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2024-11-01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共8篇)

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篇一

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监督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我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活动。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

(四)组织协调、督办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五)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卫生监督的项目、重点内容及环节,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卫生

监督。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情况的卫生监督。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的查处。

(八)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兼职卫生监督员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前,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传染病防治现场卫生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监督抽查。

第三章 监督内容及方法

第一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现场了解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查看疫情网络直报设备,查看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四)核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五)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六)检查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实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查阅门诊工作日志;现场核实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

(二)现场检查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传染病报告卡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现场查看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检查《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并核对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

(五)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六)现场查看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实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现场检查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对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现场查看疫情报告人员演示计算机直报程序,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

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的监督内容:

(一)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的情况。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现场检查传染病监测制度、本辖区内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以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技术方案或预案,以及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理记录、报告。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内容:

(一)依法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情况。

(二)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

(三)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情况。

第十九条 监督医疗机构疫情控制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该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和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计划、工作资料。

(二)查阅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文件。查阅设置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的文件。

(三)现场检查感染性疾病科、预检分诊点的设置情况和预检、分诊的落实情况,以及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情况。

(五)现场检查对法定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隔离控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使用记录。检查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对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记录。

第三节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隔离技术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

(三)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

(四)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

(五)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部门的文件,核实消毒管理人员,现场查看消毒管理岗位职责、消毒管理工作计划及检查记录。

(二)现场检查对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消毒隔离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

(三)现场检查消毒灭菌程序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等制度。查阅消毒与灭菌效果定期检测记录,以及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记录。

(四)现场检查消毒供应室、口腔科、注射室、血透室、内镜室、手术室、发热门诊和肠道传染病门诊、检验科(血库)等科室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情况。

(五)现场核查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文件、标签说明书,以及消毒产品使用记录。

(六)现场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进行隔离的场所、设施及措施。

第四节 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

(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

(四)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

(五)医疗废物的处置情况。

(六)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所在地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医疗废物管理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核实监控部门和管理人员。

(二)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方案。

(三)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计划、资料。

(四)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登记簿,核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是否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查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说明和警示标识。

(五)现场检查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专用包装物或容器、暂时贮存的地点和条件,查看并核实医疗废物运送线路。

(六)现场检查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的消毒和清洁地点,核查消毒和清洁程序。

(七)现场检查交接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

(八)查看医疗卫生机构对所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实施消毒的设备设施及运转维护记录。

(九)现场检查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设备,以及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

(十)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所在地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现场检查其自行就地

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设施、方法及其记录资料。

第五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的监督内容:

(一)菌(毒)种保藏、使用的资质情况。

(二)菌(毒)种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菌(毒)种的保藏、保管情况。

(四)无害化处理、销毁或移交菌(毒)种的情况。

(五)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情况,以及健康监护、预防接种情况。

(六)菌(毒)种的采集或运输资质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菌(毒)种管理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相应资格证书。

(二)查阅设置菌(毒)种管理组织、建立菌(毒)种操作规程、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等文件资料。

(三)现场检查菌(毒)种保藏、保管条件,以及按规定收集、提供菌(毒)种样本的记录。

(四)现场检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传染病菌(毒)种或样本的记录、批准文书等资料。

(五)现场检查保藏、使用菌(毒)种的安全防护设备,以及菌(毒)种保藏、使用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预防接种记录,生物安全和专业知识培训的计划、培训资料。

(六)现场检查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采集或运输的批准文件、记录。

第四章 监督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后,若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的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时,对涉及食品、饮用水、消毒产品及学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应当分别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篇二

1 反复酝酿、多方借鉴、明确任务、指南先行, 认真做好前期准备铺垫工作

1.1 制定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和工作指南, 为资料整理工作确定大方向

2010年, 娄底市委、市政府作出“三创”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的决定, 传染病防治专业组不久就成立并开展工作, 面对这一全新事物, 专业组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学习, 特别是学习《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充分领会上级政策精神, 经过反复酝酿修改, 制发了《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专业工作指南 (试行版) 》, 明确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专业组的工作任务、主要措施等, 通过培训发放给了娄底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以及娄底城区所有医疗机构 (包括民营医疗机构) 、学校和托幼机构, 为资料搜集整理工作确定大方向。

1.2 举办多期传染病防控工作培训班, 多批次参观学习先进市州的经验

2011-2012年, 专业组相继举办了10期传染病防控工作培训班, 邀请了省级创卫专家来娄授课, 对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有医疗机构、中小学托幼机构共580余人次进行了全方位培训;娄星区也自行组织了2次大规模培训。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中心医院等单位相继组织市、区两级相关人员到湖南省株州市、益阳市进行了创国卫参观学习, 让大家对资料整理工作加强了直观印象。专业组还创建了“娄底创卫传染病防治”QQ群, 全市涉创单位140余人加入, 有效加强了业务的随时指导和交流。

