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虚假广告

2024-07-15

中国的虚假广告(共8篇)

1.中国的虚假广告 篇一

论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广告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遍现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入,商业广告在促销商品和服务的作用上越来越大,可随之产生的虚假广告也越来越多,不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对市场管理秩序及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为了有效遏止虚假广告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我们应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分析我国现行法规对虚假广告规制所存在的不足,改革广告审查制度、完善立法、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加强对虚假广告的执法监督。

[关键词]:虚假广告;规制;治理

广告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普遍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广告在促销商品和服务上所起的作用日益扩大。厂商借助广告传播信息的功能拓展市场,推销产品或服务;消费者借助广告了解信息,选择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2009年我国的广告营业额突破两千多亿,达到2041亿元,经营单位达20万户,从业人员133万人,广告业已成为社会经济中有重要影响且极具发展潜力的行业,它为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不容忽视的是,虚假广告屡禁不止,且越演越烈。据2000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专项调查表明,虚假广告已成公害。而近年来,电视购物广告、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等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更严重的危机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

全。分析虚假广告个中泛滥的原因,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审查制度存在缺陷,执法不够严格以及监督体系不健全等。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如何规制虚假广告?有何不足之外?如何完善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这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及社会危害

明确虚假广告的概念及社会危害,一方面可以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定公认的行为准则、使其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可以使其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制裁虚假广告活动责任主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虚假广告的概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这里,广告法将规制对象明确界定为商业广告。而关于虚假广告的定义,广告法上并未明确界定。但各种法律法规都对虚假广告作出规制。《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以大多数人对虚假广告的普遍认识,笔者认为虚假广告是指广告活动的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入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牟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广告。因此,虚假广告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1.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的真实性原则。2.创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目的是通过欺骗或误导消费者来获取营利。3.虚假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广告违法行为。其虚假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夸大失实的广告: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不公正的广告;消息虚假的广告。

(二)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

虚假广告的存在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侵害了个人的利益,同时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1、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而虚假广告通过虚构编造、吹嘘夸大等手段,剥夺了消费者的这些合法权利,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经济上、心理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2、阻碍了广告业的良性发展

虚假广告带来的暴利蒙蔽了某些广告从业者的视线,使他们花费大量精力研究如何炮制更具欺骗性的虚假广告,而忽视了发展正常的广告

业务,引发公众对广告的不信任感上升。这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广告业是个不小的打击,必将严重阻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3、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会对市场运行秩序造成冲击。虚假广告往往和假冒伪劣产品结合在一起,凭借传播迅速、受众面广的优势误导公众的消费,造成“劣胜优汰”的反常现象,破坏了正常的竞争机制,导致市场秩序严重混乱,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传统商业道德受到极大的挑战。

二、我国在虚假广告规制及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方面的缺陷

对任何行为的规制一般都要有法律的规定作为依据,才可以执行,即做到有法可依是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基础。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也不例外。

1、虚假广告界定标准模糊

目前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尚无虚假广告的法定概念,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也过于简单,只散见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不利于认定虚假广告,实际操作难度大。《广告法》除第3条对所有广告的内容和形式规定“应当真实、合法”外,直接规定虚假广告的有: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37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8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

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间接规定虚假广告的有:第9条关于广告的表述“应当清楚、明白”;第10条关于广告使用的数据、资料等“应当真实、准确”;第11条关于广告中涉及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应当合法有效。在行政层面上,《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综合以上法律法规,有几点值得思考:其

一、关于什么是虚假广告,我国的广告法规没有明确的界定,更没有明确的定义。只在《广告法》第3条、《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中笼统地规定,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这让消费者在面对虚假广告的时候无法用法律保护自身利益,执法部门亦无法可依。由此可见,我国对虚假广告相关的概念和界定标准模糊不清。

2、虚假广告规制范围狭窄

《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由此可见,《广告法》所规定的只是商业广告,范围界定狭窄,外延过小。实际上,现代广告中有很多非商业广告诸如医疗广告、招聘广告、征集广告、征婚广告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出现了一些“边缘广告”,如带有宣传色彩的虚假公益广告、虚假科普广告等。即使在商业广告中,广告内容也不仅包括商品、服务广告,还包括企业形象广告和其他广告。由此不难看出,《广告法》权威性较高,但仅调整商业广告。《广告管理条例》比较全

面,但没有明确广告的含义,而这却是关系到《条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的重要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非商业性的虚假广告却很多,社会危害性也很大。例如,医疗服务广告中关于义务就诊、免费医疗咨询等公益广告以及寻人、挂失、征婚、招聘等启示,都是非商业性广告,如果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则广告法对其无法规制。其他的法律法规又欠缺相应的规定导致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现实生活中,由名人做的广告也存在着虚假广告,那么名人是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广告法》亦无明确规定。

3、责任主体处罚无据

《广告法》规定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对虚假广告主体的违法行为虽然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有规定,但处罚时的依据却很难把握,在举证方面就极不利于消费者者一弱势群体,而在明星代言方面的虚假广告根本就没有法律方面的规制,很难追认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二)事前审查不力

广告事前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我国现行广告审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1、审查主体不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 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广告审查既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审查制度,要有熟悉广告法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因此,我国的广告审查主体主要是国家专门的行政审查机关、广告经营者以及广告发布者,而专门的广告审查机关主要是对几种特殊的广告进行审查,一般商品和服务的广告通常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自我审查,时下流行的网络广告审查主体更是模糊不清。这种审查主体的不健全真实虚假广告产生的一大诱因。

最后,广告审查人员违反规定、审查不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进行广告发布前的自行审查

2、审查力度不够

审查机关或主体在审查时没有明确的广告审查实施细则可参照,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审查往往流于形式,审查力度不够。

3、审查范围不广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规定部分特殊商品,主要是

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等四类商品的广告进行强制审查,在发布前由有关的广告审查机关分别审查取证,广告经营者收取、查验证明,而对涉及人民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医疗广告等没有明确规定,仅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作了规定,但没有归责条款。还有其它公益广告、边缘性广告都未规定,审查范围太窄,不利于防制虚假广告。

