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2024-08-10

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精选9篇)

1.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篇一

《初级会计实务》是初级职称考试中比较重要的一门,它的知识点比较的多,而且内容比会计基础要难理解一些,是需要花一些时间自己去钻研和理解的。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开立各银行结算账户:(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1、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提示:(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二)、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当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提示: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该考点必须掌握。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四)、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增)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提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不需核准,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核准。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单选题)。

3、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五)、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⑦继承、赠与款项;⑧保险理赔、保费煺还等款项;⑨纳税煺还;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付款单位在付款用途栏或者备注栏注明事由的,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必须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异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开立银行一般结算账户需提供资料 篇二

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基本户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如果不是法人或负责人本人来柜台开户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预留印鉴人名章如果不是法人或负责人,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8、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涉及自然人股东的还需提供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9、开户申请书(我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

10、印鉴卡(我行提供,加盖企业预留印鉴章以及公章)

11、人民币账户管理协议(我行提供,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12、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1)、上述1-8项材料均需提供1份A4纸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开户申请书共三联,为我行印刷版凭证,三联正面均需在存款人(公章)处加盖企业公章,第一、二联背面需加盖企业公章。

(3)、印鉴卡为我行印刷版卡片,正面需加盖企业预留财务印鉴章,背面(左侧正方格中)需加盖企业公章,印鉴卡无需填写,在开户时由系统自动打印相关信息。

(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填写说明:第十八条处填写操作员信息,操作员代码可该操作员可使用中信银行电子对帐系统查询帐户明细;

第二十四条需要填写至少两个业务联系人信息,该条用于大额转帐时对贵公司相关联系人进行确认。

3.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篇三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杂谈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财务资金管理,促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发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现就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以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一)下列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可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1.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

2.经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院校。

(二)经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设立,正在筹备尚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

二、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宗教活动场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出具 2005年4月21日以后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开立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地级市(州、盟)(含)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

(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2005年3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正式设立或筹备设立的文件;

2.2005年3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应出具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填写开户申请书,预留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签章,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手续。

四、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五、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可以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以授权他人办理。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出具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录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存款人类别为“其他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开户证明文件编号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的登记证编号(宗场证字()号)”。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将本通知逐级转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联系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杨青 010-66194067

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 陆国栋 010-64095287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

4.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篇四

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按照XXXXXX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会业务管理的通知》,我支行对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就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我支行认真组织全体会计人员对此次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通知进行了学习,通过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付、账户年检及反洗钱报送等相关问题的进行解读,使所有人员理解并掌握操作要点,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提高了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了制度的执行到位。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自查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

我行日常工作中能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建立了客户身份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开户程序,审查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确认开户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情况。

我行现共有账户XX个,其中:基本存款账户XX个、一般存款账户XX个、专用存款账户XX个……。

1、检查所有开立的基本户和核准类专户都具有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开户单位提供的开户资料和证明真实、齐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要求

2、经办人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我行在有授权书的情况下通过电话录音核实开户行为的真实性。

3、结算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办理开户的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写规范,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证件齐全,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4、对于结算账户内容尽职审查,通过再次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我行业务系统中客户身份资料一致,确保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资料的保存完整;对于存款户进行信息变更的,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及报备手续。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认真执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相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通过调阅存款分户账进一步核查,没有发现一般存款账户提取现金的现象,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7、所有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对于未按时年检的账户我支行在均对客户进行通知同时对相关账户进行暂禁处理。接下来,将对于拒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存款人办理销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情况。

我行现共有账户XX户,其中银行卡类账户XX户。受理银行卡申请时,通过联网核查身份公民身份信息,对于联网核查无记录的同时审核客户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并通过身份证鉴别仪进行证件鉴别,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实名制,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我行通过制定《XX银行储蓄业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确实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不存在匿名或假名账户。对于个人代办借记卡,柜台人员是通过询问客户本人,尽可能要求客户提供工作证件及相关客户经理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的,同时做到在账户开立的现场通过录音电话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在被代理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进行开户。对于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采取批量开卡方式,通过签订代发协议规定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批量开卡须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对于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通过联网核查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给予输。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我行能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认真核对客户身份资料并定

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

1、存在账户报备不及时现象;

2、年检情况不理想,未年检账户虽进行了冻结,但占比面大;

3、个人银行卡代理开立,存在经办人员只是口头询问客户、未按规定在相关开户资料注明代理原因现象。

六、整改措施

1、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

2、积极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培训,落实日常检查。

3、强化宣传,促进支付结算发展。

XX银行XX支行

5.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篇五

一、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的最基本的证明材料

填写完整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三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存款人第一次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不需要此项)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无关联企业的,不需要此项)

