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二手房

2024-09-13

民事起诉书二手房(通用11篇)

1.民事起诉书二手房 篇一

原告:胡**,女,汉族,xxxx年3月2日出生,职业:XXX,户籍地:广东梅州市**县**镇 现住:广州市*****301房,电话:xxxxxxxxxxxxx

被告: 蔡**,男,汉族,xxxx年1月9日出生,职业:XXX,现住:广东省**县**镇永*街*号。身份证号码:44152*****01091315,联系电话:181221*****

诉 讼 请 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98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借款利息30000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蔡**以生意失败需要周转为由,在xxxx年7月22日至xxxx年2月15日期间,向原告胡**借款人民币153000元(拾伍万叁仟元整)。其中转账93000元(玖万叁仟元整),现金60000万(陆万元整)。截止xxxx年4月21日,被告已归还55000(伍万伍仟元整),仍欠原告胡**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针对欠款98000(玖万捌仟元整),原被告于xxxx年4月21日补充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以人民币98000元为基准,每月按3%作为利息,即为2940元/月。针对尚欠的款项,原被告约定分三期付清:在xxxx年4月30日之前还款50000元整,第二期xxxx年5月15日还款48000元整,第三期xxxx年5月30日归还30000元整;所产生的利息人民币3万元整,借款人应在xxxx年5月30日支付完毕。

此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促还款,但直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之日,被告都没有再向原告偿还任何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找被告,要其按约还款,但被告不见踪影,手机也逾半个月无法打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取得借款后,拒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按约支付第一、第二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又有其他缠身债务未能按期偿还,对第三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2.民事起诉书二手房 篇二

民事诉讼本是以私人资格发生的诉讼, 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社会生产的规模化日益加剧, 经济关系也不断趋于垄断化和国际化。这些必然使得某些集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 由一定的主体提出诉讼请求, 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制度就是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 通过诉讼程序设计, 鼓励公众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和监督, 把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交司法审判, 通过纠正、制裁, 使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1]在民事公益诉讼中, 通过司法积极能动的介入、法官充分发挥其社会认知, 平衡价值冲突、利益冲突与社会冲突;通过及时、合理、有效地纠正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 化解社会矛盾, 维护社会秩序, 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2]民事公益诉讼还能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 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赋予各种社会成员以监督权的公益诉讼将涉及公益的法律实施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保证法律制度得到普遍遵守。

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功能虽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规定, 但是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具有积极维护社会公益的职责。在刑事诉讼领域, 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进行刑事追诉, 是因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不仅包括刑事被害人的利益, 还侵害了国家利益, 扰乱了公共秩序, 损害了公共利益。检察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十几世纪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制度, 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可以代表国王参加民事诉讼, 对损害国王利益的人提出赔偿要求。检察机关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其与生俱来的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我国检察机关还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根据宪法授权, 依法行使检察权, 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性活动。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既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 也可以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其中, 在民事诉讼领域,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确定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监督者地位。

检察机关的公共性及其法律监督者的地位, 是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发挥能动作用, 积极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由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行之有效的方式。

二、检察机关以督促起诉方式介入民事公益诉讼

(一) 督促起诉符合法律

督促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发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但负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公益维护等法定公法义务的机关、组织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时, 检察机关督促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做法和制度。[3]督促起诉是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创新, 它的法律基础是《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也为检察机关创新督促起诉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法理上讲,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包括监督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法律活动的权力;当负有维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职责的有关机关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时, 检察机关当然有权督促其履行职责, 包括督促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检察机关督促起诉的实质是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意见与建议促使其积极履行职责, 以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形式之一。

(二) 督促起诉更具有优势性

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可以采用多种方式, 如直接提起诉讼、支持起诉以及督促起诉。相较于其他介入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 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更具有优势性。

首先, 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法理上受到比较多的质疑;实践中由于各家法院及检察院的理解不同, 对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诉讼存在不同的处理。另外, 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是否会造成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和原告的角色相冲突, 是否会导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的基本格局构成陷入逻辑上的悖论、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等存在着巨大的争议。

其次,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主要是指针对当事人不能起诉的情况支持起诉。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往往难以完全重合,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启动相当困难。而且在支持相关主体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 由于缺少法律可操作性的规定, 检察机关始终处于被动的状态, 检察机关在具体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处于不明确的状态。

