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站

2024-10-25

维权站(精选7篇)

1.维权站 篇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我是来自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叶爽,很荣幸作为泉山区妇女儿童维权站辅导员代表在此发言。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14名辅导员对给予我们信任与支持的市、区以及维权站的领导表示深深地感谢,我们一定会积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尽我们所能,为泉山区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提供无私的援助,为正走在维权路上的妇女儿童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与帮助。

随着《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与实施,有关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已经把“有法可依”变为现实,妇女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取得进展,妇女经济地位、婚姻家庭地位逐步提高,妇女的人身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但妇女和儿童毕竟是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很容易受到来自不同方面、不同程度的侵害。家庭暴力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城镇妇女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再加上现行法律并没有为广大妇女儿童所知晓,在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很多受害者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挂靠在徐州市司法局下的公益性社团组织,“以最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依法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宗旨。中心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其援助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弱势群体,其中包括老、弱、病、残、孕等,而妇女儿童在社会弱势群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妇女儿童维权站的需求与法律援助中心的目的相契合。从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挑选出的14名辅导员都是中心挑选出的具有较高专业素养和知识储备且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高年级大学生,我们会在提供援助的同时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以最优质的服务为广大泉山区妇女儿童提供援助。

在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站,我们会通过健全的值班制度,坚守在维权的第一线。当事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难或者纠纷都可以到维权站值班点来咨询,我们会予以第一时间的解答。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江苏师范大学法律与政治学院有固定的办公室,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拨打值班室固定电话的方式或者直接前往法援办公室咨询,我们都会热情接待。涉及诉讼的案件,我们也会择情提供无偿代理服务。当然,作为大学生,以我们现有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做到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纠纷很难,但我们的指导老师都是教学业绩突出、实践经验丰富的大学教师兼律师,在他们的指导下,相信我们的援助能让当事人满意。

我们相信,泉山区妇女儿童的维权之路一定会在泉山区妇女儿童维权站、14名辅导员以及江苏师范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努力下,走出更广阔的一片天!

谢谢大家!

2.肖港镇妇女维权站工作职责 篇二

1、普法宣传。广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妇女法、懂法、用法,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信访接待。处理妇女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解答妇女维权询,协调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侵犯妇要儿童权益的重;难点问题,为经济困难的妇女协调提供法律援助。

3、矛盾调处。做好社情民意汇集分析,加强对重点家庭及^员的教育救助,及时调解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矛盾纠纷,努「控和消除不安定隐患。

4、平安创建。在家庭成员中广泛开展传统美德教育、家庭I责任意识教育,传播平安知识和平安理念,引导家庭积极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形成人人平安,家家创平安的局面。

肖港镇妇女维权站工作制度

1、学习培训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年组织一次以上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学习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法律知识水平、信访接处和依法调解能力。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总结和提高。

2、信访接待制度。发挥咨询员队伍作用,认真做好妇女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接待、咨询和解答工作,做好宣传教育、正面引导、心理疏导工作,努力运用说服教育和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做到随访随接、及时处理;做到热情、周到、不推诿,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能落实。

3、定期会办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维权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妇女权益保障状况、突出问题以及对策措施。每季度召开一次志愿者出席的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维权站工作。定期召开相关人员会议,及时会办处理重要信访和重点问题。

3.维权站 篇三

江苏淮安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工作是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商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改善民生,提高消费维权工作效能的具体举措。2010年以来,淮安工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局“一会两站”规范化建设意见精神,以服务改善民生为指导思想,以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为基本思路,深入开展“一会两站”标准化、规范化和效能化建设,在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提升效能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目前共在144个乡镇、街道设立了“一会”,在1698个行政村、居委会建立“两站”,覆盖率100%,在8所大中专院校、194所中小学校园、94家较大规模企业均建立“两站”,使大部分消费纠纷解决在社区、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企业,降低了群众消费纠纷解决成本。

一、统一“一会两站”建设标准,拓展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

(一)消费维权站点设置实行“六统一”。2010年下半年我局与市消协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一会两站”标准化建设的方案》,制定一会两站标准化建设体系,对“一会两站”

作机制,在所有学校聘请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组织学生参与维权监督,及时向学校或工商部门反映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以及进行举报申诉,并对校园食品商店进行定期检查。

