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收据样本

2024-08-28

借款收据样本(精选6篇)

1.借款收据样本 篇一

借 款 协 议 书

借款人(甲方):(身份登记证号:)地址电话

出借人(乙方):(身份登记证号:)地址电话

一、甲方因流动资金周转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二、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无息

四、乙方将借款款项划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后,甲方无需再向乙方出具收据。甲方以上述账户到账借款金额为准,确认为本借款协议实际借款数额。

五、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按种方式进行还款:

(一)到期一次乙方归还借款本息;

(二)按月归还,在每月的日前归还借款本金的%及利息,既每月归还元;

(三)不定期还款,即乙方可在借款期内,对甲方进行不定期的还款;

六、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归还,按月利率百分之三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借款时止,并甲方按未还款部分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通过诉讼方式催讨借款的,甲方还应支付乙方为诉讼事项支付的差旅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拍卖费等费用。

七、因本借款发生纠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借据协议书一式份,借款人、出借人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甲方):

出借人(乙方):

签约地点: 立约日:年月日

2.担保借款合同样本 篇二

第一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二条 抵押内容

抵押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财产(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物,主要抵押担保内容如下:

1.抵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

3.抵押物评估价值________万元,实际抵押额为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权,从权利和孳息。

第三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3.借款及保证合同样本 篇三

合同编号:

借 款 及 保 证 合 同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保证人):

根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丙三方就借款及保证事宜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借款月息为%,自乙方向甲方给付借款之日起计息。

第四条 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

(一)甲方所借上述款项用于;

(二)甲方还款资金来源。

第五条 提供借款

(一)双方约定,乙方以分期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借款。

1、年月日提供元;

2、年月日提供元累计元;

3、年月日提供元累计元。

(二)借款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元。

2.转账方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户名:;账号。

第六条 还款方式

甲方采用下述方式偿还借款:

1.利息按月支付,甲方于每月日前将该月利息汇入乙方指定账户2.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将借款本金及所未付利息一次性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3.上述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

户名:;账号。

第七条 保证条款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乙方本合同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邮寄费、公告费等。

(二)保证期间为甲方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即如甲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

(四)在甲方出现违约且乙方终止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时,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并自愿将丙方出租给临汾市山东商会位于临汾市煤化巷10号楼48号的房屋的租金由乙方直接收取。

(五)丙方声明及承诺

1.丙方依法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同时充分了解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甲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2.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 各方义务

1.甲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甲方如逾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

3.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借款;

4.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5.在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应在日内根据丙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丙方偿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l.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利息超过十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甲方自欠息之日起,每日按应还款金额%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应还款的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甲方违约之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之日止乙方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2)甲方卷入重大诉讼或经营严重恶化,导致约定的还款资金来源无法保障,或者恶意转移财产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息。超出三日不予偿还的,自甲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甲方除应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每日按所应偿还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并根据应还款的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甲方违约之日起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之日止乙方的利息

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3)甲方逾期偿还借款超过五日的,除应偿还借款本息外,还应每日按借款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应根据应还款的金额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逾期期间乙方的利息损失,并支付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4)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方逾期向丙方偿还的,除承担偿还责任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丙方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金额%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逾期提供借款,每日按借款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借款金额%赔偿损失。

第十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甲、乙、丙三方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意义均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乙、丙三方保证本合同的真实性,符合各自一方的真实意愿,并愿意对违背约定而引起的所有法律后果承担全部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签约日期:年

4.借款收据样本 篇四

办理借款、担保合同公证的程序(样本)

一、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借款合同仅指金融机构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货币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是为了保障因借款合同所产生之债的履行和清偿。担保可以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也可以在借款合同中设定担保条款。担保可以是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押或质押担保,也可以是第三方为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担保。

二、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借、贷双方或担保人、被担保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签署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行为及合同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三、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应向合同签订地或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

北京市公证处负责办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各类国内、涉外、涉港、澳、台金融事务公证。

目前,北京市公证处办理的金融事务公证主要包括借款合同公证、担保合同公证和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及票据和各种有价证券公证。

四、办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双方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贷款方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借款合同文本、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还须提供:

(1)抵押或质押清单、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如股票、汇票、支票等;

(2)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

(3)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投保险的,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如资产负债表、评估证明等;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注:(1)凡在我处备案的金融机构,可不提供1、2所列材料。

(2)上述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须携带原件以供核实。

五、涉及借款、担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可以直接赋各类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即在借款、抵押、保证等合同签订之时,可通过法定的公证程序赋予该合同直接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发生债务纠纷,债权人可以持此公证书直接到应管辖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免于诉讼程序,及时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具备的条件:

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债权文书内容明确、真实、合法、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无异议;

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六、当您准备申办上述公证时,为简化程序,您可以按照下列步骤与公证处配合进行。

