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2024-07-0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精选5篇)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篇一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有哪些?

基础

10.1.7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悬臂浇筑

13.2.6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13.4.4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钢梁

14.2.4高强度螺栓终拧终完毕必须当班检查,

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至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16.3拱架上浇筑混凝土拱圈

16.3.3分段浇筑程序应对称于拱顶进行,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7.4施工控制与索力调整

17.4.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主梁各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量等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分析确定下一施工阶段的拉索张拉量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等,直至合龙。

悬索桥

18.1.2旗工过程中,应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确保符合设计要求。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篇二

国家标准GB 50574-2010《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以下简称《墙规》) 强制性条文第3.1.4条中, 除规定“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 (砌块) ”外, 还明确规定“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为什么不允许在墙体中采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有必要了解什么是非蒸压加气混凝土, 它的用途、性能和发展历程, 以及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主要有哪些及其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此, 以及相关的产品标准及存在问题进行讨论, 以解读“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并就调整产品结构提出建议。

2 何谓“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通常所说的加气混凝土属于多孔混凝土中的一种, 同属于多孔混凝土的还有泡沫混凝土。两者之间的结构和性能基本相同, 它们的差别, 只是在气孔形状和加气手段之间的差别。加气混凝土气孔一般是椭圆球形的, 而泡沫混凝土受毛细孔作用的影响, 产生变形, 形成多面体。加气混凝土是利用化学方法发气, 通过化学反应, 由内部产生气体而形成气孔的多孔硅酸盐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则是通过机械制发泡的方法, 即物理方法, 先将发泡剂制成泡沫, 然后再将泡沫及所含气体加入到水泥、硅-钙质 (菱镁、石膏) 料浆中, 拌合后形成泡沫浆体, 经养护硬化而得的多孔混凝土, 应分别称作泡沫水泥混凝土、泡沫硅酸盐混凝土 (泡沫菱镁混凝土、泡沫石膏混凝土) 等。

由上不难看出, 无论是加气混凝土还是泡沫混凝土, 即无论是采用化学方法还是物理方法制成的多孔混凝土, 都是向混凝土中加入了气体即进行了“加气”, 在混凝土中形成气泡或孔隙, 可谓异曲同工。因此, “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所说的“加气混凝土”, 是泛指加入气体的混凝土, 是采用化学方法和物理方法加入气体的混凝土的总称, 即通常所说的加气混凝土和泡沫混凝土的总称。为了便于问题的讨论和说明, 将通常所说的“加气混凝土”前面冠以“化学法”, 即“化学法加气混凝土”或仍称“加气混凝土”;而将泡沫混凝土称作“物理法加气混凝土”或仍直称“泡沫混凝土”。

显然, 这里的“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是泛指非高压蒸汽养护即免蒸压的“化学法加气混凝土制品”和“物理法加气混凝土制品———泡沫混凝土制品”的总称。

由于目前, 采用化学方法加气的加气混凝土制品, 即化学法加气混凝土制品, 在国家现行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T 11968) 、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GB 15762) 的标准名称中, 均已明确砌块和板等制品, 是采用高压蒸汽养护工艺制得的。依据《墙体材料术语》 (GB/T 18968) 关于硅酸盐砌块和板的术语和定义可知,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是蒸压养护制成的多孔硅酸盐混凝土制品。也就是说, 目前采用化学方法加气的加气混凝土制品, 均是采用高压蒸汽养护工艺制得的。而采用物理方法加入气体的加气混凝土制品, 即泡沫混凝土制品, 大都采用非高压蒸汽养护工艺制得。

因此, 这里的“非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 是专指非高压蒸汽养护即免蒸压的采用物理法加气的加气混凝土制品, 即泡沫混凝土制品。另外从一些资料和互联网上可以看到, 常将免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 称作免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对于自然养护的则称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或称免蒸加气块。