(三)执法力度和监督力度不足

虚假广告如此泛滥,执法力度不足、监督力度不足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实践中,因为没有专职的虚假广告执法监督队伍而由工商机关兼管,许多工商行政部门怠于行使职责,对虚假广告姑息纵容;监管权限区分不清,除工商部门之外还有城市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等等都有各自对虚假广告的监督职能,但分工不明确,令出多门;有些行政执法人员面对虚假广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更有甚者,某些地方行政执法部门在金钱或利益的诱惑下对虚假广告大开方便之门甚至充当起虚假广告的保护伞。还有就是各级执法机关往往习惯于偏重对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而未对虚假广告执法的督察引起足够重视,致使一些虚假广告未得到应有处罚。而消费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对自己权益受到的伤害只要不是特别严重,多是息事宁人,也未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四)处罚力度不足,违法成本低

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了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既在广告经营

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发布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非常不利的。作为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对广告的真实客观性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而其没有做到。当消费者因受到虚假广告的侵害提起诉讼时,却需证明对方“明知”或“应知”这种举证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是另附加义务,显失公平,也容易致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逃脱责任,从而不能切实保护消费者。

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太轻,力度不足。《广告法》规定是以广告费为基础的,处罚最高金额为广告费的五倍,而实践中广告费用很难准确计算,而且往往违法者受到处罚的可能性及程度与违法的获利机会差别很大,即获利数额很多,但被处罚的机率和处罚数额很小,处罚太轻,导致犯罪成本低,这就使得很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置广大消费者利益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加强对虚假广告治理的建议

综上所述,由于虚假广告的量大而面广,因此对虚假广告的规制必须从源头到源尾系统而科学地加以完善。

(一)完善立法

1、扩大虚假广告范畴

《广告法》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的概念,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易造成虚假广告认定方面的混乱。另外,《广告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的范围仅限于商业广告,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广告法》没有包容的“边

缘性”广告,如带有宣传色彩的虚假公益广告,虚假科普广告等,它们均被排除在《广告法》的范围之外而依然逍遥法外。对虚假广告的打击范围不应仅限于商业广告,对那些有商业目的的虚假公益广告、虚假科普广告、虚假医疗广告、虚假招聘广告等也应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法惩处。

2、明确虚假广告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构成要件上看,《广告法》已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列为责任对象,但未列入商品推荐者,建议《广告法》将那些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公民也列为责任主体;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主体主观上须具有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使广告原意与广告在一般大众心目中产生的印象相背离。参照国际惯例增加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建议我国广告法将那些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的公民也列为虚假广告的主体。如欧美国家广告法中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

3、明确消费者与虚假广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明确消费者与虚假广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有效执法的前提,我国《广告法》没有明确界定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位执法者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不便。因此,虚假广告的商品或服务一旦被消费者购买,便可认定为行为主体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执法部门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从广告目的、广告行为、广告

结果确定广告主与广告受众之间的直接法律关系;从广告的对象是广告受众,虚假广告的危害性也必然及于广告受众为出发点,明确权利主体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赋予广告受众对虚假广告的起诉权。

(二)严格执法

1、机构设置

我国需要建立管理商业广告的专门政府机构来加强执法。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商业广告的主要政府监管机构,该委员会成立于1914年,下设反诈骗行为局等6个局,其中在反诈骗行为局里又会设一般广告处和食物药品广告处,专门监督、管理和处理各项广告事宜。该委员会还在国内11个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处理地方上的欺骗广告和违法广告。[3]加强执法是完善法治的关键。建议成立各级防治虚假广告委员会,专门从事防治虚假广告工作。要配备一支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防治队伍并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培训,筹集足够的资金,除国家财政拨款外,还应建立防治虚假广告的公积金和保证金制度,以保证正常运转。

2、制度建设

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对于违纪者,要严肃处理,以保证委员会执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社会广告活动的法律管理,加大对虚假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情节严重者,要处以高额的罚款。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要坚决执行“更正广告”的规定,3、行政问责

对广告审查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制。一方面,广告监督机关对广告审查行政机关由于其审查不严而产生的虚假广告进行问责;另一方面,对于漏审而产生的虚假广告,审查机关必须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责任。从而从源头遏制住虚假广告的产生。

(三)强化监督

1、专业的监督团体

建立专业的广告监督机构,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法制人员组成。专门的执法部门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杜绝以权谋私,建立健全司法程序监督机制,严格限制个人权力。对于《刑法》第222条规定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虚假广告应克服以罚代刑、违法不究,坚决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实践中,虚假广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寥寥无几,而各种情节严重的广告欺诈行为却大量存在,所以要建立行政案件移交司法处理的监督程序。同时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全局意识,切实做到公平执法。

2、广泛的社会监督

加强对广告的社会监督,就要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工作由监督部门具体负责,监督部门通过与同级有关部门和协会联系,建立监督网络,形成从中央到基层的层层监督网。建立规范的虚假广告公众举报制度。虚假广告同其他违法行为的重要区别在于虚假广告的公开性和其它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这就需要建立虚假广告公众举报制度,必须要有明确的受理机关和举报方式,以解决向谁举报和如何举报的问题;建立负责的查处结果反馈公告制度,从对违法者罚金拔

款对举报者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措施,调动举报者的积极性,并依举报者意愿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3、加强广告行业自律

建立政府职能部门的外部监管与广告行业内部自律双项结合的高效制约机制,以对虚假广告进行有效治理和防范。一方面,作为广告监督管理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转变单纯依靠审批登记的被动监管方式,采取更灵活主动的措施向广告违法者施加压力,切实加强外部监管力度。另一方面,应该从立法上明确广告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基本职能,赋予广告业自律组织在治理虚假广告方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强化广告业的内部治理和约束,排除外部行政的干涉,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枷锁,完善广告业内部法律环境。

4、提高消费者素质和维权意识

消费者由于法律知识欠缺,在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或者由于诉讼成本高昂的考虑,只好忍气吞声放弃赔偿或采取其他方式“私了”,这在无形中助长了虚假广告的嚣张气焰。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消费者广告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宣传导向作用,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鉴别能力,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改善虚假广告侵权的救济机制,降低诉讼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确保受害者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及时救济。营造治理虚假广告的有利的社会监督环境。