1.3 对工作进行细化分工, 确保资料搜集整理任务全方位无死角

通过培训及参观学习后, 专业组多次召开协调会议, 在市疾控中心抽调7人组成资料整理督导组, 并将创卫资料整理任务做了多层次细化分工:一级分工为市、区两级分工, 明确市、区两级各自的责任范围;二级分工为市、区分别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职责分工;三级分工为各责任单位对自己承担的任务逐条细化落实到相关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特别是承担任务较多的市、区疾控中心和市、区卫监所分别制定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责任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档案资料整理分工责任表》, 任务落实到人, 不留死角。专业组还制定了工作进度表, 要求各成员单位加班加点, 确保按期完成相关任务。区卫生局与各责任单位还签订了创卫工作责任状。

2 创新方法、着眼长远、细化标准、注重协调, 扎实做好资料整理阶段工作

2.1 对各成员单位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2012年12月起, 创卫资料整理工作经过前期准备, 进入攻坚收尾阶段, 专业组加大力度, 对各成员单位提出明确工作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责任, 落实到人。要求各单位要从以往责任落实到科室转变为落实到个人, 做到每个单位、每个科室、每个环节、每份资料都有明确的责任人;二是加强资料整理力量, 增员扩面。要求各单位要将资料搜集整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增加参与人员、扩大收集范围、实现过程有序、保证资料质量;三是按照市创卫办标准, 逐条落实。要求各单位对照市创卫办、市爱卫办2012年11月印发的《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培训班资料汇编》, 逐一落实, 不能缺项;四是将已建档案向《汇编》标准靠拢, 实现对接。要求各单位对已经整理装订好, 不好分拆的资料, 必须按照《汇编》标准的顺序和内容列出目录清单, 标明归档处, 将每份资料都准确定位, 便于检索。做到一目了然, 随要随有。

2.2 制定各种收集类表, 统一资料搜集整理口径

一是明确资料收集目录标准, 要求各单位严格对照执行。专业组根据各涉创单位承担的任务不同, 严格按照市创卫办《汇编》标准, 制定《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专业组档案收集整理情况一览表》等系列表格10套, 分别用于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学校、托幼机构等不同单位。这些表格的设置, 既用于对工作进度的督导, 也用于对工作结果的认定。要求各涉创单位和责任人要认真解读, 严格执行, 对不能及时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二是确定“资料提供责任人”, 保证资料质量。要求全市所有承担传染病防治的涉创单位在做好本单位资料搜集建档的同时, 必须确定一名“资料提供责任人”与专业组派出的资料搜集人员对口联系, 按照专业组的要求及时提供本单位建档目录和专业组所需的集中建档资料;三是确定“资料收集初审责任人”, 加强督导催收。明确催收责任:市疾控中心负责的专业组资料, 由市疾控中心资料整理组工作人员按照既有分工作为“资料收集初审责任人”, 对口收集初审;对市、区疾控中心以外的涉创单位, 根据市、区两级的分工, 由市、区疾控中心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督导组分别催收、审核、提交, 并进一步细化分工到每个指标。

2.3 对资料进行甄选, 规范制作

至2012年12月10日, 传染病防治专业组2010-2012年资料建档工作主体基本完工, 至2013年3月, 进一步完成资料的补充、细化分类, 并统一格式, 整齐摆放。其中市级专业组 (设市疾控中心) 集中建档157盒400余卷 (含市卫生监督所和市中心血站资料) , 市疾控中心各科室二级、三级资料若干;区级专业组 (设娄星区疾控中心) 建档280卷;各医疗卫生单位均已将一级资料报市疾控中心存档, 并自建二、三级档案。

3 强化考核、加强督查、严立军状、不留死角, 细致入微做好后续阶段工作

3.1 进一步完善资料, 勘误补细

湖南省娄底市创国卫传染病防治专业组资料经湖南省创卫专家审核检验, 所抽检的几个指标均能及时、准确提供, 资料质量和建档方式得到了省检专家的充分肯定。顺利通过省检后, 专业组没有停止后续工作, 仍在不停查找错漏、补充不足, 同时启动了2013年资料搜集整理工作。根据市创卫办的要求, 继续在资料的准确性、针对性上下功夫, 安排了多名专业人员采取分段分页、交叉校错的方法重新核对《娄底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资料汇编》, 力争资料更为详实, 编排更为简明。

3.2 进一步明确责任, 奖惩到人

市创卫办制定了《娄底市城乡环境整治及建设工作考评办法》及配套细则, 市疾控中心也制定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责任分工及奖惩办法》, 力求把创卫标准每一项指标分解到人, 把评分标准每一分落实到人, 把工作措施每一环节细化到人, 把奖惩办法每一条解读到人。根据分工安排, 市疾控中心成立了5个督导小组, 其中3个督导组对城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托幼机构进行督导, 1个单位内部督导, 1个资料整理组。明确每个医疗卫生机构的督导联络员, 督导联络员的职责不仅仅是业务指导和工作督导, 同时也是创卫责任人之一。3个专业督导组每周对所联系的单位进行模拟明查暗访, 暗访的原始记录、照片、分类评分表都分类入档, 暗访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创国卫传染病防治专业组办公室汇总, 定期通报。自省检通过以后, 专业组及市卫生局相继下发多个相关文件, 在各方面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操作, 令出必行, 更是有力促进和完善了传染病防治的资料整理工作。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复杂工程, 也是一项长期利国利民的人文工程, 当然其成功与否还要面对多项考核标准, 还需各方努力。但是通过创卫, 通过对传染病防治资料的进一步整理, 促使传染病防治工作更加严谨规范、更加细致入微、更加贴近民生,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了更多的正能量。