3 关于物理法加气混凝土制品———泡沫混凝土制品

3.1 泡沫混凝土及其用途、性能和生产工艺简述

泡沫混凝土在我国应用已有几十年的历史, 但用其生产墙材制品却是近些年的事情, 不免会对其感到生疏, 因此, 这里就泡沫混凝土及其用途和性能等做简要介绍。

工程上常用的泡沫混凝土是用机械搅拌的方法, 将大量细密的气-液相泡沫与硅质材料 (粉煤灰、矿渣粉和砂等) 、钙质材料 (水泥、石灰等) 、水及附加剂混合在一起, 注模成型、养护而成的多孔混凝土。由于其多孔 (气孔体积约占总体积的85%) 、质轻、保温隔热效果好、注塑成型容易等特点, 适用于冷库壁体、热工管道以及建筑物的屋面和地面的保温层等需要保温隔热的场合。

生产泡沫混凝土的泡沫, 系由泡沫剂的水溶液制备而成。泡沫剂是一种表面活性剂, 通常由不对称的极性分子组成, 能够聚集在气-液相界面上, 降低表面张力, 提高气泡膜的机械强度, 防止表面张力的作用使气泡缩小或相碰破裂。将泡沫剂加入水中, 用搅拌或吹入等方法, 将空气掺入到泡沫剂溶液中, 并掺以适量的泡沫稳定剂, 即可制得稳定的泡沫。

将制得的泡沫与硅质材料 (粉煤灰、矿渣粉和砂等) 、钙质材料 (水泥、石灰等) 、水及附加剂等掺合成料浆, 施以剧烈搅拌, 泡沫 (气泡) 就均匀地分布于浆体内, 硅质材料与钙质材料形成气泡壁的组成部分, 水化、固化后即成为泡沫混凝土强度的载体。浆体中气泡分布均匀、尺度愈小, 则混凝土的强度愈高。料浆经静停、养护, 即得到成品泡沫混凝土。

泡沫剂是生产泡沫混凝土的关键。对泡沫剂的要求是:泡沫稳定, 不致在同浆料混合时被破坏;对硅质、钙质胶凝材料的水化硬化无有害影响。

通常使用较多的泡沫剂有:松香胶泡沫剂、废动物毛血泡沫剂 (牲血泡沫剂) 、纸浆废液泡沫剂、树脂皂素泡沫剂及石油磺酸铝泡沫剂等。

生产泡沫混凝土对其他原材料的要求是:水泥, 一般采用硅酸盐系列水泥, 也可采用硫铝酸盐水泥、高铝水泥。采用蒸汽养护时不能用高铝水泥;石灰, 当采用蒸汽养护时, 可用一定量的石灰代替水泥作为钙质材料;掺合料, 可采用粉煤灰、矿渣粉、浮石粉、石英粉等;气泡剂要求同加气混凝土。

工程常用的泡沫混凝土有:水泥泡沫混凝土, 以水泥、砂、水与泡沫剂配制而成;粉煤灰泡沫混凝土, 以粉煤灰、水泥、生石灰、石膏粉、水与泡沫剂配制而成;炉渣泡沫混凝土, 以炉渣、水泥、生石灰、石膏粉、水与松香钠发泡剂配制而成。

泡沫混凝土的生产工艺一般为:分别制得泡沫稀释液和水泥浆, 混合搅拌、成型, 自然养护或蒸养或水养。

3.2 泡沫混凝土及其制品发展历史及现状

据介绍, 中国泡沫混凝土的发展并不晚, 仅次于欧洲。这主要是因为前苏联的原因。一方面, 前苏联在泡沫混凝土技术及应用方面, 在20世纪50年代初均走在世界前列。另一方面, 当时苏联援建中国的热潮正高, 为他们把泡沫混凝土先进技术及时传播到中国提供了社会历史条件。

1952年至1959年的8年间, 是我国泡沫混凝土发展的第一个高潮期, 形成了一定的生产规模, 1954年, 在中国科学院土木所与其他单位合作下, 由前苏联专家指导, 在哈尔滨生产出蒸压泡沫混凝土板, 用于哈尔滨电表仪器厂屋面, 这是我国首次将泡沫混凝土用于建筑保温。

但可惜的是, 由于随后的中苏关系恶化, 苏联专家撤走, 再加上紧接其后的文化大革命, 致使我国泡沫混凝土从1960年至1980年, 整整20年之久, 很少有人问津。假若按20世纪50年代的速度发展, 我国早已成为泡沫混凝土生产的强国。这实在令人惋惜。