再次, 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势必为诉辩、举证、质证投入大量的成本和资源, 这些资源的消耗最终会外化为社会成本, 从而增加社会的负担。因此督促起诉在监督公共权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可以实现成本最小化、效益最大化, 实属公力救济的上策。[5]督促起诉简便易行, 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小, 大大节省了检察机关的司法资源。

最后, 检察机关督促起诉更符合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更符合现代国家职能分工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优先考虑将起诉职责给予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它国家行政职能机关或者单位, 只能在个别情况下, 没有人起诉、也没有可以督促起诉的对象时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司法实践中督促起诉权的运行

(一)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案例[6]

2010年4月, 被告人顾某在青浦注册成立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 主要对外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润滑油, 同时顾某也非法经营销售柴油等燃料油。2011年4月11日上午, 被告人顾某在明知可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情况下, 将收购来的废油中不能再使用的残液先用水稀释, 再抽到油罐车中, 随后把油罐车里的废油残液全部倾倒在自己工厂的空地上, 用水不断冲洗。废油残液排入淀浦河, 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物价部门鉴定, 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青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罪对被告人顾某提起公诉。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刑事判决后, 青浦区检察院发现, 顾某污染环境案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38万余元, 但是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青浦区检察院决定以此案为契机, 开展督促起诉。检察官经审查发现, 在本案涉及刑事部分的物价鉴定报告中, 只对被告人顾某造成的38万余元的损失进行了核定, 缺乏具体的费用明细及各受害单位遭受实际损失的内容。为了查清涉案单位的具体损失数额, 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计算, 为开展督促起诉收集了详实的证据材料。

最终上海市堤防 (泵闸) 设施管理处、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青浦区朱家角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三家单位成为青浦区检察院首批督促起诉的单位。青浦区检察院也向这三家单位制发了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书, 建议他们积极对顾某提起民事诉讼, 追究其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2011年9月27日, 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收到检察建议后, 率先向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要求被告顾某赔偿相关公共财产损失。由于考虑到顾某尚在服刑期间的状况, 最终双方愿意以调解方式结案, 顾某赔偿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3万元。随后, 另外两家单位也相继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顾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在法庭上, 顾某主动承认错误, 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造成的损失。最终, 顾某同意赔付两家单位9400余元。

(二)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案例[7]

2007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干警在走访该市国土局时偶然获悉, 几年前浙江省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该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付土地出让金八千余万元, 合同到期后房地产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拖欠土地出让金。

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 这些年来该房地产公司效益不错, 所建商品房已大部分售出, 完全有能力偿债, 属于典型的恶意拖欠。经全面调查取证, 海宁市检察院向该市国土局发出《督促起诉通知书》, 该局立即采纳了检察院的“督促起诉建议”。房地产公司发现这次国土局是动真格的了, 马上提出了和解。就这样, 流失的八千余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一千四百余万元的滞纳金被成功追回。

(三)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起诉案例[8]

2006年9月, 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申诉案件时, 发现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04年1月至2006年1月, 租赁了宁海县新世纪购物中心的房屋, 然而租赁费却久拖不付, 已累计拖欠44万余元。经查, 这些房屋归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宁海县检察院及时向其发送督促起诉书, 建议该公司尽快向法院起诉, 以免国有资产流失。收到督促起诉书后, 该公司马上聘请律师, 并向法院提交了诉状。2006年11月20日, 在法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王某同意支付拖欠的44万余元租赁费, 并约定在2007年2月底前分期付清。春节前夕, 王某将最后一笔房租交到了宁海县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督促起诉权的效力完善

督促起诉, 形式上是检察机关为保护公益所作的决定。但从效力上看, 它属于检察建议, 是一种软约束。有关机关或单位经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后, 仍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保障督促起诉的效力, 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一方面, 有关机关或单位经督促起诉后, 仍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其职责的, 其背后往往还隐藏着违法违纪情况。对于国家机关怠于行使职权, 涉及贪污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的, 检察机关应当对相关责任人展开立案侦查;对于非国家机关涉及商业犯罪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害的, 检察机关应当将有关线索移送有关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相关意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另一方面, 可以赋予检察机关通过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检察机关督促起诉后, 有关机关或单位仍然不履行职责的,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的现实损害仍然继续存在, 检察机关应当具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

摘要: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由其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必要的。但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也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检察权的属性出发, 寻求最符合其身份与地位和最有利于实际操作的介入方式。督促起诉方式是检察实践中正在探索的一种新的检察监督方式, 其有效地维护了公益。督促起诉比起检察机关直接起诉、支持起诉等其他介入民事公益诉讼方式, 具有快捷、经济、理论争议少等优势, 但也存在着督促效力软弱、督促效果不佳的短板。需要对此进行完善, 建立与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督促起诉

参考文献

[1]李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41.