摘要:基于各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资料整理工作千头万绪, 各有所难, 既要遵循全国统一的标准, 又要在理念、举措上大胆创新。湖南省娄底市近年来在创国卫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 特与大家分享。

关键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传染病防治,资料整理

参考文献

[1]卫生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卫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S].2008.

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篇三

关键词:湖北省各级各类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中图分类号:R194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673-2197(2007)12-088-03

医院是传染病防治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或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等多方面职责。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2007年5~9月,湖北省开展了各级各类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此次检查工作是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后第一次有关传染病的重点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总结成绩,发现问题,促进各级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开展与完善(检查结果见表1、表2、表3)。

1 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卫生监督机构对照检查项目,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考察,检查全省17个市州各级各类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发热呼吸道门诊是否启用、运行情况,肠道门诊启动及运行情况,传染病预检分诊,传染病人隔离治疗措施、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

2 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现状

2.1 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组织健全

本次检查三级医院34所,二级医院96所,一级医院137所。100%三级医院、99%二级医院、93.4%一级医院均成立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并配备人员负责这项工作。100%三级医院、96.9%二级医院、83.9%一级医院有医院感染管理部门、人员,符合要求设置医疗废物处置监控部门或人员的三、二、一级医院的分别为93.9%、94%、83.2%。

2.2 医院传染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完善

100%三级医院、94%二级医院、85.4%一级医院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培训、自查、奖惩等制度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94%、85.4%。97%三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4%一级医院建立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登记制度。

2.3 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工作良好

疫情网络直报单位网络直报系统通畅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97%、99%、80.3%,执行首诊负责制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97%、95%、85.4%,使用疫情报告登记本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97%、83.4%,使用传染病报告卡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97.9%、83.2%,按要求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98%、75.2%。

2.4 医院消毒措施执行情况良好

有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记录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98%、89.8%,有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记录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100%、79.2%、86.9%,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97.1%、94%、84%。

2.5 预检分诊制度执行不到位

《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执行预检分诊制度的三、二、一级医院分别为88.2%、77.1%、60.6%。

2.6 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有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的三、二、一级医院符合要求率分别为85.3%、79.2%、69.3%。

2.7 一级医院医疗废物处置不规范

建有集中处置单位地区交集中处置单位处理的符合要求率为58%,无集中处置单位地区按要求自行处置符合要求率为57.5%。

3 加强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建议

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基础薄弱,为推动医院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发展,要重视采取以下措施。

3.1 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面广、技术含量高、政策性强的公共卫生工作,要求卫生监督员必须具有一定的流行病学知识和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以及综合分析能力,同时,作为卫生执法人员,还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卫生法规和执法程序。对监督员进行有针对性、分层次的系列性卫生专业技术培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3.2 加强执法力度

一是加大处罚力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而严格的监督执法管理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和保障。《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70、71、72、73、74、77条分别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作出了规定。为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尊严,塑造卫生监督执法崭新的社会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二是加强对基层医院的监督。基层医院感染控制管理机制不健全,没有专门的感染控制管理机构和传染病专科门诊,对医院感染控制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医护人员传染病相关知识缺乏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卫生监督机构应树立服务意识,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对基层医院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技术督导,真正发挥卫生监督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3.3 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

医疗废物是由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垃圾,不仅包含使用过的医疗卫生用品、手术残余物,还包括病人的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的特性是具有感染性、毒性或其它危害性。如果医疗废物处理不当,不但可以造成对水土、空气的污染,甚至可以导致人群传染病流行和暴发。因此,卫生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理,以免造成人为灾难。督促医院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培训,医疗废物应分类管理,医疗废物收集、转运要如实记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S].2004.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S].20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S].200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2003.

[5] 黄仙钟.卫生监督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及存在问题初探[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5,12(4):305-307.

[6] 喻达,李翾,刘民.医院应对突发传染病的能力及预备状态的研究进展[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7,23(2):89-91.

[7] 郭林春.论传染病防治中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J].中华医学与健康,2007(1):37-39.