二、完善“一会两站”机构规范,创新消费维权运作机制

(一)整合消费维权资源,强化“一会两站”组织建设。为便于“一会两站”机构正常开展工作,全市上下积极探索,整合各类资源,创新维权机构设置新模式。全市“一会”普遍设立在乡镇的司法所或食安办,“两站”普遍设立在村、居的人民调解室。分会会长均有乡镇长担任,工商干部为秘书长,两站站长为村、居主任,消费维权联络员为大学生村官和治保主任,大多数同时担任人民调解员,实现消费维权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融合,把消费维权工作延伸到镇、村(社区),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基层,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二)提升消费维权能力,强化“一会两站”队伍建设。一是推行消费维权联络员资格准入制度。消费维权联络员须经工商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每一名消费维权联络员工作证背后均印有培训记录卡,由工商机关填写培训时间、内容及成绩,并盖章确认,接受消费者监督。采取举办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全系统上下于去年9月底相继完成对辖区内“两站”的集中培训工作。全市目

站”消费维权工作质量。

三、优化“一会两站”工作效能,构建消费维权高效处理机制

(一)“一会两站”处理机制不断优化。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重新梳理优化“一会两站”内部处理机制。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对其受理的举报以及无法办理的申(投)诉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基层工商分局(所)处理,并负责跟踪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给消费者或举报人;建立分级处理机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紧急现场处理、3个工作日办结和按期办结等不同的维权期限,并公开对外承诺,接受消费者监督;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将消费者对“一会两站”受理处理的满意度作为考核重点,定期不定期对“一会两站”进行考核,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都满意;推行“一会两站”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三项制度,即小额消费纠纷即时和解制度,一般消费纠纷调解制度,大额投诉及跨区案件交办制度,实现了消费纠纷不出村门,降低了消费维权成本。2010年全市“一会两站”全年共受理群众消费咨询1850次,申(投)诉715件,调解成功686件,受理并移交工商部门举报案件72件,为消费者避免经济损失54万余元。

(二)“一会两站”与12315信息共享机制不断优化。健全完善市级12315指挥中心、县(区)12315中心、基层分局和“一会两站”四级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楚州局在外网建立“一会两站”直通车远程信息系统,实现“一会

“一会两站”的重要功能是对广大基层群众进行消费宣传教育引导。我市“一会两站”利用其扎根基层、扎根群众中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费维权宣教活动。

(一)宣教手段上实行因人施教。“一会两站”消费维权联络员针对不同对象采用不同手段,充分体现定教工作的针对性:一是针对广大农村消费者,改说为唱,把维权案例编排成说唱、小品等文艺节目,以搭台唱戏的形式进行宣教;二是针对中小学生,采取授课、做游戏的形式,由大学生村官为中小学生讲授消费维权知识,聘请中小学生担任“小小消费维权联络员”;三是针对经营者,集中进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培训。

(二)宣教方法上实行多措并举。一是发挥大学生村官主观能动性。大学生村官积极开展消费维权教育,利用新农村主题教育、广播、黑板报、标语、例会、发放倡议书、宣传栏等形式,积极进行消费维权宣传,共计近6000多人次的农民接受消费维权教育;二是成立市民消费维权志愿者服务队。清江街道、北桥社区等地“一会两站”组织成立了由市民参加的“消费维权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消费维权宣传表演、消费维权监督等活动;三是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开展消费维权宣传。在辖区内各食品安全示范店内设立三栏,即政策法规宣传栏、消费维权警示栏、纠纷处理公示栏,让消费者在放心消费的同时,接受消费维权教育。

4.维权站 篇四

本人透过两年多的维权经历,现将我的维权心得和大家分享。朋友,如果你现在是一位被拆迁户,如果你正面临拆迁,如果你正面临非法强拆,请您耐心的将我的这篇维权心得看完,可能对你会有些许帮助。我们如何以合法程序,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朋友,请听我慢慢道来。

一、我的建议是:当拆迁公告颁布上墙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约你洽谈拆迁协议、入屋丈量时,做为被拆迁户的我们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和拆迁办的人说话(尽量使用电话)要和气,不可激化矛盾,并绝口不提说没有多少钱我就不搬家这类的话。在拆迁期间,你应当免除一切不良嗜好(喝酒、打牌、赌钱),谨防掉进有关人员设计的陷阱,被逼迫签订下违心的拆迁协议。你事先应做好各项防范措施(最主要的是保护家人的安全),当你的人身或财产遭到侵犯(含人身恐吓)时,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打110报案,并保留报案的证据(录音、报案回执),当又一次遭受侵害(含人身恐吓)时,你可依国务院《信访条例》向各级政府、信访局及公安机关呈交请求保护函(最好用特快专递,在信封封面写明:关于请求保护…...,必要时可附遗书),促使职能部门及公安机关“规劝”侵害人,增强对你的人身保护。如果你再一次遭到侵害,之前的报案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使用,提起人身损害的行政诉讼(暂不要提起财产损害的诉讼)。