[2]李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47.

[3]张步洪.构建民事督促起诉制度的基本问题[J].人民检察, 2010 (14) .

[4]潘剑锋.民事督促起诉的必要性和可行性[N].检察日报, 2007-11-15.

[5]傅国云.论民事督促起诉[J].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1.

[6]此案例情况是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调研时获得[Z].

[7]此案例是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调研时获得[Z].

3.打民事官司要讲究起诉技巧 篇三

在什么时候起诉:既要准备充分又要不失时效

发生民事纠纷后,当事人如果起诉维权必须把握两点:一是准备充分再起诉,二是不能失去起诉时效。

起诉前的准备,最重要的一项是调查取证。因为,如果先起诉、后收集证据,对方很可能设置种种障碍,加大调查取证的难度,并可能导致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无法获得。打官司从某种角度来讲就是打证据,诉前调查取证就更显得重要。此外,为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有的案件还应当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合法权益能够兑现。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出。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是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是1年、3年或者4年,当事人应当增强时效意识,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维权。一旦失去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再打官司也只能自吞败诉苦果。

向哪个法院起诉:以方便自己、有利于自己为原则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不过,对于大多数纠纷来说,有管辖权的法院并非仅有一家。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在管辖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受诉法院。如何选择,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诉讼成本,哪个法院方便就选哪个法院;二是远离地方保护主义,避开对方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三是利用地方差异,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院。当前,不同地区的法院处理同类纠纷,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在处理结果上往往存在差异,有时候地方差异还很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实行地域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不同,则最终的赔偿责任很可能相距甚远。

以谁为被告起诉:切记择富弃贫,莫漏连带主体

确定被告,是起诉时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对于一起纠纷,确定谁是被告,有时候十分复杂。因此,对于复杂的纠纷,当事人如果拿不准,可以聘请代理人,看看可以将哪些人推上法庭的被告席。在选择被告时,切莫遗漏具备履行能力的义务主体,也不要放弃对连带责任主体的追究,如此,方能增大合法权益兑现的概率。

以什么案由起诉:如果请求权竞合,哪个有利选哪个

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具体事实的发生而导致数个法律规范要件成立时,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产生了数个实体权利,相应地产生了数个不同的请求权。

4.民事起诉书离婚 篇四

被告xxxxxx男,xxxxx年xx月11日生,住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13075589382

诉讼请求:

1、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500元/月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认识,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颜宝庆。自19认识原、被告均在合肥打工 。

由于原、被告结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尤其让原告难以接受的是,被告不认真工作,上班三天打鱼两天晒网。大部分时间泡在彩票点,从不教育孩子和操持家务。并且有家庭暴力,只要在外有什么不顺心的,对原告轻则辱骂,重则殴打。原告的身心处于极度的压抑状态。这一切严重伤害了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特诉来贵院请求判决如诉所请 。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

5.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篇五

被告:A,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0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做生意缺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后原告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将500万元划入被告帐户,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答应于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但被告以多种理由搪塞。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原告:B

6.楼上漏水民事起诉书 篇六

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妨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8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武汉市汉阳区鹦鹉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的业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邻居。2015年4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如厕不便且墙上开始渗水,随即原告便告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漏水的原因是被告房屋卫生间里蹲便器问题造成的。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交涉要求及时解决卫生间漏水的问题,但被告每次均予以其他理由搪塞,小区物业公司与社区也从中协调多次但无果。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7.民事纠纷起诉书格式及 篇七

被告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象山县XXXX 身份证号码:330225000000000000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人XXX归还向原告XXX三次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0.00元)。

2、要求被告人XXX支付原告XXX约定的借款利息。

3、要求被告人XXX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XXX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付购房款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配货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被告人XXX又于20XX年XX月XX日,以急需周转资金付会为由,向原告XXX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原告XXX收到被告人XXX亲笔所写借条一份。

因被告人XXX的丈夫XXX与原告XXX既是老亲、又是多年的朋友,所以原告XXX对于被告人XXX的借款行为和信誉深信不疑。

三次累计借款给被告人XXX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当原告XXX急需要钱的时候,提前十五天告知被告人XXX,被告人XXX将按时归还所借的钱款。

原告XXX因经营资金紧张及归还他人借款的需要,于20XX年XX月XX日向被告人XXX提出归还所借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XXX与被告人XXX双方约定20XX年XX月XX日归还。

到期后,原告XXX多次要求被告人XXX按时归还借款。

被告人XXX均以过几天就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

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

原告XXX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为盼!