(四)处罚有力

1、有违必罚(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

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存在措施不力,有关标准不清,一些法条之间缺乏统一性,这给有违必罚带来了难度。应该在加强法的协调一致性的同时,强化法的强制作用,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发现一例处罚一例。不仅仅适用民事方面的单一制裁,情节严重的更应综合适用行政的、刑事的法律制裁。

2、及时有效

在处罚时讲究及时有效的原则是为了迅速降低虚假广告带来的不良影响和损害。广告主为了让自己的虚假广告能获得高额的经济收入,同一类虚假广告往往会持续一段时间进行投放,影响面会越来越广,被蒙骗的消费者会不断增多。因此,处罚要及时有效,让虚假广告还没有被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就被连根拔起,降低受害面和避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罚则重、而后警

当经济发展有大跨越时,法律也应当相应修改以适应经济水平,而虚假广告的利益也在水涨船高。为了达到打击虚假广告的目的,必须提高法律的惩罚标准。一方面是行政处罚,可以将《广告法》中的罚款标准:”广告费用的一倍到五倍"适当提高。另一方面是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如果消费者损害多少,广告主就赔偿多少,那么对于虚假广告的违法者来说仅仅是少了一个顾客而已,并不会因此而终 止其违法活动,对此可以适当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在美国,动辄几十

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赔偿案例我们已经不再新鲜。巨额的罚款或赔偿,一来可以制裁违法行为人,二来具有警示作用,使虚假广告的活动者不敢轻举妄动。

四、结结语

虚假广告的蔓延已经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了影响,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危害,虚假广告也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对于虚假广告的治理应强有力的加以规制,最终达到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稳定社会市场经济持续。

注释与参考文献

3. 郭敬波、郭晓菊:《虚假“状元广告”谁担责?》,《人民日报》2006年7月19日第13版

2.中国的虚假广告 篇二

一、虚假广告的本质及特征

尽管目前我国《广告法》中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既没有明确的概念, 又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但虚假广告的本质是显而易见的, 即:广告活动的主体在广告活动中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其结果不但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同时又影响了合理有序的竞争秩序,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虚假广告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1) 虚假广告的内容具有虚假性。这主要体现在广告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它利用欺诈的手段对商品做虚假宣传, 这种虚假宣传主要包括商品的质量虚假、生产要素虚假、生产期及有效期虚假、产地虚假等等, 抑或广告的内容虽然真实但却有严重的误导性。

(2) 虚假广告自身具有违法性。这种违法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 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它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从手段和目的上都是违法的。第二, 虚假宣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侵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组织的利益, 使国家的安定秩序遭到了破坏。

(3) 虚假广告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广告的主体只能是广告活动的主体, 即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虚假广告的产生主观上具有故意性, 是广告主体抱着为谋求非法利益而积极主动进行相应虚假宣传的行为。

二、虚假广告的危害

虚假广告的存在对于社会经济生活有百害而无一利, 具体体现如下:

(一) 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 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虚假广告的存在使得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其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 诱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做出错误的决策, 不但财产权利受到侵害, 而且生命健康也无保障。

(二) 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市场竞争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然而,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 经营者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从事虚假宣传, 以争取交易机会, 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损害, 长此以往, 合法经营者会逐渐减少, 社会经济秩序将越发混乱。

(三) 违背社会道德准则

从事广告活动理应遵守广告活动的道德准则。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都应该对广告的审查把好第一关, 切实为消费者负起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 大量虚假广告的存在以及虚假广告的失实使得公平、诚信的传统商业道德受到极大挑战。既污染了社会风气, 使广告业和大众传媒的声誉受到损害, 也严重影响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四) 造成不合理的资源配置, 浪费社会资源

广告就是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 它在指引消费者健康消费的同时, 还可以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然而广告的存在使得大量劣质商品或服务流入市场, 这样以来许多优质的商品或服务受到了排挤和打压, 有的甚至被排斥在市场之外。这不但影响了合法生产者的正常生产活动, 也势必导致资源配置上的不合理, 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虚假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

虚假广告的泛滥是有其深层原因的, 只有找到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 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这种现象, 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威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 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主要有《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另外《刑法》也对广告犯罪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在这些法律中对于虚假广告都是些原则性的笼统的规定。

(二) 监管的不力

法律规定对广告的监管机关和监管手段都是非常有限的。《广告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同时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有对其相关方面的广告进行审查的权利。这就可能造成一个广告有多个监管机关的现象, 容易出现监管机关之间互相推诿的情况, 导致“好像有许多人管实则无人管理”的缺陷, 不利于广告的审查监管。在监管手段方面, 法律对于违法广告行为没有赋予监管机关扣押物品, 对其账户进行冻结的权利, 这样就使得监管机关的监管活动非常困难。

(三) 行业自律能力差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方式, 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生动形象等优点。有些经营商为了利益不择手段, 不以优质的产品或服务来吸引消费者, 而是使用夸大、不实的广告来宣传, 企图利用广告的影响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同时, 在虚假广告暴利的驱使下, 一些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 无视法律规定, 大量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加重了虚假广告的泛滥。

四、对虚假广告的规制

为了有效遏制、打击虚假广告, 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 完善广告立法

笔者认为, 既然法律对于什么是虚假广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那么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谨性, 应在《广告法》中对虚假广告的定义做出准确的界定, 以便认定虚假广告明确责任的承担, 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除了要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外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 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有责任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外, 还应包括为其代言的名人、专家等公民, 并制定相应处罚依据。另一方面, 由于广告法规定, 对制造、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仅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虚假广告的巨大利润而言根本没有任何惩罚性。因此, 必须加大对虚假广告责任主体的惩罚力度, 在法律上对虚假广告的制造者、发布者形成威慑力。

(二) 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的主要国家机关, 在对广告审查处理时应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杜绝各机关对都有审查权的广告相互推诿, 造成广告审查不力的情况。做好广告进入市场的监管工作, 针对实际出现的监管人员专业水平低、不尽职审查、出现人为错误等情况, 监管机关应提高监管部门的进入门槛, 并对在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不定期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惩罚, 以加强工作人员自身素质, 提高监管水平, 树立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在工作中还应严格审查广告发布许可证的发放条件, 制定具体的广告审查制度, 细化规则, 对广告的制作到发布进行系统的审查监督, 对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一律不准发布, 对虚假广告一经发现立刻禁止发布。