在1980年前后, 随着改革之风吹开国门, 欧洲的泡沫混凝土现浇技术进入了我国的开放前沿广东, 泡沫混凝土重新在我国兴起, 应该说是从现浇开始兴盛并发展起来的。这是与20世纪50年代第一个高潮时期以制品为主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进入21世纪之后, 由于其适应了建筑节能的需求, 泡沫混凝土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并从2005年起进入发展高潮。如今, 泡沫混凝土现浇地暖保温层技术自东向西、向南、向北三面扩展, 已发展到全国除两广及福建、台湾之外的大部分省区, 成为泡沫混凝土第一大应用领域。2006年以后, 我国现浇为代表的泡沫混凝土, 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代, 基本形成了以现浇为主制品为辅的格局。

目前, 我国泡沫混凝土企业总数预计近1 000家左右, 其中, 现浇企业约占60%左右, 制品企业约占20%左右, 设备加工企业约占10%左右, 发泡剂生产企业约占10%左右。

我国泡沫混凝土年产量, 2008年已达500万m3, 2009年粗略估计应该突破600万m3。其中, 泡沫混凝土地暖保温层约300万m3、屋面保温层约150万m3、地面垫层约50万m3、各类回填约20万m3、特种功能应用30万m3、制品类约50万m3。现浇约占总产量的80%以上, 其他约20%。

我国泡沫混凝土, 从应用领域来看, 主要用于建筑保温, 其用量约占泡沫混凝土总产量的85%, 岩土工程约占8%, 油田应用约占2%, 其他应用约占5%。在这些方面, 泡沫混凝土现浇具有优势, 在我国发展迅速, 施工量已居世界首位。现浇工艺技术在引进基础上经近几年的不断完善, 已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体系, 工艺水平已达到先进国家的水平。其中, 公路回填、隧道回填、地基回填、油田固井浇注等已在我国成功应用。建筑保温屋面、地面、垫层现浇施工技术已经成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泡沫混凝土墙体现浇, 是我国拥有自主产权的创新技术。它包括承重泡沫混凝土现浇, 墙体、钢结构现浇, 墙体、框架结构泡沫混凝土墙体、砖混结构夹芯泡沫混凝土墙体等。这是我国对国际泡沫混凝土现浇技术的重大贡献, 对拉动泡沫混凝土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目前, 河南省在驻马店永泰公司的配合下, 制定并颁布执行了《现浇泡沫混凝土墙体技术规程》地方标准, 并有了许多工程应用;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编制的《钢结构住宅 (二) 》, 也采用了泡沫混凝土灌芯现浇墙体。杭萧钢构利用这一图集, 采用泡沫混凝土现浇, 在武汉承建了世纪家园小区几十栋高层住宅。目前, 我国在泡沫混凝土现浇墙体的研发、推广与应用方面, 走在了世界的最前列。

与现浇相比, 我国的泡沫混凝土制品和国外不同在于整体规模偏小, 技术水平不高, 没有大宗应用的主导产品。国外大部分采用现代化的蒸压工艺, 自动化程度高, 产品质量好, 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已规模化生产了蒸压砌块与屋面大板、墙板等。而在我国, 除广东天风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泡沫混凝土蒸压砖外, 泡沫混凝土大部分为自然养护, 产品质量差, 实际应用不多。特别是泡沫混凝土砌块, 虽然已出台了行业标准, 但至今没有规模化生产应用的产品。昆明、南昌等地先后建设的一批大型泡沫混凝土砌块生产线, 由于制品后期干缩大, 墙体裂缝, 都已倒闭。

目前, 由于泡沫混凝土制品生产工艺技术门槛低、设备少而简单、投资小, 又形成了一股研究、投资、生产及应用泡沫混凝土的热潮。国内小企业手工作坊式生产泡沫混凝土砌块正在各地推广, 由于其养护基本都采用非高压蒸汽养护工艺, 因此, 常将泡沫混凝土砌块, 称作免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或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 其质量得不到保证, 耐久性能和后期干缩难以解决。泡沫混凝土砌块生产所用原材料以水泥、石灰和粉煤灰等工业废渣为主。另外, 还有用菱苦土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 生产“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图1所示生产线, 为新疆阜康市某企业, 于2006年以30万元购买的“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专利技术, 建设的以菱苦土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线, 所生产的产品因质量低劣无人问津, 于2007年停产;图2为笔者于2008年2月拍摄, 生产后在厂堆存约一年时间的产品质量状况, 可以清楚的看到免蒸加气砌块表面的裂纹。