(9)其他证明文件

2、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的最基本的证明材料

填写完整“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三份

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财政部门同意开立(变更)账户的账户审批表原件、复印件(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需要此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存款人第一次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不需要此项)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无关联企业的,不需要此项)

其他证明文件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宗教组织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的最基本的证明材料 填写完整“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社团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允许开户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宗教组织: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正本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存款人第一次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不需要此项)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无关联企业的,不需要此项)

其他证明文件

4、单位内部门独立核算的附属食堂、招待所、幼儿园机构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证明文件

填写完整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三份

主管部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要提供的所有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批准成立附属机构的批件原件、复印件

附属机构独立核算的证明及主管部门允许附属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主管部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附属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第一次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不需要此项)

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无关联企业的,不需要此项)

其他证明文件

5、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办理基本存款账户

填写完整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三份

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第一次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不需要此项)

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无关联企业的,不需要此项)

其他证明文件

6、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办理基本存款账户 填写完整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军队或武警开户核准通书、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其他证明文件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需要专款专用的账户

填写完整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三份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要的所有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相应部门规定的需要专款专用的文件原件、复印件 同级财政部门的批件(非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需要此项)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其他证明文件

收入汇缴资金及业务支出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填写完整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要的所有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同级财政部门的批件(非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需要此项)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即其隶属单位)的所有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该账户只能转账,不允许支取现金

(1)填写完整的相应的申请表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要提供的所有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同级财政部门的批件(非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不需要此项)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其他证明文件

四、办理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提供的基本的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该存款人只允许办理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结算账户

填写完整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驻在地政府部门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原件、复印件

临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复印件

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第一次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时不需要此项)

关联企业登记表(存款人无关联企业的,不需要此项)

2、注册地为异地、在长春市内从事建筑施工及安装的企业

账户名称与存款人名称一致情况下

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需要到当地建设委员会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办人办理开户许可证的授权书原件、复印件(如由代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项目部名称情况下

本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需要到当地建设委员会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项目部成立原件、复印件文件、项目部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公司将该项目授权给项目部的项目授权书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办人办理开户许可证的授权书(如由代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注册地为异地在长春市行政区划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正本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复印件

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办人办理开户许可证的授权书(如由代办人办理开户需提供)

五、存款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其账号的,办理开户许可证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变更银行账户申请书(一式三份)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要的所有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均为变更后)

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原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六、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文件

填写完整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还可出个户口簿或护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样学习的现役军人,可出具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或军事院校学员证。

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

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出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6.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篇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

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不断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创新支付结算业务模式,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高效、便捷、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但是,也有个别银行不严格按照现行的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可疑交易报告 业务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客 观上为不法分子逃税骗税、贪污受贿、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 资金提供了便利。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和反洗

-1-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 8 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 0 07]笫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涵知))(银发[2008]391号)等法规制度,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

(一)切实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 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或者同一自然人是两个以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或者两个以上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中的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同的,银行除审核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外,应采取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一项或多项措施进一步核实存款人身份,并重点关注相关账户的支付交易情况。行经甄别后,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I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寸聿册聆咨咨合的汇缴人与出资厶名箍应二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二)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对于同一自然人作为具体经办人员办理两个以上单位的银

-3-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 006]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7_-商部门协作机制等各种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二、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

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 007]1 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 01 o]48号)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将大额和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4-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三、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 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5-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

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

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

5.其他可疑情形。

(二)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三、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一)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二)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 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三)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5-

四、加大支付结算业务监督管理力度

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提高支付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应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等业务进行检查。

(一)银行自查。各银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反洗钱及本通知规定,组织开展全行自查工作,对本行所有营业网点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及现金支取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各银行应制定检查方案,对本行分支机构检查工作予以督导,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制定或修订有关政策制度,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切实将检查落到实处,防止走过场。

各银行应于201i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完善行内反洗钱监测系统。201 1年9月15日前,各银行将检查方案、检查步骤、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等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将检查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执法检查的通知》(银发[201 1]61号)的规定,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在日常账户检查和反洗钱检查工作中,应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现金支取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经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罚,并进一步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

-6-诚免谈话、通报、列入下一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

7.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篇七

1. 学生领取报到证后,新增协议就业手续的办理:

政策调整:省内签约市属单位的毕业生直接到单位所在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中直、省直、出省就业的依然由毕业院校集中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考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毕业生将相关手续提交到用人单位,由单位人事部门集中办理。例如:某毕业生为石家庄生源,离校后与唐山一市属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凭借就业报到证和签订好的就业协议书直接到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即可直接办理就业手续。

2. 调整改派手续的办理:

签订中直、省直单位的毕业生需将原就业盖章同意调整的证明材料、报到证上下两联提交到毕业院校就业主管部门,由院校集中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单位签订市属单位的进行省内地市之间调整的备齐相应材料后直接到新单位所在地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例如某毕业生原单位为石家庄四药集团,需要调整到保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该毕业生需携带四药集团及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同意调整的证明材料、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就业报到证上下两联到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3.升学毕业生的相关手续办理:

8.业务专用账户开立请示 篇八

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XX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正式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XX]65号)规定,在新的征收机构模式尚未确定的过渡期内,征缴的税款先存入“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再由开设专户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缴库单位)定期汇总就地缴库。《财政部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申请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的复函》(财库[20XX]14号)同意全国国家税务局系统为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单位开设1个账户。为保证全省车辆购置税的正常征收,根据我省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的设置情况,现申请为云南省国税系统130个直接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单位开设“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

当否,请批示。

9.开立结算账户相关手续须知 篇九

昆山农商行计划财务部:

根据控股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昆农商„2011‟21号)要求,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行人民币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的管理,防止客户从事反洗钱活动,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对我行从开业以来到现在所办理的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检查工作,我行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了以主管行长为组长,营业部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行员工认真学习控股行关于•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通过学习,统一了员工的思想认识, 提高对账户管理和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检查的内容、范围、方法,落实检查人员责任,提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从而保证了自查效果。

二、自查情况

(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

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办事,针对突出问题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完善了支付结算制度,提高了支付结算管理和业务服务水平。

1.结算账户核准程序。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和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备合法依据,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审查存款人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确保了结算账户核准程序符合开立账户的规章制度。

2.结算账户业务办理手续符合规定。对于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我行严格审查被授权人是否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在被授权人工作证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齐全的情况下办理业务;授权办理中我行在有授权书的情况下予以办理,并使用联网核查系统对代理人身份证件进行核查。

3.结算账户资料合规、完整。经检查,未发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案件,没有可疑或已超过有效期的营业执照、批文等开户证明办理开户的现象;开户申请书填写规范,留存资料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证件齐全,开户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进行管理;账户资料完整,并按照

规定期限保存存款人的账户资料。

4.在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尽职尽责。结算账户内容审查中保证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与其提供的申请开户的证明文件的名称相一致,账户名称与预留名称一致且符合规定。

5.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程序合规。在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备案类账户开户资料的保存完整,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执行年检制度;接收存款户开户信息变更通知后,及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自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6.在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办理过程中符合有关规定。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户,我行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存款账户、或者为不可取现以及未经批准取现的专用存款户办理取现业务的行为,严格按照法规制度办理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转账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等法规制度,加强转账、汇兑等业务管理,对大额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报告。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我们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对于账户资金急中转入,分散转出;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对外收付与单位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等情况,我行拒绝办理转账业务。

(三)人民币现金支取业务的自查情况:

我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省份识别和客户省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加强现金支取管理。

对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首先进行大额现金支取登记,然后核对取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联网核查。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我行及时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四)反洗钱的自查情况:

1.认真落实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要求的执行。我行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没有违规操作现象。按要求制定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

规程和控制措施。

2.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企业客户在开户时,我行工作人员会一一核对客户身份证件、企业开户证实书、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单位客户相关经营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限的,我行要求客户进行更新,并按规定执行重新识别客户制度,并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按规定期限保存。

3.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我行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不存在迟报或漏报的情况;对控股行转发的补正通知和相关报文,我行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

三、存在的问题

1.少数开户企业未及时将年检过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送到我行。

2.我行从业人员对支付结算业务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还有待加强,要进一步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工作。

3.我行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四、整改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支付结算业务发展, 积极开拓支付结算渠道,不断提高支付结算水平,防止客户借助银行从事反洗钱活动,维

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我行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支付结算业务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支付系统管理办法的学习。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办理业务,遵守大额约定时间,做好对外宣传工作。

(二)实行办业务前先更新客户资料的方法,督促客户及时更新开户资料。通知资料不齐全的开户企业将开户资料补齐。对一些长期无业务往来也不更新客户资料的客户,打电话通知客户前来办理销户手续。

(三)加强培训,提高支付结算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支付结算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熟练掌握各项服务品牌的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在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业务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提高结算人员的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各项支付结算业务规定,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结算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培养全体员工的品行素质和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控“道德风险”,确保支付结算业务健康发展。

(四)强化宣传,提升竞争力。加大对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结算、网上支付系统等支付结算服务品种的宣传工作,进

一步改善我行的支付结算环境,提升我行的企业形象。

通州华商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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