4.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篇四

201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沧卫生法监字[2011]第13号文,县卫生局开展了对全县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一、精心布署、认真组织

为做好我县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这项活动顺利有序开展,卫生局成立了以传染病检查领导小组,抽调预卫生监督中心业务骨干及相关责任人组成这次检查领导小组。通过认真研究当前的形式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了检查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三大体系的不同特点,进行了责任分工。由预防保健中心监督人员负责对县内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卫生局牵头组织对县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监督指导。

二、监督检查情况 本次专项整治自7月份开始,共出动监督检查车辆32辆次,执法人员126人次,县级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门诊布局基本合理,消毒隔离措施基本符合规范。医院所用血液制品、生物制品采购、储藏、管理基本符合国家要求,各医疗机构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有一定的储备量。乡级以上医院疫情报告基本规范,所有门诊全部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填写项目也基本齐全。

县(市)级卫生行政、卫生监督及疾病控制机构均有明确的传染病防治目标,并能认真完成上的传染病防治目标,能按上级要求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和有关的专家组,均能按要求开展相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和宣传活动。必要的设施,物品储备也基本符合要求,并组织开展了传染病防治活动。

三、存在问题:

1、县内中小型医院的医疗废弃物、污染物品大多未经严格消毒、毁形处理,直接由环卫局特种垃圾处理厂焚烧销毁,医院医疗垃圾回收人员的个人防护、健康检查普遍还未能落实。污水处理设施没有。

2、县二级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岗证的人员缺乏,在乡镇卫生院更是空白,没有设置院内感染管理科室。3县内无医疗垃圾集中处理机构,县内医院没有有效的污水处理系统。

4、县级医院大部分供应室布局、消毒管理达不到规范要求,乡一级更差。重点科室的消毒监测频次少,部分医院不能正常开展消毒自检工作。

5、卫生监督机构不健全,没有独立的监督体制,监督设置在防疫站,形不成合力。缺乏专门的传染病监督科室,没有专职传染病监督人员及办公经费,传染病病监督设置跟不上工作的需要。执法手段落后,取证困难。

6、县、乡一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消毒管理知识普遍缺乏,设备相对落后。

三、今后工作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知识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2、提高执法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传染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3、加快传染病执法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对各级卫生监督经费投入,完善取证工具,提高全县传染病综合执法水平,使传染病防治执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来源:考试大_公开选拨领导考试

5.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篇五

工 作 总 结

为保障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周口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周卫监电„2011‟18号)要求,2011年12月1日-8日,我所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地毯式排查,现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检查情况

1、我县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运转正常。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建立了疫情报告管理组织,确定了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承担传染病报告工作;疫情报告相关制度齐全,工作流程明确;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了门诊日志及传染病登记本;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了疫情网络直报,疫情网络直报系统正常运转,报告人员操作熟练,疫情报告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院感控制工作基本规范。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二级医院和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均成立了院感控制领导小组,配备了专业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建立了消毒管理相关制度,消毒剂容器能够定期清洗消毒。

全县各级医院能够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医疗器械、医务人员手、物表等消毒效果进行消毒监测,对紫外线灯照射强度进行监测,并有记录;设立供应室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够合理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物品消毒、洗

涤、灭菌、存储、发送流程符合标准,灭菌标记清楚,消毒日期明显。

3、医疗机构废物处置符合法定程序。大部分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有医疗废物管理机构,制订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有专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分类、登记等工作,医疗废物登记项目齐全,内容基本完整;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包装容器等均有警示标识。

二、存在的问题

1、部分乡镇卫生院存在“执行预检分诊制度”、“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记录”、“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 落实不到位;“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不全,未建立台帐等问题。

医疗废物暂存点不符合规范,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均为开放式无密闭、无防水、无防蝇、无防鼠、无危险标示、无防盗设施、未配备消毒剂等共性问题;在“医疗废物运输”上存在无运输路线、时间、工、无文字记录等问题。

2、个别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意识较差,医院感染控制和消毒隔离观念相对淡薄,预防控制措施执行不够严格,特别是个别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医务人员消毒记录、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执行不到位,存在造成医源性感染的隐患。

3、部分诊所、村卫生所未建立“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病例处置工作制度”,且医疗废物处置知识较为欠缺;个别乡镇卫生院、诊所、卫生所“对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器械进行索证、验收、登记”不规范而未建立台帐,对购进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等没有按要求索取“两证”,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我所已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或限期整改,对17家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依法

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下一步打算

通过此次重点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了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在传染病防控方面的法律意识,为下一步扎实做好我县传染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基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所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

2、继续加大监督巡查频次,督促和督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和措施,从而有效防范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

商水县卫生监督所

6.传染病防治经常性监督规程 篇六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传染病防治经常性监督工作中的行为,使日常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1.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处卫生监督员对全市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日常性监督管理工作。2.职责

2.1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2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隔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4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5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进行监督检查;2.6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7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验实生物安全管理,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8加强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指导。3.依据 3.1外部文件 3.1.1《行政诉讼法》 3.1.2《行政复议法》 3.1.3《行政许可法》 3.1.4《行政处罚法》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3.1.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3.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3.1.8《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3.1.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3.1.10《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1.1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3.1.1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3.1.13《消毒管理办法》 3.1.14《消毒技术规范》 3.1.15《医院内感染规范》