二、如果你的合法补偿安置要求(如你要求产权调换获货币补偿)被拒绝,在拆迁办声称要裁决你或刚刚通知你参加裁决会时(开发商(就是拆迁办)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剩下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下达3个月前,被拆迁户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但不能超过2年。被拆迁户诉讼代表人宜由自由职业者担任),并向法院请求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要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的规定,如果你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起诉讼,法院就会将拆迁行政裁决案中止审理,这样来说就不会发生以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如果在你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建设局)仍然违法作出行政裁决,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据该裁决强行拆除了你的房屋,你可以从一审法院开始诉讼,上诉至中院,然后申诉至省高院,高院也不判你赢的话,相信申诉到北京最高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我已无法走到最高院这步了,因我已被行政部门、一审法院否定了被拆迁人身份)依该违法无效的行政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程序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其它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到时候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当然了,如果开发商没有领取拆迁许可证就对我们合法房屋实施非法拆迁,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都有权拒绝!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规定“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任何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均不得参与或介入拆迁,否则,就是涉嫌滥用行政职权犯罪,或成为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共犯,作为被拆迁人即使房屋被拆,只要未和拆迁办签协议,受害人(被拆迁人)有权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最好用特快专递),受害人有权要求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予以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在被开发商或拆迁公司违法暴力强拆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除向公安机关报案外,还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致函(特快专递)拆迁主管部门(就是建设局或主管拆迁的市领导)要求将涉案事实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拒不移送行为,被拆迁人还可根据《刑法》第402条的规定,向检察机关提起徇私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控告。

《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305号令第29条规定:“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履行相关公证和申报程序后,可依法拆除房屋”(泰州市房屋拆迁条例与省、国家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法条还能对上号,下面一些县级市、区的拆迁补偿条例就是草鸡毛了)。拆迁办有时恶意利用一些条款恐吓被拆迁户(像国务院305号令中的16条、17条和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条款),拆迁办将凡是未与他们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户登报通告(那时我就天天去新华书店看这些东西,因新华书店内是拆迁总指挥部),称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签协议者,将依法“申请”拆除房屋。作为我们被拆迁户可采取的措施是,(这是两年以来的维权心得,刚开始我并不懂这样做)先将自已是某某号房屋的产权人、现仍与拆迁办有通讯联系的信息告知(一定用特快专递)发于当地的公证处和拆迁主管部门(建设局),信中一定要说明“因某某拆迁人主体资格尚未确定,你处不可接受某某人的申请,对我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要求公证处依法不予办理证据保全事项,如你处对我合法房屋进行非法证据保全公正,本人将对你处的违法公正行为提起司法诉讼。” 当你(被拆迁人)向基层法院呈交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材料后(面交或特快专递),如基层法院在七个工作日内既不同意立案,又不作出书面裁定,根据高法《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自己审理。,可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不受理可向上级法院和人大投诉(当然了,走这些程序找律师是没用的,没哪个律师会对你被拆迁户负责任的,因为律师是吃原告吃被告)。我们怎样写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个呢,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因拆迁办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法院案件受理后我们才能看见拆迁办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的违法材料,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范搜集拆迁办散发在各种场合发放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只要有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法院案件受理后,原告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行政诉讼对我们被拆迁户有利,因行政诉讼是被拆迁户主张,行政职能部门举证)。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在法庭质证、辩论中即使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我告拆迁许可时事实就这样,开庭后被告在我列举他们各种审批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包括审判长在法庭提问时将正义也不得不向我这边倾钭。但是,最终一审法院还是判我败诉。所以绝大多数判决书是法院枉法裁判的证据,有此判决我们才可上诉、申诉,才可以向最高院举报法官的枉法裁判行为)。

我们如何合法地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延长呢?有效的方法之一:被拆迁人(拆迁许可一案)在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前(就是被拆迁户已拿到被告向法院提交的答辩书和证据),获在判决下达的前、后时间后(但一般不可以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被拆迁人要针对案卷中看到了解到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什么不合法问题,发现后,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向法院请求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省发改委、省建设厅核准的年度拆迁计划和市发改委的立项批文,才是立项的合法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是第三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领取的才有效,如不是,就告他)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经市人民政府核 准发放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在还要再加上土地局出让的这块宗地是否经过“预审”)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被拆迁户(原告)诉的第二个案件后,原告这时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审案件的法院(法庭)提交书面申请,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并请求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出现这种情形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它意味着305号令第16条所规定的先予执行(司法强拆)和第17条所规定的非诉行政强拆不能合法发生!房在开发商着急。法院这时如不中止诉讼仍然枉法作出判决、或者违法强制拆除被拆迁户的房屋,被拆迁户只须严厉警告违法者,持相关证据向人大及有关部门投诉、向媒体披露,千万不能发生冲突,以免授人以柄。被拆迁户如将该判决书和相关部门违法强拆行为申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该案必被撤销!(当然了,到这时比的就是耐心和定力了)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除采用以上连环案的诉讼方法外,那么最简单的方法是:在对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时,我们有意留2-6户暂不要他们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如果此时也有不愿意且不愿参与诉讼的被拆迁户,如果只剩下你一户,这方法对你就不适用。有几户是更好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三条对被拆迁户非常有利的:第24条:“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71条:“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第8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被拆迁户学会运用以上3条的具体方法是:

1、对于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时,应写明人民法院尚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请求中院(二审法院)发回一审重审。

2、如果被拆迁户将该案上诉至中院后,中院法官为了维护政府形象工程而枉法判决后,被拆迁户对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中级法院)判决不服提起申诉时,在申诉中应写明法院未通知其他被拆迁户参加诉讼,该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3、被拆迁户在上诉或申诉材料中应附言未参加被拆迁户的证明材料。这时,当初有意留下未参加告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户被通知参加拆迁裁决听证会时,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参加告拆迁许可诉讼的申请(先下手为强),以免被某些职能部门非法裁决(到时后悔已晚矣)。被拆迁户在拆迁维权中,尽量不要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只要被拆迁户提起民事诉讼,开发商和法院会感到很开心。高昂的诉讼费会让被拆迁户望而止步,因为,只要你打民事诉讼,法院是根据诉讼的标的收费,被拆迁户问开发商要的钱越多,法院立案时,被拆迁户缴的诉讼费就越多,少的诉讼费几千元,多的诉讼费几万元,有多少被拆迁户打得起民事诉讼的?所以,聪明的被拆迁户应尽量不要打民事诉讼(以免被动)!当然了,被拆迁户如何办理以上案件呢?被拆迁户在维权这条路上是否需要请内行人士或律师代理,这要视各个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比方说,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向我这样在网上看看拆迁条例和全国相关案例,将国家行政大法从网上下载慢慢学习,或多跑跑书店看看,到时不请律师也行。这么说,以上行政诉讼呢,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提起诉讼也是一案。请求、诉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行政案件,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外加邮寄费,一般不会超过20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是个案,(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笔者认为,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合法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被法院给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被拆迁户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中级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被拆迁户事后补救的办法是:(1)、被拆迁户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以对拆迁许可证提起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公正法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当然了在我们周围城市的法院中到目前还没产生这样的公正法官,这是奢望了),依拆迁行政许可而产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制拆迁程序、判决、裁定统统都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一般是不可能的。)

(2)、被拆迁户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开发商)提交的相关申请拆迁许可证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职能部门对你作出的拆迁非法裁决一案申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到时肯定会赢(因本人到目前不止看过不下10个状告裁决、许可的案例,只要是职能部门非法裁决和法官枉法裁判的案件,而被拆迁户又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复议和诉讼的申诉到最高院,全赢了)。被拆迁户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尚未结案,笔者建议你尽快对拆迁许可证一案提起诉讼,一但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户(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申请书,请求将第一个案件中止诉讼,请求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第6项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在诉拆迁裁决一案刚开始时,法院如果已接受职能部门申请对被拆迁户作出,采取先予执行拆除房屋的决定。我们应知道,这个决定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这并不意味着被拆迁户已败诉,被拆迁户只要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对拆迁许可证一案提起诉讼,就大大增强了被拆迁户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行政行为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前置行为)拆迁许可证要合法,如果行政裁决的前置行为拆迁许可不合法被撤销的话,那么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如果被拆迁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越长,迟迟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以上司法解释,行政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出现这种结果对被拆迁户来说是很有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物权法》里面虽然都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虽然《物权法》开始实施已有几年,但与该法严重相冲突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仍未被废止,(新的房屋拆迁法不知何时才会施行)这是国务院将该法立法以来(含法的废止)的腐败表现!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早透露,望先补偿再拆迁,房主如对拆迁有异议可提起诉讼。新规实施后现行拆迁条例将废除。本人认为新的房屋拆迁条例难以在一年之内出台施行,这就意味着现行的305号令还将继续肆虐全国,其中的16条、17条开发商和政府照常可以利用该条例对被拆迁户实行制裁(从迹象表明,国务院准备在新法出台时同时废止305号令)!我们被拆迁户这时需要的不是等新房屋拆迁出来维权,而是要认真学习旧法(国务院305号),依照其中的16条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裁决提起复议和诉讼才是最好的维权之道。鉴此,不管《国务院房屋拆迁条例》305号令何时废止,只要被拆迁户坚持依法维权,所受侵害终就会得到合理的补、赔偿。

广大被拆迁户切不可有这种想法,我们是弱势群体,我们怎么能和强大的人民政府打官司,我们能打赢这些拆迁官司吗?