(三) 提高广告行业的自律

要想有力地消除虚假广告的泛滥, 除了完善相关立法外, 还必须提高广告行业的自律能力:一是通过对广告活动主体进行广告法的宣传工作, 提高广告活动者对广告法律法规的了解, 从而使广告主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 不做违法的事情。二是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内的自律规范, 建立广告行业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我国目前的广告自律组织为中国广告协会, 在实践中, 应该充分发挥它在规范行业行为的作用, 可以借鉴国外的管理制度赋予它一些实质性的权利, 如制定行业内的道德规范, 对制造、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业组织进行公告、限制其活动时间等, 从而对其成员形成约束力。

(四) 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公众的监督力量是强大的, 只有发动公众去揭发、打击虚假广告, 才能从最根本上杜绝虚假广告的泛滥。消费者要有自己的辨别能力, 对于虚假广告夸大、不实的描述要有一定的识别力, 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经常性的公益活动, 向消费者介绍常见的虚假广告的形式, 以提高消费者对虚假广告的免疫力。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普法工作, 使消费者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丰富消费者在经济法方面的法律知识, 提高公众的法治观念, 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改变普通大众对法律的抵触心理, 充分发挥大众的监督功能。

(五) 加强广告业的诚信建设

虚假广告的大量存在体现了市场经济下企业诚信的严重缺失, 在此, 笔者建议可以通过监管机关提供真实的检测记录和处罚决定将广告活动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整理, 发布在网上供大众无条件查阅, 使其违法行为暴露在公众的面前, 处于社会舆论监督之中。这样既可以使公众了解各个企业的诚信度, 提高公众对其广告的识别力, 同时也对企业形成一种无形的约束力。

参考文献

[1].李德成.广告业前沿问题法律策略与案例.中国方正出版社.

[2].杨紫烜.经济法[M].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3.疯狂的虚假医疗广告 篇三

近日,央视3.15晚会上,被很多人认为最解恨的莫过于揭露电视里的那些“神医神药”。这些虚假医疗广告大都夸张宣传,并且有“专家”“神医”相助。但其实,这些人是由广告公司包装,聘请演员扮演的,他们用“信誓旦旦”的表演向消费者兜售虚假药品。

而就在3月4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的一次小组讨论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医院中医部主任李辅仁直言,目前虚假医疗广告危害巨大,导致许多人受骗上当。甚至许多虚假医疗广告冒用他的肖像及名义做广告,这些不法行为让这位94岁的名中医直呼“受不了”。

“随手曝光虚假医药广告”活动发起人之一、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庄一强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有接近9000家民营医院,其中88%都在100张病床以下,有些医生没有执业许可证,有些则整个医院都没有资质。但这些医院也要生存,因此,打虚假医疗广告就成为一些民营医院、不正规的民营专科医院“招揽生意”的重要谋生手段。

知名打假人王海坦言,假冒医院、不正规医院和医疗用品生产机构欺骗消费者的方式五花八门,可以说把假医、假药、假患者、假病例、假治疗都集纳进去了。

“这些已经不是职业道德的问题了,而是赤裸裸的诈骗!”王海说。

4.虚假违法广告曝光 篇四

2011年上海工商部门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000多件,罚没金额近4000万元。昨天(3月8日),上海工商部门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2012年第一号虚假违法广告公告,集中曝光“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等12则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看广告或购买商品时,不要轻信违背常理常识的宣传内容,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这12则虚假违法广告涉及食品、药品、保健用品、收藏品、餐饮、医疗、留学中介等多个民生热点领域,内容大多虚假或夸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江中牌儿童健胃消食片虚构销量广告

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利用电视媒体发布广告,宣传产品销量 “每天卖出71万盒”,与事实严重不符,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阿一海鲜酒家虚构食源地广告

阿一海鲜酒家(上海)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站发布团购广告,将冰鲜龙虾宣传为“空运鲜活”,将苏州生产的拉面宣传为“日本稻庭拉面”,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天材教育超越经营范围、虚构师资力量广告

时代天材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第二分公司利用店堂和印刷品发布广告,超经营范围宣传教育培训,广告宣传的部分教师并未在该公司任教,且虚称“其中具有15-30年教龄的教师占80%,50%以上的授课老师从事过中高考命题研究”,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启德教育服务公司虚构留学中介资质广告

广东启德教育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利用互联网站发布广告,虚称“是澳大利亚、英国、美国„„等国家上千所院校授权的官方招生代表”、“哈佛大学将启德教育网作为官方推荐网站”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百脉淤痛贴保健用品夸大功效广告

通化市力安生物高科有限公司利用报纸媒体发布广告,宣传“静脉曲张,妙方有奇效”、“多数患者不到一个月,肿胀痛消除、血氧及时上行,瓣膜得以修复,弯曲的经脉平复了”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好尔多糖初乳粉保健食品夸大功效广告

上海好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养生讲座和印刷品发布广告,宣传“几乎所有的疾病用好尔多糖初乳粉都可能有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上海英港泌尿外科医院虚假医疗广告

上海英港泌尿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利用自制印刷品发布广告,虚称“三甲权威专家共聚英港打造上海男科旗舰,上海英港泌尿外科隶属全国十佳重点泌尿外科专家医院,妇科检查3.8元公益活动指定检查医院,上海市专家疑难病会诊中心合作单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中国红”钱币纪念册等收藏品虚构收藏事实广告

别小勇(个人)利用报纸和非法夹报发布广告,其中“申城人争相抢购”、“张先生买了3套”、“专业从事收藏的文先生一大早过来买走2套”等内容均为广告主虚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SAMPAR欣蔓纯美平衡祛痘印液化妆品夸大功效广告

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站发布广告,宣传“可以促进伤口快速愈合,48小时使伤口愈合”、“经年累月造成的皮肤问题,都在不到两个星期的时间内一一被修护,皱纹也随之显著减少”等无法证实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张玉珊修身堂美容服务虚构企业负责人社会职务广告