泡沫混凝土砌块一直是国内各方热衷的一项产品。但由于自然养护产品的强度差、后期干缩大、耐久性能差, 致使本产品始终没有在我国规模化生产应用。国外企业多采用蒸压养护工艺, 前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采用的是自然养护工艺, 因强度低、抗冻性差、干缩大, 从20世纪40年他们在已成功生产自然养护泡沫混凝土的基础上, 实现了蒸压泡沫混凝土及蒸压泡沫硅酸盐的工业化生产, 建立了彼尔伏乌拉尔斯克、别莱兹尼克等泡沫混凝土大型企业。这些企业生产的泡沫混凝土砌块、墙板、饰面板、屋面板、楼板等, 开始大量应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

然而, 我国至今一些泡沫混凝土设备生产厂家, 仍在大力推广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自然养护的泡沫混凝土砌块生产设备。笔者于2010年11月17日, 随抚顺市墙改办领导到抚顺某新型建材公司, 考察利用铁矿尾矿生产混凝土砖的情况, 期间了解到该企业由于受到不实之词宣传的误导, 于2010年10月份购入武汉某环保设备公司的免蒸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生产设备, 正在进行免蒸加气块的试验和生产前的准备工作, 有的开发商看中其“密度低”、价格低而表示欢迎, 图3为还处在养护期的免蒸加气块试产品。对此, 本着对企业的负责、关心和爱护, 避免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明确告知企业负责人, 此种材料性能低劣, 不能在墙体上应用, 在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 50574-2010) 中, 以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另外, 在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中, 所允许采用的墙体材料, 均不包括免蒸加气块, 那么, 生产出来的产品———免蒸加气块, 将会陷入销售无门的困境, 因此, 应停止免蒸加气块的试验和生产, 以减少和避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3 关于泡沫混凝土制品的产品标准———行业标准《泡沫混凝土砌块》 (JC/T 1062-2007)

目前, 所见到的正式发布实施的泡沫混凝土制品的产品标准, 仅有行业标准JC/T 1062-2007《泡沫混凝土砌块》下面拟就其主要性能指标及存在问题进行讨论。

3.3.1 行业标准JC/T 1062的主要技术指标

行业标准JC/T 1062-2007给出的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定义是:“用物理方法将泡沫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 再将泡沫加入到水泥基胶凝材料、集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等制成的料浆中, 经混合搅拌、浇注成型、自然或蒸汽养护而成的轻质多孔混凝土砌块, 也称发泡混凝土砌块”。标准所规定主要技术指标如下。

a.强度等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b.密度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c.干燥收缩值和导热系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

d.抗冻性应符合表4的规定。

e.碳化系数应不小于0.8。

3.3.2 行业标准JC/T 1062存在问题

从行业标准JC/T 1062所规定的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定义看, 由于明确所采用的胶凝材料为“水泥基”, 言外之意, 行业标准JC/T 1062所定义的泡沫混凝土砌块, 就是水泥混凝土制品, 从而既可采用自然养护, 又可采用常压或高压蒸汽养护, 其产品性能基本一致。实际并不然, 行业标准JC/T 1062所定义的泡沫混凝土砌块, 并非是水泥混凝土制品, 而是硅酸盐混凝土制品, 其采用自然养护或常压蒸汽养护与高压蒸汽养护相比, 产品性能具有显著差异 (将在后面做进一步的说明) , 因此, 为了满足自然养护的泡沫 (硅酸盐) 混凝土砌块生产的需要, 所规定的性能指标, 不仅低于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GB11968) 的规定, 亦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墙体材料统一技术规范》 (GB 50574-2010) 的规定, 尤以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指标的规定最为突出。下面仅就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的规定进行讨论。

a.在密度等级相同时JC/T 1062所定义的砌块强度显著低于GB11968所定义的砌块。

国家标准GB 11968对于砌块的强度级别 (等级) 、密度级别 (等级) 和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分别作了规定, 见表5、表6和表7。