证据和证据来源:

1、被告人XXX亲笔所写的借条三张。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还款告知书三份

3、借条复印件三份

原告 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xxx,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xxx(担保人),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xxx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借款人)于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出借人)借款5万元,由第二被告(担保人)以xxx方式担保。

二人当日写下欠条并签字。

欠条写明被告最迟应于xx年xx月xx日偿还借款。

还款期届满以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两被告均不予偿还。

至今日已经逾期一年有余。

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希望法院公正审理。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8.民事起诉状公民起诉和法人起诉 篇八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 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附:

起诉状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分割自己的侵权或者争议的其他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

书写起诉状告要求诉讼请求明确、证据充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起诉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二, 主体要合法。

第三, 应当写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 必须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 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应客观、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书写起诉状时不能用谩骂和人身攻击及其他污秽语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 书写起诉状时,当事人是公民个人的,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住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在起诉状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起诉日期。

相关知识

在制作民事起诉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内容;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原告应当写明单位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电话,接着还要依次写明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被告应当写明单位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以及联系电话。如果有第三人,应当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第三人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写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的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如请求准予与被告离婚、请求解除合同或者履行债务等。书写诉讼请求要明确具体、合法合理。

(3)案件事实。事实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是提起诉讼、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基础和依据。事实应当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结果。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是必须实事求是,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二是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叙写;三是既要反映案件的全部情节,又要突出重点。

(4)理由。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应当依事论理,写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性质、已经造成的后果以及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应当依法论理,写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阐述理由主要应当注意三点:一是依事论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抓住重点,击中要害;二是依法论理应当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款;三是理由与事实、诉讼请求应当一致,不能出现矛盾。

9.民事起诉书二手房 篇九

原告:XX男汉族XX 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XX区XXX镇XX村XX号

被告: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年XX月至XX年XX月克扣拖欠的工资X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克扣拖欠工资100%的额外赔偿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XX年XX月至XX年XX月加班工资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私车公用补给XX元。

5、判令被告补缴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社保金差额。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X年XX月XX日进被告单位工作,担任XX职务,月薪为XX元/月,双方签订第一期劳动合同为XX年XX月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第二期………原告按照被告单位要求,每周工作48小时,工作6天休息一天,但被告从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从XX年XX月起,被告以种种理由克扣拖欠原告工资累计达XX元,(其中XX年XX月至XX年XX月每月克扣拖欠工资XX元,XX年XX月至XX年XX月每月克扣拖欠工资XX元,XX年XX月克扣拖欠工资XX元)。

另,原、被告约定,被告补给原告私车公用补贴XX元/月,但从XX年XX月起被告就少发给原告XX元/月,从XX年XX月起每月少发XX元,故被告应当支付XX年时效内的私车公用补贴差额XX元(计算方式:XX6年XX月至XX年XX月=XX元*X个月=XX元;XX年XX月至XX年XX月=XX元*XX个月=XX元)。

事发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协商至今都未果,无奈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10.民事申诉书 篇十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申诉书格式范本

(各类案件通用)

申诉人

申诉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字第 号,提出申诉。

请 求 事 项

事 实 与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 原审 书抄件一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申诉书供各类案件提出申诉时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

2、“申诉人”栏,如系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申诉人”署名栏,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则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此外,再审申请书是专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用法律。

民事申诉书格式:需写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请求,事实于理由。

范文如下:

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电话:xxx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xxx纠纷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xxxx

2、xxxx 事实与理由:

1、xxxx

2、xxxx

3、xxxx 综上所述,xxxx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 年 x 月 x 日

例子一 民事申诉书范文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06年6月22日作出的(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8日作出的(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法院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行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此 致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06)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6)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各一份。

例子二

陈尸三年案未了,一桩冤屈何处申?