上海修身堂实业有限公司利用电视媒体发布广告,虚称修身堂董事长张玉珊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理事长”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理事长”,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复旦名师精品课程”教育培训服务超越经营范围、夸大师资和教学效果广告

上海复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超经营范围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夸大宣传教师资质及教学效果,虚称未在复旦大学任教的教师为“复旦名师”,并虚称“2010年高考达线率99%”和“年级名次提高100多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松丰齿科洗牙套餐医疗服务虚构团购数据广告

5.治理虚假广告参考答案 篇五

1.答案提示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广告行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正因为如此,个别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受利益驱动,设计、制作、发布违法违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形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有的甚至违背了社会道德标准,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2.答案提示

违法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包括:

(1)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惟利是图、见利忘义。一些企业(广告主)在利益驱动下为扩大市场占有率,以违法广告进行宣传,骗取消费者的信任,争夺市场。一些广告经营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降低审查标准,迎合企业不正当要求。

(2)法律不健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矫正,形成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目前广告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加之执法环境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戒。

(3)广告商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维权意识弱,致使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4)广告监管机关执法人员数量少,执法不严,造成了不能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妨碍了公正、公开、公平执法。3.答案提示

答案为BD。B项错误。“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的说法是正确的,但是,不能一出问题就完全由责任人负责。因为治理违法违规广告的根本目的是从源头上消除违法违规广告,这需要在广告的设计、制作、宣传等过程中都严格监督、依法办事,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一个人身上,各个环节都必须把好关。

D项错误。交纳保证金这种强制性措施不适合应用于治理广告问题的工作中。因为,治理违法违规广告问题主要还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工作。D项中的措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强制性干预,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4.答案提示

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在商品生产飞速发展的今天,作为信息载体之一的广告无孔不入,随处可见,令人目不暇接。它确实给人们了解、购买、推销、使用商品带来了极大方便。《广告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广告业依然存在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现象,从目前报纸、电视等媒体上来看,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为:欺诈性广告,即广告内容含有欺骗性,如在诸多的药品广告中,无视客观事实,治愈率张口就在百分之九十几以上;违禁性广告,即广告用语胡编乱造,盲目吹捧相关商品;庸俗性广告,即广告内容庸俗不堪,甚至有淫秽性宣传;误导性广告,突出表现在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方面,如厂家为了表明自己药品的特殊功效,在广告中先用不同性别、年龄、身份的患者现身说法,再由医生(至少是医生装束的人)或某专家介绍药品药性及治愈效果,最后再以医疗机构作保证,根本无视法律规定。

《广告法》实施十余年,如此猖獗的广告违法违规行为确实令人触目惊心。进一步加大对广告市场的管理力度,规范生产厂家与媒体的行为已势在必行。

(1)集中开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搞好部门协作,加强办案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形成执法合力,以惩治虚假违法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强化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媒体的监管,加强广告监测,严厉打击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2)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

(3)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此外,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4)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6.浅谈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篇六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息传播现象,广告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随着广告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广告代言人为了获取金钱利益开始忽视社会责任,开始践踏法律.而目前,我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尚不完善.这样既不利于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又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虚假广告代言人相关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和探讨。

关键词:名人

虚假广告

法律责任 论文提纲:

一、问题的提出(通过具体典型案例的引入进而提出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这个问题)

二、现状分析

(一)、关于名人,虚假广告的法学界定。

1、名人含义。

2、虚假广告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规定、1、对《广告法》的解读

2、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解读

3、对《食品安全法》的解读

4、《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解读

(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民法》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

1、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 条规定:“教 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 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2、法理上相关理论基础。(主要是信赖保护原则、权利义务相 统一的要求和一般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特别法的适用)

三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责任分析(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必须承担过错的情况

1、代言人直接故意的过错,是指代言人预见自己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消费者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的心理状态。

2、代言人间接故意的过错,是指代言人预见自己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消费者的结果,仍然听任它发生的心理状态。

3、代言人疏忽的过错,是指代言人对于自己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会发生损害消费者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

是指代言人对于自己代言食品广告的行为4代言人懈怠的过错,会发生损害消费者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二)、可以免责的情形。

1、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并且在代言之前已经食用了一段时间,这是代言广告最基本的要求。

2、代言人必须对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和调查,尽到谨慎代言的义务。

3、广告中代言人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特别是重大信息,如食品是否含有添加剂、哪些人群应谨慎或禁止食用该食品等讯息必须披露,不得隐瞒和遗漏。

4、在代言广告中不得出现可能误导消费者的言辞和行为,避免传递错误或误导信息

5、此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是产品生产者的免责内容。其中第(一)项“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和第(二)项“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仅适用于生产者,但销售者仍然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产品代言人而言,仍有可能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三)项“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作为食品连带责任其中一种免责情形的参考和法源,引申出的内容为“如果代

言人代言食品广告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食品存在问题的,代言人可以免责。”

四、关于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建议。

(一)完善广告立法,健全广告法律责任制度

1、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

如前所述,我国立法现状很不适应现在出现的情况。我国现行《广告法》是199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5年2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有13年之久。毫无疑问现在许多情况同十几年前有了很大不同,许多在以前不会出现的情况现在也已出现。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从而给现在名人代言有了很大的可乘之机。这是目前中国名人代言虚假广告事件一切问题的根源,它使得名人在代言了虚假广告后依然无所顾忌,使得民众在受到了损害后却无法从名人处取得赔偿。

2、颁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

法律法规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滞后于现实需要的,为了一部法律的操作性更强,就必须有配合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如果司法解释能够做好,在法官理解法律时就不会出现歧义,对消费者以及名人都是有利的;如果行政法规能及时跟进,法律也将实用性更强.健全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为广告主体设定公认的行为准则,使其据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一方面,法律应当将广告代言人纳入规制范围,使得对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处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要具体规定代言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方法,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较强。通过立法

使有作虚假广告意图着,能据以预测其行为的不利后果,权衡得失;同时为职能部门制裁虚假广告责任主体提供法律依据,进而达到预防和打击虚假广告的目的。

(二)完善广告监督审查机制

1、严格广告的预先审查机制

很多外国都设有广告审查机构,在广告播出前预先审查,减少虚假广告同公众见面的机会。如韩国,韩国的电视广告由韩国广告自律审议机构进行预审,所有的电视和广播电台的广告播放前必须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查,否则极为虚假广告,有关广告公司和电视台会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我国广告也有预先审查机构,但是他们一般很少审查广告是否虚假,只涉及政治层面。另外很多食品广告都有食品的许可证,而名人也是在看到许可证之后才代言的。如果出了问题让名人承担责任,哪么这些审查机构该承担什么责任?