不难看出, 国家标准GB 11968对于判定砌块强度级别和密度级别的等级, 对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表7所示。如果砌块的其他各项性能指标为优等品, 如密度级别为B06 (优等品) , 若强度级别为A5.0或大于A5.0, 则为优等品;若强度级别为A3.5, 则为合格品;若强度级别小于A3.5, 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强度级别为A3.5, 若密度级别不大于B05且为优等品时, 则为优等品;若密度级别为B06, 则为合格品;若大于B06则为不合格。

行业标准JC/T 1062没有规定强度等级与密度等级的对应关系, 那么, 只要强度等级不低于A0.5, 密度等级不大于B10, 砌块亦为合格, 将会导致产品粗制滥造, 质量得不到保证。在行业标准JC/T 1062中, 对砌块的强度等级规定了7个级别, 对密度等级规定了8个级别, 如若要将它们从最高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一一对应起来, 那么, 当密度等级为B08时, 其强度等级应达到A3.5;然而在国家标准GB 11968中, 密度等级为B08的砌块, 强度等级就可达到A10。

因此, 行业标准JC/T 1062所定义的砌块, 当与国家标准GB 11968所定义的砌块具有相同的密度等级 (级别) 时, 前者的强度等级要显著的低于后者。

b.不能满足建筑工程应用的需要

从行业标准JC/T 1062对砌块干燥收缩值和导热系数的定义 (见表3) , 可以知道密度等级为B06及其以下的砌块, 是用于保温隔热的砌块, 其强度等级应不超过A1.5。由于行业标准JC/T 1062对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的对应关系没有作出规定, 那么, 用于墙体砌筑的砌块, 其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应有如下对应关系, 见表8。

即当强度等级为A2.5时, 密度等级为B10时, 其干表观密度达1 030 kg/m3, 亦可确定砌块强度等级为A2.5合格。

国家标准GB 50574以强制性条文, 对块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作出了规定, 要求用于自承重墙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最低强度等级为A2.5, 用于承重墙的为A5.0。按国家标准GB11968的规定, A2.5砌块的密度等级为B05, 即干表观密度不大于525kg/m3。然而, 按行业标准JC/T 1062的规定, 砌块强度等级为A2.5, 密度等级可达到B10, 显然, 其显著低于国家标准GB 50574和GB 11968的规定, 不能满足建筑工程的需要。

为了适应砌体发展自承重墙技术的需要,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07】81号文件批复, 编制的中国建设工程协会标准《砌体自承重墙技术规程》报批稿, 根据国家标准GB 50574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对于用于自承重内隔墙和外墙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最低强度等级和最大干表观密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用于内隔墙的最低强度等级为A2.5, 最大干表观密度为600 kg/m3;用于外墙的分别为A5.0和800 kg/m3。显然, 依据行业标准JC/T 1062规定, 生产的砌块难以满足这一要求。

因此, 即使泡沫混凝土砌块采用高压蒸汽养护, 强度等级和干表观密度, 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的要求。

另外, 行业标准JC/T 1062规定的泡沫混凝土砌块的技术要求, 不仅强度等级和密度等级的技术指标明显偏低, 其他性能指标亦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劈压比等均不符合国家标准GB 50574的如下规定: (1)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 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 (强制性条文) ; (2) 蒸压加气混凝土劈压比不应小于表9的要求 (强制性条文) ; (3) 碳化系数不应小于0.85; (4) 软化系数不应小于0.85。

注:蒸压加气混凝土劈压比为试件劈拉强度平均值与其抗压强度等级之比。

3.4 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属性

有关资料, 对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属性或者说类别, 作出如下说明:“按照材料体系, 泡沫混凝土砌块可分为水泥泡沫混凝土砌块和硅酸盐泡沫混凝土砌块, 前者主要以水泥为胶凝材料, 后者则以石灰为主要胶凝材料”。如将水泥-粉煤灰-石灰型、水泥-矿渣-石灰-石膏型、水泥-粉煤灰-砂-石灰型、水泥-砂-石灰型, 均定义为水泥泡沫混凝土, 这显然是以是否掺水泥和水泥掺量的多少, 来确定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属性或者说类别, 欠妥, 缺乏科学依据。如生产水泥-矿渣-砂加气混凝土砌块, 42.5级普硅水泥掺量为18%~20%, 不掺石灰, 可谓以水泥为主要胶凝材料, 国家标准《墙体材料术语》 (GB/T18968) 和《硅酸盐建筑制品术语》 (GB/T 16753) , 均明确其为多孔硅酸盐 (混凝土) 制品, 因为其最终的水化产物是以水化硅酸钙和水化铝酸钙为主。也就是说, 国家标准GB/T 18968和GB/T 16753是以科学的方法, 看其主要水化产物组成, 而不是以表面现象, 看其是否掺加水泥及水泥的掺量多少来判定其属性或类别。