朋友,让我来告诉你,面对政府职能部门对你作出的非法行政裁决,如果你在法定时间内,对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你的非法裁决行为不提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等着你的就是政府和法院对你下达的强拆通知、强拆公告了。因你默认了政府及职能部门对你的非法裁决是合法行为,那么导致政府对你实行的所有强拆行为都成为“合法”程序了,一但走到这一步,你是叫天不应,哭地不灵了,哪怕你将这个裁决、强拆官司打到最高院,也是必输无疑了。

5.维权站 篇五

电气工程学院维权中心维权竞答活动

策划书

一、活动背景

现今大学生对社会了解过少,对自身权益的权益的认识不免有些欠缺,因此权益受害的可能性较大。而我们对权益受损后处理方法不是很清楚,在自身权益维护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二、活动主题

提高维权意识,争做维权达人

三、活动目的

以维权知识竞答的方式来提高我院学生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四、主办单位

电气工程学院维权中心

五、活动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4年3月15日19:00——21:30 地点:电气工程学院院办五楼报告厅

六、活动安排

1、参赛人员安排:各班随机选出两名同学代表本班参加知识竞答

2、组织人员安排:维权中心

3、观众人员安排:各班可抽出20名同学全程观看活动

4、主持人及评委:待定

5、参赛人员安排:各班随机选出两名同学代表本班参加知识竞

维权竞答策划 1

电气工程学院维权中心

6、组织人员安排:维权中心

7、观众人员安排:各班可抽出20名同学全程观看活动

8、物品准备:维权题目60道(包括消费知识、维权相关法律知识、生活安全知识各20道,可提前下发到各个班级由班委组织进行学习)、投影仪及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话筒音响设备、奖品

七、活动内容

1、主持人开场词,介绍到场评委,欢迎同学们参加知识竞答

2、播放维权视频(主题:权益与生活息息相关)5分钟左右

3、维权知识竞答

(1)初赛12进6:题目以生活安全知识和消费知识为主,以选择和简答形式,比赛时间不超过50分钟

(2)决赛6进3:题目以维权相关法律知识为主,以简答形式,时间50分钟左右

4、评分计分规则:评委根据参赛选手的临场表现和答题正确性给予5分、10分、20分的评分,得分高者胜出。

5、主持人宣读3名获胜者名单,由评委为其颁发奖品

6、主持人宣布比赛结束

八、注意事项

1、做好前期宣传工作

2、准备好维权题目,并及时下发到班级

3、及时申请好场地,并注意保持场地卫生

维权竞答策划 2

电气工程学院维权中心

九、经费预算

视情况而定

6.维权站 篇六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1月至11月,人民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一审案件257630件,同比上升16.82%。

25万余起案件中,深圳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杭州女工讨薪被打、52个淘金农民工异国落难„„一起起维权事件,令人难以忘怀。

权威数据与一幕幕维权真实案例,碰撞、交织,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黎建飞脑海中闪出两个大字:“井喷!”

认真分析过2009年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后,黎建飞总的感受是,“尽管劳动维权大热,但案件‘井喷’只是暂时现象,随着相关用工法律的完善和日益规范,案件数必将随之减少。”

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

★案情★深圳百余农民工遭遇尘肺门,他们的遭遇令人心酸: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他们便在深圳的各大建筑工地从事孔洞爆破工作,至今已有10多年。由于长期吸入大量粉尘,多人经普通医院检查被疑患有尘肺病,但职业病医院却拒绝给他们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原因是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也不给他们出具职业病检查委托书。

☆点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认定而不能并非孤立现象,也不是最近才出现的,近来发生的“开胸验肺”等事件无不表明,职业病认定法规亟待修改完善。

由于职业病多有长期接触、长期潜伏、缓慢发病、病程较长的特点,当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患有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可能已经消失了。此时,申请职业病认定的劳动者根本就找不到用人单位,也根本就不可能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人的职业病认定也就完全没有可能性了。

深圳职业病防治医院要求只有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才能将工人目前的病症认定为职业病,正如有评论所说,“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难道不是很荒唐吗?”