可先由借方或贷方到公证处谈清申请公证的意向,将借款合同文本提交公证处依法进行先期审查,并了解应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在公证机构依法审查借款合同期间,借、贷双方可以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准备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构在审查借款合同后,将依法向借、贷双方提供公证法律意见,指导借、贷双方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并审核双方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旦符合公证条件,借、贷双方必须共同到公证机构正式办理公证申请手续,并在公证员的指导下与公证员相配合完成其它公证程序。

5.借款收据样本 篇五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受托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账户: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

签订合同地点:省(市、自治区)市县(区)

甲方为有效运用其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向甲方所确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贷款风险由甲方承担,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委托乙方按委托贷款程序代甲方向借款人发放并协助甲方收回。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贷款,应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并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将自有(币种)资金(大写)万元整一次或分次存入专户。由乙方开具委托贷款基金收据,交甲方存执。乙方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甲方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贷款总额。

第三条 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均由甲方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甲方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与本合同约定的各条款一致,应按《委托贷款通知单》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第五条 乙方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 日将合同副本份送甲方留存。

第六条 若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时不归还借款本息,甲方不得提取委托贷款基金;委托贷款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第七条 对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甲方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如不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和归还借款本息,乙方可根据银行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加罚息等信贷制裁。加罚息收入乙方提取50%作为手续费,其余部分由乙方划入甲方委托贷款基金账户。

第九条 利息和手续费。乙方对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余额,按月息‰计付利息,每 支付一次。委托贷款利息由乙方向借款人收取,按结息。乙方应在收取利息后内将贷款利息划入甲方账户。如遇国家调整利率,甲方要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调整利率,并向乙方提交《委托贷款利率调整通知单》,乙方据此办理利率调整手续,并通知借款人。

乙方发放委托贷款,按贷款余额的月‰向甲方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 乙方每次收回贷款后 个营业日内,应将贷款如数划入甲方账户。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的提前收回和延期归还,均应由甲、乙双方和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后,才能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收回后,甲方可提取委托贷款基金,也可确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如期将约定的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基金专户”,或超出“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存款总额要求发放委托贷款,或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未向乙方提交有关资料,甲、乙双方又未达成变更上述条款的协议,乙方可拒绝发放委托贷款,并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甲方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贷款项目发放委托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取部分或全部委托贷款基金。造成贷款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擅自同意借款人延期或提前还款,应向甲方支付延期贷款余额或提前收回贷款数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限期收回延期委托贷款。

4.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贷款基金全部提取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委托贷款通知单》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6.借款收据样本 篇六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0 年建闽房仓助学借字号 借款人(甲方):*** 住所:**省**市**县**乡(镇)**村**号(写家庭所在地)邮政编码:******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 ****************** 传真:此栏空白 电话:***(区号)-*****(家庭)、*****(父亲、本人

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住所:福州市鼓屏路142号

通讯地址:福州仓山区下藤路23号(建行福州仓山支行)

邮政编码:350007

传真:83445348 电话:83447264 ***5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基准利率:在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是指利率调整日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

调整日当日乙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起始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首次发放日。

借款到期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还清日。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均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日不受首次还本日调整的影响。

借款支用期间:自借款起始日起,至离校日止,不包括甲方休学期间。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

另行同意。

离校日:甲方结束借款起始日所在学校的学位教育阶段、并办妥有关手续之日。甲方结束前述学位教育阶段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

起息日:乙方首次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计息起始日。

首次还本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之日。

首次付息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之日,为甲方离校日后的次月1日。自首次付息日起,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不再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九条。

第三条借款用途借款用于支付甲方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四条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支用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

第六条利率、计息和结息

一、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

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执行浮动利率,即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每年于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遇利率调整时,如利率调整日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按调整后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如利率调整日不是结息日的次日,则调整日当期仍按照调整前利率计算利息或罚息。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二、计息

(一)借款计息期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

对于逾期、挪用借款,均按日计收罚息和复利,日利率=月利率/30。

对于非逾期、挪用借款,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计息、当月新发放部分按日计息。按月计息是指以月为计算利息的最小单位,借款人在一个月的任何一天偿还当月的利息,均按30日计算利息。

(二)在首次还本日之前,每月利息计算方法为:

如借款余额当月没有变化,则利息总额为每月月初借款余额按月利率计算所得。如果当月存在新发放借款,利息总额还应当加入新发放部分的利息,此部分利息以当月新发放部分为基数按日利率和当月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三)在首次还本日之后,计息方式与还款方法的关系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2.等额本息还款法。甲方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借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1

三、结息

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借款首次支用当月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后归入下月结息时一并偿付。借款本金结清时,结清当月的利息按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第七条还款

一、还本期间和付息期间

还本期间自首次还本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首次还本日应不迟于离校日后两年,具体日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格式见附件),予以约定。在还本期间,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期本息当期清偿。对于每一期的本金和利息,甲方最迟应在该期结息日清偿。

