求和消耗量将会更大。因此从长远的角度考虑, 我国商业银行仍然面临着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问题。同时由于将普通股的比例要求进行了提高, 增加了银行融资成本。对此,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理的资本补充机制。对资本结构进行调整, 协调内部资本积累补充和普通股资本补充。

(二) 调整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模式

巴塞尔协议中的一些列关于资本管理的规定, 都会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需求量产生影响, 将会提高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和资本需求量。而由于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主要都是信贷业务, 因此会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不利的影响。对此, 商业银行应当对业务经营模式进行积极的调整, 利用资本节约型业务来替代资本消耗型业务, 使资本利用率得到提高, 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效益。可以大力发展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 推动金融创新, 增加获利方式。

(三) 强化风险控制降低经营风险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当中, 主要面临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以及银行内部操作风险等。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 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在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 商业银行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性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对此, 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当强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使经营风险尽量降低。可以对自身内部的风险评价加以完善和优化, 对内部管理进行加强, 对风险控制进行范围扩大, 从而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运行。

(四) 结合本国实际落实巴塞尔协议

在巴塞尔协议的进程中, 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力度正在不断增大。基于最新的巴塞尔协议中的要求, 我国银监会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对新的资本管理标准进行了发布[7]。巴塞尔协议在经历了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 已经发展的更加完善、充实。其中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各项要求和规定, 都具有十分强大的显示意义。不过,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整体水平有限, 经营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于巴塞尔协议的落实与实施, 应当充分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 在坚决履行其中规定要求的同时, 应当注重实践性与灵活性。这样, 才能够更好的促进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结论

在我国的金融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当中, 商业银行一直以来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在经济发展和宏观调节方面, 商业银行更是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资本管理水平是衡量商业银行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水平有限, 因此在巴塞尔协议的进程中, 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只有充分理解和认识这一影响, 才能更好的利用巴塞尔协议, 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冯乾, 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 2012, 02:11-19.

[2]黄姝.基于巴塞尔协议Ⅲ内容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研究[J].时代金融, 2012, 14:77-78.

[3]游春, 张绪新.《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影响[J].金融管理与研究, 2011, 06:16-19.

[4]曾裕杨, 敖翔.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研究——基于《新巴塞尔协议》的分析[J].商业文化 (学术版) , 2010, 05:46.

[5]肖慧娟.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S1:73-76.

[6]石蓉, 颜日初.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 2011, 09:16-18.

3.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篇三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的发展

是指银行监管机关要求各个银行在确定的资产规模下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也就是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间的比率。资本充足率是银行对风险抵御能力的体现,也是各家银行展现其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1998年,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巴塞尔公布了《巴塞尔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凡是参与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及以上。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以及银行体系的风险不断增加, 直至1999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框架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才要求将最低资本作为银行的第一大支柱。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出台《新资本协议》,新协议不只要求将资本充足率作为新协议框架中三大支柱的首要支柱。以上,证明了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制度是一家银行在运营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因素之一。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及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辅的银行体制。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成立时间相对较晚且其经营相对灵活,管理机制相对健全,其资本充足率水平普遍高于国有银行,但相对于其他西方大型商业银行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近十几年来,随着银行资产的快速增加,使得国有银行原有的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稍有改善。

从总体加权平均的情况上看,从 2009 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维持在 11%以上,核心资本充足率在各个季度基本上均超过 9%。从商业银行的资本质量上看,核心资本与资本比率约可达到 80%,可见我国银行资本质量较高。从不同的时间段上看,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都维持了较高的水平。

但是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质量差等问题不容忽视。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中核心资本占了较大的比重,而附属资本非常少,这种情况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单一,附属资本所占比重严重偏低。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占比并不少。如四大国有银行为例,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均高于4%的最低标准,但是其附属资本充足率却远低于标准。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质量差这个事实皆为人知,首当其冲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庞大的不良资产由来已久。信贷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资产业务,信贷资产所占比重长期处于较高的水平。但是在我国银行中,信贷资产的质量偏差,不良贷款率严重偏高。在经济快速发展中,银行的信贷资产也随之高速增长,但随之不断出现的新的不良贷款需要有大量的资本用于冲抵不良贷款的损失。因此,商业银行完成核销不良贷款的任务十分艰巨。不良贷款率的上升不仅使风险资产增大,而且冲销不良贷款需要消耗资本,这些情况都使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