面对劳动者此时雪上加霜般的无助与无望,现行的职业病认定法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修改完善职业病认定的相关法规是必要而且紧迫的。

完善这个制度,法律要在两个方面下工夫:第一,应当取消必须有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盖章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这样一个已经过时的、从根本上就不合理的不公平规定。第二,在制度上要有补救程序,在一家职业病鉴定机构不予认定后,一定要有另外一个程序来补救。

交警醉死拟申报烈士尚无纳入工伤范畴的先例

★案情★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交警中队交警陈录生于2009年10月28日与当地麻布村领导在酒楼吃饭,同时赴宴的还有西乡交警中队队长谢某和另外3名交警及3名交通协管员。

陈录生在席间喝了大量洋酒后醉倒在沙发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事发后,西乡交警中队为陈录生向上级请求认定为因公牺牲,并申报为烈士。

事件引起轩然大波。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回应称,陈录生不具备申报“因公牺牲”或“革命烈士”条件,申报烈士只不过是西乡交警中队个别领导对政策把握不准、未与上级部门沟通擅自行动的结果。目前,西乡交警中队中队长谢某已被停职。

☆点评☆将醉酒认定为工伤与工伤保险的性质相悖。工伤保险所保之“险”为职业危险,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受到的职业伤害提供社会保障。职业危险特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性有害因素对职工健康和生命造成危险。这种危险客观存在,由外界直接伤害引起,危险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醉酒,至今还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把它认定为职业,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醉酒行为系进行中的工业生产劳动。醉酒不具备工业生产中必然具有的职业危险,也与工业生产中的职业伤害无关,因而也没有任何国家或者社会会把醉酒纳入工伤的范畴。

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不在于赔偿,不在于责任追究,而在于预防、减少和消除工伤事故的发生。

杭州女工讨薪被殴打必须用刑法制裁恶意欠薪

★案情★“老子有钱,花10万块钱买你一只手,你信不信?”面对前来讨薪的王鸿丽,浙江省杭州市风格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粟某不仅不肯付钱,还找人对她和她的丈夫肆意殴打凌辱。

吉林女子王鸿丽原是杭州风格服饰有限公司业务主管,在过去的一年中,她为公司接了3笔业务,按约定可拿4.6万元提成。

据王鸿丽称,在第一次去讨薪时,粟某就找人威胁自己,而当她和丈夫第二次去讨薪时,竟被几人围住殴打,自己被刀刺伤,丈夫被打昏过去。在他们的威胁下,王鸿丽被迫签下文书,承认出卖公司秘密;承认自动辞职,工资奖金都不要了;承认威胁过老板娘。离开公司后,她还接到老板的电话,说如果报警,就死定了。

2009年11月23日,粟某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点评☆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仅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却没有规定对严重的欠薪行为可以给予刑事制裁。

对于欠薪,现在有很多处罚方式,但都不是很有效。曾有餐馆老板这样说,“罚款我出,但就是不给拖欠的工资。”这是因为,拖欠是无成本的,谁都愿意这么干。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由来已久,但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如果不能加大处罚力度,我们将永远走不出这个怪圈。

必须用刑法手段对恶意欠薪者予以制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更大代价。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款,按照拖欠工资的时间、数额、涉及农民工的数量、拖欠造成的后果,对恶意欠薪者作定罪处理。

“打洋工”淘金梦破异国收风险保证金做法应取缔

★案情★河北衡水故城的52名出国务工人员怀着淘金梦远赴罗马尼亚打工,在一家大型超市建筑工地做建筑工。3个月后,他们得知自己所持为临时居留签证,自2008年7月开始成为非法滞留人员,并被移民局通知限期离境。在非法居留期间,他们居无定所,靠捡菜叶充饥。

后来他们才知道,中介公司并未为他们办理合法的出国务工签证,却收取了每人8万元费用。回国后,52人将中介公司及经办人王某诉至法院,索赔近557万元。

☆点评☆“打洋工”本是一件好事,但一些非法中介抓住劳工急于出国赚大钱的心理,设下一个又一个的陷阱。有的中介公司根本不具备资质,被介绍的农民工被转手多次,权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有的说是去国外务工,但一些机构或个人却用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把打工者“哄骗”出国;劳务合同是保障打工者权益的依据,一些“黑中介”却在上面做手脚,有的不明确务工内容和时间,有的干脆连合同都不签。务工者即使被当地中介公司克扣工资,也无凭据。

职业中介作假,出国务工成了打黑工,这一现象不得不引起人们重视。河北衡水52名出国务工人员,在出国务工的时候都给中介机构交纳了高额风险保证金,这些从事出国劳务派遣的职业中介从事的不仅仅是职业介绍,更多的是一种劳务输出,一旦这些中介作假则出国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因此,必须对这类海外劳务派遣“黑中介”现象予以规范,所谓收取风险保证金的做法也应予以取缔。

用假文凭被炒未获补偿欺诈手段订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为谋得一份好工作,小吴使用了伪造的文凭,公司查明真相后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持假文凭谋职的小吴因欺诈行为被判劳动合同无效,不仅丢了饭碗,还无法享受替代通知期工资、经济补偿金和停工医疗期等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他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点评☆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中,时常出现一些对自己的身份、学历、职称、身体条件等注水的不诚信员工。劳动合同法明确,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