付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分为国家财政贴息期间和甲方付息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财政贴息期间自起息日起至甲方首次付息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贴息。甲方付息期间自首次付息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日止,该期间的利息由甲方按月偿还。在甲方付息期间,借款每月结息一次,以次月一日为结息日,利息最迟应在结息日清偿。

二、还款原则

借款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

(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三、还款方法

甲方同意使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还款方法。

四、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甲方选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使乙方能够按时全额扣收借款本息。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所用账户,须提前十日向乙方提出申请。在上述情况下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全额收回应收本息的,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柜台还款方式。即甲方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

对本合同项下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中约定。

五、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甲方在离校日前,应与乙方确认债务关系,约定首次还本日、还款方式等,并签订《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

六、提前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甲方应提前30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且无须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甲方提前还款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上一结息日次日至提前还款日的资金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提前还款后,甲方可根据需要选择执行原借款期限而调整分期还款额或不调整分期还款额而相应缩短借款期限。

第八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照约定归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借款展期),但应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后的借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申请展期:

(一)甲方离校日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在向乙方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乙方参照继续攻读学位所需的时间,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3年。

(二)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后,甲方确实无法按计划偿还借款的,可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三)甲方因休学需要展期的,在签署《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的同时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展期期限不超过休学时间。甲方申请借款展期,如原借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利息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计收。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甲方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五)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六)甲方如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同意乙方或政府有关部门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七)在借款本息还清之前,甲方应在下列情形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1.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的;

2.甲方发生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等情形的;

3.甲方联系方式(包括学校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发生变动的。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内部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乙方有权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五)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

(六)如甲方累计拖欠借款本息超过12个月,乙方有权对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拖欠纪录及其毕业学校名称等信息进行公布。

第十条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违约情形: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方其休学、记过级以上处分(含)、联系方式变动等信息或资料,或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的;

(四)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五)甲方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六)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七)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八)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甲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十)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十一)甲方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偿债能力的;

(十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违约救济措施

(一)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挪用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或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对于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择较重者计收罚息,不予并处。

(二)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除前款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外,乙方还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或中止向甲方发放借款;

3.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全部清偿;

4.从甲方任何账户扣收全部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借款币种不同,乙方有权按当日外汇挂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借款;

5.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通知

甲方变更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等须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借款申请书、提前还款申请书、国家助学借款还款补充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合同文本份数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的约定。

第十八条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第十九条对第二条的约定

借款币种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不超过陆仟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陆仟__元;生活费借款金额(大写)不超过_此栏空白_元。

第二十条对第四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 壹佰零捌(大一,三年后毕业)、玖拾陆(大二,二年后毕业)、捌拾肆(大三,一年后毕业)、柒拾贰(大四,下学期毕业)个月,借款起始日为 2009 年月日,借款到期日为 2018、2017、2016、2015年月日。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第二十一条对第五条的约定

一、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即如不能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有权停止或中止发放借款:

1.甲方未出现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

2.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甲方在最近一学年的成绩单,且甲方在最近一学年补考科目不超过2门(含2门);

3.甲方未受到所在学校的记过级(含)以上的处分;

4.乙方收到甲方所在学校提供的本学年借款发放对象清单,且甲方属于借款发放对象。

5.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此栏空白。

二、在借款支用期间,乙方按下列约定支用借款:

1.学费和住宿费借款:每学年支用一次,每次陆仟元。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账户户名:福建师范大学,账号: 3500 1887 3070 5000 2461。

2.生活费借款:在每年2月、8月不支用生活费借款;在每年2月、8月以外时间,每此栏空白(月/季)支用一次,每次此栏空白元。甲方委托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此栏空白。

三、在借款支用期间,甲方有权自愿提前终止支用借款。在提前终止支用借款前,甲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含甲方转学后、休学期间),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另行同意。

第二十二条对第六条的约定

一、贷款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此栏空白(上浮/下调)此栏空白%。

二、罚息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挪用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100 %。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发生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 50 %。

第二十三条对第七条的约定

甲方同意使用以下第 贰 种还款方法:

一、等额本金还款法。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二十四条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一、若借款人违约超过3个月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在校内网站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家长;违约超过

6个月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全省教育网站上公示;违约超过1年的,由银行提供名单,经学校认定后,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公布;

二、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其他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同意建设银行向上述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本人的信用状况,查询获得的信用报告限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用途范围内;

三、借款人同意贷款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电话(含手机)发送短信及语音信息,提示本贷款额度项下贷款帐户信息或进行贷款催收;

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包括其法律上的继承人和许可的受让人以及许可的承让人。

五、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一并转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贷款人对上述合同权利转移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均已知悉并同意贷款人的上述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壹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此栏空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此栏空白),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六条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贰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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