广告的预先审查机制不但可以消灭虚假广告在开始阶段,将众多违法违规广告排除,还可以明确责任。很多时候名人代言人认为自己代言的广告经过审查,那么自己便是合法代言。所以严格审查,可以明确责任主体,是审查机关的责任,还是广告主的责任,抑或是代言人本身。

2、媒体要加强自律

媒体应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自身规范,承担起“把关人”的责任,规避虚假广告报道。大量虚假广告的产生,与大众传媒缺乏职业道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把关不严,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是分不开的。广告是媒体生存的一大基础,但媒介的宗旨是服务大众。可见,大众传媒若

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合理良性的媒介理念,使自身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职业化伦理道德,重视„品牌‟这种无形资产,重视这种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力和良性效应[8]。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坚持“责任优先,效益并重”,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公信力,提升媒体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地位,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对社会道德起到正面的示范作用。

(三)建立健全名人广告活动的信用分类监管制度与机制

名人的效应实际上是无形资产效应,其参与广告活动应认为是自己的无形资本管理活动。无形资本中最重要的构成元素是信用。这方面,瑞典具有借鉴意义。瑞典是一个建立在信用机制上的国家,每个人都格外珍惜自己的声誉。名人代言产品,就是将其信誉和代言的产品捆绑在一起,名人在接广告时都会主动了解代言产品的情况,以避免做虚假广告导致纠纷,损害自己的信用。而一旦信用受损,在瑞典将会严重影响你的生活。所以完善对名人代言广告的监管,必须建立健全名人广告活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机制。

对于那些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代言广告中做虚假陈述,欺骗消费者的名人,应该为其建立信用分类档案和道德行为档案,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公示于众,并对其以后参与公众活动作出限制,降低其曝光率,削弱明星的声誉资产价值,一来减少其再给公众带来误导的机会,二来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谨慎从事广告代言活动。

(四)消费者要改变消费观念,不应盲目迷信名人代言

消费者应对广告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充分发挥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管作用,共同抵制虚假广告。受众作为整个环节中的“弱势群体”,在购买之前无法核实产品的可靠性,但同时作为最具主观能动性的部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该产品,这就决定了,是否受到不法侵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许多案例都证实,面对明星代言,消费者应对自己负责,保持冷静,增强对虚假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不能不做了解,盲目跟风。而且,消费者一旦受到了虚假广告的侵害,应拿起法律武器,诉诸于法院和消协等机构,进行监督、检举和投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社会监督和控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规范明星广告起到警策作用,减少其他消费者受害的可能性,将其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

(五)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我国虽然对名人代言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对虚假广告却早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在虚假广告广告出现时就马上查处,那给消费者的损失将会降到最低,避免广大消费者广大损失。但是从现实看来,行政机关在执法方面比较滞后,往往是虚假广告产生较大影响时才有所作为。而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很多情况下不是名人自己造成的,是由于一些不法广告主、经营者等违法操作,甚至私造批文,使名人相信代言的产品不会有质量问题。目前很多电台、电视台在没有得到批文的条件下私自播出广告药品、食品广告,置法律与不顾,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所以,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将虚假广告扼杀在萌

芽阶段,应当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作为自己常抓不懈的工作,而不能只是突击一下,罚款了事。

(六)名人要加强自律

目前虚假广告代言事件除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外,对名人代言行业也造成了重创,使广大消费者对名人失去了信任,给这个行业的长远发展造成了损害。所以为了自身的发展,名人自己也要自律,不做虚假宣传。

首先名人要诚实守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不能故意做虚假广告。其次,在代言前要认真了解相关的知识和信息,明白代言产品的相关情况,对于无法了解情况的、产品宣传存在问题的要坚决抵制。再次,对于自己的产品最好要亲自使用,实时了解情况。如美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必须是产品实际使用者,而且广告中有关产品效果的部分必须有事实依据。

总之,名人要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禁止虚假和误导广告,也不应对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片面的宣传;不应将科学上尚未定论的观点、现象当作产品或服务的特点用于广告。

(七)健全和完善全社会整体的法制体系,道德体系

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的漏洞亟待填补,道德的建设需要加强。健全的制度能催生出良好的职业道德观[9]。只有整个社会在健全法律的保障之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真正的法制社会才能实现。与此同时,社会的规范从来都不能只依靠法律,道德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全民整体的道

德水平有所提升,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纳入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因此,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将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公共道德齐抓并举,与法律建设相得益彰,真正使参与广告活动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严于律己,使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行之有效。

结语:从某种程度上讲,学界对于名人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争议,直接源于《广告法》第38条第3款规定,因为该款并没有规定作为个人的广告推荐者的虚假广告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因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名人个人基于同样的行为就没有理由不承担责任。尽管《广告法》没有明确规定名人的虚假广告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名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广告法》等特别法没有规定时,对于行为人的虚假广告责任可依据普通法的一般规定或基本原则来确定。然而,从《广告法》的上位法的角度探讨名人承担虚假广告责任的法律依据,直接映射了我国《广告法》在规制虚假广告上的不足。建议未来修订《广告法》时,把有过错的广告推荐者个人列为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在虚假广告泛滥的今天,让名人承担起本来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名人代言广告问题的法律规定。

1、借鉴国外对名人广告代言内容限制的相关规定。

2、参考国外立法完善名人代言范围的限制规定

(二、)健全和完善全社会整体的法制体系,道德体系。

1、完善广告立法、监督、审查机制。

7.虚假药品广告的有效监管探讨 篇七

1 虚假药品广告的定义

虚假药品广告指的是药品生产或是销售企业利用广告形式, 对药品的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简而言之, 虚假药品广告就是传播虚假药品信息的活动。具体指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承担费用, 利用各种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消费者传授不真实的药品信息, 以达到营利的目的[2]。