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对方,诱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欺诈的种类很多,包括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职工工资收入“被增长”劳动报酬的概念难以量化

★案情★2009年上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4638元,同比增长12.9%,同上半年GDP7.1%的增速相比,工资收入增速跑赢了GDP。与2009年4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一季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一样,不少人对工资统计数据再次提出质疑。

工资统计数据屡遭坊间质疑,原因之一就是人们的实际感受与数据不符。一条“我的工资‘被增长’了”的网络帖子因此备受追捧。

在发布数据的同时,统计局声明:根据现行统计制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单位,尚未包括城镇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且,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

☆点评☆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职工平均工资的数据与居民自身感受不相符,这是因为现行统计范围过窄而导致的,但也引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工资究竟该怎么界定。

工资是一个法定概念,但工资的范畴究竟是什么?工资该怎么计算?应包括哪些项目?诸如此类都存在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报酬概念,也存在难以量化的问题,什么样的劳动值多少钱,这个很难有个标准,这些都需要予以进一步规范。

员工拒签合同要求双薪关系可解除但须尽通知义务

★案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要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如果劳动者拒绝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是否也要支付双倍工资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单位诉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的案件。

原告诉称,被告韩某于2007年4月3日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到原告公司任职。2008年4月2日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被告同意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是却拒不续签劳动合同书,要求不支付被告2008年5月3日至同年12月20日的双倍工资差额。

☆点评☆支付双倍工资是劳动合同法针对企业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定的企业应承担的责任,但现实中却出现了有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

为平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情况,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条明确了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两个书面通知义务,包括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书面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义务。

维权遭遇“踢皮球”难题须加大实际用工单位责任

★案情★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前不久审结了一起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者工伤损害赔偿纠纷。

吴某于2007年6月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由建筑公司安排的起重工工种,具体由建筑公司派遣到某钢结构公司工作。2008年5月,吴某在该钢结构公司工作时,右手被重物轧伤。经司法鉴定,吴某的伤势按照工伤标准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受理该案后,建筑公司和钢结构公司互相推卸责任,均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向其解释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遂于吴某签订了赔偿协议。

☆点评☆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被雇用却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劳务派遣完全割裂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正常的劳动关系。许多劳动者在大公司工作,却只是和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和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劳动者到底找谁索赔很迷茫。

劳务派遣是一种非主流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特别规定,在总体上有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倾向和趋势。但据调查,目前,劳务派遣反而成为不少企业的主要用工形式,所占比例达到了30%至80%,有的甚至达到了100%。

针对这种因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明确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加大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案认定存在用工关系途径多样

★案情★2009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非法用工出事故纠纷案,判决企业赔偿受伤职工10万余元。

那坡县德隆乡岩北页岩砖厂是一家个体企业。该企业于2008年7月28日取得营业执照。而在这之前的2007年11月下旬,砖厂即雇用工人班某为其打工。

2007年12月5日,班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皮带绞断右臂。当天被送到县医院救治,后班某与砖厂口头达成协议,由砖厂一次性赔偿各种费用6000元,往后如有病变由班某自行负责。一个月后,班某右臂病变,后被确定为工伤。2008年6月26日,百色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班某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伤残。过后,班某找砖厂索赔遭拒。

法院经审理认为,班某与砖厂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砖厂雇用班某到厂内做工,双方的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班某属工伤。砖厂在依法备案和取得营业执照之前便雇用了班某,应属于非法用工,砖厂应给予班某一次性赔偿。

☆点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雇用工人从事生产劳动属非法用工,职工在工作中伤亡的,由该企业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前对非法劳动关系,执法部门经常以不存在合法劳动关系为由不予理睬,这实际上变相鼓励了非法用工。现在司法实践中,证明用工的存在并不仅仅以劳动合同为唯一条件,途径很多,饭票、门卡都可以成为证据,甚至有的只要能说出在哪个工地上干活或说出干的什么活就给予认定存在用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和对非法用工的惩处。

解聘律师赢仲裁律所不服律师权益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案情★因为不同意劳动仲裁的结果,某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律师李某曾在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律所要求李某转所,李某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结果为律所应该按双倍工资支付律师李某3150元。律所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个人才是依法获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市场主体,是独立的劳动个人,而非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因而律所与律师之间的关系适用律师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点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这就意味着,律师的合法权益也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上下班途中遭车祸算工伤相关条例有必要保留此规定