3.1.1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3.1.17《血站管理办法》 3.1.1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1.19《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3.1.19 3.2内部文件

3.2.1《经常性卫生监督控制程序》 3.2.2《预防性卫生监督控制程序》 3.2.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控制程序》 3.2.4《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控制程序》 3.2.5《案件受理、立案工作规程》 4.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步骤及内容要求 4.1 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步骤 4.1.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4.1.1.1主办监督员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客观地分析,应该如何进行监督管理。确定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4.1.1.2根据以上分析准备必要的提取有关物证的采样工具、录音录相设备,作好时间、人员和车辆安排。

4.1.1.3准备监督检查时必需的卫生执法文书,着制服,随身带好有关证件(监督员证)。4.1.2监督检查

4.1.2.1对传染病防治现场监督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

4.1.2.2到被监督单位后,向被监督单位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4.1.2.3查阅有关资料 4.1.2.3.1基本情况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情况,传染病防治档案建立情况,传染病防治工作计划或工作规划,是否按要求组织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有关知识培训等;

4.1.2.3.2对检查情况和对有关人员的询问情况,按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和询问笔录等文书,并交由陪同人(负责人)和被询问人确认签字。

4.1.3在整个监督检查过程中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取证工具进行现场取证。

4.1.4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科长指定传染病防治主办监督员按规定进行立案查处。4.1.5由主办监督员将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有的文书和收集到的其它相关资料、证据进行整理,归入档案中。4.2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4.2.1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

4.2.1.1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主要是对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中的时限和程序的监督,以避免漏报、谎报、迟报、满报。

4.2.1.2疫情报告检查频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对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传染病报告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4.2.1.3日常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1)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行医人员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诊疗纪录、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登记册等并进行核对;

(2)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责任疫情报告任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向当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3)责任疫情报告人要及时、准确的报告疫情,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4.2.1.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1)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检查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时间、核实报告内容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至发病地所属区县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

(2)监督接到疫情报告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是否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4.2.1.5对自然灾害疫情报告的监督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时,疫情报告按照《全国救灾防病预案》的规定建立应急专报系统,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4.2.1.6有关部门疫情报告和疫情通报的监督管理

(1)检查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按规定向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疫情的执行情况;(2)军队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地方病人,要向所在地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疫情。4.3.1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监督管理

4.3.1.1监督传染病医院、综合性医院内设立的传染病病房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2)对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和规范治疗;

(3)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院、病房的消毒隔离工作 4.3.2.2监督医院内设立的传染病专科门诊符合下列要求

(1)各级综合性医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开设传染病专科门诊;(2)专科门诊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3)专科门诊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工作。4.3.2.3监督医院设立的性病专科门诊符合下列要求

(1)医院内设立的性病专科门诊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2)性病专科门诊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登记报告;(3)性病专科门诊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消毒隔离工作。4.3.2.4监督预防接种工作

(1)承担预防接种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和免疫程序;

(2)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管理规程要求,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保证安全注射,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或者失效的预防用预防用生物制品;

(3)检查托幼机构、学校办理入托、入校手续时,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执行情况;

(4)检查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用生物制品的进货渠道、验收、领发和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4.3.2.5采供血单位监督

(1)检查血站的合理布局和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执行情况;(2)检查各级医疗机构血库的合理布局和各项消毒隔离措施的执行情况。

4.3.2.6监督传染病防治任务的实施情况

(1)集中式供水单位、自备水源、二次集中式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等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方能上岗工作;

(3)检查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保藏、携带和运输的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检查内容包括:严格执行有关菌(毒)种的引进、保存、供应和审批手续和条件)4.4对传染病控制的监督管理

4.4.1 对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依法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卫生处理和预防、控制措施;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依法采取限制人群的活动等紧急措施。

4.4.2对甲类传染病中鼠疫、霍乱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尸体处理、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等依法采取请执行控制措施。依法对乙类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等的隔离治疗、疫点疫区处理等采取严格控制措施。

4.4.3检查医疗保健机构、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病人及其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4.4.4对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控制措施实施的监督

检查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4.5对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管理

4.5.1对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5.2在对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依法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4.5.3交通卫生检疫期间,依法对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执行交通卫生检疫情况;

(2)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临时交通卫生检疫措施情况。5.处理建议

5.1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纠正违法行为;

5.2对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传染病防治科长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指定主办监督员进行立案查处。6.记录

7.家兔常见传染病防治措施 篇七

1 兔瘟 (兔病毒性出血症)

1.1 发病特点

兔瘟主要危害2月龄以上的青年和成年家兔, 且无明显季节性。该病发病急, 传染快, 死亡率可高达100%。最急性病例常不见任何前驱症状, 突然倒地, 呼吸急促, 兴奋不安, 抽搐惊厥, 高声惨叫而死亡。亚急性病兔精神萎靡, 食欲减退, 呼吸急促, 多数体温升至41℃以上, 四肢呈游泳状, 有的发生惊厥, 有时口鼻流出带泡沫的血液, 多在12~36h抽搐死亡。非典型兔瘟症状缓和, 死亡比较慢, 常在免疫过的兔群中发生。