2 虚假药品广告的特点

2.1 违法虚假药品存在多次违法、重复被打击的特征

以好视力眼贴为例, 从2011年起, 针对消费者举报其发布虚假广告产品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问题,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对其广告宣传中的夸大表述等进行核查, 并对产品质量进行突击检查和广告违法处罚, 但直至2013年3月好视力眼贴才停止生产[3]。

2.2 运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进行虚假药品宣传

一般这类虚假广告服务器在国外, 不易查询, 对于寻找虚假广告的来源较困难。而且由于网络比较复杂, 在监管上很难做到实时、全面。

2.3 不正规的报纸和一些地方性小媒体是虚假药品广告的重灾区

该类媒体的受众文化水平一般偏低, 相对容易受骗, 且维权意识薄弱, 给虚假药品广告有可乘之机。

2.4 大量违法虚假药品广告形式多样, 难以辨别

一些广告以新闻报道“软文”的形式出现, 监督管理部门难以分辨, 并且比较隐蔽, 一般不直接介绍产品, 而是留下网址或联系电话进行销售, 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

3 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根源

3.1 现行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关于药品广告最主要的两部法律是《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由于两部法律关于虚假药品广告的概念不够明确, 制度过于原则化, 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很多不便。同时, 《广告法》第37条规定,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 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 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与广告所带来的高额收益相比, 力度明显较小, 这也是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

3.2 监管体制的问题

目前, 药品广告归属于两个部门监管。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依据《药品法》和《广告法》, 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和查处[4]。现行的药品广告审批与监管相分离的制度, 易产生虚假药品广告的监管存在处罚滞后、监管不严的现象, 同时还造成的人员的重复和浪费。

3.3 媒体管控不严

媒体作为虚假广告的发布者, 对于广告发布的内容具有审查的义务, 但由于专业知识水平的限制, 存在对其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审查不足的现象。一方面是由于虚假药品广告以医疗活动的形式发布, 媒体对其没有明确的区分, 造成虚假药品广告泛滥。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部分媒体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 违背职业道德, 对虚假药品广告采取“睁一只眼, 闭一只眼”的态度, 在某种程度上对虚假药品广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这使得众多制药企业和销售企业大胆以身试法。

3.4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及药品广告商贪图利益

虚假药品广告带来的巨大的利益, 使得药品生产、销售及药品广告商, 违背职业道德, 发布虚假广告。同时由于法制的不健全, 对于虚假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小, 造成虚假药品广告屡禁不止。

3.5 消费者安全用药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

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意识薄弱给违法虚假药品广告留下可乘之机。一些消费者迷信广告的花言巧语, 不到医院诊断盲目服药, 造成了生命和财产损失, 且许多受骗的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差, 没有维权意识, 不能依法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也给违法药品广告经营活动提供了生存空间。

4 对于虚假药品广告有效监管的几点建议

鉴于虚假药品广告泛滥的现状, 欲彻底解决这类问题, 杜绝屡禁不止的状况, 最重要的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 引入更多社会各部门与公众的元素, 形成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4.1 工商部门作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1) 针对药品广告审查和监管相脱离的实际情况, 实施“谁审查, 谁监管, 谁负责”制度, 这样一种监管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对药品需要前置审查的广告进行监管, 不仅减轻了工商部门的负担, 而且更加快捷有效。 (2) 加强与药监局的合作, 对于移送来的案件及时跟进, 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 做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2 药监部门作为药品广告监测的主要部门, 应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大检查、监测力度

(1) 认真学习和运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推出的违法涉药广告监测系统, 并安排专人收集、汇总违法涉药广告信息, 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并定期上报[5]。 (2) 对于出现问题的虚假药品广告, 对于其发布者采取约谈手段进行教育, 对于问题药品及时暂停销售。问题特别严重的虚假药品广告, 采取严厉措施, 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将虚假药品广告的危害降到最低。 (3) 联合工商、宣传等部门, 不定期召开联合执法会议, 通报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情况, 避免由于监管多头而存在的漏洞。同时, 应该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 及时掌握移送案件的处理进展情况, 确保处理及时。 (4) 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指导百姓如何辨别虚假药品广告, 特别是老年人作为受骗的高危人群, 药监部门更应该加大指导力度。另外可与一些老年组织建立合作, 对于一些虚假药品广告及以会议的模式宣传药品的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避免受骗。 (5) 建立广告信用体系, 研究设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评级, 结合信用等级对于新上报的医药广告进行分级审核。严格把控医药广告的审核。 (6) 对于辖区内的药品企业、销售企业及对药品广告商通过培训、约谈等多种方式, 引导医药广告的发布更加正规合法, 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医药广告。

4.3 媒体作为虚假药品广告的载体, 应对其审查、监管落实到位

(1) 应该针对医药广告内容的审核设置专人专管, 最好是与药监局审查部门合作对广告发布内容提前进行控制, 避免虚假医药广告的发布。 (2) 媒体部门应该对于出现的虚假药品广告进行及时的通报、下撤。尽量将虚假医药广告的危害降到最低。并且加大对于虚假医药广告的曝光度, 提高人们对于虚假药品广告的认识。

4.4 完善药品广告监管的法律法规, 加大处罚力度, 形成强有力的执法机制

针对当前药品广告监管部门职责分离的现状, 进一步修订完善药品广告监管法律法规, 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部门职责。特别是对于广告设计、审批、刊播、监督管理等广告违法的潜在环节,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 就不应只由其中某一个环节的当事方负责, 而要由相关当事方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对于各部门严格执法具有很好的监督效果, 明确各部门责任。

总之, 加强监管, 完善有关医药广告的法律体系, 严格划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和监管者的相关责任, 取消多头管理, 建立方便快捷的社会监督机制, 培育行业自律机构, 才是我国药品广告监管的发展方向[6]。

参考文献

[1] 薛惠娟, 霍晓丽, 段惠军.创新机制遏制违法药品广告[N].河北日报, 2013-03-13 (2) .

[2] 魏辉.虚假医药广告成因及对策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 2010.