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本充足率管理制度不健全:1、资本充足率的评估程序或评估办法不一致,董事会和管理层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力度不够,银行资本评估、资本风险的评估、监测和报告这一系列制度不完善,商业银行内部的控制检查不足。2、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不明确,商业银行在自身的发展规划中并没有做资本充足率的资本扩充规划。3、资本的投入与转让的手续不合法规,这使得法律风险隐患有可能发生。4、存在违法抽逃资本金和违规吸收虚假的投资入股的现象。5、没有设置专门的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岗位,基本上无人处理资本充足率的管理工作。

(二)会计帐务管理的基础较为薄弱:1、会计账务处理上并未制定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权益类科目,会计核算办法不够科学、核算制度不够完善。2、未建立“实收资本”科目的会计明细分户帐,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内部股票配股统计表”替代实收资本分户帐,这种做法被称之为“以表代帐”,实际上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3、存在“实收资本”科目的帐帐、帐表不相符的现象。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对策建议

资本充足率对于衡量一家银行竞争力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同时也是保证一家银行的资金安全乃至整个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资本充足的水平高或低,不仅对于银行、国际信用评级、融资成本有很大的影响,甚至将影响银行未来的市场份额。我国银行业必须针对资本结构失调和资产质量问题给予及时解决。不断健全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机制主要是专注于强化资本覆盖风险以及资本回报约束的理念,不断加强完善各类风险量化技术以及拓展经济资本管理方法,科学、有效地衡量分支机构经营业绩,同时引导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使资本的效用达到最优。具体措施如下:

(一)主动调整经营模式,制订战略目标,实现经营业务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努力提高经营绩效。当前的商业银行在本质上是现代金融服务行业,银行自身须明确自身的核心领域和资源投入重点,不断加强对市场的细分,最终明确银行核心竞争优势不是同质化而必须以差别化服务为导向。根据不同银行其自身的特色,发展特色业务,不断优化资产结构以及资产质量,沟通协调各个业务系统的发展,形成重要局部领域突出相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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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商业银行务必强化在风险和资本约束为导向的经营发展理念,在打破单纯满足监管的观念上转向注重绩效管理,树立以资本管理为主的发展理念。这样是为了形成以资本约束为核心业务增长模式和组员配置方式,务求在高质中求稳。此外,更应坚持不变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发展效益、质量和规模三个方面。

(三)加强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管理。银行持有资本过多虽然满足了监管要求,但却错失投资机会,会影响资本回报率,从而不能实现商业银行价值最大化。所以,商业银行应该在监管当局最低资本标准上,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要求确定合理的资本总量区间和资本充足率目标。同时结合成本,质量、对股权的影响等因素,加大研究深度和广度,确立势力的资本筹集方式和渠道。

(四)以资本充足率为准绳,正确评价商业银行治理水平,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资本充足率对始终意义深远,其重要性也随着银行的发展持续不断提升。因此,银行仍需要通过强化自身内部的监督和完善公司体制,不断优化风险评价机制,加强风控理念的树立,进而落实到银行的风险管理。

(五)加快业务创新,优化资产结构,开发信用与市场风险管理技术。扩张银行资产规模关键在于强化资产的管理和提升资产的质量,而非消极减少银行的资产规模。要实现这一想法的具体措施有:优化资产结构,增加风险权重较小的中间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如为客户量身定做开立无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完善金融风险转移技术,同时本土化各类金融衍生品,从而降低银行资产的风险系数。

(六)杜绝新发生的虚假投资入股现象,并积极消化处置原有的虚假资本,从而使得资本真实化,才能增强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一是尽快消化历史遗留的存款化股金和集体资本。二是督促财政出资消化虚假的国家资本。三是积极消化法人资本中的虚假部分。

参考文献:

[1]吕少杰.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姚路.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影响研究[D].贵州财经大学,2012.

[3]蒋海,孙犇. 金融危机背景下重温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02):41-48.

[4]薛德余,高雷.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金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 技术经济,2009,(07):90-99.

[5]闫鑫. 资本充足率管理与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J]. 金融经济,2010,(08):42-44.