1.2 防治措施

本病无有效治疗药物, 主要采取疫苗免疫和综合性防制措施。⑴按照免疫程序接种兔瘟疫苗, 1~2月龄兔肌注疫苗1mL/只, 成年兔肌注2mL/只。⑵一旦发现疑似兔瘟病例, 立即进行隔离, 消毒, 销毁病死家兔尸体或者深埋, 并用兔瘟疫苗对兔群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或注射兔瘟高免血清。⑶疫病污染的场地、笼舍、用具, 可用2%氢氧化钠、0.3%过氧乙酸、消毒王或百毒杀等药物进行消毒。

2 兔巴氏杆菌病

2.1 发病特点

主要侵害2~6月龄家兔, 并以春季多发。急性型病兔表现突然发病, 体温升至41℃以上, 呼吸急促, 打喷嚏, 流鼻涕, 有时下痢, 死亡前体温下降, 全身发抖, 四肢抽搐, 病兔多在12~18h死亡。慢性型病兔一般病程1~2周, 表现为体温升高, 食欲减退, 呼吸困难, 发出拉风箱似的响声, 流浓鼻涕, 打喷嚏和用前爪抓鼻, 病兔多因消瘦而衰竭死亡。

2.2 防治措施

⑴按照免疫程序预防接种兔巴氏杆菌疫苗, 半年免疫一次。⑵发病后, 可按每只兔青霉素40万IU、链霉素0.5g, 肌肉注射, 2次/d, 连续5d, 效果较好。也可肌注10%磺胺嘧啶2mL, 拌饲料中投喂还可兔用土霉素0.25g/只, 2次/d, 均有较好效果。⑶加强饲养管理, 保持长期定期消毒。

3 兔大肠杆菌病

3.1 发病特点

主要侵害1~4月龄家兔, 一年四季均有发生, 但尤以春季为甚。病兔体温正常, 精神沉郁, 消瘦, 磨牙, 流涎, 不食, 喜欢饮水, 腹胀, 肛门附近粘有黄色水样稀便, 粪中含大量似鼻涕样粘液, 有的粪便呈透明结晶, 有的粪便质地较硬, 形如鼠样干粪。

3.2 防治措施

⑴加强饲养管理, 搞好卫生, 力求不轻易更换饲料, 不喂霉败饲料。⑵免疫接种大肠杆菌疫苗, 仔兔注射1mL, 成兔注射2mL。⑶一旦发病, 痢特灵15mg/kg.bw或黄连素0.2g/kg.bw, 内服, 3次/d, 连服3d。也可肌注庆大霉素或磺胺嘧啶, 2mL/次, 2次/d。

4 兔球虫病

4.1 发病特点

一般1~4月龄家兔多发, 多雨季节较易流行。临床分为肝型、肠型和混合型。病兔食欲不振, 日渐消瘦, 贫血, 拉稀, 腹胀, 可视粘膜黄染, 后期出现神经症状。

4.2 防治措施

⑴定期消毒, 平时可用20%石灰水消毒兔舍。⑵加强预防, 在易发季节和易发年龄, 可在每吨饲料中调价克球粉500g或氯苯胍150g, 服用期一般从开食开始, 至3月龄结束。⑶如发现有兔患上该病, 按饲料加入氯苯胍30mg/kg饲喂1周, 以后减半。

5 兔螨病

5.1 发病特点

在潮湿、高密度饲养时多发。常见于兔的足、爪、鼻和外耳部等处, 患兔出现剧烈痒痛、皮肤发炎甚至脱毛, 由于奇痒难忍, 到处摩擦、搔抓或啃咬, 食欲不振, 日渐消瘦, 严重可引起死亡。

5.2 防治措施

8.“非典”十年后,会诊传染病防治 篇八

“2003年的‘非典’和后来的禽流感,提示我们必须对‘人畜共患病’问题给予高度重视。”

“综合医院的传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科,大多是2003年‘非典’时突击建立的,多数机构处于萎缩阶段,放一两个人在‘守摊’。”

……

8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国务院关于传染病防治工作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进行分组审议、专题询问时,与会人员这样表示。

抗击“非典”十年后,委员们“会诊”出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哪些问题?