[3] 陈春园, 高皓亮, 郭久辉, 等.违法高发花样多变查处艰难根治违法虚假医药广告需多方合力[N].经济参考报, 2013-7-19 (A7) .

[4] 邵蓉, 黄艳梅.中外药品广告监管之比较与借鉴[J].上海医药, 2006, 27 (2) :65-67.

[5] 张建国.多管齐下加大药品广告违法成本[N].中国医药报, 2013-3-27 (2) .

8.虚假广告的特点及法律治理 篇八

一、虚假广告的特点及种类

(一)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多元化

虚假广告除了少量违规通过正规媒体如电视、广播、户外媒体、正规报纸及杂志等发布以外,大多通过一些非法渠道进行传播,其传播的媒体呈多元化的特点,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户外到处张贴或刷制小广告。这一形式已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生活,尤其是给城市环境卫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近几年各大城市几乎都在采取各种方式与这类虚假小广告作斗争,这类广告绝大多数没有经过广告管理部门的批准,传播者往往是一些无照经营的小作坊、个体户及一些农民工,他们深夜雇人出没于大街小巷之间,到处乱张贴乱印制,这类广告的内容大多是一些民工进城进行简单的生活服务或非法行医广告。二是通过印刷纸质的小传单、小手册、小卡片等随处进行散发,或者通过杂志或报纸及通过邮政等渠道进行散发。这类广告比第一类要“文明”一些,采用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雇用民工或其它人员站在交通要道向行人散发,或是夹在报纸中间通过报纸直接送到消费者手中,或者是直接雇人送到居民的报箱或门缝中,还有的是通过雇人大量收集地址然后通过写信邮寄至消费者。这类广告大多是虚假医药广告、虚假的服务广告、非法的交易广告等等。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的虚假广告。如强行向别人的电子邮箱中发送垃圾邮件、在他人的网站上发布虚假商品及服务广告、在BBS公告板上发布虚假服务信息、通过自己制作的网站发布虚假广告,这一形式已引起有关法律专家的高度重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消费者与商家之间需要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双方无法真实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这给不法者造成大量的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虚假广告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这一形式应成为广告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四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虚假信息。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发布虚假消息,骗取他人的钱财、达成非法交易时有发生,如湖南的张先生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息,内容是“台湾某集团为庆祝30周年特举行随机抽奖活动,恭喜您中了二等奖,咨询电话是138507065**”。拨打咨询电话后,被告知奖品是东芝笔记本电脑,但需交纳邮寄费和个人所得税,当他先后3次共寄出2900元后,对方仍如石沉大海,后来干脆连手机号码都停机了,这是利用手机短信发布虚假广告骗人的典型事例。五是通过电视及广播发布有偿新闻或者其形式与新闻相混淆,让消费者无法分清是广告还是新闻。现在很多的商家与电台及电视台联办节目,将广告制作成新闻或专题片的形式,在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而不注明是广告,有的在报纸上请记者写专题报道与新闻混在一起而不注明是广告,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新闻而上当受骗,还有的药品厂家请来专家或者老人献身说法,故意引诱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还有的商家请来名人在广告中作虚假陈述,声称自己正在使用该产品,其功效如何如何,其实该名人根本就不了解该产品,更谈不上使用该产品,这在国外是严格禁止的。

(二)虚假广告内容夸大化、行业集中化

虚假广告比较集中的行业是医药品、保健品及房地产行业,夸大内容、夸大功效、夸大事实几乎是所有虚假广告的共同特点,如有的药品号称“包治百病”能“立杆见影”,有的吹嘘能治愈癌症、顽固性疾病,有的宣扬迅速瘦身、快速长高,有的声称其药品解决了医学界的世界性难题,或者使用一些绝对化的术语声称自己的产品为“世界首创”、“全国第一”、“世界一流”、“最新技术”等《广告法》明令禁止使用的语句,有的虚假广告故意玩弄科学术语,用一些消费者摸不着头脑的词语描述其产品;还有的虚假广告假借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作证明,由退休干部、居民现身说法,推销产品,有的虚假广告以虚假承诺做诱饵欺骗消费者。我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等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不得出现以下形式的广告活动:宣传疗效和治愈率,如“药到病除”、“根治”、“一盒见效”;保证治愈或者隐含有保证治愈,如含“无效退款”、“保险公司承保”等承诺;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等,有上述行为的广告都是虚假广告是违法的。

(三)虚假广告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一是消息本身虚假,即广告主本身没有此项服务,或者服务内容不真实带有欺骗性。主要表现为如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根本就没有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二是有关资质文件虚假,如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三是产品功能虚假,广告主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如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擅自改变食品、药品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承诺虚假。即对产品、服务的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五是价格虚假,如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未经任何调查谎称为全国最低价,全市最低价等等。六是发布程序违法。按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医疗广告、农药广告、烟草广告、培训班或招生、招工广告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都要事先取得其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许可。但现在发布于大众媒体上的以上内容的广告,有的是许可证书虚假,有的根本就不提供证明文件。

二、虚假广告大量出现的原因

(一)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首要原因。某一产业或行业的高利润、低投机成本、高投机利润,让游医和经销商们产生了强烈的发布虚假广告的内在动力,直接导致虚假药品医疗广告泛滥成灾。医药产业、医疗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高利润是虚假药品医疗广告泛滥成灾的前提和基础,这些广告主即使被查处,但因其处罚而受的损失远低于其发布虚假广告而带来的丰厚利润,这更加促成了这些暴利行业不惜巨资加大虚假广告的投入。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虚假广告得以存在的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但从有效惩治虚假广告来看,仍有其不足之处。相关的法律法规仍然不配套,导致执法部门难于操作。

(三)执法机关和行政不作为、不履行作为的责任是直接原因。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但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的状况,即使是有人的执法机关,在查处的过程中也会受到经济利益的牵制,有的是由于各行政部门之间的利益分割关系,使得执法者难以正确执法,也使许多虚假广告无法及时依法查处。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是重要原因。很多的消费者受贪图小便宜的心理支配,失去了对违法者的鉴别,轻易落入虚假广告的圈套。这是虚假广告得以大量存在的土壤,也是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治理虚假广告的对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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