[6]谢奕. 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J].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7):78-81.

4.商业管理委托合同 篇四

合同编号:

房产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管理服务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河南天业置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173号

联系电话:

为促进“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繁荣和长期发展,维护“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整体统一的商业形象,提升“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经营水平,使“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能真正成为集购物、休闲、娱乐、餐饮与旅游文化于一体的中高档大型综合性商业步行街,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店面/商铺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进行统一商业经营管理的经营场所,为甲方拥有所有权的、位于新乡市卫滨区胜利路与孟姜女路交叉路口的“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号店面/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该商铺的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按甲方与河南天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该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该商铺的用途为商业用途。甲方有权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自行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自营);甲方也可将该商铺自行出租他人(等同于自营),或委托河南天业置业、经营管理公司帮忙招租,由他人依法持照进行商业经营活动(下称出租经营)。

第二条 商业经营

甲方以该商铺自营或出租经营,甲方或承租人均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所营事业(包括但不限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若需中国政府或有关部门专营许可或批准的,需同时取得 1

该专营许可或批准证书;若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制造商、品牌持有人授权的,应同时取得合法的授权文件。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应符合乙方对“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确定的商业规划、定位和布局。

甲方或承租人应对其所营事业对政府、债权人、消费者、社会公众承担责任。

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其经营管理事务和债权债务由甲方或承租人自行享有和承担。

第三条商业经营的管理

甲方同意就下列事务,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如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或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使承租人(经营者)或受让人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

1、该商铺的装修、装饰、商品的陈列和摆放的设计、规划管理;

2、该商铺的对外招商(包括但不限于出租)管理;

3、代出租经营户向承租商户收取租金,每次租金于次月月底前打入甲方账户(自营户除外);

4、“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主题形象管理;

5、“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营销推广管理;

6、“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经营秩序管理;

7、该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售后服务管理;

8、保证本商业步行街的经营秩序。

9、“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授权乙方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管理期限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的期限,为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

期满前双方同意延期的,由双方在期满前180日内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条商业管理服务费

甲方按本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服务,应向乙方支付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该商铺的总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元。甲方应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月、向承租户收取租金之日起,向乙方交纳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按季度支付,每季度的支付日为每季首月的第5日前。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或承租人遵守乙方之管理,在该商铺第一次开业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管理服务费金额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将该商铺出租经营的,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是甲方支付或承租人支付。若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的,乙方可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守则、规章和制度;

2、约束该商铺之承租人、经营者、合作商家(或厂商)始终遵守乙方就“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商业经营活动所制定的规章和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按时缴纳该商铺的管理服务费。

5、自营户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各项工商、地税、国税等费用,并按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及电业局收费标准自行缴纳(不含公共用水用电),以及物业管理费、广告费。

6、配合经营管理公司为本商业步行街市场培育及炒作的需要,在正式开业前后为租户提供三到六个月的免租期;

7、协助乙方做好商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8、向乙方出具“该商铺”产权证书或该类文件以证明甲方拥有合法产权、使用权及地位,并将该文件的复印件提交乙方存档保管;

9、按乙方提供的租赁合同的格式与承租人签订该商铺的租赁合同,并在该租赁合同签订后,向乙方提交副本一份;

10、合同项下的乙方服务内容或义务, 仅针对甲方而言, 甲方需保证在整个合同期间,乙方有权不受来自于甲方以外的任何一方(包括任何声称对“该商铺”拥有产权、使用权或各项利益之个人或单位等)的干预;即如有来自于甲方以外的任何一方的干预等影响正常商业活动的发生, 甲方须全权代表“该商铺”加以交涉和处理解决, 并同时免除乙方一切因此而产生的责任或费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户管理守则并将其作为该商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遵守;

2、根据“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实际,制定“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商业经营活动的规章和制度,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3、根据“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实际,不时的修订上述守则、规章、制度;

4、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商户管理守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

6、审核甲方或承租人以该商铺为经营场所所营事业(包括但不限于所售商品的种类、品牌或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乙方对“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确定的商业规划、定位和布局;

7、为保证广场开业时之状态良好,若甲方未能于“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正式开业时开业,或在正式开业后停业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按照甲方购置商铺时之总价的6%作为年