从行业标准JC/T 1062给出的定义及仅从原材料的分类条目:水泥、集料和掺合料来看, 其所命名的“泡沫混凝土砌块”, 似乎应为水泥混凝土制品。然而, 从标准中, 将石灰作为掺合料;在生产中, 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在砌块的配方中均掺有石灰来看, 其所命名的“泡沫混凝土砌块”, 实为硅酸盐混凝土制品。

标准规定的掺和料有: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石灰和其他活性矿物掺和料。粉煤灰和磨细矿渣粉为硅质材料, 其作用是要与水泥水化生成Ca (OH) 2, 进行二次水化反应, 生成更多的以水化硅酸钙为主的胶结料, 以利于形成具有一定强度的气孔壁或孔间壁, 提高砌块的强度和其他性能。

石灰同水泥一样可水化生成Ca (OH) 2, 亦与粉煤灰和磨细矿渣粉等硅质材料, 进行二次水化反应, 生成更多的水化硅酸钙等胶结料, 以提高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强度及其他性能。显然, 石灰与水泥一样是作为钙质材料, 其用以补充水泥掺量的不足, 为泡沫混凝土砌块在养护期间提供Ca (OH) 2与硅质材料进行二次水化反应, 以满足生成更多胶结料的需要。

从所了解的, 依据行业标准JC/T 1062, 生产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原料配合比中, 除掺有较大比例的水泥外, 亦掺有一定量的钙质材料———石灰、电石渣等, 如贵州省遵义县某环保建材公司, 生产的泡沫混凝土砌块的原料配比为:粉煤灰︰水渣︰电石渣︰硫石膏︰水泥=40︰35︰5︰5︰15;又如武汉某环保设备公司, 为抚顺某新型建材公司生产免蒸加气块, 提供的原料配合比为:水泥︰尾矿粉︰石灰=30︰55︰15。那么, 为什么在泡沫混凝土中掺入较大比例的水泥, 还要掺入一定比例的石灰、电石渣等钙质材料?应该说这只有一种答案, 那就是, 由于为了降低产品成本, 造成水泥的掺量不足, 其水化生成的Ca (OH) 2, 不能满足与硅质材料进行二次水化反应, 生成新的胶结料以提高砌块性能的需要, 为补充水泥的用量不足, 则需要掺入价格比水泥低得多的石灰, 或者价格更低的电石渣, 经水化生成Ca (OH) 2, 与硅质材料进行二次水化反应, 满足生成新的胶结料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 水泥水化生成的水泥结石稳定、水泥混凝土耐久的物质基础和标志性矿物———Ca (OH) 2不复存在, 而使泡沫混凝土砌块, 成为以水化硅酸钙、水化铝酸钙为主要胶结料的硅酸盐制品。这完全符合国家标准《硅酸盐建筑制品》 (GB/T 16753) 给出的硅酸盐建筑制品的定义:“用硅质材料和钙质材料, 以一定的工艺方法, 在自然或人工水热合成条件下反应生成以水化硅酸钙、水化铝酸钙为主要胶结料的建筑制品”的规定。因此, 将与水泥一样作为钙质材料的石灰, 在行业标准JC/T 1062中, 却以掺和料的面目赫然出现, 显然是不合适的, 会使人们将实为硅酸盐混凝土制品的泡沫混凝土砌块, 误认为是水泥混凝土制品, 从而不利于正确的选择养护工艺, 生产高质量的泡沫混凝土砌块。