***领导:

申诉人:李兴年 女 72岁 汉 农民 住安徽省和县沈巷镇迎江行政村 申诉事项:我的老伴张居道被他人殴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没有了结 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29日早晨,申诉人的女儿张和红开面包车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顺便带了一名小学生上学,被开着黑头车的雍家军看到后认为抢了他的生意。便无故将张和红殴打一顿后驾车离去。我老伴张居道得知情况后,为防止雍家军在张和红必经之路的小学校门口再找渣,(因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张和红的车同往。当张和红的车到达小学校门口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军手里持着一根铁棍,将车拦停下来,强行拉开车门揪着张和红的头发将其从驾驶室拖下来实施拳打脚踢。我老伴见状急忙下车来劝阻,雍家军却用手中的铁棍向我的老伴头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当场倒下。口中还叫嚣着:“你老东西也想作死”。(在现场有很多人目睹了这一幕,铁棍目前还在派出所)。当时有群众目睹了此惨景后报了警。不一会和县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赶到现场,并将张和红、张居道及雍家军一并带上警车准备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

可气的是途中雍家军称有事要求下车,车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办案民警与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是兄妹关系)竟然没一个阻拦。更可气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张和红见父亲张居道脑上肿了一个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带张居道去医院看伤时,民警断然拒绝,说等他们吃完早饭录过笔录后再去。20分钟过去了我老伴的伤势越来越严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医院。

更可气的是雍家军夫妇已纠集一伙人早在镇医院门口,见到张和红及我的老伴便又实施殴打。后经和县沈巷镇医院诊断及头颅CT 所示(片号00749):右枕部头皮下血肿,右颞部硬膜下血肿。由于医术所限,镇医院要求我们立即转院,后转至芜湖市弋矶山医院。由于申诉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额的医疗费,只能被迫出院。2007年9月23日,申诉人的老伴在被打伤6个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体停放在殡仪馆中。申诉人的老伴张居道被伤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军用铁棍殴打其头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发生后公安民警没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证据。而是向四个未成年的小学生询问笔录。并以四个小学生“说是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来定了案子。而对在现场的几个成年人没有做笔录。后依据“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对申诉人老伴的伤势做出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外伤性颅脑损伤,构成‘轻伤’”并不予立案。对于这种结论申诉人不服:

(一)、受害人在治疗诊断中,根本没有被医生诊断过:“外伤性颅脑损伤”。依据司法部[司法(1990)070号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章:第一节,第42、44条之规定: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已构成“重伤”。

(二)、受害人被打伤在医疗中,医生根本没有说“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病引起的。而法医竟以“周先红推倒我老伴的证词”做了“病理分析”认为右额颞半球脑梗塞、脑萎缩、偏瘫、肌力为I级等是“高血压”引起的。对此,申诉人不服。

(三)、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人是雍家军,而不是雍家军的老婆周先红。但和县公安局竟以“周先红伤害张居道,我局经审查认为其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诉人不服!

(四)、将我老伴殴打致死的雍家军只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五天,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申诉人不服!

据此,申诉人要求公安机关向当时在场的几个成年人重新搜集证据和重新鉴定,但均遭拒绝。和县公安局领导、沈巷派出所所长、副所长、办案民警及法医等人的答复:要做你们自己做去,我们不可能帮你来推翻我们自己的鉴定结论。

无奈之下申诉人向安徽省公安厅上访。2007年10月10日以[(2007)1412号《安徽省公安厅转送信访事项告知单》要求:“要求和县公安局受理并依法处理”。该局不得巳才开出了 “委托书”,但扬言;在全国不管什么地方,我们都会让你们的鉴定做不成。在反反复复的推诿和扯皮中至2007年12月21日才向上海的一家“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交了材料。一直到了2008年3月28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司鉴中心(2007)活意字第80号](以下简称《意见书》)。不出他们所说,申诉人等了几个月竟等到了一个亳无意义的“意见书”。而不是“鉴定书”。该《意见书》中称:

(一)、张居道头部遭他人钝性外力作用,致头部软组织挫伤伴头皮下血肿等,该损伤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伤范围,应评定为轻微伤。

(二)、若委托方查证送审的1号片确系张居道2007年3月29日头部外伤后所摄,则张居道本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三)、张居道原患有高血压病等疾病,本次外伤后发生的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

对此毫无意义的《意见书》申诉人不禁还是要问:

(一)、“轻伤”还能死人?