租金底价将该商铺出租他人,租赁税费由甲方承担;

8、配合本商业步行街经营管理公司与租户的合作需要,一般零售合同期3-5年,餐饮、美容美发、摄影、健身、超市、娱乐等大中型业态合同期为8-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9、乙方有权以“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及该商铺的名义,与拟进驻“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的品牌持有人、代理商进行招商谈判。所有招商条件必须以甲、乙双方均同意认可的租赁条件为基准,乃至安排甲方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或场地承包合同等与招商有关的法律文件;

10、行使“东方文化商业步行街”业主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附则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为甲方未能尽其相关之责任与义务时乙方所受到的损失, 即甲方需对乙方作出相应之赔偿, 包括乙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等。

4、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5、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新乡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6、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或盖章):乙方(签章或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5.委托管理酒店协议 篇五

第一章 委托事宜

第一条 合同双方

1、业主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火锅店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2、管理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工商登记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事由及事项

1、鉴于业主方对地处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 m 2 土地拥有______年以上使用权,并在该地块上拥有一座建筑面积____平米左右的__________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火锅店”);鉴于管理方为专业品牌管理公司,具有经营、管理、服务的专业经验,业主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全权委托管理方为业主方的独家代理人对火锅店进行经营、管理、监督和指导,并授予管理方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需的全部授权。管理方本着对业主方全面负责的态度,同意接受业主方的委托,以业主方的名义来组织火锅店的运营。管理方按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活动均为代理业主方而为,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管理方对业主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2、双方合作的目标是: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将火锅店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并达到火锅店所在地同级别火锅店的良好水平;努力使经营费用合理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对业主方的效益回报;

3、为使火锅店运营有一个清晰的管理权责,以达到双方期望的管理目标,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业主方将经营管理权充分委托给管理方,保证火锅店的管理仅由管理方独家监督、指导、控制并同意不干涉火锅店的经营管理,管理方可全权决定和控制有关火锅店经营管理的所有事宜;而管理方对火锅店的经营管理权受本合同规定及相关协议、附件的限制。

4、作为对管理方提供管理的补偿报酬,管理方将以效益管理费的方式分享管理效益和成果。

5、本合同规定的委托管理期限为___年,自____________起算。管理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延长管理期限。

6、管理方在履行本合同时,仅作为业主所委托的管理人,由业主负担一切经营火锅店之费用(包括相关的诉讼费用等),而且本合同对管理方不能构成为与业主之任何租赁、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业主方保证,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一个建设、装潢、布置、装备、设施完成的,符合管理方经营管理要求的火锅店交给管理方,并向管理方提供所有设施设备的全套目录和相关资料。业主并保证,在开业过程中或整个合同期限内不会有影响到火锅店经营管理的任何契约、条件或限制的存在,但经营管理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四条 业主方保证在管理方的配合下在开业日前办妥火锅店经营所需的各种权证和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1、《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火锅店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2、《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3、《特种行业许可证》;

4、《食品卫生许可证》;

5、其它应办的权证及手续。第五条 业主方可推荐人员担任火锅店业务岗位的工作,但须经过管理方的统一考核,由管理方聘用上岗。

第六条 业主方通过与管理方的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火锅店的经营提出评议、建议和指导,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为经营管理环境的不断改善共同创造条件。

第七条 负责缴付包括土地使用费在内的一切应由业主方承担的费用。第八条 业主方作为火锅店法人,将独立承担火锅店的经济风险及其他风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视为业主方以法人授权性质向管理方总经理移交本合同规定的火锅店经营管理权及与之相对应的经营管理责任,业主保证管理方委派的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对火锅店的经营有管理权。

第三章 管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管理方结合火锅店的实际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对火锅店进行管理。这一系统化工作主要包括:

1、与火锅店品牌相对应的经营管理的理念、政策、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2、建立服务质量标准。

3、设定火锅店各功能运作,包括市场营销、工作与服务流程、工作质量标准、制度与规范等。并对这些功能运作的质量,包括对营业收入与费用进行监控与指导。

第十条 管理方有义务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同时,在业主方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及时为火锅店提供采购和技术设备更新换代的服务。

第十一条 管理方有义务通过与业主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业主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听取业主方对火锅店经营提出的评议、建议与指导,在本合同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按照双方利益一致性原则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第四章 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