因此, 采用国家标准《墙体材料术语》 (GB/T 18968) 和《硅酸盐建筑制品术语》 (GB/T 16753) , 给出的泡沫硅酸盐混凝土砌块的定义:“以硅质材料和钙质材料为主要原料, 掺加泡沫剂, 经加水搅拌, 由物理机械作用, 产生泡沫, 经浇注成型、蒸汽养护等工艺和过程制成的多孔硅酸盐砌块”来定义由行业标准JC/T1062所命名的“泡沫混凝土砌块”更为确切。

目前, 生产的泡沫混凝土制品, 基本都属于硅酸盐制品, 又如由国家标准《蒸压泡沫混凝土砖》送审稿中, 给出的砖的定义:“在水泥、集料、掺合料、外加剂与水拌和的混合料中引入泡沫, 形成轻质料浆, 经浇注成型再蒸压养护而制成的砖”。其似乎应为水泥混凝土制品, 但与行业标准JC/T 1062一样, 将本应与水泥同样作为钙质材料的石灰, 却以掺合料的面貌出现, 以回避其为硅酸盐制品的本质。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篇三

通过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进行学习,我对于土建专业施工工序及质量控制点方面的认识有所增强。通过网上查阅资料及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在此提出自身学习心得,并将其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模板方面

保证模板及其支架的安全直接影响混凝土成型质量。特别是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是保证施工中避免重大工程事故的重要一环。所以在制订施工技术方案时应考虑周全,避免因后浇带模板的拆除及支顶易被忽视而造成结构缺陷。混凝土结构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要承载材料混凝土的强度是逐渐增长的,在施工阶段时往往还达不到设计状态所要求的强度。二是在施工期间结构尚未形成设计所要求的完整传力系统。三是施工期间荷载不确定性太大。

当然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模板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模板及支撑系统抗力不足。

2、拆模时间过早。

3、拆模施工中的操作错误。

4、拆模后措施不当。

所以,浇筑混凝土结构所用的模板应根据工程结构的形式、荷载的大小、地基土的类别、施工设备和支撑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施工中,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虽然模板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不属于验收的范畴而没有被列入规范,但是,它却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措施。在施工之前必须制订严密的施工技术措施,其中必须包括模板设计及安全措施两个部分。

另外,方案还须经审查确定后在施工中严格执行。

二、原材料方面

混凝土构件的结构性能完全取决于钢筋和混凝土的质量。原材料的质量对混凝土结构的力学性能,特别是安全性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在形成混凝土结构的各种材料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钢筋、水泥和外加剂。因此,对原材料质量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原材料进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并在材料进场后进行复验。通常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当用户有特别要求时,还应列出某些专门的检验数据。进场复验是为防止混料错批或名实不符,即原材料的实际质量状况与相应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不一致。在管理不善或行为不规范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发生的。鉴于原材料性能对结构安全的影响,增加这个层次的检查验收是非常必要的。

当进行抽样检查时,监理人员须在场。

三、主要工序质量控制方面

由于供货关系或具体条件所限,当施工单位缺乏或不想使用设计所要求的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时,往往会提出进行钢筋代换。代换可以是不同规格钢筋之间的代换,也可以是不同级别钢筋之间的代换。钢筋代换应经设计方面校核而加以确认,并办理变更文件,不能由施工单位自作主张地进行,明确钢筋代换由设计单位负责。钢筋安装施工时,作为混凝土结构中起关键承载作用的受力钢筋,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查应在钢筋绑扎安装时进行,并在浇筑混凝土之前的隐蔽工程验收时加以确认。

混凝土必须进行试验检验,以保证其应有的力学性能。根据检查目的的不同,试件有标准养护及同条件养护两种。前者用于对混凝土的强度进行评定验收,后者则反映结构中混凝土的实际强度,用于进行工艺控制或用于对结构实体的混凝土强度进行判断。

规范规定,在结构拆模以后,应对实体结构进行全面的观察检查,记录其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的实际状态。对于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应及时进行修复处理。对一般的尺寸偏差,只要其合格率不低于规定数值,都可以通过验收。但外观质量的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到结构性能、使用功能或耐久性。对于外观质量严重缺陷和过大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方能进行处理,处理后还应重新检查验收。有关缺陷情况的记录,修复处理的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后再检查验收的结果,均应存档备案。