★案情★从单位回家的路途中驾车出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死者刘文宇的单位小红门印刷厂认为,刘文宇系上班期间早退私自外出,且系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不属工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区社保局所作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印刷厂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工只有存在法定情形时才能被排除工伤的认定。刘文宇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问题,并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小红门印刷厂以此主张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不予采纳。

☆点评☆由于操作复杂和受到公平性质疑,沿用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定为工伤的规定,可能被废除。国务院法制办此前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国务院法制办解释说,在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删除上述规定,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

7.消费维权讲座 篇七

以案说法

案例1 保修期内收费修 违规行为须纠正

消 费者高女士于2009年6月28日购买了一台美的空调,商家承诺整机保修6年。2013年因空调出现故障,消费者拨打厂家售后服务热线进行故障申报。维修 人员上门维修后以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发票为由,拒绝按保修期内执行免费维修,并向消费者收取了更换电容费120元和充氟费180元。消费者认为商品在保修 期内维修不应收费,遂向消协投诉。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经营者退还了所收的300元费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 费)。”消协认为,发票虽然是证明消费者消费行为和说明购买时间的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在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购买行为和时间时,经营者不能以无发票为由拒 绝履行“三包”责任。

案例 2 教育机构无资质 全额返还预付款

消 费者姜女士、王女士于2014年3月分别在未来广场内的纽约国际儿童俱乐部为三个月大的孩子报名参加早教班课程,各自预付了10080元的费用。上课后,两个孩子都出现了哭闹不止、不能安稳入睡的现象,不能继续参加早教课程,她们找到该俱乐部提出退学。但俱乐部却说,合同注明“已上课未达到全部课程三分之 一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50%”。姜女士、王女士向消协投诉,希望讨个公道。

调查发现,该俱乐部未取得有关部门审核发放的办学许可证,无相关资质,不能从事学前教育。最终,俱乐部为姜女士、王女士全额退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该俱乐部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不具备学前教育资质。根据“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 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具备法定的相应资质,该俱乐部无办学资质,理应退款。案例 3 价格标售不符 超市涉嫌欺诈

2014年11月26日,消费者柴某在某超市购买一盒咖啡礼盒。回家后发现,购货小票上标注价格为61元,与超市价签标注的销售价格58元不一致,多付款3元,柴某认为超市价格欺诈,向消协投诉。

调查中,超市称曾对该商品进行促销,促销价格为58元,促销活动刚结束,销售价格恢复到61元,由于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价格标签导致柴某出现疑问。经调解,超市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

超 市虽然辩称此事为管理疏漏的过失行为,但在调查调解过程中无法证明其并非故意为之,涉嫌欺诈。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 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 五百元。

案例 4 老太乘公交摔残 用《消法》维权索赔23万

【案例】2013年11月11日,南昌市民刘老太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十级伤残”。依据南昌市公交行业惯例,一般都是按照《侵权责 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赔偿。而刘老太却要求按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双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刘老太也 成为南昌市首例以《消法》名义起诉索赔的公交车乘客。

【点评】刘老太乘坐公交车是一种日常消费活动,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以往此类案件是依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 全法》进行处理,多是因为受害者并不知晓自己的消费者身份,且不知依据《消法》获得的赔偿比依据《侵权责任法》获得的赔偿金额高。

这是南昌的首个案例,但目前我国的其他地方亦有此类案件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判决,表明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觉醒。法院也应当鼓励消费者从多方向多角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所在。案例 5 八旬老太花7万元买美体产品

南京一家名为“香港丹婷美颜美体连锁机构”的推销人员,告知马老太她中了奖,奖品是一张“十周年店庆活动奖券”,其中含有8 个保健项目,马老太只需支付69800元,就可以享受总价值达14万余元的服务。马老太拒绝后,当场有4名推销人员同时向老人推销,声称如此机遇切不可 失,并主动派出一名人员陪同她回家取钱。由于马老太已年届八旬,经不住这样的百般纠缠,将家中7万元交给了来人。次日,家人发觉此事,立即要求该连锁机构 退款。该机构同意退款,但退了2万元以后,余款迟迟未退付到位,其家人向南京市消协进行投诉。经调查,该机构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向八旬老人推销美颜美体 保健项目,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和新消法第十条,其涉嫌虚假有奖销售,且侵害了老人的公平交易权,有强制交易的嫌疑。经调解,香港丹婷美颜美体 连锁机构限期退还马老太余款49800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新消法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南京市消协副秘书长曹炜表示,在美容美发、保健服务等消费投诉中,高龄消费者投诉比重有攀升趋势。“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关注自身的身心 健康;另一方面少数经营者瞄准空巢老人渴望交流的心态,以陪聊、中奖、免费旅游等为幌子,拉近与老年消费者的距离,从而达到推销产品和服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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