第十二条 管理费以效益管理费形式收取,管理方的效益管理费按实现的经营利润额的_____%计算。

第五章 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火锅店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 料、客用品等印上带有“____________________”的字样及管理方服务商标。

第十四条 业主方与管理方一致同意,火锅店的品牌形象设计制作应按管理方的相关要求进行,以此规范火锅店的形象组合,包括标识、色值、版式等。

第六章 终止

第十五条 如果在任何时间,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的话:

1、管理方或业主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2、管理方或业主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

3、管理方由于业主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业主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而且在业主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 天内,仍未能支付;

第十六条 如非违约方选择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自非违约方书面解 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如业主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在约定的时间提供符 合规定的火锅店于管理方,则管理方可选择书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方支付管理方人民币 元作为补偿;如管理方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每逾期一日,业主方应补偿管理方人民币 元。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所授予的终止权还应加上根据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所有赔偿。

第五十三条 对合同终止或合同到期的责任和权利

1、本合同终止或到期时因履行期满而终止时,除了不可抗力,管理方有责任将一个配备了必要固定资产和营运物资的、能经营的、符合国际标 准的火锅店移交给业主方。管理方在撤出火锅店前按合同的有关约定向业主方移交固定资产及重置资产清单,财务帐册及资料。

2、在合同因某个理由终止或到期时,管理方有权从火锅店撤走:a、所有确认火锅店为管理方成员火锅店的标记;b、所有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制定的手册、标准、操作程序和收据;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软件以及其它在经营和管理火锅店时使用的属于管理方及其成员的财产。

3、因某个原因终止本合同时,业主方要停止在公众场合将自己看作是管理方成员火锅店所允准的和/或代表的形象;中、停止使用管理方及其成 的所有商品名称、商标、服务标记、符号等,并不得在广告或其它材料中运用。此外,业主方要中、停止并制止将火锅店与管理方联系在一起的表示,并中、停止使用标志 身份的所有标志、标志牌、印记、印章和其它标记,但留在火锅店其它内外部、固定设备、操作设备和供应品、宣传册子和其它促销材料上的标志,在3个月的过渡期内不受此规定限制,除非业主方在合同终止前已将这些资料用完。食品和饮料配方、特殊的计算机软件以及任何由管理方及其成员开发的技能都属于管理方的财产,在本合同终止时业主方不再使用。

4、如果业主方在合同终止的30天内不能履行合同本条第3 款的规定,管理方可以在不承担非法侵入或其它民事侵权罪名的情况下 进入火锅店并采取制止这种行为的行动。由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同时,管理方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原则,就受到的伤害及损害 22 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四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适用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 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经业主方、管理方双方签字盖章后 正式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定义、用语表、一览表等)和补充协议、修正协议类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住所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电话: 电话:

6.停车委托管理协议 篇六

基于双方前期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协议,经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停车场收费管理事宜拟定方案如下: 第一条 停车场现状(附图纸)

大厦地下负一层车位数120个,地面车位数80个。配备道闸:西二环路入口处、望江路入口处 建议:由亚夏大厦业主方配备刷卡制道闸。收费方法:

目前收费方法:由保安根据车辆进入情况向业主按次(5元/次,)或包月(100元/月)收费。

目前仅地面停车场收费,地下停车场暂未启用。

目标收费方法:收取业主停车费用后,办理停车卡,业主在卡片有效期内自行出入,卡片到期后,自行缴费,物业公司负责催费。第二条 收费标准及分成方案

1、停车收费标准

地面:100元/月,地下:260元/月

2、收费方案

A、物业公司负责提供票据,由亚夏客服人员从物业公司财务领取并登记。

B、收费由亚夏客服收费员及保安等人员负责现场收费,费用收取后由收费员登记台账并上交物业公司。

C、收费员每月定期将收费台账发贵公司财务一份,贵公司财务可根据台账进行实地检查,盘点。

D、按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协议,按三七分成,每月末,物业公司根据台账的实际收款额,按三七分成,并扣除对方票据的税款后转贵公司账户。贵公司指定账户:?