另外,过大的尺寸偏差还可能影响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使用功能,也可能影响设备在基础上的安装、使用。验收时,应根据现浇结构、混凝土设备基础尺寸偏差的具体情况,由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共同确定尺寸偏差对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我对规范此部分的理解为,规范强制的并不是禁止出现严重缺陷或过大尺寸偏差,而是要求出现这种情况后应妥善处理,其目的仍是确保结构的安全与质量。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篇四

建标[2001]18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为满足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对城市工程地质勘察的需要,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我部对已纳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的强制性条文进行了调整,经审查,现予以批准,强制性条文及内容见附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中《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的强制性条文及内容同时废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000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强制性条文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3.0.1 总体规划勘察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2 总体规划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3 调查了解规划区内各场地的地下水类型、埋藏、迳流及排泄条件、地下水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污染情况,并采取有代表性的水试样进行水质分析。

3.0.2.4 对于地震区的城市,应调查了解规划区的地震地质背景和地震基本烈度,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7度的规划区,尚应判定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3.0.2.5 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工程地质问题。

4.0.1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篇五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65号文和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主编,会同武钢金属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等10个单位,历经1年,共同编制成《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编制的指导思想

编制工作始终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制原则为基础,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十六字方针,结合钢结构工程的特点进行。编制的整体思路是按新的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体系改革原则,将原《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和原《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套改成一个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始终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相协调;与《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相协调;与其他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或标准相协调;为施工工艺和评优标准等推荐性标准留有接口,成为一个比较完整的规范标准体系。通过1年多的编制工作,编制组先后召开了8次工作会议,另外还有3次编制组长会议,先后完成7稿,在建设部、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大力支持下,编制组顺利完成编制工作。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将钢结构工程原则上分成10个分项工程,每一个分项工程单独成章。“原材料及成品进场”虽不是分项工程,但将其单独列章是为了强调和强化原材料及成品进场准入,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单独列章是为了更好地便于质量验收工作的操作。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部分)工程进行。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划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执行。钢结构分项工程应有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规范规定的原则进行划分。

(1)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②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超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③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2)钢结构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②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3)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②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③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④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强制性条文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写和审查会要求,本规范在全部157条检验项目中,强制性条文12条,占7.5%。以下为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1)第4.2.1条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2)第4.3.1条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3)第4.4.1条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 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及检验报告等。(4)第5.2.2条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

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第5.2.4条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 圆管T、K、Y形节点相贯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

(6)第6.3.1条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见附录B。

检验方法:检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和复验报告。(7)第8.3.1条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构件直立,在两端支承后用水准仪和 钢尺检查。

(8)第10.3.4条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采用经纬仪、全站仪等测量。

(9)第11.3.5条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主要立面全部检查。对每个所检查的立面,除两列角柱外,尚应至少选取一列中间柱。

检验方法:对于整体垂直度,可采用激光经纬仪、全站仪测量,也可根据各节柱的垂直度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对于整体平面弯曲,可按产生的允许偏差累计(代数和)计算。(10)第12.3.4条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检查数量:跨度24m及以下钢网架结构测量下 弦中央1点;跨度24m以上钢网架结构测量下弦中央1点及各向下弦跨度的四等分点。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水准仪实测。

(11)第14.2.2条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检查数量:按构件数抽查10%,且同类构件不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干漆膜测厚仪检查。每个构件检测5处,每处的数值为3个相距50mm测点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2)第14.3.3条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检查数量:按同类构件数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涂层厚度测量仪、测针和钢尺检查。测量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标准的规定及附录F。主要问题说明及建议 5.1 钢结构工程的划分

原《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将大型钢结构工程视为单位工程验收,主要是考虑工程实际和评优等因素,这种处理为我国钢结构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为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专业验收规范相一致,且本次规范只设立“合格”标准等因素,本规范回避了该问题,并希望在以后新的评优标准中考虑。

5.2 抽样方案

目前使用的抽样方案,虽然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但从工程实践来看,还是可行的。希望在今后的修订工作中,按照统一标准的要求,能比较完善地解决此问题。

5.3 允许偏差项目的门槛值

原验评标准规定了一个百分数,允许一定比例的检查点值超出,但没有规定极限值。本规范规定一般允许偏差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制定允许偏差项目的门槛值主要是考虑钢结构对缺陷的敏感性,有利于控制工程的质量。

5.4 与相关规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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