防治体系“薄弱”,如何破解

“‘非典’的突发,给了我们一个警示,近年来国务院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传染病的防控力度、科研立项的支持力度都加大了。我们医疗卫生战线的同志对此深有体会。”丛斌委员在分组审议时这样表示。

2003年以来,我国的传染病防治已经形成了一个政府领导、多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初步工作格局,逐步建立起各级各类传染病预防体系。

“但随着时间推移,尤其是环境变化、人口流动,病种、病原的复杂关系,给传染病预防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朱静芝表示,基层疾控人员不足、任务重、待遇差,不能适应现实要求。

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研也有新发现。今年4月至5月,该委员会调研了北京、海南、云南等5个省、市及所辖16个市(县、区),问卷调查了上海、黑龙江等12个省(区、市)。调研发现,我国传染病防治体系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还存在“财神跟着瘟神走”现象;防治人员数量和能力达不到工作要求;实验室检测能力需提升;基层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队伍力量薄弱等。

“在加强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方面,国家有什么解决思路和改革措施?”朱静芝在专题询问会上问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传染病防控人员的队伍建设高度重视,在人员培训、待遇等方面,都有一些专门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晓初回答说,我国对传染病防控人员建立了卫生防疫津贴,2004年将专职从事传染病、寄生虫病防治人员也纳入津贴范围,并大幅提升津贴标准。目前,全国近20万人获该津贴。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徐科表示,已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重点开展对重点疾病防控、新发传染病应对、实验室检验检测等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强化人员绩效考核评估。

避免“小道消息满天飞”

“明天市内医院转移‘非典’病人,千万不要上街”、“某某学校出现疫情”……2003年非典时期,全国许多地方都出现了形形色色的谣言。

此类“小道消息”,近年来也出现在小儿手足口病、禽流感等传染病防治过程中。今年4月,浙江省慈溪市警方对3名散布甲型H7N9禽流感疫情者予以行政拘留。

谣言止于公开,疫情的科学发布是消除社会恐慌的良药。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委员、代表为健全疫情发布制度“支招”。

“传染病疫情的发布,贵在及时、准确。‘非典’以后,疫情发布制度和发布工作已有很大进步,但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韩晓武委员表示,疫情发布不及时、不准确,会耽误疫情防控,且会导致“小道消息会满天飞”,造成社会恐慌甚至混乱。要强化重大疫情只能由中央主要媒体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制度。

许振超委员建议,地方政府将传染病定为“公共卫生事件”后,应迅速查明发病原由,并尽快向社会公众通报,以平息猜疑和恐慌情绪。“这几年好多地方出现了小儿手足口病,但是发病后,一些地方信息披露显得非常迟缓,从而造成当地家长惶惶不安,不利于传染病防治。”许振超说。

全国人大代表马文芳认为,公众对传染病疫情享有知情权,各级政府和疾控中心应真实、准确、及时对公众公布疫情信息。全国人大代表杨林花则建议,对甲类、乙类传染病,每年或每季度应在全国医疗系统予以公布,以引起各级政府、医疗部门、医疗机构甚至每一个医生的关注。

禽流感等新发病,怎样应对

如果说“非典”是传染病防治法的一次大考,如何防治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则成为新的关注点。

“大规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地区,可能成为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病的新的发源地……对传染病可能出现新的发源地和传播途径,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监测、预警机制?”专题询问时,谢小军委员如是说。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表示,通过坚持日常检测、加强风险评估、建立多部门合作预警机制,目前还没有此类重大传染病发生。如在三峡工程建成后,开展对三峡库区人群的健康检测,17年来,没有发现传染病疫情方面的异常情况。

“禽流感是近十年来我们国家畜牧业面临的重大挑战。2003年年底爆发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一直持续到现在。”农业部副部长于康震表示,禽流感不仅危害养禽业,也是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农业部门一直抓源头治理,防控禽类的禽流感;加强监测,全国基层建立了400多个农业部直属的疫情监测点;制定了严密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疫情,按照预案迅速扑灭。

于康震表示,为了做好今冬明春H7N9的防控,农业部已于7月份印发今年下半年和2014年H7N9病毒监测方案;9月初将召开2013年秋季动物防疫秋防大会,全力避免今冬明春发生大的家禽疫情。

“针对新发传染病的变异规律,有什么科学预测手段?在科研立项上有什么支持?”丛斌问。

徐科表示,从国内外传染病防控实践看,现在大多数传染病的发生规律是难以预见的,主要的应对策略和措施还是设立敏感的、广泛的疾病检测或者症状检测系统。我国已建立覆盖多部门的病原体检测网络实验室体系,加强病原体的检测、识别和溯源能力,加强诊断试剂和疫苗研发等。“十一五”以来,中央财政投入19.1亿元,立项支持146项课题。

跨境传染病,如何防控

“全球化趋势导致传染病的跨边境传播,很多疾病现在已经实行无国界传播,‘非典’就是最典型的案例。”专题询问时,赵白鸽委员对边境地区传染病防控表示关注。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今年调研发现,我国陆地边境线长,地理条件和人员往来方式复杂,特别是云南、广西等西南地区,与越南、老挝、缅甸等国接壤,边境无天然隔离屏障,边民往来频繁,疾病跨境传播风险高。近年来,输入性霍乱、艾滋病、登革热等传染病时有发生,边境地区传染病防控任务繁重。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方财力薄弱,难以独立支撑传染病防治体系和应对严峻的传染病防控形势。