3、其他规定

A、亚夏大厦停车场已完全交由物业公司管理,贵公司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干预停车场管理,收取费用,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经双方协商整改。

B、收取的停车费用仅为车辆的场地费用,不负责看管,对于可能出现的车辆事故,我方可负责配合处理,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C、对于停车场的管理设备,物业公司有义务做好保管并保证正常使用,对于出现的技术问题,贵公司需要给予处理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D、对于现场属于亚夏大厦资产,如后期需要整改的,应由甲方出方案并支付费用,我方可配合贵公司,对于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范畴内的相关事项,我方应积极处理并有结果。第三条 停车场现场管理

1、保持车场公共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包括:公共通道、公共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等。

2、管理车场交通与车辆停放有秩。

3、维护车场公共秩序正常,包括:安全监控、巡视、值勤等。

4、管理与车场相关的工程图纸、车主及用户档案完整无缺。

7.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篇七

《巴塞尔协议Ⅲ》在前两个协议的基础上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全面的考察,进一步要求各国商业银行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为银行提供了更多和更复杂的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每个国家应该根据自身银行业发展的阶段以及自身监管能力进行选择。协议也强调了市场约束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强制性的披露部分敏感性信息,让社会和民众能够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为了达到新协议的要求,倭国上写银行需要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有三大支柱,分别是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审核和市场约束。

(一)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提高了对最低资本规定的要求,而中国商业银行仍然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不良贷款余额居高不下,资产质量不可避免的下滑,致使倭国商业银行很难达到新协议的要求。

(二)监管审核

中国监管当局对于银行业有着较为强大的掌控能力,不过对于提高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还没有很有效的措施,很多政策浮于表面。

(三)市场约束

新协议要求银行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使民众也能对银行业的情况有相应的了解,起到对银行的外部监管作用。同时也能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给银行客户造成的巨大损失。中国市场约束以及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因此新协议对于中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三、构建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当前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来自国际先进银行的巨大挑战和压力,为了更好地发展,银行只能以新协议为指导,努力克服自身的不足,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才能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真正跻身国际先进银行的行列。

(一)完善贷款风险管理机制

中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绝大部分来自于不良贷款,应该加强贷前贷中以及贷后管理。做好贷前调查评估,提高贷中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贷后风险监管体系。银行可以根据多年来的损失数据资料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对于贷款风险形成预警机制,减少商业银行潜在的贷款风险。

(二)学习新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

新协议提出了更为高级的风险计量方法,对于中国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对于IT技术以及专业人员的要求更高。首先中国商业银行应该提高对于使用风险管理计量模型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是敷衍于表面,而是真的投入实际操作中去。其次银行应该在了解模型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创新,发现最适合自己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最后银行应该加强对自身人员的培养。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国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一直有缺陷,在新协议的要求下,监管机构应该制定一系列信息披露规章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商业银行应该定时高质量的披露信息,包括敏感性信息,让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披露的信息了解银行的真实情况,起到外部监管的作用,也能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恶果。

(四)提高对操作风险的重视

近年来操作风险导致了银行业巨大的损失,新协议也对操作风险单独提出了关注。操作风险的来源主要有工作人员和系统流程问题。对于工作人员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消除道德风险。对于系统流程问题,银行应该从内部梳理办事流程,建立规范化的流程管理体系,减少由于流程漏洞问题引起的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最好由银行高层下发管理手册,进一步将流程细化,条理化和体系化,从根本上杜绝此类的操作风险。

摘要:2008年爆发金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加大对风险的控制力度。主要探讨《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和中国商业银行应该做出的对策。

8.商业委托运营管理协议 篇八

关键词:新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1引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2月颁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过渡期内,商业银行要实施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计划,并报告银监会。由此,我国开始进入真正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阶段。

2巴塞尔协议的演变

2.11988年《旧巴塞尔协议》

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跨国金融机构层出不穷,金融国际化突显,促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此时加强金融的跨国监管合作,促进各国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显得尤其重要。在这种背景下,以“十国集团”为首的央行代表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下,在瑞士的巴塞尔开会,并建立了常设监管机构—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通过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旧巴塞尔协议》。

《旧巴塞尔协议》把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及其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使得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注重资本和资产质量等因素。