(二)、“轻伤”的评定。《意见书》中称:“是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第八条等条款之规定,评定其“左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申诉人咨询人很多医生和法医等专家,都说:“左颞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4条的构成要件,应评定为重伤。不存在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8条的构成要件而评定轻伤。

(三)、由于伤势进一步恶化最后发展到脑梗塞、偏瘫等严重后果。对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42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但在《意见书》中竟敢将此项很重要的伤情不提。

(四)、申诉人的老伴虽说有高血压病史,但在受伤前一刻身体一切很正常,能参加一些体力劳动,且在医疗期间医生也没有以高血压病来治疗。《意见书》中称:“本次外伤后发生大范围脑梗死与本次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依据不足,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申诉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鉴定,你要么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要么说“不存在因果关系”。你说“依据不足”,那申诉人上那里去要依据?你说目前不宜据此评定损伤程度,那你说什么时候才能评定损伤程度?由于脑子受伤人都死了,难道等申诉人我老伴的遗体火化后才能评定?真是无稽之谈。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个年头了,尸体还在殡仪馆里。虽说在申诉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来公安机关也向打架在场的几个人做了“是雍家军打的”证据。但一直都没有作为定案证据来定案!更说不上以此来作为司法鉴定了,对此,申诉人一直要求省公、检、法的法医来对死者作尸检。也遭拒绝。为此,特向你反映,万望您给予高度重视和关怀!礼

申诉人:李兴年携子女

张岩峰 张峻峰 张和芳

张和玉 张和红 张翠萍 跪启

11.医疗纠纷民事起诉书 篇十一

被告2: 王健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

被告3: 鲁开贵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医生)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三、请求卫生医疗行政部门吊销王健医生和鲁开贵医生《医生执业资格证》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有以下欺骗患者行为:

1. 误诊。王健医生在患者没有典型过敏性鼻炎症状且没有对患者进行过敏原试验

情况下,就随意判定上诉人0000就是过敏性鼻炎,实际上上诉人是慢性鼻炎,没有事实实验依据出现误诊。

2. 上诉人00000做的是等离子消融手术,但是手术后在费用清单上发现下鼻甲切

除手术,在手术前、手术中和手术后,医生均未告诉上诉人0000要切除其下鼻甲,直到上诉人00000在费用清单上签名才发现,严重侵害了上诉人0000人身健康和知情权。而且让一个不懂病人情况没给病人诊疗过的年轻医生来为患者进行手术,没有任何医生在旁边指导,甚至该手术医生的执业资质都值得怀疑,是否只是实习生。

3. 术后三天就提前让上诉人00000出院,不顾患者的身体健康,在患者仍有不适

的情况下,不提前告知患者,不经患者同意就擅自安排其出院。鲁开贵医生狡辩说是医保制度,如果病人没来就可以让其出院,但是,上诉人00000术后第四天10点半到医院时,已被告知出院,没有提前告知。当时上诉人也希望继续治疗,但是医生说没有必要。在没有继续接受治疗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上诉人00000后续身体恶化出现各种症状。

4. 术后,患者两次身体出现严重不适,请求是否需要治疗,都被医生一口否决,说不用治疗,拒绝为患者考虑,导致后来患者不得不到省人民医院和湘雅检查,后经检查,上诉人00000才知军区医院违规操作,违背医德,对患者不负责任。

5. 在7月31日上午,上诉人00000到省军区医院讨要说法情况未果,患者情绪激烈谩骂医生情况下,卢姓医生对上诉人00000进行殴打,首先动手,先打了上诉人0000一拳,医生殴打患者,天地无良。现场有20名左右人员,有医生也有患者,期间有一位老太太出来维持正义大喊:“医生殴打患者”,卢姓医生后被旁人扯开。

6. 上诉人00000在00月00日上午即缴纳了1000住院押金,办理了住院手续,但是期间绝大部分费用均还是在医院门诊部自费,王健狡辩说是医院规定。有费用发生证据在手。住院期间费用项目繁杂不清,军区医院违背国家就医政策,骗取患者医药费,欺瞒患者,实在有违法制,有违医德。综上所述,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耳鼻喉科暗箱操作,欺骗患者,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下就对患者展开手术,违背国国家医疗政策,乱收费,拒绝患者治疗,侵害上诉人0000的人身健康和知情权,甚至在患者讨要说法的情况下殴打患者,让既无医术又无医德的医生为百姓看病,实则欺骗患者的钱,不仅没治好上诉人的病,反而让其情况更加严重,恶化。至此,强烈要求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严惩无良医生,强烈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王健和卢姓医生从业执照。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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