“目前传染病跨境传播的特征在我国有些什么表现?在我国边境口岸和边境地区如何进行防控?如何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赵白鸽问。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表示,现在全球传染病跨境传播的风险日益严峻,鼠疫、霍乱等古老的传染病频发;肺结核、疟疾等传染病死灰复燃;H1N1、中东呼吸综合征、H7N9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也不断出现。据有关专家表示,现在全世界新发现的传染病病原体有将近40种,其中一半在我国有发现。而我国边境线比较长,特别是陆路边境比较长,像云南、广西、新疆与周边疫情复杂的国家接壤,但医疗基础薄弱,边民往来频繁,监管难度大,疾病跨境传播的风险比较高。

该如何防控?支树平介绍,从口岸卫生防疫来讲,主要是依靠卫生检疫;同时加强日常监测。他坦承,我国口岸总体比较重视卫生防疫,但是发展不平衡。一些大的口岸、机场、海岸口岸,一些大的陆路口岸卫生防疫能力比较强,但是一些临时口岸、季节性口岸的基础比较差,也缺乏设备和人员,还存在比较大的隐患。

支树平表示,目前主要有6方面的防控机制:建立国际传染病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口岸传染病监测机制,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口岸输入性医学媒介生物的监测控制机制,出国人员健康服务体制,联防联控机制(和卫生计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境外卫生组织联防联控,和省、市、县各级组织的联防联控机制等)。其中,在口岸检测方面,我国2008年到2012年口岸排查处置有传染病症状者是11.7万余人,确认各种传染病6349例;今年上半年,在口岸发现有传染病症状12300多人。

“国境卫生检疫依照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已实施26年了,现在确实需要修订,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给予关注和支持。”支树平如是建议。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调研中建议,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边境地区的传染病防治投入,设立专项经费予以支持,加强防治体系建设,保障工作经费,从而巩固防止输入性传染病的第一道防线。

困难传染病患者,如何救助

“患有特定新发传染病的困难人群,政府有哪些具体的医疗救助政策?”专题询问会上,丛斌这样提问。

“对于困难传染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国家有一个有效的政策体系。” 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首先回答这一问题。他表示,该体系分两个层次:其一,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也就是通过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三项基金的报销进行解决;其二,通过第一个层次仍然解决不了的,再通过医疗救助渠道解决,去年全国财政共安排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98亿元。

第二位回答问题的是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按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困难人群特定传染病医疗救助工作,是由民政部门负责。”李立国表示,对新发传染病,民政部会同原卫生部2010年出台《关于做好甲型H1N1流感重症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切实将低保、五保对象纳入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症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实施救助。2013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时,要求通过城乡医疗救助渠道帮助解决人感染H7N9禽流感贫困患者的医疗费用。这些政策都得到了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共给予困难人群医疗救助9134万人次,支出资金221亿元,其中包括新发传染病等。

“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的传染病防控工作有哪些特殊的扶持政策?有无专项的资金支持?如何加强这方面的支持?” 刘德培委员继续提问。

“近几年国家财政对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尤其是对中西部地区工作的支持力度是不断加强的。”王保安表示,这种“加强”有两方面表现:一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以及专业防控机构的能力建设方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政策体系和运作机制;二是,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传染病防治的投入呈现倍增的态势。比如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支持,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中部地区补助60%,东部地区补助从10%到50%不等,体现了向中西部的倾斜。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表示,2012年,发改委和原卫生部一起组织编制并启动实施了《重大疾病防治设施建设方案》。中央对西部地区给予了重点支持,去年以来已经安排中央投资20亿元,支持西部地区300多个重大疾病防治设施项目建设。下一步,在中央资金和建设项目安排上都将优先支持西部地区,同时积极推进广西、四川、云南等地艾滋病重点医院,以及青海、云南国家鼠疫菌种库等的建设。

宣传教育预防,切勿“走过场”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报告显示:仍无全国统一的传染病防控教材;一些学校挤占健康教育课时,或对健康教材“一发了之”;一些媒体对“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责任落实不到位;除北京、上海外,多数省份有卫生保健人员的学校比例不超过50%,有的省在10%以下……

“控制传染源需要民众的理解支持,阻断传播途径需要民众积极参与配合,而保护易感人群更需要广大群众有自我保护意识。”专题询问时,姒健敏委员提出,全社会参与对于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系统防治知识的普及非常重要。

在姒健敏看来,当前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作用十分薄弱。“在鼓励全社会参与防治传染病、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上,政府部门有没有规划、目标?学校怎么能保证‘不走过场’?”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聂辰席表示,下一步,将强调媒体的法律责任,扩大公益宣传;提高传染病防治宣传的质量,提倡通俗化、大众化;突出对重点环节、薄弱环节的宣传等。“要进一步创新理念、创新手段和方式方法,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宣传。”

教育部副部长郝平坦承,目前学校在传染病防治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教育部关于开展学校传染病预防教育工作、学校校医和保健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均采取了一些措施,下一步将加大对学校传染病防控教育工作的检查力度,督促学校切实落实防控措施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健康教师培训和教学资源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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