2.2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末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使得《旧巴塞尔协议》的缺陷暴露,巴塞尔委员会在广泛征求各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意见的基础上,对协议进行了多次修改,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并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推广实施。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重新确立了资本的监管的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2.3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协议的新发展

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巴塞尔协议的争论更加激烈。主要集中在新协议的监管框架具有亲周期性和新协议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基于以上问题,巴塞尔委员会于2008年6月出台了《公允价值的度量与建模》,提高公允价值的评估。2008年6月出台了《健全的流动性监管原则》,提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和全球监管能力,尤其是在流动性危机中的恢复能力。

3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3.1对我国商业银行的长期影响

从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仍是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差收入来看,严格的资本计提要求将会大大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传统的依赖信贷规模高速增长的业务模式将面临考验。一方面,高质量的资本要求和信贷增长促使银行减少分红派息的力度,同时股权融资将取代次级债融资成为银行的主要融资手段;另一方面,面对新的国际监管框架,中国银行业的经营模式转型也势在必行。

3.2逆周期影响

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一直处于上升期,以这一期间的现实风险所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会低估银行在完整经济周期中所面临的真实风险。中国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因此,如果经济周期处于下行阶段,即使是维持《巴塞尔协议Ⅱ》的标准,中国银行业也有可能面临较大的达标压力,更不用说新协议所制定的更高的标准。

3.3我国商业银行仍有提高杠杆率的空间

虽然去杠杆化已经成为金融危机以后欧美银行的主旋律,但是由于中国银行业面临与欧美银行完全不同的经营环境和发展阶段,所以应当辩证地看待杠杆率水平。杠杆率的高低与资产利润率的高低具有相关性,适当地提高杠杆率可以提高银行的利润率。适度扩大表外业务,可以减少银行的资本占用,也可以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应在防止投机性衍生品扩张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3.4新资本监管制度将会提高我国银行业经营的稳定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版中,银监会还加入了拨备覆盖率指标。150%的拨备覆盖率即使不能覆盖未来的全部不良贷款,也至少能保证银行资产风险在短期内不会集中爆发。经过多年的商业化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远超从前,这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我国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4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的对策

4.1建立长效的多渠道资本补充机制

为适应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商业银行有扩大规模的内在要求,迫切需要开拓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的持续充足。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资本:一是引入战略投资者;二是在境内外上市募集资本,或通过增发股票进行再融资;三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工具补充附属资本;四是控制利润分配,提高未分配利润补充资本。

4.2建立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

逆周期资本监管的框架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信用风险产生于信贷快速扩张时期,但显现于经济衰退时期;但按照现行的资本监管方法,经济上行期资本要求下降,经济衰退期资本要求却上升,扩大了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

为降低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这种正反馈效应,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过度周期性波动;二是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三是通过扩大留存资本推动银行建立超额资本;四是建立与银行信贷过度扩张挂钩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4.3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通过优化资产结构和调整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中间业务等不需动用银行自身资本的业务,推动中间业务加快发展,进一步提高手续费、佣金和非信贷资产收益比例,提高银行定价能力,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逐渐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对包括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商业银行须稳步开展金融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有特色的新产品和新业务,避免低水平同质化竞争,提高综合盈利能力。

4.4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市场氛围,为业务转型创造合理的客户理念和需求

就大中型企业而言,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已经不足以满足其需求。商业银行在拓展业务的同时,可以根据企业自身情况为其量身定做产品。在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创造出企业需求,以提高银行经营收入。对于中小企业业务,客户风险集中度低、融资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银行在该类业务中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对于个人客户,商业银行应侧重市场氛围的培育。通过提高客户的风险意识和对理财产品的了解,为资产证券化和个人金融服务的发展提供先期保证。此外,对于高净值人士,银行还应该大理开展财富管理、私人银行、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促进自身盈利模式的转变。

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代表了全球银行业监管强化的新趋向,对国际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对中国来讲,对该协议的实施应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必须充分评估其在长期内对中国银行业以及经济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根据本行情况,不要盲目引进和实施。建议在新协议的框架内,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及实施进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规划,在强化银行监管的同时,避免对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以真正达到促进银行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乔银、王斌蓦.论巴塞尔协议的演进及其改革发展[J].现代商贸工业,2010(16)

[2]王兆星.国际银行监管改革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J